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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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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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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本条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或者明确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相关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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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文物保护义务;

(二)监督、检查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并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三)监督、检查馆藏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四)依法受理与文物保护相关的举报、投诉;

(五)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文物流通中的执法活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发现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查处的案件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依法直接处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建立的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在文物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承担文物的日常保护、收藏、展示、研究等工作。

第十五条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文物鉴定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文物的定级鉴定、司法鉴定和其他鉴定工作。有条件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文物鉴定组织,受省文物鉴定机构委托,承担相关文物鉴定工作。

从事文物鉴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及其鉴定工作的开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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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职权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分别确定为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选择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本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行政部门选择的不可移动文物报请人民政府核定时,应当附具说明材料和专家意见。

规模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作为文物保护点予以公布。在城镇房屋拆迁、危房改造等过程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二十四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因自然或者意外原因损毁的,应当实行遗址保护。确需原址重建或者撤销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后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原址保护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拆除。

第二十条修缮、保养、迁移、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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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新发现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需要,提出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予以修改、调整。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其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必须确保文物本体安全和历史风貌的完整,划定前应当征求文物保护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及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具体办法,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省规划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确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和生产、建设许可。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破坏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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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已建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依法拆迁。

第二十四条经依法批准,迁移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其迁移方案必须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移建工程实施监督并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难以承担修缮义务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资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资金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转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优先购买,购买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不可移动文物因所有人、使用人的使用严重影响文物保护的,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经与所有人、使用人协商一致,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置换或者购买该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依法明确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国有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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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项用于历史街区和城市史迹的保护。具体比例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进行调查,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工作。

第四章考古发掘

第三十一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的勘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勘查发现地下文物情况和有关史料记载情况,确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

第三十二条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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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埋藏文物的地方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力量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发现地下文物,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需要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发掘结束前,考古发掘区域内不得施工或者作业。

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发现重要遗迹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及时调整工程建设方案,协助做好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应当报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勘探试掘面积不得超过五十平方米,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扩大试掘面积的,必须另行报批。

第五章博物馆与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国有博物馆以及收藏文物的图书馆、档案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专门的库房、专职技术人员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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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设施。

第三十七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进行鉴定。馆藏一、二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认,馆藏三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认。参与鉴定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名。

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所有文物登记造册,区别等级,建立藏品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一、二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九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收藏的珍贵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收藏单位所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管:

(一)无专门文物库房的;

(二)安全防范能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专业人员缺乏或者与藏品保管工作不适应的;

(四)有其他危及藏品安全的情形。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管。

第四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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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将借用文物清单和藏品档案副本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其他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其他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的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借用协议,明确文物现状、借用期限、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因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对馆藏一级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

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场馆;

(三)有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成系统的文物和其他藏品;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或者财产;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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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社会力量申请举办博物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博物馆申请书;

(二)藏品目录;

(三)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有拟聘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的证明;

(七)博物馆章程草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举办的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对外开放。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文物利用

第四十五条对文物的利用实行合理、适度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六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公众开放,其事业性收入用于文物保护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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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实行旅游者、利用者容量控制制度。

第四十七条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文物安全,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利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拍摄的,拍摄单位应当提前十日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拍摄。

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的,应当依法报请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拍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利用。

国有博物馆每年向公众开放的时间不得少于二百五十天,享受国家和省优惠待遇的非国有博物馆每年向公众开放的时间不得少于一百八十天。博物馆在节假日应当开放。

国有博物馆应当向教师、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和六十岁以上公民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七章民间收藏文物与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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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公民、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组织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流通,但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公民和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组织依法收藏文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其收藏的珍贵文物,可以要求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

第五十二条设立文物商店,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销售、拍卖前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时,对其中的珍贵文物,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购买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许可,并标明文物出境标识。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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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珍贵文物移交代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损毁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国有博物馆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国有博物馆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分别由海关、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指使、强令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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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文物行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负责文物管理协调、执法、咨询、日常保护的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审批的;

(二)不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

(三)非法借用、侵占文物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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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管理制度38611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沈客专辽宁段集成项目部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国家文物造成损坏,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编制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辽宁省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沈客专辽宁段集成项目部所属建设项目建设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四、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及职责 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为组长,副经理、总工、各分部经理、党工委书记为副组长,各分部总工程师、专业经理、工程部、安质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各工区负责本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组长:杜麾、李磊 副组长:胡志华、冯锡超、李拓、王晓军、韩海军、张建秋 组员:于迪、侯善飞、刘建喜、马志广、刘东涛、葛志伟、董建华、葛朋春、关鑫、王先铎、郭艳华、董利剑、邢艳丽、刘占军、 孙永刚、苑永坤、董文忠 2、职责 2.1、建立健全施工期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

案。? 2.2、熟悉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落实设计对文物保护的工程措施和要求;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3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组织的文物挖掘抢救和搬迁保护工作 五、文物保护措施 1、开工前会同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及区域,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交底; 2、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准。 3、?切实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加强与地方文物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咨询,加强现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 4、?涉及文物保护的工程施工,各工区在施工现场须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5、?施工中如发现文物遗迹(历史文物、古墓群、古生物化石及矿藏等),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上报主管人员,并及时向监理单位、业主、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分部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破坏或损坏文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393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正式样本

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公司宿舍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1.集体宿舍的楼房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 1.2.每一层楼的主要通道和楼梯间应有安全出口指示灯和应急灯; 1.3.安全出口灯应保证24小时长明,应急灯应保证意外停电时起到应急照明作用; 1.4.宿舍的每一层楼均应安装消防栓和放置适当数量的灭火器,并保证长期有效; 1.5.宿舍的照明电源及其它用电源应有保护接地(零),所有的引电线应有套管,不得有裸露的金属电线;

1.6.宿舍的吊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打伤上床工人的头、手等部位; 1.7.宿舍的每一层楼应贴有逃生线路图,工人应熟记逃生线路,熟练掌握逃生技巧。 2.入住公司宿舍必须按照公司宿舍行政部的安排入住,未经行政部同意不得私自换宿舍或床位。 3.严禁在宿舍乱接乱拉电线。 4.严禁在公司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炒锅等强度耗电用具。 5.严禁在床上点蜡烛看书或从事其它工作。 6.吸烟者的烟头应把它淋熄后丢进拉圾桶,不可到处乱扔,不可躺在床上吸烟。 7.点蚊香睡觉应把蚊香放置在绝对安全的位置,保证不会烧着被盖、衣服等可燃物质。 8.上下楼梯应手扶护拦,不要蹦蹦跳跳的,防止

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依据:一、市、县博物、文物管理所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按照文物的等级建立档案,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文物管理所应加强对全市馆藏文物备案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全市馆藏文物档案。 二、文物收藏应当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馆藏文物的保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市文物管理所备案。各文物收藏单位对征集、接收、捐赠等方式取得的文物,应当记明取得时间、地点、价格、质地、时代、完损程度、来源等项内容,并及时进行鉴定定级、分类编号、登记入账。对接收文物的鉴定定级必须请省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文物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并请鉴定的专家出具鉴定意见。对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文物,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应记明捐赠者的姓名、住址、职务或职业、捐赠文物的数量和类别等项内容,及时建立专门档案。对捐赠文物,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进行陈列展览或妥善保存,展出时要在说明中记明捐赠人,颁发由当地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人签名的

证书,并根据所捐赠文物的价值给予适当奖励。三、各文博单位的文物库房必须实行双锁和二人以上管理制度。馆(所)内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文物库房的,应经过主管领导的批准和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并在库房保管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馆(所)外人员(上级主管部门例行检查的人员除外)一般不允许进入文物库房,如因工作原因需进入文物库房时,必须经馆(所)长批准并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馆(所)内人员或外单位人员进入文物库房,保管人员必须进行有关记录,详细记明入库人员的姓名、人数、单位、进出库房时间及原因等事项。四、文物出、入库房,应有详细的记录。馆藏文物出库时,应记明经手人的姓名、职务(职业)、出库时间、文物名称、文物类别与编号、器物的完损程度、出库原因、归还时间等事项,并由经手人签字;文物入库时,保管人员应与原出库记录核对并检查文物是否有新的毁损,经查对无误后方可接收入库并由保管人员和经手人签字,库房管理人员应记明该文物的来源、类别、编号与序号、并与新增文物的记录档案核对无误方可入库保管,如新增文物入库时尚未建立档案,应进行临时编号并注明原因。五、注销时,应由收藏单位制定注销文物名单并按文物级别向有管辖权的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注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和事件的发生,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公司施工现场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构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或安全责任制。 2.项目负责人是本施工现场安全防火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作用。 3.施工现场必须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防火预案,并要定期进行消防实战演练,评估防火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4.各施工现场要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通道,其宽度不得小于 3.5米,消防通道必须畅通,通道内不得堆积任何其他材料。要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意识和火场逃生的自救方法。 6.各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充足数量的消防器材,并要设置专人负责进行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更新,保证每个消防器材的完好与可靠。

7.要指定消防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施工现场、临时生活区进行消防检查,发现消防隐患要及时根除。 8.各施工现场必须在进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牌,标志牌能够清楚的反映各种消防器材所设置的位置和数量。 9.易燃易爆物场所及仓库等关键部位必须保证其通风,并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设置,必要时设置隔离区,严禁明火及各种闲杂人员进入。 10.施工现场要指定并严格执行动或审批制度,动火前要及时清楚附近的易燃易爆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时要重新办理用火审批手续。 11.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不得违章使用电源,不准使用电炉、煤气坛、煤气灶等危险设施。 12.氧气瓶、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米,两瓶同明火作业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不得使用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气瓶。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一、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 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 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二、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 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1)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 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2)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3)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以上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文物保护法》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 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 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四、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模板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模板(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194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template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文物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这一规定,《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规定了馆藏文物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接收制度。《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文物收藏单位取得馆藏文物的方式,取得文物必须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实际上馆藏文物来源合法是《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基本道德准则之一。因此,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文物接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保证馆藏文物来源的合法性,从而避免馆藏文物因来源不合法而被其他人追索;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文物收藏单位成为来源不法的文物的销赃渠道。 二、登记制度。文物收藏单位对进出本单位的文物进行必要的登记,是掌握文物数量和流向的基本方法。文化部1986年发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文物登记有具体的要求。该办法对文物登记在藏品总登记账、藏品分类账和藏品的定名、计件、计量单位、时代、现状、来源等方面都有具体要求。并且,该办法还明确:“藏品总登记账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三、编目制度。为分别收藏和展览,文物收藏单位还必须对馆藏文物进行恰当的分类,并编制目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并且对馆藏文物编目应包含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四、档案制度。文物档案是馆藏文物必要信息的记录,建立文物档案是国际博物馆界对文物收藏单位的基本要求。《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做好档案是博物馆管理的最低标准。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并且《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要由文化部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档案必须符合规范。并且,为了更有效地管理馆藏文物,有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应该采用电子计算机建立馆藏文物档案。 五、库房管理制度和出入库制度。库房是收藏文物的地方,为确保文物的安全,文物收藏单位的库房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并建立起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必须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文物藏品库房建筑及保管设备要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库房除要满足一般意义上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外,还要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等设备和措施。藏品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分类上架,对贵重文物,还必须设立专柜或专库,重点收藏。库房要有必要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库房日志,对进出库房的人员和手续也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对文物出入库,更要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总样本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汇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组织项目员工和施工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的基本措施》,增强全员的法律意识。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项目经理陈典华任组长。 2、项目总工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同时拟定现场的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具,并在施工平面图上确定现场的消防通道,设计合理的专用消防水管网,配备消防栓。 3、必须组织现场义务消防队,对这些人员要进行消防技能培训,使她们懂得各类火灾的灭火知识,会使用各种消防器具,并保持相对稳定,做到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要根据工程情况设置消防值班人员,建立现场的防火制度。 4、严格按规定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材料区、生活区,保持防火间距。特别是对现场中的临建设施和仓库,更要严格管理。存放易燃液体和易燃材料的库房,要采取专门的防火措施。 5、要建立现场的明火管理制度。在现场内不论是生产中的电焊、气焊,还是生活区的厨房茶炉用火,未经安全员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明火。从事电焊、气焊作业时要每班办理动火证,严格按批准范围作业,而且要根据现场情况配备看火人员。冬季施工时,现场的采暖措施均要符合防火要求,而且要指定专人负责取暖的管理,经常检查冬季取暖情况。 6、现场内要建立严禁吸烟的制度,发现违章吸烟者要从严处罚。为落实好这项制度,要在现场中设专门的吸烟室,室内有存放烟头烟灰的水桶和必要的消防器具。

7、建立现场保卫制度,其内容包括领导分工、管理机构、管理程序和要求、防范措施等。 8、组建一支精干负责的消防保卫人员队伍,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逻。 9、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10、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11、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12、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13、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14、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15、各种消防器材要落实专人负责保管、保养,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动,灭火机要有注明负责人,换药日期的标签、消防泵、栓要每月试用一次,并建立检查试用登记簿,由分管负责人做好记录,以便上级机关和局(公司)组织消防检查。 16、凡违反上述规定或因责任心不强、思想麻痹引起的火灾,除按“四不放过”原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当事人责任,直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17、严格门卫管理。项目发给现场施工人员专门的出入证,凭证件出入现场。对出入证的发放管理要严肃认真,并应定期更换。

工厂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厂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六、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公司安全部人员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全部、环安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四、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应严格按规程操作。 四、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五、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二、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四、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五、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方案) 本工程涉及到环境、古建筑、佛像的保护,所以必须建立环境、古建筑以及成品保护意识,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1、文物保护组织管理措施 (1)项目经理部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2)工地设专门文保员,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文物保护小组。会同业主、监理和文物部门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并做记录。负责现场的日常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且有完备的文字记录,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等。 (3)开工前会同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对所有参建成员工进行交底。 (4)在工地显著位置安置好文物部门设立的标志,标志中说明文物性质,重要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保护人员姓名。 (5)建立文物保护科学的记录档案:包括文字资料:做好对现状的精确描述,对保护情况和发生的问题做好详细的记录。测绘图纸:(做好对文物现状的测绘,地理位置,平面图,保护范围图等各部位的尺寸关系)。照片:(包括文物的全景照片,各部位特写,需要重点保护部位的照片)。 (6)保护措施上报审批制度。每个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都要在得到文物部门和建设方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7)每周召开一次施工现场文物保护专题会,根据前一周的文物保护情况及施工部位、特点布置下一周的文物工作要点。 (8)文保员每日对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并向项目经理汇报检查结果。 (9)所有施工人员签订《重庆潼南大佛修复施工文物保护协议书》建立奖罚制度,对不遵守文物保护规定,私闯现场、破坏文物,要进行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工再次接受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要处以更高的罚款,直至除名,对保护文物有突出表现的要适当给予奖励。 (10)进场后立即会同甲方和文物部门,共同核查施工区古建筑、纪念物,明确保护项目范围,由文保员做好记录,开工前按遗址文物进行拍照、编号、测绘。做好标识和交底,分别制定保护措施。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模板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工作要以”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为方针, 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加强防火安全工作。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 逐级落实责任制。 3、项目部项目经理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必须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4、成立义务消防队, 当发生火警火灾时, 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工作。 5、对消防安全防护器材, 应定期检测、检查及维护保养, 确保随时完好备用。 6、项目经理职责 ( 1) 负责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工作, 执行公司有关指示和规定。 ( 2)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及有关规定,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项目部工作的同时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 3) 经常采用各种形式向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识。 ( 4) 研究和布置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工作, 定期进行检查。 ( 5) 对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现象和行为, 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 6) 定期对员工宿舍进行检查。 ( 7) 定期组织项目部员工进行消防演练。 ( 8) 针对不同重点部位制定消防预案。

7、项目部员工职责 ( 1) 熟悉本项目部的重点防火区域及火灾易发区域, 定期巡视并熟 知消防预案。 ( 2) 严禁在车库、库房、机房及有易燃物的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3) 员工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 室内供电整齐规范, 不允许超负荷使用电器, 不允许私搭乱接电线, 做到人走灯关, 从插座拔掉所有用电设备。 ( 4) 严禁在宿舍内吸烟。 8、义务消防队职责 ( 1) 组织义务消防队员。 ( 2) 义务消防队根据工作情况, 下设疏散、抢救、警卫、灭火等小组。 ( 3) 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义务学习训练、召开消防灭火演习。( 4) 义务消防队要管理好灭火器材和作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 5) 义务消防队成员对本单位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现象, 有权向主管 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批评。 9、中控员职责 ( 1) 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 2) 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 3)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使每个职工懂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现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 2、消防工作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部61号令,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让全体员工熟知消防常识,做到人人都对施工现场消防工作负责。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3)加大检查、整改力度,除每周组织专项检查外,每天都要有保卫部三级巡查制检查安全防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4)每年组织施工现场灭火疏散演练不低于二次。 (5)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具体保卫方案。 (6)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落实好天燃气、液化气的检查制度,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制度,及时清除火险隐患。 (7)建立企业消防档案,组建义务消防队,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加强吸烟管理制度。 (8)坚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对发生火灾或火线隐患整改不及时部门,将加倍处罚责任人。 (9)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在位,完整好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2)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

文物保护制度

文物保护制度 为了加强对文物资源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文物法,黄堡镇文化站特制定以下文物保护制度,全体文物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 五项安全制度 一是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要保证每时每刻都有领导,杜绝只留名不留人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二是安全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重要保护区域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 三是值班和交接班登记制度。各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有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忠于职守,不得擅自脱岗,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四是领导抽查制度。各文物保护单位的领导人,要定期不定期的亲自对本单位的防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整改; 五是安全检查签字备案制度。安全检查要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登记在册,有据可查。 领导责任制度 1、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情况。 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为单位的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各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以及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领导带班制度 1、文物安全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轮流带班制。 2、带班领导在带班时间内,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都由带班领导负责。 3、坚持值班领导带班检查安全工作,严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如有事须请假换班。 4、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如遇重大安全事故无法处理,及时上报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5、带班领导带班期间,要对重点防范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到防患于未然。 6、安全检查登记在册,做到有据可查,并在值班交接时签字、备案,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为切实抓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分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南通泰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编制: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对消防安全进行控制管理,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划分、明火管理、电源电气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突发安全事件响应等过程 3、制定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 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 职责 4.1 公司总经理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 安环部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 4.3 行政人事部负责实施消防安全宜传教育和培训。 4.4 各部门、车间负责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5、内容 5.1 方针和原则:消防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5.2 组织管理 5.2.1 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车间、班组实行逐级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5.2.2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

5.2.3 公司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安全观念:让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 5.2.4 公司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职工都应参加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5.3 消防安全责任 5.3.1 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B、统筹安排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C、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2 安环部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拟订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及组织保障方案; C、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F、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G、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 行政人事部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消防操作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3.3安环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文物安全责任制 3篇

文物安全责任制3篇 为保证文物库房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保障博物馆馆藏文物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文物库房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库房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房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条库房负责人应经常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 第三条各库房的结构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 第四条库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入库时按产品日期分别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 第五条库内产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规定库内安全容量。 第六条库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安装通风设备。 第七条同一库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产品。 第八条各库的照明系统,须按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以免失效。 第九条库房用的一切防火设备要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其数量按规定配备。 第十条库房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库房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库房周围和内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第十三条外来人员未经库房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库房,安全检查人员凭证件可进入检查。文物安全责任制2 8月20日,记者从全省文物安全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我省将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快形成文物安全精准管理、精密智控机制,推进我省文物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文物安全是文物工作的底线、红线和生命线,文物安全工作永远是零起点。我省将聚焦法人违法、盗窃盗掘、火灾事故三类风险,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为我省文物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在具体细节落实上,我省各地各部门将切实履行政府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文物安全问责追责制度;建立常态化长效机制,对文物安全重点风险领域开展协同式集中排查,织牢织密文物安全防线;保持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强大震慑,维护文物法律权威;加强文物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根除隐患不留死角,坚决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推进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和能力建设,夯实文物安全工作基础;强化文物保律法规宣传普及,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监管,形成群防群治工作新格局。 会上,省文化和旅游厅还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浙江省文物安全责任书》。文物安全责任制3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和国家文物局、安徽省文物局有关文件精神,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首位,明确职责,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萍乡市建筑工程公司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润达国际城市综合体项目部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使每个职工懂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现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 2. 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2)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4)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合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6)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7)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8)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9)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0)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11)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2)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13)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 (14)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5)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 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 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 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 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 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 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 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 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 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 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 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 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 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五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五篇 【篇一】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

中国嘉德、北京保利等艺术品拍卖公司库房管理制度

库房管理制度 一、目的 通过制定仓库房管理制度,指导和规范仓库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使库房部的工作能够更加有条不紊的进行。 二、范围 库房管理工作人员 三、职责 库房管理员负责日常拍品的入库、出库、退货、保管、储存、包装、安全防护以及库房管理档案、资料的整理、装订、存档、保管等工作。另外库房管理员还负责协助业务部门做好拍卖前的文物局进出境、照相、调色、展览及其他工作。 (一)拍品的验收入库管理制度 1、拍品到公司后库管员依据清单/合同上所列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对、清点,经业务部门或客户本人确认后,方可入库。(此过程需要一名业务人员陪同作业) 2、对入库拍品核对、清点后,库管员及时填写入库单,经业务人员、库房保管员签字后,库管员、业务员各持一份。 3、库管要严格把关,有以下情况时可拒绝验收或入库。 1)没有合同的拍品。 2)与合同所述内容不相符的拍品。 3)有瑕疵但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说明的拍品。 4、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形成入库的拍品,库管员要与业务人员核对验收,并及时补填入库信息。 (二)拍品保管库房管理制度 1、拍品入库后,需按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码放,做到"二齐、三清、四号定位"。 1)二齐:拍品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 2)三清:种类清、数量清、位置清。 3)四号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2、库房拍品要有照片与之相对应 3、库房外库不得放小件拍品、易碎拍品。(防止意外丢失及损毁) 4、出版物等拍品相关信息、文件单独保存并贴上与拍品相符的库号 5、库管员对每日有变动的拍品(尤其是拍卖前集中照相调色时)要随时核对、盘点,若发现问题需查找处理。

6、库存信息及时呈报。须对数量、文字、表格仔细核对,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艺术品的保管人员需接受培训,藏品一律不能用手直接接触。 8.纸质艺术品要置于橱柜和干燥通风处,不能过于干燥和潮湿,否则纸质会脆化,纸张会卷曲,发生霉变;纸质藏品(古籍善本、书画、油品等)湿度应控制在50°-55°之间不宜超60°;温度应控制16°-18°之间,夏季不宜超25°。古籍善本、邮票册数量多时可采用防潮箱保存。 9.纸质艺术品不能叠放,除邮票册外一律平放。邮票册应立放于橱柜。 10.金属类藏品(钱币)保存湿度应控制在45°-50°之间。 (三)拍品的出库库房管理制度 1、拍卖后买受人需凭的领取单领取拍品,若未见财务部门出具的领取凭证或总经理未签字、字据不清或被涂改的,库管员有权拒绝拍品出库。 2、临时出入库的拍品标明时间及经手人员。库房人员不得无故将拍品拿出库房。 (四)拍品退货库房管理制度 1、由于公司拍品数目较多,未成交拍品应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办理退库及退库手续。 2、拍品的历史遗留问题及特殊的不退货拍品及时的入库到不常用的地方并做好记录和标识。 (五)文物局进出境管理制度 1、办理文物局进出境业务,业务人员可要求库管人员协同作业。 (六)拍照/调色管理制度 1、拍照前提前准备好照相所需的场地,器材及拍品。 2、合理安排拍照时间,避免各部门时间冲突。 3、尽量不适用外聘劳务人员,避免安全隐患发生。 4、提前通知各业务部门照相时间,给业务部门时间,安排跟盯照相、调色时间。 (七)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1、尽量不安排外聘劳务人员参与库房的工作。 2、如必须使用外聘劳务人员(如打包),必须提前培训,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参与工作。 3、外聘劳务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里库,在外库作业必须有库管人员监督,如有违规操作追究当值库管人员责任。 (八)仓库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每天根据卫生值日表对负责区域内进行清洁整理工作,清理掉不要不用和坏的东西,将需要使用的工具和设备按指定区域进行整理达到整齐、整洁、干净、卫生、合理摆放的要求。 2、卫生工作可以在空余时间和每天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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