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加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加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加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加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查、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节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5名应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委员会选举推荐,并报请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自董事会选举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其最长任期不应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节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价;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察活动。

第四节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初步审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合法、合理、客观、公允以及是否及

时、完整地进行公开披露;(五)、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节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节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12)关于下发《辽宁师范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辽宁师范大学文件 辽师大校发[2012]43号 关于印发《辽宁师范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 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校专家、学者对学术事务的民主参与,进一步完善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制订《辽宁师范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学院按规定选举成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将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于2012年11月1日前报人事处备案。 附:辽宁师范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辽宁师范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院学科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实现科学决策,在学院建立学术委员会制度。 第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建设和发展中针对学科建设等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咨询机构,受学院党政班子的统一领导。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在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应支持该委员会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其相关学术问题的决策。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应致力于发挥专家、学者在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教学科研工作及学术水平评估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 第二章组成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各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教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教授及外聘专家(含人事关系不在本学院的校内专家)组成,正式委员应为9—13人,候补委员2—3人。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院的全体专业技术人员选举产生,学院领导班子负责组织选举,由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共同决定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外聘专家。当委员退休、调离或长期出差、卧病(2年及以上者)解除委员资格时,候补委员按排名直接转为正式委员,同时学院应及时组织选举产生候补委员。 第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共有名成员,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中最好包括1-2名非执行董事,其中1名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为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尽量由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离任,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法务审计中心,负责管理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公司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聘用、解聘外部审计师,建议其薪酬及聘用条款;

(2)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 (3)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包括解决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产生的意见分歧等; (4)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确定对重大监管弱点需采取的行动,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 (5)必要时,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举行特别会议,以检讨任何会计、财务汇报或内部监控事宜; (6)审核外部审计师呈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向管理层提出的重大疑问等; (7)领导制定集团年度审计规划,并依据该规划检核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计划; (8)领导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有效地行使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能;(9)确保集团内部审计和下属子集团及成员企业审计工作的协调、资源配备等; (10)根据风险管理程序,检讨及监察内部监控制度、内部审计职能及年度审计规划的成效; (11)最少每半年与法务审计中心检讨审计活动,并指出法务审计中心需加强或需留意的重要事项及审计要项; (12)若法务审计中心认为委员会需要进行特别财务保障措施时,审计委员会有义务与法务审计中心举行特别会议; (1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法务审计中心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程序.doc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保证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审核等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及证监会公告〔2008〕48号的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如下: 第一条年度报告编制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的决议。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会计师事务所时,在向公司管理当层及内部审计部门征询有关审计质量的建议后,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广东证监局。 第八条在相关信息对外披露前,审计委员会对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地质科学与矿产资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地质科学与矿产资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8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兰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为做好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全院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院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决策、指导、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任期一般为四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主席由党政联席会提名,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委员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以上的专家担任,经学院民主推荐产生。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三)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指导和协调学位论文答辩; (四)审议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博士学位申请,提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意见; (六)做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的决定; (七)审核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申请,提出是否建议增列的意见; (八)对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调整、撤销提出意见; (九)审议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文件、规章制度及相关事项; (十)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需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 第八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大全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大全 (包括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3)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9)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12)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

2019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9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人员构成 (2) 第三章职责权限 (3)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4)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5) 第六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特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发表专项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组织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水平;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 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本学院副教授以上职称7 至11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2 名,经院学术委员

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并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 年,可连选连任, 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需要增补时,由1/3 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提名,通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赞成票达到应到会人数1/2 以上方可当选)。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调离本院; (四)怠于履行职责,连续三次无故缺席院学术委员会全体 会议;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由于上述 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须按照第六条程序进行 增补。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院的学科和专业设置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学院学科发展规划等; (二)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审议学 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监督审计委员会稽察工作小组工作条例

监督审计委员会稽察工作小组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维护(集团)公司国资授权经营的正常秩序,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监控体系,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在监督审计委员会中设立稽察工作小组,并制订本条例。第二条稽察工作小组是在监督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成员进行随机稽察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二章稽察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稽察工作小组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审计室和资产财务部共6人组成。设组长一名,由纪检审计监察室主任兼任。 第三章稽察工作小组的职责 第四条稽察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范围内,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㈡以财务监督为主线,对各所属单位(含公司本部和各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实行随机稽察。 ㈢按监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稽察工作小组向监督审计委员会报告稽查情况和稽察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第五条稽察工作小组实行稽察的主要内容: ㈠稽察各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制度、税务法律法规的情况; ㈡稽察各单位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各项制度、规定 的情况; ㈢稽察各单位执行财务预算和加强财务管理的情况,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运作

的情况; ㈣稽察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经济业务活动; ㈤公司经理办公会决议和公司领导交办的专项稽察任务以及监督审计委员会决定的稽察任务。 第四章稽察工作小组的主要职权 第五条稽察工作小组的主要职权: ㈠稽察工作小组在实施监督职能时,如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时,有权立即制止; ㈡稽察工作小组在实施监督职能时,有以下监督检查权: 1、有权听取所属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工作的汇报; 2、有权随时查询各单位会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及有关经营活动的其它资料; 3、有权向被稽察单位的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㈢根据稽察工作的需要,可提请公司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条稽察工作小组的工作方式: ㈠稽察工作小组成员凭《稽察通知书》和(集团)公司的 工作证进入被稽察单位实施稽察,《稽察通知书》由稽察工作小组组长签发。 ㈡稽察人员在实施稽察时,有查阅资料和了解情况的权利,但不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 ㈢稽察活动结束后十五天内,工作小组应写出稽察报告,经与被稽察单位领导见面后,向董事会监督审计委员会报告稽查情况。 ㈣稽察报告经监督审计委员会审核后,一周内向被稽察单位发出稽察意见书。㈤对被稽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具体结果,实施不定期的跟踪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本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有不符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本条例自董事会批准发文之日起试行。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稿) 公司对原制订的《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主要调整文件中有关专业委员会人数、董事广泛参与等内容,修订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如下: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稳定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健全关系公司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一名以上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名,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鼓励公司其他董事积极参与战略发展委员会的议事工作,工作小组应同时将会议通知、议案材料等资料提报给其他董事,并为其参加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会议提供便利的条件。 第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发展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非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第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投资管理部共同组成,由董事会秘书牵头。董事会办公室主办,投资管理部协办。主要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与公司的及时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战略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各类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学院各类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党总支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为了更好地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更好地履行党总支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执行,切实保证党总支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本院实际出发;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充分发扬民主; 3.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主要职责 1.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在全院的贯彻执行。 2.加强全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研究确定院属各党支部的设置,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3.领导和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制定党总支的工作计划。 4.协助校党委做好本院领导班子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做好本院系、所、办公室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涉及行政干部,要听取院长意见。 5.做好本院师生中的发展党员及党支部和党员的评优工作。 6.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7.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人事财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议事程序

1.院党总支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党总支书记不在而又必须召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时由党总支副书记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对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人事先征询意见,事后通报会议的决定。 2.党总支委员会每次的议题由总支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根据院党委安排、要求和本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定,并事先通知与会人员。 3.对有关涉及全院的重大事项,可采用召开总支扩大会议的方式,请党支部书记出席会议。 4.所有议题的讨论必须充分听取各位委员意见,最后的决议须经多数委员赞同才能形成,对一时难以形成决议的需进一步充分调查、认真研究后再讨论方能形成决议,允许委员保留个人意见。 5.形成决议的形式一般以口头表态或举手通过来进行,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6.讨论和形成的会议决议要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会议记录一般由总支副书记或组织委员担任。 7.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每学期召开3—4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或减少次数。 8.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部分党政联席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全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doc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工作是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名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三至四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下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财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公司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财务报告(年、季、月); 2.专项财务预、决算报告; 3.内部定期和专项审计报告; 4.外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合同; 5.重大关联交易和资产出让、购买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内审机构及财务部门提供的报告及文件资料进行评议审核,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董事会讨论,内容包括: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聘请和变更的意见;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性评价; 3.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合规性、客观真实性意见; 4.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及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核意见; 5.公司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及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6.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

浙江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程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浙江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更好地履行学术委员会职责,提高学术委员会议事效率,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展开,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议事范围 1.审议学科建设规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2.评审推荐重要科研项目、平台和成果; 3.评议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4.评定重要学术标准和学术成果; 5.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高层次人才选拔人选; 6.指导和推进重大学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7.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 8.接受学校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仲裁。 二、议题提交程序 1.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内容提出,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议题表》(附表),并附有翔实说明材料。 2.基层学术单位提交议题,应先报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完成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议题表》。 3.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议题,可联合提交议题,在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协商的基础上,由一个部门牵头,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4.议题应经过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申请列入当月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需提前15天提交至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对议题内容进行初审后交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 5.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会议议题及开会机构类别。 6.对于确定的议题,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并准备规范简明的会议材料。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先行提出初审意见。 7.遇有紧急事项,由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征求其他委员意见。 三、会议安排 1.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分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工作组会议等)安排在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二举行,其中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到紧要情况,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随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2.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准备会议,原则上应提前3天通知并将有关书面材料呈送给参会和列席会议人员。 四、议事要求与形式 1.学术委员会会议有应到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2.学术委员会以推进学术进步、服务学校发展为宗旨,议事各抒己见,决策民主集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3.对于需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达到实际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

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工作是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名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三至四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下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财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工作程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共有名成员,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中最好包括1-2名非执行董事,其中1名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为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尽量由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

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离任,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法务审计中心,负责管理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公司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聘用.解聘外部审计师,建议其薪酬及聘用条款; (2)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 (3)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包括解决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产生的意见分歧等; (4)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确定对重大监管弱点需采取的行动,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 (5)必要时,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举行特别会议,以检讨任何会计.财务汇报 或内部监控事宜; (6)审核外部审计师呈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向管理层提出的重大疑问等;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为全面贯彻党得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提高学校得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高等教育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得重要决定、指示、会议精神与学校党委得决定、决议,研究制定执行得具体措施。 2、根据校党委确定得办学方针与目标,研究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与专业建设规划、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与校园建设规划及重要改革方案。研究制订并执行具体规章制度。 3讨论研究并执行校长年度工作报告与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4、研究制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维护校园稳定与建设与谐校园得具体措施。 5、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与国内外合作与交流项目得具体方案。 6、研究制订并执行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得岗位与编制设置方案。 7、研究制订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得具体措施。 8、拟订与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要经费支

出项目、重要财经事项与基本建设规划方案。 9、研究决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及其她学术组织与行政性非常设机构得设置及组成人选。 10、研究制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与学生管理工作得具体规章制度。 11、研究制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教代会有关行政工作得提案得措施。 12、研究决定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得重大问题。 13、研究处理日常行政工作中得其她重要问题。 二、会议议题得提出与确定 1、提交与确定议题得原则:凡分管副校长职权范围内能决定得问题,不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凡属学校各领导小组等专门机构职权范围内能解决得问题,均应由各专门机构讨论解决,经协商请示后仍决定不了得问题,可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凡属副校长分管范围而又有必要提交会议讨论得工作事项,应由分管副校长签署对该事项得明确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拟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得议题,最后由校长确定就是否提交会议讨论。 2、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得议题,应事先填写《各部门请示报告处理笺》(涉及2个以上得部门,应征求意见并达成共识),先报送主管校领导审阅(涉及两位以上领导分管得工作,需征询相关校领导同意),再交校长办公室汇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可适时组成新的委员会或解散现有的委员会,也可以同时设立多个委员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对其下属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不得因权利交由下属委员会行使而免除其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专门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专门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但不得少于2名,董事可以同时担任多个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董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在委员会工作,任命时应考虑董事的意愿和专业背景。若无法直接安排的,董事会可以对各委员会委员的 人选按照一般多数原则进行选举,董事长依照选举结果将董事指 派到各个委员会。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名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推荐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推荐产生。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成员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协商,并报请董事长批准产生。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

2.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3.签署委员会文件;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各委员会的委员应当: 1.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工作并在监督执行及战略决策方面为董事会提供意见和建议。 2.以诚信的方式认真和谨慎地处理委员会事务; 3.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及精力参加委员会会议; 4.独立作出判断; 5.其他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不定期的会议。董事、监事、总裁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临时机构,可下设办公室。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者顾问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应当对所聘机构或者专家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 所聘机构或者专家不得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有可能对公司利益 产生侵害。公司应与参加咨询的机构或者专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三章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书面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第十五条董事会、董事、监事有特殊议题请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其陈述的书面报告应提交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人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是 否安排会议时间。 第十六条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调研报告及需向董事会报送的其他材料的整理及起草等事务性工作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组织完成。 第十七条专门委员会委员对职责范围内经手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妥善管理。 不得擅自泄露在职责范围内知悉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委员会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公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业务咨询意见。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人士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分别审阅、集中讨论”和“集中审议、集中讨论”的方式,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在充分考虑和讨论的基础上, 对会议议案提出意见。会议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而需要产生决议

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了使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也可委托一名副会长(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得到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重要会务工作: (一)讨论、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的日期、会议议程和须经审议决定事项的草案; (二)提交须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审议稿; (三)推选专职副会长、秘书长,根据会长提名确定副秘长; (四)增补或者免除个别理事或常务理事,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五)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六)聘任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 (七)根据会长或者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八)决定研究会的设立、调整和理事会领导成员; (九)决定会员的劝退或者除名; (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由会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在常务理事会会议举行的前一周,办公室应将会议时间、议题、议程通知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提出新议题的,在会议举行前三天告知学会办公室,提请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决定。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学会机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由秘书长决定。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作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会长或者秘书长签发,印发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报送市委政法委员会。第十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加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查、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节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5名应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委员会选举推荐,并报请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自董事会选举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其最长任期不应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节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价;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察活动。 第四节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初步审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合法、合理、客观、公允以及是否及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