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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2019年))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2019年))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2019年))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

(2019年版)

目录

一、管理范围 (2)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2)

(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3)

(二)人员基本条件 (3)

(三)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3)

三、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 (4)

四、管理要求 (6)

(一)机构管理 (6)

(二)人员管理 (7)

(三)质量管理 (7)

五、加强监管 (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

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三)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

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床诊疗要求。

2.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

3.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当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

三、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

(一)签订合作协议。医疗机构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合作协议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

(二)知情同意。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医疗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宜向患者说明病情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三)远程会诊。医疗机构之间通过远程进行会诊,受邀方提供诊断治疗意见,邀请方明确诊断治疗方案。

1.发出邀请。邀请方需要与受邀方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开展个案病例讨论的,需向受邀方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提出邀请,邀请至少应当包括邀请事由、目的、时间安排、患者

相关病历摘要及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医疗联合体内可以协商建立稳定的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病理诊断等机制,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持。

2.接受邀请。受邀方接到邀请方或第三方平台发出的远程医疗服务邀请后,要及时作出是否接受邀请的决定。接受邀请的,须告知邀请方,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不接受邀请的,及时告知邀请方并说明理由。第三方平台参与匹配的,还要同时将是否接受邀请告知第三方平台运营方。

3.实施服务。受邀方应当认真负责地安排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要求,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及时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

(四)远程诊断。邀请方和受邀方建立对口支援或者形成医疗联合体等合作关系,由邀请方实施医学影像、病理、心电、超声等辅助检查,由受邀的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具体流程由邀请方和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

(五)妥善保存资料。邀请方和受邀方要按照病历书写及保管有关规定共同完成病历资料,原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分别归档保存。远程医疗服务相关文书可通过传真、扫描文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修订版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 规范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诊疗行为,充分利用各级医疗机构优质医疗资源,建立“基层首诊、远程会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就医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规范所含分级诊疗内容,只针对远程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时的分级诊疗。 第四条贵州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须按照本规范,实行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 第二章远程医疗分级诊疗 第五条远程医疗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以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加快实现常见病、多发病在一级基层医院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二、三级大医院治疗,实行一、二、三级医院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 第六条基层首诊是指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活动,是远程医疗分级诊疗的首诊。在以下医疗机构就诊为基层首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医保(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意识障碍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要再次入院治疗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第八条双向转诊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而进行的上下级医院间、专科医院间或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间的转院诊治的过程。双向转诊的作用是积极发挥二、三级大中

远程医疗会诊平台的建设方案

×××远程医疗会诊平台的建设方案 —— 一、项目的背景、目的、意义 2014年国家卫计委提出要建立健全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医疗服务和医保信息等数据标准体系,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要以面向基层和偏远欠发达地区的远程影像诊断、远程会诊、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教育等为主要内容,2015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开展医师多点执业。通过建立远程医疗会诊平台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全面提升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合医资金安全,达到政府满意,医务人员满意,百姓得实惠,真正体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镇、90%大病不出县这一公立医院改革的终极目标。 二、建设内容 1、×××医院远程会诊中心 将××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通过授权方式与各乡镇卫生院电子病历系统、心电系统、LIS系统、Pasc系统无缝连接,各乡镇卫生院将上述系统相关信息上传××医院,通过

相关部门分诊分到相关专业科室,由专家组织人员对病历进行审核,结合各种检查结果,制定指导性诊疗意见后,通过系统返回乡镇卫生院,对病人实施诊疗,该系统建设总投资约400—500万元,由××医院投资。 风险及防范 (1)病历资料的采集是否真实可靠,此为远程医疗会诊风险的核心所在,可通过多次培训而规避,必要时通过我院医师电话问诊,现场会诊而解决。 (2)治疗过程中突发病情变化,可通过及时转院而解决。 (3)发生医疗纠纷,可通过原渠道解决(即现行处理纠纷的方式解决)。 (4)具体会诊例数需卫计局信息科统计并由卫计局拨付资金。 2、影像运程会诊中心 将××医院Pasc系统通过光纤与各乡镇卫生院DR机链接,各乡镇卫生院将病人照片后的数据、图像上传到××医院由××医院出据报告后返回乡镇卫生院。 (1)该项目需投入资金购买设备(DR系统及电脑等)预计投1500万元(27个乡镇即27个DR机,每台50万元计,同时电脑、光纤等),资金政府投入或引进第三方进行投资(2)第三方的进入,可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投标,

互联网医疗新规

互联网医疗新规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近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该文件重点包括《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具体的细则如下: 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十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现状

关于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现状的调研报告自2012年11月始近半年来,市卫生局安排卫生系统后背干部下乡到基层卫生院挂职锻炼,在挂职期间,通过查看资料,与医务人员交流及寻访当地群众等方式,对挂职乡镇卫生医疗服务现状进行了认真调研,现就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大谭镇卫生院近年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要求,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转变服务方向,落实国家防病为主的政策。卫生院由国家、省市财拨款重建,占地3300平方米,建筑面积1340平方米的办公楼,配备X光机、B超、心电、生化仪等医疗设备,医院设置内科、外科、妇科、产科、中医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等科室,基本可以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 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配备基本药物507种。实行网上统一采购,由销售公司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价销售,使当地居民得到实惠。由于药品比药房、诊所便宜很多,居民更愿意到卫生院就诊。日门诊量较以往明显增多,达到日均100人次左右。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卫生院由以往的盈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公益性非盈利医疗机构。主要服务由既往诊疗转变为医疗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当地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免费体检、用药指导、健康咨询,对重点人群如孕产妇、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以及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日常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普遍实施使当地居民诊疗花费大幅下降,新

农合门诊按40%,住院按80%报销医疗费,极大的减轻居民负担。减少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从根本上满足了居民的就医需求。 二、存在问题 1、医院人才短缺,医疗专业人员严重断层。大谭医院编制50人,实际在编48人,其中医生13人,实际上班只有7人,年龄大都40岁以上。一方面,没有年轻的医生愿意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乡镇医院无法提供事业编制,相应的福利较低。相对城镇,乡镇卫生院低出农村,文化生活匮乏,医院周边房价极高,交通不变等等因素,无法吸引年轻医生来院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因素,业务能力较强的医生大多会选择到更大更好的市级或私营医院工作。留在乡镇卫生院的医生大多住在当地,业务能力相对较差,各种条件制约无法离开的人员。人才的短缺限制了医院的发展,限制了医疗服务水平,亦造成了患者的流失。 2、医院经费不足、运行捉襟见肘。目前卫生院由财政拨付工资款项,占工资总额的60%。卫生院实行药品零差价,虽然改变以往医药养医的情况,但目前就卫生院的业务水平和开展的诊疗项目来看,基本上没有创收能力。而财政拨款又不及时,医院随时可能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目前勉强维持是因为在编的48人中,仅有30人实际上班开支,有些卫生院因为上级拨款不及时甚至采取拖欠药款的方式来维持卫生院的运行。这样一来医务人员的积极性降低,多干工作也不能增加收入,个别医务人员中出现向外院转患者来收取回扣,让患者到自己家治疗赚钱的情况,这在私营医院的不正当竞争中愈演愈烈。

远程会诊管理规定

远程会诊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远程会诊管理制度 一、各科遇疑难病例需要远程医疗会诊时,由经管医师填写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单,简要介绍病人情况,提出会诊目的,经治医师及科主任签字,并请病人或家属填写请求远程医疗会诊同意书,送至医务科审批备案后,由患者家属到财务科按标准付会诊费,并由请求会诊医生将交费发票交医务科,由医务科登记备案后安排会诊各项事宜。 二、对要求远程会诊的病例必须准备如下资料:病历摘要(按标准申请单打印),各项检验检查及影像报告单(可以是电子版或复印件),各种影像片、病理片。 三、确定会诊时间后,由远程会诊网管通知请求会诊科室的经管医师及科主任,按指定会诊的时间携带必要的检查资料,提前30分钟到达远程会诊室,做好会诊准备。 四、会诊时先由经治医师汇报病史,回答专家提问,可结合临床进行咨询讨论。 五、经治医师参考专家的会诊意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和患者病情发展,实施具体的诊治方案。按病案要求记录整理会诊资料并归入病案中保存。 六、所有科室对疑难、危重病人要积极开展远程会诊。 七、对于同级医院或下级医院提出院外会诊申请者: ⑴提前约定远程会诊的时间,并提前将会诊患者的资

料交至我院医务科。 ⑵远程会诊医师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会诊、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相一致。 ⑶远程医疗会诊只作为临床诊疗活动的辅助手段,对患者诊断、治疗的决定权仍属于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若出现医疗纠纷由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⑷远程医疗会诊收费标准将按照省、市规定的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一、总则 本规范提出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框架、应当遵循的功能及安全性能,对远程会诊、双向转诊、远程预约、远程专科会诊、信息资源管理等业务功能规 范和技术要求进行定义。 本规范可用于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设计、开发、部署和应用,以及 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测试、验收和评价工作。 二、术语和定义 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 采用现代通讯、电子和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实现医学信息的远程采集、传输、 处理、存储和查询,对异地患者实施咨询、会诊、监护、查房、协助诊断、指导 检查、治疗、手术、教学、信息服务及其他特殊医疗活动的信息系统。 2、远程会诊 医疗机构之间利用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平台,采用离线或在线交互方式,对患者及其病史、检查等进行分析,完成病情诊断,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的医疗行为, 包括远程专家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重症监 护等医疗服务。 3、远程心电诊断 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 人临床资料和心电资料,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报告。包含高端远程实时心电监护。 4、远程影像诊断 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

人临床资料和影像资料,包括放射影像资料、 B 超影像资料以及视频资料,由上 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报告。 5、远程重症监护 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重 症病人临床资料,包括实时在线的监护信息、放射影像资料、 B 超影像资料以及视频资料等,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治疗指导意见。 6、远程病理诊断 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 人临床资料和病理资料,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诊断报告。 7、远程手术示教 通过远程医疗信息系统的远程会诊技术和视频技术,对临床诊断或者手术现场的画面影像进行全程实时记录和远程传输,使之用于远程教学、远程观摩、远 程诊断等。 8、远程医疗申请单 包括申请方医生姓名、职称、单位名称、医院等级、所属行政区域、申请目 的与要求以及患者的症状、体征、主诉、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资料。 9、患者、居民和个人 通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获取和接受服务的个体。(在本规范中这些术语可互换使用)。 10、远程教育 在远程医疗信息会诊系统上,授课专家通过音视频和课件等方式为基层医生提供业务培训、教学以及技术支持。 11、远程医学数字资源 上级医院收集整理的有典型意义的病例、案例分析、手术录像等资料,以及

(完整word版)如何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

如何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 一、目前制约基层医疗机构发展的主要问题: 1、卫生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严重不足 卫生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匮乏成为制约乡镇卫生院发展的“瓶颈”。医疗技术人员的培养有其自身行业的特点,从培养到使用其周期比较长。而我区乡镇卫生院医疗技术人员的情况呈现出职称低、学历低、分布不平衡,一身多职,难于考核。由于人才方面的问题,导致一是部分卫生院难于排班;二是“小病不出村,中病不出镇”服务难以有骨干支撑;三是大量医疗设备闲置,无人操作;四是派员到上级医院进修无法安排;五是专业技术人员后续难继,面临断层;六是形成医生留不住,患者不愿来的恶性循环局面。 2、药品种类少,难以保障群众的基本医疗。 自2010年实施“药品三统一”以来,各乡镇卫生院的药品常常出现短缺,原因是供货商配送不及时和供货商货源不足,一些很常用、很普通的药品、品牌药品不在“三统一”招标范围之内,更有一些中标产品出现弃标、废标的产品,所以经常导致卫生院无药,住院病人常常外出购药的现象,外出购药也给临床用药带来了安全隐患,外购的药合疗又不能报销,由此住院病人常常要求转院或者自动出院而去大医院就医的局面,使卫生院的病员流失严重,大医院人满为患的现象,这无形中加大了患者的负担。药品配送企业只有一家,品种单一,无法满足患者的用药需求。儿童用药、妇科用药、感冒用药以及乡村医疗机构常用的药品如安乃近、去痛片、阿莫西林胶囊等均未进入中标目录,医疗机构又不敢贸然从其他渠道购进,对日常诊疗有极大影响。药物的短缺致使老百姓常常不满,怨声载道,骂话连篇,使医患关系更加

紧张。 3、卫生经费严重不足。 缺医少药、病员流失,使卫生院的收入严重下降,虽然人员的工资由财政全额支付,但卫生院的正常运转却十分困难,很多卫生院由于人员少雇佣临时工偏多,临时工的工资又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偏高不下。再加上近两年来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重视,各项费用开资都较大。这也是制约卫生院正常运转的一项重要原因。 4、乡医队伍不稳定。 近年来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乡医的收入待遇低下,满足不了一家人的需求。医改的不断深入,由于医疗收费标准降低、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乡村医生还承担着大量的公共卫生服务,与原来单独在家里相比工作量大,收入低。乡村医生一直工作在最基层,可以说是半农半医,有的已经为此奋斗了一生,为卫生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至今仍无养老保障,老无所依等等原因。更使得乡医无积极性,甚至有些乡医不想干村卫生室的想法。工作上也是消极对待,应付差事,给医院的管理也带来不便。另外,有些乡医年龄偏大,年轻人又不愿意从事,村卫生室也面临着青黄不接的局面。 二、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的建议 1、逐步加大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力度,适当向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倾斜。 医改的不断深入,确实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实惠,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还有很多不足,虽然人员的工资由财政全额支付,紧靠医院的收入很难用于建设、培训、管理、奖励的等费用的支付,何况有些乡镇卫生院因为基础设施建设尚存留一些债务问题。

IT服务管理规范

英国标准 IT服务管理 规范

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服务管理的过程,并作为评估管理的IT服务的基础。它的使用者可以是:-为外包服务寻找竞标的组织; -要求供应链中的所有服务提供商采用一致性方法的组织; -为基准他们的IT服务管理的已经存在的提供商; ―作为正式认证的基础。 图1展示了不同服务设计和管理过程之间的关系。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标准的最新版本适用。 DISC PD 0005 IT服务管理实施指南 3 定义 本标准引用DISC PD 0005的定义,DISC PD 0005中未给出的定义在下文给出。 3.1 可用性 3.2 变更管理 3.3 变更记录 3.4 指控 3.5 分类 3.6 配置项(CI)

3.7 配置管理 3.8 成本 3.9 文件 3.10 影响 3.11 事故 3.12 知识基础 3.13 已知错误 3.14 尺度 3.15 问题 3.16 记录 3.17 发布 3.18 变更请求 3.19 服务改进计划3.20 服务水平协议3.21 服务水平管理3.22 服务管理 3.23 系统 3.24 第三方供应商3.25 工作区

4 总则 4.1 建立被管理服务的边界 目的:定义被管理服务的边界 应定义被管理的IT服务的范围。应根据组织的性质、组织的位置、资产和技术来定义边界。 4.2 服务管理策划 目的:为实施服务管理活动提供管理指南和资源。 服务管理计划应定义: a) 组织范围内服务管理的范围; b) 预期达到的目标; c) 管理角色和职责的框架,包括第三方供应商的管理; d) 服务管理活动和活动协调方式的交互界面; e) 采取的识别、评估和管理风险以达到预定目标的方法; f) 达到预定目标所需的资源。 服务管理计划应包括关于其实施、保持和授权的信息。跨职能的管理论坛应提供有限顺序、策划和协调服务管理活动方面的支持。顾客和第三方供应商应制定专人作为其组织的联络人。 开发的符合本标准的程序也应支持服务管理计划的目标,并且是适宜的。 4.3 人员能力 目的:确保服务管理人员是胜任的。 应定义服务管理角色和有效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那些是服务提供商的永久雇员的服务管理人员应接受结构化的、适合于他们角色的服务管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应保持每个人员所接受的培训及当前能力的记录。至少每年对个人的发展需求进行评审,以保持能力,需要时,开发他们。 服务提供商应要求那些不是服务提供商的永久雇员的服务管理人员提供他们资格、技能和经验和保持他们相关能力的书面证据。 注:这可能包括代理人员、合同人员和顾问。

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普定县中医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机构 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是指我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院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开展异地交互式的指导检查、协助诊断、指导治疗等医疗会诊活动。 我院运用信息化技术,向院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放射、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远程医疗服务工作,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信息化技术营运管理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

远程医疗服务。 第六条远程医疗服务应当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病案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教科负责远程会诊病案的质量管理,远程医疗服务中心负责远程会诊病案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我院与其他医院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第九条为患者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我院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等事宜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第十条各级各类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必须按本规范开展远程医疗业务活动。 第二章普定县中医医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条件要求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向贵州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专业技术能力评估验收申请,经贵州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中心评估验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制订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信息保密措施、奖惩制度、考核激励机制等制度规范。

XX市省级中心镇卫生院 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方案

XX市省级中心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方 案 一、项目背景乡镇卫生院是县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等。中心镇卫生院除具备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功能外,还应开展普通常见手术等,着重强化医疗服务能力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人口的流动集聚,以及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推进,中心乡镇卫生院将更多地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住院等医疗任务,分流和缓解县级医院的医疗服务压力。中心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主要是从特色科室建设、骨干人员培养、医疗设备配置、业务用房建设、住院病房建设等多方面着手,着力提升中心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能力,达到二级乙等综合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医疗服务范围辐射周边乡镇,成为县域医疗技术分中心,在县域分级诊疗中起到承上启下的功能。 二、工作目标通过3年的全面建设,明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能为本集镇及周边乡镇辐射人口提供较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急救、产科、儿科、常规

一、二级手术、康复等技术服务,有1—2个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特色科室,门急诊人次、住院床位使用率明显提高;开展规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为县域内的医疗技术分中心,对邻近乡镇卫生院进行技术指导和帮扶。 三、项目建设对象和建设目标 (一)项目建设对象我市确定XX镇、XX镇、XX镇所在地的三家卫生院,即XX中心卫生院、XX中心卫生院、XX中心卫生院为XX市省级中心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建设单位。 (二)项目建设目标1.业务用房达到标准化,布局科学合理;医疗设备配置达到B类或A类标准。2.明显提高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水平,特别是急诊科、外科、产科、儿科、中医科、康复科的业务能力。3.住院床位达到X卫发〔2016〕45号下达的“十三五”各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配置标准;设1-3个规范化的病区(护理单元),实际病床年使用率达60%以上。4.基本建成1-2个XX市卫生计生委核准的特色科室(专科),并对周边地区形成服务辐射,形成一支卫生技术骨干队伍。5.建立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团队,规范签约率高于县域平均水平,能够提供家庭出诊、家庭病床、家庭护理、康复指导等个性化的签约服务。6.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绩效明显高于县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均水平。7.卫生院信息化管理达到较高水平,建立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3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 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三)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床诊疗要求。 2.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 3.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当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国卫医发〔2018〕25号) (2018年7月1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 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三)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床诊疗要求。 2.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 3.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当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 三、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 (一)签订合作协议。医疗机构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合作协议可以以电

医院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医院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服务 —平台建设方案

目录 第1章.总论 (4) 1.1 提要 (4) 1.2 市场定位 (5) 1.3 项目的意义与必要性 (5) 1.3.1 推进国家卫生医疗事业的发展 (5) 1.3.2 推动卫生医疗服务多元化发展 (6) 1.3.3 提升应对突发卫生事件的能力 (6) 1.3.4 为远程医学教育提供高效管理工具 (7) 1.3.5 促进与带动医疗服务产业链的形成与发展 (8) 第2章.建设方案 (9) 2.1 系统功能结构 (9) 2.2 系统详细功能 (10) 2.2.1 远程会诊 (10) 2.2.2 远程检查 (12) 2.2.3 远程监护 (13) 2.2.4 预约挂号 (14) 2.2.5 医生下乡 (14) 2.2.6 远程培训/考试 (15) 2.2.7 视频会议系统 (18) 2.2.8 远程检查系统 (19) 2.2.8.1 远程听诊系统 (19) 2.2.8.2 远程病理检查 (21) 2.2.9 远程监护系统 (21) 2.2.10 影像诊断系统 (24) 2.2.11 远程预约系统 (24) 2.2.12 远程教育系统 (25) 2.2.13 健康档案管理系统 (34) 2.2.14 费用中心 (34) 2.2.15 短信平台 (34) 2.2.16 投诉中心 (36) 2.2.17 基础信息平台 (36) 2.3 系统功能特点 (37) 2.3.1 系统功能 (37) 2.3.2 系统特点 (37) 2.4 远程诊断解决方案和特点 (38) 2.4.1 连接全国各著名大医院及医疗科研机构 (39)

2.4.2 连接省级医院与各地市医院 (40) 2.4.3 连接地市医院与区县医院或社区医院 (40) 2.4.4 视频会议系统解决方案 (41) 第3章.项目实施方案 (44) 3.1 系统体系架构 (44) 3.1.1 系统架构 (44) 3.1.2 网络规划 (44) 3.1.3 业务流程 (45) 3.1.3.1 预约会诊 (45) 3.1.3.2 会诊基本过程 (46) 3.2 系统基本功能结构 (46) 3.2.1 系统功能说明 (46) 3.2.2 模块基本功能说明 (47) 3.2.2.1 预约管理 (47) 3.2.2.2 接收会诊 (49) 3.2.2.3 会诊管理 (50) 3.2.2.4 专家管理 (53) 3.2.2.5 会诊辅助管理 (55) 3.2.2.6 系统管理 (59) 3.3 技术要求 (59) 3.3.1 运行环境要求 (59) 3.3.2 性能 (60) 3.4 二次开发功能 (61) 3.4.1 远程医疗计费 (61) 3.4.2 电子病案库 (62) 3.4.3 远程会诊网站 (62) 第4章.项目预算 (63) 4.1 项目经费预算 (63)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远程会诊中心管理规定

安徽省远程会诊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医疗资源的利用率和基层医疗水平,便于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群众得到方便、及时、有效、优质的诊疗服务,减轻病人经济负担,促进我省远程医疗会诊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会诊,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等手段,实现跨地域医疗会诊。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中心开展的远程医疗会诊。 第二章机构设臵与职能 第四条安徽省远程会诊中心由专家医院远程会诊中心与基层远程会诊分中心(县、市医院)、各网络单位(包括一级及以上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以及管理、信息、收费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远程医疗会诊中心管理工作在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由省立医院院外医疗部负责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能是:(一)组织和协调中心远程医疗会诊工作; (二)制定远程医疗会诊的流程和考核标准;

(三)远程医疗会诊专家资格的认定; (四)远程医疗会诊专家的推荐,建立并及时公布和更新安徽省远程医疗会诊专家库; (五)收集和管理远程医疗会诊资料; (六)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全省远程医疗会诊相关信息,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考; (七)负责审核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的资质,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安徽省立医院信息中心在省卫生厅信息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实施技术保障、会诊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各市、县可依托本地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分中心,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设立中心或分中心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心或分中心建设方案; (二)依托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辖区内各网络单位管理人员与会诊医师人员名单; (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院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医院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第1章.总论 1.1 提要 远程医疗(Telemedicine)是网络科技与医疗技术结合的产物,它通常包括:远程诊断、专家会诊、信息服务、在线检查和远程交流等几个主要部分,它以计算机和网络通信为基础,实现对医学资料和远程视频、音频信息的传输、存储、查询、比较、显示及共享。一些疑难急症需要多地专家会诊;传染性疾病不易到公众医院就诊……传统的医疗经常会遇到这些问题。如今,计算机和多媒体技术以及通信技术迅猛发展,为远程医疗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以上问题也都可以得以解决:医生和病人可以通过视频进行安全、快速的交流,病人和医生在网上及时的交流能使得医生更好的了解病人的病情发展状况和发病时的表现;病历和X光片等资料通过双流技术实现会诊时的实时传输;多家医院的专家对一例病例进行远程会诊等。 国家发展战略要求:“十五”期间,全国所有中心城市医院和60%以上县级医院实现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管理也必然要带动远程医疗建设,因为县以上医院的职能要求都要承担对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单位的技术帮带和业务指导与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工作,要落实和完成好这些工作,除派出医疗队深入的同时,远程医疗是他们有效选择。 目前,我国基层医院(泛指二甲以下的医院,如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总数已超过5万家,担负着全国三分之二以上人口的医疗服务工作,任务极其繁重。由于大城市与基层医院之间存在作技术水平的差异,造成城市大医院里患者排长队看病,而基层医院里冷冷清清的局面亦无发根本解决。 所以不受国域限制、地域限制、大城市与边远地区限制的远程医疗活动的高新技术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出路,有着广阔地发展前景。防洪抢险、抗击特大雪灾,特别是汶川和震中远程医疗卫生救护的实践证明未来远程

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实现多级医疗信息互联互通,医疗资源共享共用,规范远程医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远程医疗管理规范(试行)》和《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是指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第三条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中涉及到的医疗机构之间远程医疗会诊等内容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其他服务按照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按基本医 0 / 10

疗服务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及报销范围,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六条吉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统筹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全省远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工作规范,确保远程医疗服务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第八条远程医疗是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层次医疗联合体的主要形式之一,要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实行“基层首诊、分级会诊、专科联动、资源下沉”,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九条畅通远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重点发挥医联体、对口帮扶和县乡联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作用,建立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的双向转诊服务。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十条凡在我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须向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提交远程医疗服务专业技术能力评估验收申请,符合国家及我省相关技术标准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 1 / 10

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现状

关于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现状的调研报告 自20xx年11月始近半年来,市卫生局安排卫生系统后背干部下乡到基层卫生院挂职锻炼,在挂职期间,通过查看资料,与医务人员交流及寻访当地群众 等方式,对挂职乡镇卫生医疗服务现状进行了认真调研,现就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大谭镇卫生院近年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要求,全面实行基本药 物制度,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转变服务方向,落实国家防病为主的政策。 卫生院由国家、省市财拨款重建,占地3300平方米,建筑面积1340平方米的办公楼,配备X光机、B超、心电、生化仪等医疗设备,医院设置内科、外科、妇科、产科、中医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等科室,基本可以满足日常工作的需 要。 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配备基本药物507种。实行网上统一采购,由销售公司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价销售,使当地居民得到实惠。由于药品比药房、诊所便宜很多,居民更愿意到卫生院就诊。日门诊量较以往明显增多,达到日 均100人次左右。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卫生院由以往的盈 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公益性非盈利医疗机构。主要服务由既往诊疗转变为医疗 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当地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免费体检、用 药指导、健康咨询,对重点人群如孕产妇、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以及重 性精神病患者进行日常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普遍实施使当地居民诊疗花费大幅下降,新农合门诊 按40%,住院按80%报销医疗费,极大的减轻居民负担。减少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从根本上满足了居民的就医需求。 二、存在问题 1、医院人才短缺,医疗专业人员严重断层。大谭医院编制50人,实际在编48人,其中医生13人,实际上班只有7人,年龄大都40岁以上。一方面,没有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一般远程医疗服务和特殊远程医疗服务。一般远程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利用通讯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开展异地交互式的指导检查、协助诊断、指导治疗等医疗会诊活动。特殊远程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之间通过通讯、网络或卫星精确制导系统,在本地使用相关设备,控制异地的仪器设备(如手术机器人)直接为患者进行实时检查、手术、治疗、护理、监护等服务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远程医疗服务应当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

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第六条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第七条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单位所建远程医疗服务及其网络系统,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或其他暗含跨国或跨省(区、市)的名称。 第八条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应当签订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权益。 第二章一般远程医疗服务 第一节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开展一般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一般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审核申请: (一)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三)有在本机构注册的、符合远程医疗服务项目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远程医疗服务系统能够满足图像、声音、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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