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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化妆品法规禁用限用5种物质

欧盟新化妆品法规禁用限用5种物质
欧盟新化妆品法规禁用限用5种物质

欧盟新化妆品法规禁用限用5种物质

发布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时间:2009-04-08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消息称,欧盟新发布的化妆品法规对化妆品中的维生素K1、二甘醇、甲苯、二乙二醇单丁醚和乙二醇单丁醚5种物质,作出明确的禁用或有条件使用规定。

相关法规要求,在化妆品中禁止维生素K1的使用;允许二甘醇微量使用,但不得超过0.1%;规定甲苯在指甲产品中的最高允许浓度为25%,但产品须附有警告标签,说明须存放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并且只供成人使用;规定二乙二醇单丁醚的最高浓度上限为9%;用作染发料溶剂的乙二醇单丁醚须符合氧化染发产品为4%和非氧化染发产品为2%的浓度上限。

据介绍,欧盟新化妆品法规的影响范围广,涉及乳霜、乳液、化妆水、凝胶及润肤剂、肥皂、防臭剂、香水、头发或指甲护理产品、美白和抗皱护肤品等,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不得在欧盟任一成员国销售。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化妆品的人身安全性特征要求生产企业

在检验标准、标签检验、来料加工、后续监管检疫等具体业务都应慎重关注安全细节。一方面,对化妆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过程中的产品质量要进行自检,对原辅料、添加剂、半成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和溯源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原料选择和成品检测,尽量减少限用物质的使用,寻找替代物质,开展自主创新。

来源:健康报

化妆品禁用词

化妆品禁用词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化妆品产品备案管理相关违禁词语通告

有争议词语:

迅速、快速、全面、提高抵抗力、镇定、祛螨、延缓衰老、抑制黑色素的形成、超 xx、特xx、均衡油脂分布、去除黄气、暗哑、抑油、修复细纹、提升肌肤净白还原能 力;强力;独有;特有;中草药,等等 需求特证(护肤品特殊产品证书)产品 防晒类(如特征上的名字为展颜防晒霜那设计产品的时候产品名称必须包含展颜防晒霜几个字。)、打美白、打抗皱等概念的功效型护肤品 以上文字内容不仅包含在品名中不能出现,产品功效等文字说明里面也不可以出现 简三创意 2016年12月20日 1.奇迹 2.隐退细纹、减少干纹 3.淡化色斑、肤色不均 4.赶走粗黑 5.黯哑 6.层层渗透 7.淡化色印,深入提亮肤色 8.塑造天生无暇 9.完美 10.最佳 11.见证……奇迹 12.前所未有 13.渗入——深透 14.高能量 15.高效——有效 16.最佳、超凡 17.扫除黄气18.消除黯沉 19.更深层 20.缓解肌肤内在压力 21.屏障、强化、强化肌肤 22.唤醒 23.重获活力 24.宛如新生 25.恢复 26.如水般朝阳,独特活力水分 27.具优良性和吸收性 28.宛如与生俱来、焕发婴儿般新生 29.即刻、顷刻、转眼之间 30.榨取无污染地区 31.天然 32.毛孔深处 33.活性分子渗透 34.源源不断

35.能量 36.防御层、天然防护力 37.鲜活、年轻活力 38.层层渗透、直达基底 39.从源头阻止黯沉浊质 40.携同 41.密集、密集注入 42.持续 43.释放 44.打开肌肤通道

欧盟化妆品检测 中国化妆品检测 美国化妆品法规条例 化妆品检测标准

欧盟化妆品检测,中国化妆品检测,美国化妆品法规条例,化妆品检测标准 (2011/12/02 00:34) 西方及东方化妆品法规条例 表1及表2概括了化妆品出口的各国法规条例以作参考。某些化妆品声称有治疗用途或含有西药作主要成分,这类产品分别受控于澳大利亚、美国和日本的相关体系,并列为非处方药品。如去头屑洗头水、防龋牙膏等在美国是视作非处方药品监管。 表1:西方国家化妆品条例

条例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美国联邦法例第21章741.10条 化 学 成 分 或 化妆品 成 分 条例 Annexes Ⅱ,?Ⅲ,?Ⅳ,Ⅵ?Ⅶ?of?Directive?76/768/EEC&?sub sequent?amendm ents 指令76/768/EEC 附表Ⅱ,?Ⅲ,?Ⅳ,Ⅵ?Ⅶ及其修改指令 US?FD A?21?C FR73,74,84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美国联邦法例第21章73、74及82条 食 品和药 物法令中的化 妆品条例第 15节; The?National?Industri al?Chemicals?Notific ation?and?Assessme nt?Scheme (NICNAS ) 加拿大国家工业化学通告及评估方案 标签要 求 Article6?of?Direct ive?76/768/EEC& ?subsequent?am endments 76/768/EEC 指令第6条及其修改指令 US?FD A?21?C FR?701 &740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美国联邦 法例第 21章 701及 740条 S ec tio n? 食 品 和 药 物 法 令 中 的 化 The?Trade?Practices ?Act?1974 贸易惯例法令1974 The?Antitrust?Law?of?the?Rus sian Federation 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法例

(EU) No 358 2014 欧盟化妆品法规修订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358/2014 of 9 April 2014 amending Annexes II and V to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smetic products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Having regard to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Having regard to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30 November 2009 on cosmetic products (1), and in particular Article 31(1) thereof, Whereas: (1) Entry 25 of Annex V to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specifies a maximum concentration of 0,3 % in relation to the use of triclosan as a preservative in cosmetic products. (2) The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onsumer Products (SCCP), subsequently replaced by the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onsumer Safety (SCCS) pursuant to Commission Decision 2008/721/EC (2), adopted an opinion on the safety of triclosan for human health in January 2009 (3), followed by an addendum of March 2011 (4). (3) The SCCP considered that the continued use of triclosan as a preservative at the current maximum concentration limit of 0,3 % in all cosmetic products is not safe for the consumer because of the magnitude of the aggregate exposure, and the SCCS confirmed this position. However, the SCCP considered that its use at a maximum concentration of 0,3 % in toothpastes, hand soaps, body soaps/shower gels and deodorants, face powders and blemish concealers is safe. In addition, the SCCS considered that other uses of triclosan in nail products where the intended use is to clean the fingernails and toenails before the application of artificial nail systems at a maximum concentration of 0,3 % and in mouthwashes at a maximum concentration of 0,2 % are safe for the consumer. (4) In light of the SCCS opinions mentioned above, the Commission considers that maintaining the restriction on the use of triclosan at its current level would raise a potential risk to human health. The additional restrictions suggested by the SCCP and the SCCS should therefore be implemented in Annex V to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5) Entry 12 of Annex V to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specifies a maximum concentration of 0,4 % for single ester and 0,8 % for mixtures of esters in relation to the use of parabens as preservatives in cosmetic products, under the denomination 4-hydroxybenzoic acid and its salts and esters. (6) The SCCS adopted an opinion on parabens in December 2010 (5), followed by a clarification of October 2011 (6) in response to a unilateral decision by Denmark to ban propylparaben and butylparaben, their isoforms and their salts in cosmetic products for children under three years of age based on their potential endocrine activity, taken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2 of Council Directive 76/768/EEC (7). (7) The SCCS confirmed that methylparaben and ethylparaben are safe at the maximum authorised concentrations. In addition, the SCCS noted that limited or no information was submitted by industry for the safety evaluation of isopropylparaben, isobutylparaben, phenylparaben, benzylparaben and pentylparaben. As a result, for these compounds, the human risk cannot be evaluated. Therefore, those substances should no longer be listed in Annex V and, given that they might be used as antimicrobial agents, they should be listed in Annex II to make clear that they are prohibited in cosmetic products. (1)OJ L 342, 22.12.2009, p. 59. (2)Commission Decision 2008/721/EC of 5 August 2008 setting up an advisory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Committees and experts in the field of consumer safety, public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 and repealing Decision 2004/210/EC (OJ L 241, 10.9.2008, p. 21). (3)SCCP/1192/08, http://ec.europa.eu/health/ph_risk/committees/04_sccp/docs/sccp_o_166.pdf (4)SCCS/1414/11, http://ec.europa.eu/health/scientific_committees/consumer_safety/docs/sccs_o_054.pdf (5)SCCS/1348/10 Revision 22 March 2011. (6)SCCS/1446/11. (7)OJ L 262, 27.9.1976, p. 169.

【VIP专享】禁用化妆品及鉴别

国家质检总局 最新发布的禁用化妆品名单 2013-05-16 一、含有激素的护肤品品牌列表: SKII 、欧莱雅美白系列、玉兰油抗皱系列、欧泊莱、婵真、雅芳、强生(可伶可俐清痘系列)、自然堂、枚林凯、佰草集(抗衰老逆时系列)、旁氏(美白)、高丝、军献益肤霜(去痘)、艾文莉妖精水、敏婷、显陈粉刺净、泽平、安安洗面奶、李医生(去痘)、羽西眼霜(致敏)、自然美铅笔水磁场A(宛如新生的那个) 、邦定美肤霜、臻美的另一品牌、医之泉 (电视直销中的绝大多数美容产品、低档美容院中的护肤产品都含有激素)。 二、铅汞含量严重超标的进口化妆品名单: (1)产自美国的倩碧:恒彩唇膏、紧肤精华素; (2)产自日本的资生堂:肌肤之液(不包含旗下泊美、ZA等独立品牌) [2/8](3)产自德国的妮维雅:驻颜修复日霜、晚霜、修护眼霜; (4)产自瑞士和法国的紫金香:脂质果酸抗皱生肌霜、白霜美白祛斑精华素;以及来自瑞士的含有胶原的护肤品、来自德国的含有水解角蛋白的双重修护液。 三、致癌唇膏 C.D (4)、兰蔻(3)、倩碧(2)、Y.S.L (5)、雅诗兰黛(3) 、资生堂(2) 、SKIN FOOD (3)、香奈儿(2) 注:后标数字越大含铅越多 四、严重含有有害物质的产品 日本DHC化妆水含有间苯二酚 (间苯二酚主要用于染料工业、塑料工业等领域,具有毒性,可引起头痛、头昏、抽搐、呼吸困难、体温及血压下降,涂在皮肤上可引起皮肤损害,并可吸收中毒甚至引起死亡,是国际公认的“三致”物质———致癌、致突变、致畸。最主要是导致白血病、癌症等恶性血液疾病) 法国兰蔻、香奈儿含有腐烂动物尸体炼制的动物油 韩国SKIN [4/8]香奈儿国际之蓝色几何美白祛斑霜 飘影防晒洗发露

化妆品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doc

名词解释 1?广义化妆品:指以化妆为目的的产品总称。 2 ?化妆品皮肤病: 是指人们在口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是一组有不同临床表 现、不同诊断和处理原则的临床症候群,发病前要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并且皮肤损害的原发部位是使用该化妆品的部位,还必须排除非化妆品因素引起的皮肤病。 3.狭义法律 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法的主要表现形式。4?行政规章: 是由国务院各部、局、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5?行政处罚: 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向对方给了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6?卫生行政许可: 是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手段,是有效阻止不安全产品进入市场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7?化妆品流通的定义: 是指化妆品从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的全过程,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化妆品批发企业、再到化妆品零售企业或者专业市场,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的过程。 8.狭义化妆品狭义: 因各国的习惯与定义方法不同而略有差别。但从使用目的看,均为保护皮肤、毛发、维持仪容整洁,遮盖某些缺陷,美化面容,促进身心愉快的日用品。 9?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是指接触化妆品而引起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和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10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 ?地方性法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 12.行政处分: 是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责任形式,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地行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 13?产品质量检验: 包括?对外购材料和外购件、过程和成品进行的检验,是根据给定质量标准,按照一定的验证方法和程序,对被验证的物资进行分析、测量,并将分析和测量结果与给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对比,对其质量特性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 既有把关作用又起预防作用,是产品质量形成过程屮极重要的环节。 14直销的概念 直销是指生产企业不设店铺、不经过屮间商,而通过直销员直接把本企业产品销售给消费 者的经营方式(人员直销或直接推销)。 简答题 1?技术标准的分类 (1)基础标准:

2018化妆品网上备案禁用词语

一、2018网上备案禁用词语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禁用语嵌入备案管理系统,备案产品名称或者功效描述涉及到词库里面的内容时,系统会给审核人员提醒,目前基本已确定词语有以下(仅供参考) (一)超出化妆品定义范畴_超出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功能。 禁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词语)词语: 温、暖、热、熏、健康、私、隐私部位、私密、私户、暖养、私处 安抚紧绷皮肤、私部、私护、私密部位、吸附铅汞、奢华养护、暖活、暖养、温活、温养。 (二)易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混淆的情况_超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功能或部位。 禁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词语)词语:塑、瘦、纤、臭、胸、脱、挺、白、染、斑、黄、翘、雕、固、烫发、一洗黑、生毛、肤色淡化、黯沉、肤色淡化、修身、纤体、塑型、美塑、曲线玲珑、美体、丰美(胸部用品)、毛发再生、塑形、玲珑、丰韵、雪颜、雪肌(肤)、黑色素、色沉、对抗紫外线、收腰、大小白 烫发、强韧发丝、乌发、一洗黑、黛发、生毛、好易白、增白、嫩白、肤色淡化、净斑、黯沉、祛痕、尽情晒、安馨晒、防辐射、绿瘦、瘦脸、瘦腿、轻盈霜、减肥、易瘦秀姿、瘦、修身、纤体、纤腿、纤姿、塑脸、塑身、塑型、美塑、塑美、身体紧致、清脂、燃脂、溶脂、苗条、秀身、曲线、曲线玲珑、美体、百世体安、挺美、丰乳、魅乳、丰美(胸部用品)、丰胸、坚挺、使乳房丰满、乳腺膨胀、丰韵提升、育发、毛发再生、密发、染发、天然染发、黑发、脱毛、密多嘿(用于洗发护发类产品)、强根建发、强韧发根、固发生根、毛发新生、生发、固发、止脱、防脱、 (三)虚假夸大、贬低竞品_使用极限用语或谐音夸大宣称产品特性功效或原料的情况;以不具有,不包含,强调无某特性等作为宣传点。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优于竞品的情况。 禁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词语)词语:1~100的具体数字、纯、天然、超、防止、除、绝、首、顶、冠、特、巨、极、尽情、速、即时、最、奇、强、持久、零、无、0、低、不含、不添加、天然零负担、无毒、无添加、最XX、防敏、高效、神效、全效、奇效、极致、零负担、安全无刺激、无硅油、无香精、无油、无着色、百草、彻底、完全、温和不刺激 天然零负担、零敏、极佳、无毒、最先、无添加、无添加矿油配方、不添加防腐剂、无香、第一、首个、首家、首选、顶级、特级、彻底清除、防敏、神效、高

化妆品违禁物质

化妆品违禁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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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违禁物质 首先,一个合格的厂子和合格的产品必须检测的微生物、砷、汞、铅、甲醇,是最大禁忌。对原料的最大谨慎也是这几个。 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常见污染物限量(mg/kg)备注 汞 1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铅40-------改为10 砷10-------改为2 甲醇2000 2015版 化妆品中常见重金属(含有重金属不一定违禁) 粉底、防晒剂———二氧化钛、氧化锌、铅、铬和钕等。 口红———色料中一般含有一定量的铅。 美白祛斑产品———宣称效果迅速有奇效的产品易含汞、铅等重金属。 其次,不能含有违禁西药。类固醇、抗生素、氢醌、对苯二酚、丙烯酰胺等 一些近几年被重视的,钕、铬、塑化剂、三氯氰胺、对羟苯甲酸甲酯、苏丹红、性激素、A酸等 以下为化妆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名单,虽然并非所有物质均有条件被检测到,但国家相关部门正更新增加更多违禁物质,并提高检测能力。 1.斑蝥素(表3 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表所列仅用于头发用品的斑蝥酊中所含斑蝥素除外) 2.异狄氏剂 3.异艾氏剂 4.(2-异丙基戊-4-烯酰基)脲 5.(4-(4-羟基-3-碘苯氧基)-3,5-二碘苯基)乙酸及其盐类 6. (乙二酰双亚氨乙烯)双[(邻-氯苯基)二乙基铵]盐,如:安贝氯铵 7. 1,1,3,3,5-五甲基-4,6-二硝基茚满(伞花麝香) 8.苯甲酸[1,1-双(二甲氨基甲基)]丙基酯(戊胺卡因,阿立平)及其盐类 9.六氯代苯(1,2,3,4,5,6-六氯环已烷)(林丹) 10. 1,2-环氧丁烷 11. 1,3二甲戊胺及其盐类 12. 1-萘胺和2-萘胺及它们的盐类 13. 1-丁基-3-(N-巴豆酰对氨基苯磺酰)脲 14. 1-二甲基氨基甲基-1-甲基丙基苯甲酸(阿米卡因)及其盐类 15. 1-甲氧基-2,4-二氨基苯(2,4-二氨基茴香-CI76050)及其盐类 16. 1-甲氧基-2,5-二氨基苯(2,5-二氨基茴香)及其盐类 17.氯鼠酮 18. 2-(4-烯丙基-2-甲氧苯氧基)-N,N-二乙基乙酰胺及其盐类 19. 2-(4-甲氧苄基-N-(2-吡啶基)氨基)乙基二甲胺马来酸盐 20. 2,2,2-三溴乙醇 21. 2,2,2-三氯乙-1,1-二醇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 2010年11月29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化妆品检测方法的验证程序,《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 验证技术规范 为加强对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和验证工作,明确检测方法验证内容和评价标准,有效保证研究制定的检测方法具备先进性和可行性,特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和建立过程中检测方法验证内容、技术要求和评价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验证与评价。 2 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释义 3.1 本规范中所指化妆品中禁用物质是指《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化妆品禁用组分。 3.2 本规范中所指化妆品中限用物质是指《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限用防晒剂、限用防腐剂、限用着色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等。 4 定义与术语 4.1 被测物质 是指本规范第3项规定的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

4.2特异性 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检测方法所具备的检测和区分共存组分中被测物能力的特性。 4.3 线性及线性范围 4.3.1 线性 是指在设计范围内检测响应值与样品中被测物质浓度或量成比例关系的程度。 4.3.2 线性范围 是指利用一种方法取得精密度、准确度均符合要求的检测结果,而且呈线性的被测物质浓度或量的变化范围。 4.4检出限和定量下限 4.4.1 检出限:被测物质能被检测出的最低量。 4.4.2 定量下限:能够对被测物质准确定量的最低浓度或质量。 4.5 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 4.5.1检出浓度:按照检测方法操作,方法检出限对应的被测物质浓度。 4.5.2最低定量浓度:按照检测方法操作,定量下限对应的被测物质浓度。 4.6 精密度 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相同浓度被测物质的一系列独立测量结果的一致程度,包括日内精密度和日间精密度。 日内精密度:同一天测定的精密度。 日间精密度:不同天测定的精密度。

欧盟化妆品成分标注规程

欧盟化妆品成分标注规程 2004-7-2 9:26:46 来源:美容化妆品网 作为化妆品的一项重要内容,许多国家对化妆品标签上成分标注的问题有不同的规定,欧盟的《化妆品规程》76/768/EEC以及《委员会规程》 95/17/EC就欧盟化妆品成分标注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1.要求在化妆品包装上标注化妆品的全成分,如果因体积、大小等实际原因无法做到时,可印在宣传资料、标签或卡片上,但同时应在外包装上印制符合规定的简语或符号指示消费者参看; 2.成分标注要求以重量递减的顺序标注,句头应采用“成分”作为引导语; 3.下列情况不属于成分物质:原料中的杂质,生产中用到的辅料但成品中不含有,作为香料或芳香物质的溶剂或载体并严格控制使用量的物质。 4.香料和芳香成分及其原料应用“香料”或“香精”用语给予指示。含量低于1%的成分可按任意顺序标注在含量大于1%的成分的后面; 5.着色剂可以以任意顺序标注在其他成分之后,但必须采用《欧盟化妆品规程》中规定的色号或命名法; 对于有多种色号的美容化妆品,使用范围内所有着色剂都应列出,并标注“可能含有”字样; 6.成分必须采用《欧盟化妆品规程》中所规定的命名法; 7.对于皂、浴球或其他小型产品,由于体积或形状的原因,不便将成分内容包含在标签、卡片、宣传单等上面时,可以在销售展示柜的旁边加以公告说明; 8.制造商、代理商或进口销售商,基于商业秘密的原因,可以要求在成分目录中不标注1种或多种化妆品成分,但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向生产地或最初进口地所在的成员国的主管机关提交“成分保密 申请; 9.为了充分进行评估和管理,申请资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a)申请单位(人)的名称或称谓、地址或总部。 (b)申请保密的成分的准确命名,即: ———CAS,EINECS和色素索引号,化学名称,IUPAC名称,INCI国际名称,欧洲药典中的名称,卫生组织推荐的国际非专有命名法名称,规程76/768/EEC中所述的普通命名法名称(如果该成分在以上命名法中存在的话)。 ———如果该成分在上述的命名法中不存在,例如一些纯天然成分,那么,要求提供其基料名称,所用动物或植物部位的名称,该成分组份的名称,例如:溶剂名称。

最新发布的禁用化妆品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 )

最新发布的禁用化妆品名单(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最新发布的禁用化妆品名单 2013-06-16 一、含有激素的护肤品品牌列表:SKII 、欧莱雅美白系列、玉兰油抗皱系列、欧泊莱、婵真、雅芳、强生(可伶可俐清痘系列)、柏莱雅、枚林凯、佰草集(抗衰老逆时系列)、旁氏(美白)、高丝、军献益肤霜(去痘)、艾文莉妖精水、敏婷、显陈粉刺净、泽平、安安洗面奶、李医生(去痘)、羽西眼霜(致敏)、自然美铅笔水磁场A(宛如新生的那个) 、邦定美肤霜、臻美的另一品牌、医之泉 (电视直销中的绝大多数美容产品、低档美容院中的护肤产品都含有激素)。二、铅汞含量严重超标的进口化妆品名单:(1)产自美国的倩碧:恒彩唇膏、紧肤精华素; (2)产自日本的资生堂:肌肤之液(不包含旗下泊美、ZA 等独立品牌)

(3)产自德国的妮维雅:驻颜修复日霜、晚霜、修护眼霜; (4)产自瑞士和法国的紫金香:脂质果酸抗皱生肌霜、白霜美白祛斑精华素;以及来自瑞士的含有胶原的护肤品、来自德国的含有水解角蛋白的双重修护液。三、致癌唇膏 C.D (4)、兰蔻(3)、倩碧(2)、Y.S.L (5)、雅诗兰黛(3) 、资生堂(2) 、SKIN FOOD (3)、香奈儿(2) 注:后标数字越大含铅越多四、严重含有有害物质的产品日本DHC化妆水含有间苯二酚 (间苯二酚主要用于染料工业、塑料工业等领域,具有毒性,可引起头痛、头昏、抽搐、呼吸困难、体温及血压下降,涂在皮肤上可引起皮肤损害,并可吸收中毒甚至引起死亡,是国际公认的“三致”物质———致癌、致突变、致畸。最主要是导致白血病、癌症等恶性血液疾病)法国兰蔻、香奈儿含有腐烂动物尸体炼制的动物油 韩国SKIN FOOD含有霉变羊胎盘溶液 德国妮维雅含有工业酒精

化妆品禁用语

附件 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评审行为,使标签审核工作执行统一、规范的审核标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法规规范要求,特制订以下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作为审核化妆品产品名称标签标识的评判标准。 一、禁止使用虚假夸大用语 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显效;神效;奇效;广谱(防晒除外);第X代;速白;一洗白;一洗黑;永久性(染发产品除外);专业(发烫、美甲产品除外);杰出(抗氧化);XX天见效;XX周期见效;超强;激活;全方位;全天候;安全;无毒;溶脂;吸脂;燃烧脂肪;瘦(身、脸、腿);减肥;使身体肌肉组织增强、强壮;延年益寿;永葆青春;防止(皮肤老化);第二肌肤;增强皮下组织新陈代谢;深层;细胞再生;DNA再生;提高(保护)记忆力;提高肌肤抗刺激(能力);化解死细胞;防止皱纹形成;去(祛)除皱纹;修复断裂弹性(力)纤维;止脱;采用新型着色机理永不褪色;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更新肌肤;破坏黑色素细胞;阻断黑色素形成;丰乳;丰胸;使乳房丰满;改善(促进)睡眠;舒眠等。

二、禁止使用明示或暗示对疾病有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 治疗;除菌;抑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消炎;抗炎;抗敏;防敏;柔敏;舒敏;缓敏;脱敏;褪敏;改善过敏现象;降低肌肤敏感度;镇定;镇静;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排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除湿;润燥;消除斑点;祛除雀斑、黄褐斑、蝴蝶斑、妊娠斑;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全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治疗)酒糟鼻;伤口愈合;清除毒素;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等。 三、禁止使用医疗术语 处方;药方;药物配方;药物制剂;药物;中药;中草药;中医世家;祖传秘方;医;医疗;医治;医生;大夫;护士;诊断;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皮肤变态反应;皮肤病;皮炎;丘疹;脓疱;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脚气;鹅掌癣;花斑癣;牛皮癣;传染性湿疹;斑秃;全秃;病变性脱发;毛囊激活;伤风感冒;经痛;肌痛;头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气管炎;消化不良;失眠;刀伤;烧伤;烫伤;疮痈;毛囊炎;皮肤感染;皮肤面部痉挛;细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厌氧菌;牙孢菌;痤疮;毛囊寄生虫;雌性激素;雄性

2018版-化妆品广告法违禁词汇总

(一)化妆品网页描述中禁止发布的内容 网页描述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具体要求如下: A. 商品网页描述、标签、说明书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法律禁止的内容: 网页描述中禁止使用“最高、最佳、最好、顶级、极品、最高档、100%安全、100%无污染、最安全、最健康、最专业、最先进、最新科学、最佳、最高级、顶级”、“最新技术”、”国家级“、“最先进加工工艺、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等等绝对化词语“ 禁止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驰名商标、“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央视上榜品牌、CCTV上榜品牌、CCTV展播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内容的词语(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除外)。 禁止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免检商品”宣称。(备注:新商标法第14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按照新商标法第53条规定,将被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未取得专利的,禁止声称专利产品;如果声称“取得专利、获得XX专利、专利产品”的,应具体标注出专利类别和专利号。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禁止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禁止出现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

各国化妆品法规解读

中国化妆品法规解读 参照欧盟的化妆品规程,我国制定了化妆品卫生规范。具体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其终产品的卫生要求。

美国化妆品法规解读 进入美国的化妆品必须符合美国 FDA许可的化妆品成份及其规范的化妆品成分的INCI名称。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FDA关于化妆品标签法规的若干具体要求,标签必须真实而无误导。 功能性化妆品在美国一般为OTC(非处方药物)类化妆品,不仅要符合FDA化妆品法规,而且还必须向美国FDA办理OTC注册等事宜。 按照美国FDA的规定,在FDA注册要求办理以下内容: (1)化妆品成分及其含量评审; (2)修改化妆品标签使其符合FDA的标签评审; (3)化妆品生产企业注册; (4)化妆品成分注册。 针对以上要求,化妆品生产厂商应提供以下有关文件: (1)中英文产品名称及其成分表; (2)中英文产品标签说明; (3)安全性检测与试验报告,以及有效性(功能性)的试验报告; (4)在申办过程中,提供及补充其它检测与试验报告或其它相关资料; (5)提供与申报文件资料相符的适量样品。 一般来说,向美国FDA提交注册申请文件后,其审批时间为半年至一年。办理在美国FDA的注册费用约1万美元,而功能化妆品的注册办理费用将要根据具体产品而定。 欧盟化妆品法规解读 按照欧盟指令76/768/EEC第六次修改版93/35/EEC的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应提供化妆品的技术文档。当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成分证明 性质和数量描述、各成分的理化性能和微生物性能描述、原料的材料安全资料表、香精检验证明书、疯牛病检验证明书; 2、制成品的描述 制成品的稳定性、理化性能描述及微生物性能描述等 3、制成品的安全评估表

2009年国家质监局公布的禁用化妆品名单详解

2009年国家质监局公布的禁用化妆品名单 一、含有激素的护肤品品牌列表: 欧莱雅美白系列 玉兰油 欧泊莱婵真 雅芳 强生 自然堂 枚林凯 佰草集 旁氏 高丝 军献益肤霜 李医生 羽西眼霜(致敏) 可伶可利 自然美铅笔水磁场A(宛如新生的那个) 邦定美肤霜 臻美的另一品牌 医之泉 (电视直销中的绝大多数美容产品、低档美容院中的护肤产品

都含有激素。) 二、铅汞含量严重超标的进口化妆品名单: (1)产自法国的倩碧:恒彩唇膏、紧肤精华素; (2)产自日本资生堂肌肤之液:唇膏; (3)产自德国的妮维雅:驻颜修复日霜、晚霜、修护眼霜; (4)产自瑞士和法国的紫金香:脂质果酸抗皱生肌霜、白霜美白祛斑精华素;以及来自瑞士的含有胶原的护肤品、来自德国的含有水解角蛋白的双重修护液。 三、严重含有有害物质的产品 日本DHC化妆水含有间苯二酚 (间苯二酚主要用于染料工业、塑料工业等领域,具有毒性,可引起头痛、头昏、抽搐、呼吸困难、体温及血压下降,涂在皮肤上可引起皮肤损害,并可吸收中毒甚至引起死亡,是国际公认的“三致”物质———致癌、致突变、致畸。最主要是导致白血病、癌症等恶性血液疾病) 韩国“兰芝”柔润凝亮修护眼霜细菌总数超标40倍 法国兰蔻、香奈儿含有腐烂动物尸体炼制的动物油 韩国SKIN FOOD含有霉变羊胎盘溶液 德国妮维雅含有工业酒精 韩国梦妆铜超标 韩国THE FACE SHOP化妆水只值3元钱 (其中都是95%以上的蒸馏水,剩下的5%就是酒精和香料,色

素的混合) 雅芳up2u细菌含量超标 (完全是由“雅芳”护肤品的下脚料灌装的。无论是质量还是效果都很差) 美宝莲粉底含铅量超标16倍,汞含量超标两万倍 (长时间使用不但会造成皮肤暗淡,产生色斑,严重还会造成肾衰竭等) 露华浓、雪完美含有强致癌物质 四、质检总局最新发布的禁用化妆品 欧莱雅风盈持久透气两用粉饼 欧莱雅完美防晒三重隔离露spf20 pa++ 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spf14 pa+自然色 香奈儿国际之蓝色几何美白祛斑霜 飘影防晒洗发露 丁家宜美白防晒乳液 妮维雅美白防护日霜 玫琳凯嫩肤防晒乳 玫琳凯护手霜 小护士美白嫩肤霜 佳雪青春净白露(雅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羽西亚光粉底霜spf6 雅芳凝白防晒日霜

化妆品行业广告法禁用词

化妆品行业广告法禁用词 广告禁用词 延缓氧化、新陈代谢、还原健康、保证绝对、抚平毛躁、专业控油、健康再生、杂志宣传、独特、一洗还原、0伤发、女神、恢复保证止痒、祖传、精准、惊现、 I 惊爆、竟然、竟、胆敢 国家级、顶级、极品、绝无仅有、顶尖、万能、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便宜、最 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世界领 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最受欢迎、最佳、最爱、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压轴、问鼎、空前、绝 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鼎级、鼎冠、定鼎、

完美、翘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绝无仅有、寸土寸金、淋漓尽致、无与伦比、唯一、卓越、卓著、第一、领导品牌、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0.1、T0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全国X大品牌之一、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王牌、销量冠军、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无敌、永久、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领先上市、巨星、著名、奢侈、世界全国X大品牌之一、奢侈、至尊、巅峰、优秀、资深、领袖、王者、之王、冠军

独创、独据、开发者、缔造者、创始者、发明者、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首席、首府、首选、首屈一指、国家领导人、国门、国宅、首次、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品质、全网首发、全国首发、首家、全网首家、全国首家、XX网独家、XX网首发、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世界级、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金牌、名牌、优秀、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超级、超好、超能、超薄、特好、特级、特薄、老字号、领导品牌、特供、专供、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王牌、销量冠军、极致、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万能、领航、耀领等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绝版、珍稀、臻稀、稀少、绝无仅有、绝不在有、稀世珍宝、千金难求、世所罕见、不可多得、空前绝后、寥寥无几、屈指可数、史无前例、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秒杀、抢爆、售罄、售空、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不会再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不会再便宜了、

化妆品宣称禁用词汇

46 口腔护理用品工业 ORAL CARE INDUSTRY第二十七卷第三册 2017年6月 化妆品宣称禁用词汇 伊仁 中图分类号:TS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 -3607(2017)03-46-02 在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 二章第十六条有规定: 第二十六条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 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 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 容。 法规中并未具体指出化妆品宣称中不得使用的 词汇,但是这么多年根据行业各位朋友的经验,我们 还是可以总结得出,不得使用的词汇情况如下。 化妆品宣称禁用词汇可分为九类,分别为: 绝对化词意、 虚假夸大性词意、 医疗术语、 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效果的词语、 医学名人的姓名、 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 意、 庸俗性词意、 封建迷信性词意、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而以上每一类词汇中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禁用词汇,即法规明确禁用以及征求意 见稿后禁用的词语; 另一种是风险较高,备案时极有可能不通过的 词汇。 下面请看详细情况! 一、绝对化词意 就是词语的表达过于绝对。明确禁用的词语有: “效”字类: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 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换肤、去除皱纹、无副作用等 “最”字类:最、第一、第*代、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至尊、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等 风险较高的类似词语有: 100%、完美、无暇,以及全天候、24小时等具体 时间具体数字的宣称也是不能用的。 二、 虚假夸大性词意 比如,如果只是在配方中加入天然产物成分的 化妆品但是却宣称“纯天然”,这就是夸大而且虚假 了。 这类禁用的词语有: “重生”类:复活、再生、更生、重生、整形、微整、整肤、换肤、激活、活细胞 “渗透”类:高渗透、透皮、透活、微导、零负担 “特效”类:丰乳、丰胸、强壮、抗疲劳、抗氧化、热能 “专业”类:这一类词语可以在专业店或经专业 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产品 中使用,但用在其他地方就属于夸大性词意 下面这些词语宣称时可以使用,但是如果使用 了这些词语就必须在产品注册和备案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证明其真实性:敏感、纳米、无添加、纯天然、纯植物、生态、有机 风险较高的类似词语:专业吸附铅汞,排解化学 物质、激素;光学美白、重建、超级、快速等。 三、医疗术语 与医学、药学、各类皮肤病和疾病相关的名称都 是禁止在化妆品宣称中使用的。 明确禁用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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