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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普定县中医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机构

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是指我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院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开展异地交互式的指导检查、协助诊断、指导治疗等医疗会诊活动。

我院运用信息化技术,向院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放射、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远程医疗服务工作,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信息化技术营运管理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

远程医疗服务。

第六条远程医疗服务应当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病案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教科负责远程会诊病案的质量管理,远程医疗服务中心负责远程会诊病案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我院与其他医院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第九条为患者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我院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等事宜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第十条各级各类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必须按本规范开展远程医疗业务活动。

第二章普定县中医医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条件要求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向贵州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专业技术能力评估验收申请,经贵州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中心评估验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制订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信息保密措施、奖惩制度、考核激励机制等制度规范。

第十三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建立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专家资源库。

第二节远程医疗中心配置要求

第十四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独立设置远程医疗中心,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远程医疗中心设在门诊大楼1楼。

第十六条远程医疗中心根据功能定位,分为省级远程医疗中心、市(州)县级远程医疗中心、基层(乡镇)远程医疗中心。

第十七条远程医疗中心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专业部门和重要场所。各级远程医疗中心应当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配备与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设施。

第十八条省级远程医疗中心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业务管理人员和2名专职系统维护人员;市(州)县及基层远程医疗中心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业务管理人员和1名专职系统维护人员。

第三节远程医疗服务医务人员执业条件

第十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务人员可以作为本院远程医疗服务专家资源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远程医疗服务工作;

(三)受聘于本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一致;

(四)省级受邀方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市(州)县级受邀

方专家至少应当具有高年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及急诊需求除外);

(五)了解本机构远程医疗业务流程及远程医疗相关规范;

第二十条远程医疗服务专家资源库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远程医疗服务: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够胜任远程医疗服务工作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不一致的;

(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普定县中医医院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包括基本行为规范和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应遵守基本行为规范,以及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一)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三)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加强医患之间

和远程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四)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五)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七)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二十三条远程医疗服务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一)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三)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四)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五)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六)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七)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八)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九)爱护远程医疗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及时、准确出具远程病理、影像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邀请方医师注意。

第二十四条远程医疗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远程医疗服务工作正常运营;

(二)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三)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持远程医疗中心环境卫生,为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五条远程医疗服务信息化技术运营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传递顺畅;

(三)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关业务。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刘桂卿院长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医教科和信息科具体负责本单位远程医疗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我院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作为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范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运用信息化技术时,在一方医疗机构使用相关设备,精确控制另一方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如手术机器人)直接为患者进行实时操作性的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监护等医疗活动,其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一条省内医疗机构与省外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普定县中医医院

2016年3月8日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修订版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 规范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诊疗行为,充分利用各级医疗机构优质医疗资源,建立“基层首诊、远程会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就医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规范所含分级诊疗内容,只针对远程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时的分级诊疗。 第四条贵州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须按照本规范,实行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 第二章远程医疗分级诊疗 第五条远程医疗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以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加快实现常见病、多发病在一级基层医院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二、三级大医院治疗,实行一、二、三级医院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 第六条基层首诊是指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活动,是远程医疗分级诊疗的首诊。在以下医疗机构就诊为基层首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医保(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意识障碍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要再次入院治疗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第八条双向转诊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而进行的上下级医院间、专科医院间或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间的转院诊治的过程。双向转诊的作用是积极发挥二、三级大中

视频系统远程医疗解决方案

远程医疗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与多媒体技术,同医疗技术相结合,旨在提高诊断与医疗水平、降低医疗开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保健需求的一项全新的医疗服务。目前,远程医疗技术已经从最初的电视监护、电话远程诊断发展到利用高速网络进行数字、图像、语音的综合传输,并且实现了实时的语音和高清晰图像的交流,为现代医学的应用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国外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已有4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只在最近几年才得到重视和发展。 一、行业需求分析 “看病难”已成为社会性问题,一直困恼着中国医疗服务。由于国内医疗水平发展不平衡,三级医院基本分布在大中城市,高、精、尖的医疗设备也以分布在大城市为多,即使在大城市,病人也希望能到高级医院接受专家的治疗。 借助于网络音视频系统,使用高速网络进行数字、图画、语音的综合传输,而且完成了实时的语音和高清晰图画的沟通,实现对远程医疗就诊、远程医学学术讨论的视频、音频信息的传输、存储、查询、比较、显示及共享。随着高清音视频技术的发展,高清晰的医疗影像资料都可以基于网络进行传输。因此,远程医疗会诊在医院中将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部署和应用。 远程医疗包括远程医疗会诊、远程医学教育、建立多媒体医疗保健咨询系统等。远程医疗会诊在医学专家和病人之间建立起全新的联系,使病人在原地、原医院即可接受远地专家的会诊并在其指导下进行治疗和护理,可以节约医生和病人大量时间和金钱。远程医疗运用计算机、通信、医疗技术与设备,通过数据、文字、语音和图像资料的远距离传送,实现专家与病人、专家与医务人员之间异地“面对面”的会诊。远程医疗不仅仅是医疗或临床问题,还包括通讯网络、数据库等各方面问题,并且需要把它们集成到网络系统中 “AnyChat即时通讯平台”是一套跨平台的即时通讯解决方案,基于先进的H.264视频编码标准、AAC音频编码标准与P2P技术,支持高清视频,整合了佰锐科技在音视频编码、多媒体通讯领域领先的开发技术和丰富的产品经验而设计的高质量、宽适应性、分布式、模块化的网络音视频互动平台。

互联网医疗新规

互联网医疗新规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近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该文件重点包括《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具体的细则如下: 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十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远程会诊管理规定

远程会诊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远程会诊管理制度 一、各科遇疑难病例需要远程医疗会诊时,由经管医师填写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单,简要介绍病人情况,提出会诊目的,经治医师及科主任签字,并请病人或家属填写请求远程医疗会诊同意书,送至医务科审批备案后,由患者家属到财务科按标准付会诊费,并由请求会诊医生将交费发票交医务科,由医务科登记备案后安排会诊各项事宜。 二、对要求远程会诊的病例必须准备如下资料:病历摘要(按标准申请单打印),各项检验检查及影像报告单(可以是电子版或复印件),各种影像片、病理片。 三、确定会诊时间后,由远程会诊网管通知请求会诊科室的经管医师及科主任,按指定会诊的时间携带必要的检查资料,提前30分钟到达远程会诊室,做好会诊准备。 四、会诊时先由经治医师汇报病史,回答专家提问,可结合临床进行咨询讨论。 五、经治医师参考专家的会诊意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和患者病情发展,实施具体的诊治方案。按病案要求记录整理会诊资料并归入病案中保存。 六、所有科室对疑难、危重病人要积极开展远程会诊。 七、对于同级医院或下级医院提出院外会诊申请者: ⑴提前约定远程会诊的时间,并提前将会诊患者的资

料交至我院医务科。 ⑵远程会诊医师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会诊、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相一致。 ⑶远程医疗会诊只作为临床诊疗活动的辅助手段,对患者诊断、治疗的决定权仍属于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若出现医疗纠纷由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⑷远程医疗会诊收费标准将按照省、市规定的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普定县中医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机构 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是指我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院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开展异地交互式的指导检查、协助诊断、指导治疗等医疗会诊活动。 我院运用信息化技术,向院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放射、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远程医疗服务工作,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信息化技术营运管理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

远程医疗服务。 第六条远程医疗服务应当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病案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教科负责远程会诊病案的质量管理,远程医疗服务中心负责远程会诊病案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我院与其他医院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第九条为患者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我院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等事宜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第十条各级各类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必须按本规范开展远程医疗业务活动。 第二章普定县中医医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条件要求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向贵州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专业技术能力评估验收申请,经贵州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中心评估验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制订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信息保密措施、奖惩制度、考核激励机制等制度规范。

-远程医疗实施方案

县人民医院 远程医疗实施方案 为通过信息技术得到异地专家的诊疗指导,更好地救治患者,提高我院医疗服务水平,贯彻落实省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推进会的精神,根据《贵州省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目标 建设以省卫计委指定的三级医院为中心,连接我院的远程会诊系统,逐步扩大覆盖面,实现远程会诊、监护、预约、手术指导、教育等远程医学活动,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实施内容与具体措施 1、建立领导机构 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制定措施,抓好落实。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医务科、信息科、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院长为一把手,亲自抓此项工作。明确各成员职责,各司其职,积极做好远程医疗工作。成立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对此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成立远程医疗中心,负责远程医疗具体工作的实施。 2.制定远程医疗的工作制度 制定出有利于远程医疗工作开展实施的制度和流程。有关规章制度应包括:远程医疗信息保密制度、远程医疗病案安全管理制度、远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远程医疗损害风险

和责任分担制度、远程医疗奖惩制度等。 3.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远程会诊流程。 远程会诊流程

4.建立远程医疗专家库 建立远程医疗专家库,成员均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也是我院各领域带头人,业务精湛的资深专家,专业涵盖了内科、普外科、骨科、妇产科及儿科。 5.远程会诊室建设 设置远程会诊室,完善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确保远程医疗工作顺利实施。硬件指房屋、设备和人员等,软件指制度规范和远程医疗操作系统等。 三、工作要求 医院必须建立健全远程医疗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远程医疗的规定,规范医院远程医疗管理,推行远程医疗业务,以此减轻群众负担,惠及患者,全面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

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一、总则 本规范提出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框架、应当遵循的功能及安全性能,对远程会诊、双向转诊、远程预约、远程专科会诊、信息资源管理等业务功能规 范和技术要求进行定义。 本规范可用于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设计、开发、部署和应用,以及 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测试、验收和评价工作。 二、术语和定义 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 采用现代通讯、电子和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实现医学信息的远程采集、传输、 处理、存储和查询,对异地患者实施咨询、会诊、监护、查房、协助诊断、指导 检查、治疗、手术、教学、信息服务及其他特殊医疗活动的信息系统。 2、远程会诊 医疗机构之间利用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平台,采用离线或在线交互方式,对患者及其病史、检查等进行分析,完成病情诊断,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的医疗行为, 包括远程专家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重症监 护等医疗服务。 3、远程心电诊断 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 人临床资料和心电资料,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报告。包含高端远程实时心电监护。 4、远程影像诊断 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

人临床资料和影像资料,包括放射影像资料、 B 超影像资料以及视频资料,由上 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报告。 5、远程重症监护 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重 症病人临床资料,包括实时在线的监护信息、放射影像资料、 B 超影像资料以及视频资料等,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治疗指导意见。 6、远程病理诊断 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 人临床资料和病理资料,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诊断报告。 7、远程手术示教 通过远程医疗信息系统的远程会诊技术和视频技术,对临床诊断或者手术现场的画面影像进行全程实时记录和远程传输,使之用于远程教学、远程观摩、远 程诊断等。 8、远程医疗申请单 包括申请方医生姓名、职称、单位名称、医院等级、所属行政区域、申请目 的与要求以及患者的症状、体征、主诉、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资料。 9、患者、居民和个人 通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获取和接受服务的个体。(在本规范中这些术语可互换使用)。 10、远程教育 在远程医疗信息会诊系统上,授课专家通过音视频和课件等方式为基层医生提供业务培训、教学以及技术支持。 11、远程医学数字资源 上级医院收集整理的有典型意义的病例、案例分析、手术录像等资料,以及

远程医疗会诊平台的建设方案

×××远程医疗会诊平台的建设方案 —— 一、项目的背景、目的、意义 2014年国家卫计委提出要建立健全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医疗服务和医保信息等数据标准体系,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要以面向基层和偏远欠发达地区的远程影像诊断、远程会诊、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教育等为主要内容,2015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开展医师多点执业。通过建立远程医疗会诊平台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全面提升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合医资金安全,达到政府满意,医务人员满意,百姓得实惠,真正体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镇、90%大病不出县这一公立医院改革的终极目标。 二、建设内容 1、×××医院远程会诊中心 将××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通过授权方式与各乡镇卫生院电子病历系统、心电系统、LIS系统、Pasc系统无缝连接,各乡镇卫生院将上述系统相关信息上传××医院,通过

相关部门分诊分到相关专业科室,由专家组织人员对病历进行审核,结合各种检查结果,制定指导性诊疗意见后,通过系统返回乡镇卫生院,对病人实施诊疗,该系统建设总投资约400—500万元,由××医院投资。 风险及防范 (1)病历资料的采集是否真实可靠,此为远程医疗会诊风险的核心所在,可通过多次培训而规避,必要时通过我院医师电话问诊,现场会诊而解决。 (2)治疗过程中突发病情变化,可通过及时转院而解决。 (3)发生医疗纠纷,可通过原渠道解决(即现行处理纠纷的方式解决)。 (4)具体会诊例数需卫计局信息科统计并由卫计局拨付资金。 2、影像运程会诊中心 将××医院Pasc系统通过光纤与各乡镇卫生院DR机链接,各乡镇卫生院将病人照片后的数据、图像上传到××医院由××医院出据报告后返回乡镇卫生院。 (1)该项目需投入资金购买设备(DR系统及电脑等)预计投1500万元(27个乡镇即27个DR机,每台50万元计,同时电脑、光纤等),资金政府投入或引进第三方进行投资(2)第三方的进入,可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投标,

远程医疗解决方案

华为远程医疗解决方案XXXX技术方案建议书 (版本v1.0)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2019-08-20

目录 目录 (2) 1综述 (6) 1.1远程医疗概述 (6) 1.2项目背景 (6) 1.3项目建设目标 (8) 1.4项目建设内容 (9) 1.5项目建设依据 (10) 1.5.1招标要求 (10) 1.5.2建设原则 (10) 1.5.3标准规范 (12) 1系统需求分析 (14) 1.6需求分析 (14) 1.1.1XXX大型综合医院 (14) 1.1.2XXX基层医院 (15) 1.1.3政府部门 (16) 1.7网络分析 (16) 2项目方案 (17) 2.1组网拓扑 (18) 2.2业务功能规划 (19) 2.2.1视讯平台功能特性 (19) 2.2.2远程会诊功能 (20) 2.2.3远程接诊功能 (21) 2.2.4床边会诊/移动查房功能 (22) 2.2.5远程手术示教/观摩功能 (23) 2.2.6远程医疗教学功能 (24) 2.2.7远程监护功能 (25) 2.2.8远程探视功能 (25) 2.3设备配置 (26)

3关键产品介绍 (28) 3.1会诊中心 (28) 3.1.1三屏会诊中心 (29) 3.1.2五屏会诊中心 (29) 3.2专家会诊室 (30) 3.2.1远程影像会诊室 (31) 3.2.2远程心电会诊室 (31) 3.2.3远程病理会诊室 (32) 3.3医疗推车 (32) 3.3.1医疗推车标准版 (34) 3.3.2医疗推车高级版 (35) 3.4手术推车 (36) 3.5接诊推车 (37) 3.6医疗教室 (37) 3.6.1小型远程医学教室 (37) 3.6.2中型远程医学教室 (38) 3.6.3大型远程医学教室 (38) 3.7医疗指挥中心 (39) 3.8远程探视室 (41) 3.9医疗视频数据采集器 (41) 3.10探视软终端(不推荐) (42) 4华为远程会诊解决方案主要特点 (43) 4.11080P60高清双流,为精准诊断和全息示教提供高品质保障 (43) 4.2超强接入,支持最广泛的医疗设备接入和远端切换控制 (44) 4.3支持丰富多样的远程医疗教学场景 (45) 4.4与医院信息系统无缝融合 (45) 4.5系统安全可靠,保障远程医疗过程安全无忧 (46) 4.6便捷灵活的使用方式 (47) 4.7灵活强大的系统扩容优势 (49) 4.8管理维护方便 (50)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国卫医发〔2018〕25号) (2018年7月1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 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三)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床诊疗要求。 2.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 3.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当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 三、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 (一)签订合作协议。医疗机构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合作协议可以以电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远程会诊中心管理规定

安徽省远程会诊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医疗资源的利用率和基层医疗水平,便于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群众得到方便、及时、有效、优质的诊疗服务,减轻病人经济负担,促进我省远程医疗会诊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会诊,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等手段,实现跨地域医疗会诊。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中心开展的远程医疗会诊。 第二章机构设臵与职能 第四条安徽省远程会诊中心由专家医院远程会诊中心与基层远程会诊分中心(县、市医院)、各网络单位(包括一级及以上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以及管理、信息、收费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远程医疗会诊中心管理工作在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由省立医院院外医疗部负责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能是:(一)组织和协调中心远程医疗会诊工作; (二)制定远程医疗会诊的流程和考核标准;

(三)远程医疗会诊专家资格的认定; (四)远程医疗会诊专家的推荐,建立并及时公布和更新安徽省远程医疗会诊专家库; (五)收集和管理远程医疗会诊资料; (六)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全省远程医疗会诊相关信息,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考; (七)负责审核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的资质,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安徽省立医院信息中心在省卫生厅信息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实施技术保障、会诊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各市、县可依托本地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分中心,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设立中心或分中心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心或分中心建设方案; (二)依托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辖区内各网络单位管理人员与会诊医师人员名单; (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远程医疗行业视频会议解决方案教学文案

远程医疗行业视频会议解决方案

远程医疗系统的需求分析 远程医疗(Telemedicine)是网络科技与医疗技术结合的产物,它通常包括:远程诊断、专家会诊、信息服务、在线检查和远程交流等几个主要部分,它以计算机和网络通信为基础,实现对医学资料和远程视频、音频信息的传输、存储、查询、比较、显示及共享。 医疗卫生系统的特点和视频通讯需求: 与其他数字医疗系统有机的整合在一起,协同工作。同时具备整体性和分散性:既可以在一个省或地市的大部分医院统一采购,实施远程医疗系统,组建大规模的远程医疗网;也可以三两医院或学术机构自发采购,实现互连,进行会诊或培训。 注重实用性,除了远程会议以外,远程培训、远程会诊、疫情汇报和学术交流等其他形式的应用更多一些。 需要诸如图文共享,幻灯片存储发送,交互式电子白板注释等更丰富的多媒体数据功能。 对音、视频质量和通信的可靠性、稳定性的要求较高,尤其是用于远程会诊时,对视频图像的质量要求更高。 网络环境相对复杂:在国家级、省级、医学院或研究机构往往有自己的专网和丰富的带宽资源,在地市级或县级医疗机构则没有自己的网络,需要租用电信部门如ADSL、ISDN等通讯速率较低网络。针对不同的网络环境,需要不同的产品和解决方案。 医疗卫生系统的视频会议系统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应用,例如:专家会诊、远程培训、医院探视、行业会议、行政管理会议(疫情应急指挥、疫情汇报及通报)、远程诊断以及交互式公众教育等等。 瑞福特针对医疗卫生系统的不同应用环境和用途,充分利用瑞福特各种类型的视讯终端(如个人桌面终端、会议室型终端),配合用户的网络情况,选择合适的接入方式(包括E1、DDN、ISDN、LAN、ADSL等等),提供了包括远程诊断解决方案、远程培训解决方案和行业会议解决方案在内的、三种不同应用的、完善的远程医疗解决方案。 远程诊断解决方案和特点 利用会议电视系统,可以实现远程专家会诊服务和多媒体图像传送,使远在千里之外的任何地区的普通老百姓能够得到各地多位名医的集体会诊。 远程医疗会诊在医学专家和病人之间建立起全新的联系,使病人在原地、原医院即可接受异地专家的会诊及在其指导下的治疗与护理,从而节约病人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在一定程度减少了病人的支出;远程会诊系统也可以应用于远程医疗教学,各地的医疗卫生人员需要接受医学的继续教育,才能跟上现代医学发展的步伐,远程教学为学术的发展和继续教育提供了低成本的理想平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越来越高,对自我保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医疗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建立远程会诊成为下一阶段医疗系统发展的必然趋势。 远程医疗系统运营流程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3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 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三)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床诊疗要求。 2.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 3.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当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

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实现多级医疗信息互联互通,医疗资源共享共用,规范远程医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远程医疗管理规范(试行)》和《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是指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第三条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中涉及到的医疗机构之间远程医疗会诊等内容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其他服务按照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按基本医 0 / 10

疗服务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及报销范围,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六条吉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统筹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全省远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工作规范,确保远程医疗服务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第八条远程医疗是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层次医疗联合体的主要形式之一,要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实行“基层首诊、分级会诊、专科联动、资源下沉”,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九条畅通远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重点发挥医联体、对口帮扶和县乡联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作用,建立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的双向转诊服务。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十条凡在我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须向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提交远程医疗服务专业技术能力评估验收申请,符合国家及我省相关技术标准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 1 / 10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一般远程医疗服务和特殊远程医疗服务。一般远程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利用通讯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开展异地交互式的指导检查、协助诊断、指导治疗等医疗会诊活动。特殊远程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之间通过通讯、网络或卫星精确制导系统,在本地使用相关设备,控制异地的仪器设备(如手术机器人)直接为患者进行实时检查、手术、治疗、护理、监护等服务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远程医疗服务应当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

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第六条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第七条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单位所建远程医疗服务及其网络系统,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或其他暗含跨国或跨省(区、市)的名称。 第八条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应当签订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权益。 第二章一般远程医疗服务 第一节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开展一般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一般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审核申请: (一)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三)有在本机构注册的、符合远程医疗服务项目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远程医疗服务系统能够满足图像、声音、图片、

远程医疗系统设计方案

远程医疗系统 解 决 方 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4年11月30日

目录 目录 (1) 一、远程医疗系统综述 (2) 1.1 远程医疗系统的简介 (2) 1.2 远程医疗系统的国外发展现状 (6) 1.3 远程医疗系统的国内发展现状 (9) 1.4 小结 (12) 二、远程医疗系统的技术分析 (13) 2.1 音视频终端技术 (13) 2.2 网络通信与设备接口技术 (22) 2.3 数据库处理技术 (29) 2.4 用户终端技术 (34) 三、远程医疗系统方案设计 (38) 3.1 系统总体方案设计 (38) 3.2 终端关键技术设计方案 (41) 3.3 远程医疗系统方案预算 (53) 四、参考文献 (54)

一、远程医疗系统综述 1.1远程医疗系统的简介 远程医疗(Telemedicine)从广义上讲,是指使用远程通信技术、全息影像技术、新电子技术和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发挥大型医学中心医疗技术和设备优势对医疗卫生条件较差的及环境特殊的地区提供远距离医学信息和服务。它包括远程诊断、远程会诊及护理、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信息服务等所有医学活动[1]。从狭义上讲,远程医疗是指利用通信技术手段,通过音像视频等多媒体手段,实现医疗信息的共享和诊断交互的医疗过程。 图1 远程医疗整体框架 未来医疗活动中,医生将通过计算机显示从远方传来的病人的各种信息,并对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2],这种局面已经到来。预计全球远程视频医疗将在今后不太长时间里,取得更大进展。 远程医疗的内容包括远程医疗会诊、远程医学教育、建立多媒体医疗保健咨询系统等。远程医疗会诊在医学专家和病人之间建立起全新的联系,使病人在原地、原医院即可接受远地专家的会诊并在其指导下进行治疗和护理,可以节约医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诊疗行为,充分利用各级医疗机构优质医疗资源,建立“基层首诊、远程会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就医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规范所含分级诊疗内容,只针对远程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时的分级诊疗。 第四条贵州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须按照本规范,实行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 第二章远程医疗分级诊疗 第五条远程医疗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以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加快实现常见病、多发病在一级基层医院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二、三级大医院治疗,实行一、二、三级医院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 第六条基层首诊是指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活动,是远程医疗分级诊疗的首诊。在以下医疗机构就诊为基层首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医保(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意识障碍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要再次入院治疗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第八条双向转诊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而进行的上下级医院间、专科医院间或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间的转院诊治的过程。双向转诊的作用是积极发挥二、三级大中型医院在人才、技术及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充分利用各社区医院的服务功能和网点资源,促使基本医疗逐步下沉社区,社区群众危重病、疑难病的救治到二、三级大中型医院。 (一)纵向转诊即上下级医疗机构间的转诊。下级医疗机构对于超出本院诊治

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和各部有关直属单位: 随着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机网络进行异地医疗咨询的活动日趋增多。由于管理尚不规范,在实施过程中露出一些问题。为保证医疗秩序,规范医疗行为,维护 医患双方权益,提高有限的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居民能得到高质量、快捷、便利的医疗咨询服务,提高医疗资源的有效配制有利于医疗费 用的控制。 1.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建设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时,要遵循“统筹规划、加强调空、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分阶段的发展”的原则。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进。远程医疗会诊必须有利于不同地区之间的居民能得到高质量、快捷、便利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有利于医疗费用的控制。 2.对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远程医疗会诊系统与网 络管理中心,要报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涉及跨省以至全国范围的网络系统及卫星专网要报卫生部主管部我部批准,任何单位所建远程医疗会诊及网络系统,均不得冠“中华”、“全国”或其它暗含跨省、区的名称。 3.远程医疗会诊是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讯技术进行异地医疗咨询,医疗行为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进行,各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审定入网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在能够取得准确资料的条件下,方可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工作。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的行为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各地建立的网络管理中心是为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的机构,不得从事医疗咨询活动。有关操 作技术人员须经业务培训上岗,以确保发出的信息真实、准确。 5.开设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的医疗机构要组织好专科会诊医师。具有三年以上的医疗卫生专 业技术人员方可利用远程医疗会诊系统提供咨询。 6.医疗单位根据病人需要提出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前须向病人或亲属说明远程医疗会诊的 目的,并征得病人及其亲属的同意。会诊后应将远程会诊病程记录,并向病人或其亲属通报远程医疗会诊结果。远程医疗费标准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医院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医院远程医疗会诊工作流程,最大限度地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定义 远程医疗会诊是医疗机构间运用通讯技术和计算机多媒体技术,采用网络视频、音频同步的方式,为患者完成病例分析、病情诊断和进一步确定治疗方案的医疗咨询服务。规范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制度称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三)基本要求 1.参加远程医疗会诊医师必须是取得执业证书,并在医院办理医师注册、变更或多机构备案的临床、医技科室的学科带头人或业务骨干,具有主任医(技)师任职资格者、或由科主任指定的取得副主任医(技)师及以上任职资格者。 2.远程医疗中心由医疗远程会诊中心(也可以是医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管理,信息中心协助技术支持医疗远程会诊中心也可以是医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接收远程会诊的申请、安排会诊时间;信息科负责设备调试、日常维护。 3.医疗远程会诊中心(也可以是医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协调申请方、会诊(培训)专家、信息科,确定并通知远程会诊(培训)时间。 4.信息中心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技术支持平台确保接收和发出的信息快捷、准确,会诊前提前完成与远程会诊医院的对接调试。为保证会诊流程畅通,需工程师协助至会诊结束。 5.申请会诊对象限于疑难危重病例及少见病例,并且已经经过科内或全院会诊,仍然不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佳者。 (四)具体细则 1.应邀会诊 (1)医疗远程会诊中心(也可以是医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受理外院远程医疗会诊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 (2)若同意会诊申请,要求申请会诊的医院提前把病例资料(病历摘要、各种检验报告单、检查报告单、影像资料、照片、各类电生理描记图和病理图文资料)传送至远程会诊信息平台。 (3)医疗远程会诊中心(也可以是医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与相关科室确定会诊专家及会诊时间,会诊的病历资料至少在会诊前转发给会诊专家。 (4)会诊结束后,由会诊专家填写会诊记录表,医疗远程会诊中心(也可以是医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将会诊记录表留档后发送至申请医院。 2.申请会诊 (1)申请科室填写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单及患者知情同意书,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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