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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3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

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三)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

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床诊疗要求。

2.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

3.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当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

三、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

(一)签订合作协议。医疗机构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合作协议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

(二)知情同意。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医疗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宜向患者说明病情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三)远程会诊。医疗机构之间通过远程进行会诊,受邀方提供诊断治疗意见,邀请方明确诊断治疗方案。

1.发出邀请。邀请方需要与受邀方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开展个案病例讨论的,需向受邀方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提出邀请,邀请至少应当包括邀请事由、目的、时间安排、患者

相关病历摘要及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医疗联合体内可以协商建立稳定的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病理诊断等机制,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持。

2.接受邀请。受邀方接到邀请方或第三方平台发出的远程医疗服务邀请后,要及时作出是否接受邀请的决定。接受邀请的,须告知邀请方,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不接受邀请的,及时告知邀请方并说明理由。第三方平台参与匹配的,还要同时将是否接受邀请告知第三方平台运营方。

3.实施服务。受邀方应当认真负责地安排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要求,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及时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

(四)远程诊断。邀请方和受邀方建立对口支援或者形成医疗联合体等合作关系,由邀请方实施医学影像、病理、心电、超声等辅助检查,由受邀的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具体流程由邀请方和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

(五)妥善保存资料。邀请方和受邀方要按照病历书写及保管有关规定共同完成病历资料,原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分别归档保存。远程医疗服务相关文书可通过传真、扫描文件及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等方式发送。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后,应当记录咨询信息。

四、管理要求

(一)机构管理。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1.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发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应急预案,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2.设置专门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①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②对医疗质量、器械和设备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③对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质量与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与控制措施;

④对病历书写、资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等。

3.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4.参与远程医疗运行各方应当加强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防止违法传输、修改,防止数据丢失,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规程,确保网络安全、操作安全、数据安全、隐私安全。

5.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发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通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落实财务管理各项制度。

(二)人员管理。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远程医疗服务相关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使其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建立对

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专业技能维持与培养等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记录。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2.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远程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守医疗护理常规和诊疗规范。

(三)质量管理。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1.按照国家发布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有关要求,建立并实施医疗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2.积极参与省级以上远程医疗服务质控中心组织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相关工作,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监管。

3.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定期巡视。

4.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做好远程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转。

5.受邀方参与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具有应急处理能力。

6.提供医学检查检验等服务的远程医疗服务中心,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规范开展工作。

7.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8.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医疗设备、医疗耗材、消毒药械和医疗用品等。

五、加强监管

(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将远程医疗服务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二)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患者向邀请方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远程会诊由邀请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远程诊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发生争议时,由邀请方、受邀方、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修订版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 规范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诊疗行为,充分利用各级医疗机构优质医疗资源,建立“基层首诊、远程会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就医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规范所含分级诊疗内容,只针对远程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时的分级诊疗。 第四条贵州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须按照本规范,实行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 第二章远程医疗分级诊疗 第五条远程医疗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以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加快实现常见病、多发病在一级基层医院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二、三级大医院治疗,实行一、二、三级医院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 第六条基层首诊是指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活动,是远程医疗分级诊疗的首诊。在以下医疗机构就诊为基层首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医保(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意识障碍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要再次入院治疗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第八条双向转诊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而进行的上下级医院间、专科医院间或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间的转院诊治的过程。双向转诊的作用是积极发挥二、三级大中

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一、总则 本规范提出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框架、应当遵循的功能及安全性能,对远程会诊、双向转诊、远程预约、远程专科会诊、信息资源管理等业务功能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定义。 本规范可用于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设计、开发、部署和应用,以及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测试、验收和评价工作。 二、术语和定义 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 采用现代通讯、电子和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实现医学信息的远程采集、传输、处理、存储和查询,对异地患者实施咨询、会诊、监护、查房、协助诊断、指导检查、治疗、手术、教学、信息服务及其他特殊医疗活动的信息系统。 2、远程会诊 医疗机构之间利用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平台,采用离线或在线交互方式,对患者及其病史、检查等进行分析,完成病情诊断,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的医疗行为,包括远程专家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重症监护等医疗服务。 3、远程心电诊断 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人临床资料和心电资料,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报告。包含高端远程实时心电监护。 4、远程影像诊断 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

人临床资料和影像资料,包括放射影像资料、B超影像资料以及视频资料,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报告。 5、远程重症监护 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重症病人临床资料,包括实时在线的监护信息、放射影像资料、B超影像资料以及视频资料等,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治疗指导意见。 6、远程病理诊断 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人临床资料和病理资料,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诊断报告。 7、远程手术示教 通过远程医疗信息系统的远程会诊技术和视频技术,对临床诊断或者手术现场的画面影像进行全程实时记录和远程传输,使之用于远程教学、远程观摩、远程诊断等。 8、远程医疗申请单 包括申请方医生姓名、职称、单位名称、医院等级、所属行政区域、申请目的与要求以及患者的症状、体征、主诉、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资料。 9、患者、居民和个人 通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获取和接受服务的个体。(在本规范中这些术语可互换使用)。 10、远程教育 在远程医疗信息会诊系统上,授课专家通过音视频和课件等方式为基层医生提供业务培训、教学以及技术支持。 11、远程医学数字资源 上级医院收集整理的有典型意义的病例、案例分析、手术录像等资料,以及

互联网医疗新规

互联网医疗新规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近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该文件重点包括《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具体的细则如下: 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十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远程会诊管理规定

远程会诊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远程会诊管理制度 一、各科遇疑难病例需要远程医疗会诊时,由经管医师填写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单,简要介绍病人情况,提出会诊目的,经治医师及科主任签字,并请病人或家属填写请求远程医疗会诊同意书,送至医务科审批备案后,由患者家属到财务科按标准付会诊费,并由请求会诊医生将交费发票交医务科,由医务科登记备案后安排会诊各项事宜。 二、对要求远程会诊的病例必须准备如下资料:病历摘要(按标准申请单打印),各项检验检查及影像报告单(可以是电子版或复印件),各种影像片、病理片。 三、确定会诊时间后,由远程会诊网管通知请求会诊科室的经管医师及科主任,按指定会诊的时间携带必要的检查资料,提前30分钟到达远程会诊室,做好会诊准备。 四、会诊时先由经治医师汇报病史,回答专家提问,可结合临床进行咨询讨论。 五、经治医师参考专家的会诊意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和患者病情发展,实施具体的诊治方案。按病案要求记录整理会诊资料并归入病案中保存。 六、所有科室对疑难、危重病人要积极开展远程会诊。 七、对于同级医院或下级医院提出院外会诊申请者: ⑴提前约定远程会诊的时间,并提前将会诊患者的资

料交至我院医务科。 ⑵远程会诊医师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会诊、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相一致。 ⑶远程医疗会诊只作为临床诊疗活动的辅助手段,对患者诊断、治疗的决定权仍属于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若出现医疗纠纷由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⑷远程医疗会诊收费标准将按照省、市规定的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区域远程医疗信息平台建设方案2019版

区域医疗信息平台 建设方案 XXXXX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

目录 第1章项目概述 (4) 1.1 远程医疗概述 (4) 1.2 项目背景 (4) 1.3 项目建设目标 (5) 1.4 项目建设内容 (6) 1.4.1 远程医学系统 (6) 1.4.2 远程医学教育 (7) 1.4.3 视频会议系统 (7) 1.4.4 远程医疗平台(数据中心)建设 (7) 1.4.5 远程医疗服务中心建设 (7) 1.4.6 基层医院远程医疗信息平台建设 (7) 第2章平台需求分析 (7) 2.1 中心医院 (8) 2.2 基层医院 (9) 第3章方案设计 (9) 3.1 建设原则 (10) 3.2 建设规范 (11) 3.3 参考文献 (13) 3.4 网络拓扑 (14) 3.5 业务功能规划 (15) 3.5.1 远程医疗平台 (15) 3.5.1.1 远程会诊 (16) 3.5.1.2 远程影像诊断 (17) 3.5.1.3 远程心电诊断 (18) 3.5.1.4 远程病理诊断 (19) 3.5.1.5 远程重症监护 (20) 3.5.1.6 双向转诊 (21) 3.5.1.7 远程查房 (22) 3.5.2 远程医学教育 (23) 3.5.2.1 远程医学教育 (23) 3.5.2.2 手术示教 (24) 3.5.3 视频会议系统 (25) 3.5.4 远程运维系统 (26) 3.6 主要硬件配置 (27) 3.6.1 医疗推车 (27) 3.6.2 远程会诊视讯MCU服务器 (28) 3.6.3 高清摄像头 (30) 3.6.4 全向麦克风 (31) 3.6.5 高清摄像头 (32) 3.6.6 医疗视频数据采集器 (33) 第4章安全管理 (34)

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普定县中医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机构 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是指我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院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开展异地交互式的指导检查、协助诊断、指导治疗等医疗会诊活动。 我院运用信息化技术,向院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放射、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远程医疗服务工作,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信息化技术营运管理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

远程医疗服务。 第六条远程医疗服务应当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病案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教科负责远程会诊病案的质量管理,远程医疗服务中心负责远程会诊病案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我院与其他医院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第九条为患者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我院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等事宜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第十条各级各类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必须按本规范开展远程医疗业务活动。 第二章普定县中医医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条件要求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向贵州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专业技术能力评估验收申请,经贵州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中心评估验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制订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信息保密措施、奖惩制度、考核激励机制等制度规范。

远程医疗系统说明书

医疗远程会诊系统V1.0.0.1 用 户 手 册

目录 目录 (2) 第一章概述 (3) 第二章软硬件环境 (4) 2.1硬件环境 (4) 2.2软件环境 (4) 第三章安装说明 (5) 3.1相关配置软件的安装 (5) 3.2软件的安装 (17) 第四章服务端操作说明 (20) 4.1服务端 (20) 第五章客户端操作说明 (22) 5.1登录模块 (22) 5.2基础平台 (23) 5.3远程会诊 (31) 第六章业务流程 (39) 6.1远程管理 (39) 6.2转诊管理 (41) 6.3远程预约挂号 (44) 第七章功能列表 (47)

第一章概述 所谓远程医疗,就是借助信息及电信技术来交换相隔两地的患者的医疗临床资料及专家的意见。远程医疗包括远程医疗会诊、远程医学教育、建立多媒体医疗保健咨询系统等。远程医疗会诊在医学专家和病人之间建立起全新的联系,使病人在原地、原医院即可接受远地专家的会诊并在其指导下进行治疗和护理,可以节约医生和病人大量时间和金钱。 远程医疗运用计算机、通信、医疗技术与设备,通过数据、文字、语音和图像资料的远距离传送,实现专家与病人、专家与医务人员之间异地“面对面”的会诊。远程医疗不仅仅是医疗或临床问题,还包括通讯网络、数据库等各方面问题,并且需要把它们集成到网络系统中。

第二章软硬件环境2.1硬件环境 1. 最低奔腾级计算机配置; 2. 至少512M内存。 2.2软件环境 1.Microsoft Windows XP/WIN7/Server2003 操作系统 2.SqlServer2005 数据库 https://www.sodocs.net/doc/4611294224.html, Framework 4.0 4.Windows Media Play 播放器 5.Adobe Flash Player

远程医疗会诊平台的建设方案

×××远程医疗会诊平台的建设方案 —— 一、项目的背景、目的、意义 2014年国家卫计委提出要建立健全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医疗服务和医保信息等数据标准体系,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要以面向基层和偏远欠发达地区的远程影像诊断、远程会诊、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教育等为主要内容,2015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开展医师多点执业。通过建立远程医疗会诊平台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全面提升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合医资金安全,达到政府满意,医务人员满意,百姓得实惠,真正体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镇、90%大病不出县这一公立医院改革的终极目标。 二、建设内容 1、×××医院远程会诊中心 将××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通过授权方式与各乡镇卫生院电子病历系统、心电系统、LIS系统、Pasc系统无缝连接,各乡镇卫生院将上述系统相关信息上传××医院,通过

相关部门分诊分到相关专业科室,由专家组织人员对病历进行审核,结合各种检查结果,制定指导性诊疗意见后,通过系统返回乡镇卫生院,对病人实施诊疗,该系统建设总投资约400—500万元,由××医院投资。 风险及防范 (1)病历资料的采集是否真实可靠,此为远程医疗会诊风险的核心所在,可通过多次培训而规避,必要时通过我院医师电话问诊,现场会诊而解决。 (2)治疗过程中突发病情变化,可通过及时转院而解决。 (3)发生医疗纠纷,可通过原渠道解决(即现行处理纠纷的方式解决)。 (4)具体会诊例数需卫计局信息科统计并由卫计局拨付资金。 2、影像运程会诊中心 将××医院Pasc系统通过光纤与各乡镇卫生院DR机链接,各乡镇卫生院将病人照片后的数据、图像上传到××医院由××医院出据报告后返回乡镇卫生院。 (1)该项目需投入资金购买设备(DR系统及电脑等)预计投1500万元(27个乡镇即27个DR机,每台50万元计,同时电脑、光纤等),资金政府投入或引进第三方进行投资(2)第三方的进入,可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投标,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国卫医发〔2018〕25号) (2018年7月1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 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三)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床诊疗要求。 2.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 3.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当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 三、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 (一)签订合作协议。医疗机构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合作协议可以以电

远程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测试计划

重庆市远程医疗健康服务平台 测试计划 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重庆市远程医疗健康服务平台项目承担部门应用开发部 撰写人(签名)江丽平 完成日期2011-10-13 本文档使用部门测试实施部、应用开发部评审负责人(签名) 评审日期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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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概述 (6) 1.1产品简介 (6) 1.1.1 范围 (6) 1.2限制条件 (7) 1.3参考文档 (7) 2 约定 (7) 2.1测试目标 (7) 2.2资源和工具 (8) 2.2.1 资源 (8) 2.2.2 工具 (8) 2.3编号规则 (8) 3 测试种类及测试标准 (9) 3.1测试种类 (9) 3.2测试方法及标准 (9) 3.2.1 功能测试 (9) 3.2.2 业务测试 (10) 4 测试风险及重点 (10) 4.1预测风险 (10)

4.2测试重点 (11) 4.2.1 功能测试 (11) 4.2.2 业务测试 (13) 5 暂停标准和再启动要求 (15) 6 测试任务和进度 (16) 7 测试提交物 (19)

1概述 1.1产品简介 远程医疗是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低成本高效率地共享优质医疗资源,提供远距离医学信息和服务,旨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群众看病就医途径,降低医疗费用、推进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一项新型医疗服务模式。 在国家试点项目的推动与要求下,重庆结合自身特点以及卫生信息化“十二五”规划,拟建设我市统一的远程医疗平台,以承担国家的试点项目:①以市级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为核心节点的“基层远程会诊系统”;②以部属(管)综合医院及我市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为核心的“高端远程会诊系统”,部署相应的软硬件设备,选聘相关专家建立省级医院专家库,为基层医院提供远程会诊服务。 1.1.1范围 本测试计划是针对[远程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的内容编写的测试计划,包括: 会诊评价管理 会诊设备管理 远程教育 会诊管理 收费管理 用户管理 机构设置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远程会诊中心管理规定

安徽省远程会诊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医疗资源的利用率和基层医疗水平,便于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群众得到方便、及时、有效、优质的诊疗服务,减轻病人经济负担,促进我省远程医疗会诊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会诊,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等手段,实现跨地域医疗会诊。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中心开展的远程医疗会诊。 第二章机构设臵与职能 第四条安徽省远程会诊中心由专家医院远程会诊中心与基层远程会诊分中心(县、市医院)、各网络单位(包括一级及以上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以及管理、信息、收费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远程医疗会诊中心管理工作在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由省立医院院外医疗部负责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能是:(一)组织和协调中心远程医疗会诊工作; (二)制定远程医疗会诊的流程和考核标准;

(三)远程医疗会诊专家资格的认定; (四)远程医疗会诊专家的推荐,建立并及时公布和更新安徽省远程医疗会诊专家库; (五)收集和管理远程医疗会诊资料; (六)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全省远程医疗会诊相关信息,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考; (七)负责审核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的资质,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安徽省立医院信息中心在省卫生厅信息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实施技术保障、会诊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各市、县可依托本地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分中心,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设立中心或分中心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心或分中心建设方案; (二)依托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辖区内各网络单位管理人员与会诊医师人员名单; (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远程医疗系统软件平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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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veUC远程医疗系统软件平台方案 北京网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云视讯解决方案及服务提供商。公司总部位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在华南、华东、西南、东北、华中等地建立十几家服务网点。并将营销网络延伸到了世界各地。 北京网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拥有专业而完善的云视讯产品线,主要产品包括:网动统一通信平台(Active UC?)、网动多媒体视频会议系统(Active Meeting?)、网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Active Eyes?)、网动远程多媒体交互教学系统(Active Class?)、网动全自动多媒体录播系统(Active Recorder?)等。公司推出的Live UC?云视讯服务品牌,可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统一通信的云计算服务。 北京网动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是国际领先的多媒体视讯产品及解决方案提供商,其视讯产品在国内外占有广泛的市场并得到了用户的一致好评。网动Live UC 视频会议租用平台一种基于SaaS的租用服务,租用的好处在于:彻底免除了企业对系统硬件和软件升级维护的投资;从根本上解决了自己部署系统带来的南北网络互通、多网互通的问题;省去服务器、带宽租赁、网管等多方面的成本。Live UC 视频会议从另一个角度上进一步克服了物理的距离,使得日常沟通、远程培训和文件传送变得更加顺畅和高效,大大减少了过去劳师动众的业务沟通会议、培训方式;同时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使召开会议更加便捷、费用远比自己部署更低廉。网动Live UC视频会议租用方案,用户不需要任何网络设备,只需要有可上网的电脑和摄像头、耳麦便可召开虚拟视频会议及远程医疗会诊,实现高质量、高可靠性的音视频通信、协同办公、文档共享、远程会议管理等多种会议功能,有效地节约时间和经费,提高企业的工效率大大降低了投资成本。 Live UC采用服务器集群架构,在互联网的各个骨干节点均部署了通信分服务器,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为企业提供几十人甚至上万人的网络会议服务。与会者所需要的仅仅是一台可上网的桌面电脑和一副耳麦。 多方音视频交互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3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 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三)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床诊疗要求。 2.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 3.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当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

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实现多级医疗信息互联互通,医疗资源共享共用,规范远程医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远程医疗管理规范(试行)》和《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是指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第三条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中涉及到的医疗机构之间远程医疗会诊等内容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其他服务按照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按基本医 0 / 10

疗服务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及报销范围,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六条吉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统筹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全省远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工作规范,确保远程医疗服务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第八条远程医疗是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层次医疗联合体的主要形式之一,要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实行“基层首诊、分级会诊、专科联动、资源下沉”,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九条畅通远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重点发挥医联体、对口帮扶和县乡联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作用,建立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的双向转诊服务。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十条凡在我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须向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提交远程医疗服务专业技术能力评估验收申请,符合国家及我省相关技术标准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 1 / 10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一般远程医疗服务和特殊远程医疗服务。一般远程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利用通讯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开展异地交互式的指导检查、协助诊断、指导治疗等医疗会诊活动。特殊远程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之间通过通讯、网络或卫星精确制导系统,在本地使用相关设备,控制异地的仪器设备(如手术机器人)直接为患者进行实时检查、手术、治疗、护理、监护等服务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远程医疗服务应当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

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第六条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第七条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单位所建远程医疗服务及其网络系统,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或其他暗含跨国或跨省(区、市)的名称。 第八条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应当签订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权益。 第二章一般远程医疗服务 第一节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开展一般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一般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审核申请: (一)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三)有在本机构注册的、符合远程医疗服务项目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远程医疗服务系统能够满足图像、声音、图片、

远程医疗系统

东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方案 一、系统体系架构 (一)系统架构 东华远程医疗视频会诊系统采用B/S模式结构,根据应用环境的不同,以网络最优化方案进行系统部署。系统在设计上应具备良好的扩展性和开放性,为我院大规模部署和运营提供了一个强健的、完整的应用平台。 客户端要求通过浏览器使用地址进行访问,如果客户端需要安装硬件驱动的话,可以通过浏览器页面从服务器上下载,然后安装到相应的位置即可,不需要作参数配置。 服务器端:搭建远程医疗视频会诊系统数据库,做为数据交换中心。 (二)网络规划 院内采用虚拟防火墙,在校园网与服务器之间设置防火墙,校园网与互联网之间安装软件防火墙。 网络拓扑图如下: (三)业务流程 1、预约会诊

会诊申请方(被会诊医院)会诊运营平台(会诊医院)会诊第三方 2、会诊基本过程

被会诊医院会诊运营平台(会诊医院) 系统基本功能结构 (一)系统功能说明 院远程医疗视频会诊系统包含预约管理、会诊管理、专家管理、辅助管理、会诊系统管理五个部分。 基本功能结构图如下:

(二)模块基本功能说明 1、预约管理 预约管理模块包括日程管理、预约会诊、会议审批、会议室创建等功能。 (1)预约会诊申请 预约会诊主要是用户通过IE浏览器登录系统后,对会诊进行申请,包括会诊的具体时间、会诊专家、会诊费用(可根据会诊费用选择会诊规模、专家级别以及是否使用视频会诊(可以采用非视频会诊))及会诊室(如有诊室说法)等信息的预订,同时做会诊前期资料准备,并把基本资料传到服务器(文件上传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可以分为病历内容、影像图片、检验及检查结论等根据格式上传),以便接收、审核及正式会诊中使用。 申请会诊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诊疗行为,充分利用各级医疗机构优质医疗资源,建立“基层首诊、远程会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就医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规范所含分级诊疗内容,只针对远程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时的分级诊疗。 第四条贵州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须按照本规范,实行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 第二章远程医疗分级诊疗 第五条远程医疗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以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加快实现常见病、多发病在一级基层医院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二、三级大医院治疗,实行一、二、三级医院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 第六条基层首诊是指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活动,是远程医疗分级诊疗的首诊。在以下医疗机构就诊为基层首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医保(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意识障碍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要再次入院治疗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第八条双向转诊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而进行的上下级医院间、专科医院间或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间的转院诊治的过程。双向转诊的作用是积极发挥二、三级大中型医院在人才、技术及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充分利用各社区医院的服务功能和网点资源,促使基本医疗逐步下沉社区,社区群众危重病、疑难病的救治到二、三级大中型医院。 (一)纵向转诊即上下级医疗机构间的转诊。下级医疗机构对于超出本院诊治

远程医疗系统

远程医疗系统 系统现状 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存在着医疗资源总量不足、资源配置不均衡等问题,优质医疗资源相对集中在发达地区和大城市,中西部和基层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可及性较差、卫生服务效率不高、医疗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群众看病难问题较为突出。远程医疗是整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进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有效途径,也是深化医改对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提出的重要任务。远程医疗是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网络化信息平台,联通不同地区的医疗机构与患者,进行跨机构、跨地域医疗诊治与医学专业交流等的医疗活动,由远程医疗服务、业务监管和运维服务三大体系构成。 网络医疗≠远程医疗,一些网络医疗平台仅靠患者病情描述不能准确确诊,需要谨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远程医疗会更加完善便捷,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积极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医疗"。2010年,原国家卫生部开始推进国家远程医疗建设项目,先后发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远程会诊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远程会诊系统建设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卫生部医管司关于实施2011年远程会诊系统建设项目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2010年县医院能力建设和远程会诊系统建设项目的通知》等多个重要文件。2012年,国务院印发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远程医疗信息系统作为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重点工程,要求"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提高基层尤其是边远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公平性"。国务院《"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将远程医疗纳入"信息惠民工程"的重要建设内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为基础,开展中医远程医疗需求分析和调查研究。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远程医疗系统设计方案

远程医疗系统 解 决 方 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4年11月30日

目录 目录 (1) 一、远程医疗系统综述 (2) 1.1 远程医疗系统的简介 (2) 1.2 远程医疗系统的国外发展现状 (6) 1.3 远程医疗系统的国内发展现状 (9) 1.4 小结 (12) 二、远程医疗系统的技术分析 (13) 2.1 音视频终端技术 (13) 2.2 网络通信与设备接口技术 (22) 2.3 数据库处理技术 (29) 2.4 用户终端技术 (34) 三、远程医疗系统方案设计 (38) 3.1 系统总体方案设计 (38) 3.2 终端关键技术设计方案 (41) 3.3 远程医疗系统方案预算 (53) 四、参考文献 (54)

一、远程医疗系统综述 1.1远程医疗系统的简介 远程医疗(Telemedicine)从广义上讲,是指使用远程通信技术、全息影像技术、新电子技术和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发挥大型医学中心医疗技术和设备优势对医疗卫生条件较差的及环境特殊的地区提供远距离医学信息和服务。它包括远程诊断、远程会诊及护理、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信息服务等所有医学活动[1]。从狭义上讲,远程医疗是指利用通信技术手段,通过音像视频等多媒体手段,实现医疗信息的共享和诊断交互的医疗过程。 图1 远程医疗整体框架 未来医疗活动中,医生将通过计算机显示从远方传来的病人的各种信息,并对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2],这种局面已经到来。预计全球远程视频医疗将在今后不太长时间里,取得更大进展。 远程医疗的内容包括远程医疗会诊、远程医学教育、建立多媒体医疗保健咨询系统等。远程医疗会诊在医学专家和病人之间建立起全新的联系,使病人在原地、原医院即可接受远地专家的会诊并在其指导下进行治疗和护理,可以节约医

远程医疗

一、远程医疗的定义 远程医疗是指使用远程通信技术、全息影像技术、新电子技术和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发挥大型医学中心医疗技术和设备优势,为医疗卫生条件较差的地区以及特殊环境提供远距离医学信息和服务。 二、远程医疗涵盖的服务内容 (一)远程健康监控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远程医疗技术对急症恢复期患者和罹患慢性病的患者进行健康 监控。医院是患者和医疗人员密集度相对高的医疗环境,但是往往因为很多出于危急生理状况的患者的生理信号没有能够及时被采集并传递给相关医疗人员,最终导致抢救失败。而远程医疗监控系统可以节省护士训房时间,为医疗人员提供监护的便利性,从而有效地提高医院的监护和救助效果。通过远程健康监控,患者就可以在不影响日常工作、生活的前提下,接受健康监控。医生也可以得到患者的实时数据,从而更好地监控和了解患者的病情。 (二)远程医疗咨询 医护人员可以通过现代通信技术,如电子邮件,为远方患者提供医疗咨询,也可以提供心理健康咨询。通过远程医疗支持系统,专家们可以与学校的员工、医护人员进行互动式交流,最终完成病症的诊断和治疗工作。远程医疗咨询既可以为医护人员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医护人员,特别是边远地区医护人员的医疗水平,也可以为普通患者和健康人群提供一个学习医学知识的机会,提高全民保健水平和预防疾病的能力。利用互联网建立远程医疗咨询系统,从异地可以直接连接到患者所在医院的网站,医生也可以自主地浏览患者的各种信息而不必经过任何中间环节。所以,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远程咨询系统是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方案。 (三)远程医疗诊治 随着远程医疗技术的发展,医护人员直接对远方的患者进行诊治已经成为现实,有效解决了患者到大城市找专家看病难喝看病贵的问题。当患者在诊断和治疗方面存在疑难情况,急迫地需要远方的专家进行会诊时,应用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可以圆满地实现,不必耗费长途跋涉的精力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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