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

的一个相对完好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理?及其施行细那么、?护士理?、?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施行、?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内容提要】:卫生法是指由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平安、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惹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的总称。属于特殊行政法。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卫惹事业的开展调整卫生行政与相对人互相关系的法律;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与服从为根本内、以隶属性为根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平安维护卫惹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惹维护卫惹事业的安康有序地开展。卫生法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有其独有的功能和根本原那么。

一、卫生法的概念

所谓卫生法是指由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平安、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惹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的总称。卫生法是行政法法律部门的组成部属于特殊行政法。

卫生法这一行政法法律部门的特殊行政法主要包括?食品平安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药品理法?、?护士理?、?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器械监视理?、?医疗机构理?、?乡村医生从业理?、?突发性公共卫惹应急?等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相应的一系列配套规定。

通过上述卫生法的定义和内容可以看出卫生法包括以下基层含义:

一〕卫生法是国内法

世界各国在、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上的差异了各国的卫惹事业与理也有着极大的、甚至是本质的差异。因此卫生法不是一般国际社会所工人的国际法而是由主权的立法以为根据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国的法律。作为国内法卫生法不具有国际效力不需要国际公认。

二〕卫生法是调控卫惹事业的开展调整卫生行政与相对人互相关系的法律

从卫生法所调控的卫惹事业开展过程来看卫生法所涉及的根本社会关系主要有:第一调整与地方卫生行政的理权限和分工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施行。〞

第二调整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例如?医疗机构理?第九条规定:“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调整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即医患关系。例如?护士理?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调整与从业人员的关系。例如?乡村医生从业理?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展培训。〞等等。

第五调整与药品药械经营企业的关系。例如?药品理法?第七条规定:“创办药品消费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自治区、直辖人民药品监视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消费容许证?凭?药品消费容许证?到工商行政理登记注册。无?药品消费容许证?的不得消费药品。〞等等。

三〕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与服从为根本内、以隶属性为根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

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与服从为根本内、以隶属性为根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在这一关系中的存在及其行利的行使是一个必要条件。一方面是行利的行使者是行政活动的主体;另一方面行政一经成立其行为就具有某种强迫力因此其详细行政行为的施行必须遵循一定的规那么和程序。当然卫生行政法也给予卫生行政关系的其他主体一定的法律地位规定其活动权利与活动的方式使其符合意志和公益性的要求。

四〕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平安维护卫惹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惹维护卫惹事业的安康有序地开展

作为卫生法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以法律这一武器来控制和杜绝传染性疾病和不利

于公民安康的病源向我国的流入;其次是依法维护卫惹事业的社会公益性地位防止其步入“化〞歧途;再次是通过立法使有关部门可以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惹时有法可依、组织协调、工作有序以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最后是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卫惹事业安康有序地开展。

二、卫生法的特点

我国卫生法作为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的特殊行政法其除了具有行政

法所特有的性质外当然有其自己一定的特点。其特点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

一〕卫生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卫生法没有统一的

在形式上卫生法是由、法律、行政性法规等众多的法律所构成是卫生法律的总和。

卫生法的这一特征是由其自身的特殊性所的。在卫生领域需要卫生法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内容非常繁杂;卫生特别是医疗卫惹事项繁琐多变与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甚多而又修改频繁这都使卫生法难以在目前对卫生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卫生法。再者社会上的很多新的疾病如非典等〕都是突然发而来对其疾病本身的认识还须一定的时间制定带有预见性的法律法规就更加困难了。因此卫生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应属于位于之下的以假设干单项法、众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所构成的相对的一套法律体系。

2.卫生法的稳定性较差在形式上具有富于变动性的特点

由于卫生法是以有关卫生防疫、医疗、卫惹事务为调整对象的而这些事项本身经常变化并时有突发性的、“史无前例〞的公共卫惹的发生因此其调整的范围也就具有

了不稳定性的特征导致卫生法就不得不随着卫惹事业事项的变更而变更。并且卫生行政性法规和规章是为卫生行政自己施行法律、执行职务和适应实际需要而制定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根本法相比较较为宽松因此修改就较为频繁表现为多变性。

卫生法这一特征随着我国法的健全和完善也正在改变。

3.卫生法的法律形式表现为多样化

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的卫生法多是近年来所制定;卫生法体系中还有相当一部性是以“〞、“〞的形式出现同时政策也还是人们必须遵守的。从我国卫生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卫生法体系中的多数单行法律法规都是近年来的成果。从法律形式上看卫生法表现为法、、、、规定、等。而政策、共产的政策在一定条件下的一定范围内也在适用即起着法的作用。例如我国的?民法通那么?第六条就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政策。〞可以说政策、的政策在民事活动中是适用的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也是同样适用的。在此不在赘述。

二〕卫生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卫生法的规定具有广泛性

卫生法的内容从卫生行政组织、卫生行政理、卫生行政监视、医院理、医护资格、方案生育、母婴保健、卫生行政执法、卫生类学校、的设置等都作了规定可称得上是包罗万象。并且卫生系统的理体制也与其他系统的理体制有所不同因此也导致了卫生法内容的广泛性其涉及的是社会的多个领域。

2.从内容上说卫生法也具有易变性

一般地讲法律应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是由于我国卫生行政法制建立才刚刚起步相当大的一部卫生方面的事务还在靠政策来调整。特别是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WTO〕后WTO规那么所要求的各种制度如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等〕都还没有建立或不完善。这就必然导致我国的卫生行政制定与WTO规那么要求相一致的法律法规从而取代原有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制度。这种新法的制定必然表现为卫生法制的易变性。

目前我国已制定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我国卫生法的这一特点正在发生质的变革;依法行政的环境正在逐步完善。

3.卫生法规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交织在一起

在我国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是分别作为实体法和诉讼法分开制定的其都是法的不同部门法。而卫生法那么不然.。首先卫生行政法和其他行政法一杨其程序性并不仅限于诉讼领域它还包括卫生行政理活动程序的即卫生行政程序法。

其次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虽然可以成法成为我国三大诉讼法之一但由于我国没有

统一的、名称叫“行政法〞的而行政诉讼毕竟与行政法有关实体内容不可分这就使行政诉讼法包含了许多实体性条文而实体法内也包含有许多程序法方面的规定。卫生法又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其也具有这一特点。

三、卫生法的作用或功能

卫生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其除了具有我国行政法的一般作用和功能外

还具有其自身的作用和功能。这些作用和功能主要表如今以下几点:一〕通过卫生立法确保卫生政策的有效施行和卫惹事业的开展

政策即国策是指根据一定时的经济任务和总体规划、长远目的以及国内外形势的要求为实现对社会的指导和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道路和准那么。我国的政策分为政策和共产的政策。

在我国政策是一切活动的根据包括立法活动。但是政策只有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凭借强迫力来保证施行。所以一个对新形势下的一些新问题总是先以政策的形式出现经过一段时间的理的检验获得经历后再加以改进、修订和完善然后再通过立法的程序将其上升为法律。在卫惹事业的建立方面也是根据一定时的国内、国际经济形式的需要经常性地制定一些调整相应卫生活动的政策以推动卫惹事业的稳定、有序、安康开展。但是制定了政策这才是做了初步工作因为更大量的工作是如何保证这些政策的有效落实。一般地说政策和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政策和法律毕竟又有区别:首先政策和法律是由两个不同的部门制定的政策是由行政制定的法律是立法制定的。其次政策不一定对全体公民有约束力法律那么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再次政策一般比较原那么、灵敏、多变具有一般召力;而法律那么比较详细、稳定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严格的规定性具有普遍约束力。

最后政策的施行主要靠召、宣传、教育来落实而法律那么主要靠的强迫力来保证施行。正是由于政策和法律的上述区别因此只要实际需要和条件成熟政策就会上升为法律。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医疗卫生、医药、卫生检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了我国卫惹事业运行、开展的需要。可以说我国卫生的建立、健全和开展也是首先依靠制定政策在政策运行一段时间后、在实际需要和条件成熟时才在政策的根底上制定的。实际上是通过卫生立法确保了卫生政策的有效施行和卫惹事业的安康、有序、稳定开展的。

二〕通过卫生立法实现卫生行政理的有序化、科学化

卫生行政立法在卫生行政理方面的作用主要表如今它规定了卫生行政理卫生、医疗、医药、卫生检疫等方面的义务或职责以及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职权。以保证卫生行政理坚持依法履行义务〕职责、行使职权真正做到有序化、科学化。任何要想对卫惹事业进展有效的效劳与理就必须把的卫生行政理置于结实的法制化的根底上使卫生

行政转变职能、发挥作用。详细表如今:

1.明确卫生行政的理者

通过卫生立法实现卫生行政理的有序化、科学化的主要手段是明确卫生行政的理者也就是说明确了哪个部门负责哪些工作。在我国我国的卫生方面的立法明确了卫惹事业的各个方面的理者使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履行义务职责〕、行使职权。例如我国目前的卫生理体制实际上实行的是“多线并行〞、“垂直指导〞、“分级穿插理〞。所谓“多线并行〞、“分级穿插理〞是指我国把卫惹事业的事项卫生检疫、医疗卫生、

医药理、方案生育、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教育、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等〕分到多个部门理或者共同穿插〕理:

第一把国境卫生检疫、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交由统一理。如?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主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第二把行业的准入、疾病的防治、医疗卫生方面的主要工作、职业病的防治等大部工作交由卫生行政系统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主全国的医师理工作。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理工作。〞此外?传染病防治法?、?护士理?等也都有相应规定。

第三把医药、药械的理工作主要交由药品监视理系统理。如?药品理法?第五条规定:“药品监视理部门主全国药品监视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视理工作。〞“、自治区、直辖人民药品监视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视理工作。……〞

第四把方案生育工作主要交由方案生育体系理。如颁发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理?第四条规定:“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第五把学校卫生理、卫生知识教育工作交由卫生行政、教育系统共同理。如?学校卫生工作?第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视指导。〞再如:2002年8月5日和共同下发、?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假设干?对医学高等教育作出了新的规定: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顿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播送电视教育、授教育、网络教育〕、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教育。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专业的教育只能招收已获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顿招收非在职人员。

所谓“垂直指导〞是指我国的卫惹事业理由全面负责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自己所辖的行政区域内各负其责;级以上卫生行政受当地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双重指导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和工作。在发生疫情或特殊时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政策负责本辖区的卫生防疫、医疗卫生等工作并按政策向上级。

上述可见通过卫生立法可以明确卫生系统各部门的理职责和权限对实现卫生行政理的有序化、科学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通过卫生立法构建支撑卫惹事业开展的卫生法律体系

前面已经讲过在法制社会任何事业的开展都要靠法律来支撑、“保驾护航〞卫惹事业当然也不例外。一方面必须加强立法活动这是我国参加WTO后保证卫生行政行为符合WTO规那么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适应国际形式、与的需要。另一方面通过卫生立法可以建立起以卫生法律法规为龙头、以部门规章为必要补充、以政策作临时调整的卫生法律体系从而保障我国卫惹事业的安康有序地开展。其作用主要表如今:第一使自己的法律法规与WTO规那么要求相适应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每一成员国应当保证其法律、规那么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这一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是WTO规那么对各成员国法律制度内容上的原那么性要求。因此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对成员国的法律制度的原那么性要求为根据通过立法程序制定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就使自己的法律法规与WTO规那么要求相适应从而保证自己的卫生法律法规符合国际法。

第二为我国的卫惹事业营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

我国第五条规定:“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和武装力量、各政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犯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实行以法治国。既然是以法治国那么首先是应当让社会“有法可依〞。要做到“有法可依〞就首先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为人们营造完善的法制环境否那么以法治国就无从谈起。正是此我国才加强卫生方面的立法;而通过的立法活动又可使人们有法可依;而只有法可依才能要求人们有法必依也才能对者追究责任即实现“必究〞。这样就可以通过卫生立法建立起以卫生法律法规为龙头、以部门规章为必要补充、以政策作临时调整的卫生法律体系从而保障我国卫惹事业的安康有序地开展。

二〕通过卫生立法可以为实现和谐社会提供部法律根据

为实现和谐社会提供部法律根据是卫生法的又一作用。众所周知医疗卫惹事业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每家每户吃药看病是人人都免不了的事情。所以医院的设立、医护人员的准入制度、医药的价格的上下、医护人员的道德品质、医学教育的质量、方案生育政策等等都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而有些问题是单靠政策所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依靠法律法规来调整。

也正是上述情况制定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将解决一些无法可依的情况;由于法具有指引作用这就使人们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从而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这就极大地减少了人们的盲目行为减少了犯罪行为为实现和谐社会提供了部法律根据。

四、卫生法的根本原那么

卫生法的根本原那么也即卫生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和行政法制原那么是指贯穿

于卫生行政法律和卫生行政关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生行政立法与施行的卫生法制的

根本精和准那么。

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卫生行政法须遵循的原那么也很多但根据不同的层次大致

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原那么和原那么。四项根本原那么是我国卫生行政法的原那么他规定了卫生行政法的开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

第二国际法原那么。在我国没有参加WTO前国际法只是我们应当遵循的一种行为准那么对我国的立法与执法不是太大;我国参加WTO后由于WTO规那么对各成员法、执法的约束国际法原那么特别是WTO规那么原那么也成为我国卫生行政立法、执法的一项根本原那么。

第三卫生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卫生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是位于原那么和原那么、国际法原那么之下的产生于卫生行政法并指导卫生行政法的创立、施行的、贯穿于卫生法律和卫生行政关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生行政立法与施行的卫生法制的根本精和准那么。卫生法的根本原那么主要有“‘义务本位’原那么〞、“合法性原那么〞、“合理性原那么〞、“应急性原那么〞等等。

第四卫生行政法的其他原那么。

在此我重点介绍我国卫生法的根本原那么。我国卫生法的根本原那么主要有:一〕“义务本位〞原那么

所谓“义务本位〞是指“义务〞是人、、社会组织〕与生设立〕俱来的一种“责任〞即“天赋的义务〞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权利〞或“权利〞只不过是为人们“履行义务〞效劳的是保障人们“履行义务〞手段或者工具。“义务本位〞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推崇的“天赋〞是相对对立的。“义务本位〞思想与我国的“权利权利〕义务相一致统一〕〞的法制原那么也是不同的。我国的“权利权利〕义务相一致统一〕〞法制原那么虽然没有明确“谁是本位〞但从大多数法律规定来分析其是将“权利权利〕〞确定为本位的不是“统一〞的;而“义务本位〞思想是把“义务〞确定为“本位〞的。

卫生法中的“义务本位〞原那么是指“义务本位〞的思想和原那么是我国的卫生行政和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一切行为的准那么。其详细要求是:卫生行政和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应把“履行义务〞、“为人民效劳〞作为自己所在岗位的第一位的、义不容辞的职责或责任“义务〞是根本性的、是本位。而依法行政或行使权利那么是为自己履行义务效劳的是保障自己“履行义务〞的手段和工具。

“义务本位〞思想和原那么贯穿于我国现有卫生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例如我国?突发性公共卫惹应急?第一条规定:“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公共卫惹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安康与生命平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法。〞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卫活力构应当对突发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好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制定的医疗机构。〞再如:我国的?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程度发扬人道精履行防病治病、救扶伤、保护人民安康的职责。〞以及?医务人员医德及施行?对医务人员医德的详细规定充分表达了“义务本位〞原那么的根本要求。此外卫生法规定的“依法行使职权〞等也都表达了“义务本位〞原那么的根本要求;等等。

可见根据我国医疗卫惹事业的性质和大多数主体的根本职责“义务本位原那么〞不可辩驳地应是我国卫生法的法的一项根本原那么。在详细工作中我们应坚决落实、深化宣传“义务本位原那么〞;应当在学校特别是医学类学校中广泛开展“义务本位〞教育使“义务本位〞思想在中华民族全体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人的思想意识中深深扎根并开花结果;应当使中华民族全体成员都自觉以“履行义务〞为荣、以不履行义务为耻从而从根本上消除“官僚〞、“霸权〞、“土皇帝〞等腐朽思想!

“义务本位〞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推崇的“天赋〞有着根本的区别:“天赋〞是以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卢梭为代表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于17-18世纪提出的一种理其主要观点是:人生而具有生存、、平等的权利和追求幸福、财产以致对抗的权利。的?宣言?和法国的?宣言?就是以“天赋〞作为理根底的。

“义务本位〞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推崇的“天赋〞的主要区别在于:“义务本位〞思想尊崇“义务〞是人、、社会组织〕与生设立〕俱来的一种“责任〞即“天赋的义务〞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权利〞或“权利〞只不过是为人们“履行义务〞效劳的是保障人们“履行义务〞手段或者工具。意在“从灵魂上〞改变人的“以我为中心〞、“个利为中心〞、“本位〞、“追崇权利权利〕〞的思想意识培养以“履行义务〞为荣、“不履行义务〞为耻的“效劳型〞“人才〞、“〞、“〞;而“天赋〞那么是主张“以个利〞、“权利权利〕〞为中心使人们部门、〕产生“个人本部门、〕权利权利〕第一〞的思想只能将人们部门、〕“造就〞成“权利权利〕的崇拜物〞、“个人者〞、“霸权者〕〞。“天赋〞的根本错误在于:它无视了“纯粹的权利权利〕是不存在的〞而且不“履行义务〞就得不到、也不享有“权利权利〕〞这一最根本的常识!

二〕合法性原那么

所谓合法性原那么即行政合法性原那么是指行的存在、行使必须根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和法律相抵触;我国卫生法是行政法体系的组成部行政合法性原那么当然也是卫生行政法原那么。合法性原那么在卫生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卫生法律制度的重要原那么。在详细工作中贯彻卫生行政合法性原那么要求我国的卫生行政的立法时要遵循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实行行政理时不仅要遵循、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单行等同时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

对卫生行政合法性原那么的详细内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卫生行或职责是和法律的授权才存在的

卫生行政合法性原那么要求行政主体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责〕没有法律根据的职权是不存在的。例如从事卫生行政的卫生理活动那么合法性原那么。此外法定权限是不允许超越的“超越职权〞等于。行政的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是审查的一个重要内容。

2.卫生行必须依法行使

根据法律行使职权是行政合法性原那么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一项“义务〞或者“职责〞我们认为职权和职责是统一的职责是职权的根底、是本位职权是为职责效劳的。卫生行政的理活动对于卫生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在“行使职权〞;但对于、社会和人类来讲其是在“履行义务〞。卫生行政合法性原那么要求卫生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既不能违犯卫生行政实体法的规定也不能违犯卫生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更不能怠于或者拖

延行使法定职责履行义务〕否那么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卫生行政授权、卫生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根据符合法律要旨

在一般情况下卫生行政职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卫生行政行使的但是由于现代

社会事务非常复杂、新的疾病层出不穷有时由其他组织代为执行法律可以节约大量社

会资源可以更好地处理一些技术性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往往规定可以授权其他组织代为行使职权即将应由自己行使的职权的一部或全部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但是卫生行政的授权必须有法律根据并且必须按程序进展不得法律的要旨。

卫生行政合法性原那么的三方面的内容是有机的统一体我们应当全面地理解、认真贯彻执行。

三〕合理性原那么

卫生行政合理性原那么是指卫生行政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客观、适度、符合情理。合理性原那么是对卫生行政裁量权的限制。

卫生行政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卫生行政根据合理的判断作

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利。主要表如今: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卫生行政在不违犯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的必要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没有明确规定的范围和方式的卫生行政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详细措施。

3.法律明确规定了范围和方式由卫生行政根据详细情况采用的。

卫生行政合理性原那么的详细内容主要包括: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的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根底上不能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地适用法律法规不得对一样的予以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公德〕。

四〕应急性原那么

卫生行政应急性原那么是现代行政法制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

下出于平安、社会秩序、人民生命平安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卫生行政可以采取没有法律根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详细措施。

和社会在运转过程中不可防止地会发生一些紧急情况如战争、重要疫情、新型疾病的流行等。这些情况的发生可能威胁的平安、公民的人身平安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在正常的宪政、法律体制难以运转的情况下卫生行政采取的必要的应急措施即使没有法律规定或与法律相抵触也应视为有效。

卫生行政应急性原那么是合法性原那么的例外但是卫生行政应急性原那么也并

非排除任何法律的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是没有的。一般地讲卫生行政应急权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社会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卫生行政作出应急行为前和行使应急行为过程中应受到有权的监视;3〕应急权利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我们认为应以足以有效控制住紧急危险为限〕;4〕定行使紧急权利后必须由有权予以追认否那么无效。

卫生行政应急性原那么是合法性原那么的例外是一项非常原那么。其没有脱离卫生行政法制原那么是卫生行政法制原那么的特殊的、重要的内容。

公布】全国人民常务会

公布日】19980626

施行日】19990501

内容分类】教科文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法规条款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立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

权益保护人民安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程度发扬人道精履行防病

治病、救扶伤、保护人民安康的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主全国的医师工作。

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有关规定。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级以上人民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施行。

第九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中试用满一年的;

二〕获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在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

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在执业医师指导

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理医术确有专长的经级以

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

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获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获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

二〕因受刑事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撤消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内书

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内依法申请

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

日内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分的;

三〕受撤消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分的;

四〕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之日起十内依法申请复

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

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

年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

的规定经常监视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

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

予以并由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执业规那么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展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

明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根本

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承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平安不受进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

二〕树立敬业精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效劳;

三〕关心、保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进步专业技术程度;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展安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施行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展诊治;不得回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品、医疗用品、精药品和放射品。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防止对患者产生不利

后果。

医师进展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

安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

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发现患者伤害或者非正常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

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

的情况和需要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受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

对医师的业务程度、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展定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

至六个月并承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满再次进展考核对考核合格的

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打破作出显著奉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康的

紧急情况时救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在遥远贫困地区、地区条件艰辛的基层努力工作的;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方案对医师进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承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地区从事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施行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方案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

医学教育。

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活力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承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消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犯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撤消

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或者有关出生、

亡等证明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品、精药品和放射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同意对患者进展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

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伤害或者非正常亡不按

照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

撤消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进犯医师人身、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按照?治安理处分法?的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犯本法有关

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四十三条本法公布之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

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按照本法规定的条

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详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活力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效劳的乡村医生

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

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另行制定理。

第四十六条医师执行本法的施行由、会根据本法的原

那么制定。

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

研究等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药品理法

第四十五

?药品理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药品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

药品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药品消费企业理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理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理

第五章药品理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理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理

第八章药品监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那么

[编辑本段]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视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平安维护人民身体安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消费、经营、使用和监视理的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开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药品监视理部门主全国药品监视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视理工作。

、自治区、直辖人民药品监视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视理工作。、自治区、直辖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视理工作。

药品监视理部门应当配合经济综合主部门执行制定的药品行业开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视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施行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视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消费企业理

第七条创办药品消费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自治区、直辖人民药品监视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消费容许证?凭?药品消费容许证?到工商行政理部门登记注册。无?药品消费容许证?的不得消费药品。

?药品消费容许证?应当标明有效和消费范围到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视理部门批准创办药品消费企业除根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制定的药品行业开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立。

第八条创办药品消费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消费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消费药品进展质量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消费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监视理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药品消费质量理?组织消费。药品监视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消费企业是否符合?药品消费质量理?的要求进展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消费质量理?的详细施行、施行步骤由药品监视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药品和药品监视理部门批准的消费工艺进展消费消费记录必须完好准确。药品消费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消费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药品炮制;药品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自治区、直辖人民药品监视理部门制定的炮制炮制。、自治区、直辖人民药品监视理部门制定的炮制应当报药品监视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消费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消费企业必须对其消费的药品进展质量检验;不符合药品或者不按照、自治区、直辖人民药品监视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药品监视理部门或者药品监视理部门授权的、自治区、直辖人民药品监视理部门批准药品消费企业可以承受委托消费药品。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理

第十四条创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自治区、直辖人民药品监视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容许证?;创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地方药品监视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容许证?凭?药品经营容许证?到工商行政理部门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容许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容许证?应当标明有效和经营范围到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视理部门批准创办药品经营企业除根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和方便购药的原那么。

第十五条创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监视理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理?经营药品。药品监视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理?的要求进展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理?的详细施行、施行步骤由药品监视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完好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有效、消费厂商、购销〕货、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及药品监视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本卷须知;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回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贸易可以中药材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贸易不得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容许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贸易设点中药材以外的药品。详细由规定。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装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自治区、直辖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自治区、直辖人民药品监视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容许证?。无?医疗机构制剂容许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容许证?应当标明有效到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可以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临床需要而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自治区、直辖人民药品监视理部门批准前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展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或者、自治区、直辖人民的药品监视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回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五章药品理

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药品监视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质量指标、药理及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药品监视理部门批准前方可进展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由药品监视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药品监视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药物的非临床平安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理。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理由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消费新药或者已有的药品的须经药品监视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但是消费没有施行批准文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施行批准文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由药品监视理部门会同中医药理部门制定。

药品消费企业在获得药品批准文前方可消费该药品。

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药品。中药饮片按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药品监视理部门公布的?药典?和药品为药品。

药品监视理部门组织药典会负责药品的制定和修订。

药品监视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药品品、对照品。

第三十三条药品监视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展审评对已经批准消费的药品进展再评价。

第三十四条药品消费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消费、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施行批准文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三十五条对品、精药品、医疗用品、放射品实行特殊理。理由制定。

第三十六条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详细由制定。

第三十七条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理制度。详细由制定。

第三十八条制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响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安康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药品监视理部门组织审审查确认符合质量、平安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有关规定进口手续。

第四十条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视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视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视理部门应当药品检验机构按照药品监视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展抽查检验并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领域是一个关系到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领域,为了保障 人民群众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这些法规 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保护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 一、医疗机构的登记和管理 根据《医疗机构条例》,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门诊部等各类 机构。医疗机构必须经过合法的登记才可以开展医疗活动。该法规规 定了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管理要求以及医疗机构的分类等内容,旨 在保证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运行。 二、医务人员的执业许可 《医师法》和《执业医师注册条例》规定了医务人员的执业许可制度。医务人员必须通过考试或者其他相应的资格认证才可以合法地从 事医疗工作。这一制度的实施,保证了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有效提高了医疗质量。 三、患者权益保护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患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明确了患者的 权益和保护措施。患者有权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必 须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当医疗事故发生时,患者 有权要求赔偿和追究责任。这些法规的实施,加强了患者的权益保护,增强了患者对医疗服务的信任度。

四、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 《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法规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药品必须经过审批上市,医疗器械必须获得注册证书才能流通和使用。此外,这些法规还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广告宣传、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保证了公众用药和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 五、医疗纠纷的解决 在医疗活动中,难免会出现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该积极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公正、客观地处理各类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六、疫情应急管理 近年来,各类疫情的爆发使得疫情应急管理成为了医疗卫生领域中的关键问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规定了疫情的监测、报告、处置机制,以及疫情期间的防控措施和医疗资源调配等内容。这些法规的实施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疫情,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总结起来,我国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了公众的权益和健康。同时,这些法规的实施还需要不断完善和

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

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 卫生保健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关乎人的健康和幸福。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的卫生安全,各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卫生保健行业的相关活动和管理措施。本文将就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进行探讨。 一、卫生行政管理法规 卫生行政管理法规是指针对卫生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所设立的法律法规,其目的是确保卫生保健机构和人员的合法运作,并且保障公众的卫生权益。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针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进行的立法,旨在确保医疗机构的诊疗质量和卫生安全。该法规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设立、卫生条件、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卫生机构和卫生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而设立的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注册与备案要求,以及许可管理的流程和程序。 3.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是针对传染病的防治与控制所设立的法规。该法规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隔离与治疗、病媒生物的防制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食品卫生法规 食品卫生是卫生保健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食品的安全与公众的健康息息相关。食品卫生法规旨在确保食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1.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卫生领域的基本法规,旨在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该法规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食品质量与卫生标准、监督检验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食品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而设立的法规。该法规规定了食品药品的注册和备案要求,以及市场监管、追溯体系建设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3.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食品企业的生产卫生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等方面而设立的法规。该法规规定了食品企业的卫生条件、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方面的要求。 三、环境卫生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卫生事业的管理,保障人民群 众的健康权益,提倡全民参与,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体系。 第二条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医疗卫生事 业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法律法规以法律为基础,法规、规章和文件为补充,共同构成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管理 第一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提供 预防、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医疗卫生服务为主要职能,具备 一定规模、设备和人员的组织。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和登记。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场地和建筑 条件; 2: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设施和药品等; 3:具备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专业医疗技 术人员; 4:制订并实施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定 的管理职责,保障医务人员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督和评价,及时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疗安全和患 者权益。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护医疗机密,确保患者的 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参与传染病防控工作, 做好疫情的监测、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一节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需求提供符合规范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督和评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十三条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预防与控制医疗感染的措施,确保医疗环境的洁净与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用材料的管理,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第二节医疗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诚信执业,确保诊疗行为的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的,有权提出投诉和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化解医疗纠纷。 第十八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并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卫生行政执法 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机构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一、概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卫生保健行业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保护公众健康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与卫生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 二、传染病预防控制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了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以及各级政府在应急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传染病感染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对传染病的管理措施和责任,以及感染者和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以及动物检疫的管理制度。

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药品的研制、注册、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器械的注册、使用、维修和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 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使用和监管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了食品质量和安全标准,包括食品中允许含有的物质和最大限量等。 五、环境卫生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包括空气、水、土壤、噪声、放射性物质等的污染防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和限值,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 六、总结 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 传染病预防控制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法律法规; -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涉及药品的研制、注册、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涉及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使用和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益,维护劳动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活动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和农村所有劳动者,都享有本法律规定的职业卫生权益保护。 第三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推动职业卫生工作的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劳动安全和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监管和服务。 第六条国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提高职业病预防和治疗水平。 第二章职业卫生工作责任

第七条国家领导干部是劳动安全和健康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益保护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级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度。 第九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劳动安全和健康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负责。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机制,对劳动者的劳动环境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职业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本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职业卫生工作计划、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和控制、职业病预防和治疗等内容。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和保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信息,包括职业暴露情况、健康监护记录等。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 一、卫生法律法规的意义 卫生法律法规是指国家针对卫生方面的规定和法律制度。它的 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卫生事业的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1. 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和监督等事项,保障医疗机构的卫生质量和服务水平。 2.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防治措施,保障 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3.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方 面的内容,保障食品的安全和消费者的权益。 4. 健康教育法:规定开展健康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方法,提高 公众的健康素养和意识。 5. 烟草控制法:规定控制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方面 的要求,保护公众免受烟草危害。 6. 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的措施和要求, 维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7.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保障药品的安全和疗效。 8. 健康管理法:规定健康管理的内容和组织实施方式,推动健康管理事业的发展。 三、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和意义 1. 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2. 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加强对卫生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卫生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3. 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规范行业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4. 促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推动科学技术的应用,促进医疗健康事业的创新和发展。 5.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四、卫生法律法规的新发展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 正文开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卫生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科技的发展与创新,提高保健、抢救、诊疗和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健康,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是国家的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二章公共卫生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组织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采取预防为主、综合干预、应急处理等措施,保护和促进人民健康。 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环境治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卫生监测和卫生宣传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和工作协调,规范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第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授权和规定,加强卫生监督和管理,认真处理卫生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保障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医疗卫生 第十条国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需的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违反医疗纪律和伦理规范。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各项医疗质量控制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优质医疗资源。 第四章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制度,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

卫生法律法规的解读与分析

卫生法律法规的解读与分析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卫生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确保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卫生法律法规,以规范卫生行业的运作和管理。本文将对卫生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与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相关内容。 一、卫生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卫生法律法规是国家对卫生行业进行管理的基本依据。它通过明确卫生行业的权责、规范行业行为、保护公众健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卫生法律法规包括《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内容,涵盖了卫生行业的各个领域。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1.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是保护人民群众免受传染病侵害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措施,包括疫苗接种、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治疗等。此外,该法还对传染病的报告制度、医疗机构的职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的重要法规。该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环节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以及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分工。《食品安全法》还对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等问题进行了具体 规定,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规范医疗机构运作的基本法规。该条例对 医疗机构的准入、设施要求、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还对医疗纠纷处理、医疗事故的报告和调 查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以保护患者的权益。 三、卫生法律法规的意义与影响 卫生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和 影响。首先,卫生法律法规规范了卫生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了行业 整体水平,保障了公众的就医安全。其次,卫生法律法规明确了各类 行业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了责任追究机制,降低了行业风险。最后, 卫生法律法规提升了卫生行业的整体形象,提高了公众对卫生工作者 的信任和认可。 总结起来,卫生法律法规的解读与分析对于我们了解卫生行业的管 理模式、责任要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深入研究卫生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为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做出 更大的贡献。只有不断完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为建设健康中国 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一、法律法规的意义及作用 卫生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公民的健康权益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卫生领域的行为,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卫生法律法规的意义在于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全民健康发展。它给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相应的权力和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在卫生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社会的卫生秩序。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1.卫生行政管理法规 (1)卫生行政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卫生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职责、权力及其行使等。 (2)传染病防治法:主要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报告、预防控制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3)预防职业病法:主要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2.食品安全法规

(1)食品安全法:主要规定了食品生产、销售、进口、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的组织架构、监督措施和处罚规定等。 3.药品管理法规 (1)药品管理法:主要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2)药品监督管理法:主要规定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 4.医疗机构管理法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设置、医疗行为规范、医疗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要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5.环境卫生管理法规 (1)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行政责任和处罚规定等。 (2)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措施、排放标准和监督监测等。

卫生法规新版

卫生法规 卫生法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与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卫生法规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全体公民的健康,维护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9年6月后发布和实行的一部防疫法律。该法规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疫苗预防、传染病报告制度等。同时,该法规也规定了对有传染病症状的人进行隔离和治疗,并对患传染病的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保护。 2.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5年修改后发布和实行的一部食品安全法律。该法规主要围绕食品卫生安全方面做出了规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食品标签等多个环节。法律规定了食品应当符合标准、不含有有害物质和不应当添加禁用的食品添加剂等内容。同时,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和 实行的一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条例。该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医疗服务许可证件,并进行医疗服务管理。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尽量提高医疗质量,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保障医疗工作的安全。 4.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发布和实行 的一部防控职业病的法律规定。该法规主要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和监测等内容。同时,还规定了企事业 单位应当履行职业病防治的职责。 5.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4年修改后发布和 实行的一部环境保护法律。该法规规定了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包括环境监测、污染源减排和环境修复等方面。同时,还规定了企事 业单位应当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 结语 卫生法规是保障公民健康的重要法律依据。我们应当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在生活和工作中积极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也为社会发展做 出贡献。

卫生法规法律知识点

卫生法规法律知识点 在保障人们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的前提下,卫生法规法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卫生相关的法律知识点,以增加公众对卫生法规的了解。 一、基本卫生法规 卫生法规的基本目标是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其中,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的重要法规之一。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此外,医疗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也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法规。 二、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治疗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隔离措施,同时明确了各级卫生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这项法律的实施对于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切断传染源具有重要意义。 三、职业卫生法 职业卫生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该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无害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四、医疗器械管理法

医疗器械管理法是国家对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该法规定了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要求,保障了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医疗器械管理法的实施对于防止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流通和使用,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五、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是为了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保护公众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该法规定了药品的分类,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药品广告的管理等。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对于防止假药、劣药的流通,维护公众的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六、儿童福利保障法 儿童福利保障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该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关怀措施,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权利。儿童福利保障法的实施对于儿童权益的保障和儿童犯罪的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七、管制药品管理法 管制药品管理法是为了对能够给人类造成依赖性、滥用风险或社会危害的药品实施管制而制定的法律。该法规定了管制药品的管理措施和使用条件,以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风险的控制。管制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是一些与卫生相关的法律知识点的简要介绍。了解和遵守这些法规不仅有助于保护自身权益,还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共卫生安全。同

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范本: 一: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1.1 国家卫生法 1.1.1 法律要点 1.1.2 相关条款解释 1.2 卫生行政法规 1.2.1 法规内容 1.2.2 适用范围 1.3 医疗卫生管理条例 1.3.1 条例内容 1.3.2 权责分工 1.4 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1.4.1 应急管理制度 1.4.2 突发事件处置责任 1.5 食品安全法

1.5.1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1.5.2 监督管理要点 二:医疗机构管理法规 2.1 医疗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2.1.1 设置条件 2.1.2 分级管理规定 2.2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2.2.1 医师资格要求 2.2.2 护士执业要求 2.3 中医药管理法规 2.3.1 中医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2.3.2 中医药人员职业资格审查 2.4 医学伦理管理办法 2.4.1 临床试验伦理要求 2.4.2 医疗保密与知情同意三: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3.1 药品管理法规概述

3.1.1 药品分类与审批要点 3.1.2 药品生产与销售许可 3.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3.2.1 药品生产管理规定 3.2.2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3.3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3.1 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3.2 药品采购渠道管理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 4.1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4.1.1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要点 4.1.2 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4.2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4.2.1 产品追溯体系要求 4.2.2 追溯信息公开规定 4.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 4.3.1 抽检频率与标准

4.3.2 不合格产品处置程序 五:环境卫生管理法规 5.1 空气污染防治法 5.1.1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5.1.2 污染源监督与管理 5.2 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5.2.1 饮用水卫生标准 5.2.2 水质监测与检验 5.3 无烟环境管理法规 5.3.1 公共场所无烟要求 5.3.2 吸烟行为监督与处罚 附件: 1. 国家卫生法全文 2. 卫生行政法规相关条款解释 3. 医疗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详细说明 4.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5.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操作指南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法律基础,涉及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医药管理等方面。以下是常见的卫生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相关法规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最重要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该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和标准制定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了食品安全基本原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方面的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基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大量的食品安全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病原微生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 食品药品监管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法规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多个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如《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业固体废物》等。

环境卫生相关法规 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修订,对环境污染、生 态保护、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该法规为环境 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垃圾分类标准 为保障环境的卫生和整洁,我国多地出台了垃圾分类标准。例如 上海市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的《浙江省生活垃圾 管理条例》,规定了不同类别的垃圾应该如何分类投放、收集和处理。 餐厨垃圾管理法规 随着城市化程度的加深,餐厨垃圾处理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 关注。为此,我国多地制定了相应的餐厨垃圾管理法规,如《北京市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等。 医药管理相关法规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是我国医药管理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规定了药 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管理等问题。该法规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提 供了法律保障。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是指针对卫生领域的各种规定和法律。它包含了卫生领域的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法律程序等方面,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要保障。卫生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经漫长,从早期的简单的卫生条例到现在的一系列卫生法规,其重要性得到了广泛认可。 卫生法律法规的目的在于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范围较广,包括对食品、药品、医疗设备等的管制,对卫生保健机构和职业医生的规范等。同时,它也涉及到公民自我保健的义务,如禁止吸烟、饮酒等。 卫生法律法规涵盖了以下几个领域: 一、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这是最基本的卫生法律法规,因为每个人都需要进食维持生存。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管理,对食品中有害物质的控制等。 二、药品卫生法律法规。这方面主要包括药品的生产、质量检索、销售等方面的规定,以及药品的功能和使用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这方面主要涉及对卫生保健机构和职业医生的规范,包括卫生保健机构的设立、管理、医务人员的执业等方面。

四、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这方面涉及对水、气、土壤等的管理,对环境污染的控制,以及对生产、加工企业的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管理。 五、妇幼卫生法律法规。这方面主要包括对孕产妇和儿童的保护、卫生保健服务的提供、生育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六、健康管理法律法规。这方面主要是对社会公众进行健康管理的规定,包括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检查等方面的管理。 在卫生法律法规应用过程中,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管理和监督。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卫生法律法规的主要管理和监督机构,同时也有其他的监管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环保部门等。除此之外,每个公民也需要根据卫生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身体健康。 总之,卫生法律法规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要保障,其重要性不可忽视。同时,卫生法律法规需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时更新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和社会的需求。

卫生法规新版

卫生法规 一、卫生法规概述 卫生法规是国家对卫生行业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和标准的综合称呼。它们的作用是规范和管理卫生行业的各个方面,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法规来源于我国宪法和法律, 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法规和规章。这些卫生法规具有 强制性和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卫生法规在我国的卫生保障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是 指导和规范卫生行业工作的重要法律基础,同时也是保障人民身体健 康的重要保障。我国的卫生法规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既包括对医疗 机构和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也包括对卫生产品和设备的监 管要求。 二、重要的卫生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的通知》 这个文件是国家卫计委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通知要求全国所有的医师在 执业中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医学专业知识的更新,认真履行诊 疗工作的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和身体健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这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法律,旨在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严格监管和严格质量控制,并赋予相 关部门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来维护食品安全。法律还规定了严厉的处 罚措施,以惩罚那些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危害消费者食品安全的企业和 个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这是我国药品管理领域的基础法律,旨在规范药品生产、管理和 使用,保障人民的药品安全。法律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 关药品生产的管理规定和药品质量标准,确保药品质量和疗效。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药品生产和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并设立了药品监管机 构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卫生法规执行情况 我国卫生法规执行情况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一些医师和药品 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患者和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威胁。另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卫生法规的执行不够严格和细致,导 致法规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机关和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加强对医师和药品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等卫生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 简介 卫生法律法规是指为保障公民的健康、规范卫生行为和推动卫生事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卫生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共卫生和个人健康至关重要。本文将介绍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作用以及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1. 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 卫生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依法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卫生事业、卫生行为、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其主要目的是调整卫生管理行为、规范卫生队伍行为、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2. 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 卫生法律法规在保障公民健康、维护社会卫生秩序和推动卫生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1 保障公民健康权益

卫生法律法规通过规范医疗行为、药品管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例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制度、药品生产许可制度和食品安全法等,都是为了确保公众在就医、用药和食品消费中的权益不受侵犯。 2.2 维护社会卫生秩序 卫生法律法规对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卫生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以保障社会卫生秩序的正常运行。例如,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种场所的卫生设施要求,监督和管理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2.3 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卫生法律法规不仅对卫生机构的管理提出了要求,也对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了政策和经济支持。例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卫生法等,都为卫生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3. 主要的卫生法律法规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是中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对卫生 事业的发展和卫生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该法规定了卫生和健康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并对传染病防治、急救医疗、医疗技术服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卫生要求和管理措施。该法着重保障公众在食品消费中的权益,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 蔓延,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而制定的。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和监测制度、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感染传染病的医疗、救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了公众在传染病流行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结论 卫生法律法规在保障公民健康、维护社会卫生秩序和促进 卫生事业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