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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治现状

浅谈中国法治现状
浅谈中国法治现状

浅评中国法治的现状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社会各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中国的

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我们在肯定我们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我们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也存在这样那样的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法治人权宪法基本权利自由权

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取得了重大的进步。首先就是人权保护。人权保护这三十年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尤其是人权已明确写入了宪法。但是,中国的法治在取得重大进步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重大的问题,下面我们就用“孙志刚案”和“网上谩骂四川灾民案”来谈谈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不足。“孙志刚案”是这样的:孙志刚,男,27岁,湖北武汉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时警官仍拒绝放孙。 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4月18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而“网上谩骂四川灾民案”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据了解,高千惠(女,21岁)早年父母离异,现寄居在亲属家,经常上网。2008年5月20日下午16时许,高千惠在苏家屯区一网吧准备上网进行娱乐活动,因对网吧停止进行游戏娱乐活动产生不满情绪,遂录制了辱骂视频,在网上传播后,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于5月21日被当地警方拘留审查,对于此案件,赞成者认为,高千惠的“恶毒”言论已经严重伤害灾区乃至全中国人民的感情,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予惩处。更有人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找出言论自由应有限制的原则,作为“惩治”高千惠的法理学依据。反对者则认为,一个人对着网络说一番话都要被警察甚至被“人肉搜索”这种典型的“网络暴力”把自己及家属、亲戚的信息查个底朝天被公布,进而被公权力惩罚,那么这个国度还有何自由与安全保障可言?!这两个案件反映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宪法基本权利能否被限制?谁来限制?限制到何种程度?谁来审查?

孙志刚案和网上谩骂四川灾民案的实质是对公民宪法上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问题,这涉及到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能否被限制及与其相关联的一系列宪法基本理论问题。首先,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是可以限制的。作为最高法的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们是中个人所应享有的,也是国家必须给予保障的个人基本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并不是绝对的、排他的,也即并非不可以限制。限制基本权利的理论基础是个人权利与其他法益冲突的客观存在。人不是孤立的存在,社会共同体中的个人有相互依从性,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有可能侵害他人的权利或者社会利益,须在不同权利之间进行适度平衡,这就是限制宪法基本权利及基本权利相对保障主义的理论基础。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根据最早则可以追溯到1789年的法国的《人权宣言》。因此,从理论与法律两方面来看,宪法基本权利都是可以限制的。

其次,宪法基本权利由谁来限制?宪法基本权利可以受到限制,这已确凿无

疑,问题是由谁来限制?政府构造主要由三个部门即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组成,是否这些机构都可以限制基本权利?答案则是否定的。在民主法治及基本权利的进程中,各国无一例外地明确了一点,这就是只有“法律”才可以限制基本权利,前述法国《人权宣言》中有明确的规定。此处所指的法律,必须具备法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否则便不可以称之为法律。

再次,宪法基本权利限制到何种程度?既然法律可以限制基本权利,那么限制到何种程度才最为相宜?在限制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不排除这样一种情况,即以限制基本权利为借口,虚化或者抽空基本权利的内涵。果如此,则宪法基本权利无疑会沦为一纸空文,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就丧失其实际价值与意义。从宪法理论与国外的审判实践来看,确立了基本权利的基本内容或者核心不可以限制的原则。但是,究竟如何掌握核心标准?从实践来看,主要有三个,即残余论、利益论和折衷论。例如,在有关死刑违宪审查理论的讨论中,其中有学者所持的观点就属于此例,认为刑法规定死刑属于违宪,因为法律规定死刑,是法律剥夺个人生命权,生命权处于个人基本权利的核心地位,属于基本权利的实质,受宪法保障,因此不可以被法律剥夺,而规定死刑剥夺生命权的法律也在此意义上构成违宪。

最后,谁来审查?如果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超过了宪法所允许的限度,则在实行违宪审查的国家中,或者通过抽象审查,或者通过具体审查,有可能启动一个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对这一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应在法律秩序中继续存在(在抽象审查当中),或者在个案中不适用这一法律(在具体审查当中)。这一审查通常是由法院或者中立机构进行的。并且,在具体审查当中,这一审查是由普通法院在适用法律裁决纠纷的过程中进行的。通过法院或者中立机构的审查,不适当地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被认定违宪而被撤消,个人宪法基本权利得到维护。

参考文献:

【1】姚尚宏:《法治理念下的中国法治现状》,法制与社会,2009年8月上。【2】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3】吕良彪:《和光同尘》,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

【4】石茂生:《法治评论》,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作者简介:薛淑珍(1987—),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分析建国后的中国法制

分析建国后的中国法制 袁泽蕾1409853G-LL20-0041 民商法 通过文本的阅读,特别是《旧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与《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两文,可以看出1949年新中国诞生后,中国的法律,法制环境也必然随之改变,这改变当中,中国并没有很好地扬弃旧的资源。旧的法学工作者直接被视为硬地无法改造的对象而被丢弃在一边。新的法学工作者一方面教条主义盛行,另一方面工作上受到党与非党身份的直接影响。在这种法制环境下,宪法逐渐不被重视,党慢慢凌驾国家之上,于是出现《宪法视角下的毛泽东与刘少奇》一文中,毛主席打倒刘主席一事。 一、片面抛弃旧的法学 新国家诞生后,旧的法学遭到全面抛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旧的法律遭到抛弃(如批判六法),改学苏联的法律;另一方面是旧的法学工作者遭到抛弃,认为无法改造而被派到非司法机关处工作。 当然,前面说的抛弃学旧法的人,也并不是所有学习过旧法的都抛弃了。这里的抛弃也是有选择的抛弃——抛弃学习旧法且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一部分。而因为拥有党员身份而被留下来的这部分旧法人员虽然解放后还能在司法部门工作,但一旦其所在的司法部门遇到什么毛病时,责任便由这部分人承担。 当时社会主要观念是旧的国家与新的国家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所以法律也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要抛弃旧的法律,甚至是抛弃旧的法学工作者。 诚然,国家制度发生了改变,旧时的法律必然不能直接采用,但在中国环境下存在运行了那么久的法律里必然不可能没有一处值得学习的法律原理与法律精神的。即使是学习“苏联老大哥”,但耶没必要连法律都要生搬硬套苏联那一套,毕竟两国的实际情况也存在许多差异。 更重要的是,旧法律一律抛弃,不取些精粹也罢了,连学习旧法的人都也一律抛弃了。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运动的,那么就不会有一尘不变的人。而当时社会主流却认为旧的法学工作人员是顽固得无法改造的,所以司法的前线都是学新

浅谈中国梦与个人成长

浅谈中国梦与个人成长 “梦”,带给我们多少遐想、多少憧憬、多少激情!“梦想”,是最美好的东西,无论一个人多么得贫穷多么得卑微,他都可以拥有梦想,而只要一个人怀揣着梦想,他就可以活出精彩。梦想,是我们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期望,也是我们在困境中得以生存下去的支柱。一个人没有梦想的时候,那么即使他还活着,他也已经死了。而有了梦想,并且为了梦想去努力,那么哪怕他现在低微到了尘埃中,他也会在尘埃中开出花来。 当年越王勾践被俘虏为奴,受尽折磨,卧薪尝胆的时候,如果没有梦想让他得以支撑下去,恐怕早就以死来保全自己身为王者的尊严了,又何谈最终灭掉吴国?苏武留居匈奴牧羊十九年持节不屈,若不是心中有梦想有希望,恐怕也坚持不到回汉朝受封赏,而是早就在那艰苦的牧羊生活中以死成全自己对大汉朝的忠心了吧?孙中山为了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共失败了十次,如果没有梦想,他又怎么能够一直坚持到最后的辛亥革命并取得成功?梦想是深藏在人们内心处最强烈的渴望,是一种挥之不去的感觉和潜意识,也是人们走出困境走向成功的原动力。马天峰先生《播种与收获》中,这样说过,梦想不是回忆,是努力,是努力创造活着的意义;梦想不是忍受,是怒吼,是决定从今天不再等候;梦想不是服输,而是挣扎,然后活得更潇洒。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都有着自己的梦想,都有着自己的渴望和追求,或许是一日温饱的愿望,或许是安邦治国的抱负,或许是腾云驾雾的妄望……也许,我们执着于自己的梦想久了,渐渐地忘了梦想生长的土壤。当“中国梦”没有绽放,个人的梦又如何开花?从根本上说,我们每个人梦想生长的土壤,都深深植根于“中国梦”。我们每个人梦想的成长,都有“中国梦”的成长相伴。有了“中国梦”的茁壮,我们才有了做自己的梦的自由。中国梦与我们个人的成长息息相关。 当一种梦想能够将整个民族的期盼与追求都凝聚起来的时候,这种梦想就有了共同愿景的深刻内涵,就有了动员全民族为之坚毅持守、慷慨趋赴的强大感召力。一个人,是渺小的;但是当他和祖国联系起来是,就是伟大的。一个梦想,是渺小的,但是当它成为祖国的梦想时,就是不可估量的。梁启超曾经说过:“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是啊,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旺则国兴旺,少年在成长中心怀梦想,则国充满希望。 今年3月,我们新任的国家主席习近平定义了“中国梦”--实现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梦想,而且满怀信心地表示这个梦想“一定能实现”。并寄语全国广大青少年:“要志存高远,增长知识,锤炼意志,让青春在时代进步中焕发出绚丽的光彩。”这是党对青年的殷殷期盼,这是国家对青年的深深呼唤。在实现中国梦的征程上,飞扬的青春将是最亮丽的一道风景! 中国梦,是我们大学生心中的那片星空,仰望星空,我们体察内心。找到心之所向,了解喜、怒、哀、乐的表达与变化。我们体察内心,在今夜三省吾身之后,整理自己的情感,明天对梦想的追逐更加明确而积极。我们仰望心中的星空,确定梦想的方向。 在茫茫的大草原上,向最远处瞭望,远到不能再远的地方,天与地交汇在一起,看到长长的地平线。我想这天就是中国梦,我们无法飞翔,直接触摸到中国梦,不过我们可以一步一步脚踏实地地向前,走到地平线,在那里,我们伸伸手就可以够到天。地平线就是中国梦交汇到现实的所在,就是我们自己个人成长路途上的梦想。小学六年级的老师曾经这么和我说过: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只要你敢想敢做,那么成功总会被你抓在手心。 作为一名大学生,对于我的祖国,对于社会上的冷暖,我开始看的越来越透彻。我梦想的中国,有这样可爱一群人。他们敢于抵制日货,他们敢于救起倒在血泊中的孩子,他们敢于扶起摔倒的老人,他们敢于质询、敢于揭露、他们能够在了解这个国家的阴暗面后,依然爱他如生命,会为了这些中国梦而奋斗。我梦想的中国,有这样无私的一群人。他们默默地奉献自己的青春与激情,守护在我国的边疆,守护在我们的家园,守护在我们需要的地方。我梦想的中国,有这样一群有爱的人,在一方遭受苦难的时候,他们不会冷眼旁观,而是纷纷地站出来慷慨解囊,安慰受难者的心灵。我梦想的中国,还有一个强势的政府。它会在国人遭遇不公时,勇敢站出来,做国人最坚实的后盾,它会在中国领土主权遭到质疑与挑衅时,勇敢站出来,以强硬的态度宣示:只有战争没有谈判。 人生如船,梦想是帆,每个人在成长中都有一个只属于自己的梦,但我们同属于一个国家,我们都有同一个身份—中国人。所以我们每个人成长的梦想又与国家民族兴衰荣辱紧密相连。先贤顾炎武早就发出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呐喊。因为,国强则民富,国家好了,我们才能好。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在我们成长成一名成功者的道路上,请让我们握紧彼此的手,让我们各自的梦想编织成一道网,保护好中国梦,保护好这滋养着我们个人成长梦想的土壤,努力地去实现我们共同的梦想。

中国法制现状

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但是。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下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截然相反,对平等意识的树立构成极大威胁,也成为了构建现代法治的一大阻力。法律实用主义歪曲了法治理性精神。现代法治,是人类理性的集中反映,是一种与人治根本对立的全新的治国理论原则,实现现代法治,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但在中国,法治理性精神很大程度上被法律实用主义所曲解和代替。中国古代就有法制,而且法家思想还有较大影响,法家主张“法治”。但从本质上讲,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都不代表绝大多数社会民众的根本利益,都是为维护专制主义服务的工具 1978年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的理论指导为邓小平理论。邓小平坚持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理论,赋予了民主以极高的地位和价值,鲜明地指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并有效解决和恢复了民主应有的价值和地位,“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5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16的民主法治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此后,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并出台了大量刑事、民事、经济的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政府机构不断进行机构调整,司法机关不断加强法律的监督工作,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得以觉醒,对权力的制约、制衡得到初步的加强 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最大特征就是“礼”,①几千年来“礼”支配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它不仅被制度化,而且还被法典化,支配着人们的思维形式。如周“六礼”,②至今在一些偏僻山区还支配着男女青年的婚姻大事,具体表现在:人们重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重视订亲、拜堂的形式,而忽视婚姻登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制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也有了较大改观,现代法律意识的特征已开始形成。如主体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责任义务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监督举报意识等等都有所提高。但,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

人教部编版九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中国的机遇与挑战

第四课与世界共发展 第1课时中国的机遇与挑战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懂得审时度势,顺势而为,赢得主动。树立忧患意识,增强紧迫感,培养“勇立潮头敢为先”的精神,与祖国共命运,勇于担当振兴国家和民族的历史责任。 【能力目标】 善于运用自身的智慧,将困难和挑战转化为发展的动力和契机。 【知识目标】 了解当前我国发展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我国发展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教学难点】 正确面对机遇与挑战,抓住机遇,勇于挑战。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阅读材料,思考: 2018年7月7日,2018APEC工商领导人中国论坛在北京开幕。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郑新立在题为《未来十年中国经济的新周期和新机遇》的演讲中表示,未来十年中国面临着四大发展机遇,都是基于我们内需的扩大,而不是基于出口规模的扩大。具体而言,有四个经济增长点:第一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第二是服务业,第三是新一代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第四是通用航空业。现在中国的铁路、公路、航运网络的规模都已经超过了美国,但是在通用航空领域,我们和美国的差距不是一般的大,而是差了2—3个数量级。这将是一个巨大的增长空间,通用航空业已经形成一个万亿级的产业集群。郑新立表示,如果以上四大增长空间全部启动,四个发动机同时拉动中国经济的增长,那么未来十年中国经济保持6.5%以上的增长速度是没有问题的。 看完上述材料后,你有什么启发? 提示:中国面临新的发展契机。 教师过渡:新时代,带来新机遇,同时也伴随着风险与挑战,个人如此,国家也是如此。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中国的机遇与挑战》。 【新课讲授】

浅谈中国梦与个人梦之间的关系

浅谈中国梦与个人梦之间的关系每一个国家都有一个传奇,每一个民族都有一个属于自己民族的梦,而每一个人也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梦。中国梦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是人民幸福之梦;中国梦是国家富强之梦,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个人的梦和国家的梦,民族的梦是统一的,相互促进的。 翻开中国的历史,我们无一不对古老的中华民族感到骄傲。在古代,我们拥有着世界最多人口,拥有世界最先进的科技,更有着辉煌灿烂的文明。中国的火药和指南针传到欧洲,开启了人类社会的近代化进程,中国的造纸术传到世界,加快了人类的文明化步伐。那时的我们很自信,因为我们走在了世界的最前沿。 可是在近代,中华民族遭到了来自西方列强的侵扰,中华民族矛盾愈演愈烈。当鸦片战争击破"天朝上国"迷梦,当西方文明剧烈冲击“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心理,当中华儿女面临“千年未有之变局”,面对“面对千年未有之强敌”中华儿女就有了一梦想,一个民族复兴的梦想。正是因为这梦想,我们经历坎坷依然前行,正是因为这梦想,我们历经沧桑信心不改。 从鸦片战争到现在21世纪的中国,无数中华儿女为了这个梦想而奋斗,为了这个梦想奉献终生。是中国共产党真正

把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带上实现“中国梦”的人间正道的。在这场史无前例的伟大革命中,中国共产党从蹒跚学步的幼年迅速成长起来,经历过一次又一次血与火的考验。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中国梦”牺牲了数百万优秀党员,中华民族牺牲了上千万英雄儿女,英烈们的鲜血染红了五星红旗。无数中华儿女执着于这个梦170多年,然而,在这百余年间的中国人不敢有梦。 1949年10月,从此在这东方屹立着一个新中国。经过数十年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的决定让中华大地再次焕发了活力,终于使中华民族踏上了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生活的改变让我们拥有了做梦和实现梦想的勇气。 而今,在实现这个梦想新的历程上,习近平总书记重新全面阐述了“中国梦”这一概念,他用简简单单的三句话将中华民族的昨天,今天和明天结合起来,展现于几代人为民族复兴奋斗的艰辛历程。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 记得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一时代解读,既饱含着对近代以来中国历史的深刻洞悉,又彰显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宏伟愿景,为党带领人民开创未来指明了前进方向。

2020年整理中国法制建设现状分析.doc

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法制建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事情,是与当前社会与道德对比相适应的,也是我国当前的现状和道德的体现。一听到法制,似乎就感觉与我们大学生还很遥远,其实他离我们很近,并且今后的法制建设还需要我们这一代人去更好的去完善。 我们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从无到有,所表现出的问题很多。主要的问题是受得的社会人情世故的关系太多了。通过上思修课才了解到,我国现在相对较成功的一部法律婚姻法还算完善。现在的单亲家庭虽然最近一段时间增长趋势较快,但都表现在相对的大城市,相对的绝大多数人还是遵纪守法和伦理道德的,在我们大学生的眼里,就是不说法制,在伦理道德上也说不过去。 当前社会的矛盾,作为大学生的我来说,有一部分法制还不完善,所指定的法律条例还不能预先制定。一旦引起社会的公愤才去修订,一旦引起社会的公愤,就是修订完后,照样会有许多类似的事情发生。就像前几年的金融危机一样,发生了才去限制,才去修订相关的法律。最严重时还是当前的酒驾事件,引起了社会公愤才去修订法律。在修订前经过了多少次的醉酒驾驶,经历了多少严重的交通事故,又放过了多少个狂妄之徒,造成了几死几重伤,不说判死刑无期...造成了多少个幸福的家庭被毁,就这从道德上讲这也不是肇事者一个人判死刑就能解决的。可是,修订前的交通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条例。但是引起社会公愤后修订的交通法又有多大的约束力呢?就看最近一年的数据,酒后驾车发生的案例不止十例八例吧?这可是交通法明文规定酒

后驾车直接触犯法律的,还是有很多人宁愿触犯法律去祸害幸福的家庭,最为狂妄的就是当前的“官二代”,“富二代”了,不是有钱就是有势,有钱的用钱压,有势的用权压,本来判死刑的成了无期,无期又成了有期,最后竟然赔赏点钱就无罪释放了,有些死者家属宁不要钱也要令肇事者受到法律惩罚,以免以后又破坏别的家庭,但是交通法上还是又漏洞,让肇事者免过一劫。这样的社会矛盾就需要相应的调整法律,法律才是统治社会和每个公民的最佳武器。法制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实时更新,以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 如果从我国法制和道德相结合的发展情况上看,以我大学生的角度上看还是挺不错的。都说西方国家的人几乎不闯红灯,而中国人在没有管束的时候闯红灯是习以为常的,但是在我看来最近几年我们的国家总体素质也有了明显提高,做的一点也不比他们差,也基本上都做到了红灯停,绿灯行的原则。包括行人或开车,有些闯红灯的也基本上是有权有势的更主要的是没有道德意识的,还有一些就是年纪大的老爷爷老奶奶,法律意识不是很好。闯红灯也应是触犯相关法律的,不管是行人还是开车,只要是闯红灯都应严格执行管理,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好,法制建设才能更加健全。 我国的行为约束现在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伦理道德,一个人的行为首先是要对自己负责,其次是要为家庭负责,最后也要为社会负责,绝不能给国家和祖辈丢脸。都属我们的国家是东方圣地,礼仪之邦,在道德行为上绝不能给国家蒙羞。所以从古代起就受到孔夫子的影响非常重视伦理道德,故有古训“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可以看

浅议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

浅议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 摘要中国社会发展的目标其一是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各个领域内形成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在中国法治迈向崭新的历史进程中,我国社会与法治的既有状况,从根本上决定了现今和未来中国社会与法治的战略任务或方向,我们将迎接挑战,努力早日建设成为法治国家。 关键词法治;依法行政;中国法治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二十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制约因素 1.历史因素 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但作为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孺家礼法思想孕育的是人治理念,它与现代的法治理念是对立的。儒家的礼法思想蕴涵的是人治理念,它无法为现代法治提供一个信仰的平台,而法治社会也明确反对儒家礼法思想对现实世界所做的等级分明的制度性安排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种状态下严重制约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协作及交换的思想,社会缺乏竞争意识。而我们又没有经过提倡人权、平等、自由的资产阶级革命,直接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过渡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所以中国社会严重缺乏商品社会所具有的民主政治传统。 2.社会因素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以来,由于特殊的文化传统,人情伦理极其发达,重关系、讲人情的传统和习俗几乎渗透于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是为什么“以情压法”、“以情代法”、“以情乱法”等现象在当代中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深层次原因。实际上,在今天崇尚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的同时,人情与法治并非绝对相左,但情之于法,需要一定的尺度和界限。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要处理好这种重情轻法的文化传统,引导人们重新进行法律价值目标的选择,逐步培育人们的法治精神和对法治的信仰。 3.经济因素 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受制于物质生活的条件和经济活动的发展程度。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受计划经济影响,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些东西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解决问题更多地依赖于政策,法律在经济生活中应有的调整、规范作用被忽视,社会群众对法律缺少应有的关注和信任,客观上阻碍了法治文化的发展。 二、法治中国化的毕本变革内容 1.变革政治法律体制 第一,根据我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原则理念,对于执政党与立法机关、司法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提出来的,其基本内容以十六字予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可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至此,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年的人治之后,终于抛转航舵,朝着法治的目标迈进。然而,回顾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仅仅只是个良好的开端,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治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 在中国,现代法治思想是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各国法治化道路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法制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逐渐确立、发展起来的,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史进程。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制初建时期(1949.10—1956.9) 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表现在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制定和颁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国家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的五个组织法等基本法律。在法制原则和制度建设上,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公开审

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演讲范文

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演讲范文 《法学》杂志1997年第8期 一、百年法治的反思 法治,当然是指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其起点,学术界有不同的见解。有的认为在1895年,有的认为在1898年,还有的认为在19XX年。笔者认为,法治的起点应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1895-19XX年期间。作为一个重大而漫长的历史事件将其点确定为一个期间也并不为过。其实,历史的真实也大体如此。在1895年,面对甲午战争中惨败、民族危机日益严重的,以康有为为首的知识分子1300余人发动了公车上书,掀起了民众的变法维新运动。这实际上是民众法治之梦的开篇,是启动法治建设的准备。1898年,光绪接受变法主张,颁“定国是”诏,重用变法维新人士,颁发了数道维新法令,推行新政。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教等诸多方面。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戊戌变法”。“戊戌变法”虽然仅有百日,当时也仅仅是不得已而为之,远没有在实现现代“法治”的明确意识,但其确实应被视为政治当局(官方)谋求法治的朦胧开端。19XX年,清政府发布了“变法自强”的上谕,拟制了宪法性文件、民律草案、商律草案、新刑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以及关于警务、新闻、教育、金融、税制,甚至商标、国籍等方面的法规。开创了与世界先发达国家类同的六法体系,在法治化的漫漫征程上迈开第一步。反观百年的

法治之路,笔者认为,法治发展在我国是:有制度移植,少社会根基;有机械模仿,无整体共进;有先锋引导,少民众基础。 (一)有制度移植,少社会根基 从清末的法律改革以来,的法治发展可以说都有相当大程度的制度移植。在本世纪初的前年,清王朝所进行的制宪修律活动,基本上是对西方法治的制度移植。不仅颁布或草拟了取法西方的六法框架(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或行政法),甚至移植了在当时的似乎没有多大存在必要的《公司法》和《破产律》等。其中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基本照抄了日本的监狱法,但又抄的“犹豫不决”,乃至草案内部也“相互矛盾”。辛亥革命时的“《临时约法》”将法治发展推进了一个新的高度。******政府前年的立法,应当认为是较有成效的。其《宪法草案》(xx宪草)、《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草拟和颁行,为******政府的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其立法目的固然有维护******统治的一面,同时也还有继承法律传统,吸收西方先发达国家立法成果,实现法治(******政权所追求的法治)的另一面。其后,******政府法治的发展概莫能出其左右。 从清末到******统治在大陆的结束为止,应当说,向西方移植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少了,而且经历了至少半个世纪,为什么在还未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呢?

结合大学生实际谈谈你“中国梦”的认识

结合大学生实际谈谈你“中国梦”的认识。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面向未来的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有志青年接续奋斗。广大青年要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人民,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在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让青春焕发出绚丽的光彩”。这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传达给每个青年最强烈的信号,是党和国家宏伟大业向每位青年发出的深情召唤。也是让党的事业后继有人,让党的队伍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根本。青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继承人,他们将决定祖国的命运。大学生,作为青年中的佼佼者,具有优势的特殊群体,大学生们必须坚定自己的理念,时刻牢记自己的历史使命,肩负起时代的重任,而且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强弱将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关系到我们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我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最伟大的中国梦,因为这个梦想,它是凝聚和寄托了几代中国人的这样一种宿愿,它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它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一种共同的期盼。历史告诉我们,我们每一个人的个人前途命运,都是和这个国家的前途命运,和这个民族的前途命运密切相关的。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我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我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一定会实现。我更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一定会实现。作为国家培养出的当代青年大学生,应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认为我们要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树立远大的志向,以远大的志向为前进和发展鼓足动能。激情飞扬的青春活力是推动发展的“正能量”。“发展是第一要务”,也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根本。而发展离不开充满激情的青春理想,离不**大的志向作为前行的航标,离不开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创业体制机制。广大青年大学生要踊跃投身国家建设,以激情飞扬的青春活力不断添加祖国前行的“燃料”。我们会敢为人先,善于创造,勤奋求实,勇于开拓,成为改革创新的生力军。我们有了坚定的志向和信念,以及坚韧不拔的毅力,就一定能将志向与目标变为现实。作为青年大学生,我们一旦拥有远大志向和理想,就会不畏前行道路上的艰难险阻,敢于面对困难与挫折。我们会想尽一切办法,去克服和战胜困难,就会立足当下、放眼长远,开拓奋进,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其次,要做到自强,树立坚韧不拔的拼搏精神。青年人最大的优点是:有拼劲、充满活力和朝气;有激情,始终鼓足创新前行的动力;有锐气,敢于挑战障碍,不拘一格。广大青年大学生,要学会独立思考、独立创业、独立奋斗。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奋斗,只有具备百折不挠、勇往直前、顽强拼搏的精神,才能在中国崛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贡献自己的力量。然后,要做到自立,勇于承担人才强国的重任。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是当代中国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两项重大战略任务。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既是国家战略,又是广大青年的历史责任。在科技和教育迅猛发展,社会信息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当代青年有较多的机会学习、运用、创新现代科学技术。广大青年应义不容辞地担当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重任,争当优秀的创新人才,成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中坚力量。我们作为青年大学生,在学校要珍惜所有能珍惜的机会,一方面要学习好科学文化知识,为自己的未来国家的未来打好基础,另一方面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尽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在锻炼自己能力的同时为社会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同时我们要紧跟党走,认真学习党的政策方针,紧跟党的步伐。实现“中国梦”的路并不是依靠青年学生一腔热血就可以实现的。青年学生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引领下,才能寻求到努力的方向,才能寻求到实现“中国梦”持续奋斗的精神动力。中国精神、延安精神、雷锋精神等便是高校青年学生实现“中国梦”提供了精神动力,我们要学习并弘扬这些精神,让自己更加满怀信心的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作为高校青年大学生我们要牢记党的的教诲,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

中国基层法治建设现状

中国基层法制建设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国家大力开展经济建设,虽然与此同时法制的建设也在有序的进行可是由于过于重视发展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程度在人们的心中也就不那么重要,再加上中国长久以来的人治观念较为严重更加一直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更为重要的基层法制建设也就变得更加缓慢。但由于近年来经济发展过快导致法律事件的发生更加频繁,中国基层法制建设的现状也就变得更加令人关注,在基层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如何应对问题也就变得极为重要。 基层法制建设现状分析 中过基层法制建设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远比人民群众在使用法律和法律观念淡薄要重要的多,但于法律体系相比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是不可忽视的,在佘祥林的案子中足以看出磁层法制建设遇到的问题远比我们想象中严重的多。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1995年1月6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

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至2005年。 佘祥林杀妻案重审作出无罪判决,佘祥林在蒙冤狱11年后,终获自由,这个令人欣慰的案例在重审中,正义还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由于媒体及时报道,佘案平反的每一个进展都展示在众公面前,司法的公正公开不仅确保了正义的实现,也展示了司法的光明。 佘祥林杀妻案说明我国的基层法律制度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速度较快,截止2010年,已颁布法律236部、行政法规690个、地方性法规8600个,基本建成法律体系。但部分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 (三)实施法治不够彻底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其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 (四)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存在“官从政法、民从私约”传统习惯。一些基层干部“重人治、轻法治”。程序意识淡薄,忽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汇编)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作者:郭起干时间:2013-01-26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谈到中国法治的进程,我觉得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核心的目标是四个:第一个是人治和法治的问题,第二个是国家和社会的问题,第三个是公权和私权的问题,第四个问题就是法制和法治。 人治和法治的问题 从人治到法治是改革最初的目标,也是一个非常长远的目标。因为我们国家改革开放最初的动机、最早的由来就是由于“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那场灾难,这场灾难对于我们当 代的领导人来说是一个沉痛教训。所以最早的一个目标就是不能够由个人来决定国家的命运,国家命运必须由制度来掌握,依法才能够保障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在一开始的时候,我们提出的目标就是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十六个字可以说在这三十多年来,进展还是蛮大的,第一个目标我们大体达到了。有法可依,原来

我们没有多少法,现在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了,或者说原定的目标到2010年,我们国家能够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做到了。 但是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这三个方面,现在离我们的目标还相差甚远。为什么说相差甚远?就是人治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人治之所以不能够彻底解决有三个原因: 原因一:执法是在人,是靠人的意志。有了规则还是要靠人去执行,但在现实环境下,有了法律我们就必然会出现一些潜规则,有了政策就必然有一些土政策。 因为法律太刚性,法律是一个条文,条文是不能够轻易改变的。所以有的时候就出现法律规定已经过时了,很不合理了,你执行不执行呢?合法,但可能不合理。我们现在无论法律是合理的或者是不合理的,都面临如何对待的问题。

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

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 发表时间:2013-09-20 23:21 阅读次数:228 所属分类:未分类 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具体表现为:?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守法机会主义?而非?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选择性执法?而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走关系?而非?走程序?。通过对诸种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剖析,文章指出学术界 的研究与政治实践本身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化解法治精神缺失问题的必要路径。 一百多年来,中国一直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乃至后工业社会、由单一性社会向多样性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则是从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 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新中国成立后,从“文革”动乱中的“恢复性”制宪到“八二宪法”; 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到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再到2012年中共十八大强调“新16字方针”即“科学立 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世纪的法治事业蒸蒸日上。与此同时,“转型时期”、“发展中”等限制性规定,意味着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 中”属性。在“发展中法治”的图景下,法治精神同样具有上述“发展中”特点,缺失现 象非常明显。由此,梳理有代表性的法治精神缺失现象,归纳其共同性或特点,透 析其所反映的问题,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无疑是有价值的。 法治精神缺失的具体体现 法治精神可表述为多种具体的原则,例如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官的上司就是法律”、“法治下,法律就是国王”,等等。在中国语境下,“法不阿贵”、“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中”等,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 国人在话语层面认同的法治精神。然而,与此同时,“法不责众”、“有钱能使鬼推磨”、“信访不信法”、“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则代表了与法治精神相对的一系列原则。当 人们普遍将这些原则作为自身行动的指导准则时,“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的判断就应 该没有多大争议了。 首先,“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自“我爸是李刚”事件出现以来,网络上的新名词“拼爹”更加引人注目。“学好数理化,不如有个好爸爸”、“有个好脑子,不如有 个好老子”,在这里“爹”、“爸爸”、“老子”不仅仅是血缘意义上的身份,更是指身份 背后的权力。“拼爹”实际上比拼的是权力。现代社会权力的存在形式是多样的。最

形势与政策 中国梦 浅谈中国梦

习总书记定义“中国梦”--实现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梦想,而且满怀信心地表示这个梦想“一定能实现”。 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中叶的一百年,中国人民的一切奋斗都是为了实现祖国的独立和民族的解放。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开始了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梦’愈发真实具体,中国人民实现温饱,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奋勇前行。 我认为,让人民生活更美好,是“中国梦”的重要内涵,也是“中国梦”的实现前提。中国梦是国家梦更是每个中国人的个人梦。每个人都有梦想有追求,只有有梦想、有追求的人才会进步,才能不断的发展。  中国梦,是一个美好的愿景。宏伟的事业、美丽的蓝图要有强大的力量作保障。中国社会百年以来历史发展告诉我们,在一盘散沙、各自为战的状况下是实现不了中国梦的。我们一定要凝聚力量,首先是中国人民的力量。同时,我们的中国力量内涵很丰富,包括我们的经济力量、政治力量、制度力量、文化力量。要把所有这一切的力量凝聚起来,共同指向一个目标,实现中国梦。这样,我们的梦想才会真正照进中国社会的现实。 中国梦基于伟大的爱国情愫,那么我们大学生该如何表达爱国情怀呢? 曾记得看过这样一句话:爱国主义是情感与理性的辩证统一, 情感犹如发动机, 产生前进的动力;理性犹如方向盘, 把握发展的方向。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正在或已经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是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国家培养的高级专业人才,更应该给社会做一个正确的导向。爱国需要激情, 更需要理性, 弘扬爱国主义, 不仅要培育“激于义”的忠诚、热烈与坚毅, 还必须具备“止于理”的胆魄、智慧与远见。  爱国主义不是抽象的,它是具体和务实的,是和中华民族与国家的根本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在表达爱国主义情感时要以理性爱国为基准,在表达爱国热情和诉求的同时,要着眼于国家利益的大局,选择恰当的方式和方法。力求通过交流、对话、谈判、沟通、协商的和平方式解决问题.最终形成良性互动的机制。具体而言,就是需要站在国家和民族整体利益的高度思考问题。认真地考虑爱国主义与狭隘民族主义的区别,清醒地认识国际形势,明白现代国际关系的特点,这样才能理性地面对国际纠纷和民族矛盾.维护好国家的根本利益、核心利益。

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和未来展望.

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和未来展望 郭兵罗春梅 摘要中国的法制历经千年,渐序完善。从奴隶社会时期到封建社会时期再到近现代时期,法律一直是统治者治国安邦的有效保证之一。历史上的中国法制是现实中国法制的背景;现实中国的法制是对历史上中国法制的改造和发展。了解历史上的中国法制,不仅有助于了解现实中国的法制,而且可以加深对当代法学的理解;将中国法制史中具体的法律事例,应用到对当代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可以更生动地印证其中的学理;将中国历代刑事、民事等法律同当代相应的法律详加比较,可以认清这些法律发展的脉络和趋势。简言之,即以史为鉴,可为现实的中国法制服务。本文分四个部分,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制史、近代法制史及现当代法制史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中国法制的发展脉络。 关键词法制史中国法制法律发展 作者简介:郭兵、罗春梅,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05-03 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正因为有了前辈学者记载和研究的法制文献,才让今天的我们能够有幸以史为鉴、激发我们关于法制及其发展的思考。 一、中国古代法制发展情况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 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

原始社会的氏族成员在共同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氏族习惯,由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成员行为,部落首领在氏族习惯的基础上设范立制,促使了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演变。 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过渡,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完成的。在中国历史上,这一过渡,大约从黄帝时期开始,至夏禹时期基本完成。中国最早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已呈现雏形。 最初是一种祭祀仪式的“礼”,经过“周公制礼”后成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规范,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许多方面,其基本原则有两条:“亲亲”和“尊尊”。前者的目的在于维护家族内部的等级关系,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国家的等级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坚持前者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后者。 在夏商周时期,法律规范只是礼的组成部分之一。在礼之外的法律形式还有誓、诰、训、刑等种类。当时的法律规范除了刑与罚之中心内容外,还规定了行政、经济、民商等实体方面及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并设置了相应的司法机构予以施行。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 春秋战国时期历时500年,是中国奴隶制度逐步瓦解,封建制度逐步建立的过渡期,这个时期的法制也随时代发生变革。社会发生剧烈的变革,周王室衰退,各诸侯国互相争霸,新旧矛盾不断激起,“百家争鸣”应时而生。为适应时代的变迁,各诸侯国为巩固各自的实力,纷纷开始变法。最早的变法是魏国李悝的《法经》,它是新兴地主阶级意识的产物。在这些变法中最成功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其对秦国加快统一六国的步伐功不可没。春秋战国时期孔孟对“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皆有继承和发展。 当时的各诸侯国都推行重农政策,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立法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农业法制的基础,也造成了重农抑商传统的形成。因此各诸侯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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