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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全国工期定额的调整

江苏省对全国工期定额的调整
江苏省对全国工期定额的调整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建委、建工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凡2000年9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通知执行。2000年9月前招投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二OOO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各市建委,省有关委、厅、局:

建设部以建标(2000)38号文发布了《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了在我省范围内及时贯彻好该定额,根据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测算,对定额工期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

±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二、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上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三、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四、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五、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柱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六、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则应增加工程施工成本按1997年《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赶工措施费等,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执行时间:二OOO年九月一日。二OOO年九月一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一律执行新的工期定额。

执行本通知后,原1985年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我省相应的调整文件苏建定(1997)458号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二OOO年八月二日

抄报:建设部、省人民政府

抄送:各建设、施工、设计、咨询单位

江苏省对全国工期定额的调整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建委、建工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凡2000年9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通知执行。2000年9月前招投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二OOO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各市建委,省有关委、厅、局: 建设部以建标(2000)38号文发布了《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了在我省范围内及时贯彻好该定额,根据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测算,对定额工期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

±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二、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上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三、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四、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五、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柱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六、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则应增加工程施工成本按1997年《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赶工措施费等,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定额工期的调整办法

定额工期的确定 我国现行的定额工期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版)。鉴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施工条件对施工工期影响不同,给予了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定额水平调整权,调整幅度不超过15%。 江苏省根据2000年《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以苏建定[2000]283号文对定额工期做以下调整: (1) 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 ±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 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2) 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 ±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3) 工业建筑工程: 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4) 其他建筑工程: 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5) 专业工程: 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则应增加工程施工成本,计算赶工措施费,纳入合同价款。赶工费的计算方法 江苏省对于建筑工程,在2004计价表中给出的赶工费的指导性计价方法与标准是: 住宅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3.5%计; 高层建筑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5%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4.5%计;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他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4%计。 鉴于建设工程实际工期情况已经反映出现行定额工期的定额水平过低,江苏省在制定新的费用定额时,将对赶工费的计价标准大幅度降低。有关征求意见稿给出的数据是——仍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为0.0-0.1%;单独装饰工程为2.5-4.5%;安装工程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现行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201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 程计价定额 (说明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适应江苏省建设工程市场计价的需要,为工程建设各方提供计价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以下简称本定额)。本定额共分上下两册。 二、本定额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其单独装饰工程。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应执行本定额;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可参照使用本定额;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本定额规定计价时,应遵守本定额的相关规定。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3.《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 4.《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LD/T 72.1~11—2008]; 5.《建设工程劳动定额装饰工程》[LD/T 73.1~4—2008]; 7.《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 8.《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9.南京市2013年下半年建筑工程材料指导价格。 四、本定额的作用: 1.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2.编制工程标底、结算审核的指导; 3.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 4.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依据;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价款争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五、本定额由24章及9个附录组成,包括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实体项目和部分措施项目;不能列出定额项目的措施费用,应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的规定进行计算。 六、本定额中的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五项费用组成。

定额工期计算案例

按最新工期定额工期计算举例和说明 一、单项工程层数超出定额项目中所列层数时,如何计算工期 单项工程层数超出本定额时,工期可按定额中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值增加。 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值是指最高相邻层所对应的建筑面积的工期差值。 例1:某住宅工程为全现浇结构, ±0.00以上22层,建筑面积27500㎡, ±0.00以下2层,建筑面积2500㎡。(该工程地处Ⅱ类地区、土壤类别为Ⅲ类土)工期计算如下: 1、查定额编号: 1-15 2层地下室3000㎡以170天 1-145 20层30000㎡以505天 1-140 18层30000㎡以475天 2、计算相邻层数差的工期差值:505-475=30天 3、该工程总工期为:170+505+30=705天(暂不考虑省建设厅建定(2000)283号文, 即 暂不考虑定额的调减,下同) 二、单项工程建筑面积超过定额项目中所列面积,如何计算 按定额项目中所列建筑面积最在档次计算,超出不再增加面差工期。 例2:某住宅I程为浇外砌结构,±0.00以上6层,建筑面积9600㎡,±0.00以下l 层,建筑面积1600㎡。(该工程地处Ⅱ类地区、土壤类别为Ⅲ类土) 工期计算如下: 1、查定额编号; 1-l2 l层地下室l000㎡以外l15天 l-65 6层7000㎡以外l95天 2、该工程总工期为:ll5+195=310天 三、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几个单项,如何计算工期

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2个以上(含2个)单项工程时,工期的计算:以一个单项工程的最大工期为基数,加其它单项工程工期总和暴相应系数计算。加一个乘0.35系数;加2个乘0.2系数;加3个乘0.15系数;4个以上的单项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例3:某建筑公司同时承包3栋住宅工程,其中l栋为全现浇结构,±0.00以上l8层,建筑面积12000㎡,±0.00以下l层,建筑面积660㎡。另两栋均为砖混结构6层,无地下室,带形基础,每栋建筑面积均为4200㎡,其中首层建筑面积为7000㎡。(该工程地处Ⅱ类地区、土壤类别为Ⅲ类土)工期计算如下 1、查定额编号; 全现浇结构l-12 l层地下室1000㎡以95天 l-l37 18层15000㎡以405天 砖混结构l-2 带形基础l000㎡以50天 l-48 6层5000㎡以190天 2、全现浇结构住宅工程总工期:95+405=500天 一栋砖混结构住宅工程总工期:50+190=240天 3、该工程总工期:500+(240+240)×0.2=596天 例4:某建筑公司同时承包4栋住宅工程和1栋商店,其中住宅为;两栋全现浇结构±0.00以上l8层,建筑面积l2000㎡,±0.00以下1层,建筑面积660㎡;另两栋均为砖混结构6层,无地下室,带形基础,每栋建筑面积均为4200㎡,其中首层建筑面积为700㎡。商店为:框架结构±0.00以下l层,建筑面积1200㎡,±0.00以上6层,建筑面积7200㎡。<该工程地处Ⅱ类地区、土壤类别为Ⅲ类土)工期计算如下: 1)、查定额编号: 全现浇结构住宅1-11 1层地下室l000㎡以95天 l-137 18层l5000以405天

定额工期计算及建筑名词解释

下面是我计算的某实际工程的定额工期,不知道是不是算对了? 计算依据:建设部2000年2月16日颁布施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一、本工程工期计算及依据 根据第一章单项工程说明条款,总工期为±0.000以下工期与±0.000以上之和,再根据有关条款另行增加附加工期。 1、±0.000以上工期 定额第一章单项工程说明第八条的第7条中规定:“单项工程±0.000以上层数不同,有变形缝时,先按不同层数各自的面积查出相应工期,再以其中一个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他部分工期的25%计算。” 本工程±0.000以上按变形缝共分为A、B、C、D四个区。 A区连裙房共29层,40389m2,先套用综合楼工程的现浇框架结构编号1-771,24层以下,35000 m2以外,Ⅰ类地区,工期为840天。 根据定额总说明第十条的第3条规定:“单项(位)工程层数超出本定额时,工期可按定额中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值增加。” A区为29层,比24层高出5层。定额综合楼工程的现浇框架结构,编号1-766,22层以下,30000 m2以外的Ⅰ类地区的工期为760天。编号1-761,20层以下,30000 m2以外的Ⅰ类地区的工期为720天。22层与20层建筑面积相同,相差2层,工期天数相差40天,则主体高出5层的工期天数为:40/2×5=100天,故A区工期应为840+100=940天。 B区连裙房共29层,37864m2,工期同A区,亦为940天。 C区连裙房共5层,7000m2,套用定额综合楼工程的现浇框架结构,编号1-725,6层以下,7000m2以内的Ⅰ类地区的工期为275天。 D区连裙房共25层,39745m2,先套用综合楼工程的现浇框架结构编号1-771,24层以下,35000m2以外,Ⅰ类地区,工期为840天。定额综合楼工程的现浇框架结构,编号1-766,22层以下,30000m2以外的Ⅰ类地区的工期为760天。编号1-761,20层以下,30000m2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一、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凡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补充工期定额,并报建设部备案。 十、有关规定:

定额工期详解

定额工期详解 定额工期是用来作为标准参考的。比如一栋楼按定额工期来讲,需要300天,如果建设单位要求你200天内完成(这个就是合同工期了),压缩工期到一定的比率,按相关规定是可以要求计算赶工措施费用的。这个比率各个地方不同规定也不完全相同吧 关于定额工期和合同工期的问题,先说定额工期,其之所以加上定额二字,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完成某个项目所需消耗的时间。带有普遍性,即是说只要有这么长的时间,按目前社会生产力条件,完成某个项目建设是没有问题,工期长短测评的依据是整个社会的生产水平,社会生产力水平越高,工期定额中规定的工期天数则越短。 再说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生产周期要求,制订的本身就包含了对承包商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综合素质的要求,其范围不一定具有普遍性,对某个同样的项目不同的承包商的施工周期不一定相同,这也是投标时施工单位显示竞争力的重点之一。 合同工期一般情况下不会等于定额工期也不可能走出定额工期,定额工期对某个项目的甲乙双方而言不一定

有约束力,合同工期则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定额工期可以是确定合同工期的参考依据之一,却不是必须遵守的法则。作为开发商当然希望会选择一个能尽早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的承包商,而不会选择一个只能以定额工期来完成的承包商,只要合同工期制订合理并经双方认可后写入合同,则对双方形成工期奖罚及赶工措施费用计算的依据,而不是定额工期。 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等综合国力不断增长,社会生产力日新月异地提高,新技术在建筑领域不断应用,老的工期定额已经不一定适用于当前的项目建设,若以定额工期来僵化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则显得教条了,项目建设中有关工期方面的索赔奖励等费用计算依据应该是合同工期,如果甲乙双方有了关于工期奖罚的合同约定,发生了的赶工措施费计与不计恐怕还有商权的余地罢。 2.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本定额是编制招标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定额》 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凡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补充工期定额,并报建设部备案。 十、有关规定: 1.单项(位)工程中层高在2.2m以内的技术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计算层数。 2.出屋面的楼(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层数。

江苏省工期定额执行标准

江苏省工期定额执行标准 工期定额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工期定额的基础上,对定额工期作了调整,现按我省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l、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 ±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2、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3、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4、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5、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6、合同工期上限为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下限分别为: 住宅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80%; 高层建筑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75%; 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它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80%。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其赶工措施费列在报价的措施项目费中。

(造价)工期定额

(造价)工期定额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房屋建筑工程)[附条文说明] CECA/GC10-2014 4 工期标准 4.0.1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期标准,是按照同一家单位完成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为前提编制的。如果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单位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单位不是同一家单位,则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期按本标准的预算编制工期减5天,如果少于5天,按5天计。招标答疑后需要对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正和调整的,招标控制价的修正和调整工期应预留3天~10天,以满足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时间。 4.0.2 工期的确定应以单项工程或单栋建筑物为计算单元。对于群体工程,以统一规划,分组实施为原则,将群体工程合理划分为若干个单元,由不同的作业小组平行作业,计算项目的咨询工期。对于超大工程,其单层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自然层,则该层可视同单栋建筑物,按层作为计算单元。对多栋建筑物共用地下室的,地下室可作为一个计算单元。划分若干单元后,单元内建筑物按本标准计算后累加,总工期按各单元计算的工期取最长的工期后,另行增加不少于2天的汇总和会审时间。4.0.3 对于一栋建筑物兼有地下室、商业、办公、居住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建筑,按该栋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套用最高标准类型计算造价咨询工期。 4.0.4 本工期标准所完成的服务内容包括: 1 编制或审核结算的服务内容,包括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承发包内容。 2 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服务内容,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发包内容。 3 编制或审核估算、概算、预算的服务内容,包括完成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的全部专业工程;对于施工图注明的需深化或二次设计的专业工程,该专业工程的预算或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版)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 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 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Ⅰ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凡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补充工期定额,并报建设部备案。 十、有关规定:

江苏省工期定额执行标准

WORD格式 江苏省工期定额执行标准 工期定额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执行〈全 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工期定额的基础上,对定额工期作了调整,现按我省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l、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 ±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 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2、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 额工期调减10%。 3、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 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4、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5、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 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6、合同工期上限为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下限 分别为: 住宅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80%; 高层建筑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75%; 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它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 后工期的80%。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 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其赶工措施费列在报价的措 施项目费中。 专业资料整理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市政工程施工 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28日建城字第553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发布试行。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特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1.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均应以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施工工期。 2.工期定额是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地制定工资和考核工期的依据。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基础确定合同工期,以保证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在编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编制标书,也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依据确定工程总工期。 二、管理 1.建设部负责全国工期定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负责本地区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定额站内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工期定额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编制补充定额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额管理细则,补充部分作出统一解释。 (2)要将工期定额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文件转发市政公用工程计划、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银行等单位,必要时可召开交底会或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3)监督、协调工期定额的实施。

工期计算规则

工期计算规则 定额说明: 1、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2个以上(含2个)单项(位)工程时,工期的计算:以一个单项(位)工程的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他单项(位)工程工期总和乘相应系数计算:加一个乘0.35系数;加2个乘0.2系数;加3个乘0.15系数;4个以上的单项(位)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2、±0以下工期:无地下室按首层建筑面积计算,有地下室按地下室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3、±0以上工期:按±0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4、总工期为±0以下工期与±0以上工期之和。 5、实际工期为定额工期乘0.7. 6、单项(位)工程层数超出本定额时,工期可按定额中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值增加。 例题: 1、商丘(Ⅱ类地区)某建筑商承建一栋住宅楼,结构为砖混结构,6层标准层,无地下室满堂基础,一层面积为1065平方,屋面机房水箱面积42平方.实际建筑工期为多少天? ±0以上工期: 总面积为:1065×6+42=6432 套用定额: 1-49 建筑面积7000以内 6层Ⅱ类地区工期天数为205天。 ±0以下工期: 满堂基础面积为底层面积:1065平方 套用定额: 1-6 满堂红基础1000平方以外Ⅱ类土工期天数为80天。 总工期为:实际工期: 205+80=285天 285×0.7=199.5 2、1号楼现浇框架结构,33层/地下一层(停车场)其面积为892/底层建筑面积613标准层面积534屋面机房水箱面积42.求工期多少天? ±0以上工期:

总面积为:613+534×32+42=17743 套用定额:1-191 24层以下面积20000以内Ⅱ类地区工期为660天。 由上定额说明6得:根据1-187 22层以下面积20000以内Ⅱ类地区工期为625天。则:1号楼(660-625)/2×9=157 660+157=817天 ±0以下工期:地下室面积为:892 套用定额: 1-11 1层建筑面积1000以内Ⅱ类土工期为90天。 总工期为:实际工期为: 817+90=907 907×0.7=635天 3、1号楼33层/地下一层(停车场)与2号楼地下一层连通其面积为2250/底层建筑面积613/标准层面积534屋面机房水箱面积42. 2号楼28层/底层面积532/标准层面积513/屋面机房水箱面积42 3号楼30层、地下一层(变电所、水泵房、消防水池)面积531/底层面积545.4/标准层面积443.7/屋面机房水箱面积43.

江苏工期定额执行标准

江苏工期定额执行标准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江苏省工期定额执行标准 工期定额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工期定额的基础上,对定额工期作了调整,现按我省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l、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 ±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2、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3、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4、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5、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6、合同工期上限为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下限分别为: 住宅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80%; 高层建筑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75%; 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它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80%。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

合同工期和定额工期

1.最佳答案 定额工期是用来作为标准参考的。比如一栋楼按定额工期来讲,需要300天,如果建设单位要求你200天内完成(这个就是合同工期了),压缩工期到一定的比率,按相关规定是可以要求计算赶工措施费用的。这个比率各个地方不同规定也不完全相同吧 关于定额工期和合同工期的问题,先说定额工期,其之所以加上定额二字,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完成某个项目所需消耗的时间。带有普遍性,即是说只要有这么长的时间,按目前社会生产力条件,完成某个项目建设是没有问题,工期长短测评的依据是整个社会的生产水平,社会生产力水平越高,工期定额中规定的工期天数则越短。 再说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生产周期要求,制订的本身就包含了对承包商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综合素质的要求,其范围不一定具有普遍性,对某个同样的项目不同的承包商的施工周期不一定相同,这也是投标时施工单位显示竞争力的重点之一。 合同工期一般情况下不会等于定额工期也不可能走出定额工期,定额工期对某个项目的甲乙双方而言不一定有约束力,合同工期则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定额工期可以是确定合同工期的参考依据之一,却不是必须遵守的法则。作为开发商当然希望会选择一个能尽早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的承包商,而不会选择一个只能以定额工期来完成的承包商,只要合同工期制订合理并经双方认可后写入合同,则对双方形成工期奖罚及赶工措施费用计算的依据,而不是定额工期。 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等综合国力不断增长,社会生产力日新月异地提高,新技术在建筑领域不断应用,老的工期定额已经不一定适用于当前的项目建设,若以定额工期来僵化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则显得教条了,项目建设中有关工期方面的索赔奖励等费用计算依据应该是合同工期,如果甲乙双方有了关于工期奖罚的合同约定,发生了的赶工措施费计与不计恐怕还有商权的余地罢。 2.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由建设部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建筑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所需消耗的时间标准。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依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各施工条件,本着平均、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的,工期定额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计划和考核施工工期的依据,是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标书和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重要依据。

苏建定(2000)283号江苏省工期定额执行标准143348630

工期定额执行标准 工期定额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工期定额的基础上,对定额工期作了调整,现按我省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l、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 ±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O.OO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2、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O.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OO 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3、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4、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5、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6、合同工期上限为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下限分别为: 住宅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80%; 高层建筑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75%; 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它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80%。 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 工程工期的依据,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实施时间】1993-07-28【发布单位】建城字第55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发布试行。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特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1.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均应以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施工工期。 2.工期定额是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地制定工资和考核工期的依据。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基础确定合同工期,以保证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在编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编制标书,也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依据确定工程总工期。 二、管理 1.建设部负责全国工期定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负责本地区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定额站内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工期定额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编制补充定额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额管理细则,补充部分作出统一解释。 (2)要将工期定额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文件转发市政公用工程计划、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银行等单位,必要时可召开交底会或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3)监督、协调工期定额的实施。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 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贵州、 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工期定额计算

工期定额计算,你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己计算。一般都不用project的进度计划。 简单分阶段如: 挖槽25天, 基础120天, 地上每层12天, 屋面15天、 二次结构60天、 内装120天、 外装90天、 设备安装50天等等。 自己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己计算确定。 工期定额: 一般民用建筑建筑安装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是以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草案)为基础,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工期定额试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平均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修订的。 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差别较大,同类工程的建筑设备和实物工程量不同,故将全国划分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Ⅰ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自然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分别执行两种地区类别的工期定额。 三、本章定额以日历天(月)为单位。 单位工程的工期指从基础工程破土开工起至完成全部工程设计或定额子目规定的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止的全部日历天数。 四、实行冬期施工的地区,由于施工技术不允许或经济不合理,不能继续施工的,经建设(发包)单位同意,可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工期,但顺延天数Ⅱ类地区不得超过采暖期的40%,Ⅲ类地区不得超过50%。 五、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工业发展水平和施工条件不同,给予广西、宁夏、内蒙、西藏、新疆、贵州、云南、青海、黑龙江等九个省、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权;给予其它省、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0%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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