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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公司消防管理规定

***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及***生产实际,制定了***消防管理规定。

第二条 ***消防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国家能源集团安委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要求,深入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大力排查整治消防系统上的隐患,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工作水平和防控能力。

第三条***消防管理规定的工作目标。细化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划分,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力抓好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制;务必做到消防隐患有人检查、有人跟踪、有人落实、有人督查,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形成“人人懂消防,人人管消防”的齐抓共管局面;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增强火灾抗御能力,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此规定适合***地面所有场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井下消防安全管理执行生产办通风组下发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至**年**月**日结束。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地面场区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党委书记、矿长;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党委副书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是党政办;各单位(包括租赁、委托经营单位)内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单位必须明确内部消防安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六条职责。

(一)***地面场区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地面场区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地面场区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地面场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5.批准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依法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

(二)***地面场区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拟定***地面场区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工作。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5.督促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和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6.将更新***地面场区消防安全设施、整改火险隐患所需经费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形成建议,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7.组织管理***地面场区专(兼)职义务消防队。

8.组织召开***地面场区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9.提出对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奖励建议。

10.依照消防法规履行***地面场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党政办职责:

1.监督检查***地面场区责任单位对国家消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两级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2.负责制定***地面场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编制消防安全检查标准。

3.参与***地面场区责任单位消防类工程立项审核、方案审批、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工作。

4.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报审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负责与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地方消防部门业务对接、协调。

5.负责***地面场区消防安全、器材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针对消防安全方面存在问题,会同有关单位及部门制定解决方案和措施。

6.监督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7.检查指导各单位消防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8.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各单位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抵御火灾能力。

9.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表扬或奖励建议,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10.组织消防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11.监督检查外委施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四)***安全办职责

1、负责对全矿消防器材的发放、检验工作。

2、负责***员工的消防技能培训及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工作。

3、负责配合对***地面场所消防安全的完好检查等工作。

(五)***机电信息中心职责

1、负责地面电气设备防火安全的管理工作。

2、负责员工供用电防火安全技能的培训与宣传工作。

3、负责地面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安全检验工作。

4、负责配合对***地面场所消防安全的完好检查等工作。

(六)***调度指挥中心职责

1、负责组织季节性的三防检查。

2、负责配合对***地面场所消防安全的完好检查等工作。

(七)***经营办职责

1、负责地面建筑消防系统安全工程的规划、安装、维修方案制定等工作。

2、负责保障消防系统安全工程及设施运行的各项费用。

3、负责配合对***地面场所消防安全的完好检查等工作。

(八)***各区队消防安全责任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职责:

1.学习、贯彻公司及地方消防法规和***地面场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规定。

2.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与生产、经营工作,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

3.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4.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组织好本单位区域内办公室、库房、电焊房及生产场所消防系统的完好检查工作,监督落实责任区域内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的使用、存储、运输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的台账、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及消防相关管理制度等资料的完善工作。

第七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如下:(一)***地面场区公共消防管理主体单位为矿业服务公司,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检查工作,更新、改造、大修由党政办和经营办负责;各单位生产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由本单位负责;两单位之

间无围墙等明确标志的,原则上按照建筑间距中线或开关阀门节点划分其责任范围。

(二)办公楼、公寓楼、食堂、浴室、洗衣房、灯房、换热站、锅炉房、生活污水厂、净水厂等生活后勤设施的消防管理责任为矿业服务公司。

(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主管或责任部门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依据消防法规和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矿业服务公司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地面公共建筑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地面公共建筑区域内的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确保***地面公共建筑区域内的消防安全。

(三)保障***地面公共建筑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保障责任区域范围内的消防通道畅通其有标识。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六)建立并完善消防档案。

(七)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提高值班及维修人员岗位技能。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和责任划分,成立内部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具体包括: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二)消防巡查、检查制度。

(三)消防安全应急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制度。

(六)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九)应急抢险突击队(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十三)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险隐患、爆炸危险后方可动

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消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场所人员聚集的地方禁止动火施工,确需施工时必须待人员散去后,并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落实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安全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保卫科负责***地面广场内的停车管理,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地方、公司及矿上各部门的相关安全规定,对火工品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各区队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本单位全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六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高社会单位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提高社会单位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四个能力建设要求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

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确定单位内部消防重点部位:

(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如油漆材料库房、电焊房、车库、化学危险品仓库、易燃的建筑群等。

(二)发生火灾后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如与火灾扑救密切相关的变配电站(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

(三)性质重要、发生事故影响全局的部位,如变配电室、通信设备机房、生产总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等。

(四)财产集中的部位,如储存大量材料的仓库、场地,使用或存放先进技术设备的实险室、车间、仓库等。

(五)人员集中的部位,如活动室、会议室、公寓及食堂等。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每日对消防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和频次,对其它场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公众活动聚集场所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活动结束时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条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险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内容是: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五)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领用和销毁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三)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辖区内建筑消防设施组织值班、检查和维护保养。

(一)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根据消防设施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规

程,明确操作人员,同时由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测试,并将检测报告原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地面使用的灭火器应每2年至少进行1次年检并建立台帐。

(二)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应建立值班制度,确保火灾情况下有人能按操作规程及时、正确操作建筑消防设施。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2.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设备运行情况。

3.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险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消防安全管理员或单位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汇报党政办,提出整改方案。各单位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员整改隐患应按照5定原则进行落实。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单位应当制定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矿相关部门或公司安监局消防监察部门上报。不能确保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产、停业。

第二十四条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书面下发各单位,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记录。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火险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单位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涉及使用安技措费用整改火险隐患的,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制度及流程。

第六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内容如下:(一)消防法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备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警、扑救初期火灾、引导疏散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单位对员工的消防培训应有计划、有内容、有总结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单位质量标准化考核之中。

(六)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也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七)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八)微型消防站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在春节及大型活动期间,矿业服务公司和各组织单位应当在公众聚集场所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不断借鉴、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灭火新技术、新装备,以适应公司消防安全的需要。

第三十条每年11月9日为公司消防安全宣传日,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安排宣传活动。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条各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

(二)各组的职责。

(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年演练一次,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完必须整理并留存好演练的照片等资料。

(一)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组织本单位所有人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四)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五)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讨论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第八章消防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地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内容。消防档案应统一管理、备查。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

(二)建筑物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七)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监局、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各类审核、验收意见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工作考评办法。

(十)消防奖惩记录。

(十一)前款规定中的第(一)(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人员、时间、部门、内容、发现的火险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九章处罚规定

第四十五条矿机关部门检查出的问题,每条处罚责任人50-200元。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地方部门查出的问题,每条问题罚款责任人100-500元。

第四十七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每条处罚责任人200-1000元,并处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

第十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对消防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四十九条此规定适合***地面所有场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井下消防安全管理执行生产办通风组下发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消防安全13项制度

附件:2***消防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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