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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

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九条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现场评估

第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

第十一条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7-9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

第十二条科学部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前,将《申请书》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三条科学部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评估时间(每实验室评估2天)和路线,经商计划局后于实验室现场评估10个工作日前通知各参评实验室。有关安排由计划局负责向科技部和各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科学部负责制订现场评估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

评估的基本程序、详细的日程安排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科学部组织、安排定标评估,一般选择1-2个运行5年以上的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现场评估的全部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定标评估的目的是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现场评估标准,使所有参评人员和评估专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做法,以保证评估工作质量及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科学部组织召开现场评估预备会,专家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工作人员、依托单位和实验室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同商定评估工作具体议程和明确现场评估要求。科学部(或学科)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明确现场评估应完成的任务。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估期间审核实验室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专家组长主持现场评估,在专家组中确定评估意见撰写人。

第十九条专家组审阅《申请书》和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提问质疑。

第二十条现场主要考察实验室的工作状态、研究工作情况、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共享、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二十一条专家组完成现场考察后组织召开评议会,交流、讨论

对实验室的评估意见。专家组评议会议仅限专家小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人员参加,并可随时向实验室质疑。评议会后,专家组以口头方式向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简要反馈评估意见,重点是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二条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研究提出本组实验室专家组书面评估意见,完成实验室评估专家综合意见书(见附件)。专家组对实验室的评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不足。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主任做工作报告(联合实验室指定在某一分室做统一工作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报告5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研究人员就5项以内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做学术报告,限在2个小时之内完成,包括提问答辩时间。每项成果报告后,预留答辩时间应不少于5分钟。现场考察时间和个别访谈分别控制在1.5小时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应展示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实验室年度报告、规章制度等以备专家或工作人员查阅。

第二十六条现场评估结束后,召开综合评定会议,由各组专家正、副组长和部分专家集中开会,交流各组实验室现场评估情况,经充

分讨论、遴选确定参加复评的实验室名单。

第二十七条现场评估结束后,科学部向计划局提交专家现场评估的专家打分表、排序意见表、综合意见书、个案分析报告、小组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和科学部负责选定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承担现场评估的会务工作。

第四章会议复评

第二十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组织实施实验室复评工作。复评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复评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份,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第三十条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专家组不少于12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科学部在现场评估后提出复评专家名单商计划局确定后尽早通知到专家。

第三十一条复评会议各参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有关人员可以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三十二条复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各参评实验室提供的《申请书》等材料,在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后,进行交流讨论,结合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三十三条复评会议期间,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工作人员召开专家

组座谈会,听取专家对实验室评估工作、相关学科实验室的布局、建设和发展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四条复评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向科技部提交当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向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现场评估专家组评估综合意见。

第五章回避、保密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参评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正主任,依托单位学术委员,实验室主管部门或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如发现数据或材料不实,将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七条评估专家是受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进行实验室的评估工作,不代表某一部门或单位,在评估过程中的言行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对评估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

河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与评估标准

河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与评估标准 (2009 年度) 、精品课程建设与评估标准说明 、精品课程建设与评估指标 河北省教育厅

二OO九年三月

、精品课程建设与评估标准说明 1. 本评审指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 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 号)和《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 号)精神制定。 2. 精品课程是指具有特色和一流教学水平的课程。精品课程建设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的普遍规律,具有鲜明特色,并能恰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与方法,教学效果显著,具有示范和辐射推广作用。 高职精品课程评审标准重点针对专业领域课程,同时兼顾高职教育特色鲜明的公共、基础课程。 3. 本指标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可靠性与可比性。评估指标分为综合评审与特色及政策支持两部分,采用百分制,其中综合评审占80% ,特色及政策支持占20% 。 4. 精品课程评审的依据是本年度河北省本科或高职高专精品课程申报表、课程整体设计介绍录像(高职)、课程教学录像和网络课程教学资源。 5. 总分计算:M= E KiMi,其中Ki为评分等级系数,A、B、C、D、E的系数分别为 1.0、0.8、0.6、0.4、0.2,Mi 是各二级指标的分值。 6. 精品课程评审指标表中“评审标准”栏内,注明本科和高职的,分别是对本科课程和高职课程的标准要求。未注明的同时适用于本科和高职课程。 7. 本评审指标参照《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本科,2008)》、《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高职,2008 )》和《河北省精品课程建设与评估标准(2007 年)》制订。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 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 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 和基础性工作。或在科学前沿的探索中具有创新

思想;或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需求,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或积累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并提供共享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实验室应具有一支高素质的固定人员队伍,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团结合作,能够满足实验室参与国际竞争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要求。鼓励实验室以外具有独立科研能力的科研人员在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 实验室能够凝聚、吸引和稳定优秀中青年人才。具有良好的培养学术接班人和优秀中青年的条件和业绩,能够培养具有良好科学素质和科研能力的研究生。 实验室具备宽松民主、探索求真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营造有利于原始性创新的氛围。积极开展高水平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实验室应拥有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 仪器设备统一管理,共享共用,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鼓励实验室自行研制和开发仪器设备。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条【评估依据】根据《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号)和《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7〕133号),为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监督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目的和原则】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健康发展。重点评估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科学规范,注重实效。 第三条【评估对象和周期】评估对象为进入运行期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包括与其联合运行的野外基地,评估标准参考野外基地评估指标要求)。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分领域进行评估。 第四条【评估程序】评估包括自评估、专家评估和公布评估结果三个阶段。自评估阶段由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专家评估由国土资源部指导有关支撑单位(条件成熟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发布。 第五条【评估工作职责】国土资源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标准和相关要求,优选科研基础较好的单位作为评估支撑单位,监督评估工作,审定评估结果。评估支撑单位负责专家评估工作,提出专家评估结果。实验室主管单位负责指导实验室自评估工作,依托单位为专家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自评估要求】依托单位组织实验室编制自评估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土资源部。自评估报告中列举的奖励、论文、专利、专著、标准、软件著作权、成果应用转化证明等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的,且有实验室署名。 第七条【专家评估要求】专家评估过程包括会议评估、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三个步骤。 (一)会议评估。专家审阅自评估报告和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汇报,进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专家组会议评估意见。

2010年度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本科)

2010年度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本科) 1.评审指标说明 (1)本评审指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精神制定。 (2)精品课程是指具有特色和一流教学水平的优秀课程。精品课程建设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的普遍规律,具有鲜明特色,并能恰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与方法,教学效果显著,具有示范和辐射推广作用。 (3)精品课程的评审要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引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方法创新,确保学生受益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并重视以下几个问题:①在教学内容方面,要处理好经典与现代、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重视在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②在教学条件方面,重视优质教学资源的建设和完善,加强课程网站的辅助教学功能。③在教学方法与手段方面,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学习能力发展;协调传统教学手段和现

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并做好与课程的整合。④在教学队伍的建设上,注重课程负责人在实际教学工作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促进教学团队结构的完善和水平的提高。 (4)本方案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可靠性与可比性。评审指标分为综合评审与特色、政策支持及辐射共享两部分,采用百分制,其中综合评审占80%,特色、政策支持及辐射共享占20%。 (5)总分计算:M=∑KiMi,其中Ki为评分等级系数,A、B、C、D、E的系数分别为 1.0、0.8、0.6、0.4、0.2,Mi是各二级指标的分值。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

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 第八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年度报告纳入国家科技报告

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第十一条评估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委托,拟定评估方案,受理评估材料,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评估实行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与实验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科发基字〔2003〕2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实验室评估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我部对1999年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实验室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主要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具体指标见附件1、2)。 第五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每五年对实验室评估一次,每年评估一至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 第六条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二章评估组织 第七条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管实验室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任务,审核评估方案和评估报告,审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的委托承担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受理评估申请,拟定评估方案和评估细则,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

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 (本科,2007) 目录 一、评审指标说明 二、评审指标内涵 二○○七年三月

一、评审指标说明 1.本评审指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精神制定。 2.精品课程是指具有特色和一流教学水平的优秀课程。精品课程建设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的普遍规律,具有鲜明特色,并能恰当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显著,具有示范和辐射推广作用。 3.精品课程的评审要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引导教师创新,并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①在内容体系方面,要处理好经典与现代的关系。②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方面,以先进的教学理念指导教学方法的改革;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学习能力发展;协调传统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并做好与课程的整合。③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重视在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4.本方案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可靠性与可比性。评审方案分为综合评审与特色及政策支持两部分,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综合评审占80%,特色及政策支持项占20%。 5.总分计算:M=∑K i M i,,其中K i为评分等级系数,A、B、C、D、E的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M i是各二级指标的分值。

二、精品课程评审指标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附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 定位、研究方向及承担国家重要任务情况。 定位明确,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符合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要研究方向发展良好,有较强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特别是评估期内承担了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产生了重大科研成果。集中精力承担和组织国家重要任务,减少一般性竞争项目,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2. 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与国际学术影响、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中的贡献、投入产出比。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以及通过国内外合作研究取得的成果。代表性成果产生国际重要影响,对实验室成为学科建设与学术发展的创造中心、培育中心和引领中心起到重要作用。代表性成果应是根据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所开展的、为促进科学发展或解决关键科技问题以及为国家发展决策等方面所取得的重要科研系列进展,而不是某研究方向上关联度不高的成果的汇总和拼盘。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应将投入产出比作为一个重要指

标。 代表性成果名称表述应明确、具体,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1)基础研究成果。 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系统性原创成果,并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在本领域公认的重要期刊上发表系列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在国际重要学术会议上做邀请报告,产生重要学术影响。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和在国家重大工程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重要理论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取得创造性成果并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实验技术方法、专用设备研制改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基础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合作研究与自主研究课题的组织情况与实施效果。 开展合作研究情况。作为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发展起到了辐射带动作用,积极组织、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

河北省精品课程评估指标(2009)

河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与评估标准 (2009年) 一、精品课程建设与评估标准说明 二、精品课程建设与评估指标 河北省教育厅

二○○九年三月

一、精品课程建设与评估标准说明 1.本评审指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精神制定。 2.精品课程是指具有特色和一流教学水平的课程。精品课程建设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的普遍规律,具有鲜明特色,并能恰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与方法,教学效果显著,具有示范和辐射推广作用。 高职精品课程评审标准重点针对专业领域课程,同时兼顾高职教育特色鲜明的公共、基础课程。 3.本指标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可靠性与可比性。评估指标分为综合评审与特色及政策支持两部分,采用百分制,其中综合评审占80%,特色及政策支持占20%。 4.精品课程评审的依据是本年度河北省本科或高职高专精品课程申报表、课程整体设计介绍录像(高职)、课程教学录像和网络课程教学资源。 5.总分计算:M=∑KiMi,其中Ki为评分等级系数,A、B、C、D、E的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Mi是各二级指标的分值。 6.精品课程评审指标表中“评审标准”栏内,注明本科和高职的,分别是对本科课程和高职课程的标准要求。未注明的同时适用于本科和高职课程。 7.本评审指标参照《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本科,2008)》、《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高职,2008)》和《河北省精品课程建设与评估标准(2007年)》制订。

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权重要点 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承担任务、代研究水平与贡献50% 表性研究成果 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实验室主任与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30% 学术带头人、人才培养 对外开放、学术交流、运行管理、依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20% 托单位的支持 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 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 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

人员,能够满足实验室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通过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发布开放课题等形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科研氛围浓厚,学术风气好。拥有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 仪器设备统一管理,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实验室发展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优先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二、具体指标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实验室应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山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研究方向明确,研究重点突出。应有较强的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国家精品课程评价指标

附件六: 国家精品课程评估指标 (2006) 目录 一、精品课程评估方案说明 二、评估指标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六年四月

一、精品课程评估指标说明 1.本评估指标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精神制定。 2.精品课程是指具有特色和一流教学水平的优秀课程。精品课程建设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的普遍规律,具有鲜明特色,并能恰当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显著,具有示范和辐射推广作用。 3.精品课程的评估要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引导教师创新,并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①在内容体系方面,要处理好经典与现代的关系。②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方面,以先进的教学理念指导教学方法的改革;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学习能力发展;协调传统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并做好与课程的整合。③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重视在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4.本指标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可靠性与可比性。评估方案分为综合评估与特色及政策支持两部分,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综合评估占70%,特色及政策支持项占30%。 5.总分计算:M=∑KiMi,,其中Ki为评分等级系数,A、B、C、 D、E的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Mi是各二级指标的分值。

二、精品课程评估指标

[1] 根据课程类型,在理论课程内容设计和实验课程内容设计中选择相应部分 进行评价。 [2] 实践教学含社会调查、实验、实习及其他实践教学活动。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一)综合评估指标体系 (二)定量评估指标计分标准与总分计算方法

定量评估指标只统计评估期内的数据。计分分为绝对分值和相对分值两类,相对分值应按第7条的计算方法换算为绝对分值。 1.研究成果(相对分)[110] 说明: ○1研究成果(包括获奖成果、发表论文、出版著作、鉴定成果、授权专利、技术推广等)的各项内容分四种参与程度填报,在项数后的括号内用字母标明,并按参与程度计算分值:〈a〉由实验室独立完成,按100%计分; 〈b〉以实验室为主完成(指实验室为项目主持单位或课题负责人),按75%计分; 〈c〉实验室为合作者之一,按50%计分; 〈d〉实验室为一般参加者,按25%计分。 例如:有一项国家一等奖是实验室独立完成的,则在国家一等奖栏内填“1(a)”;有一项以实验室为主完成,另二项为一般参加者,则在相应栏内填:“1(b),2(d)”。若填报时没有标明参与程度,则一律视为(d)类。 ○2所有成果均不得重复统计。一个成果如受到两级奖励,只报一次高级别奖励。凡未正式批准的获奖成果和未正式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摘要,一概不统计。 ○3EI收录指EI光盘版收录,CSCD指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建设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期刊以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网和北京大学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为准。国际会议包括在国内举行的国际会议,未正式发表或会议张贴论文等不予统计。特邀报告仅限于正式邀请在大会上宣读的学术报告。著作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包括译著、本科生教材、实验室年报和学术会议论文集,但包括正式出版的研究生专业教材。 ○4鉴定成果指按国家规定组织评议鉴定的研究成果,须附有鉴定或视同鉴定证明。技术推广包括技术转让,但不包括技术服务,要有推广情况简介和经济效益说明,并附相关证明。 ○5研究成果的相对分值按人年平均计算。按照计分标准计算出总分,再除以实验室的总人年数即是研究成果的相对分值。总人年数的计算方法见“人员开放程度”[141]部分。 (1)国家级、省部级获奖成果[111] ○1统计表格 ○2计分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按照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实验室。评估周期为3年,批复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3年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

实验室名单,组织开展评估,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六条盟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审核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评估材料 第七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3年工作总结及年度报告。 第八条所有实验室须在每年1月15日前提交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参加评估的实验室除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外,还须按要求提交3年工作总结。3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数据和成果必须是实验室固定人员或流动人员在评估周期内取得,并标注有实验室名称。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依托单位应对实验室的评估材料中所列的数据和成果严格审核。同一人不可同时是两个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同一成果被两家以上实验室评估使用时应标注权重,同一实验场地不可同时被两个实验室挂牌。 第十条所提交的3年工作总结原则上需在依托单位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 第三章评估程序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办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的目的)依据本办法对实验室进行评估,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提高实验室整体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评估的范围)凡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评估。每年对1-2个领域的实验室进行评估。 第四条(评估的机构)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评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条(评估的原则)实验室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二章评估的组织 第六条(评估管理部门的职责)科技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审核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专家名单,监督评估工作的实施并接受申诉,审核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等。 第七条(评估机构的职责)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委托合同的要求,独立组织实施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接受评估申请,建立专家数据库,制订评估实施方案,拟定评估专家名单,组织实施通信评估、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提交评估报告等。 第八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职责)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配合评估组织工作,审核所主管实验室的申请材料,并提交给评估机构。 第九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职责)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各实验室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给予实验室必要的配套支持。 第十条(参评实验室的职责)参评实验室应当按时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认真配合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专家的职责)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验室评估的基本原则,科学、公正、独立地进行评估。与参评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估专家应当回避。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科发基〔2008〕7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实验室评估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我部对2003年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科学技术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

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第三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评估的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第五条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细则和评估方案,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定期向科技部移交。 第六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七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二章评估程序

国家重点实验室个数排名

国家重点实验室个数排名 清华大学12 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 智能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 微波与数字通信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新型陶瓷与精细工艺国家重点实验室 电力系统及发电设备控制和仿真国家重点实验室 化学工程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萃取分离分室) 精密测试技术及仪器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分室) 集成光电子学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实验区) 生物膜与膜生物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膜生物物理分室) 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清华大学 分室) 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一碳化学与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分室)(评 估为差,已摘牌) 煤的清洁燃烧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为差,已摘牌)

北京大学11 湍流与复杂系统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曾评估为差,经整改未摘牌) 稀土材料化学及应用国家重点实验室 天然药物及仿生药物国家重点实验室 视觉与听觉信息处理国家重点实验室 人工微结构和介观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 蛋白质工程及植物基因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分子动态及稳态结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分室) 生物膜与膜生物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分室) 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北京大学 分室) 区域光纤通信网与新型光通信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分室) 文字信息处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为差,已摘牌) 暴雨监测与预防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为差,已摘牌) 核物理与核技术(筹) 浙江大学10 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工业控制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现代光学仪器国家重点实验室

能源清洁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 流体传动及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 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图形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水稻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分室) 化学工程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聚合反应工程实验室) 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分室) 传染病诊治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南京大学 6 软件新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医药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现代配位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固体微结构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 内生金属矿床成矿机制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 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南京大学分室) 近代声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为差,已摘牌) 上海交通大学6 海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医学基因组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doc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 试行 )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 "开放、流动、竞争、协作 " 的运行机制 ,不断提高省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根据省政府粤府 51 号文有关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比要求,特制订本规则和实施办法。 2. 凡经省政府资助建设并验收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统一组织的定期评估。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估。 3. 评估原则是 :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公平合理。评估工作实行 "三结合 ", 即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 ; 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 ; 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4.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优秀实验室,省科委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继续给予重点扶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者,将取消 " 省重点实验室 " 资格。 5.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合作,共同搞好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1.评估内容包括定量数据统计评估(简称定量评估 )和定性评议两部分。 2. 定量评估内容 :通过量化指标评估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科研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应用效益、人才培养等)。 3. 定性评议内容 :通过专家定性评议 ,考核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及学术、技术水平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经费及设备实力 ;管理水平。 三、评估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 1.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采用《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评估指标进行。该指标体系由定量数据统计指标体系 和定性评议指标体系两个子系统组成。定量权重和定性评议权重之比为1:1。两者满分值各为标体系》和《评估计分标准及统计方法》见文件二。 2.定量评估由参加评估实验室填报" 定量数据指标统计表", 经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上报1000 分。《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 然后由组织评估单位进行计分,排 序。 3.定性评议由评议专家用投票方式,按定性评议指标打分,然后由评议专家综合评议,并写出书面意见。定性评议应实事求是地肯 定成绩 ,指出不足 , 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 四、评估的组织和程序 1.评估的组织单位为省科委条件财务处。其主要任务是: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有关配套文件;确定评估时间及参加评估实验室名 单;印发有关评估材料 ;组织评估计分 ; 组织专家评议小组考察、听证、评议 ; 综合评估情况 ,写出评估总结报告 ;公布评估结果。2.评估程序 (1)公布评估时间和参加评估实验室名单。在评估时间的二个月前, 发送评估需要填报的 " 评估申请书 " 及其他有关材料。 (2)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应如实填报"评估申请书 ",经依托单位 (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 ,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评估组织单位。 (3)按学科性质分别组织评议专家小组。每个小组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7—9 人组成 ,设组长一人。评估专家小组负责定性评议 工作。具体任务是 :对参加评估的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听取汇报 ,进行评议、评分 ,并提出评议意见。在评议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3.统计计分 (1)统计各实验室定量评估得分及排序。 (2)统计各实验室定性评议得分及排序。 4.评估组织单位及部分定性评议专家对各专家组评议结果审核后,综合定量评估得分和定性评议得分,确定实验室评估综合得 分、排序和等级 ,上报省科委领导批准。尔后将审定后的评估专家组的评估意见,综合得分和等级以书面形式正式通报实验室。 5.被评估实验室根据评估意见提出整改报告。 文件二 -1 文件二 -2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定量数据统计指标计分标准 分类权 基大类指标小类指标单位序 础 指标重号 分 承担承担项目200 国际合作项目项30 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

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九条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现场评估 第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 第十一条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7-9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 第十二条科学部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前,将《申请书》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三条科学部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评估时间(每实验室评估2天)和路线,经商计划局后于实验室现场评估10个工作日前通知各参评实验室。有关安排由计划局负责向科技部和各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科学部负责制订现场评估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附件: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第三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评估的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第五条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细则和评估方案,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定期向科技部移交。 第六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七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

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二章评估程序 第十条每年11月1日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实验室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3个 月内,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报科技部审批。科技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和复评两个阶段,于上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三章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现场评估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每组专家总数一般 7-9人。 第十五条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材料。评估机构应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之前,将《国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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