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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注】《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劳动者就业,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求职择业、招用人员、职业介绍等劳动力市场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力市场运行应当遵循平等竞争、双向选择、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六条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公安、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求职择业

第七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八条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交流洽谈会或者直接向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求职等合法渠道求职择业。

第九条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渠道求职择业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提供相应有效证件和材料,并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

从事技术工种或者特殊工种的求职者,还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资格证书。

第十条劳动者求职择业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如实提供与其择业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在职人员转换用人单位的,应当依法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离职。

第十二条境外人员来本省求职择业,本省劳动者出境求职择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求职择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招用人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用人员的自主权。

用人单位应当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招用人员,自主确定招用人员的数量、条件和方式,自愿选择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人才流动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通过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会;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利用劳动力供需信息网络;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途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公布招用人员简章。招用人员简章包括用人单位的性质、地址,招

用人数、工种、条件,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等基本情况。

公布招用人员简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的,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向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用人员登记时,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城镇用人单位招用外地或者农村劳动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境外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者报名登记后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在一个月内完成任务而招用人员的,以及公民招用家庭服务人员的,当事人之间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限的规定。

被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未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人员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招用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职业介绍

第二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是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服务组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并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依法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但是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资金;

(三)有2名以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下列服务活动:

(一)为求职者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进行登记;

(二)为求职者提供用人信息、择业指导、求职咨询和介绍用人单位;

(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招用方法、国家规定的招用标准等咨询服务和推荐求职者;

(四)指导当事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五)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洽谈场所和条件;

(六)向社会提供劳动力的供需、报酬等信息;

(七)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用人单位、劳动者的需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失业人员代办档案保管、代理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收取服务费的,必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获取规定以外的报酬和谋取其他经济利益;介绍不成功的,不得收取中介成功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经批准开业的合法证照、服务项目和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涉外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

(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忌从事的职业;

(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六)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方式进行中介活动;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指导和调控,制定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和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

各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国家和省促进就业的各项规定,做好就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实行跨区域、跨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实现劳动力供需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开展多种类型的职业培训,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力资源管理和就业岗位信息采集,搞好劳动力市场供需预测,为促进就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对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对招用人员简章和招用人员行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投诉和检举,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应当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大型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还应当按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劳动者,依法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中介服务和劳动力市场管理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招用不满一个月工作期限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未进行登记备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招用或者介绍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法介绍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收取保证金、押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取的保证金、押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收费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对人才流动的管理,按照《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在生产过程中,一切都应该以安全为首要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

劳务管理制度上墙

XXXX项目部劳务管理制度 一、劳务管理工作例会制度 1、本例会每月定期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 开。 2、参加人员为: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其 它相关人员。 3、会议由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主持。 4、会议内容: 1)、审议各参建单位劳动力管理员提交的本月劳务管理、矛盾隐患排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2)、总结、分析本项目合同履约、结算支付、工资发放、 劳务作业人员变动、资料归档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3、)核对工程款、劳务费支付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4、)针对劳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对纠 纷、隐患制定化解方案; 5、)落实上月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并制定下月的 工作计划。 5、总包单位负责会议签到、记录会议内容并将会议记 录在项目部留存备查。 二、项目经理劳务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牵头本项目劳务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为领导小 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劳务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召开

“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 2、监督检查总包项目劳动力管理员工作。 3、定期做好合同外增减量、变更、洽商、施工现场临 时派工及停工、窝工等现象的签认、结算工作。 4、负责组织对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普法和维权 培训。 5、主动与劳务分包企业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 算支付纠纷。 6、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 作。 三、施工队长劳务管理工作职责 1、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是劳务分包项目劳务管理工 作的直接责任人。 2、监督检查本劳务承包项目劳务管理员工作。 3、发生合同外增减量、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停 工、窝工等现象时,应及时提供相应资料,主动与总承包项目经理办理签认、结算和支付等相关手续。 4、积极与总承包项目部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 算支付纠纷。 5、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避免发生内部劳资纠纷, 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 6、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有关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交流和人才流源优化配置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人才服务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流向合理、流动有序、保证重点和自愿、公开、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人才市场的发展规划与管理规划则; (二)审批、核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对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进行审批; (四)监督、指导人才市场业务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调解、处理人才流动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物价、公安、税务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监督人才市场。 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人才供需双方提供双向选择服务的组织。 第七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申请的业务范围符合申办单位的性质、特点和有关法规政策;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四)有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有3名以上熟悉人才交流服务工作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 (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报经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综合性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九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收到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按照国家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核发证书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每年审验一次。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模板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保利国际生态环境治理( 北京)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部 5月25日发布

第一章招聘 第一条招聘职责定位 ( 一) 根据公司的总体人力资源规划、年度控编及预算, 积极与各部门梳理岗位需求, 制定年度、月度招聘计划, 建立并维护有效的招聘渠道。 ( 二) 挖掘相关行业的候选人、组织面试、跟踪招聘进度, 并定期给出分析报告。 ( 三) 年度校园招聘的组织与实施。 ( 四) 新员工入职导入及试用期管理。 ( 五) 公司人才库的建立及管理实施、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推动执行。 ( 六) 专业面试团队的建立及培训。

第二条 招聘流程图 第三条 招聘相关程序 首先, 依据公司年度招聘计划, 由用人部门提出待招岗位招聘需求, 并经一级部门负责人/副总裁和人力副总裁的审批经过后, 招聘负责人开始组织实施招聘。招聘人员经过发布招聘广告、 筛选/搜索简历、 电话面试、 初试后将合适的候选人推荐到招聘负责人, 经过后由招聘负责人推荐到用人部门及相关领导进行复试, 最后经人力 提出需求; 审批经过; 提供岗位开始 发布招聘广告 筛选/搜索简历 电话面试 初试 复试 审批 定级定薪 结束

副总裁和相关领导审批后招聘负责人发出录用通知书。结束招聘流程。进入录用及待报到环节。 第四条招聘过程中各环节权限设计 ( 一) 人员控编管理 招聘负责人( 发起) ----一级部门负责人/副总裁( 复审) ---人力副总裁( 复审) ---总裁/联席总裁( 终审) ( 二) 招聘渠道采购( 网络招聘、猎头合作) 招聘人员( 发起) ----招聘负责人( 复审) ---人力副总裁( 终审) ( 三) 招聘费用控制及支出 招聘负责人( 发起) ---人力副总裁( 终审) ---财务 ( 四) 招聘需求管理 1、编制内需求 用人部门负责人( 发起) ----一级部门负责人/副总裁( 复审) ---人力副总裁( 复审) ---总裁/联席总裁( 终审) 2、编制外需求 用人部门负责人( 发起) ----一级部门负责人/副总裁( 复审) ---人力副总裁( 复审) ---调整预算流程审批---总裁/联席总裁( 终审) ( 五) 招聘面试管理 1、 9-10级招聘 招聘负责人( 初试) ----人力副总裁( 复试) ---总裁/联席总裁( 复试) ---执行董事/董事长( 终审) ---人力副总裁谈薪资---招聘负责人发出offer

民主管理和职工代表大会概述

民主管理和职工代表大会概述 题目:企业应当建立______制度。 答案:职工代表大会 P216 第二章第五条 题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于()起实施。 (A)2008年1月1日 (B)2009年2月1日 (C)2010年3月4日 (D)2008年9月1日 答案:A P222 第八章附则 题目: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职工数不足100人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名。 (A)10 (B)15 (C)20 (D)30 答案:D P217 第二章第九条 题目:职工代表大会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 (A)10% (B)15% (C)20% (D)30% 答案:C P217 第二章第九条 题目: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企业工会相同,为2年或者3年。 答案:× P218 第二章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企业工会相同,为3年或者5年。 题目: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一的代表出席,才能进行。 答案:×P218 第二章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才能进行。 题目:设立()、()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A)分公司 (B)分厂 (C)子公司 (D)班组 答案:AB P216 第二章第五条 题目: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和()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A)企业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经理 答案:ABCD P218 第二章第十四条 B-g-057民主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题目:在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中,企业______、______工会履职的,地方工会有权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工会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答案:妨碍、阻挠 P222 第七章第三十条 题目:违反《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以上()以下罚款,并可对企业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以上()以下的罚款。 (A)3000,30000,500,2000 (B)5000,10000,500,2000 (C)5000,20000,1000,2000 (D)5000,10000,200,2000 答案:A P222 第七章第二十八条 题目:企业民主管理中有关()和集体合同适用《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A)诚实信用 (B)公平公正 (C)平等协商 (D)按劳分配 答案:C P222 第八章第三十二条

劳动力现场管理办法

劳动力现场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规范劳务用工管理,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建设文明、安全、和谐的工地环境,特制定本劳动力现场管理办法。 1、劳务人员情况登记表及暂住证办理 被选择好的劳务队伍,由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组织对每一位劳务人员进行身份等登记包括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等、并填写表格登记表格。登记劳务人员基本情况现工种、该工种工龄、有无犯罪违法史、家庭人员等,将相关登记资料、填写成劳务人员花名册交项目部;项目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过派出所等机构进行身份确认;由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给其劳务人员办理暂住证。 2、三级安全教育 对进场的各工种劳务人员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安全员主持、劳务分包负责人或班组长协助组织,其教育内容包括: (1)介绍本班组本工种的特点、范围、作业环境、设备状况,安全保护设施及操作知识等。重点介绍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各种危险因素和危险部位,可用一些典型事故实例去剖析讲解。 (2)讲解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使劳务人员真正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要求劳务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做到不违章作业。 (3)教育劳务人员处理事故隐患或发生了事故应对机制,其应对机制为及时报告班组长、领导或有关人员,并学会如何紧急处理险情。 (4)讲解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及其保管方法和文明生产的要求。 培训教育结束后,由项目部或劳务分包负责人、班组长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人员方可上岗作业。 (5)班组安全教育的重点是岗位安全基础教育,主要由班组长和安全员负责教育。安全操作法和岗位技能教育可由安全员、培训员或包教师傅传授。劳务人员只有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逐级考核全部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成绩应填入职工安全教育卡,存档备查。对于三级安全教育第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再次补考,第二次仍不通过者,对该人员进行批评、检讨、罚款、开除等

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

兖州煤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 关于印发《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管理办法》的 通 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推进内部市场化建设,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经矿党政研究、矿职工代表团(组)长与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 2015年2月2日 -1-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 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推进内部市场化建设,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新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市场运行原则: (一)坚持双向选择、平等交易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人尽其才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滩煤矿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交易、流动管理(具体办法见附件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四条为加强我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领导,矿成立由矿长、党委书记任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副总、人力资源科(组织科)、经营管理科、内部市场办、党委工作科、综合办公室、纪委监察科、工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领导小组,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的全面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科(组织科),人力资源科(组织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他成员由相关 -2-

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组建,制定相关管理培训制度,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培训、交易平台,办理人力资源相关手续,提供政策咨询结算服务。负责人力资源交易需求信息发布和市场内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制定市场价格指导线和市场日常运行管理、综合协调和各级市场人力资源定员需求审核工作。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成立内部人力资源市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单位定编定员标准制定及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本单位人力资源需求上报,单位内部人力需求信息发布,负责制定实施本单位人力资源交易、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章 市场主体与客体 第七条市场主体 我矿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共设四级市场主体:矿(包含各职能部门)为一级市场主体、各基层单位为二级市场主体、班组为三级市场主体、个人为四级市场主体。 第八条市场客体 各市场主体间提供的劳务服务。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矿设立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再就业中心,日常挂靠矿职工培训中心,负责富余人员转岗培训和再就业指导工作(具体办法见附件2)。 第十条矿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交易服务大厅,地点设在人力资源科(组织科)4楼407室,配备业务精干、思想作风端正、工 -3-

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试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运营期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加快建立新型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章程》及股东方人力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人员管理办法制定、员工的招聘、培训、内部调动、岗位轮换、职务 任免及辞退等日常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实行员工岗位聘用制,即在推行员工劳动合同管理 基础上对岗位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章员工招聘 第四条员工招聘必须以工作需要、有岗位、有编制为前提,必须坚持面向社会或双方股东系统、公开、公正、择优聘用的原则,必 须符合公司岗位招聘条件。 第五条招聘人员条件:管理岗位员工必须政治思想人品素质好,准入年龄原则上控制在4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拟定岗位的专业要求一致,工作岗位要求必须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并具备 有相关资格等。特殊情况如股东推荐等可适当放宽条件;非管理岗位人员必须

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遵章守纪,吃苦耐劳,收费、监控、票据员工准入年龄原则上控制在18 -30周岁以内,身高男1.68m女1.58m以上,高中或同等以上学历;机电维护等技术性岗位准入年龄控制在40周岁以内,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特种设备操作手、各类驾驶员和 后勤服务岗位年龄等任职条件据实确定。 第六条员工招聘程序:在批准的公司编制定员范围内,用人部门提出用人申请,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制定招聘计划,经公司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审批后,定向系统内部或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应聘人员需填写〈〈公司招聘人员报名表》,提交各类证件资料;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联合组织笔试和面试,笔试题目由用人部门制定,管理员工和技术岗位员工笔试主要考查拟应聘岗位的相关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收费(监控、票据)员工笔试主要考察其文化程度,后勤服务员工主要考察其拟应聘岗位的技能情况;通过笔试后,招聘小组负责对其进行综合能力的面试;招聘小组根据应聘人员面试和笔试的综合成绩决定拟聘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填写〈〈公司试用人员审批表》,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后方可安排员工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试用。 初次任职管理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可随时进行调整或退回原工作岗位。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填写〈〈试用期 满转正考核表》,人力资源部负责完善相关手续。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

酒店劳动力招聘录用管理规定

酒店劳动力招聘录用管理 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酒店劳动力招聘录用管理制度 1、招聘工作的基本原则: (1)劳动力计划,要以编制定员为依据,并根据人员变动趋势,测算自然减员人数比例及缺员时间、员工流动表、人员储备量等因素进行编制,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考虑増员的工资总额控制在酒店工资总额增长计划范围之内。 (2)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招录人员应以专业(职校)生为主,以同行业和社会招收为辅。 (3)先内部后外聘实施招聘。酒店内部岗位、职位缺员时,应首先在酒店现有人员中调剂、招聘。酒店如有裁员的,六个月内需要重新招聘人员,必须优先从原裁减人员中录用。内部无法调剂解决的再向社会招聘。 (4)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从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坚持原则和标准,秉公办事、择优录用。 1、招录人员的标准。 (1)政治素质: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2)道德品质:无偷窃和生活腐化等违法违纪问题; (3)现实表现:遵守纪律,劳动态度端正,热爱和安心本职工作; (4)业务技能:具有规定要求的外语基础和岗位需要的专业特长或具有较好的可培训条件。 (5)心理素质:思维反应正常,语言表达清楚,性格个性适应岗位工作特点; (6)身体素质:无传染性疾病和伤残。经营部门人员还应品貌端正,男性身高1.72米以上,女性身高1.62米以上,两眼裸视力均须在4.6以上。 3、招聘形式 (1)内部招聘。及时有效地觅选本店合适人员,进行短期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员工推荐。内部员工推荐的应聘人员,应坚持原则和标准经培训与考核合格后录用。 (3)登报招聘。认真选择招聘媒介,制订有效的招聘广告。招聘工种和人数、工作内容、就业条件、发展前景、学历及专业资格、经历要求、应聘方式等。广告的整体效果要体现酒店的良好形象。 (4)劳务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招聘。参加职业介绍所或职业培训中心等组织的人才招聘、交流活动,与求职人员直接见面。经一般询问和验证后,告知招聘进展程序。 4、招聘录用程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1997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办法所称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职业介绍、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的场所和行为。 第四条动力市场的职业介绍、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必须遵循自主、平等、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动者择业求职,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受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六条府鼓励发展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职业介绍机构,发展职业培训事业,鼓励和扶持特困企业职工开辟第二就业渠道,从事钟点工和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七条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局(含劳动服务公司,下同)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劳动力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职业介绍机构 第八条本法所称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服务组织。 第九条劳动就业服务局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设置的综合性或专项性职业介绍机构,属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 劳动行政部门应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服务。 第十条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章程、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一定劳动业务知识和职业介绍工作经验并持有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和《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当地常住房口; (五)非法人资格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具有法人资格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文件

人力资源治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规范公司的人事治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职员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接、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 第四条本公司职员,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二、聘用 第一条本公司所需职员,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本公司聘用职员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专门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新职员的聘用,依照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打算,呈报核准。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职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

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5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高中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第五条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保安、打字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机: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保安:身高1.72c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实际工作经验。 三、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新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职员。 第二条职员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三条职员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刻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五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交(验)学历证。 四、保证 第一条本公司职员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新进职员于协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之责任均按保证书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职员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团体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之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本公司职员经管现款、票据、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之团体保。 第四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有营私、舞弊、盗窃及其他不 3 / 23

最新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docx

2016年最新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劳务及劳动力管理规定

劳务及劳动力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 一、劳务管理流程 1 ( 1的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并保留相关法律追求权力。 2、项目部设立劳动力管理专员,对现场的劳动力进行真实有效的日统计,对农民工的考勤情况实行周核查。每月汇总提报全体施工人员考勤情况及劳务公司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

3、项目部将项目的劳务履约情况按月进行上报,上报资料中要求包含考勤记录、工资表、工资发放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并设置劳务宣传栏进行公布,让农民工了解自身工作情况,并可与班组长考勤记录相互印证,有问题及时核实补全,有效避免在工资结算时出现纠纷。 4、检查施工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名册、备案通知书、岗位技能证书、现场人员劳动合同书、人员月度调整记录及人员增减台帐情况,做到人证合一。 5、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目进行巡查。各项目部严格按照本制度对进入现场的所有工人实行入场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三级教育;监督并收集班组对工人每天的班前讲话及交底记录。如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无上述资料或资料不齐现象,除按规定补齐相关资料外,另对项目经理一次予以200元处罚,管理专员一次予以100元处罚。 6、检查有无备案手续、人员书面变更记录、增减、人员花名册、身份证、特种作业证书、劳动合同。抽查月度劳务分包企业人员考勤表、工资表、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记录及公示资料,工人确认领取当月工资后在发放登记表上签字按指纹。 三、劳动力管理办法 1、劳务队伍进入施工现场,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必须与劳务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合同中应明

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人力资源市场(以下简称“内部市场”)建设,促进人 力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市场是指在公司范围内, 以盘活存量、优化配置、集约提效为目标,通过构建人力资源供需平台,运用组织行为或模拟市场机制开展员工流动,促进人力资源高效利用,实现供需平衡的内部机构、场所及相关活动的总和。 第三条内部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政策规定,坚持“集约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公开、双向选择;统筹规范、流动有序;优化配置、双效提升”等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单位,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内部市场建设运营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市场管理制度。 (二)负责协调解决内部市场建设运营中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建设、维护、完善公司内部市场信息平台。 (四)负责组织实施跨单位管理、技术和技能岗位人才 帮扶;负责公司系统内员工跨单位调入省公司、省公司所属

非在京单位员工调入在京单位、公司系统外人员调入省公司的审批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公司系统单位内部市场的 建设运营。 (六)负责公司安排的内部市场建设运营等其他工作。 第六条公司人事董事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总(分)部的岗位竞聘工作;组织 实施直属单位员工的跨单位岗位竞聘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总(分)部的挂职、挂岗锻炼工作;组织实施直属单位员工的跨单位挂职、挂岗锻炼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处级及以上干部的跨单位人才帮扶 工作。 (四)负责总(分)部及直属单位人员借用的审批,以 及公司系统员工借用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审批。(五)负责公司系统内员工调入总(分)部和直属单位、直属单位所属非在京单位员工调入在京单位、公司系统外人员调入总(分)部和直属单位的审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应干部的退出管理工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力公司(以下简称“省 公司”)和直属单位(省公司和直属单位统称“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完整版)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强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职务、任免、调迁、解职、交接、休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 第二章“五定”工作 第四条定机构、定职责、定岗位、定编制、定人员(以下称“五定”)工作是指公司根据经营、管理业务流程的变化和需要,在设置组织机构的基础上,明确机构职责、岗位设置、编制岗位人员数额、配备人员等。它是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手段,也是编制企业人力资源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业务流程的梳理和再造,如因经营管理业务流程发生变化可适时调整。 第六条“五定”工作应遵循“精简机构,以职定责,以责设岗、定编、定人”的原则。在具体实践中,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1、根据经营、管理业务流程的实际需要,提出合理设置各级组织机构、明确各组织机构的工作范围(管理界区)、核定各

2、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各组织机构内的工作岗位,统一岗位名称,对各岗位进行划分归类; 3、定期核定各岗位的人员编制,调整各类岗位人员比例; 4、根据经营管理工作情况的变化,不断修订各级组织机构及各岗位的工作职责; 5、根据已确定的机构及岗位职责,合理配置岗位人员。 第七条公司综合管理部在熟悉和掌握本公司管理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各岗位调查、评价,结合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 第八条对一些虚岗、空岗、重复设置的岗位予以撤岗。 第九条对确定设置的岗位,由岗位所在部门负责起草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综合管理部统一编制,岗位职责要求条理清楚,语言精炼,工作范围和任务明确。 第十条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提出岗位完成任务所需要的程序及人员素质要求,以岗位定员编制为标准,通过招聘录用或考核竞聘的方式安排人员上岗。 第十一条确定岗位编制要从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推行满负荷工作法,确定某岗位能完成任务而需要的最合理的人员编制职数。 第三章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五定”结果并结合实际岗位的缺员情况,定期编制人员需求计划(见附表),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汇总,上报公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江苏本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 (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六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奖惩与裁员、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工程劳务管理办法(20210119070643)

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队伍的管理,降低施工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经济效益,按期优质地完成生产任务,充分发挥劳务队伍在施工生产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劳务队伍必须遵循《劳动法》、铁道部制定的铁路施工企业使用劳务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劳务使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工程劳务用工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劳务分包,二是自带劳务,三是劳动佣工(数量少、时间短的临时劳务工)。 第四条劳务用工坚持“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的原则。劳务队伍使用管理分两步,一是由指挥部负责牵头,由子公司(项目部)配合,进行劳务队伍的资格审查和报价审查,建立武襄线劳务队伍库和劳务佣工指导价格平台;二是根据施工组织计划安排,由子公司(项目部)择优选择施工劳务队伍,参照指导价格,签订劳务合同,报指挥部备案。 第二章劳务队伍管理 第五条各子公司(项目部)因电力、接触网、配电工程施工劳动力不足时,确需雇用劳务队伍施工时,根据施工组织人力资源安排计划,在武襄线劳务队伍库中择优选择队伍。

第六条各项目部成立雇用劳务队伍的选聘领导小组,负责对劳务队伍的人员构成、信誉、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的复 查工作。并负责佣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使用劳务队伍施工,必须按照先签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合同由劳务队伍与项目部签订,作业队作为使用方在合同上也要签 认。合同中应对工程范围、数量、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单价、工期、安 全等予以明确,并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对有可能涉及到的安全、人 身、机械事故应明确责任,以及违约的处理方法。 第八条劳务队伍施工前,作业队必须进行技术、安全、质量、责任心、法制等培训和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做好培训记录,保存 好资料,以备检查。所有雇用的劳务工按企业职工管理,组织劳务严格按《安规》作业,按《施规》施工。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参加作业队晚生产交 班会等会议和有关学习,要求劳务工必须参加由工程队组织的每周安全大 点名,若因条件限制,劳务队伍应自行组织,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劳务队伍使用的小型机具,原则上自备;中、大型机 具可向作业队借用,并交纳500元?1000元的抵押金。使用中 的安全由劳务队伍自行负责,对损坏机具的,队如实上报,在劳务费结算 时扣回。 第十条作业队带工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懂技术、懂管理、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严禁以包代管。带工人员对所管区段的工程数量、土 质情况、工程质量均应有书面资料,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劳务队伍应服从施工负责人、工长及作业队、项目 部的领导。施工当中,带工人员应对劳务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有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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