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社会保险政策解读

社会保险政策解读

社会保险政策解读
社会保险政策解读

社会保险政策解读

————————————————————————————————作者:————————————————————————————————日期:

?

社会保险政策解读

一、养老保险政策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社会保险的特点。

(1)社会共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集合多数人的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3)国家干预和主导。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过立法强制单位和个人参加,政府参与组织社会保险的组织和运作。

3、社会保险的功能。

(1)防范风险,包括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人身风险又包括年老、疾病、工伤、生育风险,工作风险包括失业风险。社会保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困境甚至绝境,保

障其生存尊严。

(2)维稳功能。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产生安全感,还能缓解社会矛盾。

(3)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设立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4)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于那些暂时退出劳动岗位的社会成员,社会保险可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力的供给和再生产成为可能。

4、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出。

(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2)申请人持社保中心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3)社保中心在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同意接收养老保险关系联系函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并将转移接续资金划拨给转入地社保机构。

5、什么是特殊工种。

特殊工种,是指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特殊工种的确定是一项严格细致的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种工艺流程、工作环境等项目确定,并分行业编成《特

殊工种目录》,在审批退休时依据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行业和名称确定。特殊工种不得跨行业执行。

二、工伤保险政策

1、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哪些情形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6、工伤申报认定程序是什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

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医疗保险政策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病有所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滁州市医保接续人员退保需要哪些手续。

(1)参保人员退保需提前一个月带上次缴费凭证及个人委托代办医疗保险协议前来办理。

(2)手续办过后,接电话通知,本人带身份证及银行存折(卡)前来领取多缴的医疗保险费用。

3、滁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需带哪些材料。

(1)在市直参加的个人养老保险手册或缴费发票。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及参保人各复印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参保范围为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老年人、儿童、大中小学校学生等。

5、滁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怎么办。

参保人员如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补缴中断费用后从正常缴费之月起推迟6个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中断12个月以上的,以前缴费年限不再连续计算。

四、生育保险政策

1、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三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部分构成。

3、职工生育保险由谁来缴费?

职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不缴费。

4、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1)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4)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月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5、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需提交哪些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

(2)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3)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4)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6、男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男职工10天护理假。

五、失业保险政策

1、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如何参加失业参保登记

新成立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 日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撤销时,应在30 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缩印件或者批准成立之文件;技术监督局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属合同制身份的,应提供职工劳动合同缩印件;单位参保登记表;参加失业保险人员花名册。

3、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专管员应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参保人员档案等相关材料移交失业保险科,移交档案前,需经负责参保登记人员核实是否参保、何时参保,并打印参保职工个人情况表。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

到失业保险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填写《安徽省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和《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a、户口本和本人身份证;

b、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c、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d、一寸照片5张。

(4)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到培训窗口办理免费培训登记,培训合格后,必须由本人凭失业证、培训合格证、身份证到办公室领取银行存折。

4、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1)在职人员转移:在职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时,先由单位到失业保险科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并出具参保情况证明,失业保险科根据职工参保缴费情况,给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失业职工转移: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职工转移到外地时,凭在外地的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根据迁入地提供的接收函、银行帐号等情况,到失业保险科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费用,由办公室根据失业保险科开具的单据,汇往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5、哪些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6、哪些人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本市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免费领取《就业失业人员登记证》。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且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的;

(5)复员退伍军人及运动员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

(6)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的失业的。

7、如何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且未能继续升学的,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薄、近期一寸照片二张和毕业证书,到户口所在地社区、乡镇办理;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由

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薄、近期一寸照片二张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有原《失业登记证》的一并带来,原单位属于市直单位的到市人力资源市场办理,原单位属于琅琊区或南谯区到两区办理。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薄、近期一寸照片二张和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办理;

(4)承包土地被征用的,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薄、近期一寸照片二张和乡、镇(办事处)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

(5)复员退伍军人及运动员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薄、近期一寸照片二张和退役证,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社区办理;

(6)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薄、近期一寸照片二张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单位属于市直单位的到市人力资源市场办理,原单位属于两区的到两区办理。

8、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126号令)第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农民合同制工人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金;

(4)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5)免费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9、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1上海社会保险法及实施条例

2011年上海社会保险法全文及实施条例 https://www.sodocs.net/doc/4914797443.html,/shsi/本地宝上海社保2011年8月23日来源: 本地宝 2011年上海社会保险法全文及实施条例 2011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2019年上海社保缴费标准分别是怎样的

2019年上海社保缴费标准分别是怎样的上海社保缴费基数规定: 五险一金=社保+住房公积金 注: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1、上海社保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1%;个人缴纳比例:8%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1%;个人缴纳比例:2%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5%;个人缴纳比例:0.5%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承担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5%;个人不承担缴费 上海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金投保险网专家表示,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新消息显示:2018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的社保缴费基数,最高15108元,最低3022元。 注: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108元,下限为3022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度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月平均工资。201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97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78元。度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0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在上海办理社保需要些什么材料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4914797443.html, 在上海办理社保需要些什么材料 上海社保办理流程发布时间: 一、社会保险办理注意事项:(针对上海市户籍和非上海市户籍且有工作居住证的员工) 1、新办员工:需要提供“员工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两张 2、已缴纳过:提交劳动手册及上家单位退工单,外省市户籍员工还需“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 3、社会保险补缴:上海地区社会保险是五险合一的,都可以补缴,办理居住证人员,最早补缴时间为居住证签发当月。 4、新调入的员工可调整基数。

5、离职:员工离职后,请在七个工作日内,来我司办理退工手续(领取退工单及劳动手册) 6、社保中心每年7月份提供上年度对帐单,并寄给员工本人。 7、政策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二、综合保险办理注意事项(针对非上海市户籍且无居住证员工) 1、新办员工:从未在本市建立过综合保险帐户,请提交填妥的“个人信息采集表”; 2、已缴纳过:在本市建立过综合保险账户,请提交填妥的“个人信息采集表”及“综合保险”劳动手册 3、综合保险补缴:综合保险可以补缴 4、基数:缴费基数按照社平的60%确定。 5、离职:员工离职后,请在七个工作日内,来我司办理退工手续(领取退工单及劳动手册)

6、转移:综合保险不能跨地区转移,三年内累计缴费满一年的可以申领老年补贴 7、政策依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三、住房公积金办理注意事项 1、新增: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 2、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1)转入:将我司公积金单位全称及单位账号告知原单位,由原单位办理转出手续。 个人公积金账户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封管办的,务必将个人账号告知我司客户服务人员,由我方经封管办转移 (2)转出:将新单位公积金全称及单位帐号告知我司即可。 3、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款项直接打入员工建行户头)

司法考试新增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4914797443.html, 司法考试新增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导读】司法考试新增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经历过司法考试的人都知道每年的司法考试都会对新增法条进行重点考察,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备考,法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司考热点: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希望2011复习司法考试的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推荐 2011司法考试经济法八考点 司法考试新增社会保险法总则解读 司法考试新增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解读 司法考试新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解读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

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解读】本条系关于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失业保险费负担的规定。 1、失业保险的特点(1)普遍性。参保单位不分行业、所有制性质,不分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强制性。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职工有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的义务。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面向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筹集的失业保险资金,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失业保险条例》将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并且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否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目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3、失业保险费负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

上海社保解读

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本市对如何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行了研究,其中有一些政策问题,在《社会保险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又直接涉及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以,上海在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及时对5大保险进行系列调整。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和有关待遇支付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案例:甲某于2009年6月退休,今年7月5日,因突发疾病去世,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还有余额3.6万元,此3.6万元,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 医疗保险: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甲某因被交通肇事者撞伤而住院,可交通肇事者逃逸,公安机关尚在立案侦查,其住院的医疗费用,原来都是由个人垫付。《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甲某的情况,即属于应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因此其医疗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金情形均有调整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变化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7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障热点问题解读——党课讲稿(10页)

社会保障热点问题解读 (党课讲稿) 前言 主要从两方面为大家做介绍,一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二是社会保障热点的问题解析。 社会保障制度分三大块,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二是社会救助制度。三是社会福利制度。养老问题,老有所养,这是大家的追求。人人都会老,这是必然的趋势,老了之后怎么办?如何来保障老年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的职工都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全国没有完全统一的规定,单位缴费不超过20%,个人缴费8%。待遇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统筹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面向单位的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可不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个体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包括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还有其他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是强制的,这是重要的政策界限。有单位的职工必须参加,是法定的、强制的,但是没有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个

体劳动者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 没有单位或者没有劳动收入者可以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较低,各个地区也不一样,有一定的福利性,也有一定的引导性。我们最终还要是保险制度,不是福利制度。福利就是白拿、免费午餐,中国承受不起。第一,咱们没有个实力。第二,不符合我们的政策导向。现在国家拿得较多、政府投入较多,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随着居民收入的增加,它要逐步提高缴费水平,由此形成一个基金。 未来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可能就两个制度,一是做职工制度,就是有单位的以及有劳动收入的作为一类。二是我们的居民,职工一个制度,居民一个制度。这个改革当中,有的也已经有呼声了。北京做得不错,职工制度进展比较稳定,北京参保职工80多万,这也是有很大的提升。居民已经实现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制度的融合,这符合我们未来职工加居民的制度管理。当然离退休制度现在在改革当中,离退休制度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未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精神,退休制度逐步地要改革为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就是由不缴费制度改为缴费制度。 医疗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一是面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北京市做得不错,北京市已经覆盖了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它的一个重要的特点也是缴费制,现在全国缴费也不太一样,单位交6%,个人交工资总额的2%。

减免企业社保政策解读

减免企业社保政策让合规更轻松,让维权更简单。

0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王发运发表《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保费政策有关问题及解答》,对近期社会关注的10个热点问题予以解答,其中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的单位如何划型的回答,原文如下: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的单位如何划型的。 有一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他们如何享受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免征还是减半征收? 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规定,各省份(除湖北外)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单位,如果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有关部门应做好相关划型和社会保险单位缴

费部分减免工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执行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登记为其他类型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划归为“其他参保单位”,对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所以,这家律师事务所享受减征政策还是免征政策,取决于登记类型”。 由此可以看出,律师事务所属于特殊类型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对律师事务所社保政策的适用,是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企业类型来确定政策享受。 如果律所登记为企业,则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划分的企业类型享受减免政策; 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详情见下表: 如果律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则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享受2-6月份的免征政策; 如果律所登记为其他类型,则划归为“其他参保单位”,享受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政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细则)

会保险法实施条例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参考资料:合肥律师https://www.sodocs.net/doc/4914797443.html,/hefei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

社保法全文解读

2011新施行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2011年03月08日来源:人社部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

社保政策解读

社保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妥善解决我市经济发展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针对我市工伤保险统筹以来政策未涉及到的中小微企业、部分破产企业以及复转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部分残疾军人等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采取缴纳一次性风险备用金等方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制定本处理意见。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纳入人员范围 1、“中小微企业”部分工伤职工 解读:本市工伤保险统筹最早自2000年10月淄博市政府第12号令《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启动,当时确定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不含区县属以下(如:乡镇、现在所称中小微)企业,至2004年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将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范围,因此,原区县属以下企业2000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或者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就处于政策覆盖空隙,现通过本文件弥补了当时的政策短板。 2、部分破产企业工伤职工 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且完成资产清算的已破产企业,原与之存在劳动关系且在破产后首次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 解读:我市对正常企业和破产企业老工伤纳入,已制定了相关政策对老工伤职工待遇予以保障,但企业破产或者退休后确诊职业病未做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在本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已经破产的企业,在完成资产清算后,其原与之存在劳动关系且在破产后首次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待遇无政策保障,现通过本文件弥补了当时的政策短板。 3、部分残疾军人 因战、因公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7级至10级退役军人,复转到用人单位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后旧伤复发的人员。 解读:7至10级残疾军人复转到企业,若在职旧伤复发,《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三)有规定按工伤认定程序处理,但退休后无法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对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旧伤复发,有关规定明确了1至6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由原民政部门予以保障、“7至10级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因此,现通过本文件对7至10级残疾军人复转到企业且退休后出现旧伤复发的医疗保障予以补充。

深圳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深圳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我国规定了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应为员工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对员工的养老、医疗等都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以深圳为例,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它的社会保险的规定与其他地区会有什么区别呢?深圳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又是怎样的?律伴小编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最新上海社保补缴政策2020

最新上海社保补缴政策2020 社保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于贯彻指导社保体系构建运行的政策方案。下面我们就关于这方面的政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 多多关注。 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二)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标准不变,具体为:70周岁 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60-69周岁人员为每人 每年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680元;中 小学生和婴幼儿为每人每年90元。 二、关于医保待遇 本市居民医保待遇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 (三)度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10月至12月。 上海从今年1月起,对城镇企业和机关事业退休人员,“镇保”、城乡居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 对2015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的城镇企业和机关事业退休人员,两类人群均先统一增加80元。 与此同时,上海还将对2015年底以前按“镇保”规定按月领取 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30元。 对2015年底以前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90元。 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最新政策

7月1日起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新规出台一张图看懂你能拿多少生 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 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 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 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 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 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 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 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7月1日后生娃的准妈妈注意! 市人社局今天发布,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 缴纳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累计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个月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单位先行支付。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 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 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 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 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 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 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规亮点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基本思想 1、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上海从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社会统筹) 2、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 (上海从1993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 3、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贡献挂钩 (养老金与缴纳基数挂钩) 4、养老金待遇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结合)养老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过程。93年开始养老金每年在增加,2005年12月上海市平均养老金988元,2010年12月开始最新调整为2017元。 第二部分国家社保制度的新变化及亮点 一、社会保险实现广覆盖 1.《社会保险法》确立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明确国家建立五种社保制度 社会保险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1.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可转移,可衔接,具体转移衔接按2009年出台的转移衔接办法。 4.2010年开始,养老保险账户应该是唯一的了。 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1、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2、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

上海社保缴费标准-2020年政策规定

上海社保缴费标准-2020年政策规定 自2020/7/1起,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标准参考水平调整为28017元/月;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继续维持4927元/月。所以 2020上海社保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如下: 缴费上限:28017元/月 缴费下限:4927元/月 按照国家要求,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并以此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2020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标准按28017元/月和4927元/月执行。 2020上海社保缴纳比例

按照上面标准,因此2020年7月1日起,1倍社保基数为9339元,1.5倍社保基数为14008.5元,2倍社保基数为18678元,3倍封顶社保基数为28017元,0.8倍社保基数为7471.2元,最低社保基数为4927元。 住房公积金与社保计算公式: 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企业社保费用=养老基数×养老比例+医疗基数×医疗比例+失业基数×失业比例+生育基数×失业比例+工伤基数×工伤比例。 公式如上:【注:比例=企业承担比例+个人承担比例】 以成都最低企业社保费用计算为例:【包含大病医疗】 社保费用:942.98=2193×(19%+8%)+3067×(0.6%+0.4%)+3067×(6.5%+2.0%)+3067×(1%+0%)+3067×(0.8%+0%)+3067×(0.14%+0%)

2020-2020湖北社保政策解读

2020-2020湖北社保政策解读 市直各参保单位及个人: (一)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职工工资按国家统 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 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 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企业退休人 员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按本企业在职职 工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二)企业职工“五险”单位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根据鄂劳社发〔2008〕20号文件规定,按企业度本单 位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核定,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参保职工个 人缴费基数总额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高于的按单位工 资总额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 基数均按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在湖北省养老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中央、省属企业,其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湖北省养老 保险局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建筑施工以及矿山开采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施工项目及矿山开采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缴费申报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的月平均数申报核定。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编在职人员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退休人员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曰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1.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总结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法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人群:一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里规定“可以”,表示是自愿参加。 2.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有的意见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主要是为了保证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医疗保险顺利转轨,因为过去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既报销大病住院费用,也负担门诊普通疾病的费用,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医保制度改革时引入了个人账户的设计。这一制度对实现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医疗保险的平稳过渡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问题也日渐显现,如个人账户没有共济功能,资金沉淀过多,使用效率不高;管理复杂,监督困难,等等。因此,建议本法不作规定。经过认真研究,本法中没有规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这样规定,既不会影响现有制度运行,也为下一步改革留下空间。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 (1)覆盖范围: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型农村合作医疗。 (2)基金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政府资助为主,个人适当缴费。 (3)待遇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主要补助参保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解读】本条是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 1.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推进,城镇学生、儿童等非从业城镇居民医疗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反响强烈。从2004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来解决少年儿童等非从业居民的医疗问题,取得了较好效果。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

上海社保之异地户口社保政策

上海社保之异地户口社保政策 上海社保最低缴纳应该也是全国算最高的了吧,毕竟一线城市啊,想来我在上海缴纳社保还真是有点不划算的感觉。 我从2014年辞职不干后就一直自己在缴纳最低的社保,但在上海大多数人也不过是缴纳最低基数的社保,还是每年都在涨价的,今年四月又调高到1957.9元了,还不包括公积金,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这里面单位出1464.4元,个人出493.5元,公积金是和单位出的各一半。 我从2014年以来就是自己全额缴纳社保,毕竟在上海待着还是需要有保障的,没有退休之前都要缴纳的。 因为我是外地户口,所以我今天来写一份关于外地户口在上海缴纳社保的政策吧,我了解得非常清楚了,所以分享给大家。 缴纳社保是越早越好,跟理财和买保险是一样一样的。 在上海缴纳社保但却不一定能在上海办理退休的,因为外地人是从2009年才可以在上海交社保,那么有一部分人一直还没有交社保的意识,我身边就有很多亲戚不愿意缴纳社保,现在想要交已经为时已晚了。 上海对外地户口缴纳社保能在上海办理退休的条件有两个 1、40岁之前在上海开始缴纳社保,并有了社保账户,这个账户就是一般账户。 2、必须在上海连续缴纳10年社保。 3、必须缴纳社保满15年(这个15年必须在退休的时候在上海缴纳了10年,其他5年可以是异地的) 满足以上三个最基本的条件才可以在上海办理退休,按照上海的退休工资保障得到退休工资。如果在上海联系缴纳社保满10年也在40岁前建立社保账户的人到了退休年龄还没有缴纳15年的可以继续在上海缴纳社保直到交满15年才可以申请退休。 那在40岁之后成立的社保账户就属于临时社保账户了,很惨的,哪怕是在你40岁生日后一天建立的社保账户都不行,这个是不是很惨?那你在上海交满15年退休还是要打回原地的。这样个人账户就要回老家了,医保基本也就废了,因为医保是无法转移的(我问过我老家那边社保中心,说老家那边没有缴纳过医保的不好转)在上海交社保回老家拿退休工资简直是要差一半的退休工资啊。 我老家那边有朋友去年退休的,她还有30年工龄结果只拿1800元的退休工资,真是少得可怜。因此能在上海办理退休的一定不要错过。

社会保险法 重点内容整理

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整理 养老保险 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三种(青岛将后两种合二为一为城乡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问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例: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10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按月领取养老金。 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8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仍未累计缴费至满十五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病残津贴的问题: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养老待遇领取地: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从10年 不受年龄限制—前后都超过10年—前10年后10年—回户籍 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问题:青岛地区(男25年,女20年)

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国家没规定)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先行支付问题: 第一款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在本市内跨区(市)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参保人离开本市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的劳动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失业保险 关于失业期间医疗待遇的问题:(注:失业金领取结束,不再享受待遇)《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每月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享受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住院时可享受并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同时发放一定数额的住院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跟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48个月的失业金。社会保险法规定是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都有“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规定。

2018年全国两会热点提案关于退休年龄解读

2018年全国两会热点提案关于退休 年龄解读 《2018年全国两会热点提案关于退休年龄解读》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这里给大家转摘到。 两会代表委员热议延迟退休:适当降低社保费率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今年将拿出延迟退休方案,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喊”了多年,延迟退休真的要来了。这一涉及亿万劳动者的话题,也成为两会代表委员和专家学者聚焦的热点。延迟退休从方案到落地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实施会带来哪些影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还有哪些期待? [观点]

可能在2022年左右开始实施 对就业冲击有限 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转总体利好 一问政策落地还需经过哪些程序? 中央关于制定“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明确,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从人社部拿出方案,到最终全面实施,中间还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些业内人士和代表委员表示,至少还要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按程序报批、各地出台细则三道程序。 有多年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保工作经验的全国人大代表项晓云说,心得体会延迟退休政策涉及面广,各方观点、意见尚不统一,因此政策方案制定后,必须要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完善修改,这样才能凝聚社会共识,确保政策出台后能够快速落地。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表示,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对退休年龄并未有其他详细规定,因此,延迟退休政策可能不涉及法律修

改,“不过,方案完成修改后,肯定还需经过相应程序报经批准,才能最终出台。” 还有专家指出,参考养老“并轨”政策实施过程,延迟退休政策出台后,各地还将结合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基础上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便于基层执行落实。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这项政策可能有若干年缓冲期。2016年开始征求意见,如果2017年正式出台,可能要在2022年左右开始实施。 二问 社保费率会降吗? 有观点认为,延迟退休意味着企业和个人的社保支出总量将继续增加,不利于企业减负和释放生产力。随着延迟退休,社保费率能否下降受到关注。 尹蔚民表示,如果能够顺利推行全民参保计划、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推进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等,在确保发放养老金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社保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