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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放活企业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充分体现企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个人的择业自主权,提高单位的人事管理效率,解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后顾之忧,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是承办人事代理业务的机构。县以上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从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代理业务;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办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业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还应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第二章人事代理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按有关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开展的代理业务:

(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代理。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认定流动人员身份,记载档案工资,做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有关部门授权做好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申报、评审和人才素质、能力测评工作;管理流动人员计划生育、集体户口及粮油关系;按党章(团章)等有关规定接转党(团)组织关系。

(二)毕业生人事代理。按有关规定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办理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接收就业手续;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办理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及职高毕业生的接收就业手续,并为上述几类毕业生管理人事档案,

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三)招聘求职代理。受理各用人单位委托的单位招聘人才等其它相关业务;受个人委托,为其求职寻找合适的用人单位。

(四)社会保险代理。协助有关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人身保险。

(五)按流动人员原身份办理流动手续,引进人才。

(六)办理用人单位及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鉴证。

(七)签发办理流动人员辞职证书,并为辞职人员认定是否保留全民干部身份。

(八)按照委托单位和部门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等条件的要求,组织开展岗位知识和专业技能等培训;承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开发人才资源,为用人单位代培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九)根据委托单位和部门的要求,协助其分析人事管理工作的问题,制定人才配置以及人员岗位职责、待遇等方案。

(十)协助办理有关人才流动及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

(十一)按规定开展其他人事代理服务。

第三章人事代理的对象

第五条人事代理的对象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

(二)实行聘(任)用合同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体;

(三)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辞职或被辞退以及以其它方式办理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

(四)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部分专业职高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内调干部;

(五)应聘或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六)自费出国(出境)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农村中的农民技术员、乡土人士;

(八)其它需要人事代理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人事代理的程序

第六条委托单位或个人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提出书面委托人事代理业务的申请,明确人事代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单位委托代理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同时提供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名单以及要求进行人事代理的项目。

第八条个人申请代理,须提交本人的学历证或职称证、身份证、申请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受理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两分,明确管理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根据合同委托项目和合同条款为个人或单位提供单项或多项委托的一般代理服务或全权代理服务。

第十条合同期满需继续委托或需增加代理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之内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继续代理手续。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不再需要进行代理的个人或单位须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办理原委托代理项目及相关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人事代理的责任

第十二条在人事代理工作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和委托单位或个人要认真履行合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应正确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委托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及时向人才交流机构提供有关材料,自觉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第十三条对擅自从事人事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处罚,触犯法律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各类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及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按国家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一月颁布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一九九五年五月印发的《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代理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各市、地、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并报四川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人事代理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人事代理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为全面客观评价我院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人事代理人员队伍建设,促进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和《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办法》(赣制院字[2013]6号)文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把思德放在首位,强化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以实绩为重点,体现工作量,突出业绩贡献 2、坚持分类考核的原则。坚持分类考核,兼顾各类岗位工作的不同特点,按教学岗、实训(验)岗和管理岗等三类岗位进行考核。 3、坚持定性评价,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既充分考虑人事代理人员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的业绩贡献,也要充分考虑其履行岗位职责的现实表现和实际效果。 二、考核范围:全院人事代理人员。

三、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 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学术研究、教学效果、管理服务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制度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1、教学岗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应包含教学、育人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取得工作实绩情况,主要以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和取得的业绩为主要依据。 2、实训(验)专业技术岗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除考核其实训(验)教学工作量和取得的业绩外,还要考核其承担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3、管理岗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其履行岗位职责和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质量和效果,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管理能力水平和执行管理制度等情况,注重管理目标任务的完成及质量。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1、学院成立人事代理人员考核领导小组; 2、教学岗、实训(验)专业技术岗的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由教务处参照我院现行教师考核办法组织考核;

单位人事代理合同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236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Daily Life, When Two Or More Parties Deal With Something, They Conclude The Contract In Order To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nce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y Need T o Abide By Its Provisions, And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ontract Are Legally Protected And Restrict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人事代理合同通用范本

单位人事代理合同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合同文件可用于生活中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一旦签订完成需各自遵守其中的条文,参与合同的多方都受到合法的保护与限制。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2]46号文件)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8]94号文件),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人事代理协议如下: 一、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进行人事代理(被代理人员名册).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以下人事代理服务项目:

档案法规知识基础测试答案

试卷提交时间:2018-03-06 17:52:04.09 试卷得分:97.0 1、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行政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两种。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2、题型:判断题分值:1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同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本市的地方性档案法规。 正确 错误 答案错误 3、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相互约定。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4、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对等。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5、题型:判断题分值:1 涉及国家机密和特殊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6、题型:判断题分值:1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7、题型:判断题分值:1 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在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具有依据作用。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8、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法规是档案政策的具体化和固定化。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9、题型:判断题分值: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0、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行政规章是指由有制定权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1、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法律关系必须的当事人。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2、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政策对档案法规来说,具有监督性和指导性的作用。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3、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4、题型:判断题分值:1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 正确

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等)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许可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

临沂大学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临大校办发〔2013〕15号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大学人事代理人员聘用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各分校,附中: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临沂大学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8月25日

临沂大学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保证学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对外招聘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二、聘用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敬业爱岗,团结协作。 (二)硕士研究生年龄应在30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应在35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具备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三)应聘教师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紧缺专业可以放宽至硕士研究生学历;应聘教师岗位以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四)应聘特殊岗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五)有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记录的人员不得应聘。 三、聘用程序 (一)提出计划。具备以下情况的部门(单位)可向学校提

出招聘申请: 1.学校核定的事业编制岗位因暂时没有合适人选,出现空缺的; 2.学校允许使用招聘人员的; (二)审核批准。人事处根据学校机构与岗位设置方案,确定招聘岗位,经学校审批后实施。 (三)发布信息。用人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发布招聘公告,接受应聘者报名。 (四)考核确定。 1.人事处会同招聘部门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初审)。 2.组织招聘笔试、面试。 3.确定拟聘用人选。 (五)办理手续。拟聘人选报学校批准后,人事处为招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四、聘用人员的管理 1.学校对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聘期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2.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为三年。初次聘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限根据合同期限和岗位工作性质确定。试用期间,用工部门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试用期满,用工部门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鉴定评估,提出是否正式聘用意见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同意聘用的,转入正式聘期;不同意聘

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放活企业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充分体现企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个人的择业自主权,提高单位的人事管理效率,解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后顾之忧,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是承办人事代理业务的机构。县以上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从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代理业务;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办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业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还应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第二章人事代理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按有关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开展的代理业务: (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代理。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认定流动人员身份,记载档案工资,做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有关部门授权做好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申报、评审和人才素质、能力测评工作;管理流动人员计划生育、集体户口及粮油关系;按党章(团章)等有关规定接转党(团)组织关系。 (二)毕业生人事代理。按有关规定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办理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接收就业手续;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办理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及职高毕业生的接收就业手续,并为上述几类毕业生管理人事档案,

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了推进人事代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人事代理行为,完善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的范围为本省境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其它自愿委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人事代理方式,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明确代理项目,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第五条负责人事代理工作的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事宜.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才服务机构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属单位委托的,还须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单、聘用合同等材料;属个人委托的,还须出具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用、解聘、辞职、辞退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人事代理实行合同制。经审查同意承办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要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可以续签.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合同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人事代理的内容是: (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 (二)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三)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引进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及聘用合同鉴证,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四)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和资格考评、晋升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五)负责代管人事档案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调整; (六)办理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人员的就业推荐工作; (七)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八)代办社会保险; (九)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第九条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经人才服务机构审查合格,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人事档案的转递一律由组织移交和领取,对个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服务机构不予办理。 第十条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确定的聘(录)用、引进的人员,均应通过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流动手续。其中属不迁移户口流动的,由人才服务机构直接办理;属迁户口调动的,由人才服务机构转报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或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委托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委托单位须在十五日内书面向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如需办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单位要定期向人才服务机构通报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每年底形成书面考核材料送人才服务机构归档备查。 见习期满的毕业生,委托单位要及时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十三条在人事代理工作中,人才服务机构要正确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并对委托单位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档案 【发文字号】法[办]发[1991]4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1.12.24 【实施日期】1991.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法[办]发[1991]46号1991年12月24日)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

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南阳市人事代理实施细则

南阳市人事代理实 施细则 1

南阳市人事代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推进人事代理制度, 规范人事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 ]70号) 精神,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人事代理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 以下称人事代理机构) 承担。市级代理机构对县级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优先、服务”的原则, 严格按照”规范、高效、简便”的标准, 积极支持配合人事代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 也可个人委托代理; 可多项委托代理, 也可单项委托代理; 可全员委托代理, 也可部分委托代理。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 ( 一) 凡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 其人事档案必须由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委托代理人员的需归入档案的材料, 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要按时转交人事代理机构归档, 人事代理机构要及时对材料进行鉴别、整理和归档并纳入信息库, 规范管理, 保证档案的完整与使用方便。 ( 二) 已办理人事代理的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 须及时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档案变动手续。被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 2

业单位录用、聘用时, 须凭代理机构出具相关的材料, 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同时, 其人事档案也由人事代理机构按规定管理或转入录用、聘用单位管理。 ( 三) 人事代理机构负责审查、鉴定代理人员档案。档案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凡未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 人事行政部门各业务主管机构不得办理转正定级、工龄计算、工资变动、职称评审、考试、调动、高层次人才选拔、离退休等手续。 ( 四) 人事代理机构出具有关证明必须以人事档案为依据。 第五条档案工资的调整核定 ( 一) 人事代理人员调整档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代理人员根据单位性质按相应的现行工资政策和标准核定, 其它代理人员原则上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和标准核定。 ( 二) 被聘用到行政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 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经过正常手续录用或调入的各类人员) 全部实行人事代理, 在办理其正常工资变动时, 凭人事代理手续由工资主管部门审批办理, 人事代理机构归档。非行政事业单位代理人员办理工资手续由代理机构在工资主管部门指导下审批。 ( 三) 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工资转正定级的, 其人事档案须在人事代理机构保管1年以上。办理工资变动手续的, 其人事档案应在代理机构保管两年以上。 3

洛阳市机关事业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洛阳市机关事业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促进新形势下人才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洛阳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洛市政[1996]16号、洛市人[1997]6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二)、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出、辞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且人事、工资关系、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保留原职工身份的人员。 (三)、大中专毕业生(含非统配毕业生)、复员军人等人事、工资关系、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洛市政[1996]16号和洛市人[1996]08号文件规定进行筹集。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按现行事业单位征集基数和比例征集,在职职工征集基数为个人档案工资,比例为25.5%,其中参保单位按参保人员档案工资之和的22.5%缴纳,个人按本人档案工资的3%缴纳;退休人员的调剂养老保险金按养老费用的26%由参保单位缴纳。 (二)、养老保险金补交。属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后聘干的人员应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交养老保险金;其他身份的人员一九九六年四月前参加工作的,从一九九六年四月补缴养老保险金;一九九六年四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金实行全额征集,按月结算。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无聘用(服务)单位的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缴费单位和个人每月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无故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

职业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职业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社会化,使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聘用分离,达到学校与聘用人员之间只存在劳动聘用关系,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挂靠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从而实现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更好地为学校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04年8月1日起,对新进校工作的本科学历和未获得硕士学历的中级以下职称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并与学校签订《山东水利职业学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建立人事代理关系,聘期分为一年、二年和三年三种。 第三条学校与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代理手续由学校办理,并由学校支付聘用期间的代理管理费。 第四条聘期管理 (一)被聘人员应遵守国家、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有权对其履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二)能正常履行聘任合同者,享受本校正式职工待遇。 (三)学校负责人事代理聘用期间的被聘人员原有身份的确认、工龄核算、核定档案工资;办理职称资格评定、各项等级考试、政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办理社会保险;管理党团关系等。如需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的有关事宜,必须事先征得学校的同意。 (四)计划生育工作由学校负责管理,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一律解聘。 第五条合同终止、解除后,聘用人员自然回到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时终止与学校的一切关系。 第六条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聘期表现和学校岗位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继续与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建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七条对特殊专业引进人才,家属安排经研究可不受本办法约定。 第八条如聘用人员的聘期至退休时,其退休按学校现行的在职人员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不管晋升到何种职称或取得何种学历,其用人关系仍适用人事代理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文相抵触之条款以本文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代替) 【批准部门】国务院 【批准日期】1990.10.24 【发布部门】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1990.11.19 【实施日期】1990.11.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批复 (国函[1990]93号) 国家档案局: 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由你局发布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

一九九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家档案局令 (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已于一九九〇年十月二十四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冯子直 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系指具有现实查考使用价值和对历史、科学技术、艺术、教育等有研究价值的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经费。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也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监督检查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人事代理制人员管理办法

人事代理制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江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说明第五条“除本合同所列内容之外,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另附页增加有关条款”之精神,对受聘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解除,考核、续签等作出具体规定,以更加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基本规定 1、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才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实行人事编制管理职能的制度。人事代理制人员是指与社会人才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的相关协议,接受人才代理机构的编制管理,同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接受学校的日常管理、考核的受聘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 2、受聘人员的编制及相关问题由社会人才代理机构负责,个人档案及日常管理由学校负责。 3、受聘人员与学校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以及在合同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双方签订的《江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4、学校招聘受聘人员以教学岗位为主,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选拔或选聘。 二、聘用程序 1、教务处在寒暑假提出所需聘用人员计划报分管校长同意并经党政联席会通过。 2、由校办公室根据学校编制情况以及上级安排确定招聘形式,按规定上报。

3、受聘人员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招考招聘程序,符合上级规定的条件和学校的实际需求,同意《合同书》的条款和本管理办法,可以签订合同。 4、由校办公室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书》,书面通知各有关处室为受聘人员办理相关事务并向全校教师介绍新老师。如有其它安排,由各处室上报校行政会统一协调。 5、续聘和合同变更程序 ①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含试用期六个月),续聘合同期一般为三年。合同起、迄时间一般为学年初、末。 ②试用期满或合同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受聘人员有续签意向的,需向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者,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续聘。 ③学校和受聘人员可以根据《合同书》的规定或经过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④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主动方需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受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需填写离校单,交割清财物后,经校长签字,方可办理离校。 三、受聘人员的待遇与薪酬 1、受聘人员的薪酬按《合同书》的商定及上级规定,享受在职在编人员同等待遇。在首次合同期限(一年)内,学校发放的福利享受一半,续签以后享受全部福利。 2、受聘人员职称晋升并获得聘任以后,与在职在编人员一样调增薪酬。 3、工资和津贴的发放执行《南昌十三中教师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受聘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1、受聘人员与在职在编教师实行同等管理,须服从学

北京人事代理暂行办法[1]

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人事代理行为,维护建立人事代理关系的各方合法权益,保证人事代理的正常开展,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许可,取得人事代理资格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依据代理合同,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是本市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人事局依照《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必须是在本市取得《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并设有相应的人事代理部门。 开展人事代理业务须经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审核许可,并严格按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人事代理。 第五条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有开展人事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规则和相应的办公场所等。第六条开展人事代理业务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 (一)申请报告 1、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目的; 2、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范围; 3、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条件。 (二)有关证明材料 1、从业人员的学历、资格证明; 2、《许可证》; 3、区、县人事局审核意见; 4、与人事代理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应按《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报市人才市场管理

部门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的增项事宜。 区、县所属单位以及民营单位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人事代理增项的,应由所在区、县人事局初审后报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核准。 第八条经许可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可分别开展以下人事代理项目:(一)代理人事政策咨询与人事规划; (二)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素质测评和组织人才培训; (三)代办人才招聘启事的审批事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理人事档案管理;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代理用人单位办理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有关人事手续; (六)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代办社会保险; (七)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代办住房公积金; (八)代办聘用合同鉴证; (九)代理当事人参加人才流动争议仲裁事宜; (十)其他人事管理事项。 第九条委托代理对象包括委托代理单位和委托代理个人。 人事代理机构和委托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条人事代理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和委托个人应明确代理项目,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人事代理应明确代理期限。 第十一条开展人事代理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公示代理项目、服务程序、收费项目等,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第十二条开展人事代理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与委托代理对象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确定代理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合同期限内,若需变更或终(中)止合同,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办理;若违反合同,可向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裁决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人事代理合同书由代理双方依照法律程序按代理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订立。人事代理合同签定后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1986-1-2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吕梁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薪酬实施细则【模板】

吕梁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薪酬实施细则 根据吕梁学院关于《人事代理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暂行)》(院政字[2013]148号)、《吕梁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人事代理聘用合同制人员薪酬由工资、超工作量酬金和社会保险三部分组成。 二、工资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间的工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受聘岗位职责并结合本人学历经历等情况,参照学校同级同类正式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工资基本情况表 “奖励绩效工资”按《吕梁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和《吕梁学院绩效工资分配与发放办法》执行。 三、超工作量酬金

全校各类人员每人每年的额定工作量为288个。人事代理人员超过额定工作量的工作量计算超工作量酬金。 (一)工作量计算办法 1、从事教学工作的工作量计算按《吕梁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及酬金分配办法》(院政字[2011]48号)执行。 2、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工作量计算按《吕梁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核算办法》执行。 3、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工作量计算按《吕梁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核算办法》执行。 4、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工作量计算办法为“一个坐班制工作人员全年坐班工作量定额为288个;正常上班时间,每工作5个小时计1个工作量,实际发生的坐班工作量以出勤时间折算”。 (二)工作量计算要求 1、采用个人申报、部门审核的办法核算工作量。 2、采取学期初预报,学期末核实申报的方式核对工作量。 3、树立诚信意识、责任意识,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将全部扣除本人相应的工作量酬金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工作时间不能重复计算工作量。 (三)超工作量酬金

人事代理科工作管理制及工作办法

人事代理科工作管理制度及工作办法 为了更好地依法完成人事代理工作任务,现将人事代理工作所承 担的各项工作提出如下管理制度及工作办法: 一、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工作主要依据 1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文件118 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2 、《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0 号) 3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文件辽人发29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4 、辽宁省人事厅文件,辽人发3 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5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营政办发11 号,关于印发《营口市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6 、营口市人事局文件。营人发8 号,关于印发《营口市人事代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7 、中共营口市委组织部、营口市人事局文件,营人发[12 号。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8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9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253 号。

二、档案管理工作 1 、普通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 ①、与毕业生就业指导科办理移交手续。 ②、逐个进行登记入册,进行编号入柜。 ③、逐个进行信息录入,以便查询。 ④、按照毕业生就业指导科开去的就业单位进行档案转递。 ⑤、免费保存两年,以后按每年60元收取管理费。 2 、非统招毕业生档案管理 ①、市属大中专院校非统招毕业生,可由毕业学校与人才中心直接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档案移交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持一份,收费每年60元。 ②、市外大中专学校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带档案和毕业证书来办理存档手续。首先要带毕业证书到毕业生就业指导科检验毕业证书真伪,如是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生方可办理存档手续,每年收费60 元。 3 、接收管理个人委托管理的原有干部身份的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档案 ①、个人可带原工作单位密封的全部档案和辞职、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表及身份证前来办理。 ②、待对其档案审阅,确认不缺少应有材料后,即可办理存档或人事代理手续。对单独存档的,为其出具《存档证明书》, 每年收费 60 元;对办理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填写《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每年收费2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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