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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处方管理,保障

合理用药,维护患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管理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内的处方管理、处方电子化

建设及处方审核与监管。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坚持合理用药原则,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用药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处方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处方管理制度,明确

处方申请、审核、发放、核查、留存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第五条处方应在医师执业范围内合理开具,必要时应当经过多

科联合讨论。

第六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用药量和使用方法等必要信息,并签名审核。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进行及时审核,确保处方的准确性

和合理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处方系统,提高处方管理

效率和安全性。

第九条医师应当保护患者隐私,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不

得泄露患者处方信息。

第三章处方电子化建设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进行处方电子化建设,推广电子处方的使用,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十一条电子处方系统应当具备合理的界面设计、流程引导和

药品信息查询功能,方便医师开具处方和患者使用电子处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子处方系统的监管,确保系统

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第十三条医师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电子处方系统,不得恶意篡改处方信息。

第四章处方审核与监管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开具的处方进行

审核,并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进行警示和纠正。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

和解决处方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

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弘扬正能量,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处方管理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保障药品合理使用,保护人民 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品经营企业的 药品处方管理。 第三条药品处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执业医师应在其执业范围 内使用药品处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处方,是指将执业医师对病人诊断和 治疗的医疗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方式表达,并作为合法药品供应、购 买等活动的依据的医疗文件。 第二章药品处方的开具和使用 第五条药品处方的开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标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名称和资格证书号码; (二)明确标明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

(三)明确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数量、用法、用量、使用期限等信息; (四)明确标明药品的用途; (五)明确标明药品处方的开具时间; (六)经执业医师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名、盖章时间。 第六条药品处方应当采用打印或者书写方式制作,使用纸张 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注明药品处方的使用期限。 第七条药品处方应当真实,执业医师应当根据病人病情、诊 断结果、药品作用及不良反应等因素开具合理用药的药品处方。 第八条药品处方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开具。 第九条执业医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涉及伦理道德、 机密信息的药品处方进行相应处理和保密。 第三章药品处方的审核和存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药品处方进行综合审核,对不符合有 关规定的药品处方,应当及时予以补充或者纠正,不得出具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配合综合审核机制,确保药 品配合科学合理。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处方管理,保障 合理用药,维护患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管理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内的处方管理、处方电子化 建设及处方审核与监管。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坚持合理用药原则,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用药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处方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处方管理制度,明确 处方申请、审核、发放、核查、留存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第五条处方应在医师执业范围内合理开具,必要时应当经过多 科联合讨论。 第六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用药量和使用方法等必要信息,并签名审核。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进行及时审核,确保处方的准确性 和合理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处方系统,提高处方管理 效率和安全性。

第九条医师应当保护患者隐私,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不 得泄露患者处方信息。 第三章处方电子化建设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进行处方电子化建设,推广电子处方的使用,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十一条电子处方系统应当具备合理的界面设计、流程引导和 药品信息查询功能,方便医师开具处方和患者使用电子处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子处方系统的监管,确保系统 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第十三条医师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电子处方系统,不得恶意篡改处方信息。 第四章处方审核与监管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开具的处方进行 审核,并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进行警示和纠正。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 和解决处方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 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2022)

处方管理办法(20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对药品销售和使用的管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为患者开具用于购买药品的文书。处方应当真实、准确、合理,依据以下规定执行。 第三条药品购买者应当凭处方购买药品。 第四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用药,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二)根据病情开具药品种类、规格、用量、用法、用药期限等内容,确保处方真实、准确、合理;

(三)注明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 第五条处方中使用的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适应症、用药须知、禁忌症、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内容应当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明示。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核查 第六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依据临床需要开具处方,并对处方负责。 第七条出具处方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将处方内容及信息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第八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查验患者的有效件并将件号码填写在处方上。

第九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当查验处方上的相关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认真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假、无效处方、超范围、越权开药。 第十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对出具的处方进行复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合理。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的处方管理监督工作,特别要重点监督网络销售、邮购、电话订购等非面对面销售药品情况。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开具处方,并妥善保管处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及其核查、复核、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整洁排版

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发〔2004〕269号

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转发 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4〕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日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 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临床用 药合理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机构、医药卫生机构、药品流通企业、个体转供药企业(以下简称“药店”)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遵循“以患者为中心, 以临床为基础,以科学为依据,以合理用药为目的”的原则,确保 处方安全、有效、合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医药卫生机构开具处方,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药店接受处方的须知客户身份并当场核验处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核对处方相关信息并进行备案,保留处 方原件。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 第六条处方应当由医务人员开具,包括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情、使用药物的特点和需要,在开 具处方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用药指导。 第八条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汉字书写,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病症、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使用期限,并在药品名称下方注明是否为限定使用的药品或者特殊 管理的药品。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根据病情和药物的特点, 对患者的用药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 第十一条药店在审核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核对患者身份及处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 (二)核实药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三)核实药品是否存在限制使用和特殊管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药店在审核处方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联系医务人员,请求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药店审核处方应当有专人负责,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 第十四条处方管理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

(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壹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于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且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

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且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于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于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于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于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且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医师须于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八条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壹)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且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现行的《处方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下面是详细内容。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守安全、有效、经济的准绳。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维护公共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所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坚持“三民主义”,遵从医学规范,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确保处方合理有效,减少用药风险。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严格审核处方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合理用药和处方管理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采购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购买药品时应当凭医师处方或医师诊断证明,不准销售非处方药品。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 第八条医师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药品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目录和标准,开具合理有效的处方。 第九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医师姓名、职称、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执业医师证书编号; (二)处方日期;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四)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频次; (五)与药品相关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医师应该意识到处方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尽可能地减少一切可能影响处方质量的因素。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人审核处方,并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确保审核做到位、到人、到时。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从事处方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审核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并注明审核人员姓名、审 核日期、审核结论。 第十四条审核结果应及时与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沟通,解决发 现的问题和疑义。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管理台账,及时记录处方、审 核结果、开具医师、患者基本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追溯和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 处理药品安全事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建立处方审核制度, 导致用药不合理、不规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医师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具不合理、不规范的处方或 者未按规定向患者说明用药注意事项,导致患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患者无处方购买 的处方药品,或者销售虚假处方、变造处方的药品,应当承担相应 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件及注释

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贯彻执行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管理,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参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配药量的通知”制定我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制订“医师签名(签章)留样备案”制度。 1、医师签名(签章)留样 建立专门的医师签名(签章)式样留样备案表,内容包括医师的姓名、工号、科别、职称、签名式样、签章形式,在备注栏中记录变化的情况(如处方权注销情况),参考格式见附表1。 2、要求 (1)同时在药剂科与医务科留样备案; (2)人员变动后及时更新; (3)留样备案表三年更新一次。 (4)留样备案表保存3年以上(与处方的最长保存期限同步); (5)使用电脑管理系统的单位,应该在电脑中设置留样备案表的查询功能,以便药剂科药品调配发药过程中能够及时查询核对。 三、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延长有效期的原则为患者病情在延期内是稳定的且延期取药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如诊断检查时才使用的药品、患者钱款不足以支付药费时等情况,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格式: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第十八条规定,统一设计浙江省处方的格式,处方的参考格式见附图。 1、根据规定的处方格式、药品的管理要求,各医院自行印刷不同的处方笺,包括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急诊处方、门诊儿科处方或住院儿科处方、门诊普通处方或住院普通处方、门诊中药处方或住院中药处方等。 2、按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为了能够与纸色有明显的区别,处方字体颜色可用黑色或蓝色字体印刷。 3、为便于医师开方和药师审核处方,处方尺寸不宜过小,以A5纸(148×210mm)大小作为标准,误差不能超过±10%。电脑打印的纸质处方其尺寸大小与手工处方一致。 五、处方书写规则除符合办法规定要求外还要求符合下列规定: 1、处方不能用红笔或铅笔书写,应用钢笔、碳素笔及三年内不褪色的原珠笔书写。 2、除用法外,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3、中成药归西药房管理的综合性医院及基层医院,可将中成药与西药同开处方;中医院应做到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分别开具处方。中药注射剂可视为西药制剂。 4、除经典的输液处方外,西药、中成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5、凡超出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和适应证时,处方医师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对暂不能确诊的病例,可写某某症状待查,但应积极地观察检查或会诊以明确诊断。对特殊隐私病例如精神病、性病、艾滋病等可由医院内部统一制定代码,并将代码书写于处

2023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摘要 本文介绍了处方管理办法的试行情况,包括处方管理的背景、目的和原则,以及具体的管理流程和措施。通过合理规范的处方管理,能够提高医疗质量,减少患者风险,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1. 背景介绍 处方管理是医院和医生在开具、审核和使用处方药品时必须遵守的规范和流程。合理的处方管理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减少药品滥用和误用的风险,保护患者的健康和权益。 2. 目的和原则 处方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处方药品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和误用的发生。为了实现目的,制定原则: •医生开具处方应具备合法资质和执业证明,且了解患者病情和药物相应知识; •药师审核处方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确保合理用药; •患者购药时应提供有效处方,并按照规定购买; •医院应定期开展处方管理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

3. 管理流程和措施 3.1 处方开具流程 1.医生通过电子病历系统或纸质病历开具处方; 2.医生填写处方时需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并详细描述病情、用药要求等; 3.医生签名并注明开具处方的日期和时间。 3.2 处方审核流程 1.药师通过系统查看处方信息,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用法用量等进行审核; 2.药师审核通过后,将处方标注为合格,并进行记录; 3.药师审核不通过时,需及时与医生进行沟通,并提出改进 意见; 4.未审核或未合格的处方不得向患者提供药品。 3.3 处方购药流程 1.患者到药房出示有效处方,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 2.药师核对处方信息和患者身份后,按照处方发放药品;

3.药师需向患者解释用药方法、注意事项等,并提供购药咨 询服务; 4.药房需对处方、销售和药品记录进行保存。 3.4 处方管理措施 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 流程; 2.医院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药师,并提供定期培训; 3.医院应定期对处方的开具、审核和购药流程进行质量评估 和监督检查; 4.医院应与药房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处方管理工作的落实。 结论 通过试行处方管理办法,能够更好地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药品合 理使用,提高医疗质量。医院和医生应积极配合,规范处方管理流程,使其常态化并不断优化,以推动医疗服务的提升和发展。 注意:本文中的内容仅供参考,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 进行操作和管理。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一、目的 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原则 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三、范围 处方权授予、处方开具与管理、处方审核与调剂管理。 四、定义 处方是指由注册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 (以下简称医师) 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五、处方权的管理 (一)处方权授予。 1、普通处方权。 (1)具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荆州市卫生计生委注册、被本院聘用者具有普通处方权。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或者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2)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权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专门提出申请。 (3)试用期或者进修、实习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后方有效。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抗菌药物处方权 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知识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

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4、计算机管理中心按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在 HIS 系统中将医师相应处方权与其工号进行捆绑,开通相应电子处方权。 (二)处方权取销 医师在本院行使处方权时浮现以下情况,医院可酌情取销其处方权: 1、处方书写时常不规范,或者时常浮现严重的使用错误,医务部可报请医院取销其处方权。 2、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经查证有开具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医师,医务部将向医院伦理委员会报告和建议取销其处方权,经伦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4、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偶尔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医务部可报请医院取销其处方权。 5、调离、辞职及退休后未被我院返聘的医师,处方权自行取销。 6、被取销处方权医师的电子处方权,由计算机管理中心按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在 HIS 中予以取销。 六、处方/医嘱的开具与管理 1、处方/医嘱作为实施药品诊疗工作和进行药品收费的重要依据,要准确正规,内容清晰,层次分明,按时下达,及时执行。 2、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为患者开具处方/医嘱。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本院原则上实行电子处方管理,取得相应处方权的医师获得相应电子处方开具权,医师须凭个人工号和密码,登录和开具电子处方/医嘱,严禁将个人登录信息泄漏给他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4、电子处方的“前记”部份由医院挂号室通过 HIS 门诊挂号系统录入,要求录入人员如实、详细、完整地录入患者个人信息,并建立医院的就诊卡。 5、医师凭挂号单、就诊卡为患者开具电子处方,开方前须认真核对患者信息,如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婴幼儿应核实到日、月龄,必要时,婴幼

处方权审批管理制度(3篇)

处方权审批管理制度 根据____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制定我院处方管理制度(试行)。 (1)处方是由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文件。 (2)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院医务科审核、批准后取得处方权并留签名字样在药剂科备案。试用期(实习)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后处方才有效。 (3)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诊疗规范及药品说明书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合理用药。 (4)开具、配发麻醉、精神药品,医用毒药,放射____品处方的医师和药师,要严格遵守麻醉、精神药,毒药、放射____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5)医师必须使用本院印制的处方,其它处方在本院药房不能取药,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天。 (6)处方格式含前记: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临床诊断、日期;正文: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药品金额、医师签名、药师调配、核对发药签名。 (7)处方患者的姓名应与病历相一致。处方应字迹清楚,易于辨认。医师若须修改处方,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处方用规范的

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 (8)每张处方用量一般不超过____天,急诊处方不超过____天。特殊情况:慢性病、老年病,处方用量可延长(____天),但医师须注明理由。每张处方的药品一般不超过____种,处方药品的用量以药品说明书的常用量使用,特殊需要超剂量时,医师应注明原因并签名。____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____品、放射____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____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9)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配处方。认真审核、准确调配处方药品,正确书写标签、用法、发药时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或指导。 (10)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的调配工作。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应检查前记、正文、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和合法性。 (11)药师应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过敏试验,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潜在药物作用和配伍禁忌。若发现处方存在安全性问题时(超剂量、药物滥用、用药失误),应告知医师,待修正签名后才能配发。 (12)药师在调配处方时要做到“四查十对”,防止差错。对不规范处方和不能确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配。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释义

处方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释义 卫生部于1982年1月公布的《处方制度》使用了20年,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且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处方笺格式与内容不规范、式样内容各异;处方书写、调剂不规范;医、药、护之间良性互存、合作、用药干预制约机制未建立;不合理用药较严重等. 《处方管理办法》于2004年8月10日发布,9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处方笺使用到12月31日。 本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略 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处方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与目的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为《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其目的是规范处方开具、调剂、使用和保存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的专业作用;最终促进安全、有效、经济用药,保障病人用药利益。 1985 年WHO 规定“合理用药要求患者接受的药物适合其临床的需要,药物剂量应符合患者的个体化要求,疗程适当,药物对患者及其社区内为最低廉"。《暂行规定》中将合理用药的定义概括为:“安全、有效、经济”6 个字. 合理用药中应强调开处方药合理性: ⊙适宜的适应证:选用药物与诊断相符合是最佳方案 ⊙适宜的药物:符合合理用药原则 ⊙适宜的患者:选用药品无禁忌症ADR 尽可能小 ⊙适宜的信息:提供与其疾病和用药相关正确、重要和清楚的信息 ⊙适宜的监测:监测用药后预期或可能发生意外药物效应和对策预案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社会药店及其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上述单位及其医药技术人员在开具处方、调剂处方和处方印制与保存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条阐明了处方的定义 处方由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形成,具有特定的性质与意义。处方的调剂包括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 4 个步骤,调剂由药学人员承担。诊疗活动中医师和药师既有明确的分工和各自的专业范围又必须紧密配合不可分割。处方权与调剂权分开,医师掌握处方权、药师掌握调剂权。 第四条本条阐明了处方药的含义与处方行为应遵循的原则 《药品管理法》规定: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处方药是指经药监部门批准、经注册医师在注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 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人员。 第三条: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按卫生部规定标准,处方格式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面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

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1、具有处方权资格的医师签名式样应在药学部留样备查,调离时要及时撤消其留样。(电脑处方的授权由信息科掌握) 2、处方内容 (1)处方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处方编号、日期、门诊号或住院号、就诊科室。 (2)处方正文:以R起头,正文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处方后记:包括医师、调配、核查配发、药师签字。电子处方的格式要与书写处方一致,要有处方医师代码和姓名,调配、核查配发药师的签字。 3、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药品使用说明书相关内容为准,如医嘱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需在剂量旁重签字,方可调配。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最长时间不超过14日。为癌痛,慢性中、重度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注射剂仅限在医院或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注射剂不交给患者或其家属代办人,留存在医疗机构保管。 5、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时限,需经医生签字方可调配。 6、处方应妥善保管,普通处方保存1年,精神药品处方及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处方销毁要经科室批准方能执行。 7、空白处方临床科室应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为加强医疗处方的规范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2.具有处方权的临床医师及具有调剂处方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3.我院处方为电子处方,医师开具的处方直接录入电脑;医师对自己的电子处方密码负有保管义务。 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学人员)负责电子处方的审核、打印、调剂、发放。并定期对处方用药做分析、评价。 5.医师开具(录入)处方应遵循安全原则,充分考虑病人的生理、病理状况,同时要熟悉药物的药理学知识,掌握药品说明书载明的适应症、禁忌症、常用量、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 6.普通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至14天,但医师须另附手写处方并注明理由,且最长时间不超过30日用量。需要剂量、超适应症用药时,应告知患者,同时医师须另附手写处方,患者知情同意后在手写处方上签名,未按要求另附手写处方的药学技术人员可以拒绝发药。 7.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是指:(1)恶性肿瘤;(2)阻塞性肺气肿;(3)慢性肺源性心脏病;(4)支气管哮喘;(5)慢性心功能衰竭;(6).慢性房颤;(7)高血压病;(8)冠心病;(9)心肌病(原发性);(10)消化性溃疡;(11)慢性肝炎;(12)肝硬化;(13)慢性肾小球肾炎;(14)肾病综合症;(15)慢性肾功能衰竭;(16)再生障碍性贫血;(17)白细胞减少症;(18)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19)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0)甲亢性心脏病;(21)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2)皮质醇增多症;(23)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24)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25)糖尿病;(26)系统性红斑狼疮;(27)系统性硬皮病;(28)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29)脑血管病;(30)多发性硬化;(31)震颤麻痹;(32)运动神经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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