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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鉴定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鉴定。

第七条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货币鉴别

第八条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第十条金融机构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的,若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误付假币,由误付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等值赔付。若发生负面舆情,金融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确认误收或者误付假币的,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在上述期限内将假币实物解缴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该金融机构向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及解缴假币。

第三章假币收缴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 2 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

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后,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由2 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假币来源为柜面或者现金自助设备收入的,应当确认为误收差错,假币实物依照第十三条处理。

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个月。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

(一)一次性发现假币5 张(枚)以上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

(二)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者使用假币线索的;

(四)被收缴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惰形。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假币每月全额解缴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处理。

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假币解缴单位。

第十九条现金自助设备发现可疑币后的处置及相关假币收缴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被收缴人对收缴单位作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60 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假币鉴定

第二十一条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收缴单位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鉴定单位应当即时回复能否受理鉴定申请,不得无故拒绝。鉴定单位应当无偿提供鉴定服务,鉴定后应当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

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第二十二条鉴定单位鉴定时,应当至少有 2 名具备货币真伪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员参与,

并作出鉴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鉴定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待鉴定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待鉴定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二十四条鉴定单位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人民币没收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二十六条鉴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2 名以上具备货币真伪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员;

(二)满足鉴定需要的货币分析技术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货币真伪鉴定场所;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鉴定单位应当公示鉴定业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公示授权的鉴定机构名录。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公示授权证书。

第二十八条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鉴定。

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再鉴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具鉴别能力管理、反假货币培训管理、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管理、假币收缴鉴定等的制度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金融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并将相关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办法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用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或者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

(五)发生假币误付行为的;

(六)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在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未能提供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记录的;

(七)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收缴假币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十一)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十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货币真伪的;

(十三)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假币误收行为的;

(二)误付假币,未对客户等值赔付,或者对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误收、误付假币,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

(七)未公示鉴定机构授权证书或者鉴定业务范围的。

第三十五条拒绝、阻挠、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被收缴人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假币的;

(三)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 年4 月1 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 号发布)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2020年反假币培训试题答案

反假币培训试题及答案 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自()开始实施。 答案:2020年4月1日。 2.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所称的货币是指()。 答案:人民币和外币。 3.金融机构应在新上岗现金从业人员上岗()内完成反假货币只是与技能培训。 答案:3个月。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年初按照()为培训周期制定机构内现金从业人员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计划。 答案:3年。 5.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所称()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答案:误收。 6.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所称()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答案:误付。 7.以下关于货币真伪鉴别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适用于金额机构的窗口现金收付的业务人员。 8. 金融机构柜面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对(),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答案:人民币纸币。 9.金融机构柜面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收缴单位应向被收缴人出具()。 答案: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 10.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答案:定期。 11.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的假币可分为()两类。答案:伪造币和变造币。 12.图中所示的是人民币防伪特征中的()防伪。 答案:胶印对印图案。 13.以下()人民币防伪特征处于2019版50和20元人民币公众防伪特征。 答案:动感光变镂空开窗安全线。 14.2019版第五套人民币50元、20元、10元、1元纸币与2005版人民币纸币相比,调整的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货币体系主要由人民币组成,目前人民币共有钞票和硬币两种。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印发、变动、退钞,并贯彻执行货币发行政策,严格贯彻货币供给规律,确保货币稳定流通。 二、反假货币 为了防范和打击假币,我国实施了一系列防范和打击假币的措施: 1、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主导,中国人民银行科学研究、实 施鉴别假币、收缴假币,以及鉴定假币的工作。 2、中国人民银行下设有鉴别假币中心,负责收集和分析有关假 币的情况,在多个省市设立鉴定机构,进行假币鉴定研究,收集和整理假币鉴定经验,尽快出版频道假币信息,研制假币检查仪器,拓宽防假货币途径,并组织技术培训等。 3、各地货币供应机构设立假币检查机和分行区域假币收缴系统。同时,要加强假币认查工作,推广和使用专业的检测仪器,检测和及时识别假币。 4、非法买卖货币构成犯罪的行为。对涉嫌非法买卖货币的人员,有权拘留,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鉴别假币 为了有效鉴别假币,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了以下几种鉴别假币的方法: 1、外观检查。一般来说,假币的特征是色彩暗淡,图案不清晰,质量低于真币。正确鉴别需要充分了解钞票的独特图案,颜色、纹路

等,比较其与真币的外观特征,有时还可以用手触摸,利用触感来鉴别。 2、比较检查。不同面额假币有不同的特性,可以拿真币和假币 拿去比较,仔细对比字体大小、图案、颜色等特性。 3、计算机检验。利用计算机的技术,进行精确的检测,如身份 检验、图像识别等,鉴别当前流通的货币。 四、严厉打击非法交易 鉴别假币及收缴和管理的办法严格执行,对于非法贩卖、收货及人为篡改假币,要检查当事人身份,按照法律规定将其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惩戒,以免泄露我国货币安全秩序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五、综合管理 为了防止和打击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一个综合的管理体系,包括鉴别假币的方法,建立照片数据库系统,疏导和矫正钞票流动路线,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及开展强有力的宣传教育工作等。 六、总结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旨在保障我国货币安全秩序,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做到及时识别假币,防止和打击假币,保障货币流通的稳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确保中国货币的稳定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 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假 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下文是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 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 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 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 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

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huyi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

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假币的鉴定

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培训心得体会

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在疫情期间通过在线学习胡海洋讲师培训《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解读,通过这几次学习使我对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的3号令中货币鉴别、假币收缴、假币鉴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现就此次学习的心得体会总结以下几点: 一、熟练掌握假币收缴流程及鉴别鉴定方法 通过此次学习让我熟知了金融机构在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金融机构应当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金融机构应每月全额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哪些情形下应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等;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的措施;金融机构在误收、误付假币的处理流程;假币鉴定的有关规定等。 二、高度重视反假工作的重要性 假币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严重破坏了货币发行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不断学习熟练掌握收缴处理流程;另外我们在日常办理存取、货币兑换等业务时,还应准确鉴别货币真伪,防止误收误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反假工作重要性,在日常收付过程中严格按照新出台的“中国人

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操作,同时还应提升自身技能,避免对银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本次学习,给我的内心深处有所碰撞,让我沉思良久。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要把识假、防假视同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同时做好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大对广大群众识假、防假、法制意识的宣传力度,教育广大农民群众进一步提高对假币危害性和反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维护自身利益,维护人民币形象,营造良好周至农商银行企业形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和货币兑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一国货币当局发行,仿照一国货币外观和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的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金融机构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主动上缴)个人或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管理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2020年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

**银行 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 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制度 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鉴别是指**银行 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 —1—

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收缴是指**银行 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制度 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银行 (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误收是指**银行 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误付是指**银行 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制度 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依照本制度 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2—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第3号)(1)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行长××× 2019年10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huyi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huyi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 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

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假币收缴、鉴定业务专用凭证印章等样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假币收缴、鉴定业务专用凭证 印章等样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20.11.18 •【文号】银发〔2020〕281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银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假币收缴、鉴定业务专用凭证印章等 样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20〕28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发布),现将假币收缴、鉴定业务专用凭证、证书、印章以及装具样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凭证、证书、印章、装具的种类、样式及使用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收缴、鉴定假币业务时使用的专用凭证、证书、印章、装具共4类8种。分别为:(一)专用凭证。 1.假币收缴凭证(样式详见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时使用。该凭证一式二份,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各持一份。收缴假币时相同币种、版别、券别,

且冠字号码重号或连号的,可填写在同一栏内。假币收缴凭证盖章处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 2.假人民币没收收据(样式详见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没收假人民币时使用。根据假币来源,分为主动上交没收、鉴定没收和回笼券中夹杂假币没收三种情形。对于主动上交的假币,假人民币没收收据一式二份,没收单位和被没收人各持一份;对于鉴定没收的假币,假人民币没收收据一式三份,没收单位、收缴单位和被没收人各持一份;没收回笼券中夹杂的假币,假人民币没收收据一式三份,没收单位、被没收人和钞票处理部门各持一份。填制方式同假币收缴凭证。对于主动上交没收、回笼券中夹杂假币没收两种没收情形,“鉴定单位”“鉴定日期”“鉴定证书编号”“收缴单位经办人签字”项目不填。 3.货币真伪鉴定申请书(样式详见附件3)。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存在异议,直接或者通过收缴单位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及再鉴定时使用。被收缴人为个人,如被收缴人因故不能提出鉴定申请,可委托代办人提出鉴定申请。被收缴人为单位,不得由其他单位代办。涉及公安机关破获假币案件等情形,可凭单位公函申请鉴定,不填制本申请书。 4.货币真伪鉴定书(样式详见附件4)。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时使用。被收缴人申请鉴定时,货币真伪鉴定书一式三份,鉴定单位、原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各持一份。对于具有不同伪造特征的假币,应分别填写货币真伪鉴定书。 (二)货币真伪鉴定授权证书(样式详见附件5)。 货币真伪鉴定授权证书(以下简称授权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具备货币真伪鉴定条件的机构开展货币真伪鉴定业务的证明。授权证书到期前3个月,被授权的鉴定机构可向原授权单位申请再次授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组织选定辖区内鉴定机构并核发授权证书,同时,应按照本通知所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下文是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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