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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讲义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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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讲义

一、概述

1.担保的含义及方式

1.1含义: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

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1.2 方式: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2.反担保的含义及方式:

2.1含义: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2.2 方式: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不适用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如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方式。

3.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否认国内担保的独立性、独立担保仅限于国际经济活动中。市高院2009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明确担保合同独立性不适用于国内担保合同。

4. 担保合同无效及法律责任

4.1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a)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b)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2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4.2.1 法律规定的主要类型:

a)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b)担保法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注:该条文在2006年公司法中已被删除,由公司法第十六条替代:“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提示:公司业务中,应要求担保人提供最新的、备案的公司章程,以确定其是否有权对外从事担保,或其担保是否超越其限额。

c)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等)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

d)具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境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4.2.2 担保人法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5.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

5.1担保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其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

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即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5.2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

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可中止、中断。

5.2.1 一般保证:自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5.2.2 连带保证: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5.2.3 抵押: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

法院不予保护。(物权法202条)注:抵押权存续期限,非诉讼时效。

二、保证

1. 概念: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的方式

2.1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检索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下例外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2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等同于债务人,不享有检索抗辩权。

3.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1 正常情况,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均为约定期间,或主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差异:在此期间,一般保证如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

免除保证责任【自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而连带保证,如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2 保证期间的特殊情形:

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之日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 保证人(主体)的限制

4.1 国家机关不得成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

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4.2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保证人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则可);

4.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在授权范围内可);

5. 保证人免责

具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保证人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5.1 保证期间,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2 保证期间,债权人对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按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反之,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5.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

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

5.4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

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5.5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

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债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三、抵押

1. 含义: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 可以抵押的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物权法180条)

2.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2 建设用地使用权;

2.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2.6 交通运输工具;

2.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 不得抵押的财产:(物权法184条)

3.1 土地所有权;

3.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如:根据物权法18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3.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3.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之关系)

4.1 不动产(登记设立):以物权法180条第一款第一项(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

着物)、第二项(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2 动产(登记对抗):以物权法180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

成品、产品)、第五项(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第六项(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3 抵押权合同与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登记无必然联系,未登记的合

同当事人可以请求判决抵押人补办登记,或者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与担保法41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5.流质抵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6.抵押权与租赁合同的关系

6.1 成立于抵押合同订立前的租赁合同不受抵押权影响,反之,租赁关系不得抵

押权。

7.抵押财产的转让: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且所获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8. 抵押权及顺位的放弃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顺位的,对其他抵押人不得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抵押的,其他抵押人在抵押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9. 浮动抵押

9.1 含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9.2 抵押权的设立: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3 登记机关: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登记机关

9.4 特别规定: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9.5 浮动抵押与特定担保的转换(抵押财产的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0.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或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1.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11.1协议折价或者变卖;

11.2 司法拍卖、变卖。

12. 最高额抵押权(与浮动抵押之区别):

12.1含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在最高额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12.2 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抵押人或抵押权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13. 担保债权实现顺序(物权法176条):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质押

1.动产质押

1.1含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与

抵押显著的差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2质权的设立:应当订立质押合同,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3质权人的保管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

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质权的实现:与抵押一致。

1.5流质质押: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不履行到期

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权利质押

2.1可用于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2质权的设立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

3)基金份额、股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机关登记;

上市股份公司:登记结算机关(中登公司);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存有争议,但重庆由股份转让中心登记。

4)

5)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3应收账款: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 履约保证金:属质押的特殊类型

五、留置

1.含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留置权的限制: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 留置动产的限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4.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5. 留置权的消灭: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消灭。

6. 担保物权竞合:同一动产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

六、定金

1. 定义: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生效: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自交付之日生效。

3. 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担保法司法解释+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人曹士兵+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主持人:今天晚上我们十分荣幸地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曹士兵老师为我们做题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的讲座,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曹老师的精彩演讲。 曹士兵:首先非常荣幸能到人民大学来同大家一起学习《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是非常庞杂的,而我们今天只有两个小时的时间,我想,在座各位可能有一些了解担保法及其相关知识,有些可能并不太熟悉我们国家这方面的法律,所以我尽量讲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在此之前我想谈一下我个人做法官的体会,也就是我自己在做司法解释时的一些体会。 我是95 年从社科院法学所博士毕业以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至今已工作了六年,有一些体会。我先说一下做法官的体会和具体到担保法的一些体会,然后再讲一些担保法中比较重要的制度以及规范。中国的法律和国外的法律一样,都体现在具体的规范当中,一个制度是通过规范而存在的。对一种法律及其相关规范,不同的人进行研究时也并不相同,法官是如何看待法律的呢?我个人最大的体会是,法官看法律犹如一个技术员。我们在座的学生和学校的老师在研究法律的时候,尤其是研究理论法时,很多是把目光放在文化、逻辑和历史上面,而做为一个法官在看待法律时是看其具体的法律规范。如果碰到一个纠纷,要是去问法官,他会告诉你这个纠纷在中国的法律下大概会如何;如果去问一个理论家的话,他会告诉你他个人会认为是怎么样。所以我觉得,在法官眼中看法律是看每个具体的法律条文的,或者说,法官在讨论一个问题时不会谈到个人的观点,他不是靠观点而是靠依据来办理案子。 在我所写的《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一书的前言中就是论述的这个问题。我们在做法学研究时,有些人研究的是法律哲学,法律文化,而法官研究的是“法之术”,即对于手中的案件,中国法中有哪些法律资源可供裁决,而且这些裁决必须有明确的依据,这些依据要体现在判决书中,这是我做法官的一点感觉。在座各位如果未来还是研究法律的话,大体上有二条路,一条就是研究“法之学”,一条是研究“法之术”,研究“法之学”还是研究“法之术” 都应当是融汇贯通的,也就是说我们既不能撇开中国的法律而去研究法,也不能撇开法的传统、历史、文化而仅仅研究条文。两者如果欠缺其中之一,水平都会受到局限,最好是先知道法的规范,在此基础上知道世界各国在同样的地方有怎样的规定,在制度上进行横向的比较。还要知道其文化,了解为什么在同样的问题上不同的法系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显然这是来源于一个国家的传统和文化的。法律毕竟不象自然科学那样,它的研究对象是人,因此必然会有差异。我之所以要讲这些内容,是因为对于担保法而言,当一个法官来讲担保法时,实际是要解决整个担保纠纷当中的种种问题,提供解决方法。当然这里所有的解决方法都不是法官的个人观点,而是必须有依据的。因此,作为一个法官来谈担保法时就要告诉别人,中国的担保法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担保法中没有规定的话,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的话,域外法又是怎么规定的。总体来说,就是具体到每一个细节上去。 有时你会发现不同的案件就因为证据上的细微的区别,会导致处理上的不同。 但担保法毕竟是一个小法,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特别法。我们在了解它时,至少要有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即研究某一法律时不能研究空中楼阁,要有基本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 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 :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 ?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撤回 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撤销 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 ?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受要约人 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条) 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 ?条)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 :承诺变更(合同法第 ?、 ?条)

.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 :逾期承诺(合同法第 ?、 ?条) .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 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 (是否符合生效条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担保法、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担保法、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考试试题及答案 1、担保理财有什么优势, 1、收益固定: 根据投资金额不同,投资理财年固定收益在12%——13.06%之间;2 、方便 理财金额和期限由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理财金额起点为3 万元;3 、安全放心: 专灵活: 业人士负责全程操控、严审借款人得资信状况,公司负责提供担保、保证借款本息安全收回,风险几近趋零(不动产抵押+强制执行公正+专业担保机构担保) 2、中小企业在申请担保贷款时需要提供哪些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本年度经年检过的复印件一份)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本年度经年检过的复印件一份)3 、税务登记正副本(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一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一份)5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变更连续)、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6、授信申请和贷款申请(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方式)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8 、公司股东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复印户主及本人)9 、前三年度及近一期的财务报表10、近半年期的银行对账单(单位账户及个人银行卡明细)11 、公司行业情况(历史、现状、前景、同行业相比)、经营状况(管理情况、收入、产出、销售等)及风险分析(价格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公司组织结构及人员情况1 2、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主管简历及联系方 公司前三年上、下游客户及相关合同14、公司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复

印件式13、

15、主要财务明细科目,应收款、应付款前三年及账龄分析16、特殊行业持有的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资质证书17、担保单位需提供相同资料,如土地、房产抵押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18、反担保措施以上资料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须经本人签字及按指印。 3、车辆抵押贷款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车辆要求: 购车五年以内郑州市非营运车辆 贷款期限: 一年以内 贷款成数: 车辆评估值的50% 提供资料: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行车证、购车全套手续、车辆手续(机动车登记证、行车证、保险、保单<三责、盗抢、车损、自燃>、购置附加税、购车发票、排污费发票、合格证等) 4、二手房按揭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房龄要求:1995 年以后 贷款期限:1 ——20年 提供材料: 买卖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买房收入证明、收付款证明、过户前后的房产证复印件、有效的买卖契约、契税、契证、交易税原件、卖方同意出售证明。 5、贷款合同文本应如何填写, 1、合同文本要统一使用有关合同文本; 不得因单笔业务对合同文本条款进行修改。对单笔贷款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事项中约定。 2、合同填写必须做到标准、 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避免涂改。3、需要填写空白栏且空白栏后有备选项的,在横线上填好选定的内容后,对未选的内容应加横线表示删除; 合同条款有空白栏的,但根据实际情况不准备填写内容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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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担保法》关于保证人的基本要求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不能以保证人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认定保证合同无效。 特别提醒的是,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二,对保证方式的约定。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另外,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故此,在保证合同中,如果你是保证人,建议明确保证方式。第三,对保证期间的约定。

银行从业法律法规重点知识梳理

2016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重点知识记忆 1.从84年起,人行专门行使央行的职能1995年3月18日通过《人行法》以法律形式确定;200 3年12月27日《人行法修正案》,人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交银监会,银监会成立于2 003年4月。 2.94年,先后成立了国家开发、中国进出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1995年3月18日通 过《人行法》;2003年12月27日《人行法修正案》。 3.交行87年组建,是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行、建行04年、工行05年整体改制为股 份。 4.01年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03年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资金互助 社和村镇银行是07年新批准设立。06年12月31日邮政储蓄银行成立07年3月20挂牌,定位:依托发挥网络优势,完善金融服务。零售与中间为主,提供基础金融服务。 5.渤海银行05年;上海银行95年。 6.06年4月26日,上海银行宁波分行----城市商行第一家跨区设分支;:05.11.28徽商银行城商行 重组序幕;07.01.24江苏银行迈上台阶。 7.06年12月11日,入世贸过渡期结束《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正式生效,取消经营 人民币业务地域、客户限制,允许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取消对在华经营非审慎限制----标志着正式全面开放银行业。 8.07年1月全国金融会议决定: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主要从事中 长期业务,公开透明招标制。 9.98年城市合作银行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10.06年工行上海、香港同步上市;中行先后两地上市。建行05年在香港上市,唯一没有在上海上 市。交行05年香港07年上海上市。 11.交行87年组建,是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建04年、工行05年整体改制为股份。 农行自07年2月正式开始股份制改革,截至2007年4月尚未完成。 12.截至07年4月,中国银行业协会设有5个专业委员会:法律、自律、从业资格认证、农村合 作金融、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 13.06年9月在上海成立的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成立于99年;大连商品交易所 成立于93年;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90年 14.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从84年同业拆借市场开始的。同业拆借市场属货币市场。90年底沪、 深证券交易所成立,标志我国股票市场正式形成,股票市场属于资本市场。

银行信贷业务试题答案修订稿

银行信贷业务试题答案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信贷业务培训考试题(二) 所在支行和部门:姓名: 成绩: 请在答题页(第7、8页)答题,否则成绩无效 一、判断正误(每小题1分,共20分,正确答T,错误答F) 1、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涉及担保物的转移占有。 () 2、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 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3、《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给内部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4、假如借款人提供良好的担保品,则即使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不好,信贷人员还 是可以考虑提供贷款。() 5、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6、银行贷款的调查、审查与批准,可以由同一部门或同一个人来完成。 () 7、借款人可以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8、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 9、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贷款之日起,贷款利 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10、借款人资产负债率指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的比率,该比率越高越好,企业 偿债有保障,贷款不会有太大的风险。() 1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同时抵押。() 12、为客户办理保证等表外信贷业务不影响我行资产负债项目,因此不视为我 行对客户的授信() 13、客户可将所支用的固定资产贷款作为资本金、股本金和自筹资金使用 () 14、在贷前进行资信调查工作中,收集和审查客户的财务信息不仅要针对客户 的财务报表,还要收集分析客户关于财务报表的编报说明或财务报告,以了解客户财务报表编制的依据、方法和最新变化情况() 15、我行规定不得发放异地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贷款;() 16、我行规定最高额抵押循环贷款不得办理展期和借新还旧,个人客户贷款不 得借新还旧,固定资产贷款不能办理借新还旧。() 17、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18、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 据到期日止。() 19、贷款期限本质上是由资产转换周期决定的,流动资金的资产转换周期应由 存货周转期与应付账款周转期之和组成。()

融资担保基本常识概述

融资担保基本常识概述 1 、担保的基本概念? 民商法上的担保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担保是指一切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现为:物权担保、保证担保、定金担保、违约金担保及债的保全制度等。狭义上,民商法上的担保仅指物权担保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和定金担保制度,债的保全制度是被排除在外的。 依据我国《担保法》,担保适用的主要范围为:民商活动中所涉及的合同,现实民商活动中在借款、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活动设定担保的最为常见,它们是担保适用的主要范围。债权人可以而不是必须设定担保,须设定担保的应当依照《担保法》规定。对于海商法、航空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其特别规定设定。担保有以下特点: (1)担保具有从属性。所谓担保的从属性是指担保从属于主债,即担保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均依附于主债。如果没有主债务,担保不可能发生;如果主合同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担保权也转移给第三人,主债务变更的,一经担保人同意,即对担保人发生效力;主合同的效力影响担保的效力。

(2)担保具有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担保在大多数情况下依据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的自愿合意成立,只有少数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债的关系成立后,担保是否设立、形式如何、担保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等,都由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平等协商,自愿决定,订立担保合同。如果担保人被欺骗、强迫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责任的承担具有或然性。所谓或然性是指担保合同成立后,担保人最终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具有不确定性。只有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在担保有效期内主动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主合同债务人已经履行、正在履行或有不履行的合法抗辩理由,或者债权人不主动行使担保请求权或不是在担保期间提出请求权的,担保人就不负担保责任。 (4)担保具有财产权性。所谓财产权性是指担保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财产权关系。担保的财产权性可分为物权性和债权性两种。保证和定金是一种债权,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一种担保物权,所以,财产性是债权担保的共性。 (5)担保具有变价性。所谓变价性是指作为一种价值权的担保权,是通过对担保物的变价受偿,而并不要求其实体用意来实现债权。

《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5篇精选大全

《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5 篇精选大全 《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有哪些?通过积极参与集中学习、自觉开展自学等方式,加深理解、提高认识。一起来看看《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5篇精选大全,欢迎查阅! 《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1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上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具有里程碑意义。不看新闻,其实我是真不知道,所以非常有必要学一学,现将学习所得整理如下: 一、民法典,国家很重视 民法典是由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领导、亲自谋划、亲自推动完成的。民法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面贯彻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有机结合。它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法治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二、民法典,内容很丰富

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从法治层面推动解决痛点难点问题,让民法典更有温度。针对高空抛物伤人现象,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晰有关方面责任,守护百姓“头顶安全”;针对疫情期间家长隔离在外、孩子在家无人照料等紧急情况,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为孩子们提供更多保障;针对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不良现象,通过法律形式为见义勇为者“撑腰”……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三、民法典,为人民着想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是人民权益的防护网。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对接人民的法治需求,把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急,实实在在地写进了法律条文中,更好地为百姓幸福生活保驾护航。正如一些网友所说,民法典是一部“宝典”,遇到问题可以找法说理,解决问题可以依法办事,真正可靠实用。 《民法典》专题讲座个人心得体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这是因为该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2020年法律讲座(简)参照模板

法律讲座 1、民法 2、合同法 3、民事诉讼法 4、刑法 民法: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及法人的): 1、什么是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民法通则》、《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等。 2、什么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不同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实际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3、什么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在含义上不仅包括进行合法行为从而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而且包括进行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资格。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h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有血有肉的生物存在,而是作为组织体存在。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律对法人的承认,其目的在于使其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为法人的特征,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归于本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担保基础知识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2516805191.html, 担保基础知识 一、基本概念 民商法上的担保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担保是指一切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现为:物权担保、保证担保、定金担保、违约金担保及债的保全制度等。狭义上,民商法上的担保仅指物权担保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和定金担保制度,债的保全制度是被排除在外的。因为债的保全不是针对某一项特定债而言的,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定的债,无论其种类和成立时间先后,一旦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即成为各债权的一般担保,各债权人获得财产保障的机会是均等的。这种情形下对于先设定债权的债权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二、基本特征 (1)担保关系的从属性

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从属于主合同,依主合同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消灭而消灭。主要体现在:①担保权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权的成立必须以主合同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若不存在,担保权将无所附随;②担保权处分上的从属性,担保权不能与主债权分开让与,担保权不得由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之担保;③灭失上的从属性,担保权所担保之债权如因清偿、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担保权亦随之而灭失。 (2)担保债权的特定性 通常意义下担保债权的特定化主要表现在主债务种类、数额的特定化,而且也包括担保范围的特定化。 三、主要类型 理论上,担保依据不同的标准则有不同的分类: (1)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以担保的设定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分类,担保可分为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我国民法规定的法定担保主要有优先权(优先权是我国民法所承认的一种先取特权,即权利人对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于其他一切民事上的请求权而受偿的权利。优先权须有法律的

担保法论文

XX 专业 担保在合同法中如何适用的研究 英文: GuGuarantee in the contract law of how to apply research 责任领导:张正权 责 任 人:张登斌 课题成员:周烨、黄立山、张灵芝 法院系统 调研论文

摘要:担保法的产生是经济和法律互动的结果。强化债的信用、便于资金融通、发挥物的效用,是担保法得以产生、发展的直接动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担保法的立法价值日趋多元化、担保的方式和类型日益多样化。为适应担保法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的担保法无论在立法体例还是制度设计上,都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文仅从担保法的适用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索研究。 关键词:担保适用研究 担保在合同法中如何适用的研究 拉丁语中的ligare一词是“束缚”的意思,后经过法语演变为英语中的lien一词。Lien一词是一个总括性术语,用来指代各种各样的担保利益。在英语中其它经常可以与lien相替换的词是security interest和encumbrance.有时,security interest用来特指由合同创设的担保利益,而lien就被严格地用来指未经当事人双方合意而产生的担保利益。本文中用担保或者担保利益来泛指各种类型的担保。法律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文化现象,担保法则是这种文化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我们静心回溯担保法的发展历史之后,可以强烈地感受到:冥冥之中有一只无形之手,在时刻拨动其前行的车轮。这只手,就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正是这种需要,导致了担保法应运而生,促进了担保法的发展完善。因此,认真研究完善我国的担保法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担保法的成因 在人类文明进化的过程中,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因此,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史。当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商品交换的逐步频繁、社会经济的相对繁荣,人们自然产生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制度需求。如何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实现对商业

银行考试题库(整理)

1、商业银行贷款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A :安全性、计划性、效益性 B :计划性、择优性、偿还性 C:安全性、计划性、择优性D :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2、按贷款期限划分短期贷款是指( ) A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B、六个月以内C: 一年以内(含一年)D、一年以内 3、按贷款方式划分,贷款分哪些种类: ( ) A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B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C:信用贷款、保证贷款、票据贴 D :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4、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是( ) A: 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B: 正常、可疑、逾期、呆滞、呆帐 C:正常、次级、关注、可疑、损失、 D:关注、逾期、可疑、呆滞、呆帐 5、自营贷款的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 ) A :五年 B :八年 C :十年D:十五年 6、根据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款比例指标,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 ) A:不超过75% B:不超过120% C:不超过100% D:不超过70% 7、商业银行年末存贷比例不得高于( ) A:70% B:75% C:80% D:65% 8、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 A: 100% B: 120% C: 70% D: 80% 9、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中资产利润率为( ) A: 利润总额与全部资产的比例不抵于10% B :利润总额与全部资产的比例不抵于5% C:禾U润总额与全部资产的比例不抵于0.1% D :禾U润总额与全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0.5% 10、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 A :一年 B :半年C:原借款期限D:原借款期限的一半 11、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中一般要求企业的流动比率应高于( ) A : 100% B : 50% C :资产负债率 D : 200%

担保法中几个容易混淆问题的比较

文章编号:1006-5342(2004)05-0087-03 担保法中几个容易混淆问题的比较 Ξ 涂晓军 (咸宁财贸工商管理学校,湖北咸宁437100) 摘 要: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实现和交易安全,我国相继出台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它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积极作用。在各地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中出现一些容易混淆的问题,本文试从比较的角度,阐述保证、定金、抵押、质押担保方式,为《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更好地指导实践作些尝试。关键词:担保法;混淆;比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于1986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共156条,讲到担保的仅一条即第八十八条,它原则规定了四种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定金、留置。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午4月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项司法解释讲到担保问题的也不多,关于担保方面的是第106条至第117条,共12条,约占6%。此后至今,有关担保方面的司法解释陆续出台,多以批复、复函及答复等形式出现,且多针对个案的,共有16条,这显然已与客观实际不相适应。为弥补此法律的不足,1995年6月3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共有96条,在各地审判实践的经验总结及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公布并于2000年12月13日正式施行,这项司法解释共有134条。《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实现和交易安全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在实务中存在一些岐义。下面就担保实务中几个容易混淆的问题作一个初步分析: 一、保证中“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异同点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此有必要把通俗意义上所称的保证和法律意义上的保证区别开来,生活中所称保证完成任务或保证没有问题,是指一种决心或让对方放心,它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上的保证是一种担保法律制度,是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信用为债务人 作担保[1] 。要正确理解保证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1)保证是一种单独成立的特别担保的法律制度,不同于债务人本身财产的一般担保;(2)保证人的责任在于债务人不履行时代替债务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3)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它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有三个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与保证人间的委托关系、保证人与 债权人间的保证关系。而保证法律关系分一般保证和连带 保证,两者均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单独订立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二是主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两种保证形式都是单务法律关系。保证的基本属性有:(1)债权性(区别于物权性的抵押、质押);(2)人身性(与自然人、法人的人格身份密不可分并以人的信用为基础);(3)从属性(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条件,其成立、存续、范围、转移、抗辩都如此);(4)补充性(债务人是第一债务人,保证人其次);(5)相对独立性(与主债务有一定的区别)。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只是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具有普遍性,最大的特点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负履行的责任。它具有明显的补充性特点,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拒绝权就是先诉抗辩权。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连带责任的保证不具有先诉抗辩权,只有从属性,不具有补充性,它的责任比一般保证的责任重得多。只要债务人在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两者一起履行,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事人在合同中应约定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都视作为连带责任。 二、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分质押与抵押的,实际是没有明确的质权制度,这是一个相当明显的缺陷。在历史上,质权起源于西周、春秋时期,历史上是典、当、质不分,抵押出现比较晚,在我国是清朝后期。关于抵押制度,担保法从第33条至第62条有30条作了规定,几乎占三分之一,可见它是最典型的一种物权担保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Ξ收稿日期:2004-01-18 第24卷第5期 咸 宁 学 院 学 报 Vol.24,No.52004年10月 Journal of Xianning College Oct.2004

担保法讲义汇编

担保法讲义 一、概述 1.担保的含义及方式 1.1含义: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 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1.2 方式: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2.反担保的含义及方式: 2.1含义: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2.2 方式: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不适用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如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方式。 3.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否认国内担保的独立性、独立担保仅限于国际经济活动中。市高院2009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明确担保合同独立性不适用于国内担保合同。 4. 担保合同无效及法律责任 4.1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a)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b)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2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4.2.1 法律规定的主要类型: a)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b)担保法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注:该条文在2006年公司法中已被删除,由公司法第十六条替代:“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提示:公司业务中,应要求担保人提供最新的、备案的公司章程,以确定其是否有权对外从事担保,或其担保是否超越其限额。 c)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等)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 d)具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境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4.2.2 担保人法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5.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 5.1担保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其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 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即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5.2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

最高院法官关于担保法审判法律事务问题讲座的录音整理

最高院法官关于担保法审判法律事务问题讲座的录音整理 对关于担保法审判法律事务问题讲座的理解 (个人学习资料) 地点:财政部礼堂 主讲人:刘敏最高法院民二庭高级法官 一、保证方式及其责任承担 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前者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须已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主张过债权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诉讼或仲裁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必经程序;后者债权人可直接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无需经过前述程序。当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时,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何来推定或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且有些已经失效,如何适用法律,首先有明文规定的从规定,否则,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如果行为发生时多个法律均有效,则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对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区别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担保法之前将一般保证作为推定原则,担保法将连带保证作为推定原则。在破产程序中,主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不同形式的保证应如何处理?破产法规定,如已代偿的,担保人可以

求偿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如未代偿,可以将来可能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和保证人只能有一个申报。若债权人已申报,但破产案件迟迟没有审结时,债权人能否起诉担保人,起诉一般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有无区别?目前,对债权人已申报破产债权后又起诉连带保证人的,先受理案件,受理后中止审理,等破产清偿完毕,判决保证人对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我认为,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可直接判决,在债权人先得到保护后,把破产中申报的债权人变更为保证人,但目前并无规定。而一般保证,债权人已申报破产债权,又起诉担保人的,担保法规定,此时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我认为应先中止审理起诉的案件,等破产清偿完毕后,判决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但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若债权人与保证人都没有申报债权,且已无法申报时,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人),如果债权人未申报,也未告知保证人去申报,如能证明债权人有过错(已经接到通知而未去申报)则在其可能受破产分配的范围内,保证人免责。破产程序相关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结论,期待新的司法解释出台。 二、独立担保 1、担保合同的从属性质特征 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随主合同的变化发生变化。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

银行信贷知识题库(超全)

信贷调查、审查岗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复习题集 一、判断题: 1.按贷款的保全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2.担保贷款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3.按农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中期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贷款(×)。1年以上5年(含)以下 4.按农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规定,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3年(不含3年)以上的贷款(×)。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5.不能以第三人的财产作抵押物发放抵押贷款(×)。 6.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7.直接法和间接法是编制现金流量表的两种不同方法,其编制的结果是不一样的(×)。 8.现金流量分析中的“现金”指的是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9.现金流量分析中的“现金”指的是企业的库存现金(×)。 10.西方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资信的“六C”分析法主要分析借款人的品格、资本、能力、担保、环境、事业的连续六个方面(√)。 12.信贷事实风险是银行发放贷款后因各种因素影响,造成贷款不能按期归还或损失的可能性(×)。 13.贷款风险的处理方法有风险回避、风险分散、风险抑制、风险转移、风险补偿(√)。 14.企业现金流量分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5.现金流量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16.现金流量指企业现金流入和流出(×)。 17.以本期净利润为起算点,调整不涉及现金的收入、费用、营业外收支以及有关项目的增减变动,据此计算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这是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直接法(×)。 18. 以本期净利润为起算点,调整不涉及现金的收入、费用、营业外收支以及有关项目的增减变动,据此计算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这是编制现金流量表的“间接法(√)。 19.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19条 20.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失效,即使另有约定,担保合同也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担保法5条 21.凡股票均可质押(×)。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22.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起6个月,在上述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提出清偿要求,则保证人免除责任(√)。担保法26条 23.《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自合同签订起生效(×)。权利凭证交付 25.债务人未经银行同意擅自转移债务,银行仍然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6.依据《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28条 27.《担保法》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8. 《担保法》规定,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24条 29.《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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