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统一公路勘测的技术要求、精度和作业方法,提高公路勘测水平和质量,适应公路工程建设需要,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公路项目,以及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体交通叉等独立建设项目的勘测。
1.0.3 公路勘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公路勘测应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所规定的设计阶段进行相应的勘测工作,本规范按初测、定测及一次定测编制。
1.0.5 各设计阶段,当需对路线、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体交叉等进行方案比较,应对各方案进行同深度的勘测与调查。
1.0.6 公路勘测作业方法除应使用本规定的各种方法外,亦可运用高新技术采用符合本规范精度规定的其它勘测方法,不断提高公路勘测质量与水平。
1.0.7 本规范的测量精度以中误差为衡量指标,极限误差为中误差的两倍。
1.0.8 公路勘测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对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各设计阶段的勘测工作完成后,应由主管单位或项目主持单位进行验收。
1.0.9 各种勘测仪具,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使用过程中应经常保养、维护和校正,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0.10 公路勘测成果资料提供使用时,必须按程序执行保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 分离式路基
左、右行车道分开修建的公路,包括中央分隔带不等宽的和左、右两侧行车道不等高的公路。
2.1.2 公路GPS控制测量
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路线各控制点坐标的测量。
2.1.3 三边测量
由选定的一系列点构成连续三角形,通过测定各三角形的边长,根据起始点坐标推求各点坐标的测量方法。
2.1.4 高斯平面坐标系
根据高斯—克吕格投影所建立的平面直角坐标系,各投影带的原点是该带中央子午线与赤道的交点,X轴方向为该带中央子午线北方向,Y轴方向为赤道东方向。
2.1.5 独立坐标系
任意选定原点的直角坐标系。
2.1.6 数字化机助成图
利用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和相应软件,进行地形图信息的采集、存储、处理、管理、显示、绘图和制版的技术与方法。
2.1.7 插点
在两个或更多的等级高的控制点下,加密一个点所检成的图形。
2.1.8 插网
在三个或更多的等级高的控制点下,一次加密几个点所构成的图形。
2.1.9 纸上定线法
先获取大比例尺地形图,然后在地形图上选定路线方案的方法,称为“纸上定线法”。
2.1.10 现场定线法
采用现场直接测量路线导线或中线,然后据以测绘地形图等以确定路线线位的方法,称为“现场定线法”。
2.1.11 导线
在公路沿线布设若干平面控制点,构成以直线段连成折线,据以测量公路地形图或公路的控制线。
2.1.12 中线
在公路线形设计中所定出的公路中心线。
2.1.13 检测
对平面控制测量、水准测量及其它有关的测量,进行同精度的检查测量。
2.1.14 重测
公路测量有关项目不符合规定精度的要求,或检测成果不符合规定,须重新进行的测量。
2.1.15 联测
新设或补设的平面控制点、水准点等,与已知的平面控制点、水准点进行联系测量,或引测国家的平面控制点、水准点测量。
2.1.16 补测
地形图的范围、宽度不够,地形地物有所变化,以及其它有关测量资料不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的补充调绘或测量。
2.2 测量符号
2.2.1 测量符号可采用英文(包括国家标准或国际通用)字母或汉语拼音(包括国家标准或国际通用)字母。当该项工程需引进外资或国际招标项目时,应采用英文字母;为国内招标时,可采用汉语拼音字母。
2.2.2 一条公路宜使用一种符号。公路测量符号如附录A。
3 测量标与与测量记录
3.1 测量标志
3.1.1 桩志的种类与用途
1、主要控制桩
主要控制桩是指需要保留较长时间、各设计阶段以及施工等都需要重复使用的控制性标志。主要用于平面控制测量的GPS点、三角点、导线点桥隧控制桩、互通式立体交叉控制桩等。主要控制桩应为混凝土桩,其材料及规程要求见附录B。混凝土桩可预制或就地浇筑,当有整体坚固岩石或建筑物时,可设在岩石或建筑物上。
2、一般控制桩
主要用于交点桩、转点桩、平曲线控制桩、路线起终点桩、断链桩以及其它构造物控制桩等。控制桩为5cm×5cm×(30~50cm)或直径为5cm的木质桩。
3、标志桩
主要用于路线上的整桩、加桩和主要控制桩、一般控制桩的指示桩。标志桩为(4~5cm)×(1~1.5cm)×(25~30cm)的木质或竹质板桩。
3.1.2 桩志的埋设
1、主要控制桩应选在基础稳定且易于长期保存的地点,埋入地下,其桩顶面应高出地面1~5cm,并加设指示桩。
2、一般控制桩应打入地下,其顶面与地面齐平,并加设指示桩。
3、标志桩打入地下15~25cm,其桩顶面应露出地面5cm。标志桩作为中线桩时,书写桩号面应面向路线起点方向;作为交点桩、导线桩、三角点和曲线控制桩的指示桩时,应钉
设在控制桩外侧25~30cm,书写桩号面应布告被指示桩。
4、主要控制桩为混凝土桩时,应设中心标志,中心标志顶面用精细十字刻成中心点;位于岩石或建筑物上时,应凿成坑穴,埋入中心标志并浇灌混凝土。一般控制桩的木质方桩顶面应钉小钉,表示点位。位于岩石或建筑物上的中桩,应用红油漆标注“O”(直径5cm)记号。
5、改建公路测量时,柔性路面地段可用钉打入路面与路面齐平;刚性路面可用细油漆作标记,并在路肩上钉设指示桩。
3.1.3 桩志的书写
1、所有桩志应采用黑色或红色油漆书写桩志名称及桩号。
2、位于岩石或建筑物上的桩志,应将岩石或建筑物表层刮干净,在其点位符号的旁边用红色油漆书写桩志的名称及桩号。
3、交点桩、转点桩、曲线控制桩、公里桩、百米桩的指示桩等应写出里程号,不得省略。
4、导线桩、交点桩、三角点桩、GPS点桩等应按各自的顺予连续编号。所有中线桩背面应按1~10循环编号。
5、有比较方案时,按比较方案的顺序,桩号前应冠以A、B……字样。分离式路基测量,其左右侧路线桩号前应冠左右字母符号,并以左侧路线为全程连续计算桩号。
3.1.4 水准点桩
1、水准点桩应为混凝土桩,其材料与规格要求见附孙B。混凝土桩可预制,也可就地浇筑。
2、位于山区岩石地段时,水准点桩也可利用坚硬稳固的整体石凿成凸面;在有牢固永久性建筑物可利用时,可在建筑物的顶面凸出处设置,点位应用红油漆画上“”(8cm×10cm)记号。混凝土水准点桩顶面的钢筋应锉成球面,水准点桩与订控制桩共用时,宜按水准点桩要求设置,其球形顶面应刻成“+”字记号。
3、水准点桩应按顺序编号,用红油漆书写。定测时尽量利用初测水准点,如初测水准点丢失或需迁移而新设水准点时,前面应冠A、B……。
4、水准点应写明测设单位及埋设的年月。
3.1.5 测量桩志的保护
1、主要控制桩、水准点桩,测量完毕后应埋设40cm×40cm×40cm土堆或石堆并利用明显参照物作为指向标志,现场绘制固定桩志简图。
2、一般控制桩的交点桩、转点桩、路线起终点桩及其它控制点桩,可采用标明附近的建筑物、电线杆、大树、岩石等方向及距离方式填写固定桩志表,也可采用堆土堆、石堆、,或采用混凝土包桩方式予以保护。
3.1.6 在测量作业过程中,凡导线点、三角点、交点、转点、水准点等,应设置旗。标旗可采用红白旗,或根据不同用途的桩志,采用不同颜色的标旗,标旗设置的高度一般为2m。
3.2 测量记录
3.2.1 公路勘测的各种记录簿,应采用专用记录簿。
3.2.2 测量记录应现场立即记录,字迹要清楚、整齐,不得擦改、转抄。
3.2.3 当记录发生错误时,应用横道线整齐划去原记录的错误数字或文字,重新记录正确的数字或文字。如测站发生错误,应划去该页,另页记录,并在划去页中加注说明。
3.2.4 统一的标准记录簿中所规定的项目,应逐项记录齐全。说明及草图要精练、准确。
3.2.5 采电子计算机记录时可按现行的《测量外业电子录基本规定》执行,并应打印输出与手簿相同的内容及各项计算成果附于记录簿中。
3.2.6 测量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检查所有成果和计算是否符合各项限差及技术要求,经复
核人员复核无误并签署后,方能交付使用。计算工作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算时,对输入的数据应进行核对,计算的打印成果亦应进行校验。
3.2.7 测量完毕后,各种记录簿应编页、编目、整理、并由测量、复核及主管人员签署。
4 控制测量
4.1 平面控制测量
4.1.1 一般规定
1、公路平面控制测量,包括路线、桥梁、隧道及其它大型建筑物的平面控制测量。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符合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2、路线平面控制网是公路平面控制测量的主控制网,沿线各种工点平面控制网应联系于主控制网上,主控制网宜全线贯通,统一平差。
3、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可采用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和导线测量等方法。平面控制测量的等级,当采用三角测量、三边测量时依次为二、三、四等和
一、二级小三角;当采用导线测量时依次为三、四等和一、二、三级导线。
4、各级公路、桥梁、隧道及其它建筑物的平面控制测量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5、平面控制网坐标系的确定,宜满足测区内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小于2.5cm/km。根据测区所处地理位置和平均向程,可按下列法选择坐标率:
1)当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小于2.5cm/km时采用高斯正形投影带平面直角坐标系。
2)特殊情况下,当投影长度变形值大于2.5cm/km时,可采用:
①投影于抵偿高程面上的高斯正形投影3°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②投影于1954年北京坐标系或1980西安坐标系椭球面上的高斯正形投影任意事业平面直角坐标系。
3)投影于抵偿高程面上的高斯正形投影任意带平面直角坐标系数。
4)二级和二级以下的公路、独立桥梁、隧道等,可采用假定坐标系。
6、大型构造物控制网与国家或路线控制网进行联系且其等级高于国家或路线控制网时,应保持其本身的精度。
7、采用GPS测量平面控制网时,应符合《公路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JTJ066)的规定。
4.1.2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1、三角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2、各等级控制网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的网(锁),三角形内角一般不小于30°,受限制时亦不应小于25°。
3、加密网可采用插点的方法。交会插点点位应在高等三角形的中心附近。同一插点各方向距离之比不得超过1:3。对于单插点,三等点应有六个内外交会方向测定,其中至少有两个交角为60°~120°的外方向;四等点应有五个交会方向,图形欠佳时其中应有外方向。对于双插点,交会方向数应两倍于上述规定(其中包括两待定点间的对向观测方向)。
4、一、二级小三角可采用线形锁,线形锁宜近于直伸,专距角应大于40°且小于100°,三角形4的个数不得多于8个,超过8个时,应增加基线边。
4.1.3 三边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1、三边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3、三边网宜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各三角形的内角不应大于100°和小于30°,受限制时也不应小于25°。
4、四等以上的三边网,宜在网中选择接近100°的角,以相应等级三角测量的测角精度进行观测作为检核。其检核的限差,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
4.1.4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1、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表4.1.4
注:表中n为测站数
2、导线应尽量布设成直伸形状,相邻边长不宜相差过大。
3、当导线平均边长较短时,应控制导线边数。当导线长度小于表4.1.4规定长度的1/3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如果点位中误差要求为20cm时,不应大于52cm。
4.1.5 平面控制网的设计
1、平面控制网的设计,应搜集公路沿线已有的测量资料,在现场踏勘和周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
2、平面控制点位置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相邻点之间必须通视,点位能长期保存;
2)便于加密、扩展和寻找;
3)观测视线超越(或旁离)障碍物应在1.3m以上;
4)平面控制点位置应沿路线布设,距路中心的位置宜大于50m且小于300m,同时应便于测角、测距及地形测量和定测放线;
5)路线平面控制点的设计,应考虑沿线桥梁、隧道等构造物布设控制网的要求。在大型构造物的两侧应分别布设一对平面控制点。
4.1.6 水平角观测
1、水平角观测应采用不低于DJ6型的经纬仪。使用前应进行下列检验:
1)照准部旋转轴正常,各位置气泡读数较差,DJ1型经纬仪不得超过两格;DJ2型不得超过一格。
2)光学测微器行差与隙动差,DJ1型经纬仪不得大于1;DJ2型不得大于2″。
3)垂直微动螺旋优胜时,视准轴在水平方向上不得产生偏移。
4)照准部旋转时,仪器底座位移所产生的系统误差,DJ1型经纬仪不得超过0.3″;DJ6型不得超过1.0″。
5)水平轴不垂直于垂直轴之差,DJ1型经纬仪不得超过10;DJ2型不得超过15″;DJ6型不得超过20″。
6)光学对点器的对中误差不得大于1mm。
2、水平角方向观测的作业要求:
1)水平角观测方向数不多于3个时可不归零。各测回应均匀地分配在度盘和测微器的没位置上。
2)水平角方向观测应在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稳定时进行。全部测回宜在一个时间段内测完。
3)观测过程中,气泡中心位置偏离不得超过1格;气泡偏离接近1格时,应在测回间重新整置仪器。
4)在观测过程中,两保照准差(2c)的绝对值,DJ1型纬仪不得大于20″,DJ2型不得大于30″。
5)当方向总数超过6小时,可分两组观测,每组方向数应大致相等,且包括两个共同方向(其中一个为共同零方向)。其共同方向之间的角值互差应不超过本等级测角中误差的两倍。
6)当观测方向多于3个,在观测过程某些方向的目标不清晰时,可以先放弃,待清晰时补测。一测回中放弃的方向数不得超过应观测方向数的1/3,放弃言辞向补测时,应在原基本测回测完后进行,可只联测零方向。如全部基本回测完,有的方向一直没有观测过,对这些方向的观测应按分组观测处理。
3、四等以上导线水平角观测,应在总测回以奇数测回和偶数测回分别观测导线前进方向的左角和右角。左平均值与右角平均值之和应等于360°,其误差值不应大于测角中误差的两倍,一级以下导线可只测右角。
4、当联测高标架或不稳固的控制点时,应测定归心元素。测定时,投影示误三角形最长边,对于标石,仪器中心的投影不应大于5mm;对于照准圆筒中心的投影不应大于10mm。投影完毕后,除标石中心外,其它各投影中心均应描绘两个观测方向。角度元素应量至15′,长度元素应量至1mm。
5、水平角方向观测法各项限差应符合表4.1.6的规定。
水平有方向观测法的各项限差表4.1.6
回进行比较。
6、水平角观测不符合表4.1.6要求时,应进行重测,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2c 较差或同一方向各测回较差超限时,应重测超限方向,并联测零方向。 2)零方向的2c 较差或下半测回的归零超限时,该测回应重测。
3)若一测回中重测方向数超过本站方向数的1/3时,该测回超限而重测时,应进行认真分析,择限测站整站重测。
7、水平角观测结束后,测角中误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三角网测角中误差m β=n
W W 3][ (4.1.6-1)
式中:m β——测角中误差(″); W ——三角形闭合差(″); N ——三角形的个数。 2)导线测角中误差
按方位角闭合差计算测角中误差: m β=
][1n
f f N ββ (4.1.6-2) 式中:f β——附合导线或闭合导线环的方位角闭合差(″); n ——计算f β时的测站数;
N ——附合导线或闭合导线环的个数。 按左、右角观测的导线测角中误差: m β=±
n
2??
(4.1.6-3) 式中:△——测站圆周角闭合差(″); n ——三角形的个数。 4.1.7 距离测量
1、三角网的基线边、测边网及导线网的边长,应采用光电测距仪施测。一、二级小三角的基线边或二、三级导线的边长测量,受设备限制时,可采用普通钢尺进行测量。
2、光电测距仪按精度分级如表4.1.7-1
D )(BD A m D +±= (4.1.7-1)
式中:m D ——测距中误差(mm );
A ——标称精度中的固定误差(mm );
B ——标称精度中的比例误差系数(mm/km ); D ——测距长度(km )。
3、光电测距仪及辅助工具的检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购置的仪器或大修后,应进行全面检校。
2)测距仪使用的气象仪表,应送气象部门按有关规定检测。当在高海拨地区使用空盒气压计时,宜送当地气象台(站)校准。
3)已经用于生产的测距仪,其周期误差的检验及加常数、乘常数的检验至少每年应进行一次。
4、选择测距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测距边应选在地面覆盖物相同的地段,不宜选在烟囱、散热塔、散热池等发热体的上空。
2)测线上不应有树技、电线等障碍物,测线应离开地面或障碍物1.3m 以上。 3)测线应避开高压线等强电磁场的干扰,并宜避开视线后方的反射物体。
4)测距边的测线倾角不宜太大。当采用水准测量测定高差时,高差的大小可不受限制。若采用对向三角高程测定,则高差的限值按下式计算:
h ≤
T
D
8×103 (4.1.7-2) 式中:h ——测距边两端点的高差(m );
D ——测距边边长(m );
T ——测距边要求的相对中误差分母。 5、测距的作业要求
1)测边时应在成像清晰、气象条件稳定时进行,雨、雪和大风天气不宜作业,不宜顺光或逆光且与太阳呈小角度观测,严禁将仪器照准头对准头阳。
2)当反光镜背景方向有反射物时,应在反光镜后方遮上黑布。 3)测距过程中,当视线被遮挡出现粗差时,应重新启动测量。
4)当观测数据超限时,应重测整个测回。当观测数据出现分群时,应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重新观测。
5)温度计宜采用通风干湿温度计,气压表宜采用高原型空盒气压表。
6)当测四等及其以上的边时,应量取两端点的测边始末的气象数据,计算时应取平均值。测量温度时应量取空气温度。通风干湿温度计应悬挂距地面和人体1.5m 以外的地方。气压表应置平,指针不应受阻。
7)当测距边用三角高程测定的高差进行倾斜修正时,垂直角的观测和对向观测较差要求,可按本规范表4.2.7中五等三角高程测量的有关规定放宽1倍执行。
6、光电测距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7-2的规定。
注:测回是指照准目标一次,读数2-4次的过程。 7、测距边的水平距离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象改正,应按所给定的图表或公式进行。 2)加、乘常数的改正,应根据仪器检测结果进行。
3)测距仪与反光镜的平均高程面上的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用测定两点间的高差计算:
D p =22h s + (4.1.7-3)
用观测垂直角计算:
D p =s ·cos(α+f) (4.1.7-4)
R
s k f 2cos ρ)1(α
?'
'-= (4.1.7-5) 式中:D p ——测距边两端点仪器与棱镜平均高程面上的水平距离(m );
s ——经气象及加、乘常数等改正后的斜距(m); h ——仪器与反光镜之间的高差(m ); α——垂直角观测值(″);
f ——地球曲率与大气折光对垂直角的改正值,不论仰角或俯角,f 恒为正值; K ——当地的平均大气拆光系数; R ——地球平均曲率半径。
8、测距边的精度评定,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往返测距单位权中误差:
n
pdd u 2]
[=
(4.1.7-6) 式中:u ——往返测距单位权中误差(mm );
d ——各边往返距离的较差(mm ); n ——测距的边数;
p ——各边距离测量的先验权,其值为1/2
D δ,δ为测距的先验中误差,可按测距仪的标称精度计算。
2)任一边的实际测距中误差
i
Di P u
m 1
= (4.1.7-7) 式中:Di m ——第I 边的实际测距中误差(mm );
p i ——第I 边距离测量的先验权。
9、采用普通钢尺寸量基线长度时,应符合表4.1.7-3的规定。
注:表中k 为基线全长的公里数。
10、一级、二级导线采用普通钢尺丈量导线边长时,其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7-4的规定。
4.1.8 成果的记录、整理和计算
1、观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和检查外业观测手簿。确认观测成果全部符合本规范规定后,方可进行计算。
2、一级以上的平面控制网的计算,应采用严密平差法。二级以下平面控制网可采用近似平差法。
3、三角网条件方程式自由项的限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极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βρβ
22
ctg m w j ∑'
'''±= (4.1.8-1)
2)基线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2
222112
222???
? ??+???? ??+∑''''±=S m S m ctg m W s s b βρβ (4.1.8-2)
3)方位角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2
2
22
12β
ααm n m m W f ''+''+''±= (4.1.8-3) 4)固定角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2
22βm m W g g ''+''±= (4.1.8-4)
式中:βm ''——相应等级规定的测角中误差(″)
; ρ——传距角(°);
m s1/S 1、m s2/S 2——起始边边长相对中误差;
1α
m '',2αm ''——起始方位角的中误差(″); n ——推算路线所经过的测站数;
g m ''——固定角的测角中误差(″)
。 4、三边测量应按以下各项进行检核和计算限值: 1)距离测量的单位权中误差u 和测距中误差m D 应按本规范公式(4.1.7-6)及(4.1.7-7)计算。
2)观测角与由边长计算角间的限值按下列公式进行检核: 当已知各边平均测距中误差时,
2
222
)1c o s (c o s 2ββαρm h m W c D r ''+++?
??
? ??''±='' (4.1.8-5) 当已知各边平均测距相对中误差时,
=''r W 2
222
)(22ββαβαρm c t g c t g c t g c t g D m D ''+?++??
? ??''± (4.1.8-6)
式中:m D ——各边的平均测距中误差;
m D /D ——各边的平均测距相对误差; h c ——观测角顶点至对边的垂线长度;
α,β——三角形中除观测角外的另两个角度。
3)三边网角条件(含圆周角条件与组合角条件)自由项的限值按下式计算:
][2aa m m D w ±= (4.1.8-7)
式中:m D ——观测边的平均测距中误差;
α——圆周角条件与组合角条件方程式的系数。 5、水平距的归算及投影变形改正,按下列公式进行;
1)归算到测区平均高程面上的测距边长度,按下式公式计算:
???
?
??-+=A m
P R H H D D 101 (4.1.8-8) 式中:D 0——测距边两端点平均高程面的水平距(m );
D ——归算到测区平均高程面上的测距长度(m ); H m ——测距边两端的平均高程(m ); H P ——测区平均高程(m);
R A ——参考椭球体在测距边方向的法截弧曲率半径(m )。 2)归算到参考椭球面上的测距边长度,按下式计算:
???
?
??+++-
=m m A m m h H R h H D D 101 (4.1.8-9) 式中:D 1——归算到参考椭球体面上的测距长度(m );
h m ——测区大地水准面高出参考椭球面的高差(m )。 3)测距边在高斯投影面上的长度,按下式计算:
???? ?
??++=22
22122421m m m R y R Y D D (4.1.8-10)
式中:D 2——测距边在高斯投影面上的长度(m );
R m——测距边中点的参考椭球平均曲率半径(m);
Y m——测距边中点的横坐标(m);
△y——测距边两端点横坐标的增量(m)。
6、内业计算中数字取值精度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4.2 高程控制测量
4.2.1 一般规定
1、公路高程系统,宜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同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个高程系统,不能采用同一系统时,应给定高程系统的转换关系。独立工程或三级以下公路联测有困难时,可采用假定高程。
2、公路高程测量采用水准测量。在进行水准测量确有困难的山岭地带以及沼泽、水网地区,四、五等水准测量可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4.2.2 各级公路及构造物的水准测量等级应按表4.2.2选定。
水准测量的精度表4.2.3
注:计算往返较差时,L为水准点间的路线长度(km);计算附合或环线闭合差时,L为附合或环线的路线长度(km)。N为测站数。L i为检测测段长度(km)。
4.2.4 水准点的布设
水准路线应沿公路路线布设,水准点宜设于公路中心线两端50~300m范围之内。水准点间距宜为1~1.5km;山岭重丘区可根据需要适当加密;大桥、隧道口及其它大型构造物两端,应增设水准点。
4.2.5 水准观测
1、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i,在作业开始的第一周内应每天测定一次,I角稳定后可每隔15天测定一次,其值不得大于20″。
2)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线条式因瓦标尺不应大于0.10mm,对于区格式木质标尺不应大于0.5mm。
2、导线点高程测量及跨河水准测量的光电测距仪和经纬仪的检验,除按本规范第4.1.6条和4.1.7条规定的项目检验外,还须进行下列检验:
1)垂直度盘测微器行差不得大于2.0″。
2)一测回垂直角观测中误差不得大于3.0″。
3、水准测量的观测方法应符合表4.2.5-1的规定。
水准测量的观测方法表4.2.5-1
4、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5-2的规定。
4.2.6 观测结果的重测和取舍
1、观测结果超限必须进行重测。
2、测站观测限差超限立即重测,否则从水准点或间隙点起重测。
3、测段往返测高差较差超限重测,重测后应选用往返合格的成果。如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分别比较,较差均不超过限差时,取三次结果的平均值。
4、每条水准路线按测段往返测高差较差,或附合路线的环线闭合差在计算高差中误差M △和M w 按式(4.2.6-1)和式(4.2.6-2)计算:
???
?????±
=?R n M 41 (4.2.6-1) ??
?
???±
=F WW N
M W 1
(4.2.6-2) 式中:△——测段往返高差不符值(mm );
R ——测段长(km ); N ——测段数;
W ——水准路线经过各项修正后的环线闭合差(mm ); N ——水准环数;
F ——水准环线周长(km )。
4.2.7 光电测距三角高程
1、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应采用高一级的水准测量联测一定数量的控制点,作为三角高程测量的起闭依据。
2、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视距长度不得大于1km ,垂直角不得超过15°。高程导线的最大长度不应超过相应等级水准路线的最大长度。
3、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技术要求 表4.2.7
注:D 为光电测距边长度。
4、对向观测宜在较短时间内进行,计算时应考虑地球曲率和大地折光差的影响。
5、仪器高度、反射镜高度或觇牌高度,应在观测前后量测。对于四等测量应采用量杆量测,其取值精确至1mm ,当较差不大于2mm 时,取平均值;五等取值精确至1mm ,当较差不大于4mm 时,取平均值。
6、内业计算时,垂直角度的取值应精确至0.1″,高程的取值应精确至1mm 。 4.2.8 跨河水准商量
当水准路线跨越江河(或湖塘、宽沟、洼地、山谷等),视线长度在200m 以内时,可用一般观测方法进行。但在测站上应变换一次仪器高度,观测两次,两次高差之差应不超过7mm ,取两次结果的中数。若视线长度超过200m 时,应根据跨河宽度和仪器设备等情况,选用相应等级的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或跨河水准测量方法进行观测。 4.2.9 外业成果的整理
1、水准测量观测结束经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编制高差表,计算正常位水准面不
平行的改正数、水准路线(或环线)闭合差、1km水准测量高差中数的偶然中误差M△以及1km水准测量中数的全中误差M W。
2、各类水准网的计算,应采用条件观测平差或间接观测平差,平差后应求出最弱
相对于起算点的高程中误差。四、五等水准网和高程导线网也可采用等权代替法、逐渐趋近法、多边形法等方法进行平差,并应作精度评定。
3、水准测量计算时数字取位,应符合表4.2.9的规定。
5、地形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测图比例尺应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
5.1.2 地形的基本等高距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注:①基本等高距可视工作需要在此表基础上适当加密;
②一个测区同一比例尺,宜采用一种基本等高距。
5.1.3 地形图的图式应符合国家测绘局制定的现行地形图图式的规定。对图式中没有规定符合的地物、地貌,可另作补充规定,但应在技术总结中注明,或编印成册。
5.1.4 地形图可选用大平板仪测绘法、经纬仪小平板联测法、电子速测仪助成图法、航空摄影测量、GPS实时动态差分定位(RTK)及其它符合本规范测量精度要求的方法。
5.1.5 地形图原图宜选用厚度为0.07~0.10mm、热处理后伸缩率小于0.4‰的聚酯薄膜。5.1.6 图廓格网线绘制和控制点的展绘误差不应大于0.2mm。图廓格网的对角线、图根点间的长度误差,不应大于0.3mm。
5.1.7 地形图的精度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地形图的精度表5.1.7
注:①主要地物是指外廓明显坚固建筑物;
②森林、隐蔽或困难地区,可按表中要求放宽0.5倍; ③H d 为基本等高距。
5.1.8 每幅图应测出图廓外5mm ,图幅的接边误差不应超过本规范表5.1.7规定值的22倍,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实地检查和修改。
5.2图根控制测量
5.2.1 图根平面控制测量应采用图根据三角、图根导线、光电测距仪极坐标或交会点等方法。条件受限制时,可布设支导线。
5.2.2 图根点的精度,应不大于所测比例尺图上0.1mm ,高程中误差应不大于测图基本等高距的1/10。
5.2.3 图根点的密度(含平面控制点)应按测图尺和地区难易度等级确定。当视距长度超过表5.3.2或表5.3.4规定值,或地形复杂、隐蔽及建筑群密集等,不能满足测图要求时,应进行图根据控制测量。
5.2.4 图根三角的边长应不超过测图最大视距的1.7倍,传距角不应小于25°,线形锁三角形个数应不超过13个,且应布设检查边,其较差的相对误差应不大于1/1500。用重合点检查时,其点位较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 。
图根三角测量的水平角,采用方向观测法,各项要求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注:n 为测站数。
5.2.5 图根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图根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 表5.2.5 注:①M 为测图比例尺的分母,n 为测站数;
②隐蔽或施测困难地区导线相对闭合差可放宽,但不应大于1/1000。
5.2.6 图根导线的边长,宜采用光电测距仪单向施测,也可用普通钢尺往返丈量,其较差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3000。
钢尺丈量边长时,当坡度大于2%,温度超过钢尺鉴定温度±10℃或尺长修正大于1/10000时,应分别进行坡度、温度、尺长的修正。
5.2.7 图根导线布设成支导线时,平均边长不应超过测图最大视距长度,边数不应多于4条。边长应往返丈量,角度应分别测左、右角各一测回,其圆周角闭合差不应超过40″。 5.2.8 采用光电测距仪用极坐标法布设图根控制点时,水平角及边长测量采用一测回,并应进行本站校核。方向较差不应超过40″,高程较关不应大于等高距的1/5,测距较差不应超过图上0.1mm ,边长不得超过测图最大视距长度。
5.2.9 当解析图根点不能满足测图需要时,可增补少量图解交会点或视距支点。
1、图解交会点,前、侧方交会均不得少于三个方向,后方交会不得少于四个方向。交会角应在30°~150°之间。
2、由图根点上可支出一个视距支点,支点边长不宜大于地形点最大视距长度2/3,并应往返测定,其较差不应大于1/150。
5.2.10 图根高程般采用图根水准测量和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图解交会点或视距支点可采用经纬仪三角高程测量。
5.2.11 图根水准测量应超讫于不低于五等的水准点上,图根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11的规定。
图根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 表5.2.11
注:L 为水准路线长度,以km 计;n 为测站数。
5.2.12 图根光电测距三角高程路线应起闭于高级控制点,其边数不应超过12条。垂直角应采用不低于DJ 6型经纬仪,中丝法两测回测定,指标差较差和垂直角较差均不应大于25″,测距边可单向观测,仪器高、觇标高观测值应取至1mm ,三角高程附合或环线闭合差不应大于D ∑40mm (D 为光电测距边长度,以km 计)。
5.2.13 图根三角高程测量,应起讫于不低于图根水准精度的高程点上。图根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13的规定。
②H d 为基本等高程(m ),n 为边数;
③边长大于400m 时,应考虑地球曲率和折光差的影响。
5.2.14 图根控制测量一般采用近似平差的方法,成果取位至1cm 。
5.3 地形测图
5.3.1 实测地形图,可选用测绘法、测记法等方法。
5.3.2 采用速测仪或测距仪极坐标测记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绘制草图。对各种地物、地貌特征应分别指定代码。测站上,宜按地物分类顺序施测。
2、测点时,水平角、垂直角的读数应精确至1′,归零检查时,不宜大于1.5′。测记法测距最大长度,宜符合表5.3.2的规定。
3、内业可采用计算机辅助成图,也可用坐标展点成图。
5.3.3 测绘法测图所用的仪器和工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视距常数值应在100±0.1m以内;
2、垂直度盘指标差不应超过±2′;
3、比例尺尺长误差不应超过±0.2mm;
4、量角器半径不应小于0.1m,其偏心差不应大于0.2mm。
5.3.4 测绘法测距最大长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注:①垂直角超±10°时,测距长度应适当缩短;平原微丘区成像清晰时,测距长度可按上表规定放长20%。
②1:500、1:1000比例尺施测主要地物时,测距读数应读至0.1m。
③地形点间距在山岭重丘区及地貌变化处应适当加密。
5.3.5 地形测图时,仪器的设置及测站上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平板仪测绘时
(1)仪器对中误差:平板仪不应大于图上0.5mm。
(2)以较远一点标定方向,其它点进行检核。平板仪测绘时,检核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3)检查另一测站高程,其较差不应大于1/5基本等高距。。
2、采用经纬仪和光电测距仪测绘时,其各项限差宜适当减小。
5.3.6 高程注记点的分布
1、地形图上高程注记点应分布均匀,丘陵地区高程注记点的间距宜符合表5.3.6的规定。
丘陵地区高程注记点的间距表5.3.6
当加密。
2、山顶、鞍部、山脊、山脚、谷底、谷口、沟底、沟口、凹地、台地、河川湖池岸旁、水涯线上以及其它地面倾斜变化处,均应测高程注记点。
3、基本等高距为0.5m时,高程注记点应注至0.01m;基本等高距大于0.5m时,可注至0.1m。
5.3.7 地形测绘内容与取舍
地形图应标示居民地、独立地物、管线及境界、公路、水系、植被等各项地物、地貌要素以及各类控制点、地理名称等,并突出公路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有关各项要素。
地物、地貌各项要素的标示方法和取舍原则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测绘局制定的图式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上均应展绘或测出各等级三角点(包括各等级平面控制点)、图根点、水准控制点等测量控制点,并按规定符号表示。
2、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主要附属设施均应进行测绘,房屋外廓可以墙角为准。1:500、1:1000、1:2000的测图,居民区房屋应详细测绘,房屋应加注层数及建筑材料。建筑物、构筑物轮廓凸凹在图上小于0.5mm时,可用直线连接。独立地物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外廓,填绘符号;不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表示其定位点或定位线。
3、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的线状地物,如管线、高低压线等应实测其支架或电杆的位置。高压线路应注明千伏安;同高压线交叉时,应实测其悬垂直距离。线路密集或居民区的低压电线、通讯电缆等地下管线时,必须详细测定其位置。
4、公路及其附属物应按实际形状测绘。测绘已建公路应施测路肩边缘,并标注路面类型;公路里程碑应实测其点位,并注明里程数;公路交叉口处应注明每条公路的走向;人行小道可视需要测绘。
铁路应标注轨面高程,曲线段标注外轨面高程。
铁路与公路图应在图上分别每约0.01m(山区公路0.05m)及地形起伏变换处、桥隧建筑物等处测注高程点。
5、水系及其附属物应按实际形状测绘。
海洋应测绘海岸位置,海岸线按当地多年大潮、高潮所形成的实际痕迹施测,并测标测时水面高程。
水渠应测注水渠底及渠顶边的高程;堤坝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水井测注井台高程;水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
6、地貌以等高线表示为主,明显的特征地貌(如陡崖、冲沟等)以符号表示。从零米起算每隔四根首曲线应绘一根计曲线,并在计曲线上注记高程。山顶、鞍部凹地及斜坡方向不易判读的等高线上,应加绘示坡线。
居民区内除大片自然地表外,可不绘等高线。
当等高线密集,两根计曲线间距在图上小于2mm时,首曲线可略去不绘。
露岩、独立石、土堆、冲沟坑穴、陡坎等应分别测注高程或比高。
冲沟、雨裂沟底宽在图上小于3mm时用单点线表示沟中心,大于3mm时应分别测出坡脚,其间距大于10mm时应勾绘沟底等高线。
7、植被的测绘应按其经济价值和面积大小适当取舍。
农业用地施测时按实地作物类别绘示在地形图上。
地界类与线状地物重合时应绘线状地物符号。
梯田坎等地物、地貌,其水平投影在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坎脚,小于2mm可注比高。当两坎间距在图上小于5mm(1:500图上小于10mm)或坎高小于1/2等高距时可适当取舍。当两坎间距在图上大于20mm时应绘等高线。
水田应测代表性高程,田梗宽在图上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居民地、厂矿、机关、学校、医院、山岭、水库、河流和道路干线等应按现有的名称注记。
5.4 数字化机助成图
5.4.1 一般规定
1、地形图符号绘制应符合国家现行地形图图式。对机助成图难以绘制的符号,可适当修改或简化。对图式中没有规定的地物、地貌符号,可作补充规定。
2、标识地物、地貌属性的特征代码设计,应具有可扩性、通用性、实用性。
5.4.2 野外测量采集数据
1、野外测量采集数据应包括图根控制测量与碎部测量。
2、数字化机助成图的图根控制测量及碎部测量按本规范5.2节及5.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3、碎部测量可采用极坐标法、视距法与交会法等。
4、数据文件应便于检索、查旬、修改、增删、输出与通讯。
5、数据采集可用顺序法、断点法、信息码法。在采集数据的同时,应绘制测站草图。
6、数据的传递、检查与存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天或一个阶段采集的数据,应使用通讯的方式将其传送到计算机,进行预处理,并对照草图进行检查。超限的数据必须重测,丢漏的数据应及时补测。
2)经检查修改后的数据应及时存盘或录带。采用录带存贮数据时,应录两次,避免录错与丢漏数据。
3)数据存贮后,记录器上的数据应及时清除。
5.4.3 原图数字化采集数据
1、对原图资料的基本要求
薄膜、刻膜、纸质等地形原图应清晰、平整、无褶皱。图廓、方格网长度误差以及图纸的变形情况,应满足用图要求。
2、数据采集前的预处理
1)检查工作底图的接边情况、线状要素的连续性(如公路、河流、境界走向)、面状地物(如水域、植被、房屋及大型工矿建筑物等)是否闭合以及等高线是否连续、相接等。
2)对线状目标的起讫点、平面交叉点、线状目标之间及其与面状地物边线之投影交叉点、同一线状目标上具有不同属性内容线段的分界点、闭合曲线上的节点、线状目标和硬骨头主目标的边线与图边的交点、将目标划分为子目标时的划分点等应进行节点标识。
3)添补不完整的划线,如被注记符合等压盖面间断的划线;没有明确界线的面状要素部分;境界线以及双线河、湖泊分界的部分;道路、等高线等遇居民地、房屋时的中断部分;水系中的沼泽、水中滩地等均以划线连接完整。
4)增补的重要地物,删除已废除和消失的地物符号。
5)对于图上不便于区分的要素类别和属性应在预处理图上予以标识。如标明同一线状地物的属性变化和具有多重性的地物之编码等。
3、图纸定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纸定向不应少于4点,定向点应分布均匀、合理、并宜选用图廓坐标或方格点作为定向点。
2)图纸定向后,应选择若干格网点作为检查点。其数字化坐标值与理论坐标值较差不应超过图上±0.3mm,超限时应检查原因或重新定向。
4、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数据采集时应分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