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简述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罪名及其特点

简述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罪名及其特点

简述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罪名及其特点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繁盛的时期,在唐朝中,唐律疏议曾经被广泛使用。《唐律》是中国古代的刑法,是唐朝统治者采取的治理制度,也是唐朝的法律科学体系的一部分。它由一系列的规范组成,以控制社会秩序,维持社会安宁和国家统治。《唐律疏议》是搜集唐朝时期法律规定的总结,也是唐朝时期执法者判刑参考的依据。它包括了十恶罪名,它们是:行窃、妨害民生、凶杀、阴司、搭窃、抢劫、伪证、贪污、非法拘留和谋害,下文将对这十恶罪名进行介绍,以及其特点。

首先,行窃是指盗窃。《唐律》规定,行窃指偷盗私人财物,或侵犯公共财物,行窃者将受到牢狱惩戒、劳役或死刑。例如,宋徽宗时期,唐律《明令》规定,犯有行窃罪行的罪犯,将被判处三年劳役。

其次,妨害民生是指伤害人民肉体健康和生命,损害公共财产的行为。《唐律》规定,妨害民生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犯有妨害民生罪行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再者,凶杀指容易致人死亡的犯有暴力行为。《唐律》规定,对凶杀犯有严厉的处罚,如重刑或死刑。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谋杀罪行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第四,阴司指恶意攻击他人的行为。《唐律》规定,阴司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对于故意杀害他人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第五,搭窃指偷窃他人物品或无名物品的行为。《唐律》规定,搭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搭窃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第六,抢劫指暴力抢劫他人物品的行为。《唐律》规定,抢劫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抢劫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第七,伪证指利用虚假证据诬告他人的行为。《唐律》规定,伪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以伪证贴谴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第八,贪污指利用职权挪用公款的行为。《唐律》规定,贪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贪污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第九,非法拘留指擅自拘留他人的行为。《唐律》规定,非法拘留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非法拘留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最后,谋害指企图谋杀他人的行为。《唐律》规定,谋害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谋害罪行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综上所述,唐朝时期的刑法《唐律》规定了十种恶罪名,即行窃、

妨害民生、凶杀、阴司、搭窃、抢劫、伪证、贪污、非法拘留和谋害。这些恶罪名的特点是,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重刑到死刑。因此,唐朝的法律针对这些罪行的处罚,是社会生活中不容忽视的重要性。

唐朝的法律体系之所以引起如此强烈的关注,是因为它规定了对十种恶罪名的严惩,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唐朝法律针对十恶罪行的处罚,也体现了唐朝政府防范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决心,其作用也受到历史学家和史学家的广泛关注。

以上就是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罪名及其特点,也是唐朝时期执法者判刑参考依据。它们的核心规定是,将重罪视作犯罪行为,受到严厉的刑罚,以针对违法行为,维持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简述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罪名及其特点

简述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罪名及其特点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繁盛的时期,在唐朝中,唐律疏议曾经被广泛使用。《唐律》是中国古代的刑法,是唐朝统治者采取的治理制度,也是唐朝的法律科学体系的一部分。它由一系列的规范组成,以控制社会秩序,维持社会安宁和国家统治。《唐律疏议》是搜集唐朝时期法律规定的总结,也是唐朝时期执法者判刑参考的依据。它包括了十恶罪名,它们是:行窃、妨害民生、凶杀、阴司、搭窃、抢劫、伪证、贪污、非法拘留和谋害,下文将对这十恶罪名进行介绍,以及其特点。 首先,行窃是指盗窃。《唐律》规定,行窃指偷盗私人财物,或侵犯公共财物,行窃者将受到牢狱惩戒、劳役或死刑。例如,宋徽宗时期,唐律《明令》规定,犯有行窃罪行的罪犯,将被判处三年劳役。 其次,妨害民生是指伤害人民肉体健康和生命,损害公共财产的行为。《唐律》规定,妨害民生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犯有妨害民生罪行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再者,凶杀指容易致人死亡的犯有暴力行为。《唐律》规定,对凶杀犯有严厉的处罚,如重刑或死刑。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谋杀罪行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第四,阴司指恶意攻击他人的行为。《唐律》规定,阴司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对于故意杀害他人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第五,搭窃指偷窃他人物品或无名物品的行为。《唐律》规定,搭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搭窃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第六,抢劫指暴力抢劫他人物品的行为。《唐律》规定,抢劫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抢劫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第七,伪证指利用虚假证据诬告他人的行为。《唐律》规定,伪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以伪证贴谴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第八,贪污指利用职权挪用公款的行为。《唐律》规定,贪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贪污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第九,非法拘留指擅自拘留他人的行为。《唐律》规定,非法拘留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非法拘留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最后,谋害指企图谋杀他人的行为。《唐律》规定,谋害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谋害罪行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综上所述,唐朝时期的刑法《唐律》规定了十种恶罪名,即行窃、

唐律

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唐律介绍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二、唐律的主要特点 从唐律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许许多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

中国古代十恶不赦是哪十恶

十恶不赦是哪十恶 “十恶”,最初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至于“十恶”的具体内容,《佛说未曾有经》中说:“起罪之由,为身、口、意。身业不善:杀、盗、邪淫;口业不善:妄言、两舌、恶口、绮语;意业不善:嫉妒、嗔恚、憍慢邪见。是为十恶,受恶罪报。今当一心忏悔。”行“十恶”而程度严重的,据说要受大苦报。与“十恶”之说相对应,佛教中亦有“十善”之说。十恶十善之说见于佛教大、小乘中的诸多经典,如东晋僧伽提婆译的《增一阿含经》卷四四中就有“由此十恶之报,致此殃。是故比丘,当离十恶”这样的经文。另外,“十恶十善”之说早在隋朝以前就已在民间广泛流传,如南朝梁武帝《断酒肉文》中即曰:“行十恶者,受于恶报;行十善者,受于善报。” 而在我国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亦有“十恶”之名,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北齐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而到了隋开皇初年,随着佛教的兴盛,封建统治者遂将佛教之中的“十恶”之名引入律法,以之代替了《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十恶”之罪名遂正式出现,如《隋书·刑法志》第二十五卷中即载:“开皇元年……更定新律(指《开皇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至于“十恶”之罪的具体内容,《唐律疏议》中有详细的规定: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第三章汉 1,汉代法制思想: (一)汉高祖至文景时期 汉朝初年的黄老思想的流行,帝国刚从战乱中恢复,急需休养生息,无为而治是这一时期的法制思想基础。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二)汉武帝以后 西汉中期的汉武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转型。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2,九章律的篇目: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3,汉代立法的概述: (一)立法指导思想 (1)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的原则。为了巩固封建统治,确立了黄老学派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的指导思想。 (2)汉武帝“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与封建正统法律的产生。汉初经过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到汉武帝时期,封建国家已经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汉武帝决 心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儒学思想家董仲舒适时地提出了“罢黜百 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系统地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制指 导思想。. (二)制定法律 (1)“约法三章”。 (2)《九章律》。 (3)汉律六十篇的形成。

(三)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4,上请原则: 汉代上请适用的对象既有皇室宗亲、外戚、享有一定秩禄的官吏,也有老人、小孩,以及因亲情触犯法律的人; 上请须遵循严格的程序,不准越级上请。 5,汉代削弱地方势力的法律: 酌金律;推恩令;左官律;阿党附益法 6,汉代的罪名: 一,危害中央集权犯罪:对应罪名有阿党附益罪,非正,左官罪,僭越罪,出界罪,漏泄省中语,酬金 二,危害君主专制:对应罪名有左道,欺谩-诋欺-诬罔,废格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后三个里面主要字都是“言”字旁,所以我就总结为三言) 三,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罪:对应罪名有阑入与失阑罪,不敬与大不敬罪 四,危害国家政权罪:对应罪名有沈明,见之故纵,通行饮食,群饮酒 7,首匿原则: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8,文景刑事改革: 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汉文帝还废除了终身劳役。改革的意义:(1)汉文帝对刑制的改革,消弱了封建刑罚的野蛮性,但是刑罚不但没有变轻,反而变重;(2)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有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阶级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三国两晋南北朝

《中国法律史》复习大纲

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复习大纲 复习前言 中国法律史对于初学者几乎纯属于死记硬背的内容(关键要明白本课程主要记忆的重点内容)。大家也知道应记忆重点的知识点。但由于本课程的特殊性:时间跨度长、法律体系不同于现行法、古文障碍等,导致知识点多而杂。因此,要有耐心,最好自己整理并作些对比工作。这样可以加深印象,免得张冠李戴,知识错乱。 至于记忆的方法,可以根据个人的爱好、兴趣、学习习惯、特长选择采取有特色的记忆方法。例如,可以采用以下的记忆方法: 1、联系历史背景来记忆; 2、结合自己已有的知识结构来记忆; 3、睡前回忆的强化记忆; 4、知识点对比联想记忆,如借助《法制史系统表》进行知识点的对比就便于记忆; 5、同学间互相设问或诘问以强化记忆。 特别注意中国法制史的复习中的两条线索: 纵向:以法律成文化、儒家化、现代化的进程为

线索,也就是说,中国法制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大的阶段:习惯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儒家化封建法的近现代化。 横向:以各时期的立法概况(或)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司法制度的发展为线索。 如果按所谓的四阶段划分法,中国各阶段法律史相对的重点大约是:奴隶制法以西周法律为重点;封建制法以唐律为重点;近现代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以清末变法修律(实应以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为重点;人民民主政权法制的重点则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附一:思考题: (一)简单列举出下列问题的答案名称 奴隶制五刑,五过之疵,唐御史台三院,明律七篇篇名,宋代田产买卖契约的四要素,十恶,孙中山建国三时期与五权宪法,九章律,唐律12篇, (二)名词解释 刑罚世轻世重、质剂、吕刑、五过之疵、廷行事、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廷尉、春秋经义折狱、张杜律、公罪、折杖法、刺配、“四等人”、宣政院、理藩院、大诰、奸党罪、廷杖、秋审、《六法全书》、录囚、九卿会审、凌迟、六赃、保辜、《大清新刑律》、《贿选宪法》、

论唐律疏议中的十恶

论《唐律疏议》中的十恶 在生活中,人们在形容一个人罪大恶极、不可饶恕时经常使用“十恶不赦”这个成语。在现代汉语中,该成语中的“十恶”也并非实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但是,在我国古代,该成语中的“十恶”却是实有所指的,它来源与唐律。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而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它总结了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更加的系统化和周密化,条目简明,解释确当,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国际法制史学者曾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华法系”的代表著作。而在此书的首篇——名例律中就规定了十恶的内容。 首先,正如唐律疏议所说“汉制九章,虽并淹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周齐虽具有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从而奠定了唐律“十恶”的基础。 “十恶”的具体内容如下: 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指背叛朝廷;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

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从以上内容可以明显的看到,在唐代的法律中,损害皇权及封建国家的政治犯罪被放在了最开始,也占了最大的比例。这就可以看出,封建的法律并不是用来维护人民权利,保障人民生命的律典,而是统治阶级用来进行镇压人民,稳固统治的工具。它对威胁皇权及国家的思想、言论乃至行为的严厉惩罚,充分反映了唐律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的本质与特征,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十恶相对应的刑罚手段异常残酷的原因。 与前代立法不同的是,在十恶中增加了对思想犯的惩罚。如《唐律疏议》中说,“有人获罪于天,不知纪极,□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恶心,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是统治者对有谋划捣毁宗庙的人的惩戒,再如,“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娄来奔,公山弗扰以费叛之类。”即是对那些有想法逃亡国外,投靠藩国的人的警示。从这点来看,唐朝突出了对预谋犯的镇压,主张将反、叛等严重犯罪扼杀在摇篮之中,体现了统治者立法经验的丰富。 另外的一项进步是,在十恶中将不睦被首次提出,将家庭内部的关系放在了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内。《唐律疏议》说,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协睦,故曰“不睦”。这说明了唐朝的统治者注重

《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

《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 第一篇,名例律,共五十七条。名例律类似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其中规定了刑法种类,分笞、杖、徒、流、死五种。笞刑分五等,由笞十至笞五十,每等加十。杖刑分五等,由杖六十至杖一百,每等加十。徒刑分五等,刑期由徒一年至徒三年,每等加半年。流刑分三等,由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每等加五百里。死刑分二等,绞刑和斩刑。名例律又规定了为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必须严厉打击的十种重大犯罪,即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这十种重大犯罪被称为“十恶”。犯十恶罪者,官吏不得享受议请减赎等封建特权。名例律还规定了维护贵族官吏封建特权的“八议”和“请”、“减”“赎”、“官当”等制度。所谓八议是:一、议亲, 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八议者“若犯死罪,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但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八议之外,还规定了“请”、“减”、“赎”、和“官当”等制度。“请”,适用于黄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以及五品以上官。他们犯流罪以下减一等,犯死罪须上请皇帝裁定。“减”,适用于七品以上官, 及应请者的亲属,这些人流罪以下减一等。“赎”,适用于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的亲属。他们流罪以下可以用钱赎。“官当”,即以其官品抵罪,五品以上官一般可抵“私罪”徒刑一年,“公罪”徒刑两年。“八议”和“请”、“减”、“赎”、“官当”,清楚地表明唐律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名例律进一步规定了唐律适用刑罚的原则。这就是:一、划分“公罪”和“私罪”。所谓“公罪”即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即官吏不缘公私自犯罪,或虽缘公事而受情枉法或曲法申情者。同样的犯罪,“公罪”较“私罪”量刑轻。二、根据身份尊卑和爵位官职高低处刑。贵族与官吏得享受“八议”和请、减、赎、官当等特权;而对所谓“贱民”、尤其是奴婢,犯罪后则要加重惩罚。三、对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凡造意、主谋者为首犯,从重处刑;协从者为从犯,处刑减一等。但对于谋反、谋大逆等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重大犯罪,则不分首从同等治罪。四、累犯加重。《唐律疏议》解释说:前后三入科刑,便是“怙终其事”,必须“峻之以法,用惩其罪”。凡“前后三犯徒者,流两千里;三犯流者,绞”。五、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从重,过失从轻。六、自首与觉举减免。唐律规定,犯罪未发而能自

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题

法制史主观题 一、简答题 l 、请简要介绍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基本情况。 2、简述《大清新刑律》对《大清现行刑律》的改革几其意义。 3 、试简单说明”保安处分”制度。 4 、简述《中华民国民法》的地位及其主要内容特点。 5 、简要介绍明朝“会审”制度。 6 、简述西周的“五听”制度。 7 、简要介绍”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8 、简述西周婚姻侧度的主要内容。 9 、请简述宋朝之”编敕”情况. 10 、简述“明德慎罚”思想对西周司法的影响. 11 、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 12 、简述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原因、内容和意义。 13 、简述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的内容。 14 、简述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5、简述十恶的内容。 16 、简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17、简述元朝司法机构的特点. 18 、简述廷杖制度. 19、简述领事裁判权侧度的主要内容. 20、简述人民调解制度。 21、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22、简述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23、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审判制度的特点. 24、简述汉代的官吏考核制度。 25、简述两宋行政律法的特点。 26、简述明代重典治吏的措施。 27、简述元朝在定罪量刑上实行的蒙汉各处的原则。 28 、简述太平天国时期诉讼制度的进步性。 29、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 30 、简述抗日根据地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二、分析题 1、“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唐律) 2、“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加以评析。 “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虽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一一《商君书》 3 、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

以“十恶”制度为视角浅析《唐律疏议》体现的儒家伦理法思想精神

以“十恶”制度为视角浅析《唐律疏议》体现的儒家伦理法思 想精神 摘要:封建主流法思想从秦汉开始,一直伴随着儒家法思想的影响。从秦代的 禁绝,到西汉开始的法律儒家化,再到《唐律》“礼律合一”的形成,儒家法思想 达到顶峰。本文通过《唐律疏议》中的“十恶”制度,窥视儒家伦理法思想成熟时 期的方法、价值、价值间的关联以及最高追求。 关键词:《唐律疏议》;儒家法;儒家伦理法;十恶;价值关联 法律作为体现统治阶级利益体现的上层建筑,自西汉至唐朝,一直不断地被 儒家化。唐代长孙无忌以孔子之言“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为根据所着的《唐律疏议》,正式确立了“礼律合一”的儒家法律核心思想,自此,法律的儒家化进入成 熟阶段。 儒家伦理法思想与“十恶”制度 儒家法,顾名思义即儒家化的法律。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家族为基本单位所构 成的封建社会,因此维护家族稳定是统治者维护政权长久的必要任务。法律作为 封建君主维护统治的手段之一,也发挥了上述作用。由于儒家思想博大精深,涉 猎广泛,其思想的一部分被君主采纳,融入到法律之中,逐步使封建法律儒家化,形成儒家法思想。尤其是儒家思想中的伦理思想最多的被纳入封建法思想当中。 古代立法者吸取儒家伦理思想并创造法律。因此可以说封建时代的法思想主要是 儒家法思想,而主要吸取伦理思想的儒家法思想的核心是伦理法思想。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儒家伦理法思想更是犹如经纬贯穿 整个法典的始终。《旧唐书·刑法志》上书:“高宗即位,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 以“恤刑”这一民本的出发点,“永徽初,敕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彭、刑部郎中贾 敏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 至于置于律首的《名例律》中规定的“十恶”制度延自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指的是唐律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此十条罪状者,是不可赦免。《律疏·名例》篇说:“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由此看出,长孙无忌等人最担心的便是出现的就是伦理道德的丧失,所以将“十恶”标于律首,用以突出其重要性。因此《唐律疏议》最看重的是宗法伦理,其体现的儒家伦理法思想精神无处不在。 礼法并用——《律疏》的伦理法方法 孔子出生在一个礼崩乐坏、诸侯国林立的时代,因此他与后来的先秦儒家都 希望“为国以礼”。《论语·为政》中孔子提到,只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众 才能“免而为耻”,只有“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众才能“有耻且格”。孔子用此 话表明内在修养及平日羞耻心是“德、礼”所调整的,引申之意是“政、刑”是惩罚 不顾礼之民所使用的手段,这足以看出其对礼的重视,也体现了其对法的认可。 孟子在强调“教以人伦”的同时又指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在强调伦理的同时又要求为政者将伦理道德与法律相结合。荀子更是创立了礼法 一体论,提出了“礼法”这一新范畴,“礼法之大分也”,“故非礼,是无法也。”都 是荀子对礼法一体的阐述。《唐律疏议》继承了儒家对于礼与法关系的观点,将 礼溶于律中,做到“礼法结合,礼律合一”。 “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是“十恶”制度中的“恶逆”。《唐律疏议》又云:“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

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

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 摘要: 一、唐律的概述 二、唐律疏议的特点 1.法律制度的完善性 2.法律适用的公平性 3.法律规定的严密性 4.法律教育的普及性 三、唐律疏议对后世的影响 正文: 【一、唐律的概述】 唐律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典之一。唐律分为十二篇,共计五百零二条,涵盖了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 【二、唐律疏议的特点】 1.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唐律是我国古代法典中最为完善的一部,其内容丰富,体系严密。在立法技术上,唐律总结了前代立法经验,对法律条文进行了精细的分类和规定,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健全。 2.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唐律强调法律的公平适用,规定“凡律,皆以贵贱为差”,明确了法律对不同身份地位的人的适用原则,保证了法律在实际运用中的公平性。

3.法律规定的严密性:唐律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阐述,使得法律规定更加严密。 4.法律教育的普及性:唐律的颁布和实施,推动了法律教育的普及。唐律作为封建社会的教育教材,对提高封建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唐律疏议对后世的影响】 唐律疏议对我国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立法精神和原则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如“以贵贱为差”的原则,直至清代仍有所体现。此外,唐律疏议还对我国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方面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唐律疏议作为古代法典的典范,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总之,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瑰宝,其立法精神和原则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浅论《唐律疏议》的几点特点及其借鉴意义

用,吸纳前代立法成就,深刻贯彻儒家“引礼入法”与“礼法结合”的基本精神,该法典贯彻“德礼为正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基本原则,被后世评价为“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该法典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总括言之,《唐律疏议》的基本精神主要体现在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对父权的确认和对小农经济的维护。 (一)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 《唐律疏议》对于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对君主绝对权威的维护、对等级特权的确认、以及对良贱之间不平等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精神和罪名中皆有体现。 (1)唐律对封建君权的维护:古代封建法典究其根本是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大一统统治,皇帝享有最高的权利,唐律中的“十恶”重惩中所涉及的四项罪名,即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这四项侵害皇权或者侵害皇帝人身等犯罪被处以极刑,十恶严惩,绝不待时,不允许适用议、请、减、赎、当,体现了对最高的君权的维护。 (2)唐律对等级特权的确认。唐律对等级特权的确认主要在适用法律方面,不同等级享有议、请、减、赎、当的制度。“议”是指“八议”,该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制度,是指对于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类人犯罪享有直诉于皇帝,酌情处理的特权;八议之下对于官员还享有上请的特权,享有减刑和赎刑的特权,且官吏可以以官阶折抵刑期,不仅当前的官可以进行折抵,之前的官品也可以进行折抵。 (3)唐律对与良贱之间不平等的规定。唐律对与等级权的维护还体现在对良贱之间不平等的规定。首先是贱民与良民之间人格主体的不平等,贱民不可以告发主人;主人对与贱民享有处罚的权利,主杀奴减轻处罚,而奴杀主则应加重处罚。 (二)对父权的维护 《唐律疏议》的另一精神也是儒家原则融于法律的具体体现,在封建社会,君主是天下之父,因此要维护君权,也就是要维护家庭之内的父权。该律对父权的确认主要体现在对父权的确认,在立法精神中和民事法律中皆有体现。 (1)家长享有“教令权”,在封建家庭当中,家长作为家族的代表和象征,可以行使教令权,许多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都是在家庭内部进行的。 (2)家长享有财产权,子孙不得籍异财。在封建家庭当中,家长享有整个家族内部所有的财产权,未分家之前,家庭成员不享有家族财产的处分权。 (3)家长享有主婚权。古代婚姻的目的是为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因此中国古代家长享有最高的主婚权,婚姻的缔结必须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未经家长同意的婚姻无效,不会得到世俗和家庭的承认。 (三)对小农经济的维护

《唐律疏议》主要罪名考-精品文档

《唐律疏议》主要罪名考 在刑法中,“首先是定罪,然后才是判刑。以罪名为中心建立刑法体系,有利于依据行为人所实施的罪行确定罪名,然后依据罪名决定应判的刑罚。这符合罪刑关系的一般规律。由以刑名为中心建立刑法体系转变为以罪名为中心建立刑法体系,是刑法史上的一大进步”。唐朝的律典是中国法典的成熟期,尤其是以长孙无忌为首撰著的《唐律疏议》,它集中概括了秦、汉、魏、晋、南北朝特别是隋代的法律理论和历史经验,对各种罪名兼收并蓄、适时而存,代表了中国古代罪名发展的水平,值得我们深入分析。 一、“十恶”罪名 统观《唐律疏议》中的所有律文条款,在一些重要罪名的概括与确立上,《唐律》首先是作总括,第二步是作分类,第三步是举罪名。《唐律》把性质最严重的十类犯罪概括为“十恶”罗列在《名例律》中,具体内容简括如下:一曰谋反,即指谋危社稷、颠覆政权罪。二曰谋大逆,即指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罪。三曰谋叛,即指谋叛国从伪罪。 四曰恶逆,即指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罪。 五曰不道,即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罪(注: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乃传畜,堪以害人者皆是。即

未成者,不入十恶。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即指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入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罪。 七曰不孝,即指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罪。 八曰不睦,即指谋杀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罪。 九曰不义,即指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罪。 十曰内乱,即指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罪。(《名例律》) 尤其是对“十恶”之首的谋反,《唐律》有更细致的规定。“十恶”之首,“一曰谋反”。谋反者即谋危社稷,就是指颠覆国家的犯罪。其《疏议》解释说:“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理由是王者“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日谋反”(《名例律》)。意为谋反罪没有未遂犯,只要是计谋危害国家、开始实施计划,罪行虽并没有实施完毕,

略论《唐律疏议》中的“十恶”

略论《唐律疏议》中的“十恶” 摘要:封建法律作为维护封建皇权集权制度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对危及皇权权威、破损封建社会制度的严重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峻的刑罚。《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突出地体现了这一点。本文谈论“十恶”的来源、内容及对后世的影响。 关键词:《唐律疏议》;“十恶”;皇权 “十恶”的来源 “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是以对待皇帝和封建国家的态度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其内容中所体现出的对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思想、言论乃至行为的严厉处罚,充分反映了唐律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本质与特征。但从其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本质来看,“十恶”的历史是久远的,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及历代统治者不断总结才呈现在《唐律》中的,这种渊源可追溯到秦汉时期。 虽然秦代的罪名尚无系统的分类以及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但大致而言,秦代的罪名不外乎以下五类: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危害皇权罪。因为维护皇权是秦代法制的首要任务,所以秦律对于凡属危害皇帝及其统治的行为,处刑都是极其严酷的。而这类罪名中被视为最严重的即为“谋反”,这也正和“十恶”中的罪名相符。其次,两汉的刑法中也有类似规定。汉初采取了分封制,但后来各诸侯国的势力不断加强,逐渐形成了与朝廷分庭抗礼的封建割据势力。此后,汉王朝便制订了许多单行法律加以约束,凡是对抗朝廷,危害中央集权的行为都视为犯罪。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阿党与附益”。除此之外,汉律还有许多关于维护皇权,严防臣下侵犯或削弱皇权的规定,诸如“欺谩、诋欺、诬罔”等,以及在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和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中还有“不敬”、“大不敬”、“大逆不道”等罪名。由此可见,秦汉时期的律法中的某些罪名已经和“十恶”有了一定的联系。 南北朝时期的律法较秦汉已有了很大进步,体系和结构上也更加完整,其中尤以《北齐律》最为典型。公元550年,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东魏为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编定成《北齐律》12篇,949条,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者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重罪十条”被正式列入《北齐律》,也就是后世法典中的“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9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9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简答题 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程树德《九朝律考》对《北齐律》的评价是“法令明审,科条简要”,以下对《北齐律》描述不正确的是( )。 A.内容上将“十恶”规定人典 B.体例上首创《名例律》 C.篇目上开创12篇之先例 D.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 正确答案:A 解析:A选项,北齐律确立了重罪十条,选项错误;B选项,北齐律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名例律》,选项正确;C选项,北齐律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选项正确;D选项,北齐律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至隋代确立了新五刑体系,选项正确。知识模块:法制史 2.首次规定“官当”制度的政权是( )。 A.北齐 B.北周 C.北魏 D.北宋 正确答案:C 解析: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早于南陈,故C选项正确。知识模块:法制史 3.中国古代设置登闻鼓,建立直诉制度的政权是( )。 A.西晋 B.北齐 C.隋朝 D.唐朝 正确答案:A 解析:西晋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形成上诉直诉制度,A选项正确。知识模块:法制史 4.《旧唐书刑法志》载:“及太宗即位……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于是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根据上述材料,创设“加役流”的法典是( )。

A.《武德律》 B.《贞观律》 C.《永徽律》 D.《大中刑律统类》 正确答案:B 解析:唐太宗时期《贞观律》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罪,B选项正确。知识模块:法制史 5.首次官方撰定注解的法典是( )。 A.《武德律》 B.《贞观律》 C.《永徽律》 D.《大中刑律统类》 正确答案:C 解析:首次官方撰定注解的法典是《永徽律》,称永徽注疏,C选项正确。注意区分《张杜律》(《晋律》《泰始律》),后者是私人注解。知识模块:法制史 6.《唐六典》是记载唐代行政制度的重要文献,下列关于《唐六典》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对于后世王朝的行政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B.采取“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编纂原则 C.篇目共30卷,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典 D.内容上记载了唐代官员编制、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内容 正确答案:C 解析:《唐六典》是唐代的行政立法,共分六篇,分别为治、教、礼、政、刑、事,C选项错误。知识模块:法制史 7.《唐律疏议·名例》载:“五刑之中,十恶尤切……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中,预谋破坏皇帝的宗庙、山陵和宫阙的行为,被称为( )。 A.谋大逆 B.恶逆 C.大不敬 D.谋反 正确答案:A 解析:“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是谋大逆的表述,A选项正确。知识模块:法制史 8.唐代某甲如果“谋杀或卖五服以内的亲属及告夫及大功以上尊亲属的行为”,则应认定为( )。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复习题 1.名词解释 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统称为禹刑。 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狭义是指商朝的刑罚手段。 九刑: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分为九篇。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拟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九章律:又称?汉律九章?,是汉高祖建立汉朝之后公布的法典,由当时的相国萧何为适应新形势依照秦法编纂的,?九章律?分九篇,分别是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前六篇大体与秦律一样,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曹魏?新律?:新律指我国历史上曹魏政权的法律。魏明帝时,鉴于汉朝律令繁杂,在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曹魏?、?曹魏律?。三国时期,吴、蜀虽制定过一些科条,但没有编纂出系统的法典。曹魏的?新律?是三国时代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统的法典。 晋律: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公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场了。当时司马昭命贾充、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场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北齐律:北齐的主要法律。 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经历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朝的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大明律:?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开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立提供了一些珍贵的借鉴。 大清律例:是清朝的法典,?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 大清新刑律:于1908年编纂完成,1911年公布施行。?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XX为首,建都于XX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宋教仁起草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注: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二者不矛盾〕 民国“六法全书〞: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汇编。目前学界有不同说法,主要观点有两种,民国初立法采用“民商分立〞原那么,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说;1929年之后,立法采用“民商合一〞原那么,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之说,后者为学界主流观点。

自考公共课考试:2021 中国法制史真题及答案(5)

自考公共课考试:2021 中国法制史真题及 答案(5) 共116道题 1、依照唐律规定,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是“十恶”之一,其罪名为(单选题) A. 谋反 B. 大不敬 C. 不义 D. 谋叛 试题答案:D 2、金国制定《泰和律》主要参照的法典是(单选题) A. 《宋刑统》 B. 《唐律疏议》 C. 《重熙条制》 D.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 试题答案:A 3、西周时期,当事人对司法判决不服,可以要求重新审理。这称为(单选题) A. 读鞫 B. 乞鞠 C. 州告 D. 告劾 试题答案:B 4、清朝的职官选任方式主要有(多选题)

A. 科举考试 B. 捐纳 C. 门荫 D. 察举 E. 辟举 试题答案:A,B,C 5、中国古代允许独子兼祧的朝代是(单选题) A. 唐朝 B. 宋朝 C. 明朝 D. 清朝 试题答案:D 6、清朝中期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单选题) A. 大理寺 B. 廷尉 C. 都察院 D. 羽部 试题答案:D 7、中国古代律典中最早规定“十恶”的朝代是(单选题) A. 汉朝 B. 北齐 C. 唐朝 D. 隋朝 试题答案:D

8、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讯走向制度化。其中测因之法出现于(单选题) A. 南梁 B. 南陈 C. 北魏 D. 北齐 试题答案:A 9、“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在西汉法律中的主要体现是(单选题) A. 上请 B. 亲亲得相首匿 C. 矜老恤幼 D. 死刑复核 试题答案:B 10、下列关于秦朝法制指导思想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单选题) A. 轻罪重刑 B. 事皆决于法 C. 法令由一统 D. 明德慎罚 试题答案:D 11、清末“新政”之初,联名上奏《江楚会奏变法三折》的地方官员是(单选题) A. 张之洞与刘坤一 B. 张之洞与袁世凯 C. 刘坤一与左宗棠 D. 左宗棠与袁世凯 试题答案:A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