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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省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根据省政府粤府51号文有关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比要求,特制订本规则和实施办法。

2.凡经省政府资助建设并验收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统一组织的定期评估。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估。

3.评估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合理。评估工作实行"三结合",即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4.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优秀实验室,省科委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继续给予重点扶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者,将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5.

2.

3.;管理水平。

1.

2.,排序。

3.

定成绩,

1.

单;

2.

(1)

(2)

(3)

3.

(1)

(2)统计各实验室定性评议得分及排序。

4.评估组织单位及部分定性评议专家对各专家组评议结果审核后,综合定量评估得分和定性评议得分,确定实验室评估综合得分、排序和等级,上报省科委领导批准。尔后将审定后的评估专家组的评估意见,综合得分和等级以书面形式正式通报实验室。

5.被评估实验室根据评估意见提出整改报告。

文件二-1

文件二-2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定量数据统计指标计分标准

:

及格

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表

贵州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贵州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贵州省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 贵州省重点实验室作为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贵州省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应围绕《贵州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面向国内外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在科学前沿的探索中具有创新思想;或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或积累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并提供共享服务,为我省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重点实验室应具有一支高素质的固定人员队伍,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团结合作,能够满足重点实验室参与竞争和承担国家及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要求。鼓励重点实验室与国内外科研单位和具有独立科研能力的科研人员在重点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 重点实验室能够凝聚、吸引和稳定优秀中青年人才。具有良好的培养学术接班人和优秀中青年的条件和业绩,能够培养

具有良好科学素质和科研能力的研究生和博士生。 重点实验室具备宽松民主、探索求真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氛围。积极开展高水平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重点实验室应拥有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仪器设备统一管理,共享共用,成为本领域省级公共研究平台。鼓励重点实验室自行研制和开发仪器设备。 重点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重视和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具体指标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重点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有较强的承担我省和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2、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指评估期限内以重点实验室为基地、以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并以适当权重考虑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重点实验室择优提供不多于5项代表性成果。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市〔2009〕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四条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选择下列评标方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有效的投标价格最低。适用于土石方、管道、花木种植等合同估价500万元及以下的简易工程,一般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三)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评标基准价。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四)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商务、技术等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适用于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项目,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本办法之外的评标方法的,评标方法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 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 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 和基础性工作。或在科学前沿的探索中具有创新

思想;或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需求,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或积累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并提供共享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实验室应具有一支高素质的固定人员队伍,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团结合作,能够满足实验室参与国际竞争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要求。鼓励实验室以外具有独立科研能力的科研人员在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 实验室能够凝聚、吸引和稳定优秀中青年人才。具有良好的培养学术接班人和优秀中青年的条件和业绩,能够培养具有良好科学素质和科研能力的研究生。 实验室具备宽松民主、探索求真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营造有利于原始性创新的氛围。积极开展高水平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实验室应拥有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 仪器设备统一管理,共享共用,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鼓励实验室自行研制和开发仪器设备。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条【评估依据】根据《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号)和《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7〕133号),为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监督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目的和原则】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健康发展。重点评估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科学规范,注重实效。 第三条【评估对象和周期】评估对象为进入运行期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包括与其联合运行的野外基地,评估标准参考野外基地评估指标要求)。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分领域进行评估。 第四条【评估程序】评估包括自评估、专家评估和公布评估结果三个阶段。自评估阶段由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专家评估由国土资源部指导有关支撑单位(条件成熟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发布。 第五条【评估工作职责】国土资源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标准和相关要求,优选科研基础较好的单位作为评估支撑单位,监督评估工作,审定评估结果。评估支撑单位负责专家评估工作,提出专家评估结果。实验室主管单位负责指导实验室自评估工作,依托单位为专家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自评估要求】依托单位组织实验室编制自评估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土资源部。自评估报告中列举的奖励、论文、专利、专著、标准、软件著作权、成果应用转化证明等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的,且有实验室署名。 第七条【专家评估要求】专家评估过程包括会议评估、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三个步骤。 (一)会议评估。专家审阅自评估报告和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汇报,进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专家组会议评估意见。

广东省招标投标职业道德标准【最新版】

广东省招标投标职业道德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健全广东省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招标投标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活动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14号)等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成员”是指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员,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从业人员。鼓励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非会员机构和个人签署和遵守本标准。招投标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标准。 第三条成员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应自觉遵守本标准,诚实守信、公正廉洁,敬业进取,自觉履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责任,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以高质量的采购成果和优质的服务,赢得社会信任,维护市场秩序和招标采购行业的规范发展,自觉维护国家、政府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共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广东省招标投标职业道德标准委员会是本标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 第五条委托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展代理服务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其资格许可、招标人委托范围、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办理相关招标事宜,提供相关代理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也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第六条依法执业。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应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若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

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权重要点 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承担任务、代研究水平与贡献50% 表性研究成果 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实验室主任与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30% 学术带头人、人才培养 对外开放、学术交流、运行管理、依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20% 托单位的支持 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 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 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

人员,能够满足实验室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通过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发布开放课题等形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科研氛围浓厚,学术风气好。拥有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 仪器设备统一管理,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实验室发展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优先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二、具体指标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实验室应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山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研究方向明确,研究重点突出。应有较强的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科发基字〔2003〕2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实验室评估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我部对1999年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实验室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主要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具体指标见附件1、2)。 第五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每五年对实验室评估一次,每年评估一至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 第六条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二章评估组织 第七条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管实验室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任务,审核评估方案和评估报告,审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的委托承担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受理评估申请,拟定评估方案和评估细则,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doc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 试行 )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 "开放、流动、竞争、协作 " 的运行机制 ,不断提高省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根据省政府粤府 51 号文有关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比要求,特制订本规则和实施办法。 2. 凡经省政府资助建设并验收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统一组织的定期评估。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估。 3. 评估原则是 :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公平合理。评估工作实行 "三结合 ", 即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 ; 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 ; 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4.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优秀实验室,省科委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继续给予重点扶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者,将取消 " 省重点实验室 " 资格。 5.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合作,共同搞好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1.评估内容包括定量数据统计评估(简称定量评估 )和定性评议两部分。 2. 定量评估内容 :通过量化指标评估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科研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应用效益、人才培养等)。 3. 定性评议内容 :通过专家定性评议 ,考核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及学术、技术水平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经费及设备实力 ;管理水平。 三、评估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 1.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采用《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评估指标进行。该指标体系由定量数据统计指标体系 和定性评议指标体系两个子系统组成。定量权重和定性评议权重之比为1:1。两者满分值各为标体系》和《评估计分标准及统计方法》见文件二。 2.定量评估由参加评估实验室填报" 定量数据指标统计表", 经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上报1000 分。《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 然后由组织评估单位进行计分,排 序。 3.定性评议由评议专家用投票方式,按定性评议指标打分,然后由评议专家综合评议,并写出书面意见。定性评议应实事求是地肯 定成绩 ,指出不足 , 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 四、评估的组织和程序 1.评估的组织单位为省科委条件财务处。其主要任务是: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有关配套文件;确定评估时间及参加评估实验室名 单;印发有关评估材料 ;组织评估计分 ; 组织专家评议小组考察、听证、评议 ; 综合评估情况 ,写出评估总结报告 ;公布评估结果。2.评估程序 (1)公布评估时间和参加评估实验室名单。在评估时间的二个月前, 发送评估需要填报的 " 评估申请书 " 及其他有关材料。 (2)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应如实填报"评估申请书 ",经依托单位 (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 ,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评估组织单位。 (3)按学科性质分别组织评议专家小组。每个小组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7—9 人组成 ,设组长一人。评估专家小组负责定性评议 工作。具体任务是 :对参加评估的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听取汇报 ,进行评议、评分 ,并提出评议意见。在评议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3.统计计分 (1)统计各实验室定量评估得分及排序。 (2)统计各实验室定性评议得分及排序。 4.评估组织单位及部分定性评议专家对各专家组评议结果审核后,综合定量评估得分和定性评议得分,确定实验室评估综合得 分、排序和等级 ,上报省科委领导批准。尔后将审定后的评估专家组的评估意见,综合得分和等级以书面形式正式通报实验室。 5.被评估实验室根据评估意见提出整改报告。 文件二 -1 文件二 -2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定量数据统计指标计分标准 分类权 基大类指标小类指标单位序 础 指标重号 分 承担承担项目200 国际合作项目项30 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

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 第八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年度报告纳入国家科技报告

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第十一条评估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委托,拟定评估方案,受理评估材料,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评估实行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与实验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16年2月)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广东省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应按本细则实行招标,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改建公路工程项目,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外埠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还须持有广东省公路管理局确 认的从业资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政府监督,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依法负责监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及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受国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八条实施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一)综合评估指标体系 (二)定量评估指标计分标准与总分计算方法

定量评估指标只统计评估期内的数据。计分分为绝对分值和相对分值两类,相对分值应按第7条的计算方法换算为绝对分值。 1.研究成果(相对分)[110] 说明: ○1研究成果(包括获奖成果、发表论文、出版著作、鉴定成果、授权专利、技术推广等)的各项内容分四种参与程度填报,在项数后的括号内用字母标明,并按参与程度计算分值:〈a〉由实验室独立完成,按100%计分; 〈b〉以实验室为主完成(指实验室为项目主持单位或课题负责人),按75%计分; 〈c〉实验室为合作者之一,按50%计分; 〈d〉实验室为一般参加者,按25%计分。 例如:有一项国家一等奖是实验室独立完成的,则在国家一等奖栏内填“1(a)”;有一项以实验室为主完成,另二项为一般参加者,则在相应栏内填:“1(b),2(d)”。若填报时没有标明参与程度,则一律视为(d)类。 ○2所有成果均不得重复统计。一个成果如受到两级奖励,只报一次高级别奖励。凡未正式批准的获奖成果和未正式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摘要,一概不统计。 ○3EI收录指EI光盘版收录,CSCD指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建设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期刊以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网和北京大学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为准。国际会议包括在国内举行的国际会议,未正式发表或会议张贴论文等不予统计。特邀报告仅限于正式邀请在大会上宣读的学术报告。著作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包括译著、本科生教材、实验室年报和学术会议论文集,但包括正式出版的研究生专业教材。 ○4鉴定成果指按国家规定组织评议鉴定的研究成果,须附有鉴定或视同鉴定证明。技术推广包括技术转让,但不包括技术服务,要有推广情况简介和经济效益说明,并附相关证明。 ○5研究成果的相对分值按人年平均计算。按照计分标准计算出总分,再除以实验室的总人年数即是研究成果的相对分值。总人年数的计算方法见“人员开放程度”[141]部分。 (1)国家级、省部级获奖成果[111] ○1统计表格 ○2计分标准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办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的目的)依据本办法对实验室进行评估,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提高实验室整体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评估的范围)凡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评估。每年对1-2个领域的实验室进行评估。 第四条(评估的机构)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评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条(评估的原则)实验室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二章评估的组织 第六条(评估管理部门的职责)科技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审核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专家名单,监督评估工作的实施并接受申诉,审核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等。 第七条(评估机构的职责)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委托合同的要求,独立组织实施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接受评估申请,建立专家数据库,制订评估实施方案,拟定评估专家名单,组织实施通信评估、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提交评估报告等。 第八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职责)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配合评估组织工作,审核所主管实验室的申请材料,并提交给评估机构。 第九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职责)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各实验室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给予实验室必要的配套支持。 第十条(参评实验室的职责)参评实验室应当按时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认真配合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专家的职责)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验室评估的基本原则,科学、公正、独立地进行评估。与参评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估专家应当回避。

(招标投标)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

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科发基〔2008〕7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实验室评估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我部对2003年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科学技术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

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第三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评估的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第五条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细则和评估方案,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定期向科技部移交。 第六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七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二章评估程序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详见附件)。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市城乡建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监察局 ????????????????????????????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广东移动通信责任公司移动通信楼招投标管理规定

广东移动通信责任公司移动通信楼招投标管理 规定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移动通信楼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移动通信楼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 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移动通信楼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公司(简称市公司)的综合楼、通信机楼及附属楼等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满足我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招投标应尽可能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可进入各地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保证招投标过程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均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精神。如招标方式无法保证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等控制目标及我司的利益,可向当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免招标手续,获得批准后,按公司相关办法组织邀请竞赛活动。 第五条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不特定或特定的法人进行投标,并组织评标的活动,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六条邀请竞赛,是指按政府规定应进行招投标但已办理了免招标手续或按政府规定不需进行招标但我司要求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邀请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法人参与竞赛的活动。邀请竞赛除单位选择、评委会组成、 评标地点等与招标规定不同外,其它均应参照招标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满足以下条件,可进入当地地级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县公司工程因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地级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经请示省公司工程建设部并获批准后可在县建设工程招标中心进行: 1、当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我司要求的投标单位的基本投标条件; 2、当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我司的评标办法或省公司工程建设部认定其指定使用的评标办法科学可行。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4)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4)

修改说明: 1.下划横线处为修改的内容; 2.加黑字体为增加的内容; 3.括号内下划横线的为删除的内容。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做法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下一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 第九条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现场评估 第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 第十一条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9名左右专家(包括大同行和小同行)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并备案。 第十二条科学部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前,将《申请书》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三条科学部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评估时间(每实验室评估2天)和路线,经商计划局后于实验室现场评估10天前通知各参评实验室。有关安排由计划局负责向科技部和各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科学部负责制订现场评估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评估的基本程序、详细的日程安排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科学部组织、安排定标评估,一般选择1-2个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现场评估的全部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定标评估的目的是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现场评估标准,使所有参评人员和评估专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做法,以保证评估工作质量及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科学部组织召开现场评估预备会,专家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参评工作人员、依托单位和实验室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同商定评估工作具体议程和明确现场评估要求。科学部(或学科)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明确现场评估应完成的任务。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估期间审核实验室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专家组长主持现场评估,在专家组中确定评估意见撰写人。 第十九条专家组审阅《申请书》和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提问质疑。 3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附件: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第三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评估的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第五条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细则和评估方案,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定期向科技部移交。 第六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七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

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二章评估程序 第十条每年11月1日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实验室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3个 月内,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报科技部审批。科技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和复评两个阶段,于上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三章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现场评估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每组专家总数一般 7-9人。 第十五条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材料。评估机构应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之前,将《国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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