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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备考:税收相关法律复习讲义-担保法.docx

注税备考:税收相关法律复习讲义-担

保法

第五章担保法制度

一、本章大纲

一、保证(一)熟悉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二)掌握保证的一般规定

二、抵押权(一)掌握抵押权的意义和特征(二)掌握抵押权的设定(三)掌握抵押财产

的范围(四)掌握抵押登记(五)掌握抵押权的效力(六)掌握抵押权的消灭(七)熟悉

特殊抵押

三、质权(一)熟悉质权的意义和特征(二)掌握动产质权(三)掌握权利质权四、留置

权(一)熟悉留置权的意义和特征(二)掌握留置权的效力(三)熟悉留置权的消灭

五、定金(一)熟悉定金的概念和特征(二)掌握定金罚则

二、本章重点与难点

第一节保证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

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不能做保证人的有:(1)国家机关(2)公

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法人的职能部门(4)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

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二)保证的特征:1.从属性。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是主债,其本身具有从属性。2.补充性。只有主债务人不履行主债,保证人才应当履行其保证

债务。3.独立性。保证债务附从于主债,但并非主债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债。

二、保证的一般规定1.保证的形式包括四种书面形式:主从合同式、主从条款式、第三人单方面的保证承诺、第三人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章。法律规定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般来说,口头保证视为不成立,但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口头

保证的。

2.保证的分类(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法律规定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

指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

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

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2)连带保证。保证人的责任不是补充性的。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一般保

证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首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才执行保证

人的财产;在连带保证当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执行保证人的财产。(3)共同保证。

包括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4)最高额保证(5)其他保证的分类: 3.保证责

任保证的有效抗辩包括:主债务的抗辩、保证人自身的抗辩。保证人的抗辩有两种是因为

时间产生的,一种是保证期间届满的抗辩,一种是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

4.保证期间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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