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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河北取消“冒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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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河北取消“冒进”

也谈河北取消“冒进”

藁城市增村镇孟宪栋

据新华社电在13日举行的中共河北省委七届七次全会上,河北省委书记张云川批评了少数部门在工程建设上的浮躁作风,他表示将坚决取消“决战90天”“大干快上”等冒进标语口号,工程建设必须尊重科学规律。

笔者觉得这句口号提得好。

首先,现在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跨步时期,我们要前进,但是不能“冒进”。我们知道任何事物都有其发展的客观规律,我们遵循着这些规律来改造自然,改变我们的生活环境。任何违背了自然规律的事情都将会灭亡。

其次,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直在变化之中,既然是市场经济,所以难免有一些不法商家、投资者,他们受到利益的诱惑,做事情、干工作唯利是图,不管什么规律,全凭自己的意图来,这样的结果是干不好事,也干不成事。

再次,个别干部存在浮躁心理,一心想着政绩,大搞特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顾质量,背离信誉,快了就是好,早了就是妙,为政者不实事求是,不按规律办事,最终难免会出豆腐渣工程,这样就既浪费了资源,也无政绩可言。

还有,就是口号与事实不符。有些工程口号喊得响,但是做起事来,就不怎么样了,用口号去麻痹人们,让人一乍

看做了许多事情一样,而且我做到了别人前面,可到了最后,群众反映多多,再说什么响亮的口号都无济于事了。

笔者认为,口号不是不可以,但是再搞浮夸之风,无疑是损国损民。我们以前有搞失败过的浮夸之风,什么“亩产2000斤”,“翻10倍增长”等等,现在科技发达了亩产1000斤也不错了,想想当时的社会环境,亩产2000斤有的是,现在想想多少让人发笑。可贵的是我们认识到了错误,实践也证明只有遵循了客观规律办事才行得通,行得正。

张书记比较惊醒的提出这个问题,是为当前社会大发展敲响了警钟。少说漂亮话,多办实在事;少搞利益化,多思大众化。社会需要不断发展,但是也是建立在客观规律之上的,我们不是说不发展,而是要看怎么发展,如何健康发展。

最后,笔者希望张书记的话能警钟长鸣。

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县政府督办室: 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电视电话会召开后,县政务服务中心立即部署,结合近期贯彻落实“两集中三到位一杜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县政务服务中心于20XX年7月搬迁进驻新办公场地,新场地总面积15414㎡,办公 面积12253㎡,设4个服务大厅和1个行政办公区,配套建设了停车场、食堂等便民设施。按照“两集中三到位一杜绝”的要求,进驻部门(单位)42个,设服务窗口39个(含XX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个,进驻人员266人。 二、开展自查自纠情况 1、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精简情况 对20XX年以来入驻政务中心办件数为0的实行打捆冻结,全县行政审批项目合计285项,保留128项,并对设定依据相同、审批内容相互包容或联系紧密的行政审批事项采取合并,合并后保留的审批项目为89项,转服务121项,暂停审批75项。目前下放乡镇的行政 审批项目9项,公共服务项目13项。

2、县政府部门内设行政审批机构设置清理情况 经清理,全县28个行政审批部门中,已单设行政审批机构的部门14个、在内设机构挂行政审批机构的部门14个。 3、“两集中三到位”落实情况 经整改,国土局、住建局、发改局、经商局、食药监局、交运局、卫生局等7个县级部门(单位)的15人在5月新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授权充分到位,进驻政务中心的窗口首席代表全部由部门分管领导和行政审批股长担任。1-5月,受理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284774件,办结285642万件,是20XX年全年办件30345件的9.4倍。 4、信息公开情况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能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公布办理流程;有关审批事项、依据、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也能逐项分类及时对外公示。 三、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经自查,我中心行政审批事项贯彻执行情况总体是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主要是对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精简和进驻监督检查制度还不够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县政务服务中心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贯彻执行力度,使各项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2016年将取消50项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继续简政放权

2016年将取消50项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继续简政放权国务院24日发布了《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提出“持续简政放权”、“加强监管创新”、“优化政府服务”等三大类共计15项措施,要求“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以更有力举措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发展壮大新经济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形成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工作要点》提出,今年要再取消50项以上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再取消一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削减一批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对确需下放给基层的审批事项,要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对相同、相近或相关联的审批事项,要一并取消或下放,提高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推广地方实施综合审批的经验。 据了解,经过两年多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部门已经取消或下放超过1/3的审批事项。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各方面反映地方政府实施的审批事项很大一部分是由中央指定,地方无权调整。因此,为进一步打开地方改革空间,国务院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两轮清理,结果共取消中央指

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214项。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此次《工作要点》则明确了要削减事项的具体数量。 除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外,《工作要点》还提出了再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削减比例累计达到原总量的90%以上;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削减比例达到原总量的70%以上;继续大力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今年再取消三分之一,削减比例达到原总量的90%以上,同步取消后置审批事项50项以上等简政放权的措施。 “减轻企业负担是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环节。”针对简政放权对企业的影响,工信部部长苗圩此前表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新一届政府成立伊始,就将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作为“先手棋”,两年来中央层面取消、停征、减免超过4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每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近千亿元。 “尽管数量型的放权有作用,并仍有一定空间,但其作用越来越有限。”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减少企业设立、企业投资中的制度成本极为重要。现在企业的感觉和政府的感觉大不一样,政府放权了700多项,但企业认为只需要几项重要的就好。对企业而言,“含金量高”的放权至关重要,关键是把企业设立、企业投资中的制度成本降下来,让企业“轻装上阵”。 在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的特定背景下,简政放权需要把减少制度成本摆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2018.7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现予公布。另有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国务院 2018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尽快修订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好落实。 3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 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

证券经营机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

证券经营机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 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安排 一、证券公司任免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报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和证券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任职、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四)相关人员的简历、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五)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六)近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如适用);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证券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增资资金运用规划;增资定价原则;筛选增资股东的标准;增资扩股方案(包括增资股东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增资扩股前、后各股东出资额(持股数量)及比例); (二)增资扩股有关文件。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增资协

议、验资报告; (三)变更后的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增资股东背景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与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及其他增资股东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增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关于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的说明; (五)增资股东《关于入股××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六)(增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不违反反洗钱的规定,不违反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不存在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情形,对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承担最终责任的承诺;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于证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免除上述(四)至(六)项备案文件的要求。 在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派出机构应当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证券公司应及时更新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有关公司档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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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word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xx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事宜公告

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事 宜公告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第1号公告 2003-5-15 15:10:00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现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项目 对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取消“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以下称“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项目 证券公司开立、变更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取消“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的审批”、“境内中资机构融资租赁金融条件的审批”、“对外发债市场时机选择和融资条件的审批”、“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四项审批项目 境内中资机构(包括外汇指定银行)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进行融资租赁和项目融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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