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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执业豁免权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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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执业豁免权问题的思考

一、引言

(一)当前刑事辩护律师的窘境

修订后的刑法第306条第1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法条建立在律师法相关条文的基础上,实际上是专门给律师规定了“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该罪从其增设时起,就受到律师界和学术界的关注和质疑。

律师是商人和法律专业人员结合的特殊职业群体,一面是正义的化身,一面是不拿国家工资自食其力的“个体户”,双重身份一旦平衡得不好,在利益诱惑面前缺乏自律,就容易跌入“钱眼”。但是,律师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弱势地位,也是造成律师搞潜规则的一个原因。律师在司法体系中的弱势特征,更多地表现在办案过程中正常工作条件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尤其是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通常会被羁押,律师不能够直接与他们签协议。通常都是他们的亲属与律师签订委托书。由于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亲属或朋友,当他们向律师询问并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情况时,作为律师不好不说。可是,要说到什么程度?比如告诉他们哪几个证人证言是有利的,哪几个证人证言是不利的,这些目前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委托人找到那几个作不利证言的证人,加以威逼利诱等,使其不作证,那么律师就很可能承担法律风险。

(二)对刑法306条规定引发的争议

不少律师把刑法第306条称作是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306条规定比较模糊,特别是对“引诱”一词的界定不清,很容易导致刑事辩护律师被扣上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罪名。在同一案件的审理中,律师和检察官总是处于对立状态,双方的关系很微妙,一旦发生冲突,律师就可能被检察机关以306条来抓辫子。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司法实践的实际状况,越来越多的律师和学者提出诸多理由建议废除刑法306条。笔者亦持此观点,现从道德和制度两个层面予以探讨。

二、对当前刑辩律师执业窘境的原因探析

第一、道德上的陷阱

(一)法律职业者的“技术理性”

1.技术理性的产生

中国自古以来是个泛道德的社会,当法律职业道德与大众道德发生冲突时,民众和官方就会要求法律家遵循“舍法取义”的方式来处理法律问题。这里混淆了法律职业道德和大众道德,以大众道德取代了职业道德。我们所知道的各种法律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各种法律工作日益专门化的历史。沿着社会分工发展的规律,法的发展是按照法的自治化方向进行的,它带来的一个结果则是法律活动的进一步的专业化,因而也就造就了法律家,进而也就出现了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即法律家的“技术理性”(artificial reason)。进而又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与大众道德的分离。

2.技术理性的发展

随着法律职业的细化和现代国家的司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道德进一步分野,出现了作为辩护方的律师职业道德、作为审判方的法官职业道德和作为控诉方的警察、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按照社会学家的观点,任何职业都有道德法典,要求其所有成员遵守,违反者将受到惩戒直至开除。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主要特征。可以这样认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是法律职业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是不存在成熟的法律职业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律师职业道德,也就没有成熟的律师职业。律师的职业道德是一种法律职业道德,其与大众所崇尚的道德是有巨大的区别的,而且与同属于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的职业道德也是有严格区别的。不能以其他法律职业道德取代律师职业道德,更不能以大众道德取代律师职业道德,否则,就会导致律师职业的毁灭,进而导致法治进程的迷失。

(二)法律职业的“非道德性”

1.“非道德性”成分存在的必然性

法律职业道德与大众道德内容最大的不同可能是法律职业的“非道德性”,其根源就在于法律家的专业化。法律家的“技术理性”和其诉讼职能使其往往远离大众道德,甚至有背离人间情理,违反社会伦理之虞。“非道德性”并不是违背伦理道德,而是指与大众伦理道德存在

隔阂或者不完全相容;“非道德性”成份也不是法律职业的本质要求,而是附属性、表象性的成份,绝不能把法律职业的非道德性成份等同于法律职业的整体道德评价结论。

善于关注道德问题的法理学家朗.L.富勒曾就律师的职业道德谈到这样一个问题:在一件刑事案件中,律师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是完全妥当的。非但如此,而且律师还可以收取费用,他可以出庭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并接受酬劳而不感到良心的谴责。富勒说:“假如被告所请的每一位律师都因为他看上去有罪而拒绝接受办理该案件,那么被告就犹如在法庭之外被判有罪,因而得不到法律所赋给他的受到正式审判的权利。假如律师因为认为一个诉讼委托人有罪而拒绝替他辩护,那么他就错误地侵占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职权。”

2.中国传统道德理念对于律师职业道德的冲击

中国是个泛道德的社会,而且大众道德泛滥,所以自古律师(讼师)就是被戏虐的对象,为公众所不容。律师被认为是替坏人说话的人,自然就也被归为坏人行列,至今这种思想仍然普遍存在。建国以后我国的律师制度仿效苏联,将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误以为这能够为律师职业的正当性添加了政治和组织上的“安全系数”;57年反右斗争律师制度夭折;70年代末恢复律师制度后,仍然经历了律师被赶出法庭甚至被错误拘捕等问题,都可以说是这种大众道德在作祟,是律师丧失了自己应有的职业道德作支撑点,从而陷入了一个巨大的陷阱。不久前的沈阳刘涌案件无疑在这一点上为我们的大众道德泛滥加了一个极其有力的注解。各种媒体,包括网络对律师及其为该案件论证的专家们的抨击无疑是中国大众包括执法者们的“心声”,对“收钱”为坏人说话的这些“讼棍”进行无情的打击,正是基于大众道德的情绪而迸发出来的所谓“正义之声”。这从本质上混淆了律师职业道德和大众道德的界限,从制度上阻碍了我国正在推进的法治进程。即使从公众自身权利的保障角度来看,我们的公众和一些司法者的反应也是欠思考的和不明智的。可以说这种反应是我们传统的泛道德的文化的一种本能表现。

(三)新《刑法》306条为律师职业设置道德陷阱

律师按照行业职业道德执业不仅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更是为每一个公民包括司法者辩护。因为我们每一个公民包括司法者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这种道德观念上的错位无疑成为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一个危险的陷阱,同时,也是公众基于本能的道德情绪为自身设置的一个危险的陷阱。新《刑法》306条所规定的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

罪恰恰是这样一个道德上的陷阱在立法上的表述。该条文从表面看无可指责,恰恰就是它是符合大众道德要求的。而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其为当事人服务,不仅为无罪的人服务,也为有罪的人服务。律师是法律职业中的独立、特殊群体,不能将大众道德强加于律师,更不能将司法机关的职业道德强加于律师,如果那样,也就取代了律师职业道德,无异于抽掉了律师职业的脊梁,从根本上导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该法律群体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第二、制度上的缺陷

(一)合理的诉讼模式

1.“平等武装”的控辩双方

诉讼架构的合理设置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公正,只有程序的公正,才可能有实体的公正。现代的诉讼理论普遍认为,刑事诉讼在本质上就是国家与被告人在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上进行的一场竞赛,以法院为代表的中立者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最终的裁判。诉讼的公正性就体现在控、辩双方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向裁判者表达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的证据,并说服裁判者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合理的诉讼架构应该是消极、中立的审判和能够相互抗衡、“平等武装”的控方和辩方。“平等武装”的实现应当建立在制度上平等地设置控、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惯例中的律师执业豁免权

由于以侦查和检察机关为代表的国家一方与被告人相比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世界各国正是为了使辩方获得平等武装而设置了律师制度。而律师辩护制度得以真正实现的关键就在于律师能够独立、安全地履行辩护职能。律师的执业权利无法与警察和检察官的国家权力相比和抗衡,因此,在制度设计上,为了保持双方的平衡,会减少律师的义务,以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从国际惯例来看,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任何一个国家的律师都享有执业豁免权,不因其在法庭上的言论而受到刑事、民事责任追究。所谓豁免是指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与律师会见之后,态度上是否发生变化,辩护律师都不受法律特别是刑事法的追究。纵观世界各国,许多国家都对律师给予了特别的司法保护,以保证律师能够正常地履行职责。

(二)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对于律师职业的“歧视”

1.律师权利的缺失

在我国,从权利角度看,我国律师的权利与以警察、检察官为代表的控方的权力根本就难以抗衡。而且我国刑事法律对律师在刑辩护中的权利有诸多“卸甲”的规定,这些规定限制和阻碍律师能够拥有与控方平等抗衡的能力,如侦查阶段行使的是不完全的辨护、阅卷难、取证难等。这些律师权利的设置之所以成为“卸甲”的规定,主要是因为权利规定不到位,另一方面,对于侵犯律师权利行为的责任不到位也纵容了司法机关刁难律师,使得律师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沦为与当事人平等的地位,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应有作用得不到发挥。实践中出现了“请不请律师一个样”的情况。制度设计的倾向性和传统的观念使中国的刑事辩护举步维艰。

2.律师义务的加大

从义务角度看,不但没有减少律师义务,降低律师执业风险,更为甚者的是刑法306条给律师设置了一个看似公允的义务。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但由于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是律师担任,因此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律师,到目前为止,涉嫌该罪案件也说明了这一点。

这条规定首先是对律师的歧视,也违反了刑法所倡导的平等原则。把律师作为该罪的特殊主体,有很强的强调意味,会起误导作用,相对于警察、检察官、法官而言,律师是个人执业,是弱者。中国的律师制度还处在发展阶段,还很脆弱,需要更宽松、更良好的执业环境。即使为了实现刑法一般预防的功能,由于刑事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与各种证据和证人接触的机会较多,而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罪名对其进行惩戒和威慑,但是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与证据和证人接触的机会更是非常多的,并且由于掌控权力更具有毁灭、伪造证据和妨害证人作证的可能性,立法者却没有对这类主体规定相应的罪名是不公平的。而且司法工作人员因为伪造、毁灭证据触犯其他罪名,立法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必须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而律师只要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在这一点上也是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控方采取诱导取证者有之,刑讯逼供者有之,这些做法在法庭上被否定之后,承办人员并不承担责任。这无疑是一种立法上的制度偏袒。

其次,该法条的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不但给律师“卸甲”,而且成为悬挂在律师头上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给了自己的对手----控方实施职业报复的机会。按照这个法条设置的义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在行为上小心翼翼,心理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种职业风险的加大使得律师不可能毫无顾忌地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或在法庭展开辩论,极大地降低了辨方对控方的抗衡能力,无异于卸掉了律师的武装。同时控方如果认为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对其指控不利,便可能利用其职权再向证人、当事人核实,甚至以证人、当事人改变证言和陈述系律师教唆为由,指控律师构成犯罪,对辩护律师进行职业报复,这无异于赋予了对立方一把能够刺向辩护律师的利剑。辩护律师和控诉方本来立场和职能相左,而律师的犯罪由控诉方追究,严重违反了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这两方面给律师职业造成严重的威胁,加大了职业的风险。全国200多名律师因306条受到刑事追究,造成律师在刑事诉讼执业中诚惶诚恐,甚至发生某地律师业内秘密通知某某地的刑事案件不要受理,以免进入危险地带。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证,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威信,阻碍了国家的法治建设。

最后,法律设置权利义务应当充分考虑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一是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律师的权利,当事人趋利避害,自然会隐匿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夸大甚至虚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法律不可能也不应该因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因为这是其辨护权中的应有之意。律师为什么要独自承担这项义务呢?二是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中,自然可能会得知一些侦查机关未获取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按刑诉法第38条举报会违背律师的辩职能,不举报又会可能被司法机关以刑法306条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岂不陷入了一种尴尬的两难境地?也是基于律师职业的这种特殊性,西方国家乃至刑事司法国际标准性文件中都规定有律师的某些特许权利。其中就有“辩护豁免权”的规定。而我国刑法306条是与此相反的规定,让律师承担着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这怎么能够让律师很好的履行辨护职能,使法官弄清事实及法律关系,做出公正的判决呢?

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律师执业豁免权制度的设想

虽然新修改的律师法,让我们看到了律师执业条件改善的曙光,但是还要看到,仅仅这么一条笼统的条文,并不能扭转长期以来律师办案难的情况。下面就《律师法》第37条本身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采取有以下设想。

(一)律师豁免权的范围应依照全面豁免原则修改

律师在刑事诉讼执业活动中,其言与行本身是无法分割的。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其辩护言论本身是一体的,要彻底地割裂律师的辩护言论与辩护行为有些勉为其难。律师刑事诉讼中的执业豁免权在世界范围内是一项普遍的法律制度。豁免即意味着是一种例外,由于言与行的相连性,单纯的豁免言论而不豁免与言论密切相联的行为是不科学的。因此,构建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制度,应当坚持全面豁免原则。但是全面豁免,并不代表全部豁免,对与律师刑事辩护执业活动无关的言行,应当坚决排除在豁免的范围之外。在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的制度设计上,应当具体阐述如下:

1.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言论的豁免

(1)律师的刑事辩护言论,应当依法不受追究。(2)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证人所做出的一些诱导性的问话或伦理道德上的开导,应当依法不受追究。

2.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行为的豁免

(1)律师非因故意在刑事诉讼中向法庭提供和出示之文件、材料失实的,不受法律追究。刑法第306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这一规定是对律师妨害证据犯罪的排除性规定,即律师不应因使用证据方面之过失而承担刑事责任。(2)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的人身自由应当依法得到保障。

(二)取消我国《刑法》第306条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刑法颁布至今,学术界、实务界对这方面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笔者也对第306条规定,有如下三点质疑:第一,受该条影响,辩护律师的现状十分堪忧。1996年刑法修改以后,律师的执业安全感降低,刑事辩护的风险大大提高。有数据表明,全国范围内有律师参与的刑事案件已不足30%,而且这一比例仍在下降。

第二,该条没有明确一般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和犯罪行为之界限。将“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写入法条,无疑是为司法者通过刑罚处罚一般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敞开了大门。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规定应当是明确的、规范的,不能从规范外的概念中寻找处罚行为人的依据。刑法第306条第一款的规定,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该条犯罪主体的特定化,有一定的立法歧视。立法上的歧视,必然会带来司法上的歧视,这样势必导致律师被政治性、道德性的视为敌人,从而违反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平等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律师受利益驱动或者其他原因,作伪证的现象确实存在,但完全可以按照对司法工作人员妨害证据行为一样适用刑法第307条。刑法理论中的特殊主体设置理由,在于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和负有特定的义务及职责。律师就其自身工作的性质和职责而言,与普通公民相比并无任何特殊之处。在刑法中为律师单列一个罪名,是非常不合适的。

《刑法》第306条的诸多问题,已经成为律师执业豁免制度建立的最大实体障碍,必须进行相应的实体法调整。这样既解决了对律师执业立法上的不公平对待,也可以为建立律师执业豁免权制度扫平障碍。

(三)完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监督惩戒机制

赋予律师豁免权的同时,应同时考虑到可能会由此产生一些副作用,如一些律师会滥用这一权利。因此,有必要对该权利加以一定的限制,如果不加以限制,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据此,确立律师执业豁免权制度,也应当同时对其进行相关的限制。一是律师在辩护发言时不得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得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及“一国两制”的国家政策,不得破坏国家与民族统一;二是律师在辩护发言时不得侮辱法官、陪审员,不得扰乱法庭秩序。

参照国外的立法例,我国有学者提出,对执业过程中涉嫌犯罪的律师进行立案侦查前,必须经过一个前置程序。笔者建议此前置审查机构可由司法局担当,理由如下:第一,司法局有能力担当此任。司法局一直在行使着带有司法性质的事务,如司法局掌管着监狱、操持着国家公证事务,特别是检察官、法官、律师通用的司法资格考试亦是由司法部主持的。因此,由这样一个机构来审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为是再恰当不过了。

第二,司法局不会偏袒公诉方。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律师一直是司法局的内部工作人员。后来律师事务所虽然从司法局分离出去,但由于其深厚的渊源关系以及目前还存在的监督、指导关系,司法局的干部对律师业有更深入的了解,比其他机关更能理解律师的作为,对律师感情较为深厚。因此,由司法局来审查处于刑事诉讼漩涡中的律师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易受控诉方的影响。

司法局审查后如认为确实涉嫌犯罪,应将这类案件上报上级司法局。上级司法局审查后亦同意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则交由同级公安或检察机关,由它们指定与此案无利害关系的公安或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这样做,既体现了对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慎重,又保证了利害关系方不会卷入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侦查中,确保了程序正义,更使律师真正获得“豁免权”。

结语

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是律师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当事人得到充足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正义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不仅如此,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如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体现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律师的基本权利和作用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就对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利于加快我国的民主与法制进程,有利于我国在全球化条件下同国际社会接轨搭建共同的法律平台。

借鉴国际经验,厘清律师的权利、义务,废除刑法306条,设置律师刑事辨护豁免权,完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监督惩戒机制,是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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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总结 陳刚 自古以来,教师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社会对教师工作给予了很高评价,受人尊重。那么我们教师应该怎么做呢? 在现代的教育中,还有一点就是要“爱岗敬业”。学校是一个大家庭,学校的一草一木,一桌一椅都需要我们保护。一个好的教师固然会对学生未来的一生产生深刻的影响,但学生在体、智、美诸方面获得成长发展就绝非是一个老师能单独完成的,需要老师团结一致,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在教育活动中,我们老师之间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取长补短,互相协作,共同提高,这也是职业道德所包涵的一点。 每一位教师良好的道德人格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而是在后天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教师只有在教育实践中,通过努力学习,认识到社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了解到社会主义教师道德的内容和意义,并通过自身的修养,将认识内化为自己的道德情感、意志和信念,进而外化为自己的道德行为和习惯,才能形成一定的道德品质。尽管职业道德因人而异,但一般来讲,加强理论学习和教育实践相结合,虚心向他人学习,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有成效。 人们从事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需要有知识,这就必须学习,人们改造主观世界,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也需要学习。加强理论学习,是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必要方法。首先,教师要认真学习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不学习理论,就不可能科学地、全面地、深刻地认识社会,认识人与人之间的正确关系,因而也就不可能形成正确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从根本上说,一个教师高度的社会主义师德觉悟正是以正确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革命理想为指导的。只有确立这样的科学世界观,人生观,才能坚定不移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和献身人民教育事业,自觉的把个人生命的意义、价值与人民教育事业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把教育和培养好学生,为教育事业作贡献,看作人生最大的幸福和快乐,才能义无返顾,以坚强的精神,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为人民教育事业努力奋斗。 其次,在理论学习中深刻理解教师道德规范和要求,明辨道德是非,提高遵守师德规范和要求的自觉性。教师道德的规范和要求,则是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它作为论理学的一个分支,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根本利益出发,批判的继承了古今中外一切优良的师德传统,正确地回答了教师个人与他人、与集体、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具体地向教师表明应该作什么,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以保障教育事业的根本利益。要将师德要求转化为教师个人的内心信念,就需要教师有一个自觉学习、接受教育的过程。 再次,应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教书育人的本领。教师学习教育科学理论,掌握教育规律,按教育规律办事,才能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责任,这本身也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一个重要要求。同时通过学习教育理论,教师能够进一步明确自己在教育教学中的主导地位,对学生的身心发展起

学习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六篇

学习《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六篇【篇一】 再次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规范中明确提出的“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这六点要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说明党和政府对我们教师行业的职业道德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对教师职业素质的高度关注。通过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我进一步明确了自己今后努力的方向,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爱国守法、爱岗敬业 作为一名教师是无尚光荣的。俗话讲:要干一行爱一行,其实只有爱一行,才能干好这一行。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要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教师对人才的培养和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要做好教师工作,首先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是教师职业道德培养的灵魂。我们小学教师的工作对象是成长中有极大可塑性的未成年人,我们每一个教师的道德行为表现能够影响一个学生的一生。作为教师,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其身教必然重于言教。要在自己的职业道德方面追求

卓越,追求高标准,这是构建我们未来民族道德素质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一心扑在教育事业上,终生献身教育,并用自己智慧的钥匙,打开学生踏入科学知识的大门,用自己崇高的品德和健全的人格,塑造学生美好的心灵。 二、关爱学生、教书育人 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体现了师德的核心本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热爱学生,了解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不歧视学生,建立民主平等、亲密的师生关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只讲付出不记回报、无私的、广泛的且没有血缘关系的爱。这种爱是神圣的,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教育实现了其根本的功能。 爱学生,怎么爱才是真正的爱,近来一些舆论批评某些教师是“制造自卑者的教师”。好多教师都认为,学生的优点,不夸跑不了;学生的缺点,不批改不了。因此,他们总是批评、训斥、否定学生,而很少鼓励、表扬、肯定学生。其实,在老师的眼里不应有教不好的孩子,爱学生就要对学生一视同仁,不能用简单粗暴的做法对待学生或歧视学生。应当相信每一个学生都能成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发现他们的闪光点,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品尝到成功的喜悦。在教学中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职业素养心得体会共5篇

[标签:标题] 篇一:职业道德心得体会6篇 职业道德心得体会(一): 学习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也是规范我们从事工会事业的职业道德行为和提高从事工会人员素质,因此,就务必以工会事业的职业道德作为从事工会人员提高职业素质的内在要求。要从内心地自觉地树立工会行业职业道德观念和规范自身的职业道德行为。我们既然选取了从事工会这个岗位,就要摆正自我的位置,热爱事业工会。俗话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透过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同样能做出成绩,取得成功,只有热爱工会工作,尊重职工会业,才能献身于事业工会的建设发展,才会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会事业,发挥自我的才能,在工会做一番成绩,为社会进步做出自我应有贡献,从而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透过学习,下方有几点收获: 一、透过学习,了解社会主义事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修养的资料,深刻理解在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实际,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信念,自觉进行职业道德修养,逐步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和习惯,把自我锻炼成为一个具良好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人。 二、透过学习,使我进一步增强了职责感,明了自我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增强了搞好本职工作的使命感,从而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我的遵纪守法意识得到强化,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组织纪律观念和自我约束潜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但觉得这次职业道德学习从浅引入,讲解深刻,结合实际,生动搞笑,使我深刻领会学习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搞好本职工作的信心,也是一次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难得的学习机会。 三、透过学习,使我更加热爱本职工作,树立搞好本职工作的信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工会发展,对工会人员要求越来越高,作为从事工会人员要想生存和发展,就要不断学习,使自我的知识不断更新。同时要遵守工会的职业道德行为,要不断学习提高工会工作职业技能,在自我的工作岗位自觉树立工会事业的良好形象,做到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立志在本岗位多广大工人阶级, 职业道德心得体会(二): 一、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平凡中奉献,爱岗敬业是各行各业中最为普遍的奉献精神,它看似平凡,实则伟大。从大的方面来说,一份职业,一个工作岗位,都是一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从小的方面讲,比如我们农行,每一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都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也是农行存在和发展的必需。农行要发展,要在这个竞争激烈的金融业中不断强大,立于不败之地,没有我们每一位同志的无私奉献精神是不行的。作为农行 人,为了农行的前途,为了农行的荣誉,做一名爱岗敬业的人,是职业道德对我们最引为用以规范行为品质,评价善恶的行为规则。 作为一个金融单位的职工更应以自我所从事的职业上讲求道与德,如果路走得不对就会犯错误,就会迷失方向;如果没有德,就难于为人民服务,就谈不上自我的事业,也就没有单位事业的兴旺,就没有个人事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人身存在的社会价值。我此刻正在从事农行工作,这是我的职业,也是我唯一的职业,自我参加工作以来,我一向从事这项职业,也一向热爱这个职业,对农行工作有浓厚的兴趣和深厚的感情,所以我一向是爱岗敬业的。只有爱岗敬业才是我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的具体体现。 讲求职业道德还务必诚实守信,所谓诚实就是忠心耿耿,忠诚老实。所谓守信就是说话算

公民道德建设心得体会(精选3篇)

公民道德建设心得体会(精选3篇) 公民道德建设心得体会 当我们经过反思,对生活有了新的看法时,可以记录在心得体会中,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相信许多人会觉得心得体会很难写吧,以下是整理的公民道德建设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民道德建设心得体会1 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可以高度凝练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20个字,既弘扬了传统美德、继承了革命道德,又了改革开放以来思想道德建设的新经验,具有鲜明的中国风格和时代特色。这20个字,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适用于不同的社会群体,是每一个个农民都应该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公民道德是一个大的范畴,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许多分支,对于我们教师而言,职业道德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如何判断一个教师的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呢?我认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他有没有责任心。一个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首先必须是一个责任心强的人。 首先,教师必须心中有学生。学生是教学的主体,教师只有心中想着学生,才能知道学生需要什么,才能根据学生的需要进行教学。而且不能在上课时才想到学生,而是要在备课的时侯就考虑到学生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把他最需要的知识传授给他。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师在讲台只顾想当然地讲,学生在下面却听得一头雾

水”的问题,形成教与学的互动,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其次,教师必须关心学生的思想,掌握学生的心理,抓好学生的纪律。教师不能任由学生在课堂上开小差,甚至旷课,逃学。如果有学生出现违纪行为,必须及时找他谈心,了解情况,把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避免问题恶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许多学生由开小差、旷课发展到厌学、逃学,最后流失,非常可惜。如果教师能及时解决这些学生的思想问题,很多损失其实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这一点也很重要,是衡量教师责任心的重要标准。 教师要重视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小学生的年龄小,是非观念模糊,要让他们懂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必须提倡的,什么是坚决反对的。就是我们教师的责任。 在学校里,我们教育学生不能随便吐痰,不能随便丢弃果皮纸屑,不能打人骂人,见到废物要主动捡拾起来,扔到果皮箱里。在校外,我们教育学生要爱护草地,不践踏草坪,保护环境;到旅游胜地,不胡写乱画,不损坏公物。在家里,我们教育学生要尊老爱幼,文明礼貌,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现在,在大街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形:孩子们在一起玩,讲着标准的普通话;孩子们拿着废物能主动扔到果皮箱里;孩子们乱闯红灯的现象少了,主动站在斑马线前,等待过马路。看到这些情景,作为教师的我,心里感到无比的兴奋。孩子们文明的行为方式、良好的公德意识,不仅仅是个人优良素质的一种体现,而且对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学习职业道德规范心得

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 今天我通过中国教师研修网学习了教育部中国教师奖励基金会 秘书长杨春茂教授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颇有感慨。 在一次乘坐公交车的途中,偌大的车上只有我一个乘客,经过一个无人的站台的时候,公交车师傅还是把车停了下来,我对师傅说:“怎么没有人上下,也要停一下呢?”师傅说:“这是我们的职业习惯。”我由此想到了公交车师傅的职业道德。是啊,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明确提出“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六点要求,这表明了党和人民对教师的高度重视,社会对教师的高度关注。 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它是克服教育浮躁现象的科学教育观。但现实不容乐观,盲目追求片面,短见的成绩,学生受罪,老师受累的事屡见不鲜。在我们农村学校,学生家长看到的就是学生的分数,而不是看学生学到了什么。我觉得真正要做到以上规范,需要教师以博大的胸襟和长远的目光面对学生,关注学生的可持续性发展。怎样科学量化评价学生的课业负担,我觉得是个问题。我在上课的时候,给学生分类布置作业,让优生“吃饱”,差生“吃好”,极大的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 “终身学习”在师德规范中也比较惹眼。诚然,新课程的开放性、研究性、多元性等特性是我们面临严峻的挑战。我们的确需要树

立终身学习观念,不断在读书学习中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这是我们的专业成长的必由之路。苏霍姆林斯曾疾呼:“读书,读书,再读书——教师的教育素养正是取决与此。”所以教师就必须有终身学习的意识,不断地充实自己,使自己的知识满足学生的需求。 师德是中华优秀文化的精萃,也是优良革命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书育人,教书者必须先为人师,育人者必先行为示范,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具备更高的素质,而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是教师的灵魂。今后我要继续努力,做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一、律师刑事案件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缺乏民主环境、法治环境是根本原因 1.缺乏民主环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说到底就是刑事辩护,而辩护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法学家和辩论家,这与当时古希腊的发达的民主意识和浓厚的辩论气氛密不可分。而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统治社会,行政权、司法权高度合一,立法权混乱,法治被打上封闭的、官本位的思想烙印,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在公众心里难以形成民主意识和人权思想,也无法形成与官方相抗衡的辩护制度。易使公众产生对辩护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误解,也在制度方面将本为法律职业群体、法治建设中重要成员的执业律师排除在法律群体之外。 2.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由来已久,这无疑与其发达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民主法治环境相关,该制度的确为二战后的美国司法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延续至今。而我国司法制度中仍保留着职权主义的色彩重实体,轻程序更是司法的毒瘤,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处于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支配地位,而司法机关本身素质并不高,执法能力不强,不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某些办案人员甚至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办案人员对于律师有一种优越感,对律师的正常诉求无理干涉,甚至根本不理会律师的辩护意见,导致律师难以

正常开展工作。 (二)立法缺陷是重要原因 首先《刑法》第306条之规定如同一把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头上。刑法中没有规定公安人员、法官、检察官妨害作证罪,仅仅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碍作证,其中潜藏的理念,就是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妨碍作证的问题专门做一个规定,这是显失公平的,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发觉到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的义务,律师极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与律师的执业道德相违背的,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有罪的证据和事实是侦查机关的职责范围。最后,尽管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但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公诉机关,用以支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均为言词证据,这无疑也是立法的重大缺失和执法的不力。 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防范 (一)完善立法,建立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制度 1.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最根本的措施是立法的完善 《刑法》第306条是专门针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在立法技术上,该条规定的危害行为中威胁、引诱含义模糊,执法中容易出现随意性,实践中,存在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利用该条对律师试行职业报复的现象,使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履薄冰,甚至很多地方出现罢辩,现象,刑事代理率下降,这无疑是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挫伤,因

公民道德建设总结

公民道德建设总结 开展“公民道德建设”活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为认真开展“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我校按照“以点带面、以月促年、积极行动、务实高效”的工作思路,在全校掀起一个公民道德建设热潮,进一步推动我校公民道德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我校坚持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以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为载体,以学校、社区、家庭为基地,创造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富有特色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抓引导,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系统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多年来,我校始终要求各位教师,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全方位的加强道德知识、情感、意志、行为的系统教育。根据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我校积极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教育研讨,深度挖掘各科教材的德育内涵,把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分年级、分层次、有计划地融入各科教学内容之中,形成了全员参与道德教育的良好氛围。 围绕“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字基本道德规范,我校积极宣传本校各班的“精神文明小标兵”、“诚信好少年”的典型事迹,并组织全校老师学习共产党员标兵的先进事迹,进一步强化全校师生的爱国主义思想和集体主义精神,树立诚实守信、文明礼貌的校风,营造浓厚的环境与文化氛围。 (二)抓活动,拓展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载体 社会实践活动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载体。我校围绕全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学校教育的有机补充和深化,结合不同层次青少年的心理特点,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富有实效性和吸引力的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积极开展“三百”教育活动。 我校大队部向各个中队发出号召,在我校各个中队广泛开展“看百部优秀影片、读百部优秀图书、唱百首优秀歌曲”为主题的“三百”教育活动。在各位中队辅导员的组织引导下,各个中队的少先队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读书教育活动活动,把学生的视野吸引到读书教育活动中来写读书体会和观后感等,使我校各班的学生的思想感情得到了熏陶,精神生活得到了充实,道德境界得到了升华。

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范本

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范文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范文(一) 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一共分为6条。 1、爱国守法; 2、爱岗敬业; 3、关爱学生; 4、教书育人; 5、为人师表; 6、终身学习。通过学习,我充分认识到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以下谈谈自己对规范中的6条准则的理解。 首先,有一颗爱国的赤子之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都应该做到的和具备的。 第二,爱岗敬业。俗话说"干一行爱一行",既然我们已经选择了教师这个职业,就应当把它当作自己的人生事业来干。一个不热爱自己的岗位,不热爱自己的职业的人,是不能在工作中干成一翻成就的。人的一生需要精神和物质,缺一不可。没有一份属于自己的事业,其精神世界是空虚的,整个人生也是残缺不全的。教师的职业有苦也有乐,平凡中见伟大,只有爱岗敬业,教师才能积极面对自身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才能自觉、不断地完善自我,才能在教育活动中有所收获。 第三,关爱学生。我来到特殊教育学校已经是第二学期了。相比较普通学校,这里的孩子更需要老师的关怀与爱心。"人之初、性本善",每个孩子都是纯洁无瑕的,就如同白纸一张,会变成什么色取决于

社会各界的关心。聋哑残疾孩子天生与他人有差别,从而使他们变得孤僻、自卑等。如果没有好的教育与足够的关心,这些孩子很难健康的成长,包括身理和心理。特校的教师需要用更多的爱心教育感化这群特殊的孩子,让他们在人群中找到自己的立足点,树立自信心,建立完善的人格。 第四,教书育人。教师不但要让学生学到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教育孩子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和价值观,所以说德育是一切教育的根本。人都不会做,何需谈做事。 第五,为人师表。"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学问比他们人高,人家自然有向你学习的道理。学生年龄小,不具备分析事物好坏的能力,他们往往是学习时连同教师的行为习惯也一并学了去。教师的行为举止,得起到表率作用。"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为师者应当如何规范自己的言行。 第六,终身学习。人类文明悠久的历史,值得我们不断的去挖掘。同时人类社会在不断的进步,每天我们都能听到新的讯息。不断的学习,能让我们与时代同步,能让我们感受到知识带给我们的快乐。学生们也是如此。有句话说"给学生一滴水,老师得有一桶水",学生在不断的进步,不断吸收新的知识,而作为教师则停滞不前,当你的"一桶水"已经给完的时候,你还能拿出什么?工作中要不断的创新,不断的积累,不断的学习,才能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范文(二)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的核心问题为师德问题,师德的核心问题是爱,这种爱必须是排除了私心和杂念的父母般温暖慈祥的爱,恩师般高尚纯洁的爱。它表现在:当学生受到挫折、处境困难的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心得体会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心得体会 王利社(一)对待事业—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这是教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是教师对待自己所从事的教育事业的基本态度。 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是教师的一种道德信念,它是以共产主义理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价值观、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对教育价值的深刻认识为基础的,它是教师正确认识教师职业、献身教育事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内驱力。 (二)对待学生—热爱自己的学生 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是教师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的具体表现,也是教师对待自己的劳动对象的基本态度。 热爱学生是教师做好教育工作的力量源泉和精神动力。一个教师只有具备了这种道德情感,才能产生做好教育工作的强烈愿望,千方百计地去教育好学生。孔子所说的“爱之,能勿劳乎?忠言,能勿诲乎?”就是这个意思。 (三)对待集体—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团结协作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又一个方面,是教师对待其所属的劳动集体的基本态度。 教师的劳动是一种群体性和个体性相结合的劳动,学生的成长主要是教师集体劳动的结果。因此,为了搞好教育工作,不仅要求教师要正确处理好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还要正确处理与教师集体之间的关系。只有团结一致的教师集体,才能保证教育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才能使教育工作有效地进行,才能使教师集体给学生集体以良好的道德影响。 (四)对待自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对待自己的基本态度。 教师从事的是培养人的工作,教师劳动最有影响力的手段是“言传身教”,也就是说,教师是用自己的学识、思想品质、人格以及言行举止来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无论哪个层次的学生都自觉不自觉地以教师为榜样,教师是学生学习做人的重要参照对象。人们常说的“教师是镜子,学生是教师的影子”,就充分说明了教师的言行在学生发展中的作用。诚如乌申斯基所说:教师的人格对于年轻的心灵来说,是任何教科书、任何道德箴言、任何惩罚和奖励都不能代替的一种有益于发展的阳光,教师的人格是教育事业的一切。这就决定了教师必须做到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二节收案和结案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一节庭前准备 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 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 第四节庭后工作 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 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 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 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 第一节权利救济 第二节执业纪律 第十八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9月20日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心得体会

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心得体会 凌飞

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心得体会根据局党组《关于开展公民道德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明礼仪水平。最近,我结合局系统开展公民道德宣传活动,认真阅读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海宁市市民行为规范》等内容,在此浅谈一下自己对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方面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必须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并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不断提高,全面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要深刻理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主要内涵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我国公民应当遵守、需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的基本道德规范概括为五句话、二十个字,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些规范是第一次系统地、集中地被作为我国公民道德的基本规范提出来,这意味着需要着重强调这五句话、二十个字在当前公民道德建设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也充分表明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这些基本道德规范,是当前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重点工程。 这五句话、二十个字实际包含的是十个基本道德规范,这十个道德规范,

幼师学习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

精选范文:幼师学习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共2篇)我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学习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感到任重道远。老规范共八条,新规范已精简成现在的六条,但是内容更为充实,体现了时代特色。作为一名教师在教育岗位上,应如何去体现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呢?我认为首先要“心系教育,具有为教育献身的精神”。从历史发展长河看,教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播者,是社会进步的桥梁和纽带,人类的文明发展源远流长,但如果没有教师,他就会断线,就会枯竭;人类的社会生活代代相传,但如果没有教师,它就会陷入愚昧,陷入野蛮。正是教师平凡的工作,连接着老一辈和新一代,连接着人类的过去和未来。从个人成长的命运看,教师又是人生幸福的缔造者和操纵者,教师从事的职业是崇高的、神圣的。但教师职业劳动的特点,又决定了教师工作的平平凡凡,琐琐碎碎,默默无闻。教师没有令人羡慕的财富和权力,没有显赫的声名和荣誉,也没有悠闲自在的舒适和安逸。自然,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这就必须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必须热爱和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必须具有把自己的全部才华、知识,青春和生命奉献给这一事业的信念、决心和勇气。正因为如此,人们一提起教师,才把他与园丁、人梯、铺路石联系在一起,这既是对教师工作极为崇高、极为重要的肯定,也是对教师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和目标。应该说,教师劳动的本质特征在于奉献,师德的精髓也在于奉献。其次是“把爱撒向孩子”。教育事业的基本任务是育人,教育事业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是师生关系。因此,一个教师对人民教育事业的热爱、忠诚和献身精神,只有通过热爱学生,教书育人的具体行动才能体现出来。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是人和人心灵上最微妙的相互接触。”他用诗一般的语言十分确切地指明了教师对学生施加影响的方式和途径。他还说,“我生活中最主要的东西是什么?我毫不犹豫地回答:对孩子的爱。这一点自己也深有体会,爱自己所从事的事业,爱自己所教的孩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教师对学生的爱,不是属于亲缘关系,不是出于个人需求,而是来源于对教育事业的深刻理解和高度责任感,这是一种特殊的、充满科学的、普遍持久而又深厚的爱。这种爱具体表现为教师对学生特有的一种亲近感、期望感和献身的热忱。这种爱可以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可以在师生之间架起心灵上相互沟通的桥梁,可以转化学生自身学习和进步的内在动力。正像一位同事所说:“有时自身感到很疲乏,当一走进教室见了自己的学生,不知从什么地方那个劲儿就上来了。”我认为这就是一种爱的力量,有了这种爱,什么金钱、享乐将会被抛于九霄云外。教育是爱的教育,没有对孩子的爱就没有真正成功的教育。就不可能建立起师生之间平等、和谐、融洽的关系,获得学生的信任,赢得学生的支持,提高教育和教学的成效。其三要做到“细微之处树榜样”。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除了忠于事业,关心热爱学生之外,还必须自觉地高标准地去塑造自己。教育家夸美纽斯指出:“教师的任务是用自己和榜样教育学生。”也就是说,身正方能影子不斜。特别是小学教师,在学生的心目中,老师是智慧的象征和人格的化身,教师的言行就是道德标准,教师的思想、言行、作风和品质,每时每刻都在影响着学生,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所以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学生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学校无小事,处处是教育,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欲正人先正己。同时作为一名教师,就努力使自己得到全面的发展,努力形成一种健康、完好的、和谐的人格:德才兼备,言行一致,不拘小节,聪明过人,举止稳重等等。总之,从事了教师职业,就意味着我们整个人生航程始终面临着人格上的挑战。特别在新的历史时期,作为一名教师,一定要时刻铭记自己的职业道德,工作中履行职业道德,才真正称得起是一名教师。 [幼师学习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共2篇)]篇一:学习《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 学习《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教师必须有高尚的品德。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是培养、塑造新一代,自己的道德品质将直接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教师既要把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传授给幼儿,

护士职业道德心得体会3篇

护士职业道德心得体会3篇 心得一:护士职业道德心得体会 护士肩负着救死扶伤的光荣使命。护士素质不仅与医疗护理质量有密切的关系,而且是护理学科发展的决定性要素。因此,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是合格护士的重要任务,护理职业道德是护理社会价值和护士理想价值的具体体现,它与护士的职业劳动紧密结合。形成高尚的护理职业风范,对指导护理专业的道德发展方向,调节护患关系,促进医疗卫生战线的精神文明建设,造福于人民的健康事业具有深远的意义。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通过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系、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所谓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从事正当职业、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职业道德是共产主义道德和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护理职业道德,是在一般社会道德基础上,根据护理专业的性质、任务,以及护理岗位对人类健康所承担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对护理工作者提出的护理职业道德标准和护士行为规范。是护士用于指导自己言行,调整护士与病人,护士与集体,护士与社会之间关系;判断自己和他人在医疗、护理、预防保健、护理管理、护理科研等实践过程中行为是非、善恶、荣辱和褒贬的标准。然而护士要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无愧于白衣天使的美誉,必须以积极的人生态度抵制拜金主义、极端个人

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崇尚真、善、美,摒弃假、丑、恶,正确认识护理工作的价值和意义,热爱护理专业,做不唯利是图,脱离低级趣味,有益于人民的人。护士护理工作的对象是人,护士必须学会尊重人、理解人,进而才会真诚地关心人,体谅人。因而,护士要懂得爱,懂得美,懂社会道德规范,有与人交流思想的技能。所以学习心理学、伦理学、哲学、美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对培养观察力、欣赏力、鉴别能力、思维和表达能力尤为重要。乐于为解除病人疾苦作出奉献的护士,才会有热爱生命、尊重病人的美德,以及强烈的求知欲去学习、钻研业务技术,探求护理规律,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这些就是我从老师讲的护士职业道德规范里总结出来的自己的看法和感想。 当我们“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把病人视如自己家人对待。以自己的勤奋和才智为人类身心健康奋斗时,我们的职业道德高素质目标就一定能实现。心得二:护士职业道德心得体会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医学模式已由单纯的生物模式转化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医院的服务理念也从以疾病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转变”。现就护士职业素质与职业道德在疾病治疗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谈几点体会。 一名护士的仪表、言语、眼神、动作、表情及服装、打扮都会涉及到风度的雅俗,都会给人留下不同的印象,产生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受理案件 第一节咨询 第二节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其他工作 第四章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取证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结案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条律师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律师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五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案件,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 第七条律师不得对案件的结果打包票。不得贬损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司法机关形象。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咨询 第八条律师接待当事人,应当认真、全面地听取当事人陈述,充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要求,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亲友来咨询的,应当向其讲明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一)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可能处死刑的)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 (二)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五)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 (六)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公民道德心得体会

篇一:公民道德建设心得体会 公民道德建设心得体会 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实现第三个战略目标的重要时期,我们必须加强社会道德假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于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两个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初始时期,人们价值观念多元化造成公民道德的多层次化。就整个社会而言在价值取向中以“讲实惠”的价值观念占居首位。虽然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主流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譬如,社会上一些领域存在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现象;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针对这种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从以社会公德为核心的基础文明建设抓起。不仅要重视社会道德建设中的认识功能,更要重视道德的实践功能。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它把加强由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所构成的公民道德假设提高到一个战略地位。要让人们把社会道德规范付诸社会实践,运用到自己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去,运用到全部的社会生活中去,使社会道德的规范变成行为准则,使抽象的道德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可遵守性,可实践性。那么,如何切实增强公民道德建设呢? 公民道德建设必须从“低起点,小视角”开始。“低起点”就是以社会道德的最低层次——社会公德教育为起点。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社会共同利益的反映,是社会文明程度的表征,是社会主义公民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小视角”就是社会公德建设必须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低起点,小视角”的道德建设,不仅使社会公德变得实在、具体、可评估、可操作,而且为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奠定了坚定的基础。 其次,社会公德建设必须重视公约、行为准则等制度化建设和制度约束。公约、行为准则、制度是社会公德的具体化,并且引导着社会公德的向前发展。公德教育属于正面教育,但属于软约束,而制度则是硬约束,前者是引导人们自觉去做,而后者则是约束人们必须去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再次,社会公德建设必须注重加强道德监督,道德监督的主 要形式是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是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它对于抵制不道德行为,提高全民的道德水平和素质,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人们的活动总是由思想支配的。不同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人们的行动各异。只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作向导,才能有效地实现人生价值,达到理想境界。 公民道德建设正是提高人们自身素质,作出正确价值判断和选择的一种重要途径。它反映了正确意识对改造世界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科学价值观对人生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必然会推动现代化建设的速度。道德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而必须落实在行动中。 同时,作为一名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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