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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区安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局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的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撤案和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具体包括立案的法制审核和案件调查的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立案、撤案和处罚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本局各科室、大队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立案前和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处罚告知审批之前,将案件相关材料提交局法制科审核。立案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立案审批表》和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案件调查终结的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和案件调查的相关材料,也可同步提供《行政处罚告知呈批表》。

第四条法制科办理立案的法制审核,应当做好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撤案和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案科室对法制审核提出的整改建议改正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时限内。

第五条立案的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被立案对象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已确定的违法事实是否具有法定处罚情节。

第六条局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前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对应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二)事实是否清楚、确凿、充分;

(三)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相互印证、前后一致;

(四)说理性内容是否全面、准确,阐述是否清楚;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现行有效;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完整、规范;

第七条局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第八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立案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体适格、管辖无异议、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提出同意立案的意见;

(二)对主体不适格、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提出不予立案的建议,;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处罚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

合法的,通过法制审核;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提交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条局法制科审核完毕,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的内容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并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一条局办案机构收到法制科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整改意见应当采纳,并向法制科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并再次提交《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与案件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局办案机构对法制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科复核。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章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节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

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记录案发现场的检查经过及结果。 第十条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车辆、通讯工具等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十一条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其他物证必须有当事人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劳动保障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案件范围 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区局备案案件。 第二条审核部门和机构。局综合科和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内容。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四条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综合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综合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综合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综合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综合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综合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综合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七)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综合科审核 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办案机构经合议作出改变原处罚标准的; 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办案机构作出新的拟处罚意见的(案件)。 3、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案件。 (八)行政处罚案卷审核主要采用阅卷或集体会审方式,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向办案机构了解情况,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九)当场处罚案件应在结案后3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书交综合科备案(审核)。 (十)综合机构应作好审核案卷的编号登记,交接登记,防止丢失。 (九)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案的调查人员; 2、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环保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保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保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是指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局各执法科室、各执法单位按照局执法岗位职责界定,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机关法制科提交。 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科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按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规定报法制科备案。 第四条法制科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法制科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法制科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法制科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科室、单位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

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可以对其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参与审核。 第五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标准,印发本系统参照执行,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市州、县区行政执法机关也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签发前,由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承办机构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案件办理管理办法

案件办理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促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切实做到案件办理的快捷、准确、公正,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案件包括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和仅采取行政强制的案件。 二、巡查 3、案件的发现、受理,实行地段分片责任制,以案发地点的管片人员为案件的责任人。未具体划分责任片区,每一起案件必须明确一名承办人为案件责任人。 4、管片的责任人员应勤巡查,不得遗漏辖区内的每一起案件。辖区较大的违法建设或较大的开挖、毁绿、破坏市政、环卫设施的案件,7天内未及时发现的,扣除管片责任人员10分,其他案件未及时发现的扣5分,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扣除20分以上的处理。 5、巡查发现的案件,管片人员(案件责任人)应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即时下达书面停工;下达书面停工后,违法行为继续进行的,由分队、中队组织采取保全证据的方法,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强制拆除、查封施工现场等制止违法行为的措施。管片责任人(案件责任人)、分队长、中队长对控制违法行为继续,负有责任。对停工控制不力的,扣除相关责任人各

5-3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批评或停职反省。中队控制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大队汇报(当日内),大队应适时组织力量,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大队采取措施不力或不及时的,扣除大队相关领导5-10分,大队控制确有困难的,经支队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同意的,可不予追究。 6、发现违法行为应逐级上报,管处人员(案件责任人)发现违法行为2天内应上报中队。案件调查完毕后,两日内报大队。 对发现的案件隐匿不报或越权处理的,发现一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停职反省。 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扣2分;超过规定时间3 倍以上未报的,视为隐匿不报。 三、调查、取证 7、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的,可予以当场处罚。当场处罚应制作并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必要时应制作简易笔录,或取得影像资料。当场处罚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扣5-10分,未规定程序的扣5-10分。 8、不易适应简易程序的,管片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应立即勘察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或摄像固定证据,当日填写立案审批表,两日内由中队报大队后,由大队长审批立案。 9、批准立案后,管片人员(案件责任人)应及时组织调查。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主要包括违法当事人及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其背景,违法后果及其反响等。因案件违法主体认定有误、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规条款有误、示意图不准确或相关尺寸、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党办发〔x〕x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x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x政办发〔x〕x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公示办法要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

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中依法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注明受委托组织的基本信息和委托执法协议,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4.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5.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分类编制本地区《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切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并在本级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局长周伯华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 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 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 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 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

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

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办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审核后,法制科进行复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范本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办公室及法制员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0.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前,报送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先由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局办公室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局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后,召开局务会进行复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区安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局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的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撤案和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具体包括立案的法制审核和案件调查的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立案、撤案和处罚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本局各科室、大队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立案前和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处罚告知审批之前,将案件相关材料提交局法制科审核。立案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立案审批表》和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案件调查终结的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和案件调查的相关材料,也可同步提供《行政处罚告知呈批表》。 第四条法制科办理立案的法制审核,应当做好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撤案和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案科室对法制审核提出的整改建议改正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时限内。 第五条立案的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被立案对象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已确定的违法事实是否具有法定处罚情节。 第六条局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前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对应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二)事实是否清楚、确凿、充分; (三)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相互印证、前后一致; (四)说理性内容是否全面、准确,阐述是否清楚;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现行有效;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完整、规范; 第七条局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第八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立案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体适格、管辖无异议、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提出同意立案的意见; (二)对主体不适格、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提出不予立案的建议,;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处罚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规范我乡调查系统依法行政,提高统计执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条依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材料向相关工作管理部门提交。 第三条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五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八)程序是否合法;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第七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人员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不属于沈阳调查系统管辖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沈阳调查系统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部门。 第九条办案人员对相关工作管理部门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树立工商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县局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能分工原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案件或接到的举报(投诉)线索,如不属本部门管辖范畴,应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或分局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调离现工作岗位,应将在手案件和案件线索于交接时一并向原单位移交。 各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分工是: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的查处;监督管理科负责对违反登记法规及商标、广告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市场合同科负责对各类违反合同、担保、经纪人、拍卖等市场管理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并可以对有形市场内的市场主体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上级布置,也可以对农资商品组织质量监测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商品质量监测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及消费者申诉案件的查处;经检大队主要负责对传销、直销企业的监管以及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并根据局长指定,组织对重大投诉、举报案件及其它大要案件的查处。 二、各行政执法机构需要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不包括综合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的,在进行检查之前,须向县局公平交易科报备,未经报备不予检查。报备以电子邮件方式为据,报备内容应明确检查单位、检查人、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及地点等内容。对有紧急情况,需立即检查或在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监督检查的,各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口头向县局分管经检工作的副局长(下同)请示,经批准后可以先予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检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平交易科补办报备手续。 严格控制对县内生产型企业的检查。对其存在的一般违法违规问题,应先予教育警示和责令整改,经教育警示仍不改正的,再予行政处罚。 对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经过县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各行政执法机构报备时,对已有其它行政执法机构就同一检查对象已经报备的:为同一违法行为的,后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再另外实施监督检查;属于不同违法行为的,后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将案件线索移交已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一并处理;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疑难案件,由公平交易科提请分管副局长决定。 四、各行政执法机构对应予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及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主办人,并于24小时内通过案件网络平台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核准之后进行。 五、呈报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公平交易科应于24小时内将立案情况通报本局相关监管机构负责人(分局为分管案件工作的副分局长或经检中队长)。 六、需申请市局审批或授权调查的案件应经分管副局长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不得直接向上级局报批。 七、执法机构办案过程中需出境调查取证或接待配合外地有关执法部门来我县境内开展案件调查的,应事先向分管副局长请示。 八、对上级局组织的商品质量监测,有关执法机构在上报抽查方案前应征得分管副局长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案件范围 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县局备案案件。 第二条审核部门和机构。局法制科和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内容。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四条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制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法制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法制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法制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新城区城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新城区城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执 法决定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 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七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 案件。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一)行政案件管辖及办事规则 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定的权限管辖,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不得跨区办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受理的 单位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管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全市 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有权对各区(市)县治安案件直接查处。 2.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的报案应当认真接待、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的执法单位,并告知当事人。 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派出所所长、治安队长批准。需要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发生地派出所或治安队负责。情况比较复杂,影响大的 案件,报分、(市)县局组织查处。 (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 成都市公安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 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 1.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 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 元以下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 行陈述和申辩。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告知情况应简要记录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应 按一般程序予以处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处20元以下罚款的; (2)对无照商贩、公共场所流动人员和道路上的行人处50元以上罚款的; (3)对在本市无开户银行的单位、法人或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 (4)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 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要求,当场收缴罚款的,执 法人员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 执 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被处罚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 员应将收缴的罚款连同罚款单据及处罚决定书存根于当日一并交所属单位(遇特殊情况可延 长至2日),经负责清收、管理人员核对后,在2日内送交指定银行。 2.一般程序 对 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应 当适用一般程序。 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1)对公民处以警告; (2)对公 民处50元以下罚款; 下列行政处罚由分(市)县局作出: (1)对公民处以警告: (2)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为查明事实和获取有 关证据,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 行使检查权。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并将检查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明确告知被检查的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记录应载明检查日期、时间、地点、检查内容及结

某某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法制审核办法

某某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等规定,结合某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某某市各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 组织领导。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区司法局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情况,作为人民政府开展依法行政考评、政务公开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公示的范围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根据《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6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旗各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中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改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需公开以下内容:

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经旗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旗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程序、流程、服务指南及监管方式。编制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基本程序、办理时限等。 4.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查询和投诉举报方式。在行政机关办公地点、办事场所的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上公布查询及投诉举报方式。 5.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6.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审核和更新机制。对于行政执法查处结果的公开,要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原则,界定和分类主动公开、依审核公开事项,明确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加强统一公示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公示制度。 7.推行行政执法工作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上年度执法总体情况及执法统计数据主动公开,同时报至旗司法局备案。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

哈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查处分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查处分离,是指对环境执法的立案和调查、审核和决定、执行等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相关文书送达和执行相关工作,监察大队应对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负责。 依法行政办公室负责案件的审核、处理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对整个案件质量负责。 其他环境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暂不适用本制度,案件结案后应按规定向依法行政办公室及时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依法行政办公室原则上不能少于两人,组成人员不能交叉任职。监察大队的调查和执行人员不得为相同人员。监察大队和依法行政办公室的分管局长不得为同一人。 第五条监察大队、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案件移送、结案、销案登记制度,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存档。 第二章案件调查 第六条监察大队应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案件立案应报主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第七条监察大队依法运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依法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监察大队除收集违法事实的证据外,还应查明违法情节轻重的相关事实,并调取相关证据。主要内容包括:(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1、排放量、转移量大小及违法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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