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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股权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股权托管业务

第一节业务范围

股权托管业务是指托管机构按约定,代理股权所有人行使股权,提供信息公示、投票、红利派发、股权变更等增值服务的业务。

第二节业务规范

1.股权托管机构应当为托管客户开立专用账户,并严格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业务;

2.股权托管机构应当确保不泄露托管客户的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

3.股权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有关投票事项和股权变更事项;

4.股权托管机构应当保障客户的投票权利,并确保投票结果的

公正和透明;

5.股权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核实客户的股权份额,保障客户股权变更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6.股权托管机构应当定期向客户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报告,包括应托管客户股权变更情况、服务收费情况等。

第三节业务收费

股权托管机构应当依照协议约定或合理收费标准对客户收取服务费。

第三章股权托管机构的管理

第一节资格条件

股权托管机构属于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注册并在中国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

2.拥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不少于规定标准的金额;

3.股权托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符合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行业规定;

4.股权托管机构及其主要股东没有被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等有关监管机构依法注销执照或者开展一定期限的经营活动;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节机构管理

1.股权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2.股权托管机构应当制定投资风险揭示和客户协议,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和服务收费标准;

3.股权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

第四章法律责任

股权托管机构不履行协议约定、未能及时通知投票或者股权变更事项、不保障客户股权变更的及时性、不注重信息安全保护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件:

1.股权托管服务协议范本

2.股权托管服务收费标准

3.股权托管服务报告模板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机构投资者:是指各种形式的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机构,以自有资金为投资对象的金融机构。

2.工商注册: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完成备案登记过程。

3.监事:监督股权托管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的制度、规章以及决策是否合法和合理的管理人员。

4.风险管理:指股权托管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能够预先识别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来减少风险的发生。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1.客户未及时提供股权变更信息,导致需要托管机构无法及时对股权变更进行管理。解决办法是股权托管机构要加强管控,提醒客户按时提供信息,并在加强信息收集和管理方面做出改善。

2.客户投票、收益权等未能得到充分保障。解决办法是股权托管机构要加强服务意识和客户优先理念,在制度建设、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方面加强,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股权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股权托管业务 第一节业务范围 股权托管业务是指托管机构按约定,代理股权所有人行使股权,提供信息公示、投票、红利派发、股权变更等增值服务的业务。 第二节业务规范 1.股权托管机构应当为托管客户开立专用账户,并严格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业务; 2.股权托管机构应当确保不泄露托管客户的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 3.股权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有关投票事项和股权变更事项; 4.股权托管机构应当保障客户的投票权利,并确保投票结果的 公正和透明;

5.股权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核实客户的股权份额,保障客户股权变更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6.股权托管机构应当定期向客户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报告,包括应托管客户股权变更情况、服务收费情况等。 第三节业务收费 股权托管机构应当依照协议约定或合理收费标准对客户收取服务费。 第三章股权托管机构的管理 第一节资格条件 股权托管机构属于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注册并在中国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 2.拥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不少于规定标准的金额; 3.股权托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符合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行业规定; 4.股权托管机构及其主要股东没有被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等有关监管机构依法注销执照或者开展一定期限的经营活动;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节机构管理 1.股权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2.股权托管机构应当制定投资风险揭示和客户协议,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和服务收费标准; 3.股权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 第四章法律责任 股权托管机构不履行协议约定、未能及时通知投票或者股权变更事项、不保障客户股权变更的及时性、不注重信息安全保护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件: 1.股权托管服务协议范本 2.股权托管服务收费标准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保护股东和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股权管理原则:统一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管控有序原则。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股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股东资质进行审查、股权出质备案、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和监管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股东资质 第四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本行法人机构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口径); (A)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作为本行法人机构股东:(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 (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六条经本行股权管理部门或银行业监管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入股资质条件的,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成为本行股东。 第三章股权质押 第七条股权质押是指股东以其合法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融资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

厦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管理办法

厦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明晰股权关系,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促进股权合理有序流转,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厦门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登记托管是指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在本市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登记,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是指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在厦门市范围内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在厦门市设立登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自然人股等各类股权,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托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在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时,应提供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等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

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股权登记托管应当遵循集中统一、高效服务、整体托管、规范有序的原则,收费标准及用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六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包括股权登记业务、股权托管业务和其他服务业务: (一)股权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股权变更限制、解除股权变更限制等。 (二)股权托管业务:包括提供股权登记托管情况查询、保管股东名册、代理公司信息披露、代理权益分派等。 (三)其他服务业务:代理公司增发、配股与减资回购,向公司提供改制重组策划、投融资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及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时,有权要求其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提供完善的场所和其他软硬件设施,确保股权登记托管工作顺利开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6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 通知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56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尚未进行股权托管商业银行的工作要求 《办法》施行前,未进行股权托管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于2020年6月底前将股权托管至符合《办法》要求的托管机构。股权托管前,商业银行应就股权托管工作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提高股权管理透明度。 二、对已进行股权托管商业银行的工作要求 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包括在香港地区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的商业银行,其股权托管工作按现有法律法规执行。 其他股权已托管的商业银行应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对股权托管机构和股权服务协议是否符合《办法》规定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或更换托管机构。

三、确权工作要求 各商业银行应在股权托管的同时做好股权确权工作,原则上2020年6月底前股权确权比例不低于80%,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因特殊情况无法确权的部分除外)。 2019年7月12日 ——结束——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健康、稳步和规范发展,根据《公 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非试点地区股权 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号)精神,按照先行先试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企业就是指用非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对象募资成立的对非上市企业 展开股权投资并提供更多变现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成立内部管理团队推行自我管理;也可以实行委托管理 方式将资产委托给管理企业展开管理。推行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人管理企业 须签定委托管理协议。 第四条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两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于除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之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其它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的设立、管理、备案和各项优惠 政策,均按国家和我省现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股东与合伙人资格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外,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 法经济组织,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所有股东或合伙人均 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具备风险辨识能力和风险分 担能力,且资信较好;应以自建货币资金出资,严禁拒绝接受其他投资者的委托减持。 第三章设立与注册登记 第八条成立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应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外商投资的股权 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成 立登记注册;外商投资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合伙制管理企业,由工商部门向同级发 展改革部门草案后不予登记注册。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报价系统推荐机构 第三章挂牌与摘牌 第四章定向增资 第五章股权记录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七章股权转让报价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等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业务的各方须遵循自愿有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的规定。 第三条参与报价系统业务的各方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本中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企业在报价系统上挂牌等业务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报价系统推荐机构 第五条参与本中心报价系统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须成为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第六条申请成为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存续的银行、证券公司、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二)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或资产规模符合本中心的要求; (三)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虽发生在12个月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具有业务开展的团队,至少配备财务和法律专业知?的人员各一名; (六)营业范围内包含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相关内容; (七)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八)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可参与本中心报价系统业务中的改制、挂牌及定向增资等相关业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应勤勉尽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须持续督导在报价系统挂牌的企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报价系统推荐机构须配备具有财务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推荐报价系统挂牌项目的审核和督导挂牌企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权信托法律操作规范全

股权信托法律操作规范 一、股权信托的内涵 股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可以成为信托财产。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 股权信托中,如果受益人为企业的员工或经营者,则称为员工持股信托或经营者持股信托。 基本的股权信托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股权管理信托,即委托人把自己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另一种是股权投资信托,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投资公司股权并进行管理和处分。在股权投资信托中,受托人以信托资金等所投资的公司股权,其所有权自然地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信托财产则由初始的资金形态转换成了股权形态。 二、股权信托的特征 (一)最终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初始信托财产可能是公司股权、资金或其他财产,如果信托财产是后两者,经过受托人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将转换成为股权形态。 (二)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主体或是集合主体,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股权管理和处分权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在股权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可能拥有部分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行使股权的投票权和处分权时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受托人如果拥有全部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股权进

行独立的管理和处分。 (四)股权投资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 是投资回报,而不主要是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股权投资信托的实质是资金信托。股权管理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是股权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股权管理信托的实质是财产信托。 三、股权信托的意义 股权是财产权的特殊形式,也是普遍存在的财产权利形态。股权包括所有权、表决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产权属性,具有标准化、可分割的特点,这决定了股权信托有着广泛的运用空间。譬如,利用股权信托灵活而富于创造力的股权管理功能,可以为企业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提供良好的运作平台,而股权信托的投融资功能和特有的屏蔽效应,则有助于企业开展特定 目的的股权投资、股权收购或股权融资行为。 四、股权信托的两种基本类型 1.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 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就是通常业界所说的信托机构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是投资回报,而不是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委托人设立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的目的是通过投资股票而实现合适的风险收益目标。委托人之所以选择股权信托的方式来进行理财,是因为委托人看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具备的专家理财能力。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本身对利用股票表决权来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并不感兴趣,所以,委托人倾向于把表决权全部转移给受托人。同时,由于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具备专家理财能力,而委托人本身缺乏专家理财能力,所以,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是指在股份公司发行股票、以股票方式实施 股份转让、股份回购等事项中,对托管股东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规。以下为股权托管管理办法的详解。 一、托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托管股东拥有股权的权利和义务。在股份公司中,托管股东应 根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决定行使股权。同时,托管股东还应及时 缴纳股本托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股份托管的方式和条件 股份托管的方式有普通股份托管和特种股份托管。普通股份托 管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或中央结算机构托管,特种 股份托管是指不适用普通股份托管条件的股份,在特定的托管机构 托管。 股份托管的条件包括:托管股份的发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等的规定;托管机构必须符合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股份托管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 三、股份托管的程序和要求 股份托管的程序包括股份托管申请、审核、签订协议、托管凭 证发放等。在进行股份托管前,股份公司应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 审批工作并签订股份托管协议。股份托管协议中应包括各方的权利 和义务、托管费用、托管期限、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

四、股份托管的管理和监督 证券登记机构、中央结算机构和特定的托管机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托管协议的要求,对托管股份进行管理和监督。托管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定期对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 五、托管股份的转让和回购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股份托管的转让和回购。在托管股份转让和回购中,托管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交易的安全、便捷和有序进行。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股权托管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证券登记机构、中央结算机构和特定的托管机构应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综上所述,股权托管管理办法对股权托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管理,有利于保障股权交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股份公司、托管机构及投资者应共同遵守股权托管管理办法,保障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

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保障资产安全与推动市场发展的平衡之道 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中国经济最繁荣的城市之一,上海在国有资产托管管理方面有着独特的经验和探索。本文将探讨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旨在平衡资产安全和市场发展、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1. 加强资产分类和评估 国有资产作为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分类和评估是国有资产托管管理的基础。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注重对资产分类的规范和评估的准确性。首先,资产分类分为战略性资产和非战略性资产,进一步细分为具体行业和领域。这样有助于更好地制订托管目标和管理策略。其次,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上海采用市场化的手段,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资产估值的客观准确性。 2. 强化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 国资监管机构是国有资产托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一方面,国资监管机构要严格执行上级政府的政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国资监管机构也要积极推动市场发展,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作,促进经济多元化发展。

3. 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率 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率是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的核心目标之一。为此,上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优化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推进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其次,推行股权 激励机制,激发企业内部的创新活力。再次,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薪 酬制度,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素质。 4. 建立国有资产流转市场 国有资产流转市场是实现国有资产流动性、提升国有资产价值的关 键环节。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积极推动建立国有资产流转市场。首先,建立国有资产交易平台,方便国有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其次,制定明确的交易规则和标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再次,加强 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产的优化配置。 5. 强化风险管理 国有资产托管管理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是资产负债风险。上海国有 资产托管管理办法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有效控制资产负债 风险。首先,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 风险。其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提前化解 金融风险。再次,完善国有资产保险制度,确保资产安全。 6. 推动国有资产的社会化盈利 国有资产托管管理需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唯有通过市场化的方 式才能真正实现这一目标。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鼓励国有企业

股权托管问题的解决方法

股权托管问题的解决方法 股权托管问题的解决方法1、什么是股权托管? 股权托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如成都托管中心),接受股份制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股东所持股权进行集中登记管理的行为。 股权托管问题有什么解决方法 2、股权托管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具体地说,股权托管是指第三方机构根据股份制公司的委托,为股份制公司或其股东办理以下业务: (1)股权持有人股权账户的设立及管理; (2)公司股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质押登记、冻结登记、信托登记; (3)公司股本的变动登记; (4)代理公司向其股东分红派息或进行其它权益分配; (5)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证咨询; (6)公司信息的公开披露; (7)其它可以依法提供的服务。 3、如何解决股权托管问题? 股权登记托管是指股权托管机构作为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独立主体,按照政府规定,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或企业经营

者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依法从事股权登记和股权管理的工作过程。 股权登记托管兼具社会性和民事性双重职能,从社会性职能看,它是股权托管机构代替政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初级形态的资本市场行使社会管理职责;从民事性职能看,它是股权托管机构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虽然“托管”具有“委托代理”的意思,但是由于它源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名册”义务,各地政府就有权力要求所有当地注册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强制托管。否则,工商部门可以不予以年检通过,甚至无法设立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等。该制度设立目的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都被纳入股权登记托管的体系中来,从而最大限度的规范股权交易市场。 非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不规范,股东信息登记不全或失真是当前大多数非上市公司不能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障碍。因此,要真正使股权质押融资成为非上市公司融资的新渠道,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出台规章,实行强制登记托管制度,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必须交由专业机构进行集中托管。 非上市公司股权实行第三方托管,既有利于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管理,使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有了基础,也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又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和上市交易尊定了基础。同时,应整顿、规范股权托管登记机构,统一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规则,规范其执业行为,为非上市公司提供安全、高效、周到的专业服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 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 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 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应当在取得百分之五以下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

. 报告的具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第五条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第六条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第七条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商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第八条 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第九条行主要股东的管理。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资本总 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股份或表决权,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派驻董事、,前款中的“重大影响”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2 .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 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12 •【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9.07.12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9年第2号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9年7月12日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加强股权管理,提高股权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托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

其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以及代为处理相关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其他商业银行应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其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商业银行提供安全高效的股权托管服务,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拥有不少于两年的登记托管业务经验(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除外); (二)具有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具有便捷的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安全要求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具有熟悉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保密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保证股权信息在传输、处理、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具有灾备能力; (六)具备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和相关资料的条件与能力; (七)能够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通知

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 试行规则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产管办 -8-7 9:53:03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行为,经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同意,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我办制订了《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 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维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股权托管,是指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集中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托管公司,是指委托托管中心进行股权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托管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股权托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整体托管和规范运行的原则第五条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托管中心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股权托管机构 第六条 托管中心是依法设立,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股权托管和服务机构第七条 托管中心接受委托,管理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提供下列业务: 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包括初始托管登记、股权过户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撤销托管登记等; 股权托管服务业务,包括代理分红派息、挂失、股权查询、股权冻结、信息披露、咨询服务等第八条 托管中心应当及时为托管公司和股东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做好股权托管服务工作托管中心应当为股权托管的安全运行,提供完善的场所设施、数据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料备份第九条 托管中心对托管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保密的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托管中心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制度,每季度定期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进行信息核对 托管中心应当做好托管公司股权托管的统计工作,每季度定期向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和市产管办报告;如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上述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托管中心应当将经市产管办审核的股权托管的操作细则、业务流程、所需提 交的材料和经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等,在托管中心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第十二条 托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参与股权交易; 发布对股权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或者资料;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三章股权托管登记业务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1.30 •【字号】沪金规〔2021〕5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18〕9号)要求,为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规经营 第三章信息报送 第四章市场自律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各方合法权益,防范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本市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本市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生态体系的塔基。 第三条在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等行为。 第四条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本市唯一合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第五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上海股交中心应当着力发挥功能性平台作用,引导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并进行规范培育。鼓励符合条件的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公司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或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上海股交中心负责组织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对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三章非上市公司挂牌 第四章定向增资 第五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 第三节申报 第四节成交 第五节结算 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八节终止挂牌 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进行股份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2011〕99号)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印发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沪金融办〔20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份转让业务,是指上海股交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上海股交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上海股交中心根据上海市金融办的授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非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挂牌公司应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或人员: (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合伙企业等;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拥有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 (六)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上述第(二)、(三)、(四)项中的自然人股东在不满足上述第(五)项条件时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第二章会员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印发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沪金融办〔2012〕4号)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挂牌公司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挂牌公司以限制性股份、股份期权及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挂牌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挂牌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挂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聘请上海股交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为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项意见;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 (三)最近一年内因严重违反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受到上海股交中心相 关处理; (四)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最近一年内因严重违反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受到上海股交中心相关 处理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挂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对股权托管活动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境内外股票发行公司、股票交易所以及股票托管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 第二章股权托管机构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资质准入 股权托管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3. 具备专业的托管管理团队; 4. 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技术设施。 第四条业务范围 股权托管机构可承担以下业务:

1. 接受股东委托,进行股权登记、变更等相关工作; 2. 提供股票质押、冻结等服务; 3. 代表股东行使股权; 4. 提供股权解锁、转让等服务。 第五条风险管理 股权托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 风险评估与控制; 2. 客户身份验证; 3. 资金与证券安全保障; 4. 特定交易风险防范等措施。 第三章股东权益保护 第六条信息披露 股权托管机构应及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股权变动情况; 2. 公司治理信息; 3. 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保密义务

股权托管机构应严守客户信息保密,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信息。 第八条投票权行使 股权托管机构应根据股东的委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行使投票权。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九条监督机制 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股权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股权托管机构,监管部门有权 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警告; 2. 罚款; 3. 暂停业务; 4. 撤销托管资格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生效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股权管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有限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签署的持股信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是本企业所有股东所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股东是指本企业依法设立时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在原所属企业改制时真实履行了出资义务而股权被托管的自然人;股东以实际的出资额而相应地享有所有者的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股权管理是本公司股份的增减、分红兑现、股权证书的制作发放、股权处置、股权信托、登记确认、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内部管理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凡本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持有的股份享有受益权、处置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六条股东的受益权:股东享有按持有的股份在公司年度经营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的权利; 第七条股东的处置权:股东享有对其持有的股份予以处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和继承; 1、转让:股东有对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的权利,可以在公司内部转让,也可在公司外部转让,但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程序; 2、继承:股东持有的股份在股东死亡后,可按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八条股东的重大决策权: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表决的方式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股东的选择管理者权:股东有权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表决的方式选择自己信任的董事、监事或罢免不信任的董事、监事; 第十条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1、出资义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承担经营风险:公司经营出现亏损或因不可抗逆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亏损和损失按按股东持股占总资产的比例以其持有的股金承担有限责任; 3、承担管理风险:所有股东都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个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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