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文物保护实施办法

文物保护实施办法

文物保护实施办法
文物保护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四章馆藏文物管理

第五章流散文物管理

第六章文物的拓印、复制、临摹、拍摄、测绘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的文物保护管理,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下列文物,均受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墓葬、古建筑及其附属物、古民居、石窟寺、石刻、古树、名泉;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代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革命文献资料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植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文物。

第三条本省境内地下、洞内、水域内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文物的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第五条地、市和文物较多的县(市、区)设文物管理机构。不设文物管理机构的县(市、区),须确定专人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事业费列入省、地(市)、县(市、区)各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文物事业单位的预算内拨款,专款专用;预算外收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民居、石刻等文物,分批核

定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也要认真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公布,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划定公布;

(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拆除、改建原有古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得添建新建筑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不得进行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因特殊需要必须拆除、改建或迁建原有文物时,须经原公布机关同意,并报请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需要建设新的建筑和构筑物时,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环境气氛相协调。设计方案须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同级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核定公布以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和构筑物,对文物的安全或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应限期改造、拆除或迁移。改造、拆除或迁移所需经费,属于全民所有的,由建筑和构筑物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超标准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或进行其他污染环境的活动。已经造成污染的,排放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地下蕴藏的煤炭、水源和其他矿藏一般不得开采。需要开采时,开采单位应事先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保护文物的措施。因开采需要维修或搬迁文物时,其费用由开采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任何非文物部门占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限期搬迁。暂时不能搬迁的,须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签订占用合同。占用期间损坏文物的维修费和搬迁费由占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解决。

所有权属于集体或私人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如拆除或改变所有权,应事先征得原公布机关的同意。国家为保护文物需要征购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规划部门应会同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将规划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

第十四条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古墓葬、石刻等必须保持原有建筑的整体性,对附属建筑和建筑的附属物不得随意拆毁、改建,也不得随意添建。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时,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较大的维修、保养、迁移工程时,须严格履行技术审批手续,按保护单位的级别,经该级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施工证照,方可动工。

第十六条宗教、园林等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应接受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在对文物进行维修、保养、迁移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或博物馆的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由管理和使用文物的单位负责。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配置消防、防盗设施。文物集中的重点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须建立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保卫干部。当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十八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发掘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掘。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考古发掘。

发掘出土的文物,除根据需要交考古部门研究的以外,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单位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省外有关单位在本省进行考古调查或发掘,必须事先征得本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批准文件和发掘证照,与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调查或发掘协议书。发掘出土的文物,按协议规定处理。

外国团体或外国人来本省进行考古调查或发掘,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文件办理。

经批准参观本省考古发掘现场的外国团体或外国人,未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在现场拍照和拣取文物标本。

第二十条在进行基本建设或生产建设时,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基建或生产单位必须事先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勘探工作。

大型工程及重点文物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勘探;中型以下的工程,由省辖市或地区行署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勘探。未经勘探的,工程审批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文物考古部门和基本建设、生产建设单位应本着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工程范围内的文物勘探发掘工作,以利工程顺利进行。

在生产建设和其他动土工程中发现的文物,应如数交当地文物部门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匿或据为己有。

第二十一条在生产建设或基本建设工程中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所需一切费用,由基建或生产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考古钻探队必须持有合法证件。在进行钻探时,接受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并同管理单位签订协议,缴纳管理费。探钻要严格按技术规程进行。

第四章馆藏文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省一、二级文物藏品登记卡片;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一、二、三级文物藏品档案。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省范围内的馆藏文物、出土文物和散存文物。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经文物部门鉴定分级后,逐件登记造册。其中三级以上文物须向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博物馆、文物保管单位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收藏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卖、赠送。因展出或研究需要借用时,属一、二级藏品,须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三级以下藏品,须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调拨、交换文物藏品,以及省外有关单位来本省征集、借用和交换文物,一级藏品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文物藏品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任何人不得私自调用或借用国家收藏的文物。

第五章流散文物管理

第二十五条社会流散文物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或搜集。按规定可以销售的文物,由国家设立的文物商店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上收购文物和经营文物销售业务。

零散出土文物应交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藏,不得私自买卖,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收购。

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省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省境内收购或经销文物。

第二十六条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供销社以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应与文物部门配合,对掺杂在收购的废品中的文物进行拣选。拣选出的文物,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第二十七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取缔文物黑市交易,严厉打击文物走私贩运活动。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归还原收藏单位或移交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章文物的拓印、复制、临摹、拍摄、测绘

第二十八条石刻的拓印,由文物保管单位进行。非文物保管单位或个人拓印,须经批准。

重要石刻的拓印和拓片的销售,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石刻的拓印和拓片的销售,须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文物复制品、仿制品的生产,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下进行。

复制一级品文物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复制二级品文物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复制三级品以下文物须经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文物复制品的生产由文物保管单位及旅游、轻工部门分别或合作进行。仿制文物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

第三十条临摹壁画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临摹时必须按临摹的规定进行,保证文物不受损坏。

第三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收藏的珍贵文物不得拍摄。允许拍摄的文物,也不得全面系统地拍摄,不得从展柜中提出拍摄。需要拍摄时,须按文物的保护级别,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壁画、彩塑、书画、纺织品、漆器等易损文物,不得使用强光灯拍摄。

第三十二条利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及录像,属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未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非文物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省境内测绘古建筑和纪念建筑物。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认真宣传执行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在基建和生产过程中保护文物有功的;

(三)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四)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五)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的时候,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罚款,并追缴非法所得的文物;(二)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以非法所得或文物价值的一至两倍的罚款;

(三)进行倒卖文物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倒贩的文物,并处以非法所得或文物价值的一至三倍的罚款;

(四)将国家收藏的文物私自出卖或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非法所得或文物价值处以一至两倍的罚款,并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五)污损、刻划、攀登文物的,视其情节,由文物保管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六)私自拓印重要石刻,私自复制文物或将未公开发表的文物资料私自送给外国团体和外国人的,私自将国家收藏的文物赠送、借给他人的,视其情节,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七)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挖土、采石、爆破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处以罚款;同时给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罚款;

(八)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堆放垃圾,超标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或进行其他污染活动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管理部门责令上述单位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同时给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罚款;

(九)违反考古钻探技术规程的,未经批准进行考古发掘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钻探、发掘,并处以罚款;

(十)在基本建设或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不及时向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使文物受到损坏的,给主要责任者以行政处分,并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十一)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章建筑的,由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改造,并对上述单位处以罚款;同时给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罚款;

(十二)擅自移动、损坏文物保护标志、界桩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罚款,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擅自拆除、改建和损坏古建筑及其附属物、纪念建筑物、石刻、石窟寺、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脊椎动物化石、古植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古树、名泉等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按损失程度负担修复费,并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除(二)、(三)、(四)项外,对违法单位的罚款为五千元至五万元,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两千元。

依据本办法进行的处罚,受罚单位或当事人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十五日内,可向执行处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在接到裁决通知书十五日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的,由处罚单位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和盗窃国家文物的;

(二)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名胜古迹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坏、流失、失火、失盗情节严重的;

(五)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六)将国家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卖或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

(七)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月11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

文物保护法中文物的分级

文物保护法中文物的分级 (一)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级 占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级,按照《文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上述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保护单位。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分别设区的市县、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的文物保护单位。 此外,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二)可移动文物的分级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的分级,按照《文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上述文物可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分为一、二。三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200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19号令发布实施)对珍贵文物和 _般文物定级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一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文物,均可确定为一级文物。 (1)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2)反映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3)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4)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5)反映历代中外关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宗教、卫生、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6)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厅吏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7)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 (8)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9)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善本; (10)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 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38611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沈客专辽宁段集成项目部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国家文物造成损坏,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编制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辽宁省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沈客专辽宁段集成项目部所属建设项目建设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四、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及职责 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为组长,副经理、总工、各分部经理、党工委书记为副组长,各分部总工程师、专业经理、工程部、安质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各工区负责本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组长:杜麾、李磊 副组长:胡志华、冯锡超、李拓、王晓军、韩海军、张建秋 组员:于迪、侯善飞、刘建喜、马志广、刘东涛、葛志伟、董建华、葛朋春、关鑫、王先铎、郭艳华、董利剑、邢艳丽、刘占军、 孙永刚、苑永坤、董文忠 2、职责 2.1、建立健全施工期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

案。? 2.2、熟悉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落实设计对文物保护的工程措施和要求;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3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组织的文物挖掘抢救和搬迁保护工作 五、文物保护措施 1、开工前会同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及区域,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交底; 2、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准。 3、?切实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加强与地方文物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咨询,加强现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 4、?涉及文物保护的工程施工,各工区在施工现场须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5、?施工中如发现文物遗迹(历史文物、古墓群、古生物化石及矿藏等),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上报主管人员,并及时向监理单位、业主、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分部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破坏或损坏文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文物保护法知识题

1.文物工作应当贯彻()的方针。 A保护为主,抢救第一、B有效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C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D加强保护,改善管理 2.《天津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是()。 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D地方性法规 3.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所有。 A谁发现归谁、B集体、C个人、D国家 4.可移动文物可以分为()。 A一级文物,二级文物、B 珍贵文物,一般文物、C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D 出土文物,流散文物 5.为了科学研究进行的考古发掘,提出申请的时间是每年的()。 A第一个季度、B第一个月、C第二个季度、D任何时间 6.()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A国务院、B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各级文物行政部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实施的时间是()。 A2002年10月28日、B2003年5月13日、C2004年1月1日、D2003年7月1日 8.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时应遵守的原则是()。 A加强保护的原则、B抢救第一的原则、C 不得损毁文物的原则、D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的原则 9.行政法规制定的机关是()。 A国务院、B 全国人大常委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D 国务院各部委 10.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原址重建的,应当报()批准。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C国务院、D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11.望海楼的标志说明牌应当由()树立。 A国务院、B天津市人民政府、C国家文物局、D天津市文物局 12.盗窃文物罪的最高刑是( )。 A死刑、B无期徒刑、C死刑缓期两年执行、D有期徒刑 13.涉外考古发掘的审批机关是()。 A国务院、B国家文物局、C中国社会科学院、D文化部 14.天津市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有()处。 A 4、 B 6、 C 7、 D 8 15.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年。 A 1 、 B 2 、 C 3 、 D 4 16.馆藏文物出境展览,最长不能超过()年。 A 1 、 B 2 、 C 3 、 D 4 17.下面()是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A劝业场、B利顺德饭店、C南开学校、D天妃宫遗址 18.抢救性考古发掘应当在开工之日起()内补办考古发掘手续。 A10日、B15日、C10个工作日、D15个工作日 19.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完成考古发掘后,()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A自考古发掘完成后30个工作日、B自考古发掘完成后3年内、C自完成考古结项报告后30个工作日、D自完成考古结项报告后3年内 20.注册文物拍卖企业应当有()以上注册资金。 A200万、B2000万、C100万、D1000万 21.文物商店在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记录,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保存()年。 A 5年、 B 15年、 C 75年、 D 20年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6修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四章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章文物利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基本建设、旅游开发和文物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一、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 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 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二、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 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1)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 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2)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3)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以上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文物保护法》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 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 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四、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文物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这一规定,《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规定了馆藏文物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接收制度。《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文物收藏单位取得馆藏文物的方式,取得文物必须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实际上馆藏文物来源合法是《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基本道德准则之一。因此,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文物接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保证馆藏文物来源的合法性,从而避免馆藏文物因来源不合法而被其他人追索;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文物收藏单位成为来源不法的文物的销赃渠道。 二、登记制度。文物收藏单位对进出本单位的文物进行必要的登记,是掌握文物数量和流向的基本方法。文化部1986年发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文物登记有具体的要求。该办法对文物登记在藏品总登记账、藏品分类账和藏品的定名、计件、计量单位、时代、现状、来源等方面都有具体要求。并且,该办法还明确:“藏品总登记账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三、编目制度。为分别收藏和展览,文物收藏单位还必须对馆藏文物进行恰当的分类,并编制目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并且对馆藏文物编目应包含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四、档案制度。文物档案是馆藏文物必要信息的记录,建立文物档案是国际博物馆界对文物收藏单位的基本要求。《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做好档案是博物馆管理的最低标准。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并且《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要由文化部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档案必须符合规范。并且,为了更有效地管理馆藏文物,有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应该采用电子计算机建立馆藏文物档案。 五、库房管理制度和出入库制度。库房是收藏文物的地方,为确保文物的安全,文物收藏单位的库房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并建立起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必须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文物藏品库房建筑及保管设备要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库房除要满足一般意义上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外,还要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等设备和措施。藏品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分类上架,对贵重文物,还必须设立专柜或专库,重点收藏。库房要有必要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库房日志,对进出库房的人员和手续也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对文物出入库,更要

文物保护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四章馆藏文物管理 第五章流散文物管理 第六章文物的拓印、复制、临摹、拍摄、测绘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的文物保护管理,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下列文物,均受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墓葬、古建筑及其附属物、古民居、石窟寺、石刻、古树、名泉;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代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革命文献资料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植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文物。 第三条本省境内地下、洞内、水域内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文物的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第五条地、市和文物较多的县(市、区)设文物管理机构。不设文物管理机构的县(市、区),须确定专人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事业费列入省、地(市)、县(市、区)各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文物事业单位的预算内拨款,专款专用;预算外收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民居、石刻等文物,分批核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方案) 本工程涉及到环境、古建筑、佛像的保护,所以必须建立环境、古建筑以及成品保护意识,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1、文物保护组织管理措施 (1)项目经理部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2)工地设专门文保员,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文物保护小组。会同业主、监理和文物部门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并做记录。负责现场的日常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且有完备的文字记录,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等。 (3)开工前会同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对所有参建成员工进行交底。 (4)在工地显著位置安置好文物部门设立的标志,标志中说明文物性质,重要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保护人员姓名。 (5)建立文物保护科学的记录档案:包括文字资料:做好对现状的精确描述,对保护情况和发生的问题做好详细的记录。测绘图纸:(做好对文物现状的测绘,地理位置,平面图,保护范围图等各部位的尺寸关系)。照片:(包括文物的全景照片,各部位特写,需要重点保护部位的照片)。 (6)保护措施上报审批制度。每个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都要在得到文物部门和建设方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7)每周召开一次施工现场文物保护专题会,根据前一周的文物保护情况及施工部位、特点布置下一周的文物工作要点。 (8)文保员每日对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并向项目经理汇报检查结果。 (9)所有施工人员签订《重庆潼南大佛修复施工文物保护协议书》建立奖罚制度,对不遵守文物保护规定,私闯现场、破坏文物,要进行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工再次接受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要处以更高的罚款,直至除名,对保护文物有突出表现的要适当给予奖励。 (10)进场后立即会同甲方和文物部门,共同核查施工区古建筑、纪念物,明确保护项目范围,由文保员做好记录,开工前按遗址文物进行拍照、编号、测绘。做好标识和交底,分别制定保护措施。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发展与挑战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发展与挑战 朱兵 当前,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全球科技经济的迅速发展,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在不断深化。文化遗产保护在今天愈来愈成为一个浪潮。出现了三个特点:一是对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就是说,在经济、科技全球化日益严重的今天,文化遗产对一个国家、民族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对保持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这种重要性远远超过了传统意义上对文化遗产的认识。这种重要性除了体现在一般的文化意义上外,还体现在政治、经济、民族、国家文化主权等等方面。文化的问题、文化遗产的问题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为全球所关注。 第二个特点就是对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和范围的认识在不断扩大,保护的程度在不断加深。用今天的观念看,在文化遗产的范畴中,主要包括物质和非物质遗产(或有形遗产和无形遗产)两大类。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围绕着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或有形文化遗产)来进行的。就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而言,保护对象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标准也在不断更新。从我国来说,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从对重要的、单个的文物古迹的保护扩展到对文物古迹周边环境保护,又扩展到对以某个历史建筑群为主体的历史街区、村镇、城市的保护。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此,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已经突破了传统范畴。

第三个特点是随着保护对象的多元化,保护对象的价值标准和保护方式也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向。历史年代再也不是一个绝对尺度。“保护”一词的内涵不断扩充,它不再仅仅被理解为是对物质形态的“保存”,还包括研究、利用、宣传、传承与弘扬。其意义除了“保存”本身之外,更多地体现在与当代社会发展、文化建设等等的相互关系之中,并成为国家、民族现实生活、生存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上述这些变化可以说既是全球也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具体缩影。 一、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的立法特点和构成 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的形成和特点与我国的立法体制密切相关。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因此,既要保证国家权利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同时又照顾各地不同的需要,确立了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它包括了具有不同层次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区条例、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对这种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为保证法制的统一,明确规定了不同层次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宪法的效力高于一切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同时,立法机关还实行立法监督制度,上级立法机关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法规规章。 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宪法和其他基本法所确立的原则之上的,这些原则包括国家保护文化遗产的原则,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各民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 1、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她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得,必须经(B )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A、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当地人民政府 D、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2、文物工作应当贯彻(C)得方针. A、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B、有效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C、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D、加强保护,改善管理 3、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D)所有。 A、谁发现归谁 B、集体 C、个人D、国家 4、下列不属于文物违法行为得就是(D)。 A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B走私文物 C私分地下出土文物 D交换个人所有得文物 5、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发现得文物属于(A)所有. A国家 B集体 c个人 D视情况而定 6、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C)。 A、2年 B、4年 C、3年 D、5年 7、文物认定得标准与办法由(B)制定,并报国务院审批. A、国务院 B、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各级文物行政部门 8、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时应遵守得原则就是(D)。 A、加强保护得原则 B、抢救第一得原则 C、不得损毁文物得原则 D、不得改变文物得原状得原则 9、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得不可移交文物,由(C)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A、省B、市 C、县 D、区 10、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原址重建得,应当报( B)批准。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 C、国务院 D、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11、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文物后,文物行政部门应该(B)小时内赶赴现场 A、12 B、24 C、48 D、72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 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 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 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 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 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 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 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 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 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 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 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 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 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 第三条公司的主要职责: ㈠经初步调查沿线文物分布较多的工程,在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普查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临近影响范围内进行文物普查,编制该工程的《文物普查报告》,以便基本掌握工程沿线的文物分布状况。 ㈡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协调管理。 ㈢文物保护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具体负责。 第四条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 ㈠征求地方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可能产生影响、干扰的重点保护文物、文物保护区,应取得省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明确书面意见。 ㈡设计中应预留文物发掘、保护的费用。 第五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㈠对施工单位文物保护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㈡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㈢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专门列出文物保护监理工作内容,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包括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关内容。 ㈣加强施工现场巡视调查,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

工。 第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㈠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根据《文物普查报告》,制定施工期间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准。 ㈡负责具体文物保护方案的实施和措施的落实。 ㈢发现文物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保护重点 第七条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所有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属国家所有。各参建单位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或破坏文物、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各参建单位在开工前应熟悉《文物普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树立文物保护的观念,了解文物保护的程序、措施和方法。 第九条开工前,施工单位要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时如发现文物遗迹,应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管理部门报告,根据文物管理部门的决定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土方填筑工程及其他需要取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文物遗址,施工单位应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文物保护实施办法

精心整理 目录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编制目的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编制依据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责任与奖惩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一)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预防和及时控制各类危及文物安全的事件的发生,依据国家和江苏省、安徽省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长1座、路基 DK325+320.62~DK327+184.68和DK331+603.35~DK332+777.72设计为两段路基(DK332+300~DK332+777.72接入铜山线路所)。路基填筑宽度(顶)在13~32m,填筑高度在5~7m,边坡坡率1:1.5。 基础采用钻孔桩基础,根据不同地质条件和跨度分别采用1.0m、1.25m和1.5m、2.0m桩径,设计类型有柱桩、摩擦桩两种。墩台身总计328个,桥台采用空心桥台5

个,实体墩身等截面218个、实体墩身变截面53个、空心墩变截面16个、连续梁主墩实体36个,最高墩身23m。 线路跨越公路、铁路等情况如下: (1)于DK328+631处跨越义安煤矿专用线,交角90.5°,现状宽度9.5m,设计净空6.75m,采用32m简支箱梁跨越。 5.0m, 空 空 净空 空 净空6.75m,采用(48+80+48)m连续箱梁跨越。 (9)于DK333+628处跨越大寨河,交角138°,设计水位41.7,采用(40+72+40)m连续箱梁跨越。 (10)于DK336+770处跨越费黄河,交角80°,设计水位40.34,采用 (32+48+32)m连续箱梁跨越。

文物保护

中国历代文物保护制度述略 赵杰(山西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 文物是指具有历史的、文化的、艺术价值的文献及实物,包括古生物、史前遗物、古墓葬、古建筑、绘画、雕塑、铭刻、图书、货币、舆服和器具等。新中国成立后,对文物的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发布了一系列的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法令。(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有关于保护文物的条款。1982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更是指导我们加强文物保护、制止文物破坏的法律准则。在20余年的岁月中,它为我国的文物事业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回顾文物保护的历史,我们更能切实地体会到文物立法之于一国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在古代,不可能象我们今天对文物的涵义、内容、性质认识得一样清楚。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从来都是维护其利益的,对他们的财产、财物从法律制度上严格保护、不容侵犯,客观上对文物起到了保护作用。 早在周代,就有了对盗窃宝器罪的规定。《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民,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2)“器”指国家宝器、宝物、重器,“盗器为奸”意即盗用国家宝器是奸诈的行为,和别的一些罪行一样都是重大的恶行,是不能赦免的。这是关于保护文物的最早记载。对损坏宝器者,也要处以刑罚。例如《周易·鼎》记载:“鼎折足,覆化餗,其刑渥。”渥专指古代贵族在户内受刑,严重的处死于屋下,属于大刑。这句话就是说,无论是谁,只要折断了宗庙的鼎足,就要受到渥刑。这实质上也是保护文物的防范措施。(3)此外,珠玉宝器是绝对不能流入民间的,更不允许买卖。《孔子家语·刑政》记录:“珪璋璧琮不鬻于市。宗庙之器不鬻于市。……文锦珠玉之器雕饰靡丽不鬻于市。”(4) 周代以后,统治者更加严格保护其财产、财物及先帝之宗庙、陵墓。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商鞅制定的《秦律》继承了李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原则。它们对盗窃罪的刑罚都非常严酷。 汉朝的法律将毁坏皇家的宗庙、陵墓及宫殿的行为,称作“大逆不道”。这是以后各朝“十恶”之罪的最早形式。汉《九章律》中有“盗园陵物”的条款。犯了这项罪名,要受到极重的刑罚。例如《汉书·张释之传》记载:“其后人有盗高庙座前玉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亡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基。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一,假今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5)可见,依汉律的规定,不仅盗宗庙服御物,即使窃取了长陵(即高祖陵,今西安市北)的一抔土都会遭受到严重的刑罚。又如,武帝时,有人盗取了文帝陵园内埋藏的钱财,丞相严青翟因为对先帝的陵墓保护不力而引咎自杀。(6) 汉代对发盗普通人坟墓者,也处以重刑。据《淮南子·汜论训》记载:“天下县官法曰:发墓者诛,窃盗者刑。”(7)《太平御览·汉记》记载:“上洛男子张卢,死二十七日,人盗发其冢。卢得苏,起问盗人姓名。郡县以盗无意奸轨,卢复由之而生,不能决。豫州牧呼延谟以闻,诏曰:以其意恶功善,论笞三百,不齿终生。”(8)该人救活了一个人,尚要论笞三百,倘若没有救活死者,盗墓者受到的刑罚肯定不轻。

【免费下载】文物保护法案例

1. 灵宝“10·15”田野石刻文物被盗案成功侦破 2006年10月28日,灵宝“10·15”田野石刻文物被盗案成功告破,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三件被盗石刻全部追回。 2006年10月15日凌晨,灵宝市豫灵镇麻庄村三尊清朝顺治十四年(1657年)的石刻被盗。10月17日,接到三门峡市文物局报告后,河南省文物局立即会同省公安厅刑侦总队赶赴灵宝调查情况,督促侦破。三门峡市公安局、灵宝市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迅速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经过认真走访和仔细摸排,最终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遂立即展开抓捕工作,25日在山东济宁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28日在上海缴获被盗的三件石刻。专案组全体公安干警在短短的十几天内夜以继日、忘我工作,快速侦破此案,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极大震慑了文物犯罪活动,为保护文化遗产做出了应有贡献。 11月1日,经过近30个小时的昼夜兼程,专案组押解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和被盗的三件石刻由上海凯旋而归。

2. 盗窃开封朱仙镇岳飞庙文物案犯被判重刑

2006年1月5日,盗窃开封朱仙镇岳飞庙文物的7名案犯在开封县法院被公开宣判,主犯戴志钢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刘达仁犯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喻新春、郑慰聪、张萼垂、唐万华、伏桂华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8年有期徒刑。 朱仙镇岳飞庙为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始建于明成化十四年,是我国著名的四大岳庙之一。2005年4月8日,被告人戴志钢等翻墙进入岳飞庙,剪断后门和寝殿门锁,将庙内一尊铜像文物盗走。案件发生后,省、市文物、公安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省文物局、省公安厅多次赴开封督导案件的侦破。开封市、县公安局抽调得力民警,组成专案组,迅速开展侦破工作,认真排查线索,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转战浙江、湖南等省,行程上万公里,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5月11日成功侦破案件,追回被盗文物,抓获犯罪嫌疑人。

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2007年7月9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行业标准是指文物保护和博物馆行业范围内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范围包括: (一)不可移动文物; (二)可移动文物; (三)文物调查与考古发掘; (四)博物馆; (五)文物保护、博物馆信息化及信息建设; (六)文物保护行业内的其他领域。 第四条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应当与国家相关标准相符,当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科学依据,并经国家标准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条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文物保护行业标准中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可以纳入科技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工作的组织管理,采取国家文物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编制单位三级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国家文物局是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文物保护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文物保护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工作; (五)组织文物保护行业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管理文物保护行业的质量认证工作。 国家文物局行业标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办)负责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设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提出本行业标准计划的建议,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 第九条国家文物局确定行业标准(或某项标准)的编制单位,负责标准的草拟和修改。凡有能力承担标准起草的单位,经批准立项后均可以编制标准。 第三章行业标准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标准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适应文物保护行业的特点和技术发展的要求。 第十一条标准的编制,应积极采用成熟的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的成果。 第十二条标准的编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经过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经验可纳入标准。 第十三条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练,其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单位和制图方法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制定或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分为立项、调研起草、讨论、送审和报批五个阶段。 第十五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制定、修订本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标准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后,报国家文物局审定,下达实施。 第十六条标准编制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大纲,经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在编制过程中,工作大纲内容有较大变动或编写组成员发生变化,应由编制单位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十八条编制单位根据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研工作。对标准中存在分歧的主要技术问题,需召开专题研讨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文物保护实施办法

文物保护实施办法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目录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一)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预防和及时控制各类危及文物安全的事件的发生,依据国家和江苏省、安徽省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江苏省、安徽省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使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新建郑州至徐州客运专线指挥部(四分部)施工范围。 三、工程概况 郑徐客专萧县至徐州段,起止里程:DK325+183.560~DK339+052.575,全长13.869km。设计为350km/h双线、线间距5m。其中有特大桥2座、大桥1座、路基2段、线路所一处,分别为友谊河大桥、跨京福特大桥、徐州特大桥、DK325+320.62~DK327+184.68和DK331+603.35~DK332+777.72设计为两段路基(DK332+300~DK332+777.72接入铜山线路所)。路基填筑宽度(顶)在13~32m,填筑高度在5~7m,边坡坡率1:1.5。 基础采用钻孔桩基础,根据不同地质条件和跨度分别采用1.0m、1.25m和1.5m、2.0m 桩径,设计类型有柱桩、摩擦桩两种。墩台身总计328个,桥台采用空心桥台5个,实体墩身等截面218个、实体墩身变截面53个、空心墩变截面16个、连续梁主墩实体36个,最高墩身23m。

线路跨越公路、铁路等情况如下: (1)于DK328+631处跨越义安煤矿专用线,交角90.5°,现状宽度9.5m,设计净空6.75m,采用32m简支箱梁跨越。 (2)于DK329+973处跨越453镇道,交角116°,现状宽度6m,设计净空5.0m,采用(32+48+32)m连续箱梁跨越。 (3)于DK330+503处跨越阜夹铁路线,交角120.5°,现状宽度13m,设计净空 6.75m,采用(32+48+32)m连续箱梁跨越。 (4)于DK330+918处跨越京福高速公路,交角107°,现状宽度28m,设计净空6.0m,采用(40+64+40)m连续箱梁跨越。 (5)于DK333+704处跨越G310国道,交角139°,现状宽度15m,设计净空5.5m,采用(40+72+40)m连续梁跨越。 (6)于DK334+498处跨越陇海正线等多线,交角128°,现状宽度四线,设计净空7.69m,采用(48+80+48)m连续箱梁跨越。 (7)于DK335+187.33处跨越杨铜联络线,交角33°,现状宽度单线,设计净空 6.75m,采用(48+80+48)m连续箱梁跨越。 (8)于DK336+113.17处跨越夹北疏解线,交角25°,现状宽度单线m,设计净空 6.75m,采用(48+80+48)m连续箱梁跨越。 (9)于DK333+628处跨越大寨河,交角138°,设计水位41.7,采用(40+72+40)m连续箱梁跨越。 (10)于DK336+770处跨越费黄河,交角80°,设计水位40.34,采用(32+48+32)m 连续箱梁跨越。

文物保护制度

文物保护制度 为了加强对文物资源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文物法,黄堡镇文化站特制定以下文物保护制度,全体文物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 五项安全制度 一是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要保证每时每刻都有领导,杜绝只留名不留人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二是安全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重要保护区域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 三是值班和交接班登记制度。各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有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忠于职守,不得擅自脱岗,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四是领导抽查制度。各文物保护单位的领导人,要定期不定期的亲自对本单位的防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整改; 五是安全检查签字备案制度。安全检查要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登记在册,有据可查。 领导责任制度 1、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情况。 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为单位的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各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以及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领导带班制度 1、文物安全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轮流带班制。 2、带班领导在带班时间内,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都由带班领导负责。 3、坚持值班领导带班检查安全工作,严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如有事须请假换班。 4、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如遇重大安全事故无法处理,及时上报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5、带班领导带班期间,要对重点防范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到防患于未然。 6、安全检查登记在册,做到有据可查,并在值班交接时签字、备案,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为切实抓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分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