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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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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需要背诵知识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3、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5、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

6、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商朝末期: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7、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重点)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3、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

4、《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5、西周的司法机关:

中央: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地方:乡士、遂士

6、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重点)

(3)罪疑从赦

(4)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7.西周时期的“狱”指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讼”指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8.西周时期的“五听”指断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重点)

①内容:

1.“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失去了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2005年63题B项考)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3.“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

是前提,是第一位的。(05年考)

②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影响:

4.西周的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二.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重点)

①礼的内容与性质:

(一).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二)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1.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家族范围内)与“尊尊”(社会范围内)。

2.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三)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1.完全具有法的三个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实际的调整作用。

②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贵族官僚的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四.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一)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的较短的契券。(08年考)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又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个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二)婚姻制度(重点)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一夫一妻”: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妻子只有一个,只有正妻所生之子为嫡子,其他皆为庶出。“同姓不婚”主要基于两点:一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是为了“附远厚别”。(04年考)2.婚姻六礼: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生辰八字);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请期(商定婚期);亲迎(迎娶女子)。

3.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是“七出”又叫“七去”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二是“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04年、07年考)

(三)继承制度(07年考)

1.嫡长子继承制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2.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次之。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1.邓析: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竹刑)被当时的执政杀害。

2.竹刑: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竹刑便于宣传和携带。(重点)

一.铸刑书与铸刑鼎

(一)铸刑书(重点)

春秋时期,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当政的时候,把郑国由贵族掌握的适用刑罚的刑书适度公开,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就是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08年考)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重点)

(二)铸刑鼎

当时的晋国学习郑国,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也把刑书铸在鼎上。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古人为了和铸刑书相区别,将晋国公布成文法的行为叫做铸刑鼎。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二.《法经》(重点)

1.《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重点)

(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

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

(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

(1)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4)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1.法律答问: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

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2.廷行事: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已行的成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

3.三公:秦朝在皇帝之下设置的中央三大行政机关,三公的长官分别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

4.九卿:秦朝在三公之下设置的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

5.具五刑: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重点)

6.枭首:始于秦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7.定杀: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

8.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重点)

9.赀:秦朝的一种财产刑。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

10.廷尉: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廷尉的职责有二:一是负责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重点)

11.公室告: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控告他人的杀人、盗窃行为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非公室告: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的控告,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的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12.爰书:秦朝法律规定,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写出的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13.读鞫:秦朝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14.乞鞫:秦朝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叫做“乞鞫”。

15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家思想(重点)

16.秦汉时期的廷尉。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负责审理全国案件。(重点)

(1)法令由一统

(2)事皆决于法

(3)以刑杀为威

(一)秦代的罪名:

1.危害皇权罪;以古非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侵犯财产方面的主要罪名是盗,侵犯人身罪主要是贼杀、伤人。3.渎职罪。①“见知不举”罪;②“不直”罪和“纵囚”罪;③“失刑”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二)秦代的刑罚:

1.笞刑:用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

2.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司寇侯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滴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4.肉刑:即墨、劓、刖、宫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

5.死刑;

6.羞辱刑:耐、髡

7.赀赎刑:“赀”强制缴纳一定的财物的刑罚;包括三种:赀甲或赀盾;赀成;赀徭。8.连坐刑:就是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三)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3.盗窃按赃值定罪原则。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原则。

5.累犯加重原则。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原则。

7.自首减轻处罚原则。

8.诬告反坐原则。(06年考)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

1.君权神授: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目的是把皇帝神秘化。意思是说皇帝受天之命,所以皇帝被称为“天子”。

2.德主刑辅:这是汉武帝之后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

3.《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4.汉律六十篇:汉朝的几部主要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重点)

5.科: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6.比: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重点)

7.察举征辟制(重点)

(一)汉代文帝、景帝废除肉刑

1.文帝13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行墨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①把肉刑改为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5年;②劓刑改为笞300;③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500;④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05年考)

2.汉景帝对肉刑制度进一步改革:①劓刑由笞300改为笞200;②斩左趾(砍左脚)由笞500改为笞300;③规定笞杖尺寸以及行刑不得换人。

(二)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的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2.“恤刑”即给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儿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的优待。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05年考)

4.汉代的《春秋》决狱: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强调人在案件中的主观动机,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05、06年考)

5.汉代的“秋冬行刑”。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一)《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制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放置于律首。

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人法典。(08年考)

3.进一部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

(二)《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下诏颁布《晋律》,又称《泰始律》。1.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2.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08年考)

3.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故《晋律》及注解又称“张杜律”。(07年58题A项)

(三)《北魏律》:吸收汉晋立法成果,“取精用宏”修成20篇。制定留养其亲制度,延续到清朝的“留养承嗣”

《四》《北齐律》

1.《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04、08年考)

2.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

3.《北齐律》在中国封建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1)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是,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简言之就是八种人,即这八种人在获罪之后,对其适用刑罚上有特别的规定。八议制度绝不意味着有一定身份的人获罪就一定免死。八议制度说在这八种人犯罪后,不能比照常人适用原来的刑罚制度。(04、05年考)

(2)“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有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04年考)

2.“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并置于律首。

3.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

(4)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4.“准五服制罪”确立:《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05年考)

5.死刑复奏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打下基础。(08年考)

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一、开皇律的历史地位

(一)十恶(首次确立“十恶”是在隋朝的《开皇律》中)

1.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具体内容:①谋反;②谋大逆;③谋叛;④恶逆;⑤不道;⑥大不敬;⑦不孝;⑧不睦;⑨不义;⑩内乱。(07年、08年考)

2.唐律中继承了“十恶”制度,其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1)是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

(2)是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二、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唐律疏议》

1.《唐律》的修订过程。

唐高祖李渊于武德四年命裴寂等以《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武德7年奏上《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共12篇500条。

唐太宗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的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制定新的法典。贞观11年完成《贞观律》,其为12篇500条。《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

2.《永徽律疏》的颁行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08年58题A项)

唐高宗永徽2年,长孙无忌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奏上新撰律12卷是《永徽律》。永徽3年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4年经唐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其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04年、07年考)(二)六杀:①谋杀;②故杀;③斗杀;④误杀;⑤过失杀;⑥戏杀。

(三)六赃: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的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五)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六)五刑:①笞刑;②杖刑;③徒刑;④流刑;⑤死刑。(07年考)

(七)唐刑罚原则:(04年考)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2.自首原则:

(1)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

(2)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3)规定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

(4)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至于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

3.类推原则。

4.化外人原则: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照其所属国法律处理,实行属

人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照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2006年考)(八)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礼法合一的特点。

2.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3.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第八章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与编敕

(一)《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即公元963年7月,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发的法典《宋建隆重详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一部统括性与综合性的法典。(04年考)

(二)《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相比的特点:

1.篇目、内容大体相同,两者都是30卷12篇502条。

2.《宋刑统》在12篇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3,《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了律令合编的法统结构。4.《宋刑统》删除了《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三)编敕: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编敕的特点:

1.宋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2.宋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二、刑罚的变化

(一)折杖法。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二)配役。在两宋多为刺配。

(三)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仁宗是使用凌迟,至南宋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一)契约立法

1.债的发生:契约所生债占多数

2.买卖契约:分为绝卖(一般买卖);活卖(附条件的买卖);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3.租赁契约:宋时对房屋的租赁为“租”、“赁”、“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4.租田契约。

5.典卖契约,又称“活卖”。

6.借贷契约: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位“出举”。

(二)婚姻法规

1.婚龄:男15岁,女13岁。违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

2.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3.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

4.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出“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例如: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妻擅走徒3年,因改嫁者流3000里,妾各减

一等”。(07年考)

(三)继承

1.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的制度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07年考)

2.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四)四等人

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社会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在次之;南人(原南宋地区的民众)最低。

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一、明律与明大诰

(一)《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30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典,共7篇30卷460条,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名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格局。

(二)《大明律》的制定的四个阶段:

1.吴元年《大明律》。这是最早拟订颁行的明代法律。

2.洪武6年《大明律》。

3.洪武22年《大明律》。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4.洪武30年《大明律》。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三)明大诰: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18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四)明大诰的特点:

1.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都加重处罚。

2.滥用法外之刑。

3.“重典治吏”

第十章清朝法律制度

一、清代律例的编撰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大清律例》与乾隆元年开始重新修订,于乾隆5年颁行天下。《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部分。《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04年考)(二)清代的例:“例”是统称,可以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条之后。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者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

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

三、明清会典

(一)《大明会典》就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属行政法典

(二)《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

四、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及其罪名和刑罚

(一)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

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二)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明代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明律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原则。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原则。

(三)奸党罪与充军罪

1.“奸党罪”的设立: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并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唐宋时期的司法机关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台史三大司法机构;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04年59题D项)1.大理寺: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四司。

3.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是否忠实履行职责,位高权重,可称的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4.唐代的“三司推事”: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5.地方司法机关:

①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

②宋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

(二)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1.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清代刑部是清朝中央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

3.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几审理官吏犯罪案件。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

4.地方司法机关。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府、县两级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掌管狱讼事务。在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三)管辖制度

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理上继承了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同时又实行被告原则,此外,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

(四)廷杖与厂卫

1.廷杖: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2.“厂”、“卫”特务司法机关。“厂”是直属于皇帝的特务机关;“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

二、诉讼制度

(一)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唐律规定: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经过法定程序拷问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2.刑讯方法:

(1)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

(2)拷囚不得超过3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

(3)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

3.禁止使用刑讯的情形。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1)具有特权身份的人。

(2)老幼废疾之人,指年龄70以上15岁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4.法官的回避:《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二)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1.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的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为“别勘”。(05年考)

2.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怨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专著。

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一、明代的会审制度

(一)九卿会审,又称为“圆审”。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者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05年64题)

(二)朝审:开始于天顺3年,宋英宗命每年霜将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者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源于此。

(三)大审:宋宪宗命司礼监(宦官24衙之首)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分列左右,从此,九卿抑于内官之下。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

二、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06年考)

(一)秋审: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专门制定《秋审条款》。(二)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侯案件进行复审。

案件经过秋审或者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

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

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者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4.留养承嗣:案情属实、罪名确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三)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

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一.清末“预备立宪”

(一)清末修律特点:

1.指导思想:借用近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内容上:

(1)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

(2)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

3.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

4.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

(二)清末修律的主要影响:(04年考)

1.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为中国法律近现代奠定了基础。

3.清末修律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使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部分国人法治观念的形成。

4.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预备立宪: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史有“五大臣出洋”。1908年8月公布“预备立宪”计划,1909年各省设立谘议局,1910年成立资政院,1911年11月匆匆发布《重大信条十九条》。

2.《钦定宪法大纲》

(1)1908年8月颁布,是中国近代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07年考)

(2)结构与主要内容: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3.《十九信条》

(1)定义: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2)公布背景: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资政院仅用3天即拟定,并于11月3日、公布。

(3)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07年考)

4.谘议局与资政院

(1)谘议局:

①定义:1907年筹建,1908年7月颁布《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②实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③宗旨、权限: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者本省督抚的咨询等。(07年考)

(2)资政院

(1)定义:1907年筹建,1908年陆续完成《院章》,1910年正式设立。

(2)性质: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07年考)

(3)内容: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算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但一切决议须报皇帝定夺,皇帝有权渝令资政院停会或者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

二、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1.《大清现行刑律》

(1)公布原因与过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04年考)

(2)主要内容及变化:

①改律名为“刑律”;

②取消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

③对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科刑;

④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

⑤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2.《大清新刑律》

(1)特点和地位: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04年考)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1906年起草,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与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04年考)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①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撰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

②在体例上抛弃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③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三.清末司法体系的变化:

(一)司法机构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1.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04年考)

2.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刑事案件的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公开回避制度,检察官、法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04年考)

(二)领事裁判权与公审公廨

1.领事裁判权:

(1)内容: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国人——领事权国家侨民——被告主义

领事权国家侨民——领事权国家侨民——所属国审理(指同一国家侨民)

不同国家侨民争议———被告主义

领事权国家侨民——非领事权国家侨民①前者被告——被告主义

②后者被告------中国法院

(2)审理机构:一审在华领事馆法院----二审各国上诉法院----终审各国最高审判机关审理。(3)后果:破坏司法主权、外国侵略者护身符、镇压中国人民的工具。

2.观审制度:取得在华领事权后,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粗暴践踏。

3.会审公廨: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四、民国的宪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内容、特点及意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其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性质。

(1)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2)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

(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

(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其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

(3)在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2)肯定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中国数千年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了“民主”、“共和”的形象。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世界电影史

第一章电影的形成期 (1895-1927) 第一节卢米埃尔的纪实主义电影 一卢米埃尔的影片内容 1卢米埃尔兄弟的影片,从内容上讲,多数是简短的生活纪录片,多拍摄诸如 车站、大街、公园、家庭乃至浴室等日常生活的片断景象。 2此外,他们还拍摄社会新闻。 《代表们的登陆》电影历史上第一次对声音的无意识尝试. 二卢米埃尔对于电影的贡献和遗憾 1卢米埃尔兄弟是世界电影的先驱,他们拍摄并且放映了电影史上的第一批标 志着初期电影高水平的影片,开创了电影真正的历史。 2卢米埃尔坚持“从现实生活中捕捉自然景观”的拍摄原则,展现出电影真实地 再现现实生活的能力,由此确立了电影纪实主义风格,卢米埃尔也被视为西方 纪实主义电影的鼻祖。 3卢米埃尔的电影还为后来电影的样式开辟了道路。 新闻片:《代表们的登陆》 纪录片:《水龙出动》、《水龙救火》、《扑灭火灾》、《拯救遭难者》 追逐片:《膝行的人》 科幻片:《机器肉店》 4 卢米埃尔电影在技术和艺术上都有非常大的贡献。技术上,他们发明了最初 的特技摄影,并使用了移动摄影,影片的画面已经有“远景”、“中景”、“近景” 甚至“特写”之分,层次清晰;在艺术上,他们运用了最早的蒙太奇手法创作电 影。 第二节梅里爱的戏剧电影 一梅里爱电影中的特技(摄影)常规方法的特种技巧 1它能赋予电影以新的造型表现手段,丰富了电影艺术的语言,是电影艺术创作的一个重要方法。 2 特技在梅里爱的影片中是很重要的表现手段。他发明了停机再拍以及叠化、慢动 作、多次曝光、场面转换、遮片、透过玻璃缸摄影等手法,并把它们大量地运用到影片的拍摄中去。 3 梅里爱特别注重技巧的作用,甚至将技巧本身作为目的,而不是一种表现的手段。 他的影片中,技巧的展示特别突出,因此,他被称为西方技术主义电影的先驱。 二梅里爱电影中的戏剧元素 1戏剧电影就是以戏剧的冲突律为基础,采用传统的戏剧式的结构原则,具 有开端、纠葛、发展、高潮、结局等要素的电影。 2在他的电影里,情节发展的顺序常常不是按照实际生活情况而是根据戏剧 的习惯编排的,整部影片往往由几个场景组成。 3摄影机经常被放在摄影棚的最后面,一点也不移动,拍摄影片总是从同一 视角,将由远到近的一切景象,统统都拍摄进去。(乐队指挥的视角)梅里 爱非常重视幕景的作用。 4梅里爱非常重视幕景的作用。 *梅里爱还指导演员仿效舞台剧的做法演出。 三戏剧性和高超的特技相结合的优秀作品:《月球旅行记》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7.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8.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 点归纳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2018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归纳 一、从纵向看 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试题总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 1.夏商周时期 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其中,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

世界电影史重点知识梳理

世界电影史重点知识梳 理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世界电影史重点知识梳理 第一章:电影的诞生 一、细碎知识点整理 1)世界第一部电影——《工厂大门》(by卢米埃尔兄弟) 2)世界电影史第一个导演——乔治梅里爱 二、大块知识整理 卢米埃尔兄弟和梅里爱创作风格的缘起 卢米埃尔兄弟:开启了电影现实主义的创作风格 a.对现实进行纪实的创作手段(记录眼前的景象) 1.利用景深(固态构图)完成 2.固定视点的单镜头拍摄 3.不同视角分区域拍摄和移动摄影 4.采用特技、戏剧元素,将主观创造意识渗入影像 5.运用不同的场景拼接(画面——最早的“蒙太奇”) b. 主要贡献 1.采用纪实手法,呈现日常生活场景,还原流动感、自然感 2.渗入主观化选择,创造出最初的叙事方法 3.开创现实主义电影创作风格(电影纪录片的先驱) c. 代表作品:《工厂大门》、《火车进站》、,《消防员》、《代表们登陆》、《水浇园 丁》(喜剧)、《假膝行人》 乔治·梅里爱:开启了电影现代主义的创作风格 a. 创作手段 1.利用停机再拍造成魔幻效果 2.借用照相特技发掘摄影特技:“叠印”“合成照片”“二次/多次曝光”“画托”“首次进行‘人工照明’” 3.舞台乐队指挥的视点——全景视点 4.成立了“明星制片公司”,建造了世界电影史上第一个“摄影棚”,形成了“银幕即舞台”的美学观念 5.开始采用蒙太奇的手法来组合镜头 b. 主要贡献 1.采用多种摄像特技去获得特殊的艺术效果,丰富影像的表达手段 2.蒙太奇方法的应用,开拓了影像的叙事功能 3.开创了现代主义电影的创作风格,可以称之为电影故事片的先驱 C. 代表作品:《贵妇人的失踪》(停机再拍);《橡皮头人》(多次曝光);《魔窟》(叠印法);《月球旅行记》 第三章:欧洲先锋派电影运动(名词解释)[时间、地点、代表作品、起因、背景] 欧洲先锋派电影运动,是1920年代出现在欧洲的一次电影实验运动,是欧洲先锋艺术运动的分支,是表现主义电影的延展。先锋电影也称“实验电影”或“地下摄影”,是一种远离电影故事片和纪录片主流,不为商业目的的默片纯视觉电影。 主张:反对叙事;倡导通过绝对自由的联想来达到纯粹的运动、纯粹的节奏和情绪,排斥真实、理性的含义;表现潜意识、非理性和梦幻世界;物大于人。

中国法制史(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 复习大纲 一、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 二、本次期末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包括三种: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三、《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知识点比较多,这次期 末考试,范围是课件前五讲的内容,也就是说包括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到“晚清法制改革”共五讲的内容,第六讲“民国法制与革命根据地法制”不作为考试的范围。 四、从考试内容上讲,我们的课件讲义已是《中国法制史》基本内容 的浓缩,因而要求全面学习和掌握。这次复习和考试也主要以课件讲义和指定教材为依据。就本次期末考试而言,以教材每一章后“同步测练”中的知识点为重点,大家可以自己梳理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练习题 (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题: 1、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父死子继。× 2、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3、“刑不上大夫”意味着大夫犯罪一律不使用刑罚。× 4、西周“五听”之法的出现,表明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5、我国奴隶制社会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庭警卫的法律是《朝律》。× 7、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叫致仕,汉代规定的官员致仕年龄为七十岁。 8、《晋律》的注由张斐、杜预所作,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开皇律》中提出来的。× 10、科举取士制度创立于唐朝。√ 11、隋朝曾在大理寺设律博士,负责研究法律和协助审判工作。× 12、唐朝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13、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极刑。× 14、宋代编敕的广泛使用,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15、宋代的监察官拥有风闻弹奏之权。√ 16、《大明律》共七篇460条。× 17、明代充军刑中“永远”是指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18、明代规定,化外人犯罪,一律按明律审理处断。√ 19、清代为防范臣下结党而创设了奸党罪。√ 20、清朝建立之后,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法令,严重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1、清朝宣布修订法律后,西方列强放弃了治外法权。× 22、清末司法改革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单项选择题: 1、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B )”。 A、禹刑 B、九刑 C、汤刑 2、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A )。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惟终 C、误与故 3、奴隶制时期近似于后世拘役的刑罚是( B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4、《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C )。 A、《具法》 B、《杂法》 C、《盗法》 5、秦代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B )。 A、公罪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6、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C )。 A、大理 B、大理寺卿 C、廷尉 7、汉代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者,构成( C )。 A、阿党罪 B、出界罪 C、左官罪 8、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是(C )。 A、区分公罪与私罪 B、同居相隐 C、原心定罪 9、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B )。 A、汉律 B、曹魏新律 C、北齐律 10、《北齐律》共( C )。 A、十八篇 B、二十篇 C、十二篇 11、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指( C )。 A、皇帝的亲戚 B、皇帝的客人 C、前朝国君的后代 12、唐朝编订的( C ),成为后世《宋刑统》的体例渊源。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018上海大学电影学专业高分考研经验分享

一、院校选择 我考虑到的因素主要有学校所在城市、招生人数(和报录比)、专业课命题风格、分数线。 这些因素的重要程度则因人而异,我对北京积怨二十年,所以首先排除了所有的北京院校。(这么一来其实就没剩多少选择了......)上网一搜,发现我喜欢的一位影评人对上大电影学评价不错,而我曾经在上海度过了一段特别愉快的假期,加之这座城市在中国电影史上意义非凡。所以整个择校过程并无纠结。 一般来说招生人数、分数线等等信息都可以从学校和学院官网上查到,像上海大学研究生招生网(https://www.sodocs.net/doc/2f10980289.html,)提供了招生计划、初试复试参考书目、考试大纲,上海大学上海电影学院(https://www.sodocs.net/doc/2f10980289.html,)提供了专业介绍、往年复试分数线及报考人数。 搜索心仪院校的近十年真题,大致浏览一遍,看看有多少题目是自己听说过的,又有多少完全陌生。如果你自认观影储备量一般,那么保险起见最好避开那些剑走偏锋的院校。上大电影史与电影理论的命题中规中矩看重基础,15年开考的电影产业与文化则明确考察重大热点,总归还是摸得着底,不会让人措手不及。 二、初试科目、参考书目及复习方法

1.公共课 政治:辅导书我用到肖秀荣的《精讲精练》、《1000题》、《知识点提要》、《考点预测背诵册》、《八套卷》、《四套卷》还有一本时事小册子,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也没看任何视频课。4月开始看《精讲精练》,我的进度刚好是每看完一本书下一本书就出版了,算是无缝衔接。错题本必不可少,我的方法是把精讲精练、1000题和肖4肖8的错题改写成知识点记录到活页夹里,按照对应的课程和章节分别编号,对重点和难点参照精讲精练补充拓展,并且用彩色笔标记出来。最后的一个月我看得最多的就是错题本、《知识点提要》的哲学逻辑图+毛中特附录+史纲时间轴、肖8肖4大题。按计划我不打算在政治上花费太多时间(简言之就是不走心),最终的分数不高不低,符合预期。 英语(一):我从3月开始用百词斩过了一遍大纲词汇,然后用扇贝单词过了一遍核心词汇,最后一个月买了新东方的《十天搞定考研词汇》作自查用。复习期间还用到张剑真题黄皮书(版本繁多,建议买年份多的)《阅读理解150篇》《最后预测5套题》和新东方的《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英语:拆分与组合翻译法》。我的笔记里记录了错题词汇、做过的阅读理解中出现的生词和词组、小作文范文6篇(不同类型)、大作文范文3篇(圈出精彩的句子和词汇)、高难度的翻译真题、不太熟悉的词组译法。最后一个月基本只用到笔记和《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这本书总结的大作文写作常用词组很实用)。最终分数比我预想的低了些,怀疑是大作文中段有点跑题。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知识点汇总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汇总 1.赎刑最早出现于夏朝; 2.中国古代文献记载最早的一条军法见于《甘誓》(夏启) 3.商朝晚期最早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4.我国最早的劳役刑规定也是最早的强制劳动改造出现在西周; 5.郑国“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6.《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创编纂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 7.《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 8.《法经》是最早规定对贪污犯罪进行惩处的封建成文法典; 9.《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10.最早颁布的令是商鞅的《分户令》; 11.监察制度来源于战国(御史),创建于秦朝(御史大夫),确立于西汉(御史台)。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为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为宪台,西晋政权首次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12.法律儒家化始于汉朝;《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成文法典; 13.录囚制度、“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始于汉朝; 14.《曹魏律》(《新律》)首次将“八议”入律; 15.《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后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篇目置于律首; 16. 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 17.《晋律》(《泰始律》|《张杜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制度; 18.西晋首设“登闻鼓”直诉; 19.《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入律;“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元朝开始废用“官当”; 20.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 21.北魏政权首创杖刑; 22.西魏《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式;格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东魏《麟趾格》; 23.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北齐时最终废除宫刑; 24.《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 25.《北齐律》首创以“名例律”命名刑法典总则,并沿用至清末,确定12篇结构; 26.《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27.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8.《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 29.《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 30.《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大业律》内容上删除了“十恶”条款; 31.《贞观律》增设加役流;《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2.唐律首创疏议; 33.《唐律疏议》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34.《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在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35.唐律首次对自首、共同犯罪、比附、化外人相犯、六赃、六杀等作出完整规定; 36.《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纂的封建行政法典; 37.两宋最频繁(最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是编敕; 38.《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颁) 首创“刑统”的法典编篡方式; 39.《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40.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时期,但属法外刑;宋代确立为法定刑(《庆元条法事类》);《大明律》首次使凌迟正式入律;至清末废除(《大清现行刑律》); 41.宋朝首创刺配刑; 42.宋朝首创条法事类;至今只保留下一部宁宗朝编订的《庆元条法事类》; 43.宋代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宋刑统》对动产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 44.宋朝宋慈编纂的《洗冤集录》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 45.宋朝首创“糊名”(弥封)、“誊录”、和回避等考试方法和规则; 46.宋仁宗首创《窝藏重法》;宋神宗颁行《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47.元代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世界电影史复习要点

世界电影史复习要点 第一讲 第一节了解 第二节 视觉暂留原理 放映中的影片之所以能给我们以运动的幻觉,是因为反映在我们视网膜上的形象不会立刻消失的缘故。我们眼睛的这一特点,或者说这一缺点,即形象在视网膜上的滞留性,被称为视觉暂留原理。 胶片的发明 1889年,美国人伊斯曼发明了透明胶片,取名柯达胶片 第三节 电影诞生的时间、地点、标志性事件 1895年12月28日法国巴黎卡普辛路14号大咖啡馆地下室卢米埃尔兄弟公开放映电影卢米埃尔兄弟的代表作品、电影史贡献 《工厂大门》、《火车进站》、《水浇园丁》、《婴儿的早餐》、《代表们的登陆》等 (1)卢米埃尔兄弟是电影的发明人,他们开创了电影的历史。 (2)纪录片的起点:写实主义 (3)摄影技巧的启示 (4)无意识的蒙太奇组接 梅里爱的代表作品、重要贡献、电影的局限性 《月球旅行记》局限性 1)拘泥于戏剧美学 2)对摄影机的认识程度有限固定机位乐队指挥的位置 百代、高蒙概况 创建者:查尔·百代1907年,完成了电影制作-放映的垄断体系 创立者:莱翁·高蒙1905年,在皮特休蒙建立当时世界上最大的电影制片厂 布莱顿学派概况 1900年前后英国电影的先驱者阿尔伯特·史密斯詹姆士·威廉逊 阿尔伯特·史密斯、詹姆士·威廉逊的代表作及其技术特点 ●1、阿尔伯特·史密斯 ●代表短片: ●《玛丽·珍妮的灾难》:全景与特写的交替 ●《祖母的放大镜》:特写与远景的交错 分镜头原则的最初体现 阿尔伯特·史密斯的贡献:创造了较为复杂的剪辑手法,喜剧电影的创作 ●2、詹姆士·威廉逊 ●代表影片: ●《鲸吞》:特技摄影加简单情节 ●《中国教会被袭记》:5分钟长度,4个场景,追逐-救援的经典电影叙事模式。 ●《义犬救主记》:完整的故事。 ●贡献:探索摄影特技,善于用镜头讲述完整的故事,是惊险片的鼻祖。 第五节 《火车大劫案》的电影史地位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2019年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单选题 1.”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B.杀)”。 2.西周时吕刑制定了赎刑和有关刑法原则的内容.吕刑的作者是( B.吕侯)。 3.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B.鼎上)。 4.汉代对利率曾有明确规定,超过法定利率这叫做(A.取息过率)。 5.明律规定,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处刑要加重(B.二等)。 6.在中国法制史上,”八议”最早规定在( A.(曹) 魏律)。 7.《唐律疏议》第二篇的篇名是( B.卫禁)。 8.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叫做(D.禁榷制度) 9.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10.鸦片战争后清朝的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机关是(C.法部)。 11.夏朝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 C. 启). 12.我国古代赎刑最早出现在( A. 夏朝)。 13.春秋时期在晋国铸刑鼎的是( A. 赵鞅). 14.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 法经)。 15.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井用的刑罚是( D. 具五刑). 16.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的是( C. 察律)。 17.清朝每年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司法制度叫做( A.秋申). 18.《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19.担任《大清民律草案》的总则.债权和物权三篇起草的外国法学家是( D.日本人). 20.《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C.九刑)。 21.在我国,首次以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是( B.汉朝)。 22.宋代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叫做( A.红契)。 23.中国法制史上,确立”十恶”罪名的法典是(C 《开皇律》)。 24.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 A.《大唐六典》)。 2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26.《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是( A.君上大权)。 27.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8.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是( C 立法院)。 29.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指示,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这个指示即为( C”五四指示)。 30.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 A.神权法)。 31.春秋时期叔向反对郑国铸刑书于鼎,铸刑鼎的人是( D.子产)。 32.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法经)。 33.秦朝有—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 D.具五刑)。 34.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 D. 比)。 35.《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36.太平天国早期的革命纲领是( A.《天朝田亩制度》)。 37.北京政府主管行政诉讼的司法机关是( D.平政院)。 38.西周出现了契约关系,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39.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此法律形式为( C. 科)。 40.“重罪十条”始于( D.北齐律)。 41.在中国历史上,将典卖制度化的朝代不是( A.西周)。 42.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及行政立法总汇的法典不包括( D.《崇德会典》)。 4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是( B.《钦定宪法大纲》)。 44. 夏启作为夏朝第一个帝王,打破了传统的掸让制,确立了( A.王位世袭制)。 45.辛亥革命发生后,清政府用了三天便制订和通过了( B.《十九信条》)。 46.西固有一种刑罚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这种刑罚叫做( C. 脯). 47.春秋时期,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的( C. 子产)。 48. 战国时期,在秦国进行二次变法改革的人物是( B. 商殃)。49.首次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下来的法律是( C. 汉律). 50.晋律的特点是纳礼入律,将儒家的( C. 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51. 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 D.七十岁)。 52.宋朝将历史上最残酷的生命刑正式纳入法典,即( C. 凌迟刑). 53.明代刑罚除死刑外,以( D. 充军)为最重。 54.史书上记载:”吕命穆王,训夏( D. 赎刑)。” 55.秦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叫( C. 廷尉)。 56.在我国法制史上,正式把”重罪十条”纳入法典的是( B.北齐律)。 57.首次{最早规定规} 定封建五刑制度的法典是( A.开皇律)。 58.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 B. 《唐律》)。 59.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D. 《宋刑统》)。 60.清朝主管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A. 刑部)。 61.太平天阔的结婚证书叫( A. 合挥)。 62.武昌起义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 A.21 )条。 63. (在中国历史上)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制定,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64.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 B.三公九卿制)。 65.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是( C. 唐律疏议)。 66.正式确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A. 开皇律)。 67.采用”重典治乱世”的开国皇帝是( D.朱元璋)。 68.《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称为( A. 君上大权)。 69.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 D.杀)。 70.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 C. 嫡长继承)。 71.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72.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 B.廷行事)。 73.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是( C. 儒家思想)。 74.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 A.魏律)。 75.典卖制度法律化的完备始于( C. 宋朝)。 76.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 C. 《大明律》)。 77.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 A.魏律)。 78.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 D.《开皇律》)。 79.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C.断例)。 80.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 A.重典治吏 )。 81.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 B.鸦片战争后清朝 )。 82.在太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 B.《资政新篇》)。 8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 B.工农兵代表大会)。 85.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是( D.圜土)。 86.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人律典的封建制法典是( B.晋律)。 87.宋朝将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叫做( C.申明) 。 88.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 B.《资政新篇)。 8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B.责任内阁制)。 70.朱元璋将重典治乱世的重点放在( A.重典治吏)。 71.《史记.殷本记》说”纣囚西伯( B.羑里)” 72.春秋时期对晋国铸刑鼎提出反对意见是( D.孔子)。 73.秦朝强制男犯白天修筑城的徒刑叫做( A.城旦)。 74.“重罪十条”是”十恶”的基础,确立“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C.北齐律)。 75.最早规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B.《开皇律》)。 76.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刑罚当属( D.凌迟)。 77.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 C.赎刑)。 78.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诉讼费,形式为( B.束矢)。 79.《法经》共(C.六篇)。 80.《中华民国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1.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生殖机能的刑罚是( D.宫刑)。 8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A.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83.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 A.鞠狱)。 84.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法规是( A.《中华苏维埃共 .

中外电影史学习要点(2)

中外电影史学习要点 前言 世界电影史“入史”的评价标准,有四个方面因素:影片或事件的文献性;原创性;影响性;典型性。 第一章无声电影时期 第一节早期无声电影 1.1891年,美国发明家爱迪生发明了单人观看影片的“电影视镜”,并申请了专利。 2.1895年12月28日,卢米埃尔兄弟在巴黎一家咖啡馆用他们的“活动电影机”放映了10部影片,其中就有后来知名的《火车进站》、《工厂大门》、《贝贝的午餐》、《水浇园丁》等,标志着电影的诞生, 3.视觉暂留原理:人眼观看物体时,成像于视网膜上,并由视神经输入人脑,当物体移去时,视神经对物体的印象不会立即消失,而要延续0.1 -0.4秒的时间。 4.电影生产至少涉及三个最基本的电影器械或设备:电影胶片、连续摄影机、活动放映机。 5.电影的摄影影像是留影在柔软的、和纸一样可随意卷曲的、半透明的赛璐珞底片上的,这种物质被叫做“胶片”。 6.国际通用的电影胶片规格是35毫米。 7.第一个想出连续摄影的是英国摄影家爱德华?慕布里奇。 8.赛璐珞胶卷的优点:柔软、感光性强;缺点:易着火、保存难。 9.爱迪生的影片几乎全是在一中叫做“黑玛丽”的摄影棚内拍摄的。

10.爱迪生的拍摄特点 拍摄场地:几乎在摄影棚内拍摄; 拍摄内容:记录剧院舞台上的表演动作或室内生活场景的片段。11.卢米埃尔兄弟的拍摄特点和局限性 拍摄场地:主要是户外(公园、花园、海滩和其他公共场所) 拍摄内容:记录了中产阶级的日常生活与人们关注的新闻事件。 局限性:手工作坊式的制片活动,将电影看成一种杂耍玩意儿,没有认识到电影作为媒介的巨大潜力。 12.比较《工厂大门》、《火车进站》的镜头运用。(p14) 13.1896年,梅里爱发现了“停机再拍”的奥秘,这个技术手段决定了蒙太奇手法的发明,也决定了电影进入叙事成为可能。 14.梅里爱的贡献与局限?(p16) 贡献: (1)将电影和叙事联系起来,建立了故事片这一重要的电影形式。(2)将戏剧演出的流程引到电影拍摄中来。 (3)发明特技:停机再拍、淡入淡出、叠化、渐隐。 局限: (1)局限于“舞台美学”,制约了电影叙事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2)将“停机再拍”看做魔术师的机巧,而不是电影叙事的要素。 15.布莱顿学派 20世纪最初十年在英国的布莱顿(海滨城市),有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摄影师们,主张像卢米埃尔那样,在露天场景中创造“真实生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 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 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西周刑罚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非眚,非终、惟终) 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用刑灵活,因时而异。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礼与刑的关系: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①出礼入刑,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 西周契约制度: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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