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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程序及材料

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程序及材料
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程序及材料

北京市社会保险(五险)补缴办理的流程及相关材料

一.补缴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

1.只需要填写:<<北京市补缴养老保险申办单>> 即可

2.补缴需要报盘(医疗和四险分开报盘)

3.详见:附件1

二.补缴当年社会保险(除近三个月)

1.补缴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详见附件

2.

1.)申请原因

2.)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

3.)本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

4.)迟上的原因

5.)补缴人数

6.)人员姓名

7.)身份证号码

8.)补缴的起止时间

9.)明确注明:不叫期间不报销任何医疗费用

10.)加盖公章

11.)必须A4纸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3.劳动合同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4.工资表

1.)如果公司里员工过多,可以只提供该补缴员工所在的工资表那一页

2.)复印在A4纸上,加盖公章或者财务章

5.补缴需要报盘(医疗和四险分开报盘)

三.补缴历年(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社会保险

1.准备<<补缴基本养老费审批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3

2.外阜城镇补缴5年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要填写<<外服人员养老保

险补缴审核表>>一式六份详见附件4

3.补缴养老保险单位承诺书一份详见附件5

4.补缴养老保险个人承诺书一份详见附件6

5.补缴期间的原始工资凭证(财务装订成册的工资凭证);工资由银行代发的

需要提供银行对账单(即银行回单)

6.第5项(上面)中两份材料的复印件,并且加盖公章和财务章

7.补缴员工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含首页和本人页,并加盖公章);

如果首页没有注明农业和非农业的话,须由当地派出所开具的缴费期间的户籍证明.

8.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盖章)

特殊注明:此项要求的合同复印件和二—3相同,即准备两份合同复印件

9.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盖章)

10.补缴需要报盘(医疗和四险分开报盘)

附件 1 :

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

单位名称(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1、附:单位补缴申请、行政部门批复、单位成立、存续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

2、此表一式两份,单位及社保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件3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表

附件2:补缴申请

一、申请补缴的原因

现有我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 ******************)自20**年**月**日到公司正式入职,其社会保险应于当月缴纳,即20**年**月开始缴纳,但是由于其原公司未及时给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停办手续,导致我公司在20**年**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现为其补缴20**年**月,共计*个月的社会保险.

因此特此申请!

二、补缴情况

补缴人数*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补缴时间:20**年*月

补缴期间不报销任何医疗费用.

北京**************公司

20**-**-**

附件4: 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审批表单位名称(公章):

附件5: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系我单位职工,在期间(在职时间)与我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此次为该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向行政审批部门所提供的原始工资凭证、劳务合同、被补缴人户口簿、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资料是原始、真实、合法、有效的。

三、如我单位提供虚假情况、资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人力资源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6: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承诺书

我郑重承诺:

我系单位职工,在期间(在职时间)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此次在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过程中,如我提供虚假情况、资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含说明)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本人目前确属社会保险参保对象,现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求本人已如实填写了上述相关 信息,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员(签章): 单位经办人:社保经(代)办机构(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办理日期:年月日 注:此表为参保单位职工专用。表格中带*号的项目为必录项,其他有前提条件的必录项请参考指标解释。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指标解释 1.姓名: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为必录项。 2.公民身份号码:参保人员填写经公安机关核发的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内容为准),为必录项。 3.出生日期:应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一致,为必录项。 4.性别、民族: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外国籍人员选择“其他族”,为必录项。 5.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未婚、已婚、离婚、丧偶、其它) 6.文化程度:是指参保人员受教育程度的分类,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填写,为必录项。 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技校、高中、职高、初中、小学、文盲或半文盲

7.户口性质:依据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内容,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为必录项。 城镇 ( 非农业户口 ) 农村( 农业户口 ) 8.户口所在区县街乡:填写参保人员户口所在地的所属区县、街道、乡镇的名称。 9.户口所在地地址: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为必录项。 10.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填写参保人员目前户口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为必录项。 11.居住地(联系)地址:填写参保人员目前居住地的详细通讯地址,为必录项。 12.居住地(联系)邮政编码:填写参保人员目前居住地的邮政编码,为必录项。 13.选择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可选择所在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或居住地(联系)地址的任意一个做为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的地址,为必录项。 14.邮政编码:指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的邮政编码,如实填写已选定的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所对应的邮政编码,为必录项。 15.参保人电话:如实填写,为必录项。 16.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填写参保人直系亲属或配偶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17.参加工作日期:填写参保人员个人档案中记载的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为必录项。(注:首次指从学校到社会的第一个工作) 18.个人身份(代码项):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公民从事的职业或者身份进行的分类。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进行填写,为必录项。 工人、干部

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程序及材料

北京市社会保险(五险)补缴办理的流程及相关材料 一.补缴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 1.只需要填写:<<北京市补缴养老保险申办单>> 即可 2.补缴需要报盘(医疗和四险分开报盘) 3.详见:附件1 二.补缴当年社会保险(除近三个月) 1.补缴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详见附件 2. 1.)申请原因 2.)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 3.)本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 4.)迟上的原因 5.)补缴人数 6.)人员姓名 7.)身份证号码 8.)补缴的起止时间 9.)明确注明:不叫期间不报销任何医疗费用 10.)加盖公章 11.)必须A4纸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3.劳动合同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4.工资表 1.)如果公司里员工过多,可以只提供该补缴员工所在的工资表那一页 2.)复印在A4纸上,加盖公章或者财务章 5.补缴需要报盘(医疗和四险分开报盘) 三.补缴历年(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社会保险 1.准备<<补缴基本养老费审批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3 2.外阜城镇补缴5年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要填写<<外服人员养老保 险补缴审核表>>一式六份详见附件4 3.补缴养老保险单位承诺书一份详见附件5 4.补缴养老保险个人承诺书一份详见附件6 5.补缴期间的原始工资凭证(财务装订成册的工资凭证);工资由银行代发的 需要提供银行对账单(即银行回单) 6.第5项(上面)中两份材料的复印件,并且加盖公章和财务章

7.补缴员工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含首页和本人页,并加盖公章); 如果首页没有注明农业和非农业的话,须由当地派出所开具的缴费期间的户籍证明. 8.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盖章) 特殊注明:此项要求的合同复印件和二—3相同,即准备两份合同复印件 9.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盖章) 10.补缴需要报盘(医疗和四险分开报盘)

【精品】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关键字】精品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障基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障。 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障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障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北京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鼓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被保障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障基金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企业和被保障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 (二)基本养老保障费利息和其他收益; (三)财政补贴; (四)滞纳金; (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和被保障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 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由所在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缴纳。 第十二条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第十三条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对企业和被保障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保存,保证其完整、安全。 企业和被保障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

以下是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分为总则和分项介绍。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以及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制定的政策,每个和医保有关的人都需要仔细了解医保政策,以使自己充分履行义务行驶权利。 【摘要】以下是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分为总则和分项介绍。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以及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制定的政策,每个和医保有关的人都需要仔细了解医保政策,以使自己充分履行义务行驶权利。 (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公布根据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章医疗管理 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六条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北京社保政策介绍

北京社保政策介绍 1、什么是社保? 社保:是由国家推出的一种福利型的保险,由用人单位与个人承担,是为了满足个人在达到相关条件下的一种福利政策。它包括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共计五个险种。养老:要求连续缴费十五年,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当时的水平按月发放的退休费。医疗:用于生病的门诊,住院费用的保障失业:用于劳动者在非主观意见失去工作时的一种最低生活保障生育:达到法定条件的女性生孩子所支付的费用,及生孩子休息期间的生活费工伤:在工作中遇到的身体损害的赔偿。 2、社保卡是什么? 社保卡就是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其中,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由于社会保障(个人)卡是目前劳动保障部有关卡规划和规范的重点,各地实际发放的也多集中于这一种卡,所以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障卡,就是指社会保障(个人)卡。社会保障卡卡面和卡内均记载持卡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卡内标识了持卡人的个人状态(就业、失业、退休、失业等),可以记录持卡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社会保障卡是劳动者在劳动保障领域办事的电子凭证。持卡人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可以凭卡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可以凭卡到相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可以凭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此外,社会保障卡还是握在劳动者手中开启与系统联络之门的钥匙,凭借这把钥匙,持卡人可以上网查询信息,将来还可以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社会保障卡的目标是“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目前,我国已有许多省市开展了IC卡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您可询问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第一篇.基础篇 一.五险一金? 北京市目前的“五险”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作保险、生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二.应当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京社保发〔2010〕48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 ”)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 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 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 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 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 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 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

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 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 况。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 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 续)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 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 收入凭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补缴手续: (一)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当前缴费年度(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 公布前,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养老保险费,视为补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并填写《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见附件)、补缴明细表、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到所属区(县) 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二)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历史缴费年度(指办理日期在每年公布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后办理补缴 上一自然年度及之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参保单位到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

北京个人如何补缴社保

北京个人如何补缴社保 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北京个人如何补缴社保的一些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医疗保险补缴 1.参保单位如发生需要补缴医疗保险的情况,补缴本年度的,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表》(表十) 2.于每月2-25日到社保中心医疗保险业务柜台办理补缴业务 3.如需跨年度补缴,除应正确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补缴表(表十)外,还需将补缴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台帐(复印件)一并交到社保中心医疗保险业务柜台办理跨年度补缴业务。 办理参保人员四险补缴 四险补缴分为一般补缴和稽核、审计补缴和基数差补缴. 一般补缴分为当年补缴和跨年补缴,办理地点在收缴部一层大厅办理。 稽核、审计补缴:包括单位持稽核出据的《整改意见通知书》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此类补缴在大厅对面北楼的328办理。 基数差额补缴包括当年和上一年的无需审批方可在收缴部一层大厅办理。 1. 当年补缴办理

(1)填报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两张)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张) 2. 跨年补缴办理 一、单位需在每月21日至29日到一楼保险科109办公室进行审批。 二、持保险科批复以下材料并填好补缴业务表格在大厅办理 (1)所需材料:社会保险期限补缴通知书(原件) 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 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花名册(2人以上) (2)填报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两张)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张) 3、基数差额补缴咨询I33(6633)7199 一、上一年差额补缴 对帐单下发后,参保单位自查存在未足额缴费的,单位应在9月30日前到社保中心大厅办理上一年基数差的补缴业务,填写表格、补缴业务时间同补缴业务. 二、当年差额补缴 基数申报后,已形成月报有缴后,参保单位查出未按工资总额申报造成缴费基数有误的,参保单位应书面写出基数申报差错和补缴申请,在社保中心大厅办理当年基数差的补缴,填写表格、补缴业务

北京市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政策

北京市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政策 第一部分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规定:https://www.sodocs.net/doc/0a9472166.html,/LDJAPP/search/fgdetail.jsp?no=10713 二、参保范围:全体员工 三、缴费比例(目前执行标准): 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四、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缴费基数每年4月核定,基数下限、上限分别为上一年度北京市社平工资40%、300% 五、法定退休年龄: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 45周岁。 六、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养老待遇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七、养老保险转移、清算 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发布(国办发〔2009〕66号)》政策调整,目前北京养老保险转移、清算工作暂停,待实施方案出台。 第二部分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规定:https://www.sodocs.net/doc/0a9472166.html,/LDJAPP/search/fgdetail.jsp?no=10782 二、参保范围:全体员工 三、缴费比例(目前执行标准): 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比例0.2%(缴费人员类为“本市农村劳动力及外埠农村劳动力”的员工个人不缴费) 四、缴费基数标准:同养老 五、失业保险待遇享受 1、失业保险金享受人员范围: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享受失业保险金办理时间限制: (一)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 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 5、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目前执行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62元;

北京市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北京市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希望借此最大限度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部门介绍,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标志着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开始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此前,养老保险补缴只向单位开放,因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情况,才能由单位办理补缴。这次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新办法的出台,填补了个人补缴的空白。不是由于单位原因,而是由个人各种原因导致的中断缴费,也可以办理补缴了。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补缴条件有哪些? 回答:本市补缴人群首先须具有本市户口,其次要是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但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 有关部门提醒,需要注意的是,补缴人群也涉及单位职工,即档案曾存放在职介或人才中心的单位人员。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补缴方法是什么? 回答:个人向存档机构书面申请,通知规定,存档人员申请办理补缴手续时,需向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本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关部门强调,这次补缴不强制推行,完全采用自愿方式(笔者 认为这是本次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很人性化的地方)。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补缴金额有多少? 回答:补缴保费可三档基数选一,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 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 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具体到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以在三档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中选择。第一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第二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第三档,补缴年度 缴费基数下限。 有关部门解释,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提高很快,现在本市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已比1992年前后增长了近20倍,为 了保证社保基金不受损失,因此补缴的基数不能再直接以当年的工 资水平来计算(点评:由此看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很及时有效)。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回答:(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 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 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2号

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2]2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三、费用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四、用人单位申报 (一)申报人员

1.2012年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2.按上述参保范围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3.2012年1月1日之后新参保职工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 (二)申报方法 1.批量险种登记 用人单位填写《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职工办理批量险种登记。 2.单人险种登记 用人单位应通过企业版软件(V4.3.8)报盘为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二),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以下简称《增员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 五、社保经(代)办机构受理 (一)批量险种登记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申报表》后,通过“批量险种登记”模块查询并增加职工的工伤、生育险种,此模块只能增加状态正常的人,状态不正常的需先做增员。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办理完职工的工伤、生育险种登记后,在两份《申报表》中填写工伤险种登记人数和生育险种登记人数,签字盖章后,一份存档,一份返给用人单位。 (二)单人险种登记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接收用人单位的报盘数据,与《增员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进行审批,并在《增员表》上签字盖章,一份存档,一份返给用人单位。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全部材料退还用人单位。 审批失败的,导出反馈信息与所提交的材料一并返还用人单位,请其修改并再次申报。 六、补缴及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需补缴相应的工伤、生育保险费时,应按照《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京人社养发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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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 2010年10月15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京参保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心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实现“人人享受社会保障”的目标,着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行为,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及其配套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二、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三、有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XX北京社保补缴流程

XX北京社保补缴流程 引导语:北京办理社保补缴的伙伴们注意了,下面是为大家的北京最新社保补缴流程,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哦! xx年北京个人补缴社保的流程 社保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具有强制性,是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保障。然而在社保缴纳过程中,一些人会因为某种原因中断缴费,但又为了获取完整的社保时间段,需要补交社保,这样的一种情况被称为社保补交。 北京市社保补交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每个城市的社保补缴流程是不一样的,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建议大家可以向社保参保地的社保局咨询,详细了解个人社保补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个人社保补缴的手续是什么等等 外地户籍人员在京补缴社保,在提供工资单、劳动合同的同时,首次还要增加一份完税证明。对于跨年补缴,在提供个税完税证明的同时,一律要走行政审批手续。 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等证明资料容易造假,难辨真伪。而新规定要求,必须提供个税完税证明,该证明需要到地税局打印,加盖税务部门公章,一般很难造假。

而个人社保补缴,将根据补缴时间的时限由不同的部门负责。补缴当年,社保中心即可办理;跨年补,即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科接手,进入行政审批程序,社保稽核、劳动监察、基金监督部门都将介入。而对于个税完税证明的要求,则更多地率先应用于跨年补缴当中。 但对于当年还是跨年补缴的界定,各区县不尽相同。不少区县是以社保缴费年度来划定,即每年的4月至下年的3月。如海淀区,如现在补缴xx年4月至今年3月的,就界定为补当年;如果要补xx 年4月之前的,就视为跨年。又如朝阳区,是按自然年度来算,如补缴今年1-3月的,视为当年,由社保中心办理;如补缴xx年12月之前的,一律转入行政审批,须出具个税完税证明。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 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 》一文规定申请。 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 1984年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 年12月。例如:张三,1953年10月出生,他从1974年1月--1982

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大全

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 (一)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要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自2003年起全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37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非财政供款的社团、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要按60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640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从招收后发工资之月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以前未缴的应予补缴。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也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 《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5年6月6日158号令)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军队驻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3号)规定:军队驻京各机关、部队、院校、科研院所、仓库、医院等队列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在职正式职工和军队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规定: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农民工: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规定:外省市农民工自2004年9月1日起应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外地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具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本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5]99号),执行时间:2005年8月1日。 (三)失业保险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根据

2017年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

2017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 北京市201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92477元,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 2016年度(2017.07-2018.06)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如下: 缴费基数上限: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五险缴费基数上限,缴费基数为23118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养老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基数为308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医疗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基数为4624。北京市/外埠城镇户口(以最低基数为例) 序号险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个人缴费 合计(元/月)比例 金额 (元/月) 比例 金额 (元/月) 1. 养老保险3082 19% 585.58 8% 246.56 83 2.14 2. 失业保险3082 0.8% 24.66 0.2% 6.16 30.82 3. 医疗保险4624 10% 462.40 2%+3 95.48 557.88 4. 工伤保险4624 0.4% 18.50 0 0 18.50 5. 生育保险4624 0.8% 3 6.99 0 0 36.99 总计:31% 1128.13 10.2%+3 348.2 1476.33 北京市/外埠农村户口(以最低基数为例) 序号险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个人缴费 合计(元/月)比例 金额 (元/月) 比例 金额 (元/月) 1. 养老保险3082 19% 585.58 8% 246.56 83 2.14 2. 失业保险3082 0.8% 24.66 0 0 24.66 3. 医疗保险4624 10% 462.40 2%+3 95.48 557.88 4. 工伤保险4624 0.4% 18.50 0 0 18.50 5. 生育保险4624 0.8% 3 6.99 0 0 36.99 总计:31% 1128.13 10.2%+3 342.04 1470.17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补缴业务办理须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 补缴业务办理须知 欢迎您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请您在办理补缴业务前认真阅读《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补缴业务办理须知》,并按照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审核、补缴汇总及缴费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网上申报补缴模块可办理本单位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补缴业务。 二、网上申报补缴模块的使用时间为: (一)每年3月份为1日至14日,其他月份为全月均可办理。 (二)系统特殊维护期间不可使用,具体时间见网上申报系统公告。 三、在办理补缴业务前,请先查询需补缴人员的个人信息及缴费情况,避免因补缴月份与已缴费帐户重复等原因造成申报失败。 四、网上申报系统补缴业务办理流程: 第一步:录入补缴明细并提交。 第二步:提交一至两小时后查询反馈结果。如果补缴明细通过系统校验,可预览补缴金额并确认提交,确认提交后补缴明细不可修改;如未通过系统校验,需要查询申报失败原因,修改相关信息后重新申报。

第三步:补缴金额确认提交后,可于提交一至两小时后查询反馈结果,反馈不成功的人员需重新申报,反馈成功的人员须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如果申报的补缴明细包含历年补缴,则须携带盖章后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审核及汇总业务。如果申报的补缴明细只包含当年补缴,则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或携带盖章后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审核及汇总并现场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 第四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后,须于打印一至两小时后携带盖章后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及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审核及汇总业务。 五、通过网上申报办理补缴业务的,须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报表日期自然月的14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完毕补缴业务的缴费手续。 六、出现以下情况,申报的补缴记录作废: (一)未按第五条中规定时间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业务。 (二)因补缴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补缴不成功的。

北京市社保办理流程-北京市新生儿社保怎么办理

已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各项业务经办流程 (一)办理参保人员增加 单位参加保险人员分两类,一类为从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新参保人员),另一类为在调人本单位时曾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入人员)。 1、新参保人员增加 (1)办理所需材料: ①身份证复印件(非“农业”户口); ②户口薄复印件(“农业”户口、外埠人员还需提拱)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 2、办理转入人员增加: (1)办理所需材料:《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 3、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4、经办流程:已参保单位新增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中心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二)办理参保人员补缴 1、办理所需材料: (1)、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补缴明细表; (2)、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 (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科补缴审批证明(①补缴1992年10月至1998年6

月社会保险的;②补缴社会保险时女满43岁、男满53岁的;③农转工需补缴1999年6月以前社会保险的) (4)、补缴申请说明; (5)、提供补缴人员补缴期间为本单位员工的相关证明及材料(需补缴1998年7月以后的);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 3、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4日办理 4、补缴要求: (1)、需当日办理、当日缴费(现金或支票),否则系统将补缴数据视为无效,自动删除; (2)、根据系统要求,每一单位每月只允许办理一次补缴业务; (3)、补缴金额必须全额缴纳; (4)、补缴业务必须经审批后方可办理。 5、经办流程:当参保人员需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经社保中心业务人员复核后,予以办理补缴业务并与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进行核对,参保单位持核对并签字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到同级财务窗口办理交费手续。 (三)办理参保人员减少 1、参保人员在本市内转移减少或停止缴费: 指由本单位调出,转人其他单位或因各种原因停止缴费的正常缴费人员(如暂时无单位接收、失业人员等)。 (1)、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 (2)、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3)、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社保中心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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