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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关于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建议

破解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难题

来源:作者:日期:09-12-29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是目前阻碍我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拦路虎”。实现转移接续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哪些社会保险模式存在转续问题?在具体操作方面如何实现转移接续?不久前由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办的“统筹

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研讨会对此进行了重点探讨。

专家们指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形成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长期存在;保险制度本身设计考虑不太周全;社会保险属地管理模式,以及对户籍制度强烈的依赖。然而,实现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大环节,也是我国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需要,因此,实现转移接续是大势所趋。

实现转移接续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与会专家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成立,对于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关系建立了良好的条件。国家发改委社会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表示:为实现转移接续,首先应该提高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层次,加强政府责任的理念意识;其次就是要尽快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如果有的地方连社会保险都没有,就谈不上衔接了;再次就是加快社会保险的立法,用法律来确立社会统筹层次与转续办法;最后就是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的建设,这是转续关系的一个重要支撑。

哪些社会保险模式存在转续问题?杨宜勇指出:纯粹现收现付的保险不存在关系转续的问题。从一个地方流动到另一个地方就可以宣告流出地社会保险关系的结束,同时可以在流入地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关系。这是一个理想的状况。纯粹完全积累模式也不存在关系转续的问题,完全个人账户式根本不存在转续的问题。需要转续的是现收现付加上部分积累的项目。因而结合我国目前的制度来看,现在有社会保险转续问题的险种主要是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关系不需要转移。基本医疗保险虽然只是形式上的现收现付加个人账户,不是典型的部分积累制,但由于存在一部分累计的作用,也存在着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的问题。

如何实现转移接续?以前有专家提出利用“一卡通”,也就是以每个公民身份证为标识发一张特定的社会保障卡,卡上记录持卡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但在本次会议上专家们提出仅仅用卡是不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谭中和研究员谈到还需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的权益结算系统。因为我们在计算社会保险待遇的时候,除了基金缴费情况之外,很重要一项就是与缴费年限挂钩,因而需

要一个结算系统作为技术支持。

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

来源:百度作者:日期:10-01-28

上海的综合保险已初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先天障碍。中国民主同盟会(下称“民盟”)上海市委“关于在沪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几点建议”提案中建议,上海的综合保险制度应借鉴其他城市经验,为流动人口设立个人社保账户,账户可以随流动就业人员在不同城市间流动。

2002年9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有单位的,综合保险费用由单位承担,个人不承担;无单位自谋职业的,费用由个人承担。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数据,截至2004年年底,全市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单位达到9.8万户,参保人数已达209.4万人。

2004年下半年,民盟上海市委研究室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劳力(外来劳动人口)就业管理中心联合完成的一份《对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思考与对策》调研报告显示:上海首创综合保险为498万流动人员提供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社保体制,适应流动人员的需要和特点,适当降低了外来劳动力的用工成本,

缓解了部分矛盾。

但是,国家社保政策的方向最终是全国统筹,而实现全国统筹的基本条件是需要有明确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报告执笔人、民盟上海市委研究室研究员周自翔表示,上海综合保险最大的缺陷就在于没有设立个人账户。

周自翔分析说,流动就业人员如果离开上海,在上海缴纳的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等于一笔勾销,到其他城市后又需要从头开始办理社会保险,以后要实现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流动就业人员的这部分社保就会出现断档,且

无据可查。

在上海为流动就业人员实行综合保险的同时,广州和深圳等地从一开始就将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纳入了原有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为流动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只是在缴费标准和支付办法上,外劳力与上海市职工有所不同,即鉴于流动人口流动性强的特点,允许流动就业人员在离开城市时一次性将个人账户

的基金取出带走。

复旦大学从事流动人口社保专题研究的封进博士认为,在养老保险方面,应对流动就业人员采用个人账户制。这些个人账户基金在必要时可以与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金统筹使用,当账户所有人去其他城市工作时,其个人账户应跟随本人一起转移至另外的城市;如账户所有人永久性地回到尚未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原籍地时,可以从账户内一次性提取现金。

“这其中有一个原则,就是当流动就业人员流动时,其个人账户必须是‘实’

的。”封进说。

上海市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助理权衡认为,上海现在实施的综合保险只是一个过渡性政策。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消除户籍制度的二元化,而现在急需做的技术性工作,是实现地方政府之间的对接,让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关系能够自由转

移。

对此,民盟上海市委提交的政协提案中建议:上海的综合保险应逐步向小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过渡,建立流动就业人员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并坚持做实、做好个人账户,在全国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出台之前,上海应改变现收现付、连续了断一次性领取的做法(外来就业人员每缴满12个月的综合保险费后,可以领取一张养老凭证,待退休后,凭此证领取养老保险金。如未缴满12个月,则之前上缴的),做好个人账户的征缴、封存、监管工作,并建立信息网络平台,为流动就业人员的异地社会保障将来的转移做好准备。

和谐社会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和策略

来源:作者:温海红段雅慧时间:2009-08-06 点击: 401

一、引言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概念,是指农民脱离农业劳动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特征是具有农村户口,户籍身份是农民,职业是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工人,是介于城乡之间的非农非城的边缘群体。他们的大规模流动,极大地冲击了我国以城乡户籍管理制度为基础的二元社会保险模式。田成平部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答记者问中指出当前农民工在全国已经超过了两亿,其中离开本乡本土到城市做工的大约有1.2亿左右。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比较低,没有实现全国统筹或全面的省级统筹,妨碍社会保障发挥全社会互助共济的功能。由于各种原因,制度内的人员流动、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尚存在诸多问题,“过渡性群体”的农民工,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更是令人担忧。以深圳为例,2007年该市共有493.97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为83万人,而成功转保人数只有9 672人,也就是说,深圳10 000个参保人中就有1 680个人退保,而每10 000个参保人中成功转保的只有19人,比例仅为退保人数的1%[1]。这严重阻碍了农民工的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学者们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关注并不多,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则少之又少。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阐述现存问题、分析原因、说明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对策性建议等方面上。同时已有的研究缺乏针对某一角度进行系统性的论述。在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表示,要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温家宝总理也提出加快省级统筹步伐,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较其他险种成熟,研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未来其他险种的发展将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因此,在严峻的现实面前和中央政府的高度关注下,深入探讨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对激发学术界的讨论热潮和加快、完善政策的制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问题的产生既有农民工本身流动性强方面的原因,又有企业设法逃避农民工养老责任和政策制定不完善等方面的障碍,但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制定存在缺陷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本文研究的侧重点也就落在政策制定及制度设计方面。

二、政策现状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可以划分为同一统筹区域内转移;不同统筹区域间转入、转出;由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流动;由企业向机关事业单位流动。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不同统筹区域间流入、流出等情况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1.国家制定的政策法规不清晰

我国现阶段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颁布和出台的政策法规还比较少,政策制定和制度的设计仍然不完善。

2001年12月2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2)

2003年5月30日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交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3]

新《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为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这一项规定,更多的是一种倡导性规范,并没有实质性义务,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但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规后的处罚措施,因而实施起来不具有强制性。

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只提出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应接续或转移,没有说明如何转移。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机构及转移到新的工作地后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还是重新计算,个人账户如何处理。如果按省级政府的规定在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如何接续或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关系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若要退回到农村原籍,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部分又应该如何处理。政策规定不清晰导致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困难重重。

2.各省市规定不一致

四川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2000年6月27日颁布《关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问题的意见》规定: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个人账户转移,按照“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流动,只转关系不转个人账户基金”的原则执行。[4]2006年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办法,并明确规定企业中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三种办法进行转移、接续处理。[5]

南京市于2005年4月12日颁布了《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6] 江苏省政府于2005年12月5日出台了《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符合规定调入、引进的人才,进城务工参保的农村居民,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外省参保人员流动到该省就业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转入地退休等情况的养老保险关系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7]连云港于2006年2月16日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连云港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8] 2007年10月26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

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9],首次对全省500多万、占参保职工近一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进行制度性安排。

广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贯彻意见通过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将“中人”及部分特殊人员的视同缴费权益账户化、记账金额显性化,参保人省内跨统筹区域转移时,视同缴费账户随同个人账户都实行实账转移,转入地按转入的视同缴费账户金额为本人建账,其到账的视同缴费账户基金划入统筹基金;跨省转移的,除双方签订协议的外,按国家现行转移办法办理。[10] 辽宁省政府(2008年5月15日)在《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的若干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外埠人员,在其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到异地就业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参保人员(含农民工)在省内异地就业的转移接续关系;农民工取得城镇私营、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劳务、服务等临时性协议的,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参保或接续关系。[11]

从各地政策出台的情况来看,仅四川省、江苏省、辽宁省及部分市颁布了相关办法,部分解决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难题。但由于各地政策具体的程度、侧重点、适用对象范围存在着差异,导致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由于两地规定不一致而互相推诿扯皮、不能有效衔接的情况,造成省内转移可能会实现无“阻碍”,但省际的转移将仍然不通畅的局面。

三、养老保险关系跨区接续难的负面影响

养老保险关系跨区接续难阻碍了农民工的自由流动及不同地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也限制了我国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从而对各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广东经济发展活跃,就业人员流动频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也应随之激增。但由于受到现行政策和地方办法的限制,可实现跨地区转移的比重非常小,养老保险转移政策实际执行结果非常不理想。2006年广东省人口总数为9 304万人,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 729万人,约占人口总数的18.58%。当年广东省人口迁移总人数达到226万人,这些人口中约有42万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理论上来说,该42万人中的大多数都需办理转移业务。但是2006年成功办理了转移业务的仅有76 844人次,仅占当年全省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总人数(42万人)的18.30%[12],这个比例远远低于真正需要办理转移业务的人数比例。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无法顺利办理,导致一些农民工放慢了向经济较不发达省市流动的步伐,使得各地区间原本就不平衡的劳动力资源越发的失衡。缺乏城市建设的主力军,相对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将受到更大的限制。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困难和不便,还可能导致社会保险管理的漏洞,给欺诈行为提供方便,如多头参保和骗保等。在大多数农民工的养老保险

关系无法转移接续时,一些人则钻政策的空子,同时在不同地区(实行关系转移接续的省市)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试图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到多份养老金。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顺畅,直接受损的就是流动的参保人员,一旦参保人到达退休年龄,其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可能由于缴费年限限制、统筹基金无法转移等而难以兑现,这不仅使流动人员的权益遭到损害,而且对社会保险工作及其在群众中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中山大学申曙光教授指出,养老保险“虽然划进了统筹账户,但单位替雇员缴纳的保费仍属于参保者的财产范畴,当发生异地就业时,这种地方社保托管机构对资金的截留,实质上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13],此种问题不可小视。

四、原因分析

1.各地政府“理性人”假设的存在

西方经济学家指出“理性人”的假设是对在经济社会中从事经济活动所有人基本特征的一般性抽象。它的基本特征是: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

目前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在不同统筹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统筹基金并不随同转移。我国尚未实行全国统筹,仍采取的是财政上分开计算、基金独立核算的办法,这一制度与分开核算的财政体制显然不相匹配。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两部分组成,前者由各地统筹(一般是地市级和县级统筹,个别省级统筹),负责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支付,还要承担按照计发办法所计算养老金低于最低养老金的那部分差额的补差任务。如果统筹基金入不敷出,则由统筹地区同级财政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意味着责任转嫁,转入地要承担养老金支付的无限责任,必然会影响转入地的利益。

国家虽出台了相关规定,但因目前大多数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额不多、养老金发放压力较大,各地必然会考虑关系转入、转出对本地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有些地区为防止异地人员流入后社会保险关系的大量涌入,人为地设置一些壁垒,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不予接收。《××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就明文规定,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在珠三角的另一些地区,也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时,男性超过45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除市政府另有政策规定外)都需按有关规定补缴超龄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或称统筹费)。[14]

2.各地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差异明显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被分割在2 000多个统筹单位中,并且大多数是县市级统筹。无论历史债务,还是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率、抚养比、替代率、缴费率和待遇水平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这些差异间缺乏统一、规范的联结点,这种差异的存在及扩大,势必会影响到农民工养老保险关

系的转移接续,也会影响到社会统筹基金的转移,更会影响到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省级统筹甚至全国统筹的进程。现以部分省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为例作一比较(见表1)。

3.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太低,尚未实现全国统筹

截至2007年1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全国共有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福建、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3个省区市实现了省级统筹。同时,河南、湖南、江西、西藏4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省级统筹办法。剩余的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并且每个统筹单位的政策不一,不仅统筹范围小、层次低,导致调剂力度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而且形成了各自为政的局面,难以促进劳动力的市场流动。

4.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不合理

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中有两点规定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极为不利。一是在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规定中,要求“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二在2001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只能带走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无法享受社会统筹部分的权益。15年缴费年限的严格限制和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部分的小额资金,使得流动性强、收入低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以落实,实施起来困难重重。

5.管理手段落后,操作方法不规范以及各统筹区域的管理自成系统

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手段相对落后,一些地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不完善、未实现全国计算机联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只能通过多个环节的人工办理,不仅费时费力,而且也会因转接环节衔接不好致使部分信息丢失。同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全国没有统一的办理程序和所需信息的清单模

式,无法满足接续关系和计算待遇的需要。省际社保经办机构缺乏协调,遇到困难时,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解决不了,转出地不管,使农民工经常为了查询基金转移情况而在两地社保机构间奔波,阻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5]

五、对策建议

1.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监督机制

社会保障制度较健全的国家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力度也较大。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要想使社会保障转移接续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建立起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立法步伐是当务之急。即将出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办法应该对统筹范围、收缴技术、缴纳标准、账户转移、养老金发放、基金运营与管理等做出统一规定,保证关系转移顺畅,实现“真正的无阻碍”。此外,社会各界要加强对社保政策制定及其落实情况的监督,强化对社会保险行政职能部门管理工作和基金运营状况的监督。

2.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与分散风险能力和流动性密切相关,统筹层次越高,分散风险的能力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动性也就越强。因此,实现全国统筹,可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互助共济能力,减少结构性资金缺口,是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后备力量,也是社保机制长效运行的保障。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除北京、上海等少数省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外,大部分仍停留在市、县一级统筹。这一层次明显偏低,等条件成熟后我们应该实行省级统筹,最终实现全国统筹。在提高统筹层次的进程中,应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方式,同时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和省级调剂金的作用,适当提高省级调剂金规模,并使其具有协调地区间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引起利益变动的功能,对因转移造成统筹基金支付压力大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中央财政则通过转移支付协调省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引起的利益变动。[16]

3.制定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完全的个人账户制

建议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企业与个人按工资一定比例缴费一并计入个人账户,并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投资管理。在跨地区转移时,既转移个人账户余额,也接续基本养老金权益。将流动参保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工作的时间累加作为其缴费年限,如超过15年即让其享受到最低退休年龄时领取养老金的权益。参保人员准备向异地流动时,可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一份相关的证明,其缴费记录应由当地机构妥善保管。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可以在所在地按不同地区的记录和退休当时当地养老保险的实际待遇水平领取养老金,由各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支付。这样就只需要在全国办一个社会保险金联网中心,专门负责各地流动人员社会保险金的支付核算。

4.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信息服务系统

在工作岗位变换日益频繁的今天,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的变动、接续和管理工作量越来越大,因此要尽快创建全国统一的社保信息网络技术服务系统,以提高统筹层次和管理水平。首先以建立地市一级社保信息网络技术服务为基础,逐步实现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为流动性强的农民工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时提供快捷、准确的服务,最终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信息的互联互换。第二,设立“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窗口”,此窗口可以直接接待和受理流动人员的参保,这样既简化程序,又提供了“足不出户”的全方位服务。第三,研制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记录表/卡,使农民工不论在哪个城市、哪个企业,只办理一次社会保险登记,便可以此为依据,不间断的记录、接续和转移养老金。第四,利用街道的劳动管理服务机构等为农民工参保提供便捷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利用银行、互联网等为流动人员办理网上缴费、银行缴费业务。

姚苏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引发思考

广东省社保局保险关系部主任姚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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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一张安全网之③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颁发,标志着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建设已经确立。企业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七年的运行,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发挥了巨大的保障作用,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1亿5千万人(含3800万离退休人员)纳入统一制度的覆盖范围。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制度内的人员流动、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还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人才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从而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文尝试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所面临的问题及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探索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对策。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突出问题

目前,除了少数人经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工作,社会保险关系可以顺利转移接续。大多数企业职工转换工作单位、流动到其他地区就会碰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往往从原参保地转出来不难,但到新参保地却接续不上。工程师王某祖籍广东,一直在江西的企业工作,家乡经济建设需要人才他就回来了,可养老保险就是转不过来,一问才知道自己回来工作只是与企业有聘用关系,没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当地社保机构就不接纳他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

市场经济的活跃,形成人员大量流动,也牵涉到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问题。有些地区为了防止异地人员流动后社会保险关系的大量涌入,人为地设置了壁垒,比较突出的做法就是征收养老保险超龄费。即异地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时,工人年龄超过35岁、干部年龄超过45岁的,按调入时的超龄时间,每一年工龄补缴一笔养老保险超龄费。这种做法,无疑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采取了“深挖沟”、“高筑墙”的办法来阻拦。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进城务工后,单位按规定给他们建立了养老保险关系,变换新的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就成了难题,只能一次性将个人账户清退,据统计,每年广东省有50万农民工退保,使进城务工农民工不能享受国民待遇。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顺畅,直接受到损害的是参保人。一旦参保人到达退休年龄,应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就难以兑现。这不仅损害了参保人的利益,而且对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在群众中的形象带来影响,群众所希望的“社会保险有保障,在哪参保都一样”将会成为一句空话。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原因

造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应为国家责任和制度缺陷的原因,下面作一些分析。

(一)现行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人员流动的要求,影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在市场经济情况下,人员流动频繁。根据原有的连续工龄政策,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的,原企业工龄可以累计计算,再按社会保险的政策,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的养老保险权益得到落实,转移就没有障碍。而人员流动则是根据市场的需要,自主择业,人们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去变换工作单位,原有的连续工龄政策没有规定到流动人员的情况,流动后原有的权益也就无法兑现,转移就碰到困难。

户籍政策也是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碰上的难题。社会保险管理与户籍管理联系紧密,一般情况下当地户籍应在当地参保。这里除了有原人事劳动管理规定外,还有便于社会保险的属地管理的需求。但这种与户籍挂钩的管理办法,使保险关系转移遇上问题,有户籍的可

以转入,无户籍的不能转入;有的人通过购房取得户籍,可以转入,而流动无户籍人员则不能转入。

(二)养老保险的现收现付模式,使基金支付产生巨大压力阻碍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按目前政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金只转数额不大的个人账户部分。甚至有些地区先转关系,不转个人账户基金,这样,对调入地来说,在基金支付普遍困难情况下,要承担调入者退休后几十年的养老金支付,无疑是百上加斤,难以承受。当前大多数地区,都会以“关门上锁”的办法,拒绝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除了有制度和政策的因素外,更多的是考虑基金承受能力。

(三)参保人的择富心理影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也形成养老待遇水平差异较大,这种结果形成的导向,就是在高工资水平地区的参保者,变换工作单位后,不愿意将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低工资水平的地区。

(四)管理手段落后、操作办法不规范,制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统筹区域内管理自成系统,业务信息网络不与其他统筹区域连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只能通过多个环节的人工办理,费时费力。转移过程中也会由于转接环节衔接不好,造成信息缺失。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三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大的阻力来自制度本身。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调整政策,着力解决现存问题。

(一)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现阶段要完成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目标,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实行省级统筹。提高了统筹层次,在更大统筹区域内实现制度运行的统一和基金的统筹安排使用,可以较好地解决因较低统筹层次之间标准、管理不统一,基金承受能力低而造成的转移接续困难。

要实现“在哪参保都一样”,在政策上要解决参保者流动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限制条件以及转移后待遇的兑现问题。现人员流动已不需要审批许可、工龄确认、户籍所在等限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兑现也应该不再设置这些限制条件,这需要在政策上作出调整。

(二)做实个人账户,确认过渡性养老金历史权益,落实转移基金,解决好调入地的基金支付压力。现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部分,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基金建立只有几年时间,基金量积累极少,对转移接收地将来的待遇支付带来压力,有失公平。要实现转移接续,必须加大转移的基金量,不但要转移个人账户基金,还要转移视同缴费年限权益部分,甚至还可以考虑转移单位统筹基金的少部分。三个基金量加起来,可以减轻调入地的基金支付压力。

要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首先要改变目前基金现收现付的制度,通过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实现个人账户实账运行和基金的部分积累。这样做,一方面为制度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也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准备了充足的资金。其次,要通过技术手段使视同缴费年限的权益部分账户化。

(三)提升管理手段,规范转移办法,做好转移接续工作。要解决转移难的问题,还要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手段,特别是要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进程,建设一个完备的省、市级中心数据库,实现省、市、县三级业务联网。要在政策调整的前提下,规范转移的操作办法,明确职责,制定措施,减少环节,方便办理,使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更加畅顺。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一个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问题,各地在实践中也做了很多探索,提出很好的意见。相信经过不懈的努力,在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养老保险转移政策上,将会取得好的成绩。

2016年社保跨省转移新最新政策

2015年社保跨省转移新政策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9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只需两步骤 养老保险是五项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加个人账户的“统账结合”的模式。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作为统筹基金,个人缴纳8%作为个人账户资金。 统筹基金采取现收现付制,即劳动年龄人口交的钱为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个人账户则是自己为未来养老存钱。 2009年12月底,政府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让养老保险转移实现了“全国漫游”,这解决了困扰养老保险制度十多年的无法转移之痛。 按照《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将采取“双转移”模式,其中个人部分全额转移,统筹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统筹部分的60%。 即如果某员工每月交费基数是5000元,那么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统筹部分是1000元,个人交纳额为400元。转移时,他可以把社会统筹的60%(即600元)、个人账户的全额400元全部转移。 同样,《暂行办法》也特别规定要简化参保者的办理手续,参保者个人所要做的只是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其他所有的后台工作均由新旧参保地的社会经办机构来完成。 参保者提交申请之后,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参保者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了解,社保部门的审核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否合乎《暂行办法》的规定,比如男满50岁、女满40岁不能办理转移手续;二是转移者是否存在欠费,社保部门将在欠费缴清之后才能为参保者办理转移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便捷之处还在于,参保者跨省转移养老保险之时无论是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还是向新参保地提出申请,如果有单位的,均可以委托新旧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来进行操作,参保者只需填写书面申请即可。

最新社保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2010年最新社保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一、社保转移接续办理手续及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备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收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办法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二、资金如何转移 《暂行办法》明确,资金转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而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实行部分转移,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三、是否能够退保 在新的转移接续办法中有一个信息非常重要,不得退保,它意味着,目前普遍存在农民工的“退保”现象有可能一去不复返。通知这样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那么,没有达到领取条件的怎么办,会不会其缴纳的养老金就烂在账户里取不出来了?不用担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三审,其中规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者,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达到退休年龄,但同时又没有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从中可以判断的一个信号是,国家希望今后每一个人都能够通过各种方式领到养老金,真正达到“老有所养”。 广东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 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 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 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

2019年山西异地社保转移流程及所需资料有哪些

2019年山西异地社保转移流程及所需资料有哪些山西异地社保转移流程 一.省内社保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二.跨省社保转移流程 1.参保人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持缴费凭证、户口、身份证等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接续关系。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参保缴费是否有欠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终止申请人在当地的参保关系,向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社保转移申请材料 1.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2.医疗保险缴费明细单; 3.养老保险的转移清单; 4.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 5.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6.单位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准备了这些后交由本单位的人事部经办管理人员统一办理。 社保转移注意事项 1.统筹基金部分(单位缴费):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首次参保缴费在地方的,从1992年1月1日—1998年1月1日;首次参保在行业的,从行业参保缴费之日—1998年1月1日),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五个步骤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五个步骤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五个步骤已对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以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接续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 (2)将转移基金金额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职工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新人新制度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以60岁退休、缴费35年为例,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59.2%(其中基础养老金35%,个人账户养老金24.2%)。 中人逐步过渡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知识参考)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已与该系统联网的,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交换(具体规则另行发文规定)。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第五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得;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第六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心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第七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

2020年最新广州社保转移流程

最新广州社保转移流程 广东16地市市民省市社保转移不用来回递材料 据省社保局介绍,省内转移平台启用后,市民办理养老关系转移,只需到原参保地索取参保缴费凭证,再将参保缴费凭证交到要转入地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好申请表即可。其他的事情,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和转出地(即原参保地)会通过系统具体联络办理。 而在以前,参保人将参保缴费凭证交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后, 须等待15个工作日审核期,审核通过后再将联系函亲自送往或邮寄 至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需来回跑路递材料或跟进邮件进展。 教你看懂社保关系转移 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广州流程 转入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并在广州市就业参保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 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 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办理地点 广州现参保所属区的社保经办机构

所需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还需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主页及本人页);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用人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在转出地停保并打印参保凭证 2、在广州市继续参保次月后,持相关资料到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3、资料齐全符合转入条 4、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寄出联系函至转出地 5、转出地办理转出业务并转出基金 6、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且基金到账 7、在广州市社保系统确认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 社保已联网的17个单位、地区: 1.省直、 2.广州、 3.梅州、 4.潮州、 5.阳江、 6.云浮、 7.肇庆、 8.河源、 9.韶关 10.茂名、11.惠州、12.汕头、13.江门、14.清远、15.中山、16.揭阳、17.汕尾 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广州流程 1、在转出地停保并打印参保凭证

社会保险转移证明

社会保险转移证明 1 社会保险转移证明 社保转移证明 原我单位职工×××(身份证******************)于××年××月至××年××月曾在我公司任职,任职期间的劳动保险手续已办理,该职工离职后,社保手续已于××年××月转出,特此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

关于取消打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的通知 各社保经代办机构: 为适应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简化参保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现将取消打印涉及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的《x x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各社保经代办机构在办理参保职工统筹范围内的保险关系转移时,不再打印《xx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二、参保单位在办理本单位参保职工统筹范围内的保险关系转出时,仍需向所属的社保经代办机构报送《xx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以此作为减少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工转出的依据。 三、参保单位在办理调入本单位已参保职工的增加手续时,应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报送《xx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以此作为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工转入的依据。 四、各级经代办机构依据本通知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对参保单位的宣传、解释工作。

你先要求单位为你办理社保,然后去xx的社保中心开张社保接收函(先要交过社保的),再拿社保接收函去石家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最后交回兰州的社保中心既可 个人缴的话需要在石家庄缴费好点, 转移的话转过来就只有养老险,需本人亲自己办理的 4 可以转移的,到原参保地社保打印缴费凭证后; 你可以选择转移回户口所在地社保留存,新工作地建立临时帐户交纳. 也可以在新工作地单位开接收证明后到社保申请办理转移. 5 很简单呀,首先要看你现在在户口所在地有没有工作。 如果有工作,那就让你们单位给你开具一个养老保险转移单,然后盖上公章,在让转出单位盖公章,进行正常的转移就行了,而医疗则只要原单位给你停了,你直接在现在的单位缴纳就行了,失业,生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关于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建议

破解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难题 来源:作者:日期:09-12-29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是目前阻碍我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拦路虎”。实现转移接续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哪些社会保险模式存在转续问题?在具体操作方面如何实现转移接续?不久前由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办的“统筹 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研讨会对此进行了重点探讨。 专家们指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形成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长期存在;保险制度本身设计考虑不太周全;社会保险属地管理模式,以及对户籍制度强烈的依赖。然而,实现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大环节,也是我国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需要,因此,实现转移接续是大势所趋。 实现转移接续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与会专家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成立,对于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关系建立了良好的条件。国家发改委社会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表示:为实现转移接续,首先应该提高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层次,加强政府责任的理念意识;其次就是要尽快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如果有的地方连社会保险都没有,就谈不上衔接了;再次就是加快社会保险的立法,用法律来确立社会统筹层次与转续办法;最后就是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的建设,这是转续关系的一个重要支撑。 哪些社会保险模式存在转续问题?杨宜勇指出:纯粹现收现付的保险不存在关系转续的问题。从一个地方流动到另一个地方就可以宣告流出地社会保险关系的结束,同时可以在流入地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关系。这是一个理想的状况。纯粹完全积累模式也不存在关系转续的问题,完全个人账户式根本不存在转续的问题。需要转续的是现收现付加上部分积累的项目。因而结合我国目前的制度来看,现在有社会保险转续问题的险种主要是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关系不需要转移。基本医疗保险虽然只是形式上的现收现付加个人账户,不是典型的部分积累制,但由于存在一部分累计的作用,也存在着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的问题。 如何实现转移接续?以前有专家提出利用“一卡通”,也就是以每个公民身份证为标识发一张特定的社会保障卡,卡上记录持卡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但在本次会议上专家们提出仅仅用卡是不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谭中和研究员谈到还需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的权益结算系统。因为我们在计算社会保险待遇的时候,除了基金缴费情况之外,很重要一项就是与缴费年限挂钩,因而需 要一个结算系统作为技术支持。 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 来源:百度作者:日期:10-01-28 上海的综合保险已初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先天障碍。中国民主同盟会(下称“民盟”)上海市委“关于在沪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几点建议”提案中建议,上海的综合保险制度应借鉴其他城市经验,为流动人口设立个人社保账户,账户可以随流动就业人员在不同城市间流动。

深圳社保关系转出的具体流程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3417638767.html, 深圳社保关系转出的具体流程 深圳社保转移流程 (1)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深圳已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劳务工医疗保险并有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 2、在深圳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参保人员。 事项程序 1、参保人至深圳社保机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将凭证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

3、转入地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深圳社保机构; 4、深圳社保机构发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同时转出基金。 (2)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出 条件: 1、曾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在转出前在深圳有参保缴费到帐记录的参保人 2、到省内其它地方就业并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或转回到省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事项程序 一、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深圳户籍参保人 1、到社保征收窗口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转出申请表》

2、附上申请材料 3、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办理,取得缴费凭证 4、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1、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缴费凭证 2、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3)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在深圳已参加养老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转出:1、跨省到异地就业且在新就业地参加养老保险;2、转移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事项程序 1、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缴费凭证 2、持缴费凭证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4)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的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参保人;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深户人员。 (5)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1、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延缴及趸缴条件的人员; (3)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5年的人员。 2、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

浅析社保转移接续对促进人力资源流动的意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3417638767.html, 浅析社保转移接续对促进人力资源流动的意义 作者:刘处琴 来源:《中国经贸》2016年第11期 【摘要】在分析人力资源流动状况的同时探讨了社保转移接续工作对促进人力资源流动 的作用。同时,分析了当前社保转移接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对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为社保接续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社保接续;人力资源;资源流动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行政区域之间的人力资源流动加快。同时,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我国的人口红利优势已经不存在,做好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也日益重要。通过(这两字可不可以不要)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是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探讨社保转移接续对促进人力资源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人力资源流动状况分析 因为工作和生活的需要,人力资源流动是现代开放社会的必然状况。例如,企业由于业务需要而跨区域进行人员调动,这就是人力资源流动的一种情况,这也是促进市场经济繁荣的基础。这种人力资源流动是以企业环境作为基础,在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形成的调动协议,从而实现双方的互赢。但是,当前中国社会人力资源流动的原因是多样的,人员流动情况复杂,加之人力资源流动区域之间较为复杂,使得区域之间的利益存在不协调的情况。其中,社保的转移接续就成为了其中的问题之一。不同区域之间对社保的规划存在较大区别,一旦实施社保的转移接续,部分地区就需要增加社保费用,而部分地区则需要降低社保费用,导致费用调整和费用项目增加。所以,部分地区采取控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方式来降低社保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使得人力资源流动不能得到促进,不利于市场繁荣。 二、当前社保接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区域之间缺乏统筹,社保转移接续产生利益冲突 我国长时间实施区级为基本区域的社保收支与分级包干措施,若全面实施社保转移接续将导致各区利益被触及,出现基于社保关系后的责任转嫁,使得设备关系转出与接受区域之间出现利益冲突。因为当前各个区域社保缴纳存在差别,转入地与转出地的社保技术及标准存在差别,这使得参保人员需要缴纳的具体费用不同,一旦转移接续则会在参保人员与转入地其他人

(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66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广东省内社保转移流程

广东省内社保转移流程 目前,因为工作流动,不少参保人曾在省内多地工作并参保,退休前,必须把这些参保养老关系转移到养老待遇领取地。以前,参保人办理转移手续,要先到转出地打印参保缴费凭证,交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后,须等待15个工作日审核期,审核通过后再将联系函亲自送往或邮寄至转出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需来回跑动多次,费时费力。省内转移平台启用后,参保人办理养老关系转移,只需到原参保地索取参保缴费凭证,再将参保缴费凭证交到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好申请表即可。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和转出地社保机构将会通过转移平台联络办理。 一、省内其他社保机构转移至广东省社保局: 1、适用条件:现在省社保局参保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属省社保局的参保人员。 、所需资料:(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2)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书;(4)广东省社保局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和转出地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将通过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交换数据。 、注意事项:

(1)转入基金含一次性补缴基金(如早期离开国有企业补缴、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补缴等)的,需同时提供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的审核资料。 (2)转入基金与省直缴费有重复的,同时应办理重复缴退款手续,提供《转入重复缴费退款申请表》和参保人在四大国有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 二、广东省社保局转移至省内其他社保机构: 1、所需资料:(1)参保人可以在广东省社保局网站自行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到广东省社保局前台凭本人身份证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3)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给转入地社保机构,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和广东省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将通过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交换数据。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应先在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再到省社保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申请人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2)申报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出业务前,须检查有无欠缴社保费,如有欠费,须先结清所有欠费后才予申请转出业务。 (3)需要审核历史信息的参保人,应凭广东省社保局出具的《历史信息审核业务协办函》到档案管理部门复印档案资料并加盖公章,

社会保险转移证明

社会保险转移证明 1社会保险转移证明 社保转移证明 原我单位职工×××(身份证******************)于××年××月至××年××月曾在我公司任职,任职期间的劳动保险手续已办理,该职工离职后,社保手续已于××年××月转出,特此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

关于取消打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的通知 各社保经代办机构: 为适应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简化参保手续,提高办事 效率,现将取消打印涉及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的《xx 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各社保经代办机构在办理参保职工 统筹范围内的保险关系转移时,不再打印《xx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二、参保单位在办理本单位参保职工统筹范围内的保险关系转出时,仍需向所属的社保经代办机构报送《xx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以此作为减少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工转出的依据。 三、参保单位在办理调入本单位已参保职工的增加手续时,应向 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报送《xx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以此作为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工转入的依据。 四、各级经代办机构依据本通知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对参保单 位的宣传、解释工作。

你先要求单位为你办理社保,然后去xx的社保中心开张社保接收函(先要交过社保的),再拿社保接收函去石家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最后交回兰州的社保中心既可 个人缴的话需要在石家庄缴费好点, 转移的话转过来就只有养老险,需本人亲自己办理的 4 可以转移的,到原参保地社保打印缴费凭证后; 你可以选择转移回户口所在地社保留存,新工作地建立临时帐户交纳. 也可以在新工作地单位开接收证明后到社保申请办理转移. 5 很简单呀,首先要看你现在在户口所在地有没有工作。 如果有工作,那就让你们单位给你开具一个养老保险转移单,然后盖上公章,在让转出单位盖公章,进行正常的转移就行了,而医疗则只要原单位给你停了,你直接在现在的单位缴纳就行了,失业,生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国办发[2009]66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 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 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五险一金如何转移及转移流程

五险一金如何转移 五险一金如何转移是困扰很多上班族的难题,只要是换个城市上班,这个问题就会紧接着出现,而且五险一金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有很大的作用的,所以搞清楚它们的转移程序对于我们来说是必须的。 总结起来,所有需要迁移的保险基本上都可以分为三大步,一、开具证明;二、办理手续;三、资金转移。但是,不同保险有不同保险的证明和手续,因此需要您对手续进行更深一步的了解。 一、养老保险阶段性停止缴纳无所谓,最后是累计年限的。 办理转移手续: 1、发凭证。当你要离开这个城市,且肯定不会再回到这个城市就业的时候,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一张你的参保凭证。凭证主要记录三项关键的信息:一是你在当地参保的起始时间;二是你实际缴费的月数;三是你在本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存储额是多少。 2、办手续。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的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其他事情就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来办理就可以了。 3、转移资金。除了转关系之外,要把前面讲到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资金,还有单位缴费规定比例的资金要转移到新的就业地。这样整个社保转移流程就完成了。 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虽然这三种保险必须要交,但断不断不要紧。 办理转移手续:不用办理,到新单位继续上就行。 三、医疗保险比较重要,规定是中断三个月以上就失效,三个月以后看病就需要自己掏钱。办理转移手续: 1、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2、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医保关系转移后,从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四、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和当事人共同为住房进行的储蓄资金。 办理转移手续: 1、调出单位根据调入单位公积金缴存的代码,填写《公积金转移凭证》送转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对无误后办理转出手续。 2、调入单位凭《公积金转移凭证》并办理转入手续。 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程序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020年最新社保转移流程指南

最新社保转移流程指南 社保转移流程是什么?收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难免发生因工作、生活等原因需要转移居住地的。这时社会保险也需要随之转移,我们称之为社保转移。简单的说,社保转移就是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但是生活中许多人并不知道社保转移的流程是什么,今天就详细为大家阐明这个问题。 社保转移流程可以分为省内转移和跨省转移两种情况考虑。 省内社保转移流程: 一、省内社保转移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 (二)责任共担原则。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 二、省内社保转移适用对象 (一)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四、省内社保转移账户转移 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跨省社保办理流程: 一、所需资料: 1、接收地社保开具《接收函》,《接收函》上必须提供转移人身份证号码、转入地社保所在银行名称及转入地社保帐号。

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及相关流程

个人办理

公司办理 12333 公司第一次为员工购买社保,需要什么资料,办理流程,越详细越好,谢谢! 2011-08-10 22:48 邹乐888|分类:保险|浏览4527次 2011-08-11 10:18 1、社会保险办理流程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如下:各类企业(含国有企 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关证件如下:(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企业代理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地税登记证;(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6)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表格填报说明:1、社会保险登记表“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2、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如果实际缴费工资不到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按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如果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按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来缴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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