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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指定紧急仲裁员及申请临时措施的收费标准

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指定紧急仲裁员及申请临时措施的收费标准

关于指定紧急仲裁员及申请临时措施的收费标准

当事人依据仲裁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向本会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处理临时措施申请的,按照如下标准收费:

1. 机构费用为10000元(指人民币,下同),该费用一经交纳,不予退还。如发生紧急仲裁员更换事宜,每次加收机构费用2000元。

2. 紧急仲裁员报酬最低为20000元,在当事人申请多项临时措施、申请变更临时措施、申请修改临时措施决定等情况下,本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收紧急仲裁员报酬。

3.当事人可以约定紧急仲裁员报酬按小时费率计算,小时费率由当事人和紧急仲裁员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当事人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紧急仲裁员报酬的情况下,本会可以要求当事人预交适当金额的紧急仲裁员报酬。

4. 除上述费用外,本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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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下面是详细内容。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第一条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属于仲裁员道德准则,不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三条仲裁员应诚实信用,只有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任的指定(以下简称接受选定或指定): (一)能够毫不偏袒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三)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并按照《仲裁规则》与《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要求的期限审理案件; (四)参与审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不满10件。 第四条仲裁员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的,属于不符合仲裁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有义务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对于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四)私自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案件情况,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五)在本案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六)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的;

(七)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的; (八)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九)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同时期审理的其他仲裁案件中同为仲裁庭里的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两年内曾在其他仲裁案件中被一方当事人指定为仲裁员的; (十)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的;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继续履行披露义务;未履行披露义务,将视为该仲裁员违反本守则,即使未予披露的事由本身并不构成不宜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第六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公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避免使人产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 仲裁员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耐心有礼,言行得体,避免失当。 第七条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第八条仲裁员在仲裁期间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包括谈话、电话、信件、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单独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应慎重由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如果仲裁庭决定委派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有秘书人员在场,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九条仲裁员不得在本会的仲裁案件(包括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亦不得代人打听案件情况或代人向仲裁庭成员实施请客送礼或其他提供好处和利益。 第十条仲裁员应认真勤勉地履行自己的全部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审结案件。 第十一条仲裁员应当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因任何私利、外界压力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 第十二条仲裁员应忠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当事人或外界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对涉及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所有相关问题均应保守秘密。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W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南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第三条下列争议和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不能仲裁: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

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八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改说明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改说明 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于2007年9月20日第五届第一次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新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2008规则),2008规则将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本会自成立以来第七次修改仲裁规则。本次修改一方面使仲裁规则在制度和具体内容上更趋完善,为仲裁主体进行仲裁活动提供更为合理、更为高效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也使仲裁规则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为我国民商事仲裁活动与国际接轨进而吸引国际案件当事人奠定基础。 2008规则以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以下称2004规则)为蓝本修改而成。2004规则标志着本会“已经逐步由被动弥补程序缺陷转为主动为实现先进的仲裁理念服务”。规则在体例与内容方面都较以往仲裁规则有重大调整、修改和补充,很多制度和措施比如仲裁员披露及回避制度、仲裁员的选任方式以及不签字仲裁员附不同意见等方面的有关规定,都是中国仲裁机构首次引进和创新。尽管2004规则在国内外仲裁界都获得了较高的评价,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2008规则的修改即是本会在2004规则基础上为实现先进仲裁理念服务的更进一步的努力和探索。2008规则修改涉及的都是制度性问题,体现出本会在仲裁规则国际化方面的不懈努力。 一、取消公证和公告送达 取消公证和公告送达是仲裁规则关于送达方式规定的重要变化。 鉴于商事仲裁“送达企图”的国际通行惯例能否适用于国内案件当时争议较大,2004规则参照民事诉讼中的留置和公告送达方式,采用了这种暂时的变通措施解决有关国内案件的送达问题。这种送达方式在实践中逐渐受到质疑,认为可能违反仲裁保密性原则,而且浪费人力物力,导致仲裁程序拖延,有违仲裁的经济、高效原则。本会早在1999年仲裁规则修改时就建议采用“送达企图”的规定,但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实施。2004规则首先对于国际商事案件的送达规定采用“送达企图”规定,即:“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而以邮寄、专递的方式或者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

2019年××××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范例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年×月×日××仲裁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四条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本会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本会仲裁案件,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并将纠纷提交本会仲裁,均视为同意按照本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会的意思表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第八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的,视为同意接受本会仲裁。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十二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三条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暂行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四条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5日内将本暂行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本会收到答辩书后,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12月修改)条款释义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2年12月修改) 条款释义1 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本会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名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的,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四)本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案件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北仲的机构性质、使用的新名称、主任的职责、办公室与秘书的工作内容等机构基本情况。 第一款主要规定了北仲的机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北京在行政区划上属于直辖市,按照规定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仲裁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北仲的设立经过北京市司法局登记。第一款后半句是对北仲受理案件范围的说明,由于受理案件范围涉及到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因此必须符合《仲裁法》的规定。依据现行《仲裁法》,本条内容主要突出两点,第一是平等主体,第二是财产权益纠纷。需要强调的是,仲裁受理案件范围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引起的财产权益纠纷同样可以仲裁。这一点在仲裁实践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具体案例的裁定或批复中均能够体现。 第二款是《新规则》增加的条款,第一次明确了北仲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这一名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的,由北仲进行仲裁。北仲自1995年9月28日成立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在国内享有良好声誉、在国际上亦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仲裁机构。但北仲的名称容易使人误解为一个地方性的仲裁机构,为避免这种误解,也为更好体现机构的国际性,北仲决定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这一名称。需要明确的是,“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仅是北仲的另一个名称,而不是一个新的机构。 第三款规定了北仲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相关职责。北仲第一至第五届主任是著名民法学家江平教授。第六届即现任主任是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北仲副主任则由学识精深且德高望重的专家和学者担任。秘书长是北仲办公室的负责人,同 1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格式要求)

洛阳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标题黑体一号加粗) (以下正文仿宋_GB2312 小三) (××××)洛仲字第×××号 申请人:××××。(自然人写明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暂住证号码;法人写明全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其名称应以裁决时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文件上登记的名称或字号为准;个体工商户,在姓名栏中写明业主的姓名,以及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有字号的,在姓名栏最后注明“系(字号)业主”。)住所:××××××××。(如当事人变更住所但尚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原则上以裁决时其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登记注册资料记载的住所为准。但当事人各方对实际变更而尚未变更登记的住所均加以确认时,可按该确认住所为准。当事人的地址有两个以上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便于履行或执行裁决)选择其一(必要时也可列两个以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应在委托代理人之前写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并写明该法定代理人性别、出生年月日和身份证号等,以及与当事人间的身份关系。)(委托代理人如系非律师,则写明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暂住证号码。委托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分行列载。如代理人中有当事人单位内部和外部人员,以内部人员列前、外部人员列后为宜。内部人员需注明其在当事人内部的工作部门和职务,外部人员需列明其工作单位和职务(身份))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洛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补充仲裁协议》)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于××××年××月××日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合同纠纷仲裁案。 根据《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或根据双方的约定),本案适用普通(或简易)程序。 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及其附件,××××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选定×××为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于双方选定的首席仲裁员不一致,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指定首席仲裁员为×××,与×××、×××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或申请人选定×××为独任仲裁员,被申请人申请人选定×××为独任仲裁员,由于双方选定的独任仲裁员不一致,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指定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担任本案仲裁秘书。 (××××年××月××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请仲裁通知书

申请仲裁通知书 篇一:仲裁申请书范文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日民族: 户籍所在地(或外国人注明国籍): 现住址:联系电话: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1. 2. 3. 4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 份。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

申请书及副本,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年月日 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本会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1.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反请求和追加当事人时提出的请求,适用相同原则确定争议金额。 2.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会办公室确定争议金额或仲裁费用。 3.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下同),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的最低费用确定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应当收取的仲裁员报酬的60%收取仲裁员报酬,但最低不低于39200元;机构费用按照普通程序的标准正常收取。 4.本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上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仲裁依据为多份合同;当事人约定语言为双语或多种语言;其他特殊情况。 5.本会除按照本收费标准收取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6.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照小时费率计算:(1)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其适用费率由仲裁员和选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协商确定;(2)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适用费率由仲裁员和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3)如当事人未能在约定或本会通知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仲裁员适用费率,可由本会确定;(4)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确定,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5)当事人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的情况下,本会可以根据案件程序进展情况要求当事人预交适当金额的仲裁员报酬;(6)当事人就仲裁员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无论该仲裁员由哪方当事人选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 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

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本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 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契约性或者非契约性 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或者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一)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法律常识】什么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其合同纠纷主要包括: 1、一般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纠纷。 2、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纠纷。 3、著作权合同纠纷: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纠纷。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 6、其他民商事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指经常出现在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中的侵权纠纷。 房地产纠纷中的其他财产纠纷主要有:侵占他人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因使用房屋的附属面积,共用设施而发生的纠纷。 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纠纷主要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产生的纠纷。 涉及著作权的侵权纠纷主要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而产生的纠纷;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而产生的纠纷;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所带来的纠纷;因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而产生的纠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所产生的纠纷;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所产生的纠纷等。 涉及工业产权的专利、商标侵权纠纷主要有: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所产生的纠纷;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产生的纠纷。 以上纠纷,只要当事人达成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补充协议,都可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他纠纷只要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解决这类纠纷的仲裁协议,且不与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冲突,也可以将这些纠纷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首页>政府服务>信息公开>法规公文>市府办公厅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时间:2015-02-16 字体大小:大中小浏览次数:保护视力色: 穗府办〔2015〕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仲裁员的报酬制度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仲裁员按相同标准获得办案报酬,不因身份、职务、年龄等不同而不同。 第四条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或支付给相关单位和人员。本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按案件受理费的30%与案件受理费一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预交。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执行。 第六条《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广州仲裁委 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七条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增加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缴费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交仲裁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减少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案件尚未开庭的,减少仲裁请求或反请求部分相应的仲裁费用在结案时办理退回;案件已开庭审理的,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第八条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广州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书、调解书或决定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结清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仲裁费用。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6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6修订) 【法规类别】技术合同与仲裁 【发布部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8.14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12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6年版) (2006年8月14日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6年9月1日 起施行) 第一条为提高仲裁案件质量,吸纳学识精深、品行高尚之专业人才担任仲裁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遵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仲裁员守则》)、《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

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三)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历、资历、知识、经验,熟悉《仲裁法》、《仲裁规则》、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和仲裁实务; (四)明察善断、善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组织开庭审理、制作裁决,办案效果好;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六)年龄不满66周岁。多次担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经验丰富,办案效果好,或者为本会工作所需的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75周岁。 第三条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一)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 1.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办案能力强、经验丰富; 2.直接从事民商法律方面的教学或研究工作; 3.办理过仲裁或诉讼案件,具有相应办案经验。 (二)律师: 1.具有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多次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办案能力强; 2.从事或曾从事诉讼或仲裁业务,办案经验丰富; 3.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信誉,无任何违纪行为或不良反映; 4.能够胜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工作。 (三)经济贸易工作者:

仲裁申请书范文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民族: 户籍所在地(或外国人注明国籍): 现住址:联系电话: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1. 2. 3. 4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份。 申请人: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 年月日 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

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指南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指南 1、什么是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从仲裁法角度来说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2、仲裁与诉讼有什么区别? 仲裁自古就有,亲切、自然、快捷、方便,由业内人士或者专家断案及非其莫属的民间性是仲裁的典型特征。公正与高效是仲裁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诉讼是近代的产物,庄重、威严、权威、至高无上,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由国家主权作后盾是法院的本质特点。 3、仲裁中的仲裁员与律师有何区别? 在仲裁中,仲裁员的身份类似于法院的法官,其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审理案件,分清是非,并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所以仲裁员应当是独立和公正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也不从任何一方收受报酬。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报酬由仲裁机构支付。 律师是代表仲裁中某一方的利益,其工作是为该方提供律师意见,准备和提交证据,参加仲裁庭的庭审,向仲裁庭陈述意见并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律师代表的其委托人的利益,并向其委托人收取代理费。 4、哪些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5、仲裁裁决有什么法律效力?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机构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怎样订立仲裁协议? 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其标准范本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 7、仲裁协议应具有哪些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8、哪些仲裁协议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9、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合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规则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规则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异议。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抗辩理由。 第十条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中聘任。本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第十一条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主任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十二条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会的意思表示。 第十三条仲裁协议选定“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的,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当事人协议选定广州市仲裁机构的,或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推断为本会的表述,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第十四条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经本会告知,另一方也同意在本会仲裁的,应当补签仲裁协议或记录在案。仲裁协议中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可以在本会或仲裁庭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在签字的笔录中对仲裁事项或本会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被撤销、终止、未生效、无效或仲裁协议所附属的合同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当事人对

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约定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时或在答辩期内提出。未在以上期限内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向本会或仲裁庭提交起诉状副本和法院的立案通知复印件。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向本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身份证明以及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同时预缴仲裁费。 第二十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及其简要说明。 第二十一条本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本会收到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

怎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怎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仲裁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一)有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书。 (二)仲裁事项属于当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B、当事人申请仲裁,首先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申请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即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应协商一致,达成同意将双方之间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纠纷提交某一具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象你这种情况,你与房地产公司在签约时,已经明确约定了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即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据此,你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符合该项条件的。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当事人通过申请仲裁,是想解决什么问题,保护自己的什么权益。同时,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如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则应有具体的金额。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仲裁的内容要和仲裁协议中的仲裁事项相一致。如当初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只有付款方面的纠纷才可申请仲裁,而现在却因质量问题提请仲裁,这里的仲裁请求和仲裁事项就不一致了,需要达成补充协议,否则,仲裁委员会就不会受理或不予支持。现在,你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为由申请仲裁,它们均是仲裁协议中所列明的仲裁事项。因为,合同中,约定了因履行该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可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另外,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必须以一定的事实和理由为依据,申请人(即提出仲裁请求的当事人)在申请书中应把纠纷发生的客观事实情况陈述清楚,并应有具体的证据予以支持。 (三)仲裁事项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武汉仲裁委员会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行政争议等则不属于武汉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C、当事人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提交下列文书: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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