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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一种合意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

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

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那么

的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

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

.

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那么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那么.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那么,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那么,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

.

;②

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合同.

,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

.

.

.在有

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

: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

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人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仍遵守合同相对性.

.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

一定的名称与规那么的合同.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例如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从原那么上说,合同法不仅不禁止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而且还鼓励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名合同的规定来订立合同,只是要求当事

,才适用合同法的规那么.

.?合同法?

,适用本法总那么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那么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无名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那么.

,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

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

法律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一.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请求.具体的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

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说规定的权利,并承当合同说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当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当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那么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当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别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那么主要表达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当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当违约责任〞.因此,违反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当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那么,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当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那么的表达,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经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那么.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当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当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并存,但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它责任范畴.总之,合同相对性规那么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表达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

,即由合同法所确认和保护

的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局部.合同关系简单地说是一种基于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合同关系也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平等性;任意性;

等价有偿性

物:对世权..请求权.人的诉讼.

,主要标准合同的订

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合同法以任意性标准为主.

(2)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

.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

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那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那么负有附随义务:.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

合法原那么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

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方案原那么,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方案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方案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那么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

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

易是促进市场开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

一起.

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

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

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要约邀请那么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

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

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

,将该项要约

.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

.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

;承诺必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

,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那么

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那么承诺无效.

,常常会提出

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确实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

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确实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

但当事人所为确实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那么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那么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

,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

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

,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

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那么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

,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

依据老实信用原那么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

;一方违反其依诚信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成心隐瞒与订立

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那么的行为.

,是确定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那么将影响合同成立,

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

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但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当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

,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

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那么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那么;体系解释原那么,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局部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那么,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那么;参照习惯或惯例原那么;合法原那么;老实信用原那么.

.补充的

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

,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那么.不利解释规那么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那么.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阔消费者.

,旨在限制或免

,解释为只

,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

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

A.请求力

B.请求执行力

C.依法自力实现力

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

,到达债

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

,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

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当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

,就要承当违约责任.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一十

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当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

,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

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根本义务.

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

,具有补助主给付

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那么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

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

,以老实信用原那么为依据,主要包括照

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平安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给付义务分为

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根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开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老实信用原那么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开展逐渐产生的.

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那么,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老实信用原那么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老实信用原那么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标准对象,基于老实信用原那么,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开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开展.

,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

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总的来说,在我国

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那么.依?

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

,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

.

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表达为

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加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说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4)格式合同.

.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

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并作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承诺的,合同成立. 其主要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合同按效力可分为4种: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

1、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能够生效尚取决于其他行为或事实的合同。

2、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狭义的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中: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标的物的权利人的追认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狭义的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注意权利的性质——形成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行使追认权。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的情形:

1、合同法第52条的五项内容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的法律指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1〕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但纯受利益的合同〔如赠与〕例外。二是法人违反国家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注意:如果法人仅仅是超过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合同有效。〕〔2〕形式违法: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特殊的形式,不履行形式那么合同无效。〔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合同法第54条。有五种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构成欺诈的四个要件:

①一方主观上有欺诈成心。

②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③因一方的欺诈而使另一方陷入了错误认识。

④由于错误的认识而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

3.构成胁迫的四个要件:

①一方有胁迫成心。

②实施了胁迫行为。

③由于一方的胁迫使对方陷入恐惧。

④由于恐惧而作出了违反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1〕主体:

①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场合,双方都有撤销权。

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受害人享有撤销权。

〔2〕撤销权与变更权的关系。

①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②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3〕撤销与无效的关系:

法官可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但不能主动撤销合同。

〔4〕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撤销权的消灭:超过行使期间未行使权利;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权利。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那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情势〔事〕变更

〔1〕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包括两种情况:①双方当事人约定同时履行;②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法律推定为同时履行。

注意:双方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1〕前提条件:双方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

〔2〕权利主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

〔3〕与双方违约的关系:

注意:只有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

〔一〕代位制度

1、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怠于〞:债务人既不履行自己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自己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2、代位权的实现条件:

①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合法存在;

②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③甲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④甲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⑤甲的怠于行使已经危及到乙的债权实现。

3、代位之诉的程序问题:

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原来的债务人为第三人;

②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

③如果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当;但次债务人承当了费用后可向债务人求偿。债务人是最终的代位之诉费用的负担者。

④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提起代位之诉。

〔二〕撤销制度

1、与代位之诉的区别:代位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以消极方式逃避债务,而撤销的诉针对的那么是债务人以积极行为逃避债务。

2、引起撤销之诉的情形有三种:

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注意:在①、②情形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即可。

③债务人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

注意:在③情形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具备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

3、撤销之诉的效力:使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4、撤销之诉的程序问题: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原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为第三人;

②管辖地:被告所在地,即原债务人所在地;

③期间: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为1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5年。〔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

狭义的合同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

1.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债权人就不再是当事人,而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协议无须债务人同意。

3.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

“对债务人不生效〞,是指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权人必须接受。

“对债务人生效〞,是指债务人只能对新债权人履行。如果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履行,引起的效力有:

①原债权债务仍然存在;

②原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

③如果原债权人受领,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关系。

4.债权转让的无因性:只要转让成立,事后发生的原因行为无效,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5.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权利〔合同法第82、83条〕:

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

1、免责的债务承当

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当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2、并存的债务承当

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连带承当债务。

3、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局部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1、分为意定概括移转和法定概括移转

第九章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

〔一〕分类

1.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单方解除。根据解除权的来源,单方解除又分为:

〔1〕约定解除:当事人事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的具体情形包括:

①不可抗力。

注意:A.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取得解除权,必须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解除权。

②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此时享有解除权的人,只能是非违约方。

③迟延履行。如果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是特别重要,那么发生债务人迟延履行时,债权人应向债务人发出催告,给予宽限期,债务人在宽限期满仍未履行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如果合同的期限有特殊要求,即债务人不在这个期限内履行,就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那么无需给予宽限期,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④拒绝履行: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p223〕

⑤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⑥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对方不提供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2.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合同即告解除。

3.解除的效力:合同法第97条。

①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②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那么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那么上无溯及力。

③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那么:一般归责原那么是严格责任;特殊情形下采过错责任〔如无偿保管合同〕

〔三〕违约行为形态

1.有两大类: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二者区别在于:履行期限到来的不同。

2.实际违约: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质量〕、局部履行〔数量〕、其他

3.预期违约:明示毁约、默示毁约〔即不安抗辩权的内容〕

〔四〕违约责任形式

违约责任形式包括:

〔1〕继续履行〔实际履行〕:按照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违约方可不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

①履行不能;

②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注意:这是仅指非金钱债务。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可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并用。

〔3〕违约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

①违约损害赔偿金。

A.损害赔偿金:对损害进行金钱赔偿。

B.损害赔偿金的分类:a.根据是否具有惩罚性,分为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补偿性损害赔偿金;b.根据是约定还是法定,分为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见合同法第114条〕和法定的损害赔偿金。我们所讲的损害赔偿金,一般是指法定的、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c.损害赔偿金通常有两局部构成: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的损失〕。

②违约金。

对违约金的调整: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增加;但此时可以将损害赔偿金补充违约金缺乏以填补损失的局部。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原那么上是补偿性的,例外情形下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③定金。

合同法第115条定金规那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个适用。

〔五〕责任竞合

主要注意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最常见的形态——加害给付,即指一方违约,并引起对方的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

对违约和侵权竞合的处理:归责原那么、举证责任、责任构成要件、免责条件、责任形式、损害赔偿的范围、对第三人的责任、时效期限、诉讼管辖均不同。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1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保全,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3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互相保密、通知、协助等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过失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P40 7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8可撤销合同:实际上包含了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存在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因素,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因素。 9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能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其确定的合同。 10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1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债权的权利。 13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14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5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同时产生具有排斥关系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现象。 16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出资,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1-9章)2017-04-09 16:35 | #2楼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3、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4、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5、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6、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7、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8、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合同的概述

合同的概述 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上的合同与狭义上的合同) 2、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体现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同与实践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为自己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者利益的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4、合同的解释:是指运用各种解释规则和方法,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探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解释的主体:(广义上讲,任何人均有权;狭义上讲,解释主体仅 指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解释, 即有权解释) ?合同解释的规则(是指指导解释合同的客观准则):文义解释规则;体 系解释规则;参照交易习惯解释规则;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合同目的的 解释规则;针对不同合同条款效力强弱的解释规则;不同合同文本的解 释规则 合同的订立(订立合同是当事人反复协商,彼此交换意思表示,最终达成合意的过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1、要约 ?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发 出要约的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 ?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具备缔约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向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 特定的受要约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的内容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应是已送达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法条15条) ?概念: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当事人意愿不同;受约的对象不同;内容不同;法 律约束力不同。(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可考虑以下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区分; 根据当事人在提议中的措辞所表达的意思来区分;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根据意思表示是否针对特定人。 3、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法条16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我国法律采取到达主义,即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能控制的 地方才发生法律效力。(几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普通邮寄送达、采取数

合同的概念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 .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 . ;②在

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合同. ,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 . . .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 :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人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仍遵守合同相对性. .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

合同法基本知识

合同法基本知识 合同法基本知识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基本知识 一、【合同法】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时间1981-12-13 失效时间1999-10-1;已经废除了近20年了;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条款。 二、【合同定义】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权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 三、【法律与法规的区别】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起草并由国家主席签发主席令后颁布实行,如《会计法》 ; 法规是由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各类法规的总称; 四、【合同无效的条件或情况】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如果为无效合同,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退的退,该还的还,该赔的赔) 五、【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如张某原为A公司代表,并有A公司授权,与B公司发生交易行为,但当张某离职后,张还冒充A公司与B公司交易,在B公司未得到告知或不知情的情况下,B公司仍视张某为A公司的.合法代表,则发生问题时,法院则认为过错方为A 公司; 六、【几个常用概念】 1、订金与定金 订金是可以返还的;而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是不返还的; 如定金有可退的情况:要看书面的内容,如果是预约合同,在谈判时没谈成,即双方意见不一致,还可以退; 2、罚款、罚金、违约金 罚款不是合同中内容,它是行政处罚的方式,只有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可以行使此权; 罚金是刑事处罚的方式,一般做为刑事责任的附加内容; 违约金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约定的高一点,但诉诸法律时,双方如有分歧可能会有调整; (原则是根据损失来定;最高不超过损失的130%) 七、【实务操作和风险防范之合同订立】 1、要事先审查 [合同的主体]: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公司的部门、分支无权对外订立合同;(除非有授权) [资料的收集]:最有效的方式:看营业执照,如有必要可到工商查基础档案;

(合同知识)合同的概念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一种合意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 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 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 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 .对 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 . ;② 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合同. ,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 .

. .在有 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 :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 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人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仍遵守合同相对性. .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 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例如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从原则上说,合同法不仅不禁止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而且还鼓励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名合同的规定来订立合同,只是要求当事人在 ,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则. .《合同法》 ,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无名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 ,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 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 法律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一.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

合同100问

1、合同的概念是什麽? 答:合同又称契约。《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对民事合同的定义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订立合同应遵循合法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合法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合法,包括合同主体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对合同标的有相应的处分权。 (2)客体合法,即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法律所允许的。 (3)内容合法,即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合法的。 (4)形式合法,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的要求。如法律规定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的要采用书面形式。 3、合同订立以后就受法律保护吗? 答:并不是所有的合同订立以后就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4、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含义是什麽? 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不是法律,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但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发生了法律上的效力。《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见,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 5、什麽是合同全面履行原则? 答:合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和数量、履行地点、履行价格、履行时间和履行方式等全面完成应当承担的义务。又称适当履行原则。 6、什麽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 答: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指按照合同标的不折不扣地实现其内容的行为。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上写的什麽标的就一定要交付什麽标的,实际履行时,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交付和接受的标的,除由于实际履行不可能或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等原因外,不得任意降低标的物标准,变更标的物或以货币代替实物。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是什麽? 答:《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建设工程发包人有取得建成的建设工程的权利,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建设工程承包人有交付建设工程的义务,有取得工程价款的权利。

合同的基本概念

合同的基本概念 【合同的基本概念】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讨论、协商、约定等方式,就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作为 一种法律文件,有着其独特的基本概念和要素,下面将从合同的定义、主要特征以及形成要素三个方面对合同的基本概念进行论述。 一、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个体之间或个体与组织之间,通过订立协议或约定,规范其 收益、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自愿行为。合同往往具有较强的法律约 束力,一旦合同被正式订立,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 利和义务。 二、合同的主要特征 1. 自愿性: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没有任何外在压 力或强制性要素。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选择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2. 平等性: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处于平等地位,没有被欺骗、强迫或威胁等情况。只有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才能 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3. 法律约束力:合同是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当事人签订合同,他们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有偿性:合同订立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实现双方的利益交换,即提供对价。一方付出一定的经济或实物等有形或无形的回报,另一方提供相应的权益或服务。合同的有偿性是维系合同关系稳定的基石。 三、合同的形成要素 1. 订立意愿:当事人在自由意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和约定,明确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愿。这要求当事人知情、明确且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图。 2. 客体内容:合同必须具备明确的客体内容,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及各项具体条款。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明确的表述,以免引起歧义或纠纷。 3. 合法性: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4. 附条件:某些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可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条件的满足与否决定了合同的有效性。例如,当事人双方在某种情况下才能对合同内容达成共识。 5. 形式要素:大部分合同并无形式要求,口头协议或书面文本均可成立合同。但有些合同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例如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公证。

合同法重点知识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三)合同存在于创立法律关系、变更已有的法律关系。终止已有的法律关系的阶段。 注意: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要约 (一)概念 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定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条件 第14条第2款:(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三)失效 《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撤回:生效后,承诺前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邀请 1、含义: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的常见表现形式 寄送的价物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二、承诺 (一)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 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 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 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 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四)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

合同在经济法中的名词解释

合同在经济法中的名词解释 合同作为经济法中的一个基础概念,在商业交易和经济活动中起着关键作用。 它是买卖双方约定并自愿达成的法律规范,用于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文将通过对合同的定义、要素、类型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探讨合同在经济法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合同的定义和要素 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定程序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并 产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文件。合同的要素包括:一致的意思表示、合法的内容和形式、明确的权利义务和确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当事人通过对报价、接受和回应等 方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形成了合同的主要要素之一。 其次,合法的内容和形式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同时,合同的形式可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书面或口头形式的要求。 再次,明确的权利义务是合同的核心要素。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如商品的品质、数量、价格、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 最后,确定的法律效力使得合同具有强制力。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 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合同的类型 根据经济活动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首先,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它是买方和卖方就商品的购买和 销售达成的协议,明确了交付、支付方式、商品质量等方面的事项。

其次,租赁合同用于租赁方向租赁方获得使用权,如租赁房屋、车辆等。在租 赁合同中,明确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再次,劳动合同是雇主和雇员之间达成的用工关系协议。它规定了雇佣期限、 工作内容、工资待遇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此外,借款合同、合资合作协议、技术转让合同等都是根据不同经济活动需求 而产生的合同类型。 三、合同在经济法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合同在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应用价值。 首先,合同有助于促进市场交易的有序发展。它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和信任度。在合同的约束下,买卖双方可以更加安全地进行交易,促进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其次,合同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当发生争议时,合同可以作为 依据进行争议解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约束了双方的行为,减少了不确定性和风险。 再次,合同对于经济法的适用和审查提供了依据。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时,会 参考合同的内容和约定,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判决。 最后,合同的履行和解除规定了经济交易的各项规则,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 权益。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法采取相应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合同作为经济法中的重要概念,对于商业交易和经济活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合同的定义、要素、类型和应用的解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的确定和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法律秩序的有序推进。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 ③主体要求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

民法典复习资料(完全版) 合同及民法典的概述 合同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典的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的根本原则,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责任对等。 2、自愿原则: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则之一。 3、公平原则: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公平合理。 4、诚实守信原则:在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的双重约束作用下。 5、保护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社会规范性以及防止权利使用过当。 6、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民法典的纲领,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 合同的成立(订立) 合同订立概念:合同当事人为建立具体合同关系,将相互意思达成一致的合意过程。 合同订立要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2 合同订立的方式(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和 (一)要约概念:是希望及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要件:1、向客观存在的人做出意思表示2、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要约内容具体、明确。 4、要约经要约人承诺,即受法律约束。(二)承诺概念:承诺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要件: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 3、内容及要约表示同意。 4、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承诺方式:以书面通知为准。 (三)要约邀请概念:要约引诱,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及要约邀请的比较 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 3)要约的内容要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权利:即债权。包括1、请求权2、相对权3、抗辩权 合同义务:即债务。包括1、给付义务2、附随义务 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录音只作为证据)2、书面形式(实质性的合同内容载体)

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双方或多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约束双方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概念源自于人们交易活动的需要,其目的是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并提供一种可靠的法律保护。合同充分体现了私人自治的原则,即私人之间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具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素:意思表示一致、合法目的、有约束力和公平原则。意思表示一致是指合同双方通过自由的协商达成一致,并表达出双方对于合同内容的共识。合法目的是指合同的目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有约束力是指一旦合同成立,双方均应履行自己在合同中所承诺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公正合理,不得利用合同优势剥夺对方的权益。 合同的形式通常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将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协商达成一致,并确认双方的意思表示。 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合同的成立需要合同要素的齐全,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确立。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要求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内容和目的可分为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等。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就货物的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并建立起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指雇主和劳动者间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的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某一不动产、动产或专有权让给承租人使用,并约定租金和使用期限的合同。补充协议是指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增加或约定,以补充、细化原合同的约定和要求。 总的来说,合同是在交易活动中起到保障双方权益、规范行为、确保交易安全的法律工具。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建立在自愿、协商一致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合同的履行对于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约束力,并提供法律保护。因此,合同在商业和个人交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合同概述合同概念与特征合同概念合同

合同概述合同概念与特征合同概念合同合同的概述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的概念合同 第一章合同的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概念及含义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毁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概念具有下列含义: 1.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的当事人是民事主体,彼此法律地位平等,其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毁灭特定民事法律关系; 4.合同是缔约人经过商议后形成一致意见的民事法律行为; 5.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设立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变更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毁灭特定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内容民事合同设立、变更、毁灭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行政合同设立、变更、

毁灭行政关系为内容主体民事合同当事人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政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需是行政主体,尽管行政主体也表现为行政机关法人,但是该机关法人不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浮现在行政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二、合同的特征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以发生肯定民事后果为目的 应该表明的是,《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此项规定的立法意图并不在于界定民事合同的内涵,限定民事合同的外延,而是在于限制《合同法》适用范围。换言之,《合同法》并不否定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协议的合同性质,而是规定身份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节的对象。不能混同合同含义与《合同法》适用范围,应将两者加以区分。〔三〕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 〔四〕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节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合同法律关系,又称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该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合同的主

关于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关于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又称为契约,根据其适用范围的不同,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合同泛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务义关系的协议,它包括所有法律部门中的合同关系,如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国家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是指一切民事合同,不包括民事关系以外的其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据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民事行为的重要标志。 2、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所达成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合同可以作以下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来划分的。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正是对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互依赖性,但是在经济价值上不一定完全相等。《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大多

数有名合同均属双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那么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有权利的合间,如赠与合同等。 对合同的这种分类,其主要法律意义在于对合同履行的完善。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而划分的。所谓诺成合同,是指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借贷合同等大多数有名合同均为诺成合同。所谓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动产质押合同、自然人订立的借贷合同等均为实践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是不相同的。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或手续来划分的。要式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依法或依约定应采用特定形式或履行一定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形式或手续就可成立的合同。在我国,“特定形式或手续”,主要包括特别指定的书面形式、公证、鉴证、批准和登记等情况。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条件不同。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取得是否付出相应代价来划分的。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取得合同权利(包括利益)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在有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

合同的基本知识

合同的基本知识 一、合同的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形式 在我们国家合同形式目前有这样几种形式:1、书面形式(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需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2、口头约定(在能够证明的情况下,双方口头约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口头约定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所以这种形式不可取) 3、其他形式,它又分为默示形式和视听资料形式。 三、签订一份合同的过程 我们签订一份合同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说必要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 2、标的; 3、数量、质量; 4、价款或者报酬;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办法。 五、合同的特殊形式——格式合同 (一)概念: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及对方协商的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 合同法制定了一套规则来管制格式合同。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二、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另外,还请记住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二种情形的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合同文本的起草 2、审查合同对方的签约资格及履约能力 3、合同双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具体切忌含糊笼统 4、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 5、“明确合同签订地”的意义。 6、合同内容完成后,双方签字盖章有关事项,特别注意合同的附件,也要盖章。 专题: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什么是“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指的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 二、“阴阳合同”及“补充合同”不是一回事 阳合同只用来登记,真实的成交价是阴合同,两份合同的价格不同,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可能是同一天,也可能相隔数天,但大致时间一致。而补充合同是对前一份合同的变更,一般是在合同履行到一定阶段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而对原来合同所作的变更。 三、“阴阳合同”出现的两大原因: 1、下家为多贷款 2、上家为少交税 四、卖方签订“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1、交易不成时,承担房价下跌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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