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研究进展论文

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研究进展论文

单位代码 10642 密级公开学号 201206064023

文献检索与科技论文写作课程论文

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研究进展

论文作者:王琼

指导教师:李会合

学科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

提交论文日期:2014年6月22日

中国 重庆

2014年6月

目录

摘要 (1)

Abstrat (1)

引言 (2)

1. 天然有害物质 (3)

1.1植物类食品中的天然有害物质 (3)

1.1.1有毒植物蛋白及氨基酸 (3)

1.1.2毒苷 (3)

1.1.3生物碱 (3)

1.2动物类食品中的天然有害物质 (5)

1.2.1贝类毒素 (4)

1.2.2鱼类毒素 (4)

2. 微生物毒素 (4)

2.1细菌毒素 (4)

2.2霉菌毒素 (4)

3. 化学毒素 (6)

3.1食物中的农药残留 (5)

3.2重金属 (5)

4. 食品加工中产生的有害物质 (6)

4.1食物添加剂引起的毒害 (6)

4.2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 (6)

4.2.1亚硝酸盐及亚硝胺的形成 (6)

4.2.2多环芳烃 (6)

4.2.3油脂氧化及加热产物 (6)

参考文献 (7)

食品中的有毒害物质的研究进展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1班指导教师李会合

摘要:食品中除了营养成分和非营养性的香性成分外,还含有一些有害物质,这些物质来自于食物本身、食品加工过程、微生物污染和环境污染等。食品中的有害成分根据来源可分为天然毒物、衍生毒物、污染物和添加毒物。本文从天然有害物质(包括植物性的天然有害物质和动物性的天然有害物质)、微生物毒素、化学毒素以及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四个方面进行讨论研究。

关键词:天然有害物质;微生物毒素;化学毒素;食品加工

\

The Research Progress of Toxic and Harmful Substances in Food (College of Forestry and Life Science,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

Student: Wangqiong Instructor: Lui Huihe

Abstract:In addition to the nutrients in food and sweet the nutritional ingredient, also has some harmful substances, these substances from the food itself, food processing, microbial pollution and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etc. The harmful ingredient in food according to the source can be divided into natural poison, toxic derivative, pollutants and add poison. In this paper, from the natural harmful substances (including natural harmful substances of plant and animal natural harmful substances),microbial toxin, chemical toxins produced by harmful substances in the process of the food processing and discuss four aspects of research.

Key words: natural harmful substances; microbial toxin;chemical toxicant; food processing

2012级食品科学与工程文献检索与科技论文写作课程论文

引言

我国食品安全目前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大概包括以下几点:一,微生物污染是最主要的因素;二,种植,养殖过程源头污染,水污染、环境污染物以及重金属污染也很严重;三,不法企业胡乱使用添加剂,掺假制假,还很很多产品出自于不知名的小作坊,从业人员未经体检,并且环境脏乱差;四,新技术带来的争议与隐患人造食品,以及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一定的危害。这些隐患会造成食品中的有毒害物质增加,或者从无到有[1、6、8、9]。

食品当中的有害成分(也叫嫌忌成分或者有毒物质或毒物),是指已经证明的在人体内摄入达到某个充分数量时能带来相当程度的危害的物质。这些有害物质的摄入一般较少,可对机体的形态、发育和寿命引起不良改变,对人体造成一定的损伤。

食物中的有害成分包括天然有害物质、微生物毒素、化学毒素以及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一般产生独行的都是有机化合物中的某些特定基团,如烃类、卤代烃类、硝基和亚硝基化合物、氨基化合物和偶氮化合物、醚类、醛和酮、羧酸和酯类,硫醇、硫醚和硫脲、磺酸和亚磺酸、砜和亚砜等,除了有机化合物,还有一些无机化合物,如金属毒物和酸碱及氧化还原剂。

这些毒性物质有些来源与食物本身[10],有些受环境影响外源侵入,有些则产生于食品的储藏和加工中。如大豆中的淀粉酶抑制剂,菠菜中的植酸,咖啡中的咖啡碱单宁等,食物本身就含有一些有害物质;泡菜腊肉制作过程中以及剩饭中产生的亚硝酸盐,油脂自动氧化和加热分解产生的酸败产物等属于在储藏加工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它们有的会造成腹泻,有的会减少营养物质而吸收和利用率,有的甚至会导致癌症、危及生命。了解这些有毒害物质以及简单的去除方法,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营养物质,延缓衰老,减少疾病发生,延长寿命。

本文分天然有害物质、微生物毒素、化学毒素以及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四个方面进行讨论、研究。

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研究进展

1.天然有害物质

1.1植物类食品中的天然有害物质

1.1.1有毒植物蛋白及氨基酸

有毒蛋白质有凝集素、过敏原,蛋白酶抑制剂、毒肽以及有毒氨基酸及其衍生物[21]。

1、凝集素(lectins)是一种可以使红血球细胞凝集的蛋白质,有大豆凝集素、菜豆属豆类的凝集素以及蓖麻毒蛋白[5]。加热可将凝集素破坏,生食豆类食物会引起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可致命。蓖麻油中的成分,蓖麻毒蛋白毒性极大,轻则呕吐、腹泻,重则死亡[24]。

研究发现蘑菇中也含有凝集素,该凝集素具有多种生物活性,可凝集各种细胞,抑制肿瘤生长,促进细胞有丝分裂,活化淋巴细胞,激发免疫调节因子表达等等[19]。此外还可识别并结合生物膜或溶液中某些特定的糖链结构,在菌根形成早期阶段具有识别作用。还具有毒性作用,细胞免疫活性,杀虫剂效应及抗植物及人病毒活性。在促进菌丝分化形成子实体方面也具有活性[19]。

2、蛋白酶抑制剂(protease inhibitor , PI)广泛存在于动植物和微生物体内,与机体内相应的蛋白水解酶形成动态平衡,调节许多重要的生命活动[20]。PI是一类分子量较小的多肽或蛋白质,它们能与蛋白酶活性部位或变构部位结合抑制酶的催化活性或阻止酶原转化为有活性的酶,在调节蛋白酶活性和蛋白质代谢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其作用的酶活性部位的不同,PI分为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半胱氨酸蛋白酶抑制剂(巯基蛋白酶抑制剂)、金属羧肽酶蛋白酶抑制剂和天冬氨酸蛋白酶抑制剂[26、27、29]。

3、过敏原(allergen)指人体接触了某种外源物质后会引起免疫学的反应的外源物质。常见的有2000-3000 种,它们通过吸入、食入、注射或接触等方式使机体产生过敏现象。常见的过敏原如下:吸入式过敏原,食入式过敏原,接触式过敏原,注射式过敏原,自身组织抗原。接触过敏源会引起过敏反应,如过敏性休克反应,会出现呼吸道阻塞症状,微循环障碍症状,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皮肤过敏反应,血液病样反应,血清病样反应以及其它的全身反应。

4、毒肽(toxic phallotoxins),最典型的是存在于毒蕈中的鹅膏菌毒素和鬼笔菌毒素。鹅膏菌毒素是环八肽类,亦称毒伞肽。毒蕈中含有毒蕈碱,能刺激神经,引起心跳变慢变弱,从而伤害人或生物。中毒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出汗,还会引起精神兴奋、精神错乱和黄疸、肝肾肿大等症状[25]。

5、等症状有毒氨基酸及衍生物,主要存在于野豌豆、鹰嘴豆、卡巴豆中,过多食用青蚕豆导致中毒。其中的L-3,4-二羟基苯丙氨酸引起急性溶血性贫血症。对人的典型中毒症状是肌肉无力,不可逆的腿脚麻痹,甚至死亡。

1.1.2毒苷

微量氰化物(氰苷)广布于植物中,主要形式为生氰的葡萄糖苷。

1.1.3生物碱

茄苷也叫龙葵素(Solanine),是有毒生物碱。龙葵素的一般含量为2~10mg/100g,如发芽、皮变绿后可达35~40mg/100g。龙葵素在幼芽及芽其部的含量最多,当食入0.2~0.4g时,就能发生严重中毒。马铃薯发芽后可产生较高的有毒生物碱—龙葵素(Solanine),食后可引起中毒。发芽或变绿的马铃薯不可食用,茄苷耐热性很强,一般烹煮很难分解,中毒出现舌、咽麻痒、头晕、头痛、胃部灼痛及胃肠炎症状;重病者抽搐,意识丧失甚至死亡。

2012级食品科学与工程文献检索与科技论文写作课程论文

1.2动物类食品中的天然有害物质

有毒性食品大多存在于水产品,包括贝类毒素和鱼类毒素。

1.2.1贝类毒素

贝类毒素包括麻痹性贝类毒素(PSP)、腹泻性贝类毒素(DSP)、神经性贝类毒素(NSP)和健忘性贝类毒素(ASP)。贝类毒素危害具有突发性和广泛性,由于其毒性大、反应快、无适宜解毒剂。石房哈毒素对热稳定,不易破坏,且是一种神经毒素,会导致头昏头痛,全身失调,严重可导致死亡。

1.2.2鱼类毒素

1、河豚河豚毒素毒素为典型代表,非蛋白类神经毒素,毒性强,比NaCN强1000倍。主要作用于神经系统,发病急速而剧烈,一般先感觉局部刺痛发麻呕吐、腹泻、最后呼吸麻痹、循环衰竭,4~6h内死亡,最快者发病后10min死亡。

同时河鲀毒素也是极其珍贵的生物药品原料,可用于研发止痛药,它可通过攻击向大脑传导疼痛信号的神经细胞来起到镇痛作用。河鲀毒素注射液对治疗鼻癌、咽喉癌、食道癌等具有良好的效果。

2、血红蛋白分解的组胺酸,在细菌脱羧酶作用下产生的组胺毒素有毒(腐败变质引起),肌肉中含较多的血红蛋白的鱼类,其中组胺酸含量较高。组胺中毒表现为头晕、胸闷等,部分病人出现视物模糊、口和舌及四肢发麻、恶心呕吐、腹痛、血压下降等,个别重病人可死亡,组胺中毒特点是发病快,恢复快。

2.微生物毒素

微生物种类、数量多,分布广,对自然界环境适应能力强,能使食品变质败坏,如腐败维生物,少数微生物在生长繁殖过程中产生毒素,引起食物中毒,主要的是细菌毒素和霉菌毒素。

2.1 细菌毒素

食物污染后,在适宜的条件下微生物大量繁殖,产生外毒素或内毒素,人食用这些食物时摄入大量细菌和细菌毒素,从而发生细菌性食物中毒。细菌毒素主要是沙门氏毒素,葡萄球菌肠毒素及肉毒杆菌毒素。

1、沙门氏毒素种类多,2000多种。食物中毒是摄入大量的活菌引起的感染型食物中毒。中毒症状:急性胃肠炎症状-呕吐、腹泻、腹痛等;中枢神经系统的症状-头痛、体温升高、痉挛等。

2、葡萄球菌肠毒素在食物中毒中最常见,乳及乳制品,腌制的肉、含淀粉等食品易中毒产生毒素。肠毒素,抗热力很强,经218~248℃ 0.5h , 100℃ 2h 毒性才消失。中毒症状:餐后唾液增多,呕吐复痛和腹泻。

2.2霉菌毒素

霉菌孢子普遍存在于自然界。在潮湿的条件下霉菌生长并产生霉菌毒素。霉菌毒素很耐热,并且很难排出体外。霉菌毒素主要是曲霉毒素、青霉毒素、镰刀霉毒素和霉变甘薯毒素。

1、黄曲霉毒素由黄曲霉所产生,最常见、且毒性最强的属黄曲霉毒素B1。大米、麦、豆类等都易产生黄曲霉毒素,玉米、花生最易产生该毒素。对人、畜、禽都有明显的毒害作用和致癌作用,其毒性比氰化钾还高。小剂量长期摄入或大剂量一次摄入,都能诱发肝病及癌症。

2、青霉毒素(又称黄粒米毒素),包括三类:岛青霉毒素(毒性强,诱发肝癌)、桔青霉毒素(损害肾脏)、黄绿青霉毒素(属神经毒素)。

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研究进展

3、镰刀菌毒素(又称赤霉病麦毒素),赤霉病麦产生的毒素比较稳定,耐热、耐酸、耐干燥,在120℃都不能破坏其毒性。因此,病麦原料经一般的加工仍不能食用,也不能作为饲料。在碱性条件下,高温蒸汽加热,可破坏其毒素。

3.化学毒素

3.1食物中的农药残留

农药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粮食熏蒸剂和杀鼠剂等数百种。其中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主要是:有机氯农药,有机磷杀虫剂等。

农药污染途径可分为两大类:一、直接污染:农药直接喷施于食用作物;用装过农药而未经清洗干净的运输工具和容器来贮运食物及原料。二、间接污染:施用过农药的农用水流入江河湖泊而污染水产品;通过土壤中残留的农药污染农作物;通过大气中漂浮的农药污染食用作物;饲料中残留的农药转移到禽、畜体中。

3.2重金属

重金属对人体毒害最大的有5种:铅、汞、铬、砷、镉。这些重金属在水中不能被分解,人饮用后毒性放大,与水中的其他毒素结合生成毒性更大的有机物或无机物。

重金属对人体的伤害常见的有:

1、铅:是重金属污染中毒性较大的一种,一旦进入人体很难排除。直接伤害人的脑细胞,特别是胎儿的神经板,可造成先天大脑沟回浅,智力低下;对老年人造成痴呆、脑死亡等。

2、汞:引起慢性中毒,汞可在肝、肾中蓄积,并通过血液进入脑组织,造成慢性中枢神经系统损伤。还会造成听力降低、全身麻痹、精神紊乱。甲基汞还可以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导致初生儿畸形,表现为发育不良、智力减退。

3、镉:导致高血压,引起心脑血管疾病;破坏骨钙,引起肾功能失调。

4.食品加工中产生的有害物质

食品在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如肉类食品腌制添加的亚硝酸盐;熏制食品烟熏而引入的致癌物苯并芘及其他稠环芳烃,以及食物原料在加工过程中自身变化,如油脂的氧化产物等[17、18]。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容器及包装材料都有可能将有毒物质带到食品中。长期食用腌制、烧烤、油炸等不健康食品都是促癌直接因素[16]。

4.1食物添加剂引起的毒害

食品中适当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必要的,但用量过多或不当,就会给食品带来毒性。

食品添加剂的化学及生物化学转化产物。食品在储藏过程中,赤藓红色素转变为内荧光素,糖精在体内转化为环己胺。某些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加入营养物质作为强化剂,儿童食品中常加入VA、VD作为强化剂,由于它们为脂溶性物质,故在体内有蓄积作用,若长期食用,可造成慢性中毒。VA中毒症状为无食欲、头痛、视力模糊、皮肤干燥脱落、口鼻出血、贫血等症状。VD摄入过多,也可引起血清钙增加,总胆固醇增高,骨髓钙质过度沉积,结果造成婴儿食欲缺乏、呕吐、便秘、体重下降、生长停止等症状。

2012级食品科学与工程文献检索与科技论文写作课程论文

4.2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

4.1.1亚硝酸盐及亚硝胺的形成

亚硝酸盐进入血液后,使血红蛋白转变成高铁血红蛋白,红细胞失去携带氧的功能,出现组织缺氧。NO2-盐在人体内可转化成亚硝胺。中毒表现为轻者呼吸困难,循环衰竭,昏迷;重者死亡[4]。

腌制的泡菜、腐败的蔬菜、存放过久的熟蔬菜可能都有较多的亚硝酸盐。由亚硝酸盐和胺类在适当的条件下可形成N-亚硝基化合物包括亚硝胺和亚硝酰胺两类致癌物质[7、14、22、28、30]。

4.1.2多环芳(PAHs)

多环芳烃种类繁多,已知其中十多种有致癌作用。苯并(a)芘有很强毒性。熏烤肉制品中还会产生具有强致癌性的苯并(a)芘,可通过呼吸、食道、皮肤吸收等途径进入人体,主要可诱发皮肤、肺、消化道和膀胱癌[15]。研究也表明,苯并(a)芘还具有致畸、致突变作用,并可损害中枢神经、血液,破坏淋巴细胞、影响肝脏功能和DNA修复能力等。一些高温加工食品的环节,如烟熏、焙烤、煎炸等被认为是食品中PAHs 来源地主要环节,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苯并(a)芘[12、23、31]。

B(a)P来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3]:

1、熏烤所用的燃料木炭含有少量的苯并(a)芘,在高温下有可能伴随着烟雾侵入食品中;

2、制烤时,滴于火上的食物脂肪焦化产物热聚合反应形成苯并(a)芘附着于食物表面,这是烤制食物中苯并(a)芘的丰要来源;

3、由于熏烤的时候肉自身的化学成分—糖和脂肪,其不完全燃烧也会产生苯并芘以及其他多环芳烃;

4、食物炭化时脂肪高温裂解,产生自由基。

4.1.3油脂氧化及加热产物

不饱和脂肪酸的油脂在储存过程中,尤其在高温、高湿环境下极易氧化,特别是活性氧族自由基攻击油脂引起油脂氧化降解,产生多种醛、酮、酮酸及羟酸等有害氧化物[2、11]。氧化油脂损害动物生产性能。油脂氧化产生的多聚物动物不但不能吸收利用,还产生毒性反应和腹泻;氧化油脂可以导致动物肝脏肿大,使其采食量下降,消化率降低.氧化油脂对畜禽动物生殖上皮的损伤将直接导致动物生殖能力的下降,表现为产蛋率、产仔率下机体降;氧化油脂造成消化道上皮组织的损伤,发生腹泻等危害[3]。

食品在加工过程中,特别是富含天门冬氨酸和还原糖的物质在高温(120℃以上)油炸加工过程中会产生丙烯酰胺。丙烯酰胺对动物有致癌性、神经毒性、生殖发育毒性的作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丙烯酰胺对人体有潜在的神经毒性、遗传毒性和致癌性。

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研究进展

参考文献

[1] 史志诚.中国现代毒理学的形成与发展.第八集[C].

[2] 丁志民.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及亟待解决的问题[J].南昌高专学报.2005:99-102

[3] 陈宇前,蒲海燕.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肉类工业.

[4] 郑定仙.我国食品毒理学回顾与展望[J].中国热带医学.2006,(10):1880-1881

[5] 汤凤霞.天然食品中的有害物质[J].饮食健康

[6] 尹小琴.粮油果蔬食品中的天然有害成分[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5(08):50-51.

[7] 舒晓燕,阮期平,侯大斌.植物凝集素的研究进展[J].2006,(06).53-56

[8] 柯佳颖,陈寅山,饶小珍.凝集素及其生物学作用[J].宁德师专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01):19-22.

[9] 吴恩奇,图力古尔.蘑菇凝集素及其研究进展[J].菌物研究,2012:69-76.

[10] 徐鸿林,翟红利,王锋.豇豆胰蛋白酶抑制剂基因(cpti)及其在抗虫转基因作物中的应用[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08, 10(1): 18-27.

[11] 张莉,汪东风,张宾.豆类植物蛋白酶抑制剂研究进展[J].大豆科学,2006,(03):314-319.

[12] 金蓓,田少君.大豆胰蛋白酶抑制剂研究概况[J].粮食与油脂,2005,(06):3-6.

[13] 曲晓华,浦冠勤.蛋白酶抑制剂的研究与应用[J].蚕桑茶业通讯,2003,(01):19-21.

[14] 王关林,邢卓.蜂毒肽的研究及展望[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01):87-90.

[15] 崔航,刘洋.食品加工与风味[J].

[16] 曹进等.食品加工过程的衍生毒物检测管理及发展综述[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11,(09):936-942.

[17] 汪会玲,徐海滨,于洲等.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毒理病理学检查技术要求[J] .

[18] 易智勇等.亚硝酸盐食物中毒的文献分析[J] .2006,22(06):525-527.

[19] 皇甫超申,许靖华,秦明周等.亚硝酸盐与癌的关系[J] .河南大学学报,2009,1(01):35-40.

[20] 危贵茂等.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化合物的污染及预防[J] .肉类工业,2009,(10):42-45.

[21] 陆启玉.加工技术对绿色食品质量的影响[J].中国食物与营养.

[22] 李美茹,张光民,康素月.不同处理条件对蔬菜亚硝酸盐含量的影响[J].北方园艺,2008(07):20~23.

[23] 曲克明,徐勇,马绍赛.不同溶解氧条件下亚硝酸盐和非离子氨对大菱鲆的急性毒性效应[J].海洋水产研究,2007,(04):83-88.

[24] 林东听.食品中致癌性杂环胺的研究进展[J].卫生研究.1995:18-23

[25] 刘兴勇,朱仁俊.熏烤肉制品和有害物质的形成及其防治方法[J] .食品工业科技,2010(05).405-413

[26] 杨秀芬,钟正贤,廖梅春.蛇葡萄素与苯并芘合用对大鼠肝组织内CYP和GST基因表达的影响[J].中国药理学通报,2009,(07):860-865.

[27] 唐倩,吴一华,李锋.苯并芘对血小板聚集和P-选择素表达的影响[J].福浙江大学学报(医学版),2011,(01):52-56.

[28] 吴丹.食品中苯并芘污染的危害性及其预防措施[J] .食品工业科技,2008:309-311

[29] 武丽荣,蒋新正,鲍元奇.油炸食品中丙烯酰胺的形成及减少措施[J] .中国油脂.2005,(07):18-21

[30] 舒绪刚,滕冰.饲料中油脂氧化危害及其对策分析[J] .山东畜牧兽医.2007,104-109

[31] 王改琴,王恬.油脂氧化酸败对畜禽机体功能影响及其氧化防控措施[J].油脂安全.2010,(07)

2012级食品科学与工程文献检索与科技论文写作课程论文

致谢

感谢李会合老师一学期以来对我们的悉心指导,他严谨的治学态度、渊博的专业知识、敏锐的学术思想以及勤勉的敬业精神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待人亲切,让我们感受到了学习的快乐,我们从中收获了知识收获了快乐,再次感谢老师以及同学们!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参考资料:金华律师https://www.sodocs.net/doc/a12604295.html,/jinhua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0号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承诺书大全

食品安全承诺书大全 承诺书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身为中国白酒第一品牌的供应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是我们一切安全生产加工的安全前提,为了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严格依法组织生产,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持续保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承担企业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遵守企业用良心生产食品的道德观,共筑食品安全防线,为此我公司向社会以及五粮液集团公司郑重承诺: (一)牢固树立“做食品就是做良心”的观念,以对社会和大众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垂范自律,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靠质量占领市场,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三)严把进厂关,严格对原辅料的验证,杜绝不合格的原辅料进入生产加工过程和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 (四)严把生产关,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过程及关键控制点管理规范。 (五)严把出厂关,强化检验制度。确实做到对产品进行

批批检验,保证出厂检验结果准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决不出厂。 (六)实现产品质量的追根溯源。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添加剂采购使用制度以及原辅料验证、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及产品销售等全过程记录,发现缺陷产品及时召回。 (七)我将信守以上承诺。本《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本 人和物资采购中心各一份。 承诺单位负责人: (签名盖章) 承诺时间:年月日 承诺书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确保食品生产和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供师生使用。 不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单位供应、未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不采购使用无合法的米、面、食用油和酱油等调味品。不采购使用非食用盐或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采购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的

有毒有害食品大全分解

有毒有害食品大全 一.粮食及制成品 1.高致癌毒大米(陈化粮、民工粮)以及用这类大米加工制作的彭化食品等:恶心、致癌;陈年毒大米翻新做成米粉!陈化米主要含有易致癌的黄曲霉毒素、吊白块。 2.添加漂白剂的面粉、馒头、花卷,大部分面粉中漂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超量:疲劳、头昏、失眠、多梦、神经衰弱等不适感。 3.黑心月饼:掺加化肥的月饼。 4.黑馅饺子。 5.掺入了大量滑石粉的面粉。吃多了会得肾结石。 二.肉蛋类 1.太仓肉松的原料使用了死猪肉、母猪肉,并且大量使用豆粉,用双氧水漂白母猪肉,病死猪被制成肉松还要加上添加剂、着色剂等,使肉松色泽更加好看; 2.含有大量氯霉素、土霉素等抗生素的禽肉食品、鲜牛奶; 3.用病死变质禽畜加工成卤菜腊肉等方便熟食;

4.用骡马肉冒充平遥牛肉,并且加工中使用工业盐和亚硝酸钠,亚硝酸钠是一种公认的致癌物质。上周北京某1岁小孩吃了路边小摊上买的炸鸡腿,半小时内死亡,经检测,为亚硝酸钠中毒。 5.用敌敌畏浸泡制作的金华火腿:专门有人收购母猪、公猪、死猪拿到金华做火腿。工人光着脚踩在清洗过的猪腿里。为了驱赶苍蝇,防止火腿生虫生蛆,生产商就用敌敌畏等违禁药物来浸泡猪腿。服用敌敌畏可导致胃黏膜损伤,引起胃出血或胃穿孔,农民自杀经常喝它。 6.江苏泰兴市出现“有毒香肠”。 7.温州有毒的“乡巴佬”食品。 8.用“加丽素红”喂养的鸡所产的红心鸡蛋,会引起严重贫血、白血病、骨髓病变,危害胃、肠道,引起胃炎、胃溃疡。 9.用“瘦肉精”饲养出的瘦肉型猪肉。好处是女子吃了可迅速减肥,坏处是吃多了会心慌、气喘、心力衰竭、肾衰竭死亡。中国本来没有“瘦肉精”这种化学物质,据说是浙江某大学教授为了在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而从美国引进的,为了发表论文而故意隐瞒了它的副作用。 10.用敌百虫制作的腊肉,广东番禺日前查获许多,该农药 也有剧毒,是人类自杀的好帮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基本定义: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三、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0号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程

1目的:规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装卸、运输、使用等管理内容。 2范围:本标准适用公司各使用部门。 3术语与定义 3.1 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属危险化学品。 3.2 毒品(和感染性物品) 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4 职责 4.1 行政人事部负责培训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毒品管理法规、规章; 4.5 采购部负责严格危险化学品、毒品的仓库管理人员操作规程和领用; 4.2各使用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毒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 5 危险化学品、毒品的范围与毒品的分类 5.1 范围 危险化学品及毒品的范围系指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爆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5.2 危化品、毒品的分类 根据化学组成和毒性大小可分为: 5.2.1 无机剧毒品:如氰化钠、氰化亚铜、氯化汞等。 5.2.2 无机有毒品:如汞、碘化钾、氯化钡、亚硫酸氢钠、硫氰酸胺、液氨等。 5.2.3 有机有毒品:如四氰化碳、苯胺、草酸、三氯乙烯、三氯甲烷、对苯二酚等。 5.2.4 有机剧毒。 6 危险化学品、毒品储存的安全与环保要求 6.1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 6.1.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避雷装置和消防器材齐全完好,电器设施必须是防爆型,采取隔热通风设施,保证库房内干燥凉爽,减少可燃气体聚集,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火措施。 6.1.2 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的危险化学品,应隔离贮存。 6.1.3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柜、分库贮存,每种物品都要标有名称、燃烧特性、灭火方法,并保持一定的间距,不得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故意的认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故意的认定 ——上海一中院判决王岳超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1年6月23日) 裁判要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定罪量刑中的难点之一,系如何准确把握犯罪故意的“明知”,在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正确采用“推定明知”的审查方法对于案件准确定性至关重要。 案情 2008年10月,因受“三鹿事件”影响,熊猫乳品公司的销售客户福建晋江公司将1300余件熊猫牌特级和三级全脂甜炼乳退回熊猫乳品公司。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为减少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在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下,仍于2008年12月30日召开有三被告人和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荣建琼、朱贵奏、潘兴娟参加的会议,决定将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并于2009年2月起批量生产,直至2009年4月23日案发。熊猫乳品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生产的炼奶酱合计6520余罐,价值36万余元,其中已销售3280余罐,价值20余万元。 案发后,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

脂甜炼乳以及使用该甜炼乳回炉生产的炼奶酱进行抽样检测,所检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其中最高值为34.1mg/kg(国家临时管理限量值为2.5mg/kg)。已销售的涉案炼奶酱召回率约94%。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出控诉。 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认为,事先并不明知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含量超标。 裁判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三聚氰胺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仍将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甜炼乳掺入原料用于生产炼奶酱,且部分产品已销售,其行为符合单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德华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否认明知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和故意添加重新回炉生产的辩解以及辩 护人提出认定犯罪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互相吻合,真实可信。另外熊猫乳品公司因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而被全国通报,并因

中国有毒食品大

中国有毒食品大全 曾经看见有人预言中国人将在20年内丧失生育能力,看看下面这些有毒食品大量漫延横行,不加以制止预言将成为现实。在下面列出我所知道的有毒食品,希望对各位网友注意保护好自己,留住中华民族的根。请各位将你所知道而这里没有列出的有毒食品跟帖,让这个帖子成为名副其实的大全。 1.高致癌毒大M(陈化粮、民工粮)以及用这类大M加工制做出的彭化食品等:食用这类大M,轻则出现恶心等现象,长期食用还可能致癌; 2.毛发水勾兑出的毒酱油:铅、砷、黄曲霉毒素、4-甲基M唑、氯丙醇等对人体有害; 3.敌敌畏泡金华火腿; 4.各类水发食品的侵泡液中掺入甲醛; 5.含有甲醛的有毒蜜枣; 6.残留农药超标的蔬菜水果(百菌清、倍硫磷、苯丁锡、草甘膦、除虫脲、代森锰锌、滴滴涕、敌百虫、毒死蜱、对硫磷、多菌灵、二嗪磷、氟氰戊菊酯、甲拌磷、甲萘威、甲霜灵、抗蚜威、克菌丹、乐果、氟氯氢菊酯、氯菊酯、氰戊菊酯、炔螨特、噻螨酮、三唑锡、杀螟硫磷等);巨毒高残留农药的张北“无公害”蔬菜; 7.用“瘦肉精”饲养出的瘦肉型猪肉中的化学成分在医学临床上可以

治疗哮喘; 8.用矿物油加工制作的毒瓜子,食品中矿物油进入人体后,会刺激人体的消化系统,轻则可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 9.用加丽素红喂养的鸡所产的红心鸡蛋,引起严重贫血、白血病、骨髓病变等; 10.用猪大粪浸泡制作臭豆腐; 11.用人尿浸泡的鲜海虾; 12.黑心月饼;掺加化肥的月饼; 13.变质豆奶; 14.添加增加剂的馒头、花卷; 15.用硫磺熏白的银耳、红辣椒、花椒; 16.用激素催熟的草莓、猕猴桃; 17.用石蜡做凝固剂的重庆火锅底料; 18.用色素染制的绿茶; 19.用违禁的“工业盐”腌制的四川泡菜; 20.用硫磺熏制的土豆; 21.肥厚、叶宽、个长、色深的毒韭菜,这是用“3911”农药浸灌出的,其残留物导致食用者头痛、头昏、恶心、无力、多汗、呕吐、腹泻,重症可出现呼吸困难、昏迷、血液胆碱活性下降等; 22.掺加“掉白块”的龙口粉丝;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马永顺律师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及其构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康、生命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的这种食品有以下两个特征:(1)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即对人体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物质。所谓有毒的物质,是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所谓有害的物质,是指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之物质。犯罪分子这样做,大多是为了获得食品的外观亮泽、感观真实或口味适宜,这些有毒、有害的物质大多是被作为一种添加剂掺入食品中的。至于哪些是有毒、有害物质,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食品卫生监测机构作出鉴定。实践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也多种多样,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水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色素,还有的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等等。(2)掺入的有毒、有害物质是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在牛奶中掺入石灰水,在香油中掺入柴油,用工业盐酸制造酱油,等等,才可构成本罪。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尽管可能有毒、有害(当然不能是剧毒大害),亦不构成本罪。如掺入酸败的油脂,变质的水果等于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就不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 掺入的对象应为所生产、销售的食品,即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是不是在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如在他人食用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论处。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无论是否出现了危害结果,均可构成本罪。 根据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不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既构成该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属于法条竞合,应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罚较重的罪定罪量刑。 (三)主体要件

写给企业家的家书

我们应该相互温暖,而不是互相伤害 各位企业家朋友: 年关将近,想必各位已经安排好了日程:抓紧年前最后一个月,努力生产经营,然后回家陪父母过新年。 我们会给父母买很多东西,以补偿我们常年不在他们身边的遗憾。但我们却无法保证买给他们的东西是合格的正品。 事实令我们悲伤:父亲爱喝两盅,我们买来好酒,但可能是假冒产品;母亲怕冷,我们买来棉衣,但其可能是黑心棉做成;孩子爱玩,我们买来玩具,很其可能是由有毒材质加工而成…… 我们出于孝心、爱心所购买的这些物品,却可能对他们造成伤害。 当前,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出现。对此,我们难辞其咎。我们是企业家,我们生产产品,提供服务,我们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没有一滴雨会认为自己造成了洪灾。当一个恶行的链条足够漫长,长到处在这个链条每一个环节的人都看不到这个链条的全貌时,这个链条上的每一个人似乎都有理由觉得自己无辜。我只是制造伪劣建材而已,并没有其它的恶行;我只是卖染色馒头,并没有其他的恶行;我只是给猪肉注水而已,并没有其他的恶行……每个人都这么想,每个人都觉得自己的恶行构不成大害,但社会是由你我组成的。即使每个人的恶行微不足道,但它们组合起来,却构成了这个诚信缺失、伪劣产品泛滥的社会。 我们都在抱怨这样的社会,但我们忘记了,是我们自己造就了它。

人之初,性本善,但我们却滑向了恶的深渊。不要再把所有的责任推给社会,因为,社会由你,由我,由每一个人组成。 也许,我们有苦衷。我们也想诚信经营,但我们有苦衷。曾几何时,我们诚信经营,但我们发现我们却竞争不过那些制假售假企业。制假可以最大程度地节约成本,直接结果便是产品价格低廉。在琳琅满目的诸多商品中,人们很难去分辨那些足以乱真的假冒产品。于是,很多人本能地选择那些价格低廉的产品。而诚信经营意味着真材实料,真材实料的成本自然要高于那些伪劣材质。于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在这样的风气下,我们也渐渐丧失了操守,转而加入到制假售假的行当中来。 我们也时常饱受良心的谴责和灵魂的拷问,但为了生计,我们似乎别无选择。 我们种菜,用各种化肥农药,我们深谙这一切,于是我们从不吃自己种的菜;我们制造棉被,用黑心棉,我们深谙这一切,于是我们从来不穿自己做的衣;我们建房盖楼,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我们深谙这一切,所以我们从来不住自己建的房;我们制造汽车,用劣质钢材,我们深谙这一切,于是我们从来不开自己造的车。 听起来很安全,似乎躲避了一切危险。但我们终究要吃菜,终究要穿衣,终究要住房,终究要出行。我们躲过了自己制造的伤害,却对别人的暗箭防不胜防。 每个人只想保护自己、而不为别人着想的结果,便是连自己都保护不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作者 摘要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体系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以便更有效地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规范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但是,仅有民事和行政制裁并不能足以威慑为牟利而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损害广大人民生命健康权利的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我国新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八》来更好地发挥刑法的最后保障功能。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做为食品犯罪中最重要的一环,刑法修正案八对其进行了一些列的修改,这些修改对原有罪名造成了哪些影响,本文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来重新认定本罪。 关键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认定犯罪停止形态

The Judicial Assertion the Crimes for Poison and Hazard’s Food Product and Sale 作者 ABSTRACT Food safety is a big problem which is concerned with people's livelihood and it is of great important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food safety system in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To ensure food safety, China has protected the food safety situation and issued Food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guide and regulate the production and circulation of Chinese food more effectively as well as punish food producers and sellers. However, only civil and criminal punishment are not enough for lawbreakers who are desperate for profit,. To punish food producers and sellers who do damage to production and circulation of Chinese foo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guarantee Food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e must give play to the last safeguard func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Crimes of Producing and Marketing Toxic and Food is the most important of food crim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 on the a list of modification, the changes to the original charges caused what are the effects,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amendment of criminal law eight "to maintain this blame. Key word: crimes of producing and marketing toxic and food product and sale complete form preparation for a sin

中国有毒食品大全

中国有毒食品大全 一些私人非法小加工厂或者黑窝点在极其恶劣的环境里用着猪狗都不吃的腐烂、过期、变质的边角废料甚至工业材料加上各种添加剂和农药加工着自己根本不吃的名目繁多的毒“食品”,行为实在可恶! 而一些知名的大企业其实也惟利是图成了制造毒食品的元凶:麦当劳、肯德基的苏丹红薯条、鸡翅、鸡腿;雀巢公司的“碘超标奶粉”;亨氏企业的“美味源”苏丹红辣椒酱;南京冠生园的“陈馅月饼”;早产的光明牛奶和回收奶再加工;福建达利集团的铝超标“可比克薯片薯条虾条”;哈根达斯的“黑作坊”;维他奶(上海)公司使用的过期原料,水分超标大豆,霉菌超标116倍的霉变豆粉;联合利华的氟化物超标“立顿速溶茶”;广州卡夫食品生产的含大豆转基因成分“乐之三明治饼干”;星巴克的菌落总数属微量超标月饼;好时和吉百利的问题巧克力......这些丑闻不过是中国食品行业问题的冰山一角。 当“毒奶粉”出现的时候,在监管部门严惩不贷和企业坚决表态的面前,人们相信了这可能是“唯一一次”;当“地沟油”被曝光时,人们再次选择相信这是“最后一次”。而今年,“瘦肉精”“毒豆芽”“染色馒头”,墨汁红薯粉事件却再一次次冲击着人们紧绷的神经。 很多网民纷纷发帖指出: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的背后,有企业、商贩的道德滑坡,也有监管部门“养鱼执法”的“潜规则”,还有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犯罪处罚过轻的因素。 商贩无德、“养鱼执法”、处罚偏轻这“三大病症”,无疑都聚焦到一点:政府功能缺失. 我们的孩子们吃奶粉吃出了“三聚氰胺”;吃麦当劳吃出了苏丹红,吃红心蛋吃出了苏丹红…… 国人在食品中顺利完成了化学扫盲: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外国人喝牛奶结实了,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了。 如今,一个更陌生的名词“莱克多巴胺”走进了我们的生活。“莱克多巴胺”是近来一夜暴红的著名人工合成化学物品“瘦肉精”了。与其双星闪耀的,还有新起之秀“染色馒头”。再往前追溯,我们很轻易地就能想起一长串名词:牛肉膏、地沟油、植物奶油、硫磺姜、洗虾粉、一滴香、五常香米、人造蛋…… 一个外国人这样感叹我们食品安全事故高发、频发的严峻形势,他说,目前中国大陆正在进行一场以食品慢性中毒为特征的全民族大屠杀。 为了佐证这位外国朋友不是悚人听闻,有媒体报道说,某地一位食品安全监测部门的工作人员私下里对记者承认,他们担心的,不是食品安全,而是如果食品都安全了,他们的收入、福利、奖金就随之没有了。这在古代,就叫做“狡兔死,走狗烹;飞鸟尽,良弓藏”,现代则叫做“钩鱼执法”。 中国有毒食品大全 1.高致癌毒大米(陈化粮、民工粮)以及用这类大米加工制做出的彭化食品等:食用这类大米,轻则出现恶心 等现象,长期食用还可能致癌; 2.毛发水勾兑出的毒酱油:铅、砷、黄曲霉毒素、4-甲基米唑、氯丙醇等对人体有害; 3.敌敌畏泡金华火腿; 4.各类水发食品的侵泡液中掺入甲醛; 5.含有甲醛的有毒蜜枣;

第10章 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制定及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十章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制定及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一节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制定的意义与现状 一、限量标准制定的意义 在国际上,食品安全不仅是涉及技术问题,而且还影响到政治和经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0)以及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0IE)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严格的法规和标准,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和国际贸易中的食品安全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世界各国也采取了相应的管理和控制措施。 制定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意义在于: 1.保证食品的食用安全性 虽然对食品安全性并无统一定义,但按照现有的普遍认识和理解,食品的安全性应该是:食品中不应含有任何可能损害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从而导致消费者产生急性、慢性或其他特殊毒性危害,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wHO对食品安全的最新解释为“对食品按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不管哪一种表述,其关键是如何对危害的理解和解释。如哪些物质有毒、有害以及对“不应”、“不能”含有和“不超过”这些措辞的把握和界定。这就需要严密的毒理学试验,进行安全性评价和制定安全限值,进一步根据被制定物质在食品中的实际残留量和随食物摄人情况制定限量标准,从而保证食用的安全性。 2。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 食品中的危害物关系到人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各国都制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款加以约束。在行使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时,从技术层面上必须要有相应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值作为界定和管理的依据。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安全限量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便于安全质量问题的仲裁以及依法监督管理。 3.食品安全生产的基础 食品生产过程包括种养殖、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多个环节,涉及农业、环保、工业、卫生、商业等诸多领域,各个环节存在各种安全因素,任何一个环节的危害因素均可导致终产品的安全危害。所以,食品安全贯穿食品生产全过程,各个环节按照质量安全标准控制则是食品安全生产的基础。 4.食品贸易的基本条件 中国加入wT0后,农产品及食品将参与广泛的国际贸易,面临着大进大出的挑战。一方面国外大批农产品将大量走进国门,对国内农产品市场形成冲击;另一方面,中国的水果、蔬菜、畜牧品、水产品等将大量出口,这一方面带来极好的市场机遇,也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国家和地区常常从各自利益出发,以标准的形式筑起各种技术壁垒,限制进口产品的入境。特别是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已成为农产品走出国门的又一道门槛,由标准频频引发的农产品出口受阻,越来越成为中国农业走向国际市场的拦路虎。因此,为了满足国内外消费市场需求,参与国际竞争,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是必须有相应的与国际接轨质量标准,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已成为食品国际贸易的基本条件。 二、限量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害微生物及其毒素等。 1.农药残留 各地在农业生产中所使用的农药种类和品种不尽相同,主要种类有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和菊酯类农药,以及近年来逐渐增加的生物类农药。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具体品种多达百余种左右,常见的也有50余种。国际标准以及发达国家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标准所规定的种类也都在100种以上。如美国规定的苹果中农药残留标准中包括

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一、二批).

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第一批)151号文规定 序号物质类别物质来源 1 医药废物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 2 染料、涂料废物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的生产配制和使 用。 3 有机树脂类废物树脂、胶乳、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 用。 4 表面处理废物金属和塑料表面处理。 5 含铍废物稀有金属冶炼及铍化合物生产。 6 含铬废物化工(铬化合物生产;皮革加工(鞣革;金属、塑料电镀;酸性媒介染料染色;颜料生产与使用;金属铬冶炼(修合金; 表面钝化(电解锰等)。 7 含铜废物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金属、塑料电镀;铜化合物生产 8 含锌废物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金属、塑料电镀;颜料、油漆、橡胶加工;锌化合物生产;含锌电池制造业。

9 含砷废物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砷及其化合物的生产;石油化工; 农药生产;染料和制革业。 10 含硒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及电解;硒化合物生产;颜料、橡胶、玻璃 生产。 11 含镉废物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镉化合物生产;电池制造;电镀。 12 含锑废物有色金属冶炼;锑化合物生产和使用。 13 含碲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及电解;硫化合物生产和使用。 14 含汞废物化学工业含汞催化剂制造与使用;含汞电池制造;汞冶炼及汞回收;有机汞和无机汞化合物生产;农药及制药;荧光屏及汞灯制造及使用;含汞玻璃计器制造及使用;汞法 烧碱生产。 15 含铊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及农药生产;铊化合物生产及使用。 16 含铅废物铅冶炼及电解;铅(酸蓄电池生产;铅铸造及制品生产;铅 化合物制造和使用。 17 无机氰化物废物金属制品业;电镀业和电子零件制造业;金矿开采与筛选;首饰加工的化学抛光工艺;其他生产过程。

王岳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岳超,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原系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常务副总经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9年6月3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旗德,男,1962年5月5日出生,原系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9年6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德华,男,1951年7月25日出生,原系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9年6月3日被逮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中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仍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采用按比例添加的方式重新回炉,用于生产各类规格的炼奶酱,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以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辩称,其事先并不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含量超标。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的辩护人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不充分。陈德华的辩护人另提出本案的罪名应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罪名,下同)。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8年10月,因受“三鹿事件”影响,熊猫乳品公司的销售客户福建晋江公司将1300余件熊猫牌特级和三级全脂甜炼乳退回熊猫乳品公司。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为减少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在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下,仍于2008年12月30日召开由三被告人和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荣建琼、朱贵奏、潘兴娟参加的会议,决定将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并于2009年2月起批量生产。截至2009年4月23日案发,熊猫乳品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生产的炼奶酱合计6520余罐,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6万余元,其中已销售3280余罐,价值20余万元。 案发后,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以及使用该甜炼乳回炉生产的炼奶酱进行抽样检测,所检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其中最高值为34.1mg/kg(国家临时管理限量值为2.5mg/kg)。已销售的涉案炼奶酱召回率约94%。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三聚氰胺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仍将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甜炼乳掺入原料用于生产炼奶酱,且部分产品已销售,其行为符合单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德华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岳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洪旗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陈德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查获的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熊猫牌甜炼乳及炼奶酱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岳超、洪旗德承担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准确无误;原审三被告人严重背离了从业

水产食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综述

水产品中常见污染物质及其检测方法的 研究 1、前言 水产品加工是指以海水、淡水产的鱼类、贝类、虾蟹类等水产品为主体,加工制造成各类食品、饲料和工业、医药等用品。我国是水产品生产、贸易和消费大国,渔业是农业和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因此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是国民健康消费的基础。目前我国水产品中存在的污染主要是:①微生物污染,主要是水产品自身所携带的病原菌和寄生虫;②化学有机物污染,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污染,如滥用药物、饲料以及污水排放等;③物理污染,主要是指一些重金属离子之类的。 2、污染介绍 2.1微生物污染 水产品的微生物污染可分为一次性污染和二次性污染。一次性污染是指鱼虾贝类遭受自然界微生物感染发病,从而导致鱼虾贝类自身的污染。二次性污染是指来自自然环境污染,其中包括鱼虾贝类捕获后的污染,二次污染的微生物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和腐败微生物。 2.1.1弧菌 副溶血性弧菌是引起食源性疾病的主要病原菌之一,也是我国沿海食物中毒和夏季腹泻的重要病原菌。 河流弧菌是一种嗜盐菌,广泛存在于河流或出水中,抵抗力较强,是世界围海水鱼类和贝类养殖的主要威胁之一,是引起鲍鱼死亡的主要病原菌。 霍乱弧菌是引起烈性传染病霍乱的病原体,自 1817 年以来,已发生过 7 次世界性霍乱大流行,主要发生在夏、秋季节。 创伤弧菌是人和动物共患病的重要致病菌,在医学界和鱼病学界都广为重视。按寄主围和生化反应类型可划分为生物 1 型和生物 2 型两个生物型。2.1.2沙门氏菌 沙门氏菌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是主要食源性病原微生物之一,在我国,以沙门氏菌引起的食物中毒占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首位。动物性食品是引起沙门氏菌食物中毒的主要食品,鱼贝虾类水产品是其中之一。

《刑法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与特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一是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概括起来说,行为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1)食品中必须掺入了非食品原料,掺入食品原料的不成立本罪。(2)掺入的非食品原料必须对人体有毒或者有害。有毒的范围容易确定,有害的范围则较广,有毒、有害的共同点是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以本罪论处。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恤艮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成立本罪。 2.本罪主体既可以是符合犯罪主体一般要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行为不成立本罪。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1.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在行为、主体、主观方面等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虽然有毒、有害食品都属于不卫生食品,但由于刑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故对这种行为应独立定罪。这两种犯罪具有以下区别:(1)生产、销售的食品性质不同:前者生产、销售的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后者生产、销售的是没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2)生产、销售的含义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生产、销售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后者的生产是指制造、加工、采集的行为,销售是指一切有偿转让的行为。(3)对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发生任何实害结果,也不要求有发生结果的具体危险;后者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相似之处,需要区别。(1)二者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后者表现为在食品、河流、水井乃至公众场所等地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2)行为发生的条件不同:前者是在客观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其行为;后者一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关系。(3)主体要求不同:本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已满16周岁,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后者的自然人主体只需已满14周岁,单位不能成为其主体。(4)掺入、投放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主观原因不同:前者往往是为了使食品的数量增加、成本降低等而实施其行为;后者是出于其他原因实施投放危险物质。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44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