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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指标

山东省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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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指标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鲁政办发〔2018〕39号)基本规定:

1.农村居民点分为村庄和农村新型社区。新建及整体改造的农

村居民点按照此标准执行,扩建农村居民点可参照执行。

2.村庄居民点的人均建设用地、户均宅基地、容积率应符合表

1的规定。

3.农村新型社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表2的规定。

4.农村新型社区人均住宅用地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应符

合表3的规定。

注:(1)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5%,如果超过5%,建议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减少5㎡。(2)农村居民点的闲置、空置宅基地数量超过总数的5%,建议不批准新的宅基地。

注:建在盐碱地、荒滩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

村级土地规划中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方式适宜性评价

中国土地科学China Land Science s Vol.26No.1Jan.,2012 第26卷第1期2012年1月收稿日期:2011-08-20 修稿日期:2011-12-22基金项目: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村镇住宅土地利用分区管制技术研究”(2008BAJ08B03)。第一作者:徐保根(1963-),男,河南焦作人,博士,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E-mail:xubaogen@zufe.edu.cn Feasibility Assessment on the Rural Residential Land Use Types in the Land Use Planning at Village-level XUBao-gen,ZHAOJian-qiang,XUEJi-bin,GUHui-na,FANGAi-jun,DONGChuan-de(InstituteofRealEstate,ZhejiangUniversityofFinance&Economics,Hangzhou310018,China) Abstract:Thepurposeofthispaperistoassessthefeasibilityofruralresidentiallanduseinordertoprovidesufficientreferencesforlanduseplanningatvillagelevelandruralresidentiallandreconsolidation.Methodsusedincludedliteraturereview,expertconsultation,comparativeanalysis,andsumofweights.Theresultsindicatedthatruralresidentiallandusetypesinnewresettlementareascouldbedividedintothreebasicones,i.e.,urban-type,town-typeandcentral-villagetype.Themaininfluencingfactorswerethestructureoffarmers’employment,theeconomiccapacitiesoffarmers,villagecollectivesandthetownandcitythevillagelocates,etc.HuoyutangVillageandXichengVillageinYiwuweretheurban-type;HenggangvillageandBailianVillageinHaiyanwerethetown-typeruralresidentialareas.Itwasconcludedthattheindexsystemandmethodforthesuitabilityassessmentofruralresidentialareashadcertainvalueofapplicationandcouldguidetheruralresidentiallandreconsolidationandlanduseplanningatvillagelevel. Key words:landadminstration;ruralresidentialland;usetypes;suitabilityassessment 村级土地规划中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方式适宜性评价 徐保根,赵建强,薛继斌,顾慧娜,方爱军,董传德 (浙江财经学院不动产研究所,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研究目的:对农村居民点用地方式的适宜性进行评价,为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土地整治提供依据。研究方法:文献查阅、专家咨询、对比分析、权重和法。研究结果:新安置区农村居民点用地方式可分为城镇型、集镇型、中心村型三种基本类型,其主要影响因素有农民就业结构、农民经济实力、村集体经济实力、村所在乡镇和县市的经济实力等;义乌市活鱼塘村和西澄村可建成城镇型农村居民点,海盐县横港村和百联村可建成集镇型农村居民点。研究结论:建立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方式适宜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对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及农村居民点整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土地管理;农村居民点用地;方式类型;适宜性评价中图分类号:F30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158(2012)01-0027-05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补平衡制度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补平衡制度 对于诸多土地投资项目——包括传统的土地一级开发、片区/城镇综合开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甚至一些二级开发项目而言,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和将来可供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规模往往决定了项目的可行性与未来收益。因此,对于参与土地投资项目的企业主体而言,决定项目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指标”则会作为关键条件频繁出现在各类项目协议文件中。而就何为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如何依法依规取得建设用地指标,在实践操作中往往出现不准确的,甚或是偏离政策规定的理解。仅从建设用地指标的概念而言,在实务操作中便经常出现“土地指标”、“用地指标”、“占补平衡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等五花八门的称呼被混用的情况,而这些称呼和概念经常与现行不同法律政策中的界定存在脱节而难以避免地造成似是而非的理解与适用。 本文试图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视角出发对建设用地指标相关概念、管理制度进行解析,并对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与之相关指标)的获取、流转进行探讨,以供各类参与土地投资以及房地产投资的企业参考。本文作为该系列文章的第一篇,主要探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占补平衡制度。 一 建设用地指标制度的渊源 长期以来,我国面临着各项建设事业发展带来的建设用地需求的增加和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矛盾,这也是我国出台相关政策对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管理的根本出发点。 早期的政策文件中,建设用地指标是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来进行规范的。原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曾于1987年下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规定:“建设项目定额指标是指在平均的生产工艺水平、规划设计水平、经济技术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该文件中便使用“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概念,并对其界定为特定项目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 而从宏观角度来讲,国家层面需要根据土地自然特点、经济条件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长期预测,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对各主要用地部门的用地规模提出控制性指标,划分土地利用区域,确定实施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措施[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是国家层面对土地利用宏观的、指导性的长期规划,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即为各项土地利用指标。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中,对土地利用指标进行了大致的界定,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促进工业项目节地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以上统称国家级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以上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新上的规模以上加工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第四条开发区内部应按照规划引导、节约优先、优化配置、布局集中、产业集聚、提高效率的要求集中布置厂房,合理实施车间合并,提倡标准厂房,提高建筑层数,科学高效使

用开发区土地。改变工业企业大而全、建筑体量小等倾向,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相邻企业尽可能集中利用消防通道及仓库、装卸场所、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第五条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二章开发区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第六条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大幅增加产业用地比例。 第七条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制度,根据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中的规定(见附表1),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确定各类用地比例: (一)工业、仓储等生产设施用地比例:居住和服务依托城镇的开发区不得低于70%;独立开发区不得低于60%。

农村居民点布局

农村居民点布局 1 农村居民点用地的特点 1.1 用地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 从地域分布来看,农村居民点的分布与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平川地区,由于地势平坦,自然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经济发达,农村居民点分布的密度高,单个村庄占地规模大;丘陵区和山区,一般地形起伏较大,地貌类型复杂,自然条件较差,交通不便,经济较为落后,农村居民点分布的密度较低,单个村庄占地规模小。 1.2 人均用地规模普遍偏大 全国人均农村居民点面积一般均超过国家规定的人均用地150平方米的高限标准,人均占地规模普遍相对偏大。 1.3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点用地的主体 根据调查结果,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点用地的主体,一般占农村居民点用地的70%以上。宅基地的主导用地特征在村庄内部用地结构中极为明显,其次是道路、畜圈用地,工、商业用地面积极小。 2 农村居民点布局中所存在的问题 2.1缺少系统规划,土地利用结构不尽合理。 从总体土看,村庄整体布局较为分散,尤其是山区,道路不连网,房屋不成排,缺少系统的规划,没有基础设施,功能不完善。 2.2居民点内部闲置土地比重高,村庄占地面积大。 据调查,现有农村居民点内部一般约有10%的土地处于闲置状态,在村庄内部土地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下,各地仍在农村居民点外围划出一定数量的农田作为建设预留地,致使村庄不断蔓延,占用耕地,蚕食良田。 2.3土地的人口容积率和利用率较低。 全国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一般均超过国家规定的人均用地150平方米的高限标准,尤其在农村居民点内多是平房的“小而全”居住方式的区域,使得农村居民点内土地的人口容积率比较低,从而使得其土地的利用率也比较低。 2.4村庄的复杂性。 很多农村民居以四合院为主,并且随着分家析产和自由买卖,产生了几家共院、楼上楼下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2010-05-12 12:43:46| 分类:土地科学|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城乡居住用地指标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 级别一二三四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60.1 ≤75 >75.1 ≤90 >90.1 ≤105 >105.1 ≤120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 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指 标 级 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60.0Ⅰ60.1~75.0+0.1~+25.0 60.1~75.0 Ⅰ60.1~75.0>0 Ⅱ75.1~90.0+0.1~+20.0 75.1~90.0 Ⅱ75.1~90.0不限 Ⅲ90.1~105.0+0.1~+15.0 90.1~105.0 Ⅱ75.1~90.0-15~0 Ⅲ90.1~105.0不限

Ⅳ105.1~120.0+0.1~+15.0 105.1~120.0 Ⅲ90.1~105.0-20.0~0 Ⅳ105.1~120.0不限 >120.0 Ⅲ90.1~105.0<0 Ⅳ105.1~120.0<0 现有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I.1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幅度。 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等级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新建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镇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经济特区城市人均耕地小于1亩的,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18.0~28.0 工业用地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7.0~15.0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9.0≥7.0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目次 1总则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附录A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1总则 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2.2.1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录A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村庄规划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A.0.1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条文说明 编写说明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编制需要展开实地调研,征求了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于用地分类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南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 1总则8 2用地分类 9 2.1一般规定9 2.2村庄规划地分类9 3村庄建设用地11 4非村庄建设用地13 5非建设用地14 1总则 1.0.1《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于2007年废止,现有的《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相关标准对村庄规划用地类别没有细分,目前缺乏用地分类标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导,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1.0.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用于指导各地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等工作,在实施一段时间后,总结问题和经验,修改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田园综合体可以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田园综合体可以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新形势下改善农业供给、拓展农业功能、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是新时期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遵循,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有关要求,日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将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对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村二三产业的市、县,可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发改委负责人表示,新政体现了严格保护耕地与促进发展农村经济两个指导思想的有机结合、规范用地管理与创新支持用地政策的有机结合、用好增量和盘活存量的有机结合、中央统一要求和地方具体实施方面的有机结合,必将为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积极作用。 一、八个方面明确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政策 《通知》从八个方面明确了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政策: 1.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 明确优先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用地,做好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用地安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设施等建设。 2.因地制宜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 统筹农业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优化耕地保护、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用地布局,细化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加大土地利用综合整治力度,引导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约紧凑,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1999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9 ] 278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0 年1 月l 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编制说明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交通部《关于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90 】交函工字212 号),成立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编写组。 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以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及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对收集的五百余条公路、五百余座互通式立体交叉、近两万公里公路的用地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模拟设计后,提出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及等别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及等别 附件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附件2: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重庆: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新北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 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 辽宁:鞍山市(立山区千山区铁东区铁西区) 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 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 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 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 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 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 海南:海口市秀英区 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 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 新疆: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 六等: 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 天津:津南区西青区 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东河区青山区九原区) 辽宁: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 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 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 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 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 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 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 福建:福州市马尾区 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博山区临淄区张店区周村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 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 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 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 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 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 重庆:渝北区 云南:昆明市西山区 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居民点整理

论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 摘要: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居民点整理事关我国农村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农村土地的集约化程度和用地效率,是促进农村土地有序、合理与科学化利用的重要手段。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对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缓解用地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城镇化,缩小城乡差距,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抓好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要求,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缓解建设用地矛盾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做好此项工作,既能有效地利用国土资源,又能促进和改善农村环境,同时还可以缓解用地矛盾。拟就农村居民点整理含义、特点、问题、模式及主要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居民点整理;问题;模式;措施 1 农村居民点用地的特点 1.1 用地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 从地域分布来看,农村居民点的分布与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平川地区,由于地势平坦,自然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经济发达,农村居民点分布的密度高,单个村庄占地规模大;丘陵区和山区,一般地形起伏较大,地貌类型复杂,自然条件较差,交通不便,经济较为落后,农村居民点分布的密度较低,单个村庄占地规模小。 1.2 人均用地规模普遍偏大 全国人均农村居民点面积一般均超过国家规定的人均用地150平方米的高限标准,人均占地规模普遍相对偏大。 1.3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点用地的主体 根据调查结果,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点用地的主体,一般占农村居民点用地的70%以上。宅基地的主导用地特征在村庄内部用地结构中极为明显,其次是道路、畜圈用地,工、商业用地面积极小。 2 农村居民点整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1)缺少系统规划,土地利用结构不尽合理。 从总体土看,村庄整体布局较为分散,尤其是山区,道路不连网,房屋不成排,缺少系统的规划,没有基础设施,功能不完善。 (2)居民点内部闲置土地比重高,村庄占地面积大。 据调查,现有农村居民点内部一般约有10%的土地处于闲置状态,在村庄内部土地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下,各地仍在农村居民点外围划出一定数量的农田作为建设预留地,致使村庄不断蔓延,占用耕地,蚕食良田。 (3)土地的人口容积率和利用率较低。 全国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一般均超过国家规定的人均用地150平方米的高限标准,尤其在农村居民点内多是平房的“小而全”居住方式的区域,使得农村居民点内土地的人口容积率比较低,从而使得其土地的利用率也比较低。 (4)村庄的复杂性。 很多农村民居以四合院为主,并且随着分家析产和自由买卖,产生了几家共院、楼上楼下非一家、共有山墙、共有院墙的复杂现象。此外,除了主房、院落以外,还有各种附属建筑物。因此,建筑的复杂性对于宅基地整理牵涉到复杂的权属关系、邻里关系,调解任务繁重,有时候根本办不成功。 (5)农民住房安置的问题。 在农村居民点整理的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两种住房安置措施。一是把农民统一安置到建好的居民区,根据城镇用地标准以及原先宅基地房屋情况,给予每户面积不等的住房一套。二是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农村居民点问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农村居民点问题 提要本文在深入分析巢湖市农村居民点用地数量、规模、布局现状及其历史变化情况的基础上,探讨农村居民点用地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从规划、融资、政策等方面,提出推进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巢湖市;农村居民点;措施 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全国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相挂钩的理念,农村居民点用地是否合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巢湖市农村居民点现状 1、农村居民点数量与用地规模。2005年末,巢湖市土地总面积939,367.47公顷,全市有1,518个农村居民点,平均密度16个/百km2。全市乡村户数101.24万户,乡村人口312.60万人,农村居民点平均人口规模为667户/个和2,059人/个。 2、农村居民点用地区域差异。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72,363.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70%,占建设用地比重的66.34%。户均用地714.7m2,人均用地231.5m2。全市四县一区农村居民点用地从大到小的排序为:庐江县>无为县>居巢区>和县>含山县。 对全市5个地域单元的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状况进行分析,从含山县的196.7m2/人到庐江县的253.8m2/人不等,大部分县区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在200~250m2/人之间。总体上巢湖市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村居民点用地比重较大,人均用地较多。 3、农村居民点动态变化情况。1996~2005年巢湖市农村居民点用地总体上呈“先增长后下降”的趋势:1998~1999年由于两次行政区划调整,农村居民点面积有所减少,1999~2003年逐年增加,2003年达到最高值为72,673.30公顷,2003以后逐年减少;2003~2005年农村居民点用地从72,673.30公顷减少到了72,363.16公顷。 二、巢湖市农村居民点用地中的问题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问题解答 王凯徐颖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及等别模板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及等别附件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附件2: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一等: 上海: 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 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 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 广州市( 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 深圳市( 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重庆: 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河北: 石家庄市(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 大连市( 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 沈阳市( 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 常州市( 天宁区新北区钟楼区) 南京市( 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 苏州市( 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 无锡市( 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 杭州市( 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 宁波市(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 福州市( 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 厦门市( 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 济南市( 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 青岛市(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 武汉市( 东西湖区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 湖南: 长沙市( 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 汕头市( 金平区龙湖区) 珠海市( 金湾区香洲区) 深圳市宝安区 四川: 成都市( 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 北京: 通州区

天津: 塘沽区 河北: 唐山市( 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 山西: 太原市( 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 辽宁: 鞍山市( 立山区千山区铁东区铁西区) 吉林: 长春市( 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 黑龙江: 哈尔滨市( 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 江苏: 徐州市( 鼓楼区云龙区) 安徽: 合肥市( 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 江西: 南昌市( 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 河南: 郑州市( 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 广东: 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 广西: 南宁市( 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 海南: 海口市秀英区 云南: 昆明市( 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 陕西: 西安市( 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 新疆: 乌鲁木齐市( 东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 六等: 北京: 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 天津: 津南区西青区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制图标准农村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制图标准 农村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用地分类制图标准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图层颜色 大类小类(线框)(填充)(线框 与填充) E6-R 村民住宅 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 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 户小路用地;包括单身宿舍、 敬老院等用地,不包括自留地 及其它生产性用地。 A-E6-R H-E6-R 50 单身宿舍、敬老院 用地在图例中标 注单、敬等字。 E6-C 公共设施 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 用地 A-E6-C H-E6-C 1 E6-C 1 管理性、 公益性公 共设施用 地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 构等用地;文化图书、科技、 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 教等用地;医疗、防疫、保健、 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科技 及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 学等用地。 A-E6-C1 H-E6-C1 210 行政管理、文体、 医疗、教育等用地 在图例中分别标 注行、文、医、教 等字。 E6-C 2 市场性公 共设施用 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 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 附属设施用地;集市贸易的专 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 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旅 游服务设施用地等。 A-E6-C2 H-E6-C2 1 商业金融、集贸设 施、旅游服务等用 地在图例中分别 标注商、集、旅等 字。 E6-M 生产用地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性建筑 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 绿化等用地 A-E6-M H-E6-M 251 E6-M 1 工业生产 用地 独立设置的工业生产性建筑 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 绿化等用地 A-E6-M1 H-E6-M1 251 E6-M 2 农业生产 设施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 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 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 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 水域 A-E6-M2 H-E6-M2 54 E6-W 仓储用地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 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 地、绿化等用地 A-E6-W H-E6-W 34 E6-T 交通设施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A-E6-T H-E6-T 194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中国农村居民点用地变化的社会经济因素分析

收稿日期:2011-11-22 作者简介:冯长春,教授,博导,主要研究方向为城市与区域规划、土地与房地产经济。通讯作者:赵若曦,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利用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管理。 基金项目: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 “中部地区城市带发展土地保障与监管技术系统开发与示范”(编号:201111010)。中国农村居民点用地变化的社会经济因素分析 冯长春 1 赵若曦 1 古维迎 2 (1.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北京100871;2.深圳市坪山新区规划国土事务中心,广东深圳518118) 摘要基于2000-2008年省级单元的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统计数据,探讨来自区域、城镇和农村的社会经济因素对农村居民点用地 扩张的作用机制, 认为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张受到农村自身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社会经济发展的双重作用,一方面区域和农村社会经济推动了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扩张,另一方面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引起的城镇空间扩张,缓解了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张的趋势,在此“一增一减”双重作用下,农村居民点用地呈现缓慢增长趋势。相比于来自区域和城镇的社会经济因素,农村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对于省级单元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张的影响更为重要。不论是对于来自城镇或是农村的社会经济因素,产出效应都比投资和收入效应更明显,在控制产出效应的情况下,来自于城镇和区域的投资和收入效应不再显著。为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过度扩张,政府应在健康快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 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力度,积极投资农村,提高农用地产出,以有效引导农村居民点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关键词 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变化;社会经济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2)03-0006-07 doi :10.3969/j.issn.1002-2104.2012.03.00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速的经济增长和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产生了对建设用地持续迫切的需求,建设用地扩张,尤其是城镇用地空间拓展成为我国目前土地利用变化的最主要特征 [1] ,而农村居民点用地在自身经济发展和城镇 用地扩张的双重压力下呈缓慢增长趋势。然而同期农村人口不断减少, 缓慢的用地规模增长意味着快速的人均用地增加,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日益粗放,出现“农村减人不减地”的奇特现象,对我国耕地资源保护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2] 。对于农村居民点用地变化影响因素的研究,国内学 者在全国,区域和个案城市三个尺度都有所涉及[3] ,定量 分析以对区域和个案城市为主[4-5] ,在全国尺度上则多为定性分析和定量描述 [6-7] 。总结已有的研究,影响农村居 民点用地变化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五类:自然因素,如坡度、海拔、耕地资源;人口和家庭因素,如人口规模、家庭结构;社会经济因素,如工、农业产值、农村居民收入因素;交通因素, 如交通运输水平、与河流或者公路的距离;政策制度因素,如农村土地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宅基地政策。上述研究从不同视角揭示了农村居民点用地变化的影响因素,但是对我国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背景下城镇空间扩张和 乡村自身发展对农村居民点用地变化的双重作用缺乏足够的重视。本文立足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在分析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转换来源和流向的基础上,总结影响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变化的社会经济因素,并选择相应指标构建计量模型对来自区域、城镇和乡村自身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研究,为制定政策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提供一定的实证研究依据。 1研究区域和数据来源 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取性和一致性,本文以除香港、澳 门和台湾地区外的22个省、 4个直辖市和5个自治区共31个省级行政单元为研究的基本单元,研究时段为2000-2008年。 土地利用类型数据来自于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常住人口数据来自于2000年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2005年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和2010年各省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户籍人口数据来自于2001-2009年的《中国人口统计年鉴》,社会经济数据主要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同时参考了《中国农业年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年第22卷第3期CHINA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Vol.22No.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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