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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考点

合同法考点

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学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具有保障合法权益、发挥自由选择作用的法律行为。合同法是规范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问题的专门法律。

合同法的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要件:

合同的要件包括相对人、内容、形式和真实意思等几个方面。相对人是指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具备合同能力;内容是指合同的约定内容,具体包括条款和附加条款等;形式是指合同的表现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是口头、书面、电子等形式;真实意思是指当事人真实的意愿,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2.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和达成一致意见,常见的方式包括报价、承诺和接受等。同时,合同的订立还需要满足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形式要求、合同项下的交易必须是合法的等。

3.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生效以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解除等。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约定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新的约定,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或者法定程序,终止合同的效

力。

4.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包括付款、提供商品或服务、交付物品等。合同的履行需要按照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 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履行义务等。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以上是合同法考点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00230合同法自考重点

00230合同法自考重点 合同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课程,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尤为重要。00230合同法是中国自考中的一门专业课程,在备考 过程中需要掌握的知识点非常多。下面将从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变更解除等方面详细介绍合同法自考重点。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和认可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法律效力。其中,合同当事人是指签订合同的各方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指合同的要约、承诺和约束性义务;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所生效力的法律效果。 二、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和承诺、接受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内容。要约和承诺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意向,提出与之订立合同的要素除了的行为;接受和合同的订立是指对要约方的承诺经过倾诉被要约方接受成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合同的生效是指自合同成立时起,具备其效力的状态;合同的权利义务是指合同各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效力条件、合同的效力时期、合同的效力范围和合同的效力变动等方面内容。合同的效力条件是指合同生效所需要具备的条件,一般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履行等条件;合同的效力时期是指合同的生效时间、期限和终止情况;合同的效力范围是指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制;合同的效力变动是指合同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而发生变更或者解除的情况。 四、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包括合同的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地点和合同的履行时间等方面内容。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指合同各方所应承担的重要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次要义务是指合同各方所应承担的附带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各方根据合同的约定,以书面、口头、行为等方式来履行合同;合同的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各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合同的履行时间是指合同各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在特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的义务。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 合同的变更解除包括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转让等方面内容。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生效后,经协商一致,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取消;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生效后,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解

经济法合同法知识点大一

经济法合同法知识点大一 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进行离不开各种合同的签订与执行。经济法合同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本文将就经济法合同法的知识点进行详细探讨。 二、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1. 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 (1)自愿性: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当事人自愿的; (2)平等性: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平等的,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有偿性:合同一般以财产交换为基础,当事人通过合同实现经济利益的获取;

(4)义务性:合同的订立意味着当事人应当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5)法律约束力: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基本原则 1. 自由原则 当事人享有自由订立合同和选择合同对象的权利,合同的内容也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2. 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 公平原则 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 4.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5. 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不得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等基本准则。 四、合同的订立 1. 合同的形式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形式要件包括:要约、承诺和合同的内容。 2. 合同的订立程序 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般包括:要约、承诺、合同的约定、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生效。 五、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1. 合同的效力 合同一经订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合同法重要考点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重点一:债的概念与要素咨询题 对此,应明确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关系。债权为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有期限的权利。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权能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卫请求权和处分权能。应明确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如题目:以下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此题涉及对债权性质的理解。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为对世权、尽对权和支配权,而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和请求权。因此,此题的选项应为BD. 重点二:债的分类咨询题 应掌握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财务债务与劳务债务的区分标准和区分意义。 如题目:甲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置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甲即与某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瞧,该债属于〔〕 此题涉及对债的分类标准的理解咨询题。法定之债是相关于意定之债而言的,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单一之债是相关于多数人之债而言的,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仅为一人的债;简单是相关于选择之债而言的,简单之债的债的标的物是单一的,选择之债的债的标的物不是单一的。故此题选项应为BC. 重点三:债的履行主体咨询题 债的履行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应当明确的是,依,债务可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如题目: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咨询题,为此,引起纠纷。丙应向〔〕 此题涉及代为履行的责任担当咨询题。对此,应坚持债的相对性原那么。此题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乙与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丙不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此题正确选项为B. 重点四:履行标的咨询题 履行标的为交付财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特别应当注重的是代物清偿咨询题。 重点五:履行地点咨询题 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有特别的,依照特别,没有约定,也未特别的,但可依习惯确定的,依习惯确定,可依债的性质确定的,依债的性质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同意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如题目: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物资买卖合同,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法,〔〕 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物资应在乙市

合同法律知识点总结大全

合同法律知识点总结大全 合同是人们进行经济交往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合同经常被用于各种场景,比如买房、签订劳动合同等。然而,许多人对合同法律知识并不了解,容易在签订合同时遇到问题。本文将为大家总结一些合同法律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合同法。 一、合同的定义和要素 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约束文件,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要构成合同,需要满足以下要素: 1. 合意:即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并表示同意; 2. 定金:表示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有诚意,为了确保履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3. 定义:双方当事人身份的确认,包括合同主体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4. 包容性: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二、合同的类型 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购买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一方转让某种财产或提供某种服务的合同;

2. 借款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借给另一方一定金额的合同; 3. 雇佣合同: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约定雇佣关系及劳动条件的合同; 4. 租赁合同: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约定租赁物品或场地的合同。 除此之外,还有劳务合同、建筑合同、合资合作合同等。 三、合同的履行与违约 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当事人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请求履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 2. 请求赔偿: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损害赔偿等; 3. 解除合同:可以解除合同,使双方恢复到合同成立前的状态。 四、合同的生效和无效 合同的生效指合同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然而,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有效,合同无效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 3. 违反合同约定的合同。

合同法总论重点论述题考试考点总结

论述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在合同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合同自由原则及包括缔约的自愿,也包括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变更有关内容,还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具体地说,合同自由与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有 约定时以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定。因此,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只要当事人的合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合同法就不应当对其何合意进行干预。 2.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合同自由不是仅体现在合同关系的某一环节上,而是体现在合同关系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之中。具体来说,当事人的选择自由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第二,在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自有约定合同的内容。第四,在合同形式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确定力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的规则。第五,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等。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中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合同关系上看,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其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违约责任则以合同关系为基础,其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方违反合同应当如何补救的问题。(2)从责任的性质和形式上看,缔约过失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其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责任形式,损失赔偿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免责条件等,其责任形式除赔偿损失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修理,重作,更换等。(3)从赔偿范围上看,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为期待利益的损失,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4)从损害赔偿的性质上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上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而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通常做出一定的限制,如可预见规则的限制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依赖利益损失。确定应予赔偿的信赖利益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与缔约行为的关联性,即信赖利益是基于对缔约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并非缔约行为中的一切利益。(2)信赖的合理性。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此种合理的信赖意味着当事人虽处于缔约阶段,但因一方的行为已使得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够成立或者生效,由于另一方的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人的利益丧失。倘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合理信赖,即使支付了费用,亦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3)信赖的善意性。一方面,缔约人对相对缔约人的信赖必须基于合法目

自学考试合同法知识点

自学考试合同法知识点 1. 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合法的协议,当事人之间自由订立的,具有民事法律 效力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合法性: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件,否则将无效; •自由性: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订立合同; •协议性: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必须是双方达成共识的结果; •有偿性:合同是为了获得利益而订立的,当事人之间应当有相应的利益交换; •规范性:合同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表示自己的意思,达成共识; •定义对象: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或者标的行为; •无禁止和违法情形: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意真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真诚、合法; •特殊要件:根据《合同法》,一些特殊的合同要件也需要满足。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三种方式来完成。 当一方提供了合同要约,另一方接受了要约,并达成了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合同就成立了。合同生效前,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意思表示,但是一旦合同生效,撤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合同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和条件 履行合同。合同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两种情况。 •相对效力:合同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对第三人没有直接约束力; •绝对效力:合同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具有直接约束力。 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进行。当一方未履行合 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中级经济师高频考点—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高频考点—合同法律制度 各位备考经济师同学,大家好,我是希赛网陈丽老师,从四月开始,我给大家罗列了经济师考试的考点,连续两个月的时间给大家梳理了30个高频考点,不知道对大家的系统学习经济师基础有没有帮助,上一个月我们讲到30章的内容,本月我们会在用7章的篇幅把重点的经济师高频搞点扫尾,大家跟着我一起学习起来。 越来越临近考试了,很多同学在问我如何备考,我自己总结了几点内容: 1.时间管理包括复习备考的时间统筹安排,可以细致到几点吃饭、几点上班、几点看书、几点休息。 2.资料管理包括经济师考试教材整理,备考学习工具管理运用,除了教材、讲义、大纲、笔记、题库、真题等都是复习资料。希赛APP里面的题库也是很好的刷题工具,线上学习工具能很好的解决时间不规律的考生。 3.眼口手管理便是多看、多做、多念,理解性掌握,不要做死记硬背的烂操作。 在第2点里面提到的笔记,老师给大家整理的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高频考点,让我们一起学习起来,今天我们要讲的是: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一: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分类 (一)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平等、自愿、双方或多方、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别 具体内容 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不同 双务合同 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单务合同 一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诺成合同 不要物合同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 要物合同 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 有名合同 (典型合同) 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无名合同 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要式合同 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非要式合同 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 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 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 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 考点二: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

合同原件法律知识点

合同原件法律知识点 合同是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自愿合意达成的一种法律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约束和保护机制。合同原件作 为合同的书面表达形式,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功能。本文将从 几个方面对合同原件的法律知识点进行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 运用合同原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合同原件的要素。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即书面合同。合同原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所签署的、 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合同原件包括合同的全部条款、补充协 议以及有关的附件、附属文件等。合同原件的形式可以是纸质文本, 也可以是电子文本,但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可流转、可读取和可打印 的要求。 其次,合同原件的效力。合同原件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具有 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合同原件应当载明合同各方 的基本情况、合同的内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具备清 晰明确的表述,以防止双方因理解不同而引发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 同签署前应认真阅读合同原件,确保自己理解并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约定。一旦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法律 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上进行交付和支付。 第三,合同原件的保存和证明。合同原件是合同成立和履行的重要 证据,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起着关键作用。依法保存合同原件可以保 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内能够对合同的内容和约定进行查证,并在

需要时提供给有关机关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查、鉴定和裁决。因此,当 事人应当妥善保存合同原件,避免遗失、损毁或篡改。对于电子合同,应选择可靠的存储媒介和方式,确保合同原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四,合同原件的修改和变更。合同原件一旦签署,应当认真履行,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当事人如果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议,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修改或者补 充协议应当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 若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变更违法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者补充协议无效。 最后,合同原件的违约责任。合同原件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 律依据,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时,构成违约 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遭受 的损失,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险等。在违约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合同原件是证明和申述双方权利义 务的主要依据,对于诉讼、仲裁等程序的进行起到重要作用。 总之,合同原件是合同成立和履行的重要依据和证明,在法律中具 有特殊的地位和效力。当事人应当认真理解和遵守合同原件的法律规定,保护自身权益,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在合同签署前应当 审慎阅读合同原件,确保自己理解和接受合同的内容和约定。任何合 同违约行为都会引发法律纠纷,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署合同之 前认真考虑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和损失。

合同法重点知识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三)合同存在于创立法律关系、变更已有的法律关系。终止已有的法律关系的阶段。 注意: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要约 (一)概念 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定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条件 第14条第2款:(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三)失效 《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撤回:生效后,承诺前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邀请 1、含义: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的常见表现形式 寄送的价物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二、承诺 (一)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 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 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 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 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四)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4、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5、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6、合同的标的的种类包括物和行为。具体包括有形财产(货币、有价证券)、无形财产(著作权、专利权)、劳务(运输、保管等)、工作成果(建设工程、研究成果等)四种. 7、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 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由属于要约邀请);(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1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应视其内容确定。 1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3、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2、实际履行原则:(1)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4、承诺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5、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从其约定。 16、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7、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仁中??У模?勒掌涔娑ā? 18、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1)当事人有过错;(2)有损害后果的发生;(3)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1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司考合同法考点

司考合同法考点(一):要约规则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1、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商业广告可为不特定) 3、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4、内容具体,确定 5、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二、区别于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拍卖公告 2、要约:投标,拍卖(竟买) 三、要约的生效 1、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2、效力:要约人有接受承诺义务,受约人有承诺权利 3、期限:由要约人规定 四、撤回与撤消 1、撤回:未生效的要约(拍卖中不得撤回)。 2、撤消:已生效但未获承诺之要约。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五、要约失效 1、被通知拒绝 2、被依法撤消 3、承诺期满未作出承诺

4、受约人变更实质内容 5、拍卖中有更高应价 司考合同法考点(二):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乂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的行为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H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U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惜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 )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 )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过程中常表现在缔约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司考合同法考点(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曲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

合同法考点介绍

考点——— -J乌昌!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提请说明义务 无效的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 (2)—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左。 (7)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8)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岀“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1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左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 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要约生效到达(并非实际送达)生效(数据电文:指肚一进入特定系统未指立一进入任何系统 时间注释 要约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的撤回要约发出后、生效前 (1)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半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一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 承诺前 (1)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名 ④受要约人已经发岀承诺通知。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订立的方式 考点二

2022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重要考点:合同法

2022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重要考点:合同法 1、采纳格式条款的缔约者,供应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到两个义务: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2、无效的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 二、要约的撤销 1、对已经生效但未的要约毁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2、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需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不行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期限的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行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行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预备工作的 三、缔约过失责任 (一)构成要件 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2、主观有过错

3、对方受有损失 4、主观过错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类型 1、恶意磋商 2、订约欺诈 3、违反保密义务 4、因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 5、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被撤销 6、违反诚恳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而且是一方违反了以诚恳信用为根底的险合同义务,违反险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作为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害是指缔约人因信任合同会有效成立而患病的损害,既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指出的必要费用,也包括因此而丢失的商机。 四、附延缓条件合同的效力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指明为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缘由。所附的条件,最终目的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使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商定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效力。 构成条件件的事实要件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发生与否不

确定的事实3、应是合法的事实4、应是当事人商定的而非法定的事实 五、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之种类 (1)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2)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因重大误会而订立的合同 (5)显失公正的合同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必需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确认。 (二)无效的合同 1、无效合同的种类 (1)无行为力量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 (2)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订立的合同 (3)当事人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4)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制止经营规定的合同 (5)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6)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叙述了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的全过程,概念较多,难度较大,实用性很强,历年考试分值都比较高,是重要的一章。本章几乎每年都有主观题出现,所以要加强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而且本章的综合题很可能会与其他章的内容结合出题,要注意结合应用。2013年本章教材有一些局部调整,并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做了一些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合同做如下分类: 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 (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相关考点】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 A.甲与律师签订的代理诉讼的合同 B.乙与亲戚签订的监护小孩的合同 C.丙与老师签订的在课外补习功课的合同 D. 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答疑编号57210501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法》调整范围。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而同属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知识点问题

合同法1.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 , 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 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

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4.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

合同法考试重点(分则)

考点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特征 1、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2、最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 3、诺成性合同 4、通常为不要式合同 二、交付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交付的认定:交付即转移占有 现实交付——即时/送货/提货 直接占有的移转,指在约定的交付地点,当事人基于移转直接占有的合意,将直接占有由一方移转给另一方。 观念交付——又称拟制交付、象征交付出卖人并不实际转移占有,而是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 指定交付——指当事人在移转或者设立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由第三人直接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相对人,使相对人取得间接占有,代替实际交付。 占有改定——以间接占有以代替直接占有 占有改定说白了,就是发生了“两件事”:第一件事,甲向乙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义务;第二件事,甲、乙之间又订立了一个借用合同,借用的标的物就是已经出卖的标的物。(占有改定之日为交付之日) 简易交付——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或设立前,如果权利人已经直接占有了该动产,从具有交付的合意,视为交付。 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视为交付——《合同法》第141条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如果货物“需要运输”的,则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即在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完成了现实交付。 三、风险负担 除法定或约定外,采取交付主义。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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