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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专论?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3期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何顺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国际组织自诞生以来,无论在国际政治关系中还是在国际经济领域内,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参与者,极大地丰富了国际法的实践。国际组织的数量、规模、类型在二战后都大量增加,并且在国际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国际组织的发展使国际法的主体范围扩大,对国际法的编纂、发展和实施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壮大,国际组织的决议对国际法的影响,国际组织能否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以及国际组织对解决国际争端的影响等问题都是值得研究的。

关键词:国际组织;国际法;国际组织法;影响

中图分类号:DF9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08)03-0095-06

国际组织是随着国家间的交往日益频繁而出现的,是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国家间多边关系发展的产物。无论在国际政治关系中还是在国际经济领域内,国际组织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参与者。广义的国际组织既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包括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所讲的国际组织基本上都是指狭义的国际组织,即政府间国际组织,本文只讨论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一种国家联盟或国家联合体,是由其成员国政府通过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创立的,并且具有常设体系或机构,其宗旨是依靠成员国间的合作来谋求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国际组织是介于主权国家之间而非凌驾于主权国家的一种组织。在当今国际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有大量的国际组织存在,它们极大的丰富了国际法的实践,其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也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国际组织的历史演进及其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新发展

(一)国际组织的发展进程

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同国际关系的发展密切相关。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源于法国大革命的欧洲,以持续百年的欧洲协调为代表的会议制度,以功能主义为特点的国际行政联盟,为国际组织的诞生从技术和组织结构上准备了条件。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会”对现代国际组织的产生具有重大影响。20世纪是国际组织兴盛发展的时期,国际联盟和联合国是这一时期的代表。联合国的创立是国际组织历史上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开创了国际组织发展的新阶段。

(二)国际组织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新发展

作者简介:何顺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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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国家间的相互依存日益加深。全球化趋势客观上要求加强国际合作,具体表现在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组织迅速增加。20世纪以后国际组织发展迅速,以爆炸式的速度成倍增长。从1990年到1998年的9年中,各类国际组织以平均每年净增2500个的速度发展,1998年底的国际组织总数已达到43580个,比1990年的26656个增长了81%。1同时全球化进程也增强了国际组织的地位,使国际组织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

1.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扩大

现代国际组织的发展,早已冲破创立时期的地域、领域局限,活跃在当今世界人类生活的所有方面。从普遍性到专门性,从全球性到区域性,从解决贸易争端到维护区域和平,从全球的环境污染控制到人权的国际保护,但凡国际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关国际组织的存在。国际组织已成为当代国际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际组织职能作用发生变化

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行为规则的制订者。国际组织以基本文件的方式,通过订立国际公约,制定全球性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社会发展事务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分配者。国际组织通过一系列的协议、条约制定管理全球化带来的全球性公共问题。国际组织充当国际社会共同事务管理者的角色,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上,通过管理规则的制定、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运作,来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3.国际组织对国家的影响日益增强

随着国家间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国际组织的触角不断地深入国家主权的管辖范围,人权、贸易、关税等诸多方面都受到国际组织的影响。国际组织对主权国家形成了很大的挑战,国家拥有的绝对而又排他性的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权利,开始程度不同地转移到许多国际组织手中。

“尤其在20世纪中,国家之国际组织的发展正如著名的国际法学者谢默斯和布洛克所言:

间的国际合作已越来越多地建构在国际组织的框架内,各国创立国际组织用以应对日益相互依赖的后果。人们不可能设想没有国际组织的当代国际生活。”2

二、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一)国际组织的发展使国际法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

在传统国际法中,只有国家才被承认具有国际人格而成为国际法的主体。随着国际组织日益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参与者,其国际人格逐渐为国际法所承认。在“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案”(1949年)中,国际法院明确地否定了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的见解,阐明了各国的集体活动的逐渐增加,已经产生某些并非国家的团体在国际舞台上进行活动的情况。1948年9月,联合国调解专员伯纳多特等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被暗杀。事件发生后,联合国大会就此事件能否向以色列提出国际赔偿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虽然《联合国宪章》第104条规定,联合国在其每个会员国领土上享有“执行使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为能力”,却没有明确规定保证联合国享有国际法律人格。虽然如此,国际法院还是认为联合国拥有国际法律人格,并认为拥有国际法律人格是联合国为充分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演变,很多国际组织已经取得了某种程度的国际人格,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组织不仅可以与其成员国缔结条约,而且可以与其他国际组织或非成员国缔结条约;国际组织不仅可以通过缔结条约的方式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工作,而且还可以通过草拟条约、作出有关条约的决议、让有关国家签署与批准条约等方式,间接参加“国际造法”活动,并在这一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虽然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但这种人格同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的法律人格是有差96

别的。首先,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主权国家通过设立条约或其他方式授予的,国际组织是一种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国际组织法

—国家间性质在法律上的反映。3其次,国际组织的国律人格的这种局限性正是国际社会特性——

际法律人格也是一种有别于其成员国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国际组织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该自主权由于存在一套不同于成员国的机构系统而产生,并且取决于其决策程序的特殊性质。国际组织的决策既可以由成员国以多数表决作出,也可通过一个至少是相对独立于各成员国政府的决策机构作出,在这个意义上,自主权使国际组织作为一个有别于其成员国的代理者而运作。4

(二)国际组织的发展促进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组织都是因一定目的而存在的,其在职务范围内的活动有助于一些法律概念的澄清和新的习惯法规则的确立。国际组织为履行其职能,实现其宗旨,往往发起和主持缔结各种国际公约或多边条约,设立专门机构,把一些尚未或已经明确的观念、原则、规则、术语等进行系统的编纂。这些活动,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如193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召开的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以及1947年联合国设立的国际法委员会,都在国际法的编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联合国宪章》第13条将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规定为大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并先后成立了国际法委员会和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制定现行法规和拟订新法规,有力地促进了现代国际法的法典化和权威性。以国际法委员会完成的草案为基础,经过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外交会议缔结了或经过联大本身通过了一系列重要的多边公约。例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国际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公约、外交关系公约、领事关系公约等几十项公约的缔结,大大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在联合国主持下缔结的公约,还有一部分是经过有关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发起的,或者是经联合国的其他特别机构起草的。如上个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有关外层空间的几项条约,80年代的新海洋法公约,都是这种情况。它们已成为现代空间法和海洋法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说,尽管国际法的编纂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的推动下,编纂工作才有新的发展。

(三)国际组织的发展促进了国际组织法的逐步完善

对国际组织的研究,以及国际组织自身数量的急剧增长及其在世界事务中作用的加强,给现代国际法也带来了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如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成员国的资格,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签订程序及其效力与解释、修正或修改以及表决程序,组织的法律秩序,组织内争端的解决以及区域组织与边界组织的关系问题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去加以研究解决,这就必然影响到整个国际法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以国际组织为研究对象的新学科——

—国际组织法悄然而生,逐步发展成为国际法的一门重要分支。国际组织法是以规范和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法律地位、内外活动及有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组织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出于同一组织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尽管有些国际组织也吸收一些非国家成员,但国际组织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组织法也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外一些研究者还将其进一步划分为国际行政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司法组织法、国际会议法、区域组织法等。

(四)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构成现代国际法体系的一部分

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用以管理组织各机构的职能与权限,调整组织内各机构之间、组织与职员之间、组织与成员国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将组织的日常工作和各项活动维持在一个法律框架或体系之下。国际组织法律秩序不同于国内法律体系,也不是独立于国际法之外、与之并行的法律体系,而是起源于创立该组织的国际多边条约,受制于国际法规范,从属于国际法律体系的,是现代国际法律体系中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构成该秩序的各种规则,除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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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和习惯法外,主要来源于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以及各机构以决议形式出现的规则。

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是创设国际组织的多边条约,它是国际组织据以成立和活动的法律基础。那些建立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条约,常常规定有国际社会需共同遵守的一般规则。加入这种组织的国家越多,接受这种规则的国家就越普遍,从而使某些重要规则有可能产生一般国际法的效力。《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即可说明这一点。宪章的第2条虽然是从一个组织的角度来规定的,却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进一步明确和系统化。宪章所载各项宗旨和原则及其相关规定,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此外,宪章特别规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应保证非会员遵行该条规定的原则。因此,《联合国宪章》可以说是全球最广泛的公约,是现代国际法上最重要的文件。

(五)国际司法机构的判决促进了国际法的实施

在国际社会不可能有一个集中的立法机关与程序的条件下,由国际判例来解释、澄清有关法律规则,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一定意义。国际司法机构的判决虽然在传统上被视为国际法的辅助资料和间接渊源,但在实践中往往被作为辩论和判决的依据,接近于国际法的一种形成渊源,有助于解释、澄清国际法的有关法律原则与规则,已成为国际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国际法院是现今国际社会能对诉讼和咨询案件作出法律认定的主要司法机关。它在适用法律方法解决当事国提交的国际争端中,对国际法的实施具有积极作用。国际法院成立至今,所受理的诉讼案件及咨询案件所涉范围非常广泛,包括领土主权、边界、海洋、管辖权、外交关系、外国人法律地位、国家继承、条约、国家责任、国际组织等各种法律问题。在这些案件中,有些影响很大,关于这些案件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各国评论虽然不尽一致,但它们对于划定领海及其他海域的原则、专属经济区的发展、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禁止使用武力及不干涉内政的原则等重大国际法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5

(六)国际组织所构建的集体安全机制使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

以往的国际法之所以被人们称为软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对于国际社会成员的拘束力不够强。集体安全机制和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方式已经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其实现不仅仅依赖当事国本身,还依赖于国际组织成为和平解决争端的工具。各种世界性和地区性的国际组织都以和平解决争端为己任。联合国安理会在处理国际政治冲突,世界贸易组织在处理国际贸易争端中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6

此外,国际组织在监督国家遵守国际法方面也起到重要的作用。他们监督国家实施其签署的条约,调查和揭露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所以经常能够迫使国家遵守其国际义务。

三、国际组织的新发展对国际法影响的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

(一)国际组织的决议对国际法的影响

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壮大及其在国际社会中地位的提升,国际组织决议的作用和影响也日益增大。普遍认为国际组织决议对国际法的发展有影响和促进作用。首先,国际组织决议的内容可以被条约采取,从而拘束条约当事国。由于国际组织为国家之间合作和广泛磋商提供了一个平台,成员方在国际组织形成某一决议的过程中通常都是经过充分的协商,形成的决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体现为成员方的共同意志,所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达成国际条约的可能性大大增强。其次,国际组织特别是普遍性国际组织全体会议作出的与法律问题有关的外部决议,集中表达了成员国的政府的共同意愿和普遍信念,而且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阐明、确认或宣示国际法原则和习惯的作用,直接影响到形成国际习惯法的传统方式。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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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在其长期的职能活动中,曾在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经济、国际社会合作等方面,作出了数以千计的决议,这些决议直接促进了相关国际公约的签订。而某些技术性、专门性机构的重要决议,则规定了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标准和规则。

对于国际组织的决议能否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各国学者都存在很多争论。笔者认为虽然国际组织的实践可以表明,在一定情况下给予国际组织广泛和有效的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利,有利于提高国家间合作的效率,更容易形成国家间行为的一致。但是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国家之间的地位在事实上是悬殊的,因而国际组织就不可能完全脱离国家意志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也就难以摆脱势力占优势的国家对国际组织的操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际组织的决议成为国际法的渊源,甚至对成员国产生“立法”效力,可能会造成非常不利的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国际组织蓬勃发展的形势下,一方面不应当否定国际组织规范性文件对于国际法渊源发展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不应当给予国际组织决议作为国际法独立渊源的地位。国际组织的决议作为确定国际法正式渊源的辅助手段,或者作为正式国际法渊源的证明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成立的。

(二)国际组织应当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根据现行《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可见国际组织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不能成为诉讼案件的当事方,只能在某些案件中提供情报以协助国际法院的审理工作。自《国际法院规约》制定之初,要求修改《国际法院规约》以使国际组织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的呼声从来没有间断过,但是一直未能成功。笔者认为国际组织应当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首先,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或者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如果发生争议,他们需要求助司法裁决。例如,有相当一些国际组织协定中都有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以作出咨询意见,并且承认该咨询意见有约束力的规定。这些规定都表明这些国际组织希望将所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并由其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而正是因为《国际法院规约》将国际组织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国际组织才退而求其次寻求咨询意见并且赋予咨询意见一定的约束力。

其次,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有利于国际组织的争端得到有效解决。目前解决这类争端主要是依靠临时仲裁或法院的咨询意见,但它们都不如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那样令人满意,特别是当案件涉及国际公法的一般问题时。7

同时,从国际法院的角度来考虑,扩大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是当前国际法院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国际组织成为诉讼当事方,可以使国际法院在维持国际法律秩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尤其,当今国际组织的数量成倍增长,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国际组织相互间及其与成员间的法律争端也逐渐增多,如何适应新形势以有效解决这类争端是国际法面临的新的课题。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给予国际组织国际法院诉讼当事方资格需要考虑许多因素:什么样的国际组织可以成为诉讼当事方、被授予诉讼当事方的国际组织是否还有请求发表咨询意见的权利等等。因此,国际组织能否具备国际法院诉讼当事方资格的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的问题,人们还将对此拭目以待。

(三)国际组织促进解决争端的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职能。国际组织赋予了国际争端新的特征,并推动和促进了争端的和平解决。第一,每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在该国际组织下都享有一定的利益,正是这种利益使得国际组织中的争端当事国一般不会拒绝国际组织所建议的和平解决争端方案。第二,国际组织强化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义务的强制性。当国际组织中的争端当事国诉诸某一和平解决程序时,争端当事国另一方有义务接受该和平解决程序。以联合国为例,受害国可以向联合国有关机关控告违法国,只要该项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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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宪章所规定的范围。不像其他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程序,此种起诉和受理不必获得被告国的同意。第三,在国际组织中,争端当事国在面对国际组织所固有的集体压力时,可能不得不诉诸适当程序或者接受国际组织所提出的解决办法。尽管国际组织常常只是作出指导争端各方选择解决方法的决议,但是这些决议对争端各方诉诸解决程序的自由裁量权有一定的制约作用。第四,国际组织的总部和各种常设机关,不仅为和平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提供了一个理想的框架,而且提供了接触的机会和物质便利。此外,国际组织还可以对和平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的结果进行积极监控。国际组织主要可以通过争端当事国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有关政治机关的审议、核查、正式宣告违法以及制裁等手段,对争端解决结果予以监督和控制。

国际组织开启和促进了各种解决国际争端方法有机结合的组织化、系统化和制度化进程,从而使统一性和多样化并行不悖成为国际争端解决法的一大特点。8

四、小结

综上所述,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之一,在创设国际法、丰富发展国际法等各个方面,对国际法具有巨大的影响。国际组织是各国进行合作的重要工具之一,它的发展本身就是国际法的一种发展。二战后的实践表明,国际组织是国际法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9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国际组织也在更加广泛的层次上对国际法产生着影响。国际组织在自身的实践中不仅为全球化发展提供了所必需的法律、规则、制度,协调处理全球性的公共事务,同时还进一步推动了以国际合作的方式处理全球性和区域性问题的发展。国际法院大法官拉赫斯的一句话,

“不可否认,国际组织的建立导致国际舞台足以看出国际组织在当今社会的重要作用。他讲到:

产生了前所未有的稳定。”10国际社会已经逐渐达成共识,只有在尊重各国主权和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国际组织的沟通协调能力,才能适应全球化进程健康发展的需要,才能为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注:

1饶戈平:《论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组织》,《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

2、5饶戈平、黄瑶:《论全球化进程与国际组织的互动关系》,《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

3参见邵沙平、余敏友:《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92页。

4饶戈平:《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兰红燕:《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领导之友》2002年第5期。

7MullerAS,RaicDandThuranszkyJM.The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ItsFutureRoleafterFiftyYears,MartinusNijhoffPublishers,1997.

8余敏友:《论国际组织对解决争端的国际法的主要发展》,《武汉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

9梁西:《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韩德培主编:《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序言第14页。

10俞正梁:《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8页。

(责任编辑:闻海)100

国际法

国际法 总论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 一、近代观点 1、“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老修斯,在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中,万国法。 2、英国法学家边沁,18世纪末,国际法,《道德及立法原理入门》。 3、public——国际公法。privite——国际私法 二、现代观点 国际法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传统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现代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指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第二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一)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家间的协议 1、国家间的协议反映了各国协调意志。 2、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 3、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二)国际法的实在根据 1、各国的宪法 (1)规定国际法在国内适用。1987年韩国宪法第6条第一项:依据宪法缔结和颁布的条约和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 (2)承认国际法的优越性。1959年荷兰宪法第63条:如为国际法律秩序发展的必要,条约可与宪法相抵触。 2、各国的实践。1983年9月1日韩国民航机007号被前苏联击落。 3、国际条约的规定及国际组织的实践 (1)《联合国宪章》第四条规定加入联合国的国家要承认宪章中的义务。(2)各种国际法院是为直接适用国际法而设置的。 第三节国际法学说 一、传统学说 (一)格老修斯学派代表人物:德国的沃尔夫;瑞士的瓦尔特。 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依据自然法,是理性。 2、协定是国家的共同同意。 (二)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普芬道夫 提出所谓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一些抽象的自然法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三)实在法学派代表人物:荷兰的宾客舒克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是如自然法学派所说的“理性之所命”,而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而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中去推求;“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 二、现代学说

《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组织

《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组织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 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一般是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它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具有常设的机构。通常被赋予国际法律人格。具体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其组织章程中。一般地,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缔约能力;(2)派遣与接受常驻或临时的外交使团(节);(3)作出国际承认或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4)构成国际法中继承或被继承的主体;(5)提出国际索赔和承担国际责任;(6)召集国际会议、组织和参加国际交往,进行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7)享有某些特权和豁免;(8)其他还包括登记与保存条约,拥有自己的旗帜标志等。 2.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1)成员。国际组织的成员一般可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两种: ①正式成员。正式成员有时又被分为参与创建该组织的原始成员和在组织成立后的纳入成员。正式成员通常参加组织的全部活动并拥有完全的权利。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个别情况下,经特别约定,也可以是某些特定的非主权实体或其他的国际组织。在这种特殊安排下,具有某个国际组织正式成员资格的参加者并不因此而获得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②非正式成员包括准成员和观察员。准成员也被称为联系会员,是被接受参加组织的活动,但因某些条件或原因,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成员。准成员通常在组织的主要机构中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没有表决权。观察员是有条件地被邀请或接受出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某些活动者。其主要职能是了解和咨询,不享有正式成员享有的表决权等权利。观察员有时也被称为咨询会员。有些是常设性的,但多数是每次会议时临时邀请或接受的。 (2)机构。国际组织的机构由其职能和成员国约定而设立。通常包括三个主要机构: ①权力和决策机构。通常称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一般由所有成员代表参加。有些组织的该种会议是由成员国元首、首脑或部长组成或参加。 ②执行机构。通常称为理事会、执行局或执行委员会,它由部分成员国的代表依该组织的章程组成,负责相关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其职能范围与工作方式依其基本组织文件而各有不同。 ③行政机构。一般多称为秘书处。主要从事成员国之间的联系、信息交换、内部管理等日常性事务性工作。秘书处一般根据有关章程,聘任各国公民组成。受聘人员作为国际公务员,不代表任何国家,仅以个人中立身份接受该组织指示,完成交办的工作,并从该组织获得报酬。 (3)表决制度。国际组织成员对组织文件草案的赞同或反对的表示方式即为表决,表决及其与被表决文件的最终形成或通过的关系所涉及的规则构成了表决制度。国际组织采用的表决制度由其章程决定。通过后文件的名称和拘束力,取决

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互相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内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它们具有法律的共同性:(1)它们都在一定的社会之内发生法律的规范作用,无论是国际社会或国内社会。(2)它们都具有一套行为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无论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或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3)它们都使用一定的外力来强制执行。(4)它们都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属于上层建筑。(5)它们都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同时也受某些政治因素决定。 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呈现着显著的不同:(1)一般来说,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协议的条约和习惯形成的,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4)国际法是以国家自己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执行,国内法是以国家政权机关例如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来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强制性显然不如国内法强。(5)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中平等的成员―也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实行的法律,国内法是一国之内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人民实行的法律。 二、国际法的主体是什么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主要具有三个特点: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具有定居的居民、固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际组织(最为典型的是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如阿富汗)。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是什么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原则,具体包括: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表现为三方面: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卫权。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不过,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殖民或半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具体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从事武力威胁、进行侵略战争宣传。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这一原则构成宪章解决国际争端各条款的基础,并成为国际法上集体安全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4)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简洁的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所谓“内政”,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的那些事项,如一国的政体、内部组织、对外政策等。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条约必须遵守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自觉善意。 (6)国际合作义务。国际合作已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宗旨之一。《国际法原则》规定,各国

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

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关系紧密,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相互影响。究其原因,无论是国际法学者,还是国际关系学者,他们都具有相同的视野,即在传统上共同关注以国家为中心的和平与发展问题,晚近又同时面对国家与非国家主体,诸如全球化、“国际治理”等全新课题。而进行学科交叉研究,一方面是各个领域的学者对自己所研究的学科范围之外,但紧密相关的领域的研究成果的必然反应;另一方面也是各个领域的学者保持自身领域研究的动态发展的需要。这些特性决定了两个学科之间的紧密联结,并对各自学科的发展大有裨益。一、国际关系及国际法概述国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国际关系是指主权国家之间的一切互动关系既包括政治、外交、军事方面的关系,也包括文化、科技和法律方面的关系;既包括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民间的关系。而狭义国际关系仅指主权国家、政府间的官方政治外交关系,即国际政治关系。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国际关系日益呈现出地域上的全球性,内容上的经济政治文化互动性,层次上的复合性以及变迁的有序性等特征。国际法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时所应遵循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传统国际法仅认同对狭义国际关系的调整与规制,但在当今国际关系呈纵横扩展的情况下,国际法本身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这一案臼,日益关注其他层面复杂的社会关系。国际关系属于国际社会事实层面的内容,具有先在性和客观性等属性;而国际法则属于其价值层面的内容,带有反映性和主观性。

因此,它们之间既存在作用与反作用的关联,又含有现实矛盾,并不能预期二者达成完全和谐的关系状态。故此,承认关联并解析二者的矛盾才是推进其良性互动的根本。二、国际关系同国际法三次联结早期的国际关系著作充斥着对国际法研究成果与方法的运用,甚至可以说它们是从法学研究中脱胎而出。在理想主义理论中这一点尤为明显。一战把维也纳会议以来靠大国均势政策而維持的欧洲百年和平局面打得粉碎,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一些国际关系学者把目光转向当时已成为哲学世界主导思潮的乌托邦主义。无疑,自近代民族国家诞生以来,国家之间始终遵循着权力与利益至上的法则,这决定了理想主义不切实际的理念注定要破产,但这个时期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之间的紧密联结(也是两个领域所实现的第一次联结),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对国际法与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冷战开始后,现实主义占据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主流,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研究突然变得疏远。至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界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蔚然成风,成为这两个学科最新发展的闪亮之处。在国际关系学界,重新拾起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联结纽带的正是国际机制理论。从国际机制的定义看,国际机制与国际法实际是相近的概念。虽然对于国际机制的定义,学者们尚有分歧。另一方面,从国际机制的特征与功能看,国际法具备国际机制学者所强调的国际机制所应具备的各种特征与功能。冷战结束后,建构主义理论迅速崛起,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提起了很大的挑战。该理论的主要特点是把国际关系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的人,

2017年最新电大 国际法作业 (1)

1. 以下哪几项关系属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BC B. 中国与美国的关系 C.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 2.在近代国际法形成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事件包括( ABD ). A. 威斯特伐里亚和会的召开 B. 《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 D.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3. 属于国际法的直接渊源的选项包括( BCD)。 B.国际惯例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内判例 4.国际法的特征包括ABD A.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B. 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间的协议 D. 国际法依靠国家采取单独和集体措施得到强制执行 5.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有几种学说?(ACD ) A 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 C 国际法优先说 D.国内法优先说 6.传统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上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 ABC )。 A. 格老秀斯派 B.自然法学派 C.实在法学派 7.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BD )。 B. 社会连带学说 D. 规范法学说 8.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新自然法学派提出( AC )。 A.社会连带学说 C. 规范法学说 9.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的学者包括( BCD )。 B. 奥本海 C.李斯特 D.宾刻舒克 10.各国在使国际法在其国内适用的方式上一般采用的方法是( AC )。 A. 采纳 C. 转化 11. 我国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总的原则是( ABCD )。 A. 严格履行国际义务 B. 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条约优先 C. 条约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优先 D. 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12.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ABCD ) A.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 B. 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C. 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D. 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13.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包括( ABC )。 A. 国际条约 B. 国际习惯 C. 一般法律原则 14. 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几种说法是正 确的( ABC )。 A. 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 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C. 截至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15.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ABC )。 A. 各国必须遵守 B. 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 C. 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 16.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因为 ( ABC )。 A. 国家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B.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调整对象 C.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创造者 17.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ABC )。 A. 国家 B.争取独立的民族 C.政府间的国际 组织 18. 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包括:( BCD )。 B. 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C. 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D. 有国际求偿能力 19. 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 ABCD ) A. 居民 B. 领土 C. 政府 D. 主权 20. 下列属于复合国的国家有(AD ) A. 美国 D. 前苏联 21. 下列属于单一制国家的有(CD). C. 中国 D. 俄罗斯 22. 现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 AC ) 。 A. 瑞士 C. 奥地利 23. 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 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 AB )。 A. 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 B. 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 位的主要依据 24. 下列权利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的有: ( ABCD ) A. 独立权 B. 自卫权 C. 平等权 D. 表 决权 25. 国家边界的形成有哪几种情况: (ABC ) A. 历史形成边界 B. 条约划定边界 C. 继承原国 家边界 26. 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 BCD ) 方式解决。 B. 谈判 C. 国际仲裁 D. 国际司法程序 27.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 BCD ) B. 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C. 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 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28. 某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的国家。下列哪些 部门作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ABCD A. 立法机关 B. 行政机关 C. 司法机关 D. 军队 29. 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 ABC )的 义务 A停止不当行为 B承诺并保证不重犯 C.补偿 损害后果 30. 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性的情况 有(ABD ) A. 同意 B不可抗力 D自卫 31.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 AB )。 A. 国家 B. 联合国 32. 国际习惯形成所具备的要素包括: ( ABCD ) A. 国际法主体接受为法律 B. 国家接受为法律 C. 有一般实践和通例存在 D. 经过系统编纂 33. 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 列情况得到( ABC )。 A国家的内部行为 B国家的外交实践 C国际组 织的实践 34. 关于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下列那种 说法是正确的( BC )。 B. 它是国际法的渊源 C. 它是各国法律体 系中共有的原则 35. 可以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 ( ABCD )。 A. 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 B. 国际仲裁庭的裁决 C. 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 D. 国际组织的决议 36. 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 AB )。 A. 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 B. 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37.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 (AB ) A.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 B. 不干涉内政原则 38.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ABC )。 A各国必须遵守 B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 C适 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 39.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七 项原则 ( ABCD ) 。 40. 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 的方式有( ABCD )。 41.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包括(CD )。 C. 全民投票 D. 恢复领土主权 42.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领土变更方式是现代国 际法所承认的?( ACD ) A美国从法国购买路易斯安娜州 C中国恢复对澳 门行使主权 D德国萨尔区居民投票决定该地区 主权归属 43. 下列哪几项属于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 ( AD )? A. 共管 D. 国际地役 44.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包括( AB )。 A. 国家领土割让 B. 国家领土合并 45. 在被继承国灭失的情况下,被继承国参加 的哪些条约一般不自动地拘束继承国( AB )。 A. 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 B. 政治性的条约 46. 下列哪些债务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 BD )。 B. 地方债务 D. 恶债 47. 甲国和乙国合并成为丙国,下列选项中哪 些属于丙国政府应该继承的债务? ( AB ) A甲国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B甲国政府关 于甲国南方省水利项目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20. 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 极进行( BD ) 。 B. 自由考察 D. 建立科学研究站 1. 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 ABC ) A. 海盗船 B. 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 C. 无国 籍船 2. 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包括( AB ) A. 正常基线法 B. 直线基线法 3.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 件的规定,外层空间( CD )。 C. 探索和利用自由 D. 是人类共同财产 4. 下列属于我国内水的有(ABD)。 A. 琼州海峡 B. 渤海湾D. 上海港 5.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 公约包括( BC )。 B. 大陆架公约 C. 公海公约 6.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 ( ABCD ) 。 A. 《领海与舭连区公约》C. 《公海公约》D. 《捕 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国际法学习题第1部分 国际法基本理论

《国际法学》习题 第一部分国际法基础理论(教材第一、二、三章) 一、判断题 1.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 2.国际法具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强制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 4.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 ) 5.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为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总和。( ) 6.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大法系所承认者就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 7.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 8.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拘束力。( ) 9.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 10.对英国来说,凡在国际上有效的条约,即使议会尚未批准,也在国内法上有效。( ) 1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 12.《联合国宪章》是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它本身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1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当今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 14.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具有强行性质的原则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 15.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的其他原则都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 16.国家必须受国际法的约束,因而必须交出一部分主权,这才可以实现国际合作。( ) 17.一国根据国内法作出的行为,不论是否符合国际法,都属于它的内政。( ) 18.国家主权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但其政治地位或经济地位是可能不平等的。( ) 19.国家不能在外国法院被诉,但可以在外国法院起诉,外国法院可以接受对该国的反诉。( ) 20.民族自决原则是指民族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 ) 二、单项选择题 1、国际法是_______的。( ) A、国际组织颁布 B、联合国大会制定 C、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形成 D、国际法学者编著 2、国际法渊源是指_______。( ) A、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所产生的地方 B、国际法发展的过程 C、国际法所适用的法律文件 D、国家立法的草案 3、关于国际法的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 ) A、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准国家和国际组织 B、国际法以平等协助为基础 C、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 D、国际法可以称为“不可裁判的法”、“外交法” 4、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为________。( ) A、各国统治阶级之间的协议意志 B、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C、各国政府的共同意志 D、各国统治者的一致理想 5、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_______。( ) A、宾刻舒克 B、劳特派特 C、格老秀斯 D、凯尔逊

国际法试卷 (2)

2014年7月国际公法 一、单选题 1、18世纪末首次将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B.边沁 2、联邦国家属于(B)。B.复合制国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因为(C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C. 政治 4、一国依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而不在其国境上的特定地点建立军事要塞,这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称为(B)。B.国际地役 5、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C )。C. 美国总统杜鲁门 6、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C)专属管辖。C.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7、派遣国正式任命食馆(B)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B.武官 8、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C)。C.51个 9、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D)。D.安理会 10、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 D)。D.倪征(日十奥)(yu三声)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的情况有(ABD)。A.同意 B.不可抗力 D.自卫 2、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ABCD)。A.居民B.领土C.政府D.主权 3、国际法上引渡的程序一般包括(ABC)。A.提出引渡请求 B.被请求国的审查 C.引渡的执行 4、下列选项哪些是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ABCD)A.财产权 B.休息权 C.社会保障权 D.受教育权 5、国际法中合法的领土添附有(ABD)。A.自然形成的新生岛屿 B.河口形成的三角州 D.围海造田或建立人工岛 6、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可以(ABCD)。A.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逮捕船上所犯罪行的有关人员 B.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进行相关调查 C.经外交代表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D.经船长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7、毗连区是沿海国对(ABC)。A.海关 B.财政 C.移民 8、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AB)。A.航行自由 B.飞越自由 9、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BC)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C.截止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10、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BCD)B.决策机关 C.执行机关 D.行政机关 三、填空题 1、当代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人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两大类:(个人权利)和(人民自决权)。 2、领土主权所包含的(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区)是统一不可分的。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划定大陆架的外交界限时,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架的外缘距离如果超过200海里的,其划定的大陆架宽度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4、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如下等级:大使或教廷大使级馆长、(公使或教廷公使级馆长)以及(代办及馆长)。 5、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 四、名词解释 1、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即存国家承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三大传统: 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三大传统可以分为理想主义、现实主义、革命主义。 理想主义: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以解决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控制和限制战争的无能是对格劳秀斯和康德等理想主义外事哲学传统的直接继承和发展。被视为是第一个国际关系的理论。代表人物中最著名的是美国总统威尔逊。 背景:1889年,威氏发表了《国家论》,提出应当使国家和世界民主化,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应实现道德理想。1918年,“一战”结束后,他制定了十四点和平计划,诸如公开外交、集体安全、国际法律、民族自决等等,被称为“威尔逊主义。”在威氏的倡导下,西方国家在1919年成立了国际联盟。后来法、美等国又在1929年签定了“非战公约。” 理想主义的理论前提是道义和法律,其基本主张是: 1.实现欧洲政治上的民族自决是消除战争的主要条件。 2.秘密外交是导致敌对结盟和冲突的根源,而公开的协议则是避免战争的途径。 3.摒弃传统的均势体系,代之以集体安全体系。 4.建立普遍的安全机构—国际联盟。 5.诉诸公众舆论,因为公众舆论是维持世界秩序的强大武器。 6.强调人的价值,认为人性本善,可通过建立和巩固国际合作实现人性善良的一面,人类在进步过程中可逐步消除战争思想。 实质:在帝国主义时代用自由资本主义的价值观观察和处理国际问题。 缺陷:一种超脱现实和世纪的政治理念,缺乏实证的精确的研究,没有提出世纪的理论分析方法,忽视历史经验。 现实主义: 现实主义主张权力政治,国际社会是无政府的状态,是“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霍布斯”文化,对现实主义者来说,政治就是过激行为体为了权力、声望、影响和安全而不间断地进行的斗争。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对人性的悲观看法,对权力的关注,对政治是由利益冲突所决定的,是对权力的争夺和分配的观点,成为现实主义理论的历史和哲学基础。而主权国家中心论,则成为现实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现实主义分为:古典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进攻现实主义;防御现实主义;新古典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的主要观点:权力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国家最终关心的是安全。 革命主义: 是指一系列强调人类社会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国际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提出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分野仅仅是表面现象,隐藏在国家分野背后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理论形态。革命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就其本质而言,应该是和谐的,但是在现实世界中,远远没有达到和谐的状态。在革命主义理论思想传统的视野下,我们的现实世界是被一分为二的,即“坏人”(异教徒、专制者、压迫阶级等)对于“好人”(选民、公民、被压迫者等)进行统治。因而,人有权利与责任来推翻这种邪恶的现状。而能够代表这种普遍利益的唯一代表,或者说人类利益的唯一代言人则是革命主义者自身。 典型特征: 首先,所有的革命主义思想都具有革命权利思想,认为“好人”有革命的权利。 其次,大凡革命主义者都是从道德主义原则、自我中心出发,具有极为独特的思想方法和精神风貌; 第三,革命主义者具有看轻理智,崇尚激情的特征。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特征论文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特征论文 【摘要】“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basisofinternationallaw)是国际法学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要解决与它紧密相连的另一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即国际法是否是法律,国际法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国际社会的这种“无政府”状态,以及世界范围内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国家间的冲突成为可能。但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具有共同的利益,而单边追求本国利益又会受到其他国家的遏止(国际格局),所以,国际合作又成为每个国家的现实选择。为了规范国际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国际法作出了法的要求与规章制度,与此同时随着现在全球范围内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与交往越发密切,国际社会无论在内容、内涵层面上都得到了巨大的飞跃,全球的飞跃发展、出现的一系列新的全球问题使得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存在与否以及强弱的思考越发深刻。 【关键词】:效力依据强制力共同意志 【正文】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产生 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而产生。一般的概念上,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国际社会上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在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产生了范围广泛、内容深刻的联系与关系,为了调整这些关系,国际社会行为主体才在交往的实践中以“共同意志为基础、协商为方式”产生了一系列调整这些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在更大程度上是以国际社会为基础,而国际社会与一般我们所称的社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国”成为了国际社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交往主体。除了国家这一必不可少的主体要件外,“际”,即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同样是促使国际社会形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由此可知,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若干国家同时存在;(2)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简言之,就是必须有国、有际。 从国际法的概念当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国际法是调整、规范国际行为主体之相互行为。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根源于全球资源的有限性与对利益最大化追

中央电大《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第1次任务-0001答案

中央电大《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第1次任务_0001答案 1.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 承担直接责任 B. 承担间接责任 C. 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 A. 林则徐 B. 严复 C. 丁韪良 D. 张之洞 3.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源于人类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的学派叫做()。 A. 实在法学派 B. 规范法学派 C. 格老秀斯派 A. 克林顿 B. 格老秀斯 C. 普芬道夫 D. 瓦特尔 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的承认。 A. 新国家 B. 新政体 C. 新政府 D. 新国体 6.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 A. 绝对主义 B. 普遍主义 C. 限制主义 D. 连带主义 7. (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A. 国际联盟的成立 B. 《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C. 《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 D. 《联合国宪章》的制定 8.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 仅指单独自卫

B.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C. 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 D. 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 9. 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 A. 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B. 公平原则 C. 随领土转移原则 D. 协商原则 10. 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 A. 德国的耶利内克 B. 美国的凯尔森 C. 德国的得里佩尔 D. 英国的奥斯汀 11. 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 A. 独立 B. 合并 C. 解体 D. 分离 12. 在国家继承中,部分领土割让或某附属领土并入某一既有国家时,适用(),即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停止对继承所涉领土失效,而继承国参加的条约则同时对该领土生效,除非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 A. 白版原则 B. 移动条约界域原则 C. 领土转移协定原则 D.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13. 当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 A. 条约优先 B. 条约优先于宪法以外的法律 C. 国内法优先 D. 后法优先 14.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 )。 A. 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 B. 一国可以创造国际法 C. 第三世界国家可以创造国际法 D. 大国可以创造国际法 15. 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这是国家()的体现。 A. 自卫权 B. 管辖权 C. 平等权 A.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 B. 《万国公法》的发表

论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意义

论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意义 摘要: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它解决了国际法理论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困惑,是国际法研究的新范式。 关键词:国际关系理论国际法诠释意义 国际法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出现与频繁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分析问题的框架,具有重要的解释功能,它可以诠释国际法的产生、效力依据等问题,从而消除了国际法理论中的一些困惑。 一、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 1.对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诠释。首先,理想主义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并规范国家行为。在此推动下,战后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并成立了国际联盟,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其次,新自由主义主张国际机制、规则、制度是解决国际无政府状态的有效手段,强调经济因素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并且注重国际制度,促成了国际经济立法的繁荣,WTO的成立,各种经济合作协定的制定都与此有关。再次,建构主义认为国际法属于一种规范,即社会认同,该理论把国际法上升到观念的高度,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从而使国际法作为一种规范的国际地位被广泛接受。 2.对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的诠释。理想主义理论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把国际法提升到一个很高的地位来看待,这带来了战后国际立法的繁荣。建构主义理论提升了国际法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国

际法属于各国共同意志的表达并期待一致遵守的“社会规范”,它将对各国的国际行为模式与价值选择产生一定的强制性效果。各国对国际法的观念和意识,属于“文化”范畴,是具有权威效果的非物质力量,应充分重视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建构主义将国际法视为观念,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使国际法的地位提升至前所未有的位置。 3.对国际法发展动力问题的诠释。国际法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律秩序的需要。但诸如观念、利益等国际因素也可能促进国际法的发展。新自由主义认为观念因素能对外交政策产生影响,观念帮助治理世界,原则化观念指导国际法的具体领域的制度建构,可见,观念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一种理念性的动力作用,国际法就是由观念上升而来的。任何一项国际制度首先都是一种观念,当它被国际社会接受后,上升为制度,才成为有约束力的国际法。 可见,利用理想主义、建构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来分析国际法的一些宏观问题,可以使人们对国际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二、具体国际关系理论范式对国际法的诠释 1.博弈论诠释了国际法的产生过程。博弈论是研究利益冲突的双方在竞争中制定最优化策略的理论。博弈论认为国际法是各国博弈后所达成的一致,关键在于各方的利益能否均得到平衡。如果能够达到平衡,国际法便确立;如果不能达到平衡,国际法无法确立。这在WTO 国际立法中显得比较明显。各方在每一回合的讨价还价,如果最终达成一致,则可以消减关税以及各种补贴等;而在农产品市场准入、国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案情简介】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则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且,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判决】 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法院认为尼加拉瓜1929年发表的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美国1984年的声明,应受其1946年声明中的“6个月后生效”的约束,这是依据诚意原则的结果。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法院认为美国的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法院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其管辖权不受影响。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

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_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

【摘要】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国际法学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要解决与它紧密相连的另一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即国际法是否是法律,国际法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国际社会的这种“无政府”状态,以及世界范围内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国家间的冲突成为可能。但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具有共同的利益,而单边追求本国利益又会受到其他国家的遏止(国际格局),所以,国际合作又成为每个国家的现实选择。为了规范国际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国际法作出了法的要求与规章制度,与此同时随着现在全球范围内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与交往越发密切,国际社会无论在内容、内涵层面上都得到了巨大的飞跃,全球的飞跃发展、出现的一系列新的全球问题使得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存在与否以及强弱的思考越发深刻。 【论文关键词】:效力依据强制力共同意志 【正文】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产生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而产生。一般的概念上,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国际社会上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在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产生了范围广泛、内容深刻的联系与关系,为了调整这些关系,国际社会行为主体才在交往的实践中以“共同意志为基础、协商为方式”产生了一系列调整这些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在更大程度上是以国际社会为基础,而国际社会与一般我们所称的社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国”成为了国际社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交往主体。除了国家这一必不可少的主体要件外,“际”,即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同样是促使国际社会形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由此可知,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若干国家同时存在;(2)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简言之,就是必须有国、有际。从国际法的概念当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国际法是调整、规范国际行为主体之相互行为。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根源于全球资源的有限性与对利益最大化追求之间的矛盾,换句话说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相互交往的行为是实现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的选择,因为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财富的增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域的限制使得人类不得不寻求更广泛的空间来发展自己的实力,在此过程中"国家利益"表现出极强的意识控制力,每个国家为了自我利益的保护与争夺使得国际社会矛盾交结,战争等暴力、不公正的“国与国交往方式”终因矛盾的激化而展开,带来的不仅仅是社会财富的严重破坏更严重的是带来了国际社会的无续,国际社会的无续就使得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交往缺乏和平、稳定的环境,甚至“国国自危”。例如20世纪的两次人类世界大战使得人类从血与泪中理解到国际社会有续的重要性,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作用。国际法公正、平等等一系列原则与规范在人类不断发展的理性当中得到强化,逐渐为世界普遍接受。 二、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即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际行为主体具有约束的效力。按照上述中,国际法的形成是各国协议、共同同意的结果,无论是以条约或习惯还是其他协议都表现了国家的意志协调,也可以说的国家的同意。下面我以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比较来试分析国际法的效力依据,这样的分析基于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主要组成因素、国内法的效力依据从未受到质疑以及“法”在国内法体系与国际法体系的共同点:强制,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国内法的效力依据 1.法的概念对于法的产生与出现按照一般的传统理论可以理解为:法的本质是占统治地位的势力依靠公共强制力把自己的意志上升到必须,将其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已经在全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A. 国际联盟的成立 B. 《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C. 《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 D. 《联合国宪章》的制定 满分:2 分 2. 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 A. 以山为界 B. 几何划界 C. 天文学划界 D. 扇形划法 满分:2 分 3. 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 A. 独立 B. 合并 C. 解体 D. 分离 满分:2 分 4. (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A.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 B. 《万国公法》的发表 C. 《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

D. 《联合国宪章》的制定 满分:2 分 5.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下列学者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是()。 A. 奥本海 B. 凯尔森 C. 狄骥 D. 格老秀斯 满分:2 分 6. 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19世纪 B. 18世纪 C. 20世纪 D. 17世纪 满分:2 分 7. 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 A. 德国的耶利内克 B. 美国的凯尔森 C. 德国的得里佩尔 D. 英国的奥斯汀 满分:2 分 8. 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 A. 保护南极环境条约 B. 保护南极海豹条约 C. 海牙公约

D. 南极条约 满分:2 分 9. 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 A. 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B. 公平原则 C. 随领土转移原则 D. 协商原则 满分:2 分 10. 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 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这是国家()的体现。 A. 自卫权 B. 管辖权 C. 平等权 D. 独立权 满分:2 分 11.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 A. 国际立法 B. 使国际法汇总成册 C. 使国际法法典化 D. 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满分:2 分 1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 )。 A. 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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