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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XX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营业网点收缴假币、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XX市辖区营业网点收缴的假币,每月10-11日将假币收缴信息数据通过反假系统上传、假币实物封包上交至会计运营部,由会计运营部统一核对解缴当地人民银行。异地及县域网点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解缴。

第五条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网点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面额、(张)枚数、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营业网点在反假系统中输入反假数据并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六条营业网点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线索:(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收缴网点收缴行为的。

第七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八条营业网点应对收缴的假币实物与假币收缴凭证分别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九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网点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第十条收缴网点接到鉴定单位的要求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通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一条鉴定单位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30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网点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网点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网点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网点依法收缴,并向收缴网点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营业网点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相关规定给予

处罚:

(一)拒绝受理持有人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XX银行XXX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X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及《XX银行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 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假 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下文是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 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 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 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 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

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和货币兑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一国货币当局发行,仿照一国货币外观和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的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金融机构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主动上缴)个人或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管理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XX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营业网点收缴假币、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XX市辖区营业网点收缴的假币,每月10-11日将假币收缴信息数据通过反假系统上传、假币实物封包上交至会计运营部,由会计运营部统一核对解缴当地人民银行。异地及县域网点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解缴。

第五条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网点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面额、(张)枚数、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营业网点在反假系统中输入反假数据并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六条营业网点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线索:(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收缴网点收缴行为的。 第七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八条营业网点应对收缴的假币实物与假币收缴凭证分别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鉴定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鉴定。 第七条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货币鉴别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9.10.16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施行日期】2020.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 2019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

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第3号)(1)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行长××× 2019年10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

反假币管理制度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 反假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假货币收缴行为,加强对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建立反假货币工作组织体系,杜绝假币流通,维护货币信誉和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反假货币业务人员、收缴、保管、上缴等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概念释义 (一)本制度所称业务人员,是指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 (二)货币是指人民币.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三)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负责假币的收缴、保管和上缴工作。 第六条财务会计部 (一)负责反假货币工作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贯彻,并对支行反假货币的日常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负责支行上缴假币的核对、汇总和上缴当地人行工作。 第七条稽核部负责反假货币的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必须在营业场所内向客户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相关服务,配

备人民币点钞、验钞一体机,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供客户使用. 第九条支行(营业部)反假宣传要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要充分利用营业场所和其他户外宣传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的宣传活动,积极向社会宣传货币真伪知识。各营业网点要设立反假宣传橱窗(或公告牌),摆放宣传资料,让更多社会公众掌握反假知识,提高公众识别货币真伪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十条支行(营业部)反假货币的内控要求 (一)加强对“假币”印章的管理,建立保管使用登记制度,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薄》中及时记录印章领用、上缴等情况,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对于因网点撤销、合并而停止使用的“假币”印章,应及时上缴总行。 (二)应将“假币收缴凭证”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管和使用中的“假币收缴凭证"进行账实核对,保证其账实相符。 (三)建立完善对业务人员库存现金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保证对外支付货币的真实性。 (四)业务人员在临柜办理现金收付时,对大面额人民币不论数量多少,一律进行机点,对有疑问的人民币要进行手工复点,以辨别其真伪。 (五)对拟放入ATM机内的人民币,至少由2名以上现金业务人员在电视监控下进行清点,保证放入ATM机人民币的质量。 (六)建立定期(每月一次)对营业场所验钞机具、录像等设备的检查维护、调阅制度,确保机具、设备良好,录像资料清晰完整。 (七)建立反假货币知识学习培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反假货币知识学习,支行行长要经常对业务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维护我行信誉. 第十一条反假货币工作考核方式 反假货币工作质量按年考核,总行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实地检查,年终进行考核。定期检查主要查验上缴的假币实物、假币解缴单、收缴统计表,以及群众投诉、举报、上报的反假货币信息情况;不定期实地检查主要是对业务操作、各类凭证、假币实物、登记簿进行现场查阅。 第十二条新上岗的现金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本行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在一年内通过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货币知识考试,取得反假货币资格上岗证书后方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这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信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上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一)

(二)假外币10张(含10张)以上的; (三)属于利于亲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四)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五)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掊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个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

银行《___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题库最新考题及参考答案

银行《___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 理办法》题库最新考题及参考答案 银行《___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最新 考题及参考答案如下: 1.新增的设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3.新增设立目的是规范货币鉴别行为。 4.2019年10月16日发布的是《___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5.金融机构应对货币进行鉴别收缴协助,对假币进行鉴别 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可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6.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 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7.入民币是指人民币纸币和人民币硬币。 8.假币可分为伪造币和变造币两类。 9.公众将持有的假币实物主动上缴至金融机构时,金融机 构应按照假币收缴流程办理假币收缴手续。

18.《___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鉴 别是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鉴定是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不宜流通人民币作为原封新券收入的行为。假币收缴的主体是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收缴行为是业务行为,没有行政强制性。 19.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单位签 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错误的地方有4处。 20.金融机构误付假币,应该等值赔付客户。 21.金融机构应该在新上岗现金从业人员上岗前3个月内 完成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9.03.1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 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工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公布,2017年12月22日修订),我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d819194696.html,),进入首页主菜单中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或 ***************.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 邮政编码:100800 联系人:孙皓原************孙静************ 4.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 2019年3月15日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和货币兑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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