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天然食品中的有害物质

天然食品中的有害物质

天然食品中的有害物质
天然食品中的有害物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参考资料:金华律师https://www.sodocs.net/doc/096218172.html,/jinhua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0号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有毒有害食品大全分解

有毒有害食品大全 一.粮食及制成品 1.高致癌毒大米(陈化粮、民工粮)以及用这类大米加工制作的彭化食品等:恶心、致癌;陈年毒大米翻新做成米粉!陈化米主要含有易致癌的黄曲霉毒素、吊白块。 2.添加漂白剂的面粉、馒头、花卷,大部分面粉中漂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超量:疲劳、头昏、失眠、多梦、神经衰弱等不适感。 3.黑心月饼:掺加化肥的月饼。 4.黑馅饺子。 5.掺入了大量滑石粉的面粉。吃多了会得肾结石。 二.肉蛋类 1.太仓肉松的原料使用了死猪肉、母猪肉,并且大量使用豆粉,用双氧水漂白母猪肉,病死猪被制成肉松还要加上添加剂、着色剂等,使肉松色泽更加好看; 2.含有大量氯霉素、土霉素等抗生素的禽肉食品、鲜牛奶; 3.用病死变质禽畜加工成卤菜腊肉等方便熟食;

4.用骡马肉冒充平遥牛肉,并且加工中使用工业盐和亚硝酸钠,亚硝酸钠是一种公认的致癌物质。上周北京某1岁小孩吃了路边小摊上买的炸鸡腿,半小时内死亡,经检测,为亚硝酸钠中毒。 5.用敌敌畏浸泡制作的金华火腿:专门有人收购母猪、公猪、死猪拿到金华做火腿。工人光着脚踩在清洗过的猪腿里。为了驱赶苍蝇,防止火腿生虫生蛆,生产商就用敌敌畏等违禁药物来浸泡猪腿。服用敌敌畏可导致胃黏膜损伤,引起胃出血或胃穿孔,农民自杀经常喝它。 6.江苏泰兴市出现“有毒香肠”。 7.温州有毒的“乡巴佬”食品。 8.用“加丽素红”喂养的鸡所产的红心鸡蛋,会引起严重贫血、白血病、骨髓病变,危害胃、肠道,引起胃炎、胃溃疡。 9.用“瘦肉精”饲养出的瘦肉型猪肉。好处是女子吃了可迅速减肥,坏处是吃多了会心慌、气喘、心力衰竭、肾衰竭死亡。中国本来没有“瘦肉精”这种化学物质,据说是浙江某大学教授为了在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而从美国引进的,为了发表论文而故意隐瞒了它的副作用。 10.用敌百虫制作的腊肉,广东番禺日前查获许多,该农药 也有剧毒,是人类自杀的好帮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基本定义: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三、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0号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程

1目的:规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装卸、运输、使用等管理内容。 2范围:本标准适用公司各使用部门。 3术语与定义 3.1 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属危险化学品。 3.2 毒品(和感染性物品) 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4 职责 4.1 行政人事部负责培训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毒品管理法规、规章; 4.5 采购部负责严格危险化学品、毒品的仓库管理人员操作规程和领用; 4.2各使用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毒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 5 危险化学品、毒品的范围与毒品的分类 5.1 范围 危险化学品及毒品的范围系指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爆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5.2 危化品、毒品的分类 根据化学组成和毒性大小可分为: 5.2.1 无机剧毒品:如氰化钠、氰化亚铜、氯化汞等。 5.2.2 无机有毒品:如汞、碘化钾、氯化钡、亚硫酸氢钠、硫氰酸胺、液氨等。 5.2.3 有机有毒品:如四氰化碳、苯胺、草酸、三氯乙烯、三氯甲烷、对苯二酚等。 5.2.4 有机剧毒。 6 危险化学品、毒品储存的安全与环保要求 6.1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 6.1.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避雷装置和消防器材齐全完好,电器设施必须是防爆型,采取隔热通风设施,保证库房内干燥凉爽,减少可燃气体聚集,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火措施。 6.1.2 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的危险化学品,应隔离贮存。 6.1.3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柜、分库贮存,每种物品都要标有名称、燃烧特性、灭火方法,并保持一定的间距,不得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食品中有害物质的检测

幻灯片1 食品有害物质的检测 思考题: 1、有害物质的概念? 2、农药的检测方法?ELISA的原理? 3、常见污染物的检测方法? 幻灯片2 食品中的有害物质:正常食用含有该物质的食品时会对人体的组织器官或生理机能或精神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致畸、致癌危害的物质。 生物性有害物质:微生物、害虫及其代谢物。 化学性有害物:DDT、重金属、氯丙醇等。 物理性有害物:石子、动物排泄物等。 可能在种植、加工、流通中进入食品。 幻灯片3 一、食品中药物残留及检测 1、农药及检测 主要为有机氯、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菊酯类农药。 有机氯农药的特点:脂溶性,挥发性小,高残留,高富集,20世纪70年代世界范围内相继禁用,但分解慢,所以纳入监测范围。 有机磷农药的特点:脂溶性,易被酶及微生物降解,遇碱分解破坏(但敌百虫遇碱成毒性较大的敌敌畏),低残留。 幻灯片4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脂溶性,主要是抑制生物体内乙酰胆碱酶和羧酸酯酶活性,使乙酰胆碱和羧酸酯积累,影响神经传导而致死。 菊酯类农药:仿生合成的杀虫剂,脂溶性,碱性条件下易分解,药力强,用量少,对人畜较安全,可生物降解,对环境污染小,扰乱昆虫神经的正常生理,使之由兴奋、痉挛到麻痹而死亡。 除虫菊 幻灯片5 农药的检测主要根据其脂溶性特点,因此采用非极性溶剂提取,根据其挥发或半挥发特点用GC(Gas Chromatograph)分析,只有为数不多的农药品种采用HPLC分析。 2、兽药及检测 抗菌、抗虫及激素类药物。 检测方法主要有HPLC或结合MS(Mass Spectrometry)以及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Enzyme-Linked Immuno Sorbent Assay)。 幻灯片6 (1)ELISA原理 基于抗原与抗体反应的原理,而通过酶对底物的反应来显示这种结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故意的认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故意的认定 ——上海一中院判决王岳超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1年6月23日) 裁判要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定罪量刑中的难点之一,系如何准确把握犯罪故意的“明知”,在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正确采用“推定明知”的审查方法对于案件准确定性至关重要。 案情 2008年10月,因受“三鹿事件”影响,熊猫乳品公司的销售客户福建晋江公司将1300余件熊猫牌特级和三级全脂甜炼乳退回熊猫乳品公司。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为减少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在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下,仍于2008年12月30日召开有三被告人和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荣建琼、朱贵奏、潘兴娟参加的会议,决定将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并于2009年2月起批量生产,直至2009年4月23日案发。熊猫乳品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生产的炼奶酱合计6520余罐,价值36万余元,其中已销售3280余罐,价值20余万元。 案发后,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

脂甜炼乳以及使用该甜炼乳回炉生产的炼奶酱进行抽样检测,所检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其中最高值为34.1mg/kg(国家临时管理限量值为2.5mg/kg)。已销售的涉案炼奶酱召回率约94%。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出控诉。 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认为,事先并不明知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含量超标。 裁判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三聚氰胺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仍将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甜炼乳掺入原料用于生产炼奶酱,且部分产品已销售,其行为符合单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德华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否认明知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和故意添加重新回炉生产的辩解以及辩 护人提出认定犯罪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互相吻合,真实可信。另外熊猫乳品公司因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而被全国通报,并因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马永顺律师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及其构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康、生命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的这种食品有以下两个特征:(1)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即对人体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物质。所谓有毒的物质,是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所谓有害的物质,是指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之物质。犯罪分子这样做,大多是为了获得食品的外观亮泽、感观真实或口味适宜,这些有毒、有害的物质大多是被作为一种添加剂掺入食品中的。至于哪些是有毒、有害物质,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食品卫生监测机构作出鉴定。实践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也多种多样,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水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色素,还有的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等等。(2)掺入的有毒、有害物质是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在牛奶中掺入石灰水,在香油中掺入柴油,用工业盐酸制造酱油,等等,才可构成本罪。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尽管可能有毒、有害(当然不能是剧毒大害),亦不构成本罪。如掺入酸败的油脂,变质的水果等于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就不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 掺入的对象应为所生产、销售的食品,即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是不是在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如在他人食用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论处。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无论是否出现了危害结果,均可构成本罪。 根据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不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既构成该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属于法条竞合,应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罚较重的罪定罪量刑。 (三)主体要件

水产食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综述

水产品中常见污染物质及其检测方法的 研究 1、前言 水产品加工是指以海水、淡水产的鱼类、贝类、虾蟹类等水产品为主体,加工制造成各类食品、饲料和工业、医药等用品。我国是水产品生产、贸易和消费大国,渔业是农业和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因此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是国民健康消费的基础。目前我国水产品中存在的污染主要是:①微生物污染,主要是水产品自身所携带的病原菌和寄生虫;②化学有机物污染,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污染,如滥用药物、饲料以及污水排放等;③物理污染,主要是指一些重金属离子之类的。 2、污染介绍 2.1微生物污染 水产品的微生物污染可分为一次性污染和二次性污染。一次性污染是指鱼虾贝类遭受自然界微生物感染发病,从而导致鱼虾贝类自身的污染。二次性污染是指来自自然环境污染,其中包括鱼虾贝类捕获后的污染,二次污染的微生物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和腐败微生物。 2.1.1弧菌 副溶血性弧菌是引起食源性疾病的主要病原菌之一,也是我国沿海食物中毒和夏季腹泻的重要病原菌。 河流弧菌是一种嗜盐菌,广泛存在于河流或出水中,抵抗力较强,是世界围海水鱼类和贝类养殖的主要威胁之一,是引起鲍鱼死亡的主要病原菌。 霍乱弧菌是引起烈性传染病霍乱的病原体,自 1817 年以来,已发生过 7 次世界性霍乱大流行,主要发生在夏、秋季节。 创伤弧菌是人和动物共患病的重要致病菌,在医学界和鱼病学界都广为重视。按寄主围和生化反应类型可划分为生物 1 型和生物 2 型两个生物型。2.1.2沙门氏菌 沙门氏菌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是主要食源性病原微生物之一,在我国,以沙门氏菌引起的食物中毒占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首位。动物性食品是引起沙门氏菌食物中毒的主要食品,鱼贝虾类水产品是其中之一。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作者 摘要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体系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以便更有效地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规范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但是,仅有民事和行政制裁并不能足以威慑为牟利而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损害广大人民生命健康权利的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我国新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八》来更好地发挥刑法的最后保障功能。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做为食品犯罪中最重要的一环,刑法修正案八对其进行了一些列的修改,这些修改对原有罪名造成了哪些影响,本文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来重新认定本罪。 关键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认定犯罪停止形态

The Judicial Assertion the Crimes for Poison and Hazard’s Food Product and Sale 作者 ABSTRACT Food safety is a big problem which is concerned with people's livelihood and it is of great important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food safety system in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To ensure food safety, China has protected the food safety situation and issued Food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guide and regulate the production and circulation of Chinese food more effectively as well as punish food producers and sellers. However, only civil and criminal punishment are not enough for lawbreakers who are desperate for profit,. To punish food producers and sellers who do damage to production and circulation of Chinese foo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guarantee Food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e must give play to the last safeguard func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Crimes of Producing and Marketing Toxic and Food is the most important of food crim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 on the a list of modification, the changes to the original charges caused what are the effects,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amendment of criminal law eight "to maintain this blame. Key word: crimes of producing and marketing toxic and food product and sale complete form preparation for a sin

第10章 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制定及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十章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制定及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一节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制定的意义与现状 一、限量标准制定的意义 在国际上,食品安全不仅是涉及技术问题,而且还影响到政治和经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0)以及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0IE)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严格的法规和标准,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和国际贸易中的食品安全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世界各国也采取了相应的管理和控制措施。 制定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意义在于: 1.保证食品的食用安全性 虽然对食品安全性并无统一定义,但按照现有的普遍认识和理解,食品的安全性应该是:食品中不应含有任何可能损害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从而导致消费者产生急性、慢性或其他特殊毒性危害,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wHO对食品安全的最新解释为“对食品按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不管哪一种表述,其关键是如何对危害的理解和解释。如哪些物质有毒、有害以及对“不应”、“不能”含有和“不超过”这些措辞的把握和界定。这就需要严密的毒理学试验,进行安全性评价和制定安全限值,进一步根据被制定物质在食品中的实际残留量和随食物摄人情况制定限量标准,从而保证食用的安全性。 2。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 食品中的危害物关系到人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各国都制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款加以约束。在行使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时,从技术层面上必须要有相应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值作为界定和管理的依据。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安全限量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便于安全质量问题的仲裁以及依法监督管理。 3.食品安全生产的基础 食品生产过程包括种养殖、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多个环节,涉及农业、环保、工业、卫生、商业等诸多领域,各个环节存在各种安全因素,任何一个环节的危害因素均可导致终产品的安全危害。所以,食品安全贯穿食品生产全过程,各个环节按照质量安全标准控制则是食品安全生产的基础。 4.食品贸易的基本条件 中国加入wT0后,农产品及食品将参与广泛的国际贸易,面临着大进大出的挑战。一方面国外大批农产品将大量走进国门,对国内农产品市场形成冲击;另一方面,中国的水果、蔬菜、畜牧品、水产品等将大量出口,这一方面带来极好的市场机遇,也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国家和地区常常从各自利益出发,以标准的形式筑起各种技术壁垒,限制进口产品的入境。特别是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已成为农产品走出国门的又一道门槛,由标准频频引发的农产品出口受阻,越来越成为中国农业走向国际市场的拦路虎。因此,为了满足国内外消费市场需求,参与国际竞争,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是必须有相应的与国际接轨质量标准,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已成为食品国际贸易的基本条件。 二、限量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害微生物及其毒素等。 1.农药残留 各地在农业生产中所使用的农药种类和品种不尽相同,主要种类有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和菊酯类农药,以及近年来逐渐增加的生物类农药。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具体品种多达百余种左右,常见的也有50余种。国际标准以及发达国家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标准所规定的种类也都在100种以上。如美国规定的苹果中农药残留标准中包括

王岳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岳超,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原系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常务副总经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9年6月3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旗德,男,1962年5月5日出生,原系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9年6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德华,男,1951年7月25日出生,原系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9年6月3日被逮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中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仍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采用按比例添加的方式重新回炉,用于生产各类规格的炼奶酱,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以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辩称,其事先并不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含量超标。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的辩护人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不充分。陈德华的辩护人另提出本案的罪名应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罪名,下同)。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8年10月,因受“三鹿事件”影响,熊猫乳品公司的销售客户福建晋江公司将1300余件熊猫牌特级和三级全脂甜炼乳退回熊猫乳品公司。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为减少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在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下,仍于2008年12月30日召开由三被告人和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荣建琼、朱贵奏、潘兴娟参加的会议,决定将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并于2009年2月起批量生产。截至2009年4月23日案发,熊猫乳品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生产的炼奶酱合计6520余罐,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6万余元,其中已销售3280余罐,价值20余万元。 案发后,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以及使用该甜炼乳回炉生产的炼奶酱进行抽样检测,所检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其中最高值为34.1mg/kg(国家临时管理限量值为2.5mg/kg)。已销售的涉案炼奶酱召回率约94%。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三聚氰胺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仍将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甜炼乳掺入原料用于生产炼奶酱,且部分产品已销售,其行为符合单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德华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岳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洪旗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陈德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查获的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熊猫牌甜炼乳及炼奶酱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岳超、洪旗德承担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准确无误;原审三被告人严重背离了从业

食品中有害成分

食品的有害成分 选择题: 1.河豚毒素对紫外线和阳光有强的抵抗能力,经紫外线照射_(48)_h后,其毒性无变化。 2.当人食用了金龟豆后,由于金龟豆中的今可豆氨酸与_(胱氨酸)_结构相似,干扰了其 在体内的代谢而使人得今龟豆病。 3.消费者如食入过量的有害糖苷类,体内糖及_(钙)的运转受影响。 4.有毒糖苷的酶促产物具有(致甲状腺肿)作用。 5.消费者食入高剂量的有害糖苷类,使__(碘)_____失活。 6.河豚毒素是豚毒鱼类的一种神经毒素,一般家庭的烹调加热河豚鱼毒素_(几乎无)_ 变化,是食用河豚鱼中毒的主要原因。 7.青霉素是(一元酸),可与钾、钠、钙、镁等金属形成盐类。 8.当植物源食品中草酸及植酸含量较高时,一些_(必需的矿质元素)生物活性就会损失。 9.苯并芘是由__(5)_____个苯环组成的多环芳烃。 10.蛋白酶抑制剂的_(半胱氨酸)_____含量特别高。 11.丙烯酰胺为_(结构简单的小分子)_____化合物。 12.食物过敏原是指能引起免疫反应的食物抗原分子,几乎所有的食物过敏原都含有(蛋白 质)。 13.小麦过敏患者对小麦过敏主要是由于在小肠黏膜上,缺乏分解(面筋)蛋白质的特殊酶。

14.食用菜豆前不能完全破坏有毒糖苷及相关的酶活性,它们在人体内会产生游离的(硫氰 酸盐)。 15.凝集素能可逆结合特异性_(单糖或寡糖)(书本的)。(单糖或双糖,网络课程的) 16.多酚类对蛋白质及酶有配合沉淀作用,与蛋白质的相互结合反应主要通过(疏水作用) 氢键作用。 17.植酸具有_(12)_个可解离的酸质子,可以与大多数的金属离子生成络合物。 18.当植酸与蛋白质或与Ca2+、Mg2+结合时,通常生成__(水)_溶性的化合物。 19.豆类制品加热不够,会引起中毒,与豆类含有大量的__(凝集素)___有一定的关系。 20.皂苷毒性是指皂苷类成分有_(溶血)__作用。 21.亚硝酸盐中毒时,应用__(美蓝)___解毒 22.河豚鱼含毒素最多的部位是_(卵巢和肝)_。 23.毒覃中毒的常见原因是__(误食)_。 24.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食物中毒的临床表现为(呕吐+腹泻) 25.以下食物中毒最为常见的是(细菌性食物中毒) 判断: 1.所有凝集素在湿热处理时均被破坏,在干热处理时则不被破坏。因此可以采取加热处理、 热水抽提等措施去毒。T

食品中的有害成分习题答案

第11章食品中的有害成分习题答案 一、填空题 1 硫代氰酸;异硫氰酸;过硫氰酸 2 水;异硫氰酸酯;远高 3 配基;配糖体;有机酸;甾体皂素;三萜类皂素 4 冷血;高等 5 细菌;真菌;蛇毒;昆虫毒 6 微囊藻属;鱼腥藻属;颤藻属;念珠藻属 7 生物;四氢嘌呤;四氢嘌呤8 赤潮;西加;刺尾鱼;鹦嘴鱼 9 脂溶性;聚醚;大环内酯10 氨基环醇;环己醇;糖苷键;氨基糖;中性糖 11 对位硝基苯基;丙二醇;二氯乙酰氨基12 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 13 尿道结石;必需的矿质元素14 黄烷醇类;花色苷类;黄酮类;酚酸类 15 有毒成分;有害成分;抗营养素16 内源性有毒;外源性;新产生的 17 单糖;氨基酸;低级脂肪酸;无抗原活性18 卵清;伴清;卵黏 19 部分凝集素;全凝集素;嵌合凝集素;超凝集素20 海葵;芋螺;蓝藻 二、选择题 1A;2C;3C;4D;5B;6A;7C;8D;9A;10C;11B;12C;13C;14C;15B;16A;17B;18A;19D;20A 三、名词解释 1 过敏源 过敏源是指存在于食品中可以引发人体对食品过敏的免疫反应的物质。 2 有害糖苷类 有害糖苷类又称生氰配糖体类,它是由葡萄糖、鼠李糖等为配基所结合的一类具有药理性能或有毒性能的各种糖苷类化合物。 3 外源凝集素 外源凝集素又称植物性血细胞凝集素,是一类可使红细胞凝集的非免疫来源的多价糖结合蛋白或蛋白质,能选择性凝集人血中红细胞。 4 皂素 皂素是一类结构较为复杂的成分,由皂苷和糖、糖醛酸或其他有机酸所组成。大多数的皂素是白色无定型的粉末,味苦而辛辣,难溶于非极性溶剂,易溶于含水的极性溶剂。 5 有害成分 指这类成分含量超标时就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6 二恶英 二恶英通常指具有相似结构和理化特性的一组多氯取代的平面芳烃类化合物,包括75种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135种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缩写为PCDD/Fs。 7 食品中兽药残留 食品中兽药残留是指既包括原药,也包括原药在动物体内的代谢产物,另外,药物或其代谢产物与内源大分子共价结合产物称为结合残留。 8 消化酶抑制剂 消化酶抑制剂主要有胰蛋白酶抑制剂、胰凝乳蛋白酶抑制剂和α-淀粉酶抑制剂。胰蛋白酶抑制剂和胰凝乳蛋白酶抑制剂又常常合称为蛋白酶抑制剂。 9 有毒成分

《刑法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与特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一是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概括起来说,行为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1)食品中必须掺入了非食品原料,掺入食品原料的不成立本罪。(2)掺入的非食品原料必须对人体有毒或者有害。有毒的范围容易确定,有害的范围则较广,有毒、有害的共同点是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以本罪论处。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恤艮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成立本罪。 2.本罪主体既可以是符合犯罪主体一般要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行为不成立本罪。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1.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在行为、主体、主观方面等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虽然有毒、有害食品都属于不卫生食品,但由于刑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故对这种行为应独立定罪。这两种犯罪具有以下区别:(1)生产、销售的食品性质不同:前者生产、销售的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后者生产、销售的是没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2)生产、销售的含义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生产、销售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后者的生产是指制造、加工、采集的行为,销售是指一切有偿转让的行为。(3)对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发生任何实害结果,也不要求有发生结果的具体危险;后者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相似之处,需要区别。(1)二者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后者表现为在食品、河流、水井乃至公众场所等地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2)行为发生的条件不同:前者是在客观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其行为;后者一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关系。(3)主体要求不同:本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已满16周岁,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后者的自然人主体只需已满14周岁,单位不能成为其主体。(4)掺入、投放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主观原因不同:前者往往是为了使食品的数量增加、成本降低等而实施其行为;后者是出于其他原因实施投放危险物质。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44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 上诉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刑初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错误,理由是: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而本案中,上诉人是将购买的工业盐直接包装成食盐出售,并没有在里面添加任何有毒有害物质,即使经过鉴定,鉴定报告中也只是显示无碘,并没有检测出被包装成食盐的产品里有任何有毒有害成分。 其行为更符合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一审判决单从工业盐这一名称来想当然地判断上诉人销售的产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是刑法明确禁止的有罪推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量刑畸重,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 1、上诉人无任何前科劣迹,平常表现一贯良好。 2、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亦非常好,无论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还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再或是庭审阶段,上诉人均能做前后一致稳定的有罪供述。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可以从轻处罚。 3、虽然本案中上诉人所涉嫌的销售金额巨大,但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在上诉人的讯问笔录及其他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都陈述他们也吃这种盐,说明主观上,他们并没有认识到食用该盐的危害性。 4、本案至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例因为食用该盐身体受到了损害。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刑法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典中重要的一部分。食品安全乃是民生大计,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民以食为天”这是中华民族的古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的当今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不容小觑,所以作为未来的法律人我们大学生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深入了解这一法条,并结合当今社会、法治的发展,进行分析,论述以及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此推动相关行业的法律发展,促进行业规范,改善中国改革开放后长期存在的食品问题之民生大计。使我们的学习更为贴近民生,贴近生活,更具时代的价值和意义。这是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 在此我围绕本罪在刑法范围的法条、概念和构成、认定和相关刑事责任,来阐述我对此的浅略的认识见解和探讨。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文指出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无视以上二倍一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无视以上二倍一下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条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① 而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本法条更改为: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②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构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违反国家食品围上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熟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行为: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 料的行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 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2、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 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是销售明知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 构成本罪的既遂。如果进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则构成本罪的结果加 重犯。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根据司法解释,是指食品被使用后,造成 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③ 但是张明楷老师在《刑法学》中则认为,1、食品中必须掺入了非食品原料,掺入食品原料的不成立本罪。2、掺入的非食品原料必须对人体有毒或者有害。有毒的范围容易确定,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