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l)监察支队按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制定监察计划;(2)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3)对一般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每季不少于一次。
2、现场监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2)查生产及工艺状况;(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5)现场取证;(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l)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l、收集信息:(l)与环保局其他部门沟通,及时收集污染防治设施相关信息;(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3)根据信访投诉,群众举报收集信息。
2、分类建档:(l)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2)按一厂一档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l)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察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察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察:(1)对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填写点源监察记录表,描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对一般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一次,填写点源监察记录表,描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5、视情处理:发现异常情况,对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总结归档:(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l、收集信息:(l)与环保局其他部门沟通,及时收集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相关信息;(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3)根据信访投诉,群众举报收集信息。
2、计划管理:(1)确定建设项目“三同时”跟踪队室,落实监察人员。(2)编制跟踪计划。
3、现场监察:(l)听取建设单位介绍;(2)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人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4、视情处理:(l)正常;(2)异常: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监察人员必须十五内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1)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2)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l、收集信息:(l)与环保局环境管理处沟通,及时收集限期治理项目的相关信息;(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
2、现场监察: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3、视情处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完成治理的,向市局提出关停意见和建议;对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组织验收。
4、总结归档:(l)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监察计划。
3、现场监察:(l)是否持证排污;(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对持证超量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总结归档:(l)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1、排污申报: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排污量核定:(1)委托法定监测单位对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监测,不具备监测条件的采用物料衡算;(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监察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3、核算排污费:(1)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2)根据日常现场监察情况及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征收额。
4、依法征收:(1)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定排污单位7天内缴纳排污费;(2)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3)对限期催缴无效者,发出《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5、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解缴国库:(l)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2)按规定应上交上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应分级解库或交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
7、排污费减缓免:(1)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察人员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减免;(2)因排污量核定有误或执行排
污费政策有误或核算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监察人员予以纠正;(3)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排污费(但不得减免排污费),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8、总结归档: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
环境保护补助资全管理和使用程序
1、市国库对征收的排污费按1:1:8的比例进行分成,10%入中央国库,10%入省级国库,80%入同级地方国库;
2、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1)本市重点污染源防治;(2)本市区域性污染防治;(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4)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3、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申报:(1)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3)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4、对申报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和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按排。
5、市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
保项目按时完成。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市环保局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验收。市财政、环保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的20日内,将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上报省财政厅、浙江专员办、省环保局。
6、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资金,应收未收或者少收排污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1、及时取证:对监察中发生或发现的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2、陈述:(1)违法事实及证据;(2)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现场处罚:(1)填写《现场处罚决定书》;(2)《现场处罚决定书》交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签收。
4、报告情况:将《现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及《询问、调查笔录》等呈报领导审阅。
5、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经举报和发现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经初步审查,主要事实清楚,予以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二人或二人以上,并持有环境监察证或执法证;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调查笔录》和《现场堪验笔录》。
3、审核决定:(l)监察支队提出行政处罚意见;(2)经局审议后,将案卷移交市环保局,由市局组织审核,听证,经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支队提出意见,报市环保局批准后,将案卷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送达签收: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
5、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在满180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l、现场处理:(l)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2)必要时通报或琉散周围单位和群众,(3)其他应变事宜。
2、现场调查和报告(1)勘察现场,了解情况;(2)调查取证;(3)事故速报;(4)事故确报。
3、依法处理:(l)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2)协助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3)协助落实处理意见。
4、结案归档: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l、登记立案:(1)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2)申请审查并立案登记;(3)调查准备。
2、调查核实:(1)现场调查核实污染事实;(2)做好现场取证、现场情况笔录,鉴定工作等。
3、调解处理:(l)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2)制作会议纪要;(3)制发《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4)书写处理结果报告并上报。
4、结案归档: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l)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制度》拟定年度稽查计划;(2)应下级环保部门要求,实施环境监察稽查。
2、稽查范围:(1)检查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2)监督检查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情况。
3、外部稽查:查阅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有关文件、材料。
4、内部稽查:(l)听取下级环保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工作汇报;(2)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3)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4)环境监察现场稽查。
5、稽查处理:对与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报请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人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对不能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应要求其改正,直至报请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收部分环境监察权限;对不适合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下级监察人员,建议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调离监察岗位。
6、总结归档:(l)向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察稽查报告;(2)有关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环境信访工作程序
1、接访登记。接到来信来电及上访人员的上访案件,要热情接待,详细询问,认真做好记录,并分类登记,对上访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做好相应的政策宣传,做好安抚工作。
2、调查询问。根据上访者所反映的问题,及时找到当事人详细询问有关事项,如污染项目、工艺流程、排污状况、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等,指明违法事实,所违反法律的条款,并认真仔细地做好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勘验。根据调查询问情况,视情节同见证人一起进入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工作,通过照像,录像等手段,记录下有关证据,并做相应的勘验记录,画出现场勘验示意图。
4、调查终结。在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的基础上,根据所获得的证据及违反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写好《调查终结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
5、限期改正。依据调查终结报告和领导的审批意见,对不具备进行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要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6、案件移交。依据调查终结报告和领导审批意见,对应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及时移交法规科办理。
7、答复。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要及时通过电话回复或者面复上访者,并征求意见,对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8、资料整理归档。对与本案件相关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限期改正书、书面答复意见、终结报告等,一切文字图片资料应及时整理、填明案卷目录、归档保存、以备查阅。
9、关于议案、提案的处理
(1)科室接到议案、提案后,应及时阅看,并组织有关人员在1-5天内查清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支队长审阅,涉及重要问题的报分管局长阅批。
(2)根据分管局长的批示及时答复代表、委员,答复完毕后将答复报告报市政府办公室或相关部门。
( 3)议案、提案须在人大、政协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办理完毕,处理完毕后将原件及复印件退还局办公室。
part 1 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容: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
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part 2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检查方面: 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
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篇一:精选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新亮点重点内容解读汇编 精选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新亮点重点 内容解读汇编 《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重点内容解读为什么要印发《要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编制工作是环境保护部的年度例行工作,旨在于指导全国环境监察系统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但与往年不同的是,20XX年《要点》的发布正处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和国办《通知》印发后不久,更具特殊意义。此外,20XX 年的《要点》首次对社会公开发布,也彰显了执法信息公开的决心。《要点》对事权进行怎样的划分? 事权界限不明晰是长期困扰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原因。作为环境保护部指导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点》在环境监管事权划分上重点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明确下级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要点》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对不少于30%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开 篇二:20XX年全县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壶环发?20XX?号 壶关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20XX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
通知 各股(室)、站、队: 为切实加强全县环境监察工作,进一步提高环境监察能力和水平,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经研究决定,现印发《20XX年全县环境监察工作要点》,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环境监察工作要点通知壶关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XX年4月1日印发 20XX年全县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为切实做好20XX年环境监察工作,不断夯实“十二五”污染减排基础工作,按照省、市环境监察工作要求,20XX年我县环境监察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县城”为主线,以强化环境执法和队伍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环境监察新模式,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改善重点区域环境质量,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一、认真谋划部署“十二五”环境监察工作 1、详细评估“十一五”环境监察工作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问题和不足。根据全省“十二五”环保工作规划,谋划部署我县“十二五”环境监察工作,制定环境监察信息化建设方案,努力提升全县环境执法能力和信息化工作水平。 二、加强环境监察队伍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水平
环境监察试题库 1.名词解释: 1.环境监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监察机构就是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制度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 4.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数是折成污染当量的数量,可以是某一污染物排放量折算成当量的数量,也可以是多因子排污当量的总量数量。 5.污染源监察污染源监察是环境监察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污染治理和污 染事故以及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参与处理的具体执法行为。 6.污染物排放口的规范化设置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就是对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噪声强度)及 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 7.限期治理项目限期治理项目是指人民政府指定某污染源在一定期内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环保工程。 8.建设项目环境建设项目是一个统称,它大体上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的工业项目和非工业开发建设项 目。 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 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 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污染纠纷是指因环境污染引起的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种纠纷通常 是由于单位或个人在利用环境和资源的过程中违反环保法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 公众参与原则所谓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 环境的义务。也就是说广大公众有平等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环境决策的权利。 环境信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和走访形式向各级环保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反映环境污染和扰 民事件,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环保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调查、处理并答复的工作称为环境信访工 作。 环境执法是指环境行政机关设立的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并依照 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环境法律法规,直接强制地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是指法人、公民或者其它组织认为环保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活动。 环境监察稽查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就是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者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查考。环境监察稽查是对环境监 察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检查、考核和查考。 环境保护执法文书环境保护执法文书是指环境监察部门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按照特定的格式,经过规 定的程序形成的法律文书。 二.填空题 1.对于某种污染物起排放量与当量数的换算关系为: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当量值. 2.排污收费种类-4大类,按污染介质分:水、气、声、危废。 3.排污收费种类按收费方法分5种:污水排污费、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4.污染源监察的形式: 特殊形式检查、定期巡查、不定期检查、定点观察、定期检查。 5. 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内容: (1)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情况的现场监察检查;(2)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3)对建设施工现场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程序讲义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党纪政纪案件独立行使检查权,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纪检监察机关立委之基,履职之首,有案不查不仅失职,也是对经济建设的渎职。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县纪委常委会安排,现将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相关程序作以下简明讲解,希望对提高大家办案能力和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一、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 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程序。受理的意义在于它是初步核实的前提,是案件检查的开始和必经阶段,受理工作的好坏对于整个案件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受理不及时,就会延误时机,给违纪者制造伪证和隐匿证据提供机会;如果受理的不准确,就会使案件检查走弯路,就会影响案件检查的效果。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一是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二是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
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 务的人员;三是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定为实施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四是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有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五是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政纪的严肃性。 受理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五种:一是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二是领导交办;三是有关机关移送;四是违纪者自述;五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 受理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书面形式,既有举报信或其其它线索材料;二是口头形式,即检举人或控告人用口头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情况的一种形式。工作人员应将提供的情况如实记入笔录,由反映人签名盖章或押印,如果反映人不愿公开姓名,应为其保密。口头形式中还有的是电话举报,接话人应认真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三是录音录像形式,指反映人用录音录像资料,将被反映人违纪事实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一种形式。 受理材料的处理。对受理的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以下四种处理:一是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二是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三是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一、积极落实党中央确定的重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根据省厅的统一安排,在5月中旬前,完成造纸、污水处理厂等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工作和“一厂一档”系统企业信息录入工作,更正和完善已录入系统企业信息。5月30日前,组织辖区内相关行业企业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全面系统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实事求是编制企业达标排放整治报告,并依法公开。6月5日前,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行政处罚及公众投诉等情况开展排查评估,将有关排查评估结果报送市环保局。 从7月1日起,对造纸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执法检查;对于无证排污的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罚。将8个行业中未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并将执法检查、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推进我县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钢铁等9大重点行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工作计划》的要求,已列入安装计划的排污单位要按照《县20xx年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建设,并于20xx年7月31日前,完成自动监控
设备的选型和监测站房建设,20xx年9月1日前,完成安装、联网和验收。年内在建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试生产时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要迅速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摸底排查,不得 漏报瞒报重点排污单位,并做好登记造册,20xx年5月31日前,将《市重点行业排查统计表》报送至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逾期未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或者不与环保部门联网的企业,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 二、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一)迎接省环保厅对市的综合督查。 今年省环境保护厅将对市人民政府开展综合督查。重点 督查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对中央环保督察的落实整改情况、当地突出环境问题处理情况、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请局各股(室)、站、大队做好迎查准备工作。对综合督查反馈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通过县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迎接省环保厅对市的环境监察稽查。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点污染源为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公示并重点管理的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职责。 第四条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方式;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环境监察机构应安排对重点污染源的暗查工作。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内容 1、污染物排放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和台帐; 4、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管理情况; 5、自动在线监控数据。
第七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程序 1、现场监察前,要对监察对象的生产工艺、产污种类、产污环节、产污浓度、产污量及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掌握,并准备现场取证设备和现场检查所需用品等; 2、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需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实施现场监察时,对企业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原始记录(交接班记录、设施各工段污染物进出浓度记录、水质化验记录、药剂使用记录)、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及校验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并制作《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一)和《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二)。根据工作需要,可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见附件三),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监察人员注明原因。 4、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视情节需要现场纠正的,环境监察人员应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四),责令立即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5、对企业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做出的处罚、处理决定和整改要求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环境违法企业按时落实到位。 6、资料归档。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结束后,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确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项目移交 1. 监察科室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未批先建等违规建设项目,立即责令停止建设,督办企业限期办理环保手续。 2. 环保手续未批复,不许擅自恢复建设或生产。 3. 建设项目审批后,移交给环境监察科室进行监督检查。 二、现场监督检查 1、检查频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环境监察科室应定期对建设项目及环保设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建设项目每半月检查一次;一般建设项目每月检查一次。 2、检查容:(1)检查环保设施是否纳入施工计划。(2)检查环保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3)检查环保设施是否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施工。(4)检查环保资金使用情况。(5)检查环保工程质量;(6)检查施工中为避免噪声、粉尘、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3、检查信息反馈:环境监察人员到现场检查后要现场填写《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情况表》。
4、检查信息处理:检查中若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等行为,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依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执法程序进行依法查处,直至整改到位。 三、项目验收 1. 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监察科室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申请试生产或提出验收申请。 2. 验收材料备齐后,由项目审批机关会同开发科、环境监察科室组织验收。 3. 验收合格后,监察科室纳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监督管理。 四、流程图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 1、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2、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3、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5、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l、计划管理 (1)、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建立档案; (2)、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现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企业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 (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1、分类归档 (1)、现场监察室负责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分列名录,登记编号,建立设施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型号,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处理率和处理效果,处理费用,验收(改造)日期等。 (2)、每月对每台(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不少于2次。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监测记录和设施管理人员岗位执行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规范情况;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
***环境执法检查手册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12〕65号)、《***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14〕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5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 (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二)通讯器材; (三)导航定位设备;
(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 (六)现场采样设备; (七)快速分析设备; (八)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 (九)打印设备; (十)夜间照明设备; (十一)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在污染源现场检查中,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制作现场监察记录表,其中一般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1,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2,火电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3,焦化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4,钢铁行业烧结工段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5。对存在或疑似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 污染源检查活动中取得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收集证据应符合
限期治理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环保系统内部沟通;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2、现场监察 听取治理单位介绍有关情况;检查有关文件;检查治理进度。 3、视情况处理 正常:记录、登记; 异常: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处罚建议书》上报。 4、总结归档 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1、污染源监察的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是污染源监察的基础工作之一。它的目的是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污染调查、排污核算、分类管理,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环境监察计划。 为了对污染源进行分类管理,首先要收集污染源的信息,污染源的信息采集有以下方法: ①污染源调查。污染源调查是全面、完整获取污染源信息的最有效的方法。在开展污染源监察的初期,应首先考虑采取调查方法,通过全面调查,搞清辖区污染源的基本情况,确定重点污染源、一般污染源名录和各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污染源调查获取的资料是污染源监察工作的基础,然后通过一定频率的污染源监察,充实我们掌握的污染源资料。 ②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监察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情况对污染源进行正常监督管理,并对拒报、谎报、瞒报的排污单位进行处理。 ③环境保护档案材料。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件》的规定,所有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和检查、监督。在宏观管理中所积累的各种建设项目的档案材料是获取污染源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此外,在日常环境监察中对有关污染源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积累的材料也是污染源监察的信息来源。
目录 1.前言 (1) 2.环境监察主要程序(试行) (2) 3.废纸制浆造纸行业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4) 4.印染行业环境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10) 5.电镀行业环境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16) 6.制革行业环境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26) 7.水泥行业环境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31) 8.火电行业环境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35) 9.铅蓄电池行业环境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40) 10.医药化工行业环境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46) 11.有机化工行业环境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51) 12.生物农药化工行业现场检查简要指南(试行) (57) 13.染料化工行业监察工作简要指南(试行) (62) 14.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67) 15.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现场监察简要指南(试行) (73) 16.铅蓄电池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 (76) 17.电镀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 (79)
前言 本指南适用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实施现场监察工作,供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参考使用,不具强制性。指南包括造纸、印染、电镀、制革、水泥、火电、铅蓄电池、化工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等行业,简要介绍了上述各个行业的主要工艺、设备等情况,分析了主要产污节点与污染处理工艺,提供了现场监察的要点与检查技巧,给出了有关定性检查和定量测算方法,列举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等。另外,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为各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而成或编写人员结合日常工作经验得出,个别地区由于地域、经济、技术等因素,可能会与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有所出入。 本指南首次发布,为试行阶段,欢迎各地监察人员对指南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本指南由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组织编写,主要编写人员:胡晓林、高祥、徐志锋、钱贵龙、汤华、李珊珊、李腾、包崇志、徐京、陈小强、沈贵方、方宏锋、陆雪锋、陶全明、俞建春、金路阳、黄健、冯锋强。在执行过程中碰到有关疑问,由编写单位负责解答。
按照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张家口市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着力推进我区环境监察人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环保为民理念,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执法,塞北管理区环境保护局认真开展了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 我局专门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的专项执法检查小组。对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行环境监察“六不准”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增强环境监察干部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廉洁从政意识,促进监察大队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秉公执法。 二、检查形式 我局执法检查小组采取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等形式对监察大队的执法对象进行回访,听取企业对环境执法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执法人员对“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六不准”的落实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活动,分析总结行政执法案卷中的经验教训。有效地纠正了执法中存在的程序不到位、文书不规范、证据不完备等问题。此次自查自纠中检查小组一是走访被检查单位,听取被检查单位对环境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结合区纪工委机关作风整顿,了解和掌握监察人员工作程序是否规范合法、执法是否公开、公平、
公正。三是走访群众,了解群众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诉求和反映;了解查处环境监察执法中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四是现场检查记录、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资料,了解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三、检查情况 近年来,我局排污收费工作和环境执法工作日趋规范,排污收费管理制度逐渐完备。在环境执法方面,监察大队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着力从三个方面加强执法:一是加强日常监管。切实加强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的监管。二是通过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实施社会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有效的管控作用。三是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集中对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四、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本次检查共抽查3家企业现场环境监察记录,监察记录真实,准确反映现场监察情况,未发现问题;抽查行政处罚案卷2份,文书齐全,但存在书写不规范、安装装订顺序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检查小组立即要求监察人员进行了纠正;抽查排污费征收档案5份,排污收费从申报、核定、复核、送达核定通知书、缴纳通知书按法定程序进行,但还存在部分企业缴纳排污费不足额的现象,立即责令监察大队进行了纠正;通过明查暗访,走访三产、企业、个体经营者共12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掌握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二)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环境监察业务,掌握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三)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五)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环境监察工作情况。 (六)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环境监察工作范围,严守被监察单位业务技术秘密。 二、政务公开制度 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环境监察工作公开、公正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环境监察的政策、法规依据,包括排污收费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公开环境监察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工作职权、职责,包括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在执行公务中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佩带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 (三)公开环境监察行为规范、工作制度、工作程序。 (四)公开征收排污收费的法规依据、征收标准和征收、使用情况。 (五)公开在环境监察执法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包括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措施和执行情况。 (六)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做到及时处理、及时归档。 三、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确定辖区内的重点、一般污染源的名录,计划各类污染源的环境监察频率。 (二)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3次,其中暗访不少于2次。 (三)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四)对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五)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环境监察。 (六)现场环境监察要求两人以上,出示证件后进入现场,并说明检查事项。 (七)现场环境监察要求随身携带有关现场取证、勘查仪器和必要的工具,携带必要的勘验、取证等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 (八)在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查询和取证,要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做好询问笔录。 (九)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写明违法事实,履行告知制度。 (十)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进行立案或提出处理意见,权限内的及时处理,权限外的要及时上报。 四、现场巡视监察工作制度 (一)确定现场巡视监察的对象、目的和任务。 (二)制订现场巡视监察计划,加强污染源现场巡视监察。完成现场监察所规定的各项监察频次,提高环境监察质量。 (三)执行现场巡视监察公务时,执法人员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并携带取证器材,做好监察取证工作。到达现场后,应主动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示环境监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四)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及中考、高考期间,组织现场巡视监察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主要排污企业不定期夜间巡视监察。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环境监察稽查(以下简称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一)日常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二)专项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三)专案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
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的稽查。 第二章稽查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全国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稽查工作。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设置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五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有较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三)经国家或省级稽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 第六条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阅、复制相关环境监察工作档案; (二)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对涉案排污单位进行现场验证,包括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查阅有关资料; (四)依法依规制止和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纪律和要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
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 试行 )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 罚办法? ( 环境保护部令第8 号 ) 、?环境监察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21 号 ) 、?工业污染 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 、?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 试行 ) ? ( 鲁环发, 2012? 65 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 鲁环办, 2014? 2 号 ) 等有关规章制度, 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 ( 市、区 ) 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 1 月 10 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 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 1 月 15 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 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 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 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 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 一 ) 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 二 ) 通讯器材; ( 三 ) 导航定位设备; ( 四 ) 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 五 ) 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 ( 六 ) 现场采样设备; ( 七 ) 快速分析设备; ( 八 ) 便携式电脑 ( 含无线上网卡) ; ( 九 ) 打印设备; ( 十 ) 夜间照明设备; ( 十一 ) 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 一 )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 二 ) 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 三 ) 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 四 ) 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 五 )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环境监察现场执法规范 [隐藏]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现场执法准备3第三章现场执法检查要点4第四章现场执法检查取证5第五章现场执法后续工作6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保执法水平,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环境现场执法是指环境监察机构依法对排污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但辐射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除外。第二章现场执法准备第四条现场执法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证件准备环境监察人员须随身佩戴《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 (二)取证准备环境监察人员须携带《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环境监察整改意见书》、《环境监察通知书》等记录表格,林格曼烟气黑度仪、快速检测设备(pH试纸或试笔)、采样瓶、样品标签等采样工具,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取证设备。第五条现场执法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含2名)环境监察人员组成。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到达环境监察现场后,土动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核实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地址等,提出协助调查要求:对拒绝现场检查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可由当地村
(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签名,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第三章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第七条检查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检查排污单位基本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四项: (一)询问询问排污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协助调查的人员职务及联系方式;询问工商登记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和准确地理位置信息。 (二)检查四周情况了解企业周边状况、厂区功能区划分、环境敏感点分布情况。 (三)检查生产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原辅材料、产品、主要生产设备、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物防治措施、污染物治理没施情况,特别注意生产变化、原材料消耗、排污变化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扩大生产规模,有污染物产生的工艺设备是否发生改变:检查排污单位的生产工况,判断是否停产、试生产(运行)、正式生产(运行)。 (四)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污染物是否分类收集并得到有效处理,生产场所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第八条检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四项:检查是否有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是否按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执行。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取得前是否已开工建设;检查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发五年后,
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为有效开展20**年环境监察工作,维护我县环境安全,更好地为建设生态文明服务,根据环保部《环境监察办法》、《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我局20**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结合我县污染源分布和环境监察、监测人员数量及装备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计划。 一、污染源监察 1、监察方法:采用“双随机”抽查,即随机确定被检查对象、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完善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同步进行监测和监察。 2、监察内容:环评及“三同时”执行情况;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运行(含在线监控设施)及是否达标排放情况;固废(含危废)产生、暂存、管理及处置情况;排污申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及执行情况;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企业环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等。 3、监察频次: (1)重点污染源监察:每季度抽查25%重点污染源做为环境监察、监测联合检查对象,对没有抽查到的重点污染源在第四季度全部纳入检查对象,以保障对重点污染源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2)一般污染源监察:根据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11人),确定20**年至少要抽查110家一般污染源,每季度与重点污染源同步抽查30家一般污染源做为联合检查对象。 4、抽查时间:在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的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并做好记录。 5、重点污染源名单:
6、一般污染源名单: 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察 根据县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每天传送的信息,做好建设项目的环评督办和动态跟踪监察工作,经审批做环评报告书的新建项目环保“三同时”每月跟踪监察一次;经审批做环评报告表的新建项目环保“三同时”每季度监察一次。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监察 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每月一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四、生态监察 在夏、秋两季开展秸秆禁烧巡查,发现火点立即向当地镇政府报告。 五、减排监察 列入污染减排项目的企业(名单由主管局污染物控制和核与辐射管理科提供)进行每月一次监察,并填报减排核查报告。 六、环境执法后督查监察 对立案查处的污染源在决定书下达后60日内(废水超标排放被处罚的30日内)开展环境执法后督查监察,并将后督查情况书面报县主管局规划法制科。 七、监察要求 1、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监察工作时,要亮证执法,张贴《县环保局环境执法告知书》,现场制作《县环保局环境现场监察记录》,并同步采取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手机拍照等措施固定有关证据,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责令整改,提出整改要求,所做的有关文书及影像资料移交相应管辖的环境监察分局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
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l)监察支队按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制定监察计划;(2)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3)对一般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每季不少于一次。 2、现场监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2)查生产及工艺状况;(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5)现场取证;(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l)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l、收集信息:(l)与环保局其他部门沟通,及时收集污染防治设施相关信息;(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3)根据信访投诉,群众举报收集信息。 2、分类建档:(l)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2)按一厂一档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l)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察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察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察:(1)对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填写点源监察记录表,描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对一般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一次,填写点源监察记录表,描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5、视情处理:发现异常情况,对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总结归档:(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