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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6.28

•【字号】豫人社〔2018〕26号

•【施行日期】2018.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

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豫人社〔2018〕2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执行期至2019年4月30日止。对截至2017年12月底基金结余不足支付9个月养老金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因降低费率而减收的养老保险费,由省级统筹基金弥补;基金结余可支付9个月以上养老金的,由当地结余基金弥补。

二、从2018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执行期至2019年4月30日止。

三、从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2017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具体情况见附件)。降低费率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

四、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同时,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附件: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降低费率情况.docx

2018年6月28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8.22 •【字号】豫人社办〔2018〕91号 •【施行日期】2018.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简称政府购岗计划),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创新举措,对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高基层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自2016年实施以来,政策制度逐步完善,管理服务不断加强,人员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8〕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实施政府购岗计划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人社部门牵头负责政府购岗计划的基层岗位开发、人员招募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岗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基层岗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站所(统称用人单位)及其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购岗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调整优化岗位开发程序。按照统筹开发、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全省每年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一批人社、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及其他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岗位,总量共计1100个左右,通过公开招募形式择优吸纳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工作。 当年开发基层岗位的种类和数量,由县级人社部门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数量的50%以内,结合基层岗位种类及开发原则、当地政府购岗人员现状、基层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政府购岗需求以及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等情况确定,并填制政府购岗年度计划表,逐级报省人社部门备案。 三、调整优化人员招募程序。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报名并填报政府购岗计划个人报名登记表。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应根据报省人社部门备案的年度政府购岗计划,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地区年度政府购岗计划的人员招募工作。 全省政府购岗计划年度招募工作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政府购岗人员统一上岗时间为当年11月。县级人社部门应将招用政府购岗人员名单逐级报省人社部门备案。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管理。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政府购岗人员签订政府购岗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政府购岗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及时书面报告县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逐级报省人社部门备案。因政府购岗人员流失造成基层岗位空缺的,可申报纳入下年度政府购岗计划予以补充。用人单位应对政府购岗人员加强管理教育和工作培训,并将其出勤情况和上岗表现作为发放薪酬待遇和评定年度(期满)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社部门应建立政府购岗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及时将基层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8.18 •【字号】豫人社养老〔2016〕7号 •【施行日期】2016.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 的通知 豫人社养老〔2016〕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8日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规定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简称“中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若干举措》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若干举措》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2.23 •【字号】豫人社办〔2022〕11号 •【施行日期】2022.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服务“万人助 万企”活动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深化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若干举措》已经2022年第4次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推进情况以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送厅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专班办公室。 联系人:高伍王宇恒 联系电话:*************、69690258 电子邮箱:***************** 2022年2月23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化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全省“万人助万企”活动推进会议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举措。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受疫情灾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3个月,缓缴政策执行期到2022年年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大力开展以工代训,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实现“以训稳岗”。 二、加强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强力推动企业职工全员培训,全面提升职工职业技能水平,支持企业开办职业培训机构,通过建立职工培训中心、产业学院、网络学习平台等开展职工培训,力争企业年培训120万人次、90万人取得证书。指导企业自主开展技能岗位人员定级晋级评价,按规定给予备案机构评价补贴,逐步实现全员持证。持续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加快“专精特新”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支持企业与院校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促进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强化创业融资支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全年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00亿元以上。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12.05 •【字号】豫人社办〔2023〕130号 •【施行日期】2023.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 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3〕130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审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就业政策精准有效落实,在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0号)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就业政策在身边”宣传。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的基础上,细化政策清单、政策一卡通,逐项开展“看得懂算得清办得明”宣

传解读,制作政策宣传海报、政策问答,在网站公布政策指引,面向企业推送政策“大礼包”,面向个人推送政策“小贴士”,面向服务机构推送政策“工具包”。 二、优化政策宣传解读。发挥新媒体、自媒体作用,对重点群体、用人单位较为集中的社区、园区,主动开展送政策上门。通过“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法治知识竞赛、练兵比武典型示范、人社服务窗口宣传等,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 三、推广“直补快办”经办模式。继续实施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直补快办”,将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纳入“直补快办”范围。对面向个人的就业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一卡通”发放。按月开展就业失业、用工备案、社保参保、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以及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信息等数据比对,对确认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主动向受益对象推送政策,告知补贴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对主动申请享受补贴的,加快受理审核,确保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发放。 四、推动全程网上经办。加强对就业补贴申领经办信息化支撑,将各项就业补贴申请、审核、支付全流程纳入信息系统管理,保证补贴发放和政策享受相匹配。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完成“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自主创业”“失业登记”等事项的集成服务任务。 五、落实助企惠企政策。加强对本地区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宣传解读,结合企业用工实际,按规定打包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职业培训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采取一次告知、一站受理、帮办代办、一揽子兑现等方式,助力企业稳岗扩岗。对惠企力度大、实施效果好、办事频次高的政策进行集中宣讲,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 六、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结合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深入开展“三包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04.28 •【文号】人社部发〔2019〕35号 •【施行日期】2019.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医保局,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方案》精神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的重要内容,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各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方案》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要根据《方案》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在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加以推进。要严格执行《方案》有关规定,各地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严禁“边规范,边突破”。各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降费目标,统筹研究,明确职责,迅速行动,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并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地落细。 三、准确把握《方案》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省内单位缴费比例不统一的,高于16%的地市可降至16%;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目前暂不调整单位缴费比例的地区,要按照公平统一的原则,研究提出过渡方案。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 (二)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份,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已纳入降费范围的统筹地区,原则上继续实施,保持力度不减。此前未纳入降费范围但截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6.07.05 •【字号】豫人社办〔2017〕99号 •【施行日期】2016.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7〕9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现就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累计缴费月数的计算以证书标注日期的上个月为准;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申领材料 申领人员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申领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表样附后)。 三、审核拨付程序 (一)职工应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所属企业到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职工个人或企业集体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s://www.sodocs.net/doc/4a19231873.html,、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s://www.sodocs.net/doc/4a19231873.html,)、失业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比对和参保年限确认等工作。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通过的职工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上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职工数据按月汇总,并向统筹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入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拨付资金到帐后,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者本人的银行账户。 四、补贴使用条件及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8.08.21 •【文号】人社厅函〔2018〕216号 •【施行日期】2018.08.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报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 通知 人社厅函〔2018〕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相继出台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具体政策。为全面掌握各地制定的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以及执行的社会保险费率情况,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到位,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并及时监控基金收支情况,现对各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统一调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度内容 各省(区、市)应根据不同险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实际降费率情况报送以下内容:

(一)符合降费率条件的省(区、市)报送制定的降费率政策。符合此次降费率条件,可阶段性下调费率的省(区、市),报送研究制定的降费率政策,并将已出台的正式文件一并报送。 (二)符合降费率条件但不降低费率的省(区、市)报送政策考虑。符合此次降费率条件,但选择不阶段性降低费率的省(区、市),可结合本省(区、市)基金运行等情况,报送不下调费率的政策考虑。 (三)不符合降费率条件的省(区、市)报送简要情况说明。不符合此次降费率条件的省(区、市),可报送本省(区、市)当前执行的社会保险费率水平、基金运行态势等相关情况。 (四)其他问题。报送降费率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以及相关政策建议。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调度工作。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省(区、市)应切实加强对阶段性降费率政策的贯彻落实,如实报送政策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并积极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二)按规定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各省(区、市)应严格按照25号文件规定,根据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判断是否符合此次阶段性降费率条件并确定可下调的费率幅度,制定相关阶段性降费率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不可自行下调费率。 (三)及时梳理总结降费率工作。请各省(区、市)及时梳理总结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执行情况,形成简要文字说明,随其他内容一并报送。 三、报送时间及形式 各省(区、市)请于9月5日前,上报以上相关情况。其中,已出台或即将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11.03 •【字号】豫人社〔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豫人社〔2022〕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已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现予公布。 2022年11月3日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21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有效应对复杂严峻形势和诸多风险挑战,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实现了“十四五”良好开局。 一、劳动就业 截至年末,全省就业人员484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627万人。全省就业人员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24.2%;第二产业就业人员占29.9%;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45.9%。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25.39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65.3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40%。

全年促进65.9万名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总体就业率93.3%。选派3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7.63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3134.33万人,其中省内转移1878.36万人、占59.9%,省外输出1255.97万人、占40.1%。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40.46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3.84万人,公益性岗位安置5.19万人,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6.12 •【字号】豫人社办〔2020〕43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有效应对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就业的影响,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决定启动实施河南省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底线思维,注重精准施策,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努力保持全省就业局势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政策措施 (一)加大稳岗返还力度

将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延长1年,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参保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其中,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标准可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提高返还标准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补发2020年度返还资金。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备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对于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地区,要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帮助当地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二)扩展以工代训补贴范围 1.原有政策继续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豫政办〔2019〕50号)提出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6个月以上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和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政策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申办流程参照本通知第(三)项执行。 2.创新政策措施。(1)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以工代训。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工,不含专营劳务派遣企业代理的未就业人员),可根据吸纳人数,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

人社部《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全文

人社部《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 通知》全文 人社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 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16 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3年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3年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3.06.02 •【字号】豫劳社养老[2003]31号 •【施行日期】2003.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2003年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3]31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71号)规定,为尽快实现向省级统筹过渡,考虑到省政府已同意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已另行文),企业缴费比例也应适当进行调整。现就调整2003年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3年各省辖市市直及市辖各区的各类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必须统一到同一比例。 二、各省辖市市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在2001年劳、财两厅批准费率的基础上,企业缴费费率在20%(不含20%)以下的,原则上调整到20%;企业缴费费率在22%以上的,适当下调1-2个百分点,但不得低于22%。

三、各省辖市所辖的县(市)现行企业缴费费率在15%(不含15%)以下的,调整到15%,其中,上调不到2个百分点的至少要上调2个百分点;企业缴费费率在15%-18%(含15%不含18%)的,调整到18%;企业缴费比例在18%-20%(含18%不含20%)的,适当上调1个百分点;企业缴费费率在22%以上的,适当下调1-2个百分点,但原则上不得低于22%。 四、各省辖市按照以上意见,提出市直企业缴费费率的调整方案,并于6月10前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对市辖各县(市)费率的调整情况,于6月30日前报省劳、财两厅备案。费率一律取整数。明年,省里将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核定各地的中央补助金和省级调剂金。 五、企业按照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对企业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按照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六、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仍按豫政[1998]44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养老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4]12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养老保险工作要点的 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养老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豫人社养老[2014]12号2014年3月6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2013年全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全年工作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成绩,推动了全省养老保险事业新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全省养老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经认真研究,省厅确定了2014年全省养老保险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认真总结去年工作基础上,精心谋划好2014年工作,各地工作总结和打算请以书面形式于3月25日前报厅养老保险处,电子版发送至hnrstylbxc@163com邮箱。 联系电话:************* 2014年河南养老保险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养老保险工作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注重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要求,突出重点,完善制度,保障民生,引导舆论,持续提升养老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以开展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研究为中心,着力谋划好养老保险事业长远发展问题;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全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完善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为抓手,加强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1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05%,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 四、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年5月1日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一)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缴费基数。 (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可设置若干档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明确规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9.01 •【字号】豫人社〔2020〕19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已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现予公布。 2020年9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规划财务处) 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全力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劳动就业 年末全省就业人员6562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145万人。全省就业人员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34.7%;第二产业就业人员占29.2%;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36.0%。 2019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38.3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36.08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12.84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49.4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7%。全年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选派11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全年全省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5.76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3040.89万人。其中,省内转移1826.01万人、占60%,省外输出1214.88万人、占40%。新增农民工返乡创业25.67万人,带动就业124.06万人。农民工返乡创业总量达149.79万人,累计带动就业902.17万人。年末累计帮扶184.09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2019年,全省新增2家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16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全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17.15亿元,扶持8.16万人自主创业,带动和吸纳就业25.88万人,累计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199.32亿元。 截至2019年末,全省共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537家,从业人员8.45万人。全年共为39.59万家次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帮助256.31万人次劳动者实现就业和流动。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全年入驻企业33家,总营收70.6亿元,服务515.2万人。 二、社会保险 全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2194.54亿元,比上年增加50.6亿元,增长2.4%;基金总支出2077.45亿元,比上年增加132.05亿元,增长6.8%;年末基金累计结存2072.91亿元。降低社会保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06.22 •【字号】豫劳社养老[2006]26号 •【施行日期】200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6〕2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

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U+Va)÷2×N×1% 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J÷y 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 │退休年龄│40│41│42│43│44│45│46│ 47│48│49│ ├──────┼───┼───┼───┼───┼───┼───┼───┼───┼───┼───┤

2020人社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汇报

2020人社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汇报2020人社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汇报 一、建立"一体化'业务平台,推动"互联网+人社'。推动全省一体化工作及业务协同平台的建立。为方便参保单位申报,提高办事效率,现已实行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只要录入相关信息便可一并办理。网上申报工作得到了全县参保单位的充分认可,推动了"互联网+人社'的进展。 二、减轻企业负担、推动援企稳岗"护航行动'。严格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文件精神,施行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总费率维持*%。截止目前已有*多个企业享受了降费政策,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用工本钱,增添了企业进展活力。 同时,引导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作用,从源头上削减失业,准时做好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截至目前,为*人次发放技能提升补贴*.*万元。主动推动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政策做足工作,主动与相关企业沟通,严格把关,不超政策范围,让更多企业和职工得到实惠。 三、规范劳动监察执法,净化企业运营环境。深入企业宣扬讲解《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企业与员工通过理性合法的正当渠道表达利益要求,防止在用工过程中产生矛盾,影响企业

正常运营。 劳动仲裁股共受理案件*件,已调解*件,裁决*件,开庭审理*件,撤诉*件,其余已支配开庭时间并准时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后我单位加大了调解力度,主动和当事人见面做工作,使调解的胜利率提高。 劳动监察大队共接待、处理各类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咨询等案件*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约*.*万元,涉及劳动者*人; 接待来访、政策咨询约*余人次。 四、落实人才引进政策,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一〕人才引进。在县委组织部领导下,联合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出台我县《关于"人才兴县'战略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关于人才引进的具体优惠政策。根据县委组织部支配部署,负责起草《县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方法》、《县大学生见习基地认定资助管理方法》、《县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方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目前《县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认定资助方法》已完成初稿,其余两个文件正在起草中。疫情期间,组织县域内企业参与网上聘请,在省市人才网站发布各类聘请信息,吸引各类企业管理和技术型人才来我县就业,促进我县人才引进工作。目前已引进各类人才*名。 完善人才流淌程序,对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海归'和职业经理人,其随迁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本人意愿随迁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等部门帮助协调支配工作; 属企业人员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支配企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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