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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SLJ 702-81

水利部《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SLJ T02—8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对水库工程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现代化,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通则。

第1.0.2条本通则适用于大、中型水库工程,小型水库工程,可参考本通则进行管理。

第1.0.3条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理筹备机构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本通则和水库设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现有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制订或修订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水库工程管理办法,按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运用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对管理办法进行检查修订,审批程序同上。

第1.0.4条水库工程管理办法,除按照本通则规定的内容,结合工程的情况制定外,尚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和管理范围等内容。

本通则中未作规定或只有简单要求的有关管理业务,如水库的水电站、船闸、筏道的管理,水库机电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水库水文和水源保护工作等,应参照各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订具体办法。

第1.0.5条水库工程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管理单位即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1.0.6条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和繁荣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水库工程的安全,关系重大,各级领导要特别注意,除经常性的检查、养护和修理外,必须每隔一定时期,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安全鉴定。

第1.0.7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第2.0.1条水库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掌握并熟悉本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运用等资料,以及上、下游和灌区生产与水库运用有关的情况。

三、进行检查观测、养护修理,随时掌握工程动态,消除工程缺陷。

四、做好水文(特别是洪水)预报、掌握雨情、水情,了解气象情报,做好工程的调度运用和工程防汛工作。

五、因地制宜地利用水土资源,开展综合经营。

六、做好水质监测。

七、收水费、电费等。

八、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

九、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制订库区的绿化、水土保持和发展生产的规划。

十、加强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和技术培训,关心职工生活。

十一、经常向群众进行爱护工程、保护水源和防汛保安的宣传教育,结合群众利益发动群众共同管好水库工程。

十二、做好工程保卫工作。

十三,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编写大事记。

十四,通过管理运用,积累资料,分析整编,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十五、制订、修订本工程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贯彻执行。

十六、其他应进行的工作。

第2.0.2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类人员的职责,并建立以下管理工作制度:

一、计划管理制度。

二、技术管理制度。

三、经营管理制度。

四、水质监测制度。

五、财务器材管理制度。

六、安全保卫制度。

七、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

八、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九、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

第 2.0.3条水库工程应明确划定管理范围。在工程施工时,由管理筹备机构

根据工程安全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通过地方政府批准,明确划定工程管理范围,设立标志。凡尚未划定管理范围的,管理单位应予以补办手续。

第2.0.4条水库管理单位应认真组织全体职工了解工程结构、特征,熟悉管理业务和本工程的管理办法。所有管理人员都要熟练掌握本岗位的业务。对管理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变动。

第2.0.5条水库管理单位应经常与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和科研部门

保持联系,必要时可建立协作关系。根据管理运用情况,及时总结本工程在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教训,积极补救缺陷,改进管理工作,同时为水利事业提供资料,积累经验。

第2.0.6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水监测制度,掌握水质污染动态,调查污染来源,了解水质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情况和防治要求的报告。

第三章检查观测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3.1.1条水库工程检查观测的任务是:

一、监视工程的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掌握工程变化规律,为正确管理运用提

供科学依据。

二、及时发现不正常迹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工程安全运用。

三、通过原体观测,对建筑物原设计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指标进行验证。

四、根据水质变化动态,做出水质恶化预报。

第3.1.2条水库工程检查工作,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

一、经常检查: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及启闭机械、动力设备、通讯设施、水流形态和库区岸坡等进行经常的检查观测,由专职人员负责进行。

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冰冻较严重地区在冰冻期,应对水库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由管理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对水库工程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应结合观测工作及有关分析资料进行。

三、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暴风、强烈地震、工程非常运用及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检查。

四、安全鉴定:水库建成后,在运用头三至五年内,必须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鉴定;以后每隔六至十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按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组织,管理、施工、设计、科研等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

第3.1.3条水库建成后,首次蓄水是对工程的一次考验,必须持续和全面地对建筑物进行监测。首次蓄水的监测,由主管部门组织,管理、施工、设计、科研等单位共同参加。对首次蓄水过程中建筑物的工作状态作出详细分析,并将实测与理论数据进行对比,对工程作出全面分析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3.1.4条水库工程观测的基本要求是:

一、水库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测次和时间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的观测。各种相互联系的观测项目,应配合进行。

二、掌握特征测值和有代表性的测值,研究工程运用情况是否正常,了解工程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变化情况。

三、保证观测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对观测成果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绘制图表,并做好观测资料的整编工作。如发现观测对象的变化不符合一般变化规律或有突变现象时,

应进行复测,并根据复测结果,分析原因,进行检查,研究处理。

第3.1.5条所有检查都要认真进行,详细记载。发现问题,应暂时保持现场,迅速研究处理。如情况严重,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均应作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大型水库安全鉴定书面报告应同时报水利部。

第二节检查

第 3.2.6条当水库工程在不同运用情况或遭受外界因素严重影响时,如初次蓄水、高水位,大风浪、暴雨,排泄较大流量、水位骤涨骤落、冰凌,温度骤变、地震及近处大爆破等情况发生时,对工程薄弱部位、重要部位,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要特别注意进行检查和观察,如发现严重问题,威胁工程安全,应昼夜监视。

第3.2.7条对土工建筑物的检查和观察中,应注意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害虫及害兽活动;迎水坡有无风浪冲刷;背水坡有无散浸及集中渗

漏;坝头岸坡有无绕渗;坝址有无流土管涌迹象;减压工程和排水导渗设施有无堵塞、破坏、失效以及铺盖的防渗性是否良好等。

第3.2.8条对混凝土建筑物和圬工建筑物的检查和观察中,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部位和容易发生的问题,注意有无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及脱碱等现象;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填充物有无流失;坝墩及基座岩体是否稳固;廊道是否漏水;灌浆帷幕有无损坏迹象,反滤排水设备的渗水有无骤增骤减,及浑浊现象;塔架有无倾斜;坝头岸坡及坝趾有无集中渗漏等。

对圬工坝,还应检查块石有无松动,塌坍及局部变形等;粘土防渗结构有无裂缝及穿孔的可疑迹象;沥青混凝土护坡有无裂缝、隆起,水泡及蠕变等现象。

第3.2.9条对金属结构的检查和观察,应结合构件部位受外界因素影响条件,注意结构有无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以及焊缝开裂、铆钉或螺栓松动等现象。

第3.2.10条对闸门和启闭机的检查和观察,除按金属结构的检查和观察内容外,主要应注意闸门框架及面板有无变形,闸门有无歪扭,门槽是否堵塞,止水是否完整,有无老化及漏水现象导轮是否锈蚀;启闭机运转是否灵活,有无不正常音响和振动,丝杠是否弯曲、磨损、锈蚀;钢丝绳有无锈蚀断丝,吊点结合是否牢固,受力是否均衡;机械转动部分润滑油是否充足以及机电安全保护设施是否完好等。

第3.2.11条水流形态的观察,主要应注意进口段水流是否平顺,闸后堰后水流形态是否正常,跃后水流是否平稳;有无不正常流态和冲刷淤积现象。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有否壅水或堵塞现象等。

第3.2.12条检查水库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备等是否完好。

第三节观测

第3.3.13条大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中型水库必须观测的项目有: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

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流量。

坝基有承压水的还应观测坝基及坝址附近的渗水压力。有绕坝渗流的,应观测绕渗。

二、混凝土坝和圬工坝

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轻型坝免测)、渗流量和混凝土温度。

三、泄水和输水建筑物

沉陷、位移、扬压力、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

第3.3.14条大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中型水库结合具体情况,必要时增测以下有关项目: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

固结、裂缝、绕渗、导渗减压、渗水透明度、渗水化学分析,孔隙水压力(水中填土及水坠坝为必须观测项目)、地震、水温、波浪,冰凌。

二、混凝土坝和圬工坝

裂缝、绕渗,混凝土应力、钢筋应力、渗水化学分析、振动、地震、

水温。

三、溢洪道泄水建筑物

裂缝、伸缩缝、绕渗、土应力、振动、脉动压力、气蚀、堰面压力、冰凌。

四、输水建筑物

裂缝、伸缩缝、外水压力、钢筋应力、水流形态、振动、负压、进气量、气蚀、上下游河床变形。

五、库区淤积、异重流、水质污染及库岸滑坍等

第3.3.15条水库工程地质、结构、施工情况及自然地理条件不同,观测项目可结合具体情况酌予调整,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3.3.16条建筑物的观测时间应根据水库运用情况而定,要求观测到运用过程各测点形态变化和工作情况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在施工阶段和运用初期,库水位较高,泄流量较大和尚未掌握建筑物变化规律的情况下,观测间隔时间应较短;管理运用时期较久,处于长期运用的库水位及泄流量的情况下,建筑物变化情况已经基本稳定并掌握建筑物的变化规律后,观测间隔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在特殊情况下,如地震或发现不正常现象等,应增加测次测点,必要时并增加观测项目。对分析观测资料有相互关联的观测项目,必须同对进行观测。

凡调整测次、测点、观测项目均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3.3.17条不同建筑物和不同观测项目,必须遵守有关的精度要求,所有观测误差都不允许大于观测时该测点的绝对变量或有关规定。

第3.3.18条当水库工程扩建加固或改建时,应利用原有观测设备继续进行观测。增添新的观测设备后,新、旧观测设备应同时观测一个时期,求得新、旧设备观测成果的相互关系,以保证观测资料的连续性。

第四章养护修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4.1.1条水库管理单位对土,石,混凝土建筑物,金属、木结构,闸门启闭设备,机电动力设备、通讯、照明、集控装置及其它附属设备等,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养护工作,并定期检修,以保持工程完整、设备完好。

第4.1.2条养护修理应本着“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进行。一般可分为经常性的养护维修、岁修、大修和抢修。

一、经常性的养护维修是根据经常检查发现的问题而进行日常的保养维护和局部修补,保持工程完整。

二、根据汛后全面检查所发现的工程问题,编制岁修计划,报批后进行岁修。

三、当工程发生较大损坏,修复工作量大,技术性较复杂时,水库管理单位亦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邀请设计、科研及施工等单位共同研究制订专门的修复计划,报批后进行大修。

四、当工程发生事故,危及工程安全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修(或抢险),并同时上报主管部门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第4.1.3条无论是经常性的养护维修,还是岁修、大修或抢修,均以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结构为原则;如需扩建、改建时,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报批后进行。

第二节养护修理

第4.2.4条土坝(包括堆石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主要有:

一、在坝面上不得种植树木、农作物,放牧,铲草皮以及搬动护坡和导渗设施的沙石材料等。

二、在坝顶、坝坡、戗台上不得大量堆放物料,坝面不得作为航运过坝转运码头,不得利用坝顶、坝坡、坝脚作输水渠道。

三、在坝上或坝的上、下游影响工程安全的范围内,不得任意挖坑、建鱼池、打井或进行其它对工程有害的活动。

四、维护坝顶、坝坡、防浪墙的完整;保护各种观测设施的完好;排水沟要经常清淤,保持畅通;防止雨水对坝面的浸蚀和冲刷;维护坝体滤水设施和坝后减压设施的正常运用。

五、处理坝坡渗漏、坝端接触渗漏、绕坝渗流以及透水坝基的不正常渗漏,常用的处理办法是上游堵截渗漏、灌浆堵漏以及下游用滤料导渗等方法。对岩石坝基漏水的还可采用帷幕灌浆方法处理。

六、处理坝体裂缝,应根据不同情况,分析裂缝原因,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对表面干缩裂缝和冰冻裂缝,一般可做封闭处理;其他裂缝多甩开挖回填夯实和灌浆等措施处理,但对滑坡裂缝不宜采用灌浆办法。

七、对坝体的滑坡处理,应根据其产生的原因、部位、大小、坝型、严重程度及水库内水位高低等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采取适当措施。

对均质土坝或粘土心墙坝的滑坡,一般可采用透水性较大的砂石料压住坝脚或采取其他措施,使滑坡体稳定,将裂缝处理好后,再填筑夯实,并适当放缓边坡或在坡脚加筑戗台。

对已蓄水的粘土斜墙坝的滑坡,可向水中大量抛土,增加坝坡稳定和防渗能力;待库水位降低后,再将松散的滑坡体清除,重新回填夯实。

在坝的下游坡脚,要做好排水反滤、导渗设施,以排除坝体内多余水分。

八、堆石坝的堆石体发生局部下陷时,应及时填补。

第4.2.5条混凝土坝和圬工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主要有:

一、保持坝面完整,局部如果有缺陷、松动及磨损,须及时修补。圬工坝体内

有填充料(沙、石)的,如有下陷,应及时填充密实。

二、坝体出现裂缝、渗漏或异常位移时,应查明原因,分析研究其性质及危害

程度,采取外部填补加固、灌浆、锚固等一种或多种措施处理。

三、坝基透水性增大或扬压力增高,影响安全时,要及时采取截渗、延长渗径

或加强排水等措施。

第4.2.6条输水洞(包括涵管)及溢洪道(包括泄洪闸)的养护修理工作主要有:

一、输水洞出现分缝渗漏、内外力所引起的各种裂缝时,常用洞内修补、补强、衬砌、套管及灌浆等措施进行处理。

二、溢洪道进口、陡坡、消力池以及挑流设施应保持整洁,如有石块和竹木等杂物,必须清除;溢流期间必须注意打捞上游的漂浮物,严禁木排及船只等靠近溢洪

道进口。

三、溢洪道或其他泄水建筑物,如果有陡坡开裂、侧墙砌石和消能设

施损坏时,有条件的应立即停止过水进行抢修,且应使用速凝、快硬粘结材

料。

四、输水洞在纵断面突变处、高流速区以及压力管道闸(阀)门因振动出现气

蚀破坏时,必须及时用抗气蚀性能较好的材料进行填补加固,如环氧树脂沙浆、钢渣混凝土或金属板等。并尽可能改善和消除产生气蚀原因。

五、溢洪道挑流消能如引起两岸崩塌或冲刷坑恶化危及挑流鼻坎安全时,要及时予以保护。条件允许时可调整泄量减轻冲刷。

六、溢洪道,输水洞的闸(阀)门,必须及时作防锈、防老化的养护,遇有因撞击、振动、结构变形等造成损坏时,应及时修补加固;闸门支铰、门轮和启闭设备,必须定期清洗、加油、换油,进行养护;部件及闸门止水损坏要及时更换。启闭机的电器部分尤须注意做好防潮和防雷等安全措施。

第4.2.7条严寒地区,要防止冰冻压力对水工建筑物的破坏。对大坝护坡、输水洞、进水塔、溢洪道闸门及其附属的水工结构均应采取破冰措施。常用的有吹气防冻、机械破冰和人工打冰等方法,有条件的也可用变动水位破坏冰盖的办法。选用的方法,要因地制宜,简易可行。

第4.2.8条水库蓄水后,要注意库岸有无危及水库安全的大体积滑坡体,如发现这种迹象时,应进行监测和处理,必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处理。

溢洪道两侧,输水洞进口有松动土石方或陡坡有坍塌或滑动危险对,应进行清除、削坡、设挡墙或锚固阻滑等措施。

第五章调度运用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5.1.1条水库调度运用的目的是:确保工程安全,选用最优调度运用方案,合理安排除害兴利关系,综合利用水利资源,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5.1.2条水库调度运用的原则是:在保证水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规划设计的开发目标和兴利主次关系,结合库区迁安和下游河道安全泄量的实际情况,本着局部服从整体、兴利服从防洪的原则调度。在具体

运用中,整体要照顾局部、防洪要兼顾兴利,统一领导,全面安排,把灾害降低到最小范围,将效益扩大到最大限度。

第5.l.8条水库调度运用的依据是:根据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和运用指标,结

合水库工程现状和管理运用的经验,参照近期水文气象预报情况,进行具体的最优调度运用。

第5.1.4条提高水库调度运用的计划性和预见性,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情报网,

搞好可靠的通讯设施,做好气象情报和水文预报工作,根据水库泄洪设施的预泄能力,可适时重迭使用一部分防洪和兴利库容。但对预报成果的使用要留有余地。没有预报条件、洪水传播时间短和泄洪能力小的水库,不允许这样运行。

第5.1.5条根据上述原则,编制水库的年度运用计划或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兴利调度运用计划。如发现调度运用实践积累的资料与原设计所采用的数据有矛盾并影响调度运用指标和原设计标准时,应会同各有关单位分析论证后予以改正,推荐新的最优调度运用方案,报上级批准后替代原设计有关资料和指标。

第5.1.6条大型水库均应按通则要求编制调度运用计划,绘制调度图表;中型

水库也要编制年度运用计划或运用指标。

第5.1.7条为了做好水库的调度运用,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通过各种有效途径,

向有关部门调查、收集、整理以下基本资料:

一、自然地理和社会经济方面:水库控制面积内的地形、地质、植被覆盖、土壤分布、水系情况、污染源分布;水库下游防洪、兴利和垮坝后影响的有关城镇、耕地、人口,工矿企业和交通干线等情况。

二、水文气象方面:水库控制面积内的降水、蒸发、气温、风向、风力和冰冻情况等,坝址上下游水文站风布设,各站雨量度、水位、流量、流速、水质、含沙量和径流等特征资料,洪水传播时间及流量过程线,人类活动对径流影响等。各种频率水文分析计算成果,历年水文预报方案和编制说明以及经验总结和通讯设施。

三、工程方面:水库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验收鉴定文件,水库库容、面积、溢流、泄流特性曲线,库区迁移、土地征用、淤积变化、

淹没、浸没、库岩坍塌和回水影响资料,历年检查观测、养护修理、调度运用的经验总结,水库上,下游有关工程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工程质量等。

四、经济效益方面:水库上下游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库区土地利用和生产建设现状,下游河道堤防培修、河道整治和阻水情况以及防洪标准、安全泄量、保护范围和对水库供水,错峰要求,历年水源污染危害以及上级批准的有关文件、协议等。

第二节防洪运用

第5.2.8条水库防洪调度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腾出防洪库容,拦蓄洪水,削减洪峰,减免洪水灾害,并为非汛期工农业和城市生活储备水源。在汛期,所有水库都必须从最坏处着想,对各类洪水有所安排,并尽可能为下游防洪和排涝提供有利条件。

第5.2.9条为了充分发挥水库的调洪作用,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现状和调度运用经验,研究确定以下控制指标:

一、允许最高水位。应根据水工建筑物原设计的各项安全要求,近期的检查观测和安全鉴定成果,参照在运用中曾到达的最高水位和历时等确定。除有充分论证外,不应高于原设计的洪水位。当遇到超过防洪运用标准的洪水时,库内最高水位不能高于校核洪水位。对于校核洪水位,还应根据当时工程情况进行安全校核。

二、防洪运用标准。应根据原设计的防洪标准,结合工程运用经验和工程实际情况,以及上下游对防洪的要求,并参考水文气象预报确定。

三、泄流方式。按照防洪运用标准,根据工程泄流设施的泄洪能力,结合气象和水文预报的预见期和精度,以及水库下游防洪、排涝要求确定;对下游有错峰任务

的水库,必须留有因错峰关闸减少下泄量的相应库容。在可能情况下,要照顾下游错峰、排涝要求。

四、防洪限制水位:应符合防洪运用标准和允许最高水位的要求。根据洪水季节变化规律,将汛期划分为几个时段,按各时段防御的同频率洪水,进行调洪演算,确定各时段的防洪限制水位。时段的划分,可采用汛期前半段、后半段或采用汛初、汛中和汛末的分段方法。在汛期各阶段到来之前,应严格按照计划,将库水位降至批准的防洪限制水位。

第5.2.10条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应在原设计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认真研究制订。调度运用方案应经比较分析后选定,并绘制不同频率洪水调度运用图表,作为防洪调度运用的依据。对于超标准的洪水也应作出调度运用的措施和对策。

第5.2.11条多泥沙河流的水库,要根据来水来沙特性和泥沙运移规律,研究利用异重流排沙,通过调度运用,减少库区淤积或调整库区淤积部位,延长水库寿命。同时还应研究制订减少河道泥沙淤积和调整泥沙淤积部位的措施。

第5.2.12条梯级水库和水库群,应统一调度,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水库编制联合调度运用计划。要分析各水库、水库区间的不同频率洪水的组合,水库群联合防洪调度的关系和相机错峰的可能性等,也要考虑避免连锁反应的措施。

第5.2.13条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讯中断无法与上级取得联系时,水库管理单位要通过一切途径,迅速通知下游地方政府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同时采取已批准的非常措施,确保大坝安全。事后应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节兴利运用

第5.3.14条水库兴利调度的主要任务是:利用水库调蓄能力,按批准的计划抓紧时机进行蓄水。根据水库实际蓄水量、预报来水量和各部门不同时期的用水量,通过综合平衡制订供水计划。加强用水管理,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5.3.15条充分发挥水库兴利效益,研究确定兴利运用汛末蓄水位和兴利下限水位等指标。

一、汛末蓄水位:应根据设计正常蓄水位,结合建筑物安全情况和兴利用水要求,以及库区淹没、土地利用和预报来水等情况,经过效益论证和经济比较后选定。

二、兴利下限水位:根据泄水设备的高程、水电站最低工作水头、库内渔业生产、卫生和其他兴利要求研究选定。

第5.3.16条根据径流调节计算成果,编制兴利供水计划,绘制兴

利供水调配曲线,作为兴利调度运用的依据。枯水期兴利调度运用水位,一般应不低于兴利下限水位,汛期兴利调度运用水位,不得高于防洪限制水位。

第5.3.17条兴和供水按以下原则:

一、丰水年和丰水期的兴利运用,主要是及时加大用水,减免弃水,扩大水资源的效益。

二、枯水年和枯水期的兴利运用,应以最大综合效益的原则进行调度,主要是保证重点,兼顾全面。

第5.3.18条多年调节水库,为预防可能发生连续枯水情况,水库应留有一部分储备水量。当遇特枯年份,有可能被迫在水库兴利下限水位以下运用时,要考虑必须保证重点用水单位的最低需要,水电站引水建筑物及机械设备的安全,以及库区渔业生产和卫生最低要求。

第四节闸门启闭

第5.4.19条闸门启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不得接受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有关启闭闸门的指令。

第5.4.20条闸门启闭,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下达通知,由专职人员按操作规程进行启闭。

第5.4.21条闸门启闭设备,要有两种启闭措施,必须做到电动和手摇两用;有自动装置的,必须做到巡检和手选。为保证及时启闭,要有备用电源。

第5.4.22条闸门启闭前,要对启闭机械、闸门位置、仪表、电源、动力、上下游水位、流量及流态以及有无船只、漂浮物或其他影响行水的障碍物等情况详加检查。

第5.4.23条闸门启闭后,要对闸门启闭依据、时间、次序、开度、流态、上下游水位变化以及建筑物和启闭设备有无不正常情况等,。详加记载并妥为保存。

第五节工作制度

第5.5.24条水库管理单位,每年汛前根据设计和工程现状,经过

调查了解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编制年度调度运用计划,也可分别编制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兴利调度运用计划。年度调度运用计划中的兴利部分,每年汛后可根据实际蓄水和汛后可能来水情况进行修订。调度运用计划的制订和修改,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5.5.25条由于工程发生异常或闸门启闭设备发生故障而需要改变运用方式和调整运用计划,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第5.5.26条水库管理单位,都要建立常年调度值班制度,汛期应昼夜值班,夜

班人员负责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及时向领导报告情况,做好调度和交接班记录,并负责与有关方面联系。

第5.5.27条水库开始蓄水、泄水、排沙或改变泄流方式时,应事先通知上下

游有关单位,以便及早采取措施。

第5.5.28条每年应对水库调度运用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时应着重来水、蓄水、泄水和供水情况,预报方法,调度运用计划执行情况、防洪和兴利效益以及有关经验教训等,并提出今后改进意见。总结要上报主管部门。

第5.5.29条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水库管理单位每年汛前应建立防汛指挥机构,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准备防汛物料和设备。要建立可靠的报警系统,落实报汛和通讯、交通、照明等各项措施。

第六章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

第6.0.1条水库管理单位要结合工程实际,因地制宜地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充分发挥现有工程和设备的潜力,并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水库工程管理现代化。

有条件的可逐步建立起以测报、调度、报警等为内容的工程集控和自动化系统。

第6.0.2条对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要做好长远规划。在实施上要结合生产和管理需要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重大科研和革新项目,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在进行中要有阶段报告,项目完成后要全面总结上报。

第6.O.3条水库管理现代化要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改进暴雨、径流测报技术,提高暴雨、径流测报速度和预报精度、选用最优调度运用方案。

二、要从准确及时掌握工程状态出发,改进检查观测技术,改革观测手段及测读数据记录与处理方式。改进资料整理分析的方法与手段等。

三、从保证工程结构完整安全,闸门及启闭机设备正常运转,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管理费用出发,革新养护维修技术与装备。

四、从保证电讯畅通、调度灵活出发,改进通讯线路及通讯网络,提高通讯质量。

第七章经营管理

第7.0.1条水库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管好用好工程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养鱼、绿化、农牧副业、修造加工和开展旅游业等,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为国家创造财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

第7.0.2条水库管理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应实行经济核算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果,积累经验,逐步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第7.0.3条水库管理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向用水、用电单位收费。用水、用电单位必须向水利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电费。

对违章引水、用水、超计划用水、严重浪费水量以及不照章交费的单位,水利管理单位有权限量供水,累进加价收费,直至停止供水。

第八章安全保卫

第8.O.1条根据水库工程的规模及其重要程度,应设民兵、经济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特别重要的工程要有部队守卫。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水库的管理,需要对管理水库的人员制定好一些制度!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水库管理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一)、小(二)型水库工程及库容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山塘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运行、调度权一律由所在镇(街、场,下同)具体负责。各镇水利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的蓄水调洪、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工作。 第四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d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

合理化意见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 第七条小型水库应根据各库实际情况组建管理机构,分别设置管理所、站或组。对捍卫城(墟)镇、交通要道、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旅游区及人口密集的工矿企业或较大村庄的重要小型水库必须设置管理所,2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的小型水库应设置管理站,其它管理人员较少的小型水库可联库设站或单独设组。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洪需要。 第九条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一)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要配备3 5人。 第十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合同制,由当地镇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选择招聘,报同级d委政府批准录用,并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基本的观测、监测设施,有必要的管理场所,启闭设备性能良好,防洪物料全齐,以保证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及防汛工作落到实处。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SLJ 702-81

水利部《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SLJ T02—8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对水库工程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现代化,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通则。 第1.0.2条本通则适用于大、中型水库工程,小型水库工程,可参考本通则进行管理。 第1.0.3条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理筹备机构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本通则和水库设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现有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制订或修订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水库工程管理办法,按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运用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对管理办法进行检查修订,审批程序同上。 第1.0.4条水库工程管理办法,除按照本通则规定的内容,结合工程的情况制定外,尚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和管理范围等内容。 本通则中未作规定或只有简单要求的有关管理业务,如水库的水电站、船闸、筏道的管理,水库机电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水库水文和水源保护工作等,应参照各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订具体办法。

第1.0.5条水库工程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管理单位即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1.0.6条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和繁荣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水库工程的安全,关系重大,各级领导要特别注意,除经常性的检查、养护和修理外,必须每隔一定时期,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安全鉴定。 第1.0.7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第2.0.1条水库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掌握并熟悉本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运用等资料,以及上、下游和灌区生产与水库运用有关的情况。 三、进行检查观测、养护修理,随时掌握工程动态,消除工程缺陷。 四、做好水文(特别是洪水)预报、掌握雨情、水情,了解气象情报,做好工程的调度运用和工程防汛工作。 五、因地制宜地利用水土资源,开展综合经营。 六、做好水质监测。 七、收水费、电费等。

水库运行、维护和监测手册编制要点

水库运行、维护和监测手册编制要点 龙智飞;孙玮玮;周克发 【摘要】运行、维护和监测(OMS)手册是保障大坝安全运行的制度化、程序化、精细化的技术性文件,是指导水库运行管理人员开展大坝日常管理、调度运行、安全监测、维修养护、应急管理等工作的作业指导书,可以保证相关工作的连贯性、一致性,从而将人为失误风险降至最低,是控制大坝风险的重要工具之一.本文主要从必要性、编制原则、调度运行、工程维护以及安全监测等方面阐述分析手册编制的重点内容,并指出水库防洪调度、应急预案这两部分内容为手册编制中的难点.实际编制中应理论联系实际,手册须符合工程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期刊名称】《中国水利》 【年(卷),期】2018(000)020 【总页数】3页(P31-33) 【关键词】运行;维护;监测;手册 【作者】龙智飞;孙玮玮;周克发 【作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210029,南京;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210029,南京;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210029,南京;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210029,南京;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210029,南京;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210029,南京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64;X92

水库大坝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水利部相继制定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起以大坝安全责任制、注册登记、调度运用、防汛抢险、安全监测、维修养护、安全鉴定、除险加固、降等报废和应急管理等为主体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理顺了大中型水库管理体制,特别是大规模除险加固消除了一大批水库的安全隐患,有力保障了水库大坝安全运行。但每年仍有少数水库出险甚至溃坝,调查分析结果显示,管理不规范甚至人为失误是主要原因。 为了让一系列涉及水库大坝安全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技术标准等在水库管理单位落到实处,保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相关业务流程的连贯性、一致性,不受管理人员变更影响,将人为失误风险降至最低,根据国际经验,编制好水库运行、维护和监测(OMS)手册至关重要。该手册是保障大坝安全运行的制度化、程序化、精细化的技术性文件,是指导水库运行管理人员开展大坝日常管理、调度运行、安全监测、维修养护、应急管理等工作的作业指导书,是重要的大坝风险管理工具之一。 一、编制原则 水库OMS手册必须保证运行中的水库大坝的安全情况处于可知的状态。水库大坝OMS手册应文件化、制度化,确保任何时间、任何管理人员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或其他必需的时刻知悉水库大坝应该如何运行。 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实施手册内容。要以适当频率对手册内容进行更新,以便管理人员可以对水库大坝开展运行、维护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潜在问题的早期信号。 手册使用人员主要为水库大坝运行人员及监督人员,手册中应该包括这些人员执行任务所需的所有信息和说明。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广东江门市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一)、小(二)型水库工程及库容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山塘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运行、调度权一律由所在镇(街、场,下同)具体负责。各镇水利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的蓄水调洪、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工作. 第四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 第七条小型水库应根据各库实际情况组建管理机构,分别设置管理所、站或组。对捍卫城(墟)镇、交通要道、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旅游区及人口密集的工矿企业或较大村庄的重要小型水库必须设置管理所,2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的小型水库应设置管理站,其它管理人员较少的小型水库可联库设站或单独设组。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洪需要。 第九条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一)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258-2000) 1 总则 1.0.1 为做好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规范其技术工作的内容、方法及标准(准则),保证大坝安全鉴定的质量,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已建大、中型及特别重要小型水库的1、2、3级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水、输水和过船建筑物及金属结构等。一般小型水库4级以下的坝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1.0.3 本导则对大坝安全鉴定中的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等的复核或评价的要求和方法作了规定。安全鉴定中的现场安全检查可参照有关的规范执行。 1.0.4 大坝安全评价应复核建筑物的级别,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按水库大坝目前的工作条件、荷载及运行工况进行复核与评价。应查明大坝建筑质量,所选取的计算参数应能代表大坝目前的性状、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大坝必要时可通过测试获得。 1.0.5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要求做到全面评价,重点突出。对有安全监测资料的水库大坝,应从监测资料分析入手,了解大坝性状。 1.0.6 对1.0.3条所列的项目应按本导则的规定和要求做出复核或评价,编写专项报告,再综合各专项报告编写大坝安全鉴定总报告。复核或分析所采用的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可靠,结论应明确合理。 1.0.7 按《办法》第十六条水库大坝安全分类的标准及本导则第9章的方法对大坝进行安全分类。 1.0.8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详见附录A)。 2 工程质量评价 2.1 一般规定 2.1.1 工程质量评价的目的和任务是: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02.05.23 •【文号】水建管[2002]188号 •【施行日期】2002.05.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废止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 知 (水建管〔2002〕18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

例》,现就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一)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其主管部门的职责。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要逐级、逐库签定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四)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负责组织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实施年度检查、除险加固等,对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五)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将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 (六)小(1)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小(2)型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小(1)型水

水库大坝安全综合评价

水库大坝安全综合评价 (最新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 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安全管理制度,如通用安全、交通运输、矿山安全、石油化工、建筑安全、机械安全、电力安全、其他安全等等制度,想了解不同制度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such as general safety, transportation, mine safety, petrochemical, construction safety, machinery safety, electrical safety, other safety, etc. systems, I want to know the format and writing of different systems ,stay tuned!

水库安全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

大坝坝顶及下游马道共设置垂直及水平位移观测墩2组4个;大坝右坝肩设有一套雨量、水位观测系统。 防汛道路与张家坝组乡村公路相连,水库0.8km长防汛抢险道路路况差,车辆无法正常通行。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O17,《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189-2013、《防洪标准》GB50201—20M标准之规定,茶耳岩水库枢纽工程为V等,主要建筑物为5级,次要建筑物为5级。永久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相应洪峰流量为13.0m7s,设计下泄流量为lOkm'/s;校核洪水标准为200年一遇,相应洪峰流量为20.6∕∕s,校核下泄流量为17.ImVs0(水库整治前) 茶耳岩水库主要承担深溪村500亩土地的濯溉任务,水库下游防洪保护范围内有深溪村部分村民800氽人。 (一)病险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工程地质勘察及大坝安全鉴定复核,查明工程病害情况如下: 1、酉阳县管46座水库 酉阳县管46座水库发现有白蚁危害水库21座,影响水库安全运行。 2、茶耳岩水库 (1)排水棱体下有一明显渗漏点,导致水库无法正常蓄水运行。 (2)水库防汛抢陵道路路况差,抢险车辆无法通行。 (3)大坝排水棱体外边坡坡比不满足规范要求。 二、设计依据 (一)主要文件 1、《重庆市酉阳县茶耳岩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 2、《酉阳县茶耳岩水库工程复查(“三查三定”)说明书》。 (二)规程规范 1、《防洪标准》GB50201—2014 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3、《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20 4、《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18 46座水库安全治理工程 施工图设计说明 一、工程概况 酉阳县茶耳岩等46座水库安全治理工程位于重庆市酉阳县,工程涉及龙潭镇、桃花源社区、涂市镇、五福乡、麻旺镇、龚滩镇、庙溪乡、南腰界镇、板溪镇、大溪镇、丁市镇、沿溪镇、李溪镇、腴地乡、兴隆镇、宜居乡、酉酬镇、偏柏乡、铜鼓乡、万木乡、浪坪乡、两智乡、官清乡、可大乡、板桥乡等25个乡镇(街道 酉阳县茶耳岩等46座水库安全治理工程主要包括酉阳县县管注册水库46座白蚁危害整治及茶耳岩水库除险加固整治。 1、酉阳县县管46座水库白蚁危害整治 根据白蚁的生物学习性、生态学特征,充分发挥自然因素的控制作用,因地制宜地协调应用多种措施,对酉阳县县管46座水库进行白蚁危害治理,最大程度地减少化学药物的使用,有效控制白蚁,以获得最佳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2、茶耳岩水库除险加固整治(整治前) 茶耳岩水库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水产养殖效益为一体的小(2)型水库。坝址位于酉阳县龙津镇深溪村,距酉阳县城38km,至龙潭镇政府所在地8km。 茶耳岩水库位于洛溪河右岸一级支流茶耳岩沟上,茶耳岩沟发源于龙潭镇深溪村胡山、龙家湾一带,流经枫香湾、茶耳岩后,于张家院子汇入溶溪河。经本次评价复核,水库坝址处河床底部高程约365.OO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坝址以上集雨面积1.04km]。校核洪水位376.61m,水库总库容10.00万ml水位与坝顶平齐时);设计洪水位376.16m;正常蓄水位374.84m,兴利库容6.09万一;死水位368.00m,死库容0.88万 枢纽工程由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组成。 茶耳岩水庠大坝为粘土心墙坝,现坝顶高程376.77m,坝顶已硬化,坝顶上游侧设置高1.2m防浪墙,最大坝高16.5m,坝顶轴线长68.84m,坝顶宽3.00m,最大坝底宽52.37m。 溢洪道位于大坝左岸,为正槽开敞式,轴线总长84.79m,由进口段12.16m、控制段8.05m、泄槽段35.71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1 总则 2 管理机构 3 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4 工程管理设施 5 工程运用管理 6 施工期工程管理 7 绿化和环境美化 8 综合经营和渔业 附加说明 1总则 1、0、1为加强水库管理,保证水库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按照基本建设必须为工 程管理创造条件的原则,要求设计中应具有为水库生产、经营管理以及职工生活所必备的管理条件 和设施,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编制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设计。 1、0、3加固、改建、扩建、续建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应在充分利用原有管理设施的基础上,按照本 规范的规定,增建完善管理设施。 1、0、4本规范规定的水库工程管理设计内容所需要的投资,纳入水库工程设计总概算,并与工程 同时完成。 1、0、5本规范应与已颁发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配套使用,凡本规范未做规定的,仍按有关 规范执行。 2管理机构 2、0、1按照水库管理等级规定(表2、0、1),确定水库主管部门的级别。据此,确定与主管部门级别 相适应的水管理单位的机构规格。 2、0、2依据水库管理单位的规格、工程特点和有关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设置水库管理单位机构, 并按精简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 3 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3、0、1 根据水库工程管理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和当地情况,在水库工程设计中,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0、2 工程管理范围应包括:工程区和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 3、0、2、1 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大坝、输水道、溢洪道、电站厂房、开关站、输变电、船闸、码头、渔道、输水渠道、供水设施、水文站、观测设施、专用通

芭蕉湾水库安全评价报告

目录 1 前言 (2) 1.1 工程概况 (2) 1.2 水库安全评价依据 (2) 2 工程质量及运行管理评价 (4) 2.1 现场检查 (4) 2.2设计及施工质量评价 (5) 2.3大坝运行管理评价 (6) 2.4工程质量及运行管理评价小结 (7) 3防洪标准复核 (8) 3.1流域概况 (8) 3.2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 (8) 3.3设计洪水计算 (8) 3.4洪水过程线计算 (10) 3.5水库洪水调节计算 (12) 3.6坝顶高程复核 (14) 3.7防洪标准复核结论 (14) 3.8附图 (14) 4工程地质 (17) 4.1前言 (17) 4.2区域地质概况 (17) 4.3枢纽区工程地质条件及评价 (20) 4.4结论及建议 (24) 5大坝渗流安全评价 (24) 5.1大坝渗流分析 (26) 5.2坝肩、坝基渗漏 (27) 5.3渗漏安全综合评价 (27) 6结构安全分析评价 (28) 6.1大坝坝坡稳定计算分析 (28) 6.2其他建筑物 (30) 7抗震安全复核 (31) 8金属结构安全评价 (32) 9综合评价及整治的必要性 (33)

1 前言 1.1 工程概况 芭蕉湾水库枢纽工程位于四川省西南部,自贡市荣县度佳镇芭蕉湾大队七小队处,大坝地理位置:东经104度14分22秒,北纬29度24分11秒。距度佳场镇约2km,距荣县县城约18km,属岷江水系的一级支流越溪河流域,大坝以下溪流约4km后汇入越溪河。 大坝枢纽工程于1973年2月完工。芭蕉湾水库是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乡镇供水、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小(2)型水库。 芭蕉湾水库控制流域面积1.136km2。总库容29万m3,正常蓄水位365.90m,兴利库容14.6万m3,死水位360.00m。工程有效灌溉面积862亩,年供水能力1万m3,年均产鱼量1万公斤。 水库枢纽工程由大坝、溢洪道和放水设施等部份组成。水库大坝坝型为均质土坝,坝顶轴线长60m,坝顶宽7.0m,坝高10.4m,上游坝坡1:2.1,下游坝坡1:2.4、1:0.3、1:0.3、1:0.3三级,坝基高程357.40m,坝顶高程367.80m。大坝下游坡脚设有棱形堆石坝体,高7.4m,分三级。上游面坝坡设有浆砌砼预制块护坡,但破损严重,下游未设护坡。 溢洪道位于大坝左岸。溢洪道进口有一孔浆砌块石人行板桥。桥前的溢流堰为明渠开敞式,溢洪道进口宽2.6m,桥下溢洪道底板高程为365.90m,整治前溢洪道为矩形泄槽,全长36.6m,宽2.6m,纵向比降i=0.2,边墙高1m,条石衬砌,底板冲刷严重。 放水设施位于库区左岸山坡,距坝体约20m处,为涵卧管型式。卧管放水孔直径0.2m,总长15m,断面净空尺寸0.3×0.4m,涵管净空尺寸0.4×0.4m,设计最大放水流量0.033m3/s。 1.2 水库安全评价依据 根据水利部《水库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及《水库大坝安全导则》(SL258-2000)等文件要求和现行规范,受荣县水务局委托,我院在荣县水务局、度佳镇政府和水库管理人员的配合下,通过到实地勘察,对本水库的“三查三定”资料进行复核、分析,认定本水库存在安全隐患,并对其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1、本次大坝安全评价依据的主要现行规范有: 《防洪标准》GB50201-94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93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 《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264-2001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 《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00 《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一)、小(二)型水库工程及库容最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山塘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去”的原则,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运行、调度权一律由所在镇(街、场,下同)具体负责。各镇水利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的蓄水调洪、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工作 第四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

第四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的规定;必须服从主管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必须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四H■•一条各镇人民政府或水利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工作规范,与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但必须有以下三大部分:一是权利、义务和具体任务; 二是工作内容、目标和绩效;三是根据绩效制定奖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新招聘录用者,应进行岗前业务培训,以提高管理水平;凡任职三年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方可续聘上岗。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小型水库管养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通信补贴、除险加固及维修养护和办公费用等),应列入市、镇两级财政预算,实行定额补贴和差额核拔的办法,由市、镇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四十四条水库管理人员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立行宁面向工体田办注 第四十五条各镇水利会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必须纳入所属镇的财政预算,以确保基层水利会的正常运作。 第四十六条担负供水和农田灌溉用水任务的小型水库,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供水水费和农田用水水费。收费标准可参照市管大、中型水库供水水费的标准执行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收费标准后颁布施行。 第四十七条小型水库供水水费、农田用水水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或灌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 水库管理单位对水库设施的管理、观测、检测、维修养护、启闭机及机电设备的操作必须遵照部颁SL60-93《土石坝安全监测规程》、SL75-94《水闸技术管理规程》、和《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X《水库调度规程》、《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和《水利水电工程防汛技术管理规程》等标准和规程执行。根据水利部部颁的标准和规程对水库管理单位制定以下操作规程。 第一、水库工程设施安全管理 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1、侵占和损毁主坝、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管)、电站及输变电设施、涵闸等工程设施; 2、移动或破坏观测设施、测量标志,水文、交通、通信、输变电等设施设备; 3、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修筑码头、开挖水渠、堆放物料、开展集市活动等; 4、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挖坑道、埋坟等; 5、在水库内筑坝拦汉,分割水面,或者填占水库,缩小库容。 一、水库检查工作

水库检查,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 (一)正常检查: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建筑物各部门、闸门及启闭机械、动力设备、通讯设施、水流形态和库区岸坡等进行正常的检查观测,高水位期应加密检查观测。由专职人员负责进行,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冰冻较严重地区在冰冻期,应对水库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由管理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对水库工程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应结合观测工作及有关分析资料进行。 (三)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非常运用及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检查。 当水库工程在不同运用情况或遭受外界因素严重影响时,如初次蓄水、高水位、大风浪、暴雨、排泄较大流量、水位骤涨骤落、冰凌、温度骤变、地震及近处大爆破等情况发生时,对工程薄弱部位、重要部位、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要特别注意进行检查和观察,如发现严重问题,威胁工程安全,应昼夜监视,并在及时上报的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应急排险措施。 (一)对土工建筑物的检查和观察中,应注意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害虫及害兽活动;迎水坡有无风浪冲刷;背水坡有无散浸及集中渗漏;坝头岸坡有无绕渗;坝址有无流土管涌迹象;减压工程和排水导渗设施有无堵塞、破坏、失效以及铺盖的防渗性是否良好等。 (二)对混凝土建筑物和圬工建筑物的检查和观察中,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部位和容易发生的问题,注意有无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及脱碱等现象,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填充物有无流失;坝墩及基座岩体是否

水库大坝维修与养护讲解

维修养护 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以维持水库工程的正常功能。 混凝土坝养护包括建筑物的日常保养和防护,修理包括裂缝修补、渗漏处理、混凝土剥蚀的修补处理和水下修补。 土石坝维修养护包括土石坝的日常养护、修理和白蚁防治。 针对以上内容的说明: 由于设计、施工、管理、老化和磨损等原因,水库工程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破损和损坏,需要维修养护。 水库设计的维护养护应遵循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 维修养护的一般要求如下: (1)维修养护的基本要求是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水利工程更新改造等不属于日常维修养护范围。 (2)大坝及附属建筑物及相关设备的维修养护应按《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3098)、《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23098)执行。 相关法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相关标准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 2582000)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 T0281)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

参考文献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实用指南》 第1节维修养护计划和项目管理 1. 水库管理单位应提前编制年度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并报批。 2. 编制维修养护工程预算时,应参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执行。 针对以上内容的说明: 维修工作程序包括工程损坏调查、维修方案设计、施工及其质量控制、验收等四个工作流程。 修理工作的报批:较大修理项目由管理单位提出修理设计方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影响结构安全的重大修理项目,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竣工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编制水库工程维修养护方案及实施计划时,应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计算作业量和维修养护经费。 修理工程的施工管理:较大修理项目,管理单位可自行承担,但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并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工艺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对重大修理项目,应实行项目负责制、施工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抢险费用、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及其他专项费用另行申报和核定。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中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主体工程维修养护(2)闸门维修养护(3)启闭机维修养护(4)机电设备维修养护(5)附属设施维修养护(6)物料动力消耗(7)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8)大坝电梯维修(9)门式启闭机定期维修(10)检测闸门维修(11)白蚁防治(12)通风机维修养护(13)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 7. 水库管理单位在验收前应收集以下资料: (1)年度维修养护实施方案(2)内部工作制度和办法(3)汛前汛后工程普及资料

水库大坝维修与养护

水库大坝维修与养护

维修养护 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以维持水库工程的正常功能。 混凝土坝养护包括建筑物的日常保养和防护,修理包括裂缝修补、渗漏处理、混凝土剥蚀的修补处理和水下修补。 土石坝维修养护包括土石坝的日常养护、修理和白蚁防治。 针对以上内容的说明: 由于设计、施工、管理、老化和磨损等原因,水库工程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破损和损坏,需要维修养护。

水库设计的维护养护应遵循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 维修养护的一般要求如下: (1)维修养护的基本要求是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水利工程更新改造等不属于日常维修养护范围。 (2)大坝及附属建筑物及相关设备的维修养护应按《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3098)、《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23098)执行。 相关法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相关标准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 2582000)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 T0281)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 参考文献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实用指南》 第1节维修养护计划和项目管理 1. 水库管理单位应提前编制年度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并报批。 2. 编制维修养护工程预算时,应参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执行。 针对以上内容的说明: 维修工作程序包括工程损坏调查、维修方案设计、施工及其质量控制、验收等四个工作流程。 修理工作的报批:较大修理项目由管理单位提出修理设计方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258-2000 主编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2001年3月1日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1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库大坝 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的通知 水国科[2001]2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建设与管理司主持,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为主遍单位制定的《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 本标准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前言 SL258-2000《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的配套技术标准。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水库大坝的防洪标准复核、结构安全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及金属结构安全评价的内容、方法和标准(准则); —与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有关的工程质量评价及大坝运行管理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在上述复核与评价基础上如何完成大坝安全的综合评价。 本导则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导则编制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王仁钟李君纯刘嘉炘 江泳盛金保

1 总则 1.0.1 为做好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规范其技术工作的内容、方法及标准(准则),保证大坝安全鉴定的质量,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已建大、中型及特别重要小型水库的1、2、3级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水、输水和过船建筑物及金属结构等。 一般小型水库4级以下的坝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1.0.3本导则对大坝安全鉴定中的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等的复核或评价的要求和方法作了规定。安全鉴定中的现场安全检查可参照有关的规范执行。 1.0.4 大坝安全评价应复核建筑物的级别,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按水库大坝目前的工作条件、荷载及运行工况进行复核与评价。应查明大坝建筑物质量,所选取的计算参数应能代表大坝目前的性状、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大坝必要时可通过测试获得。 1.0.5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要求做到全面评价,重点突出。对有安全监测资料的水库大坝,应从监测资料分析入手,了解大坝性状。 1.0.6 对1.0.3条所列的项目应按本导则的规定和要求做出复核或评价,编写专项报告,再综合各专项报告编写大坝安全鉴定总报告。复核或分析所采用的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可靠,结论应明确合理。 1.0.7 按《办法》第十六条水库大坝安全分类的标准及本导则第9章的方法对大坝进行安全分类。 1.0.8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详见附录A)。 2工程质量评价 2.1一般规定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 705-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SLJ 705-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 试行标准的通知 (81)水劳字第22号 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长办、黄委、淮委、珠委、海委,丹江口、潘家口水利枢纽管理局: 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指示精神,现制定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自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希在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以便在适当时候补充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日

编制说明 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关于今冬明春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水利工程管理“有关人员设置和管理制度,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办法”。根据这一要求,结合当前加强与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九八○年九月水利部召开了制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座谈会。 会议认为,编制定员标准是加强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改善劳动组织、合理配备人员的依据。它对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一九六四年原水利电力部曾制订过《水电厂定员标准》草案,以后因十年内乱,未能完成。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抓紧制订这个标准,对于扭转管理单位长期以来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的状况,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经会议讨论,草案制订工作决定分准备工作、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拟定草案等步骤进行,并统一制订了典型调查提纲和面上调查表格。 草案制订工作由水利部劳动工资司、农田水利局和工程管理局共同主持,并邀请了淮委、黄委、海委和内蒙、山东、安徽、湖北、河南、四川、广东、陕西、湖南、江苏等省(区)水利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的二十多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历时四个月。其间共分成六个小组,分赴十一个省的一百一十五个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包括水库二十五处、灌区十九处、电站二十二处、水闸三十九处、堤防二十六处)进行典型调查,并取得了四百五十八处工程的面上调查报表,提出了水库与电站、水闸与堤防、灌区三项典型调查报告。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原水利电力部《水电厂定员标准》草案和一九七九年《甘肃省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草案,经过系统分析和反复测算,拟定了本标准试行草案(讨论稿)。 一九八一年二月将本标准试行草案(讨论稿)印发至各流域机构和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征求意见,并于三月召开了由各流域机构和部分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讨论会,经反复修改后,提出本标准(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水库编制定员标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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