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山东齐鲁漆业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
二、引用文件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易燃易爆场所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四、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
五、公司动火作业分级
1.特级动火作业
(1)在生产装置运行状况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
(3)在24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动火区域
除外);
(4)在运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罐区检维修;
2.一级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可燃液体罐区;
(4)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和清洗区;
(5)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3.二级动火作业
(1)公司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公司生产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储罐内大修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固体产品包装区域、仓库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4.固定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公司目前的固定动火区为维修附近10米以内。
六、公司“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特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公司安全部长签发,安全部长不
在时由安全部主管审核签字,报公司生产厂长批准签发,生产厂长不在时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原则上本公司不签发此证。禁止特级动火作业。
2.一、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部长审核签发,安全部
长不在时由安全部主管审核签发;原则上本公司不签发一级动火证。
七、公司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
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应再次
进行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
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尽可能的不进行一级动火。
3.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
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
5.特级、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
超过72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监护人、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原则上本公司不签发此证。禁止特级动火作业,尽可能的不进行一级动火。6.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
析,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对环境进行分析,分析范围距动火点不应小于10米范围,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在生产、储存、使用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氧气含量不得超过21%。取样与动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min,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特殊动火期间还要随时进行分析。
7.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
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动火人应做好动火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动火作业创造
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
首次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
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
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使用电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
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远离热源,严禁在烈日下暴晒。
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动
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作业证重新审批。
14.在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
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其他排放可燃气体的一切作业。
15.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
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16.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
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17.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
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公司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八、职责要求
1、公司动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2)应在动火作业前全面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作业环境,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作业人职责
(1)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应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应确认动火时间、地点和部位;
(5)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绝动火。
3、动火监护人职责
(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
的能力;
(2)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部门领导或安全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
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4)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
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5)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理残火,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
4、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的衔接工作;
(2)检查、确认“作业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
5、动火分析人职责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与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时间和结果填入“作业证”内,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1)动火作业审批人是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到动火点部位及周围了解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九、许可证管理
1.“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
动火监护人持有。
3.“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二年。
动火安全作业证
生产车间: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