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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

(试行)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总平面设计 (3)

4建筑设计 (5)

4.1设计原则 (5)

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

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

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

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

6.1室内环境 (10)

6.2 装修 (10)

7设备设计 (13)

7.1给排水设计 (13)

7.2 燃气设计 (13)

7.3强电设计 (13)

7.4弱电设计 (15)

附:条文说明 (17)

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

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2.0.5 居室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3 总平面设计

3.0.1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以及公建配套应符合经批准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3.0.2 高层成套小户型住宅应保证90%以上的套型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高层成套单人型宿舍50%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满足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

中心城范围内的改建项目,其成套小户型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3.0.3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根据其主要用户的实际需求及套型设计,合理配置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对外环线以内小规模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确因场地限制,无法满足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的,可根据基地情况,由规划、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车位比例。

表3.0.3-1 成套小户型住宅停车位配置指标

表3.0.3-2 成套单人型宿舍停车位配置指标

3.0.4 机动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地下、半地下和地面等多种形式。非机动车停车位,停泊点距建筑入口不宜大于200米。

3.0.5 中心城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公建配套的规模可以结合周边配套条件,利用已有设施。其他地区的公建配套应按照《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执行。

3.0.6 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特点,可不设业委会用房,适当增加小区物业管理、招待所、食堂(餐饮)、便利店、洗衣房、活动室、健身房等的配置,其他配套服务内容的面积指标可相应减少,但总面积不得低于第3.0.5条的标准。

3.0.7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设计时可采用板点结合、组团围合等多样化的方式,营造邻里交往氛围,通过户型组合、立

面造型、建筑色彩等手段加强丰富性和识别性。

3.0.8室外环境应注意适用、经济、美观、耐久,不应单独设置采用自来水源的人工水景观。

3.0.9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绿化设计应合理控制前期建设成本和后期养护费用。绿化环境宜以植物为主体,植物种类应选择以适应上海地区生长的乡土树种为主。同时应控制绿地内的广场等硬质铺装面积。

3.0.10 建筑外立面的空调设备室外机组及外饰面处理应在建筑立面设计中统一考虑。

3.0.11 居住小区的道路及单体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的设计,候梯厅的宽度、电梯轿厢的净尺寸等要求应满足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

3.0.12 总平面设计中应合理设置室内外公共活动空间以及户外健身器械设施。

3.0.13 居住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站(间)、垃圾收集点及分类收集设施。

4 建筑设计

4.1 设计原则

4.1.1 公共租赁住房应与上海的地域条件、经济水平和现代城市居住水平相适应,满足家庭或单身人士过渡性基本居住需求,体现紧凑、适用。

4.1.2 公共租赁住房中的成套小户型住宅主要服务于二至三口人的家庭,成套单人型宿舍主要服务于单身人士。

4.1.3 在同一幢建筑单体中不应同时设置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

4.1.4 设计应考虑节能、节地,根据地块条件选择单元式、塔式或通廊式等经济合理的居住建筑类型。

4.1.5 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降低套外交通空间,减少公共空间的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和得房率。

4.1.6 公共租赁住房在一个项目中的房型种类不宜过多,选用标准化、模数化产品设计,以达到经济、高效,有利于住宅产业化发展。

4.1.7 建筑外墙应简洁美观,尽量减少凹凸、转折,开窗洞口不宜过大,尽量减小体形系数及窗墙比。

4.1.8 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土建、装修一体化。

4.2 成套小户型住宅

4.2.1 套型

1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起居、就餐、储藏等基本空间。其中起居、就餐空间可设起居室、餐厅,也可将起居组合于卧室内,就餐组合于起居室内,就餐空间也可与厨房组合成厨房兼餐厅。

2套型分类见表4.2.1。

表4.2.1 成套小户型住宅套型分类

注:表中0.5表示婴幼儿。

3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满足本导则第3.0.2条规定的日照要求,对套型朝向不作要求。

4.2.2 成套小户型住宅的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

4.2.3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4.2.4 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

4.2.5 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10㎡;

2双人卧室兼起居13㎡;

3单人卧室6㎡;

4单人卧室兼起居11㎡。

4.2.6 厨房

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可封闭空间,在设有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情况下,此空间可与餐厅、过道合并,形成厨房兼餐厅的可封闭空间。

2使用燃气的厨房或厨房兼餐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

3厨房或厨房兼餐厅的厨房区域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排油烟道,中高层、

高层住宅应设置垂直排烟道。

4厨房或厨房兼餐厅的厨房区域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应能满足洗涤池、灶台、操作台、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备的设置空间。

5厨房应采用厨房整体式橱柜。操作台最小深度为0.55m,操作活动空间净宽不小于0.90m。

4.2.7 卫生间

1卫生间应配置冲淋 (或浴缸)、座便器、盥洗盆三件基本卫生洁具,使用面积宜在3.0㎡左右。

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直接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措施。可采用具有止逆效果、防止浊气倒灌的出屋面住宅垂直排气系统。

3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厨房或厨房区域。

4.2.8 应设有壁橱等储藏空间,净深不应小于0.55 m,净宽不应小于0.80m。储藏空间应结合装修采用整体式橱柜。

4.2.9 阳台

1可分设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阳台可设计为开敞型或封闭型。

2生活阳台进深不应小于1.3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

3 服务阳台进深不应小于0.9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当与生活阳台合设时除外)。

4阳台应配备晾晒衣物的设施。

4.2.10 层高应为2.7m~2.8m。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3 成套单人型宿舍

4.3.1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单人型宿舍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就餐、储藏等基本空间。

4.3.2 成套单人型宿舍每套可设一间居室,即单居套;也可设多个居室,即多居套。每间居室居住人数均按一人标准设计。

4.3.3 成套单人型宿舍可有多种套型组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表4.3.3 成套单人型宿舍套型分类

4.3.4 多居套一般每套为二至三间居室,最多不超过四间。其中二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三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四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单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35㎡。

4.3.5 居室应具有睡眠、学习、休息和储藏的功能,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其中储藏空间净深不应小于0.55 m,净宽不应小于0.80m。

4.3.6 卫生间、厨房、阳台等要求均同成套小户型住宅。单居套内的厨房如不使用燃气,仅使用简单电加热厨具,即做简厨情况下,可开敞并不作面积和操作面长度要求。

4.3.7 单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人均套型面积不超过30㎡。

5 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5.0.1 公共租赁住房应合理选择建筑的朝向、体形,控制窗墙比,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外门窗应达到规定的气密性要求,并不应设置凸窗。同时按照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205的规定实施高标准节能。

5.0.2 应选择耐久性高、施工较方便的墙体保温材料,倡导结合装修采用自保温、内保温的保温形式。保温构造的防火构造设计和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5.0.3应使用达到《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标准的空气调节设备,采取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

5.0.4 应采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生利用系统。鼓励推广雨水收集、处理、利用技术,以及临近河道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河道水综合利用,用于绿化浇洒、景观补水、地库冲洗等,其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要求。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5.0.5 应注重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和耐久性,积极采用装配整体式框架或剪力墙、大开间等结构体系,选用标准化、模数化、系列化的预制外墙、楼梯、阳台和梁柱等构件,以及其他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加工、现场安装条件的建筑部品,进行现场装配,推进住宅产业化,实现节能减排。

5.0.6 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5.0.7水、电、燃气等计量宜采用远程抄表技术。

6 室内环境与装修

6.1 室内环境

6.1.1建筑外墙、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45dB。

6.1.2 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紧邻起居室或其他居住空间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6.1.3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6.1.4 室内环境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要求。

6.2 装修

6.2.1 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全装修,并配置必要的固定家具及设备,装修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耐用、经济的原则。

6.2.2 应实现土建和装修的一体化,土建设计与装修设计应同时完成,在建设过程中同期分步实施,按装修房的要求分步骤验收并交房。

6.2.3 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要求,同时应安全环保、耐久性强、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

6.2.4 推广工业化集成装修方式,在厨卫墙地砖、成品定制柜体等方面采用统

一、固定的空间尺寸;并考虑部品的预埋,做到装修部品工厂化批量生产,成套供应,现场组装。

6.2.5 应充分利用套内空间设置适量的储藏空间,储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储藏空间宜采用成品装配式柜体。

6.2.6 应根据套型和设计需要选择设备配置和装修材料,其标准应不低于表6.2.6的规定(可选项除外)。

表6.2.6 公共租赁住房室内基本装修标准

注:1. “*”为可选项

2.“△”若厨房未设热水设施,则选用电热水器(或采用太阳能热水器)

6.2.7公共空间装修配置应不低于:顶棚采用乳胶漆,地面铺设普通防滑地砖(封闭的楼梯间可采用水泥砂浆地面),墙面采用乳胶漆,电梯门设置门套。6.2.8装修工程电气面板设计:

1相邻的弱电插座与强电插座中心间距不应小于300mm。

2相同标高相邻的强电插座应紧邻安装,相同标高相邻的弱电插座应紧邻安装。同为86型面板紧邻安装时,中心间距应为105或110mm;非86型面板设备紧邻安装时,边到边间距应为20mm。

3分体空调室内机插座边缘,距墙边不应小于150mm。

4 电视柜附近的强弱电插座高度应相同,可高于电视柜台面0.15m安装,但不应低于0.3m。

7 设备设计

7.1 给排水设计

7.1.1 成套小户型住宅及有厨房的成套单人型宿舍的用水、排水定额、小时变化系数及水量计算公式按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普通住宅取用,成套单人型宿舍仅设简厨时,用水、排水定额、小时变化系数及水量计算公式按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宿舍取用。

7.1.2 阳台布置洗衣机或其它生活排水设备时,阳台应设置废水排水管,阳台雨水可与洗衣机或其它生活排水设备共用排水地漏,接至阳台废水排水管并排至室外污水管道。当无洗衣机或其它生活排水设备时,阳台雨水排水管须间接排入室外地面或雨水沟。

7.1.3 每套公共租赁住房应设置独立计费水表,水表应设在公共部位管井内或公共部位嵌墙表箱设置。

7.2 燃气设计

7.2.1 使用燃气的厨房宜设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使用燃气的厨房兼餐厅应设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

7.2.2 使用燃气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套独立设置燃气计量表。

7.3 强电设计

7.3.1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套设置计费电能表,表计应为分时电表。

7.3.2 成套单人型宿舍单体内设置的公共设施:公用卫生间、公用厨房、公用活动室、公用洗衣房等,由单体公共照明计费电能表统一计量。

7.3.3 套内的电表宜采用小型化表计。

7.3.4 套内用电负荷计算功率(装接容量)应为下列三项功率的累计。如有小数应四舍五入取整,且不应低于3kW:

1每套的基本配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0W的标准设计。

2每套中如有厨房且无燃气灶,应增加1.5kW电磁灶的容量。

3每套中如无集中供热水、无燃气热水器,应增加1.5kW太阳能热水器辅助电加热或电热水器的容量。

7.3.5 套内用电负荷计算功率为8kW及以下时应单相供电,为8~12kW时宜单相供电。

7.3.6 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护型。卫生间、阳台、洗衣机的电源插座应带防溅面盖。阳台上的插座应置于靠近室内的墙面。

7.3.7 套内的电源插座设置位置应按表7.3.7中的安装位置,设置数量不应少于表7.3.7中的数量,安装高度不应低于表7.3.7中的高度,也可根据家具高度调高安装高度。

表7.3.7 公共租赁住房套内电源插座基本配置标准

7.3.8 应按套设置嵌入式套内配电箱。套内配电箱宜设在入户门附近,不应设置在卫生间的墙上,高度为2.0m。

7.3.9 套内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并具备隔离功能。

7.3.10 套内配电箱的配出回路,空调插座、厨房的插座、卫生间的插座、太阳能热水器辅助电加热或电加热热水器的电源插座,应分别采用专用回路。空调插座每一回路不应超过2个插座。

7.3.11 套内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采用断路器,具有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7.3.12 套内用电负荷计算功率为6kW以下时,可采用总断路器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为6kW及以上时,应在分回路上设,动作值为30mA。

7.3.13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

7.4 弱电设计

7.4.1 公共租赁住房每个单元应设置电信间,1个单元24套及以下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5㎡,1个单元24套以上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无地下室时,电信间可利用一层楼梯下的空间设置。

7.4.2 电信间的其它土建设计按照《住宅建筑通讯配套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06相关规定执行。

7.4.3 应按套设置套内信息配线箱。套内信息配线宜设在入户门附近,不应设置在卫生间的墙上,高度为0.3m。箱内设置单相二极加二极插座1个,并预留安装宽带接入设备、网络分配设备的空间。套内信息配线箱不得置于套内配电箱的正下方。

7.4.4 固话及宽带接入系统应计费到套。

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通讯进线不少于电话线1根2对Cat.3线、网络线不少于1根Cat.5线或光纤,共用1根PC25的管道进套。

7.4.5 有线电视系统应计费到套。

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有线电视进线不少于1根,用1根PC25的管道进套。

7.4.6 套内双孔信息插座、有线电视插座设置位置应按表7.4.6中的安装位置,设置数量不应少于表7.4.6中的数量,安装高度不应低于表7.4.6中高度,也可根据家具高度调高安装高度。

表7.4.6 公共租赁住房套内弱电插座基本配置标准

7.4.7 小区应设置监控中心,如同时有消防控制室,应合并设置。

7.4.8 小区室外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要求,应按上海市住宅小区室外安全防范系统的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7.4.9 成套小户型住宅单体内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应按上海市住宅小区单体内安全防范系统的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7.4.10 成套单人型宿舍(单居套、多居套)单体内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应按上海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DB31/329.8中三星级(含)旅游饭店部分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7.4.11 有燃气接入的公共租赁住房,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并组成网络,报警信号应接入小区监控中心。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

条文说明

目次

1总则 (19)

2术语 (20)

3总平面设计 (21)

4建筑设计 (23)

4.1设计原则 (23)

4.2成套小户型住宅 (23)

4.3成套单人型宿舍 (25)

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26)

6室内环境与装修 (27)

6.1室内环境 (27)

6.2 装修 (27)

7设备设计 (28)

7.1给排水设计 (28)

7.2 燃气设计 (28)

7.3强电设计 (28)

7.4弱电设计 (30)

社会保障性住房有关知识问答知识交流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解答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基本政策 1、什么是社会保障性住房?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 2、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主要面对哪些群体? 答:我市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保障政策。即:向有经济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及特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向既不属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又无经济能力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 3、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不再是每年申请一次,而是可以常年申请,并作为政府的一项长期工作,市委、市政府将持之以恒、一以贯之地做好此项工作。目前市委、市政府已做好了近五年的建设规划,以保证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4、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实行“四统一”新机制的内容是什么?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的新机制。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回购工作;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管理、回收工作。 5、社会保障性住房坚持哪些原则?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2016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沪府令39号)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沪府令39号)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29日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3月16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2016年3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国资、审计、统计、经济信息化以及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 (试行)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总平面设计 (3) 4建筑设计 (5) 4.1设计原则 (5) 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 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 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 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 6.1室内环境 (10) 6.2 装修 (10) 7设备设计 (13) 7.1给排水设计 (13) 7.2 燃气设计 (13) 7.3强电设计 (13) 7.4弱电设计 (15) 附:条文说明 (17)

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 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2.0.5 居室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社会保障性住房开发模式研究

社会保障性住房开发模式研究 社会保障性住房开发模式研究 摘要:本文将先从保障房建设的起源与发展说起,目前保障房建设现状与开发模式分析,进而对我国保障房建设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公共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开发模式;参考性意见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现代化也正在急速扩大,城市里也存在众多低保住户,他们的住房权应当受到保障。以往社会保障性住房开发为节省成本,采取低端模式,质量不高,如今在新一届党和政府领导人的带领下,我国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开发应当走一个全新的道路,合适运用当地的自然资源的地理优势和区域优势为发展动力,依通过成功的市场运作,努力将该社会保障性住房开发成一个充满生机活力和宜居的小区。居者有其屋是每一个公民所需要的,也是政府应当给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但在如今的高房价的情形下,这是一个不得不彻底探讨的话题。 一.目前保障房建设现状与开发模式分析 近年来,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温家宝总理曾在上海考察正在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时指出,“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放在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位置,在财政、金融和土地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让城市广大中低收入者安居乐业。同时,要抑制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但从住房结构来看,经济适用住房虽然绝对数量有所增加,但是增长速度相对较慢,这导致了经济适用住房在住房总供给中的比重从2000年开始逐步下降,虽然在2008年略有提高,但整体来说仅占住房销售面积的6%左右。如何使保障房建设真正成为我国当下的科学住房政策理念,是我们目前需要突出关注的攸关民生的重大问题。 当下,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的保障房建设,无论从规模还是速度来看,都是史无前例的。在如此重大的任务面前,没有先例可以遵循,全国各地的保障房建设是“摸着石头过河”,不断地在实践各种建设

保障性住房设计论文

关于保障性住房设计的几点思考 摘要:随着住宅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日渐成为国家住房政策的重点。本文将从概念及分类入手,结合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图,对我国今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设计思路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来探索高效可行的保障性住房政策。 关键字:保障性住房;规划配建;套型设计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residential market, the construction of affordable housing is becoming the focus of the national housing policy. this paper will start with the concept and classification, compare with the intent of the affordable housing implementatio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ffordable housing in the future design ideas, and some reasonable suggestions to explore efficient and viable affordable housing policy.key words: affordable housing; planning peijian; layout design 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国力逐渐增强,民生问题越来越值得关注。住房问题则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而保障性住房更关乎经济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与研究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与研究摘要: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要求给建设管理和规划建筑设计带来 了新的挑战和问题,为了提高规划布局、建筑设计、实施过程及管理的水平,使保障性住房更加合理化、人性化、品质化是可行的。本文针对保障性住房的建筑特点,对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环境设计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环境设计 abstract: affordable housing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for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architectural planning brings new challenges and problem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planning layout, architectural design, implementation and management level, so that affordable housing more rationalization, humanization, quality is feasible. in this paper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ffordable housing construction, discussed affordable housing planning design and environmental design. key words: affordable housing; planning and design; environmental design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 1保障性住房问题的产生 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是社会对中低收 入家庭提供的居住保证.住房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没有住房正如

成都住宅设计规范最新版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 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 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 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 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 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6627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Model text of pre-sale contract of Shanghai Co ownership housing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 示范文本(2020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管理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应当先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家庭成员应当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其他人不得作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合同买受人和同住人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四、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同住人应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本合同附件一《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协议》。 五、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有关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对合同买受人、同住人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 七、本合同文本自2013年11月1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目录 第一章合同标的物 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 第三章房屋交付 第四章房地产登记 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 第六章物业管理 第七章房屋的回购和转让 第八章房屋使用管理 第九章合同解除 第十章其他约定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 合同附件: 附件一《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协议》 附件二房屋平面图 附件三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附件四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 附件五补充协议

政府对保障性住房设计管理探讨

政府对保障性住房设计管理探讨 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五大问题中,有四大问题与设计管理不当有关。为此,专门就政府如何对保障性住房的设计进行管理展开研究。认为,在套型设计管理方面,卫生间和厨房间要定型化;居室的个数和面积要按家庭结构来确定;起居室的面积要按家庭人数和居室个数来确定;在单元设计管理方面,要以降低公摊面积为目标;层高宜控制在2.6m以内。希望研究能为保障性住房设计管理提供参考。 标签:保障性住房;设计管理;套型;单元;层高 1 序言 保障性住房设计阶段的项目管理与普通商品房不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规划不够扎实、摊子铺得过大、资金配套困难、保障标准偏高、模式单一等五大问题。这五大问题中,除“资金配套困难”外,其余四大问题都与保障性住房设计阶段项目管理不当有关。因此,研究保障性住房设计阶段项目管理,有其现实意义。为此,本文专门就政府对保障性住房设计阶段项目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希望能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参考。 2 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的管理 2.1 套型设计管理存在的问题 保障性住房的套型设计,应能满足受保障人群的基本居住需求。而基本居住需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保障水平、风俗习惯及其他因素来确定。 住建部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四条,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和套型结构的制定权交给市、县人民政府。本来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因为我国疆域辽阔、人口众多,政治、经济和文化在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我国还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之间都有各自的风俗习惯,因此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或套型结构,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搞一刀切。但是住建部这两部规章,同时又给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分别设定了60m2和50m2的上限。这一上限,大大限制了市、县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和套型结构的主动性。至少从浙江温州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这一上限只能满足“一对夫妇一个孩子的家庭”基本居住需要,即便是“三代四口家庭”的基本需要也难以满足。因此,这一上限对于人口多的家庭是很不公平的。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不仅对建设标准设定了“与住建部相同的上限”;而且还对保障标准也设定了同样的上

保障性住房怎么申请 需要什么条件

保障性住房怎么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资格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在买房时,有一些房屋并不是你想买就能买得。比如说是保障性住房,还有经济适用房。需要购房者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购买。那么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 1. 每一个住房困难的家庭或者者单身的居民只能够申请购买或租赁一套的保障性住房,或选择申请进行货币补贴。已婚的居民应该以家庭做为单位来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的家庭或单身的居民来申请要租赁保障性的住房应该符合下列的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中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应具有本市的户籍;单身居民来申请的,应当具备本市的户籍; (二)家庭的人均年收入或单身居民的年总收入在申请被受理日之前要连续两年都不超过本市所规定的能够租赁保障性的住房的收入线的标准; (三)家庭的财产总额或单身居民的个人财产的总额不能超过本市所规定的租赁这些保障性住房的财产的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在要本市无任何的形式的住宅的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在提出申请的时候时未在本市以及国内的其他的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所规定的其他的条件。 申请了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了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以外,还需要提供市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所出具的得有效的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的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沪房管规范权[2013]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4.19 【实施日期】2013.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的房地产登记有关问 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权[2013]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各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市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府发〔2012〕55号),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的房地产登记,现将《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的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4月19日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的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府发〔2012〕55号),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的房地产登记,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征收安置住房(含配套商品房、动迁安置房)用途调整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 (一)在出让土地上建造征收安置住房,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其用途调整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除了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第3.1.10提交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征收安置住房用途调整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认定文件”及经认定的房源清单。 同一宗地内的征收安置住房房源全部调整用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使用权取得方式”栏内记载“划拨”,在附记栏内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同一宗地内的征收安置住房房源部分调整用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与所在建设项目一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使用权取得方式”栏内记载“出让”,在附记栏内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和“经认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字样。 (二)住房保障机构收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征收安置住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 (试行)

编制说明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经征询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建设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建设导则包含总则、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以及工程质量等六个部分内容,并附了条文说明、用词说明、名词解释、装修基本配置表格和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与环境 (2) 2.1规划设计 (2) 2.2交通 (3) 2.3住区环境 (4) 3住宅设计 (6) 3.1设计原则 (6) 3.2单元设计 (6) 3.3套型设计 (6) 4综合配套 (9) 4.1配套原则 (9) 4.2市政公用配套 (9) 4.3公建配套 (11) 4.4绿化配套 (12) 4.5交付条件 (13) 5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 (14) 5.1建筑节能 (14) 5.2住宅装修 (14) 6工程质量 (16) 条文说明 (18) 附录一用词说明 (29) 附录二名词解释 (30) 附录三装修基本配置表格 (32) 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35)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开发模式房地产市场 自古以来,“安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人类的居住需求和房屋价格的矛盾日益突出,住房问题成为民生问题的主要方面。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推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但是由于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不足、建设资金缺乏、法律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虽然历经了十几年,但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仍然滞后,人民居住矛盾较为突出。 阁敦思工程顾问中的资讯也转载了相应报道,透露近期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了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强调,改善困难群体住房条件,让广大翘首以盼的困难家庭早日搬进新居,是各级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硬任务,也是促消费、调结构的有效举措。 一、中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分析 (1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两限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2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我国通过近10年的探索和实践,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优惠,提高了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避免不了一些问题: 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二、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研究 (1什么叫建设模式 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决定了政府会通过某种形式参与到它的建设过程当中。政府、开发商、承建商等干系人共同建成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以及过程中各方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建设模式。 (2中国主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主要模式分为开发模式和代建模式,开发模式由政府出让土地、房地产企业自主经营项目开发,该模式风险相对较高,也意味着利润可能很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部分公租房建设采用开发模式。 相较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开发公租房利润率较低,代建模式由政府划拨土地,房地产企业进行代建,此模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风险小,利润也很小,收益比较稳定,目前主要用于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 三、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 住房保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针对上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比较合理化的建议有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法律体系,为保障性住房工程提供全面而有力的法律保障。 2、因地制宜,保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同时也给房地产行业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空间。

2020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

2020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6418

2020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示 范文本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管理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应当先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家庭成员应当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其他人不得作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合同买受人和同住人

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四、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同住人应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本合同附件一《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协议》。 五、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有关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对合同买受人、同住人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 七、本合同文本自2013年11月1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 目录 第十二章合同标的物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须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须知 一、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 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 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 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 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二、推选申请人和申请受理点 1、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2、单身人士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3、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 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2、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对象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 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 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

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 (试行)

编制说明 为规范和指导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特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牵头组织,会同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共同开展,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编制,经市建交委科技委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和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本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总平面、建筑、结构、机电设备等五部分内容,并附条文说明及加装电梯推荐方案图。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导则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与数据,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 号;邮编:200041),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导则编制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导则主要起草人:李承铭李军邓康年金骞曹贤林李进军 岳建勇赵郁朱家真杨钦傅彬侯胜男

目次 1 总则 (1) 2 总平面 (1) 3 建筑 (1) 4 结构 (3) 5 机电设备 (3) 6 其他 (4) 附表1:既有住宅常见户型加装电梯示意 (5) 附表2:既有住宅其它户型加装电梯示意 (7) 附:条文说明 (12) 附:加装电梯推荐方案图(方案一、方案二) (14)

1 总则 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含底层为商业用房,上部6层为住宅的7层既有住宅)的加装电梯工程设计。 1.0.3 设计依据 1、既有多层住宅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2、设计应符合的前期条件: 1)方案阶段:项目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须满足的前期条件。 2)施工图阶段:方案设计已通过规划、消防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审核。 3、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设计原则 1、应遵循安全、节能、环保、经济等原则,同时便于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 2、尽量减少对住宅现有使用功能和周边环境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影响。 2 总平面 2.0.1加装电梯后小区道路宽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当原小区道路宽度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时,不得再减小道路宽度。 2.0.2加装电梯后消防车道宽度须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当原消防车道宽度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时,不得再降低其宽度。 2.0.3加装电梯应尽量减少和避免对小区地下总体管线的影响。 2.0.4方案设计应包含设计说明和总平面图,设计说明中须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的新增建筑面积进行表述,总平面图中需明确该住宅与相邻建筑的总体关系。 3 建筑 3.0.1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m,有条件时深度可放大至1.8m。底层候梯厅宜有不

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0〕12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引导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我们制定了《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的意见》。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现特制定《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 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细化《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的意见》(沪建交联[2010]56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为避免居民入住后自行封闭阳台行为,加强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管理,本市新建保障性住房的阳台应设计为封闭型阳台(主要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视需要而定)。 二、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的规定,住宅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建筑面积,并以其净面积的1/2计入使用面积。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项目申报和审批相关

手续,以及竣工规划测量、竣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阳台的建筑面积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并在总建筑面积统计时单独列明,但对于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阳台应予以备注说明。 施工图审图阶段,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把关。 三、新建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的阳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一)单套住宅阳台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平方米;(指被封闭的阳台)。 (二)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0米(含1.80米); (三)不是朝北向的阳台。 对设计进深超过1.80米的阳台及在住宅分户门、房屋结构范围以内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筑单体在设计时应将阳台设计为封闭阳台,并应满足采光、通风、保温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和住户实际使用的需求,做到统一设计,统一安装,统一竣工验收。 五、在建项目原设计为敞开式阳台的,应按照下列要求,将阳台改建为封闭阳台。其中:已取得初步设计审批、完成施工图审图但尚未开工和在建的项目(不包括已经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应补充设计,在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条件下,将阳台改为封闭阳台,并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设计变更手续,确保与住宅单体同时施工,竣工时同时办理规划测量、验收及备案等手续。 六、房产测绘和产权登记时,阳台建筑面积应按照《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的规定计算。对于规划部门批准设计为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且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中应另附房屋分套封闭阳台面积计算表;对于规划部门批准设计为不封闭而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代业主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七、保障性住房在首次销售时,应将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作为建筑面积计入总房价。 八、阳台的封闭设计应从住宅单体的整体立面效果出发,注意整体色彩和谐及立面虚实对比,避免由于阳台的封闭致使建筑单体外立面呆板、单调。应按组团或小区统一设计,考虑整个小区与周边社区建筑空间的统一和谐与标识性。 九、改建封闭阳台应保留阳台的使用功能,原则上不改变原有住宅设计各使用空间布局和结构,不影响小区总体布局和住宅单体的原有节能计算参数。 十、封闭阳台原则上宜采用有框型式,框料材性应与单体建筑外窗材性一致,断面、壁厚应根据阳台的具体形式来确定,并保证框体结构的使用安全性和耐久性,满足外围护结构相关物理要求;阳台窗宜选用推拉窗;单扇玻璃面积较大时应按照相关规定选用安全玻璃。 十一、阳台封闭应满足住户使用需求和日后维护要求,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满足相应的气密性和水密性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 十二、封闭阳台应设置能开启的阳台窗,阳台窗的开启面积至少应保证阳台最长边窗面积的一半,满足通风要求。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及规划设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及规划设计 发表时间:2018-12-26T11:12:59.923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29期作者:徐茂祥 [导读] 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全面推动我国房地产业发展以及健全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房地产建设管理机制 杭州萧山城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杭州 311200 摘要: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全面推动我国房地产业发展以及健全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房地产建设管理机制,成为小康社会建设以及“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的必然要求。本文先对现阶段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以及建设管理,谈一下个人的观点与认识,以供参考。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建设管理;问题;对策 住房一直民生问题的重点,在当前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为了有效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提高民众的满意度与幸福感,应当加强住房尤其是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以及建设管理。 一、当前国内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居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有所提升,住房条件也得以改善。虽然宏观上来看我国居民的住房问题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设计以及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弊端。比如,对于保障性住房而言,其规划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尤其是区域选择以及住房类型两个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首先,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位置多选在城郊或者城乡结合部,以致于阶级分化严重,而且容易造成“贫民窟”问题,居民对选址相对比较偏僻处的房屋不敢买、不愿买;其次,建设保障性住房时为了能够有效节省土地和资金,以高层住宅为主,而且住房类型相对比较单一,加之电梯设备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因此很多居民不愿意入住该种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同时,存在着土地供给问题,保障性住房并非没有一个居民都能够获得。目前来看国内房地产市场发展速度非常的快,即便是中小城市也是寸土寸金,更不愿说北上广等大城市的土地价格。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以及地方政府政绩考评体制下,为了实现本地区GDP的快速增长,城市土地很多用于商品房建设,主城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难求。 同时,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建设质量有待考究,房屋结构设计方案相对比较滞后。在城市保障性住房建造时,为了尽可能降低成本,开发商会使用小品牌、易损坏以及价格低廉的建筑材料,以致于房屋交付使用后不久就会出现墙体开裂、渗漏水以及隔音差等一系列问题,甚至会造成住房安全隐患。此外,住房结构设计方案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结构以及房屋的户型设计缺乏科学合理性。实践中可以看到,很多保障性住房设计理念、形式等相对落后,以致于很多住房甚至沿袭着传统的室内建设结构设计模式,比如墙体多、室内空间布局不合理,占用面积大,严重浪费了资源。值得一提的是,户型结构也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在保障性住房设计过程中,一味地追求外表的美观度,卧室以及客厅面积减小,尤其是厨卫空间甚至无法满足正常家庭的居民功能需求,对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二、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以及建设管理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对现阶段国内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笔者认为要想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居民的满意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做好保障性住房的顶层规划设计 针对国内发展现状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采用政策法规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含义、用途以及需求人群等;同时,还应当制定相应的细则来妥善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土、数量以及质量和建设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应得利益、住房整体规划设计、土地资源供应、规划细则、财政支出以及保住房建设标准和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从实践来看,应当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以及建设过程进行顶层优化设计,从而为住房建设以及管理制度的实施奠定基础,全面推动我国城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的快速发展。 2、健全和完善城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体系 第一,总体规划设计。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土地资源利用与住房建设规等规划,对保障性住房的整体建设进行规划设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结合具体城市发展特点和需求,突出人本理念,并且与所在地区的环境条件协调起来;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应当穿插进行,一方面避免将保障性住房集中建在同一个地区,否则“贫民窟”问题可能会出现;另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在确保绿化率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停车场等。 第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数量。城市房产局以及民政部门和街道办等单位应当通力协作,通知未登记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但有住房保障需求并符合申请标准的家庭或个人,及时到户籍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填报《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表》。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统计申报表和登记数据信息,确定该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需求量。 第三,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选址。实践中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方案,基于本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数量与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情况对保障性住房拟建位置进行确定,同时还要将土地资源的使用情况及时报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划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3、明确责任、严格落实政策制度和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过程中始终保持主导性,充分发挥不可替代效应。地方政府尤其是中小城市政府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带头监督管理作用,严格落实政策措施,加强法规规制和政策机制的执行与监督管理。从政府的视角对本地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管控,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展。通过这一途径,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居民的住房问题,全面推动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健康发展。第一,对准入对象进行严格审核。在准入对象审核过程中,一方面要对保障性住房申请者家庭财产总额、人均住房面积以及个人工资收入等相关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另一方面还要对保障性住房申请者是否有经营收入进行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申请档案,对申请者的经济收入以及家庭变动情况进行及时的登记和更改。第二,建立申请者收入以及征信体系。政府部门应当与社保管理中心、各大银行以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部门有机协作,通过上述相关机构和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申请者以及住户收入与征信记录信息进行整理,构建个人收入以及信用数据库,便于随时对住户收入信息进行调取。第三,严格设定和落实保障性住房住户退出收入水平值。各地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好工作,对保障性住房申请者自己住户收入情况进行跟踪调研,一旦超过了住房标准,应当收回保障性住房,限时1至2个月的时间搬离住房。当然,这一过程工作难度较大,为此需建立健全相关监管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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