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确认、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安全和技术要求;

(三)化肥、农药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四)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质量要求;

(五)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七)其他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

(二)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解决的;

(三)在全市范围内难以统一实施或不具有普遍性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能耗限额、环境保护、种子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地方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体系协调配套;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八条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征集。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各行业协会按照地方标准年度计划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申报,提出地方标准计划项目建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划项目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编制年度计划并下达执行;

(二)天津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整:

1、本市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

2、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

3、无法完成的项目,由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经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计划项目推荐单位)批准同意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或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终止项目;

4、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时,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计划项目推荐单位)批准同意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5、主要起草人发生变更时,应由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三)拟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撰写天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任务书(附件1)和标准草稿,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四)承担地方标准项目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落实。同时,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组成标准起草组,按计划要求编写出地方标

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修订)说明并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将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处理后,填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附件2);

(五)经征求意见修改后的地方标准,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标准起草部门或单位在送审稿完成后,应尽快将地方标准送审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及其他所需材料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地方标准送审稿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与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查;或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相关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也可组织专家审查。审查会专家组成员一般可由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企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根据情况不得少于5人(总人数应为单数),其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一半;

(七)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采取审查会的形式。标准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在审查会前将全部必要资料(一般包括地方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提供拟参加审查的人员。审查会应听取地方标准的起草过程和意见处理情况,审查标准内容,形成标准审查结论及会议纪要;

(八)通过审查的地方标准,形成地方标准报批槁。地方标准报批稿应在审查会后三十日内,连同编制(修订)说明、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天津市地方标准审批表(附件3)、会议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一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编号、发布。

环保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九)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前应向社会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期限为一个月。

第九条地方标准发布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方标准在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上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一)地方标准的代号由“地标”二字的汉语拼音大写字头“DB”、本市行政区域代码的前两位数“12”和斜线,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斜线下方加“T”,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示例: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12/

天津市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12/T

(二)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示例1: DB12/ XXX -- XXXX

(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标准顺序号) (年代号)

示例1: DB12/T XXX -- XXXX

(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标准顺序号) (年代号)

第十二条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标准归口部门、标准起草部门或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标准适时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

(四)标准内容已不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复审建议,确定地方标准的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公布:

(一)不需要修改仍适用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标准编号不变,在公布的地方标准目录上注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标准再版时,在地方标准封面编号下注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作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列入年度地方标准修订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代号修改为修订的年代号;

(三)需要废止的地方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废止通告。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六条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实施日期应充分考虑生产、流通、管理及出版方面的因素。有足够的实施过渡期,发布日期距实施日期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第十七条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标准提出、起草单位应在相关地方标准发布后,做好宣贯和实施工作。定期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实施效果评估,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馈标准实施中的情况及问题,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收集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标准问题。对重要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市各有关标准化科研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他中介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或参与地方标准的宣贯,开展标准化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标准是科学技术成果。对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可以申报本市各级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1997年4月29日发布的《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津技监局标发【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天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任务书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项目负责人:

报表时间 年 月 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天津市地方标准汇总

天津市地方标准汇总(图集) 来源:作者:2014-04-17 天津市地方标准图集 序号地方标准名称地方标准编号废止编号图集编号实施日期 1 天津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通信设施配套建设管理规定DBJT29-4-93 2 天津市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DBJT29-5-94 3 农村住宅通用图DBJT29-9-97 村住97-1 4 农村住宅通用图DBJT29-10-97 村住97-2 5 大开间异型柱体系多层住宅通用图DBT29-11-97 津98住-1 1998、12、14

6 复合墙体多层住宅通用图(外保温) DBT29-12-9 7 津98住-2 1998、12、14 7 复合墙体多层住宅通用图(外保温) DBT29-13-97 津98住-3 1998、12、14 8 复合墙体多层住宅通用图(内保温) DBT29-14-97 津98住-4 1998、12、14 9 多层住宅厨房卫生间排风道DBT29-8-2001 津2001J101 2001、09、01 10 供热锅炉运行调节技术DBJT29-30-2001 津2001N901 2001、08、03 11 防空地下室工程图集DBT29-31-2001 津01防-1 2002、02、18 12 钢绞线预应力长向圆孔板DBT29-32-2001 津01SG401 13 PVC塑料门窗DBJT29-33-2002 津02SJ601 2003、3、12 14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DBT29-34-2002 津02SG402

15 GQ塑合中空内模水泥墙建筑构造DBT29-39-2002 津02SJ105 2002、9、23 16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DBT29-40-2002 津02D601 2002、10、11 17 3E轻型高强方孔墙板建筑构造图集DBJT29-43-2002 津02SJ106 2003、03、12 18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DBJT29-44-2002 02G10 津10G306 2010、12、27 19 02系列结构标准设计图集津G303号DBJT29-45-2002 02G01-1~02G09 2003、04、01 20 无障碍设施(标准设计图集) DBJT29-56-2003 津03J901 2003、11、01 21 页岩多孔砖墙体结构构造(KPI) DBJT29-60-2003 津03SG605 2004、02、01 22 页岩多孔砖建筑构造建筑图集DBJT29-60-2003 津03SJ107 2004、02、01 23 炉渣混凝土聚苯板复合保温外墙构造图集DBJT29-29-2004 修编津01SJ104 2005、03、01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有效保护本市生态资源,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中划定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六类区域。 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分为红线区与黄线区,其界限分别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确定界线为准。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拟定全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界线的划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规划工作;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湿地和盐田、林带、国家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水务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河道、水库、湖泊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和市管水库的管理。 (四)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和外环线绿化带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市级公园的管理。

(广告传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 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 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 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 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 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 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 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 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 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 广告。

天津市快速路系统二期项目洞庭路延长线工程(津港高速公路外环线至主线收费站段)环境影响报告书

天津市快速路系统二期项目洞庭路延长线工程(津港高速公路外环线至主线收费站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编制单位: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编制时间:二○一一年十月 1 编制说明 为了支撑空间发展战略,天津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确定了中心城区二环十四射加联络线的快速路骨架路网,其中“二环”分别为快速内环和快速外环,快速内环由已通车的快速路东南半环、西北半环和原外环线的东外环共同组成。快速外环即现状外环线升级改造后与东北部调线所构成的快速环线。“十四射”分别为京津路、津蓟快速、志成道延长线、津围快速、津汉快速、津滨快速、津塘二线、天津大道、洞庭路延长线、卫津南路延长线、津沧快速、团泊快速、西青道、津保快速。其中外环线东北部调线、津围快速路、津蓟快速路、志成道延长线、卫津南路延长线、洞庭路延长线等六条快速路纳入天津市快速路系统二期项目中,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启动建设。 洞庭路延长线包括主线工程和辅路工程。主线工程起自外环线与洞庭路平交口,终点止于津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主线收费站的站区起点,全长约10.11公里。全线共设菱形立交3座,均为主线上跨;沿线中桥均系为跨越河道而修建,共设置跨河中桥4座。洞庭路延长线的主线部分采用快速路标准,设计时速为80km/h。主线工程已在津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中作为高速公路联络线实施,目前已通车运行。洞庭路延长线工程的辅路部分起于外环线与洞庭路交口,止于白万公路(规划纬二路),全长约8.65公里,采用40km/h的城市次干路标准。辅路工程全线共设地面出入口6对,人行天桥5座,跨越卫津河辅路中桥1处。本工程总投资为153929.02万元,其中拟建辅路部分为45207.21万元,已实施主线部分的结算金额为108721.81万元。本项目2012年6月底正式开工,2013年年底建设完成,工期18个月。 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 建设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名称:天津市快速路系统二期项目洞庭路延长线工程(津港高速公路外环线至主线收费站段) 建设单位: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2.2 项目建设必要性 1、主线的建设必要性 本工程的主线工程是优化城市功能结构,促进中心城区与外围组团一体化发展的需要;是落实空间发展战略,强化对外放射通道的需要;是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完善天津市快速路系统的需要;是带动中心城区东南部和滨海新区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 2、辅路的建设必要性 本工程的辅路工程是补充完善实现快速路功能的需要;满足沿线交通出行的需要。沿线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和大量的交通出行需求,亟需在主线部分(即快车道部分)完成的基础上,尽快补充完善辅路部分及其附属工程,从而最终按照规划快速路横断面实现快速路标准,有力地构筑完善的天津市快速路系统。 2.3 项目简介 2.3.1项目总体工程回顾 洞庭路延长线包括主线工程和辅路工程。主线工程起自外环线与洞庭路平交口(远期规划为互通式立交),向南于西青大寺开发区和津南区领世郡之间穿过,沿现状海泽路向东至现状梨双公路;于双港变电站北侧、双港新家园南侧之间向东至规划南边界路,继续向东经海河教育园区至白万公路;在巨葛庄北侧向东, 跨越洪泥河、大沽排污河之后,接津港高速公路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天津市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天津市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 通告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天津市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 告 关于天津市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告 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的要求,现将天津市146项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附件1)和12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附件2)的整合精简结论通告如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建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146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12项,经过梳理、分析、征求意见等环节,形成了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即废止15项、转化6项、修订107项、继续有效19项和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整合精简结论,即终止2项、继续执行10项。上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通过,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的要求,现将整合精简结论(见附件1、附件2)通告如下:

一、对于结论为废止的地方标准15项,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即刻废止; 二、对于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的地方标准6项,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具有强制效力,请责任部门组织修改标准中的有关条款,于今2017年6月底前将新的标准文本电子版发指定邮 箱,将替换原标准的函件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三、对于结论为修订的地方标准107项,请责任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申报修订项目,市市场监管委将优先安排修订计划; 四、对于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18项,请责任部门继续做好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价,适时组织复审。 五、结论为终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2项,不再履行该计划项目。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编证后管理 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 第三百九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2、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3、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人防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放线点成果表。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包括:标示用地界线、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臵、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与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等重要市政管线的距离;用地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的位臵;控制室内、外地坪和场地竖向标高的高程控制点。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结果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臵一致,不得出现偏差。 第三十六章规划验收 第三百九十六条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查验总平面布局,内容包括用地范围,建筑布局,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出入口位臵、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满外尺寸,退让距离等。 (二)查验技术指标,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高度、层高、立面效果。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九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测量成果表,载明建筑物、构筑物等满外尺寸、建筑间距、退线距离;单幢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面积;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特殊情况标注建筑各层标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5-06-20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下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种类和标准 (一)凡新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达标的,所缺面积要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占用单位附属绿地致使绿地率不达标又不能易地补建的,要按被占用面积的5倍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依据建设项目所处地域类别计收: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300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250元; 三类地区:每平方米200元; 四类地区:每平方米150元。 以上地区类别划分见附表一(下同) (二)凡占用已建成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要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按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的土地价格、绿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50元)和地上绿化设施迁移费用的三项费用之和计收。 (三)临时占用已建成各类绿地的,依临时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类别按日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0.5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0.4元 三、四类地区每平方米0.3元 (四)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或迁移的树木未成活的,要缴纳树木赔偿费和树木代植费。树木赔偿费,依不同树种、规格收缴。乔木按胸径计收,常绿树按株高计收,灌木按灌幅计收。具体收缴标准见附件二。树木代植费按树木赔偿费的三倍计收。

(五)建设项目按规定应配套实施绿化建设,而逾期仍不完成任务的,按实需绿化建设费用的两倍征收绿化延误费。 单位有空地的按规定应该实施绿化建设而不进行绿化建设的,按每日每平方米0.3元缴纳绿化闲置费。 按《条例》有关规定,应缴纳绿地赔(补)偿费、树木赔偿费、绿化设施赔偿费的,其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三条园林绿化收费由市或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属于市园林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各区县所收费的20%上交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每月终了5日内汇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帐户;属于区县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将直接收取和上交市园林局后留用的收入一并于每月终了5日内缴入所属区县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园林绿化收费只能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绿化的养护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园林绿化收费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按拨款程序予以核拨。 第四条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收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绿化收费的管理,所收费用情况每半年要向市园林局汇总上报一次。 第五条园林绿化收费要严格按《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严格计价标准。各执收部门不得自定收费项目,不准超标准、重复收费。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按本规定实施收费的,可以拒绝不合理收费。 第七条执行收费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所定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建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由下表确定: (二)多层条形居住建筑朝向南或南偏东、南偏西时,只计算对其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其北向或北偏东、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当北侧(含北偏东侧、北偏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北侧建筑高度的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只计算对其东侧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西侧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如东测已被遮挡,则与西侧槽墙的间距仍需符合本条(一)规定标准),当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西侧建筑高度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 (三)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而错位孔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2米。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或西向檐墙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或东向檐墙间距不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宽度增加的数值与其对南向或东向檐墙间距增加的数值相等。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确认、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安全和技术要求; (三)化肥、农药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四)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质量要求; (五)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七)其他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 (二)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解决的; (三)在全市范围内难以统一实施或不具有普遍性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能耗限额、环境保护、种子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地方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体系协调配套;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八条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征集。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各行业协会按照地方标准年度计划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申报,提出地方标准计划项目建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划项目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编制年度计划并下达执行; (二)天津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整: 1、本市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 2、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 3、无法完成的项目,由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经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计划项目推荐单位)批准同意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或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终止项目; 4、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时,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计划项目推荐单位)批准同意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5、主要起草人发生变更时,应由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三)拟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撰写天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任务书(附件1)和标准草稿,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四)承担地方标准项目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落实。同时,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组成标准起草组,按计划要求编写出地方标

天津限行规定细则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天津限行规定细则 篇一:天津限行规定 天津3月1日起机动车限行具体措施和有关处罚规定公布 201X-02-25 13:30:26 华夏经纬网 (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外环线以内尾号限行,工作日7时至19时 外环线以内外埠车限行,工作日7时至9时、16时至19时 外环线上货车限行,工作日7时至19时 天津频道 3月1日开始,天津市将实施机动车限行。交管部门公布了限行的具 体措施和有关处罚规定。 3月1日开始主要实施3项限行措施,具体为:(一)外环线以内尾号限行, 即自201X年3月1日至201X年1月10日,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 时至19时,天津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二)外环线以内外埠车限行,即自201X年3月 1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外 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三)外环线上货车限行,即自201X年3月1日起,每日7时至19时,禁止 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上通行。以前外环线内货运机动车限行政策也将继续执行。 不受限行措施限制的机动车包括以下5类: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 车等4类特种车辆;公共汽车、班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班车证)、长途 汽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长途车证)、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 车辆)、邮政专用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邮政通行证);各国驻华使、领 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 等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按车牌尾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区域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5组, 定期轮换限行日,分别为:

天津市中心城区边缘区的规划与建设

23 【摘要】城市边缘区是城市扩展和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城市与乡村各种要素功能相互作用、相互渗透所形成的独特地域,在城市空间扩展进程中,中心城区边缘区的发展与演化是城市空间发展的必要一环。文章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了中心城区边缘区发展的界限范围,并且将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通过对天津的分析,强调城市中心城区以及边缘区的区域群体发展中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以此来探求中国城市化空间构成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城市空间;中心城区;边缘区;建设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URBAN FRINGE IN TIANJIN ZHAI Guoqiang ABSTRACT: Urban fringe is a special area which greatly affected by various elements in the urban ex-pansion and urbanization. In the course of urban expansion,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fringe is an im-portant step. This paper, by discussing the range of urban fringe based on China’s current situations, ana-lyzes the urban fringe development of Tianjin which focuses on the planning, design, control and guidance of different groups in the central city and urban fringe.KEYWORDS: urban space; central city; urban fringe;construction 城市空间结构是城市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的经济地理学认为[1],城市是地域的核心,由 城市中心区和郊区构成,不同等级的城市中心城区有着相应的地理界限和辐射范围,中心城区作为现代大都市的核心区域,在现代大都市的形成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经济互动网络的建立及城市自身 更新扩张的需求,城市中心城区外围空间区域正逐步成为城市发展的焦点地区,是城市扩展和农村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城市与乡村各种要素功能相互作用、相互渗透所形成的一个独特地域,其土地利用与管理方面的问题日益尖锐、矛盾日益突出。对这一区域空间发展的研究,在城市自身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 城市的中心城区与边缘区1.1 概念 城市中心,一般是指集中城市经济、政治、文化等功能的核心区域,它不仅是城市的中心,也是区域的中心。城市中心城区作为城市结构中的一个特定的地域概念,依据其发展阶段及主导职能特征,有不同的称呼,如城市、城市主城区、市区、中心城市、中心市等。从城市整体功能结构演变过程看,城市中心城区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是一个功能混合的地区,并在空间上有别于城市其他地域。目前,我国中心城区的界定,一般以城市道路外环线(例如上海、天津等城市)或者地理界限(例如重庆、南京等城市)界定,中心城区与外围空间相互依赖,构成一个区域空间综合体,并且因各个城市中心城区的具体界定方法的不同,导致用地面积各有差异。 边缘与中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古今汉语实用词典》解释为:“边缘——沿边的部分,指靠近界线的,存在两方面或多方面关系的”。首先它所指对象隶属于物体本身,其次特指周围的部分。边缘在界定、区分各类空间的同时,担负着不同空间相互联系的媒介作用,在此过程中,边缘地带产生具有融合相邻异质空间特点而又不失 其个性的特殊区域[2] ——边缘区。 1936年,德国地理学家哈伯特?路易在进行 天津市中心城区边缘区的规划与建设 翟国强 【作者简介】 翟国强(1971-),男,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博士研究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注册城市规划师。 【修改日期】2007-09-20 【文章编号】1002-1329(2007)10-0023-07 【中图分类号】TU984.11+ 3 【文献标识码】A

部分省市的地方标准清单

附件2 部分省市已发布的地方环境标准项目清单 北京市: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 3、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l/237—2004) 4、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447 2007) 5、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503—2007) 6、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502—2007) 7、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 11/206—2003) 8、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DB 11/207—2003) 9、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 11/208—2003) 10、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 1I/045—2000) 11、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I/044--一1999) 12、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20---2000) 13、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 11/121—2006) 14、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 1 1/122—2006) 15、轻型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 1/123—2000) 16、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 l1/182—2003) 17、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 1l/183-2006) 18、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DB 11/184—2003) 19、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DB 11/185—2003) 20、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 11/318—2005) 2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307—2005) 22、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 11/835—2011) 23、车用汽油(DB 11/238—2007) 24、车用柴油(DB 11/239—2007) 山东省: 1、铅蓄电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1931-2011) 2、氧化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1919-2011) 3、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990-2008) 4、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5-2005) 5、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3-2005) 6、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95-2006) 7、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 8、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 9、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 10、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 597—2006)

天津地方标准

天津市地方标准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规程》(DB/T29-209-2010)2011年7月1日建科[2011]451号《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技术规定》(暂行)2011年4月8日建科教[2010]797号先张法预应力离心混凝土空心方桩》(DBJT29-187-2009)图集中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天津市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DB29-140-2011)2011年5月1日建科[2011]180号《挤扩灌注桩技术规程》(DB29-65-2011)2011年5月1日建科[2011]120号《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10)2011年4月1日建科[2011]6号《天津市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检测技术规程》(DB/T29-88-2010)2011年3月1日建科[2010]1175号《缓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施工技术规程》(DB/T29-190-2010)2011年2月1日建科[2010]1118号《天津市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T29-178-2010)2011年2月1日建科[2010]1115号《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0)2011年1月1日建科[2010]972号《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0)2011年1月1日建科[2010]971号《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技术标准》(DB29-164-2010)2011年1月1日建科[2010]959号《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T29-72-2010)2011年1月1日建科[2010]963号《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T29-184-2010)2010年12月1日建科教[2010]917号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00714(颁布时间) 19900801(实施时间)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文号)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外环线的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交通畅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外环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环线管理范围: (一)外环道路和桥涵设施; (二)外环路中分隔带和外环线征地范围内的各种树木; (三)外环河和内边沟; (四)外环道路上设置的纪念碑、雕塑、路名牌、指向牌、里程碑等。 第三条外环线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河道、行道树、公路设施归国家所有。 第四条外环线管理范围内的外环河由郊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负责管理。 外环河的外边坡、子埝、树木,以及外环道路内边沟的外侧小埝和树木,由郊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所辖区域内负责管理。 桥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外环道路(包括两侧路肩和边坡)、分隔带、行道树及纪念碑、雕塑等设施由天津市公路管理处外环线管理所(以下简称为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在外环线征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 (二)挖坑取土,开挖填垫沟渠; (三)修建与外环道路相接的土路; (四)设置集市场地和售货摊亭; (五)倾倒、堆放垃圾物料,焚烧物品,积肥制坯,放牧牲畜; (六)利用路面、桥面打场晒粮,拌合水泥灰浆,碾压农作物、炉碴等; (七)损坏树木等绿化设施; (八)移动、损坏指向牌、里程啤、雕塑、纪念碑等; (九)设置存车场地或机动车试刹车。 (十)种植任何农作物。 第六条在外环道路上行驶的装载散体、液体物料的车辆,要密封捆盖结实,不得沿途遗撒。畜力车在外环道路上行驶时,必须挂带合格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沿途弃撒畜粪。 第七条车辆不得在外环道路两侧的路肩上行驶,不准穿越路中分隔带。 禁止履带车和铁轮车在外环道路及路肩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应事先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保护道路的措施。 超重车辆过桥,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在外环线征地范围内,未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不准立杆架线,不准设置各种招牌,不准埋设各种地下管线,不准在外环道路的桥梁上敷设管线。 横穿外环道路的管线,应采取地下顶管的方式通过,并且管线深度须在路面一点二米以下。特殊

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4-10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审批成果的各项要求进行建设,保障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 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证后管理工作参照 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许 可证及附图要求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天津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证后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局(处)(以下简称区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后管理 工作,业务上受市局领导。 第五条建设工程证后管理工作内容: (一)对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 (二)按照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进行建设,未经法定程序,不得 随意变更许可事项。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第八条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及附 图的要求放线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线。 在申请规划验线时,对一个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工程,应遵循“一次申请”的 原则。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线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报表》; (二)规划许可证及其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四)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照片;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七)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规划验线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包括界外处理范围)应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情况; (二)控制桩保存情况; (三)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情况; (四)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情况; (五)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下列要求: 1、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规划控制线的距离;

快速城市化下城市外环线改造——以天津外环线为例

快速城市化下城市外环线改造—以天津外环线为例 李科 初红霞 朱海明 【摘要】天津是中国建设外环线较早的城市。1986年中环线竣工通车,仅仅一年之后便建成了外环线。两条环线让天津成为中国其他城市的榜样,20多年间对天津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快速城市化的发展,外环线交通面临着交通拥堵、客货干扰、效率低下等问题,迫切需要从新的快速城市化背景下重新审视外环线的功能,本文通过对各种交通需求进行系统分析,在城市整体交通系统进行统筹引导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应城市未来发展的外环线功能,并对道路横断面规划、交叉口规划、交通组织规划等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关键词】外环线;功能定位;交通组织 1、前言 环放式路网是大城市经常采用的路网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对该模式进行了重点研究,并在天津、北京等城市进行了应用,该模式较好地处理了过境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城市内部交通等不同性质交通,为城市发展提供了好的交通条件。环放式路网中的外环线一般是规划城区的边界,处在当时建成区外的城郊结合部,在近十年快速城市化过程中一直处于用地开发变化最快的地区,由此造成了一些交通拥堵、客货交通混杂、交通事故频发等一些问题。为适应快速城市化,需要重新审视外环线的功能,并针对新的功能提出相应的规划对策,本文结合天津外环线改造前的交通专题研究对该问题进行了探索。 2、问题的提出 2.1 天津外环线的演变 天津是中国建设外环线较早的城市。1985年之前,天津中心城区受到“两铁五河”分割,造成南北不通、东西不畅,甚至出现了“汽车没有自行车快”的严峻形势。为提高城市综合功能、保障社会经济发展,1985年天津市政府在大量研究基础上正式颁布了《关于综合治理城市交通的决定》,在决定中确定修建中心城区“三环十四射”的骨架路网结构,其中内环为客运走廊,中环为客货兼用,外环为骨架与货运走廊。1986年7月中环线建成通车,在此基础上,1987年建成外环线,全长71公里,外环线距市中心平均约10公里,路基宽50米,上下行共8个车道加2个混行车道,横断面为1.5(土路肩)-20.5(快车道)-6(中央分隔带)-20.5-1.5,设计时速80~100公里。 外环线在1987年通车后的25年中共进行了四次大的改造工程: (1)1997年,由于京沪高速公路正线天津段修建存在一定难度,政府决定利用外环线西半环作为京沪高速公路代用线,因此对外环线西半环进行了改建。设计标准为一级公路,设计车速为100km/h。 (2)1998~1999年,为了解决外环线东南半环交通拥堵、路面破损等问题,对东南半

天津市地方标准汇总

天津市地方标准汇总(图集) 来源:作者:2014-04-17 天津市地方标准图集 序号地方标准名称地方标准编号废止编号图集编号实施日期 1 天津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通信设施配套建设管理规定DBJT29-4-93 2 天津市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DBJT29-5-94 3 农村住宅通用图DBJT29-9-97 村住97-1 4 农村住宅通用图DBJT29-10-97 村住97-2 5 大开间异型柱体系多层住宅通用图DBT29-11-97 津98住-1 1998.12.14

6 复合墙体多层住宅通用图(外保温)DBT29-12-9 7 津98住-2 1998.12.14 7 复合墙体多层住宅通用图(外保温)DBT29-13-97 津98住-3 1998.12.14 8 复合墙体多层住宅通用图(内保温)DBT29-14-97 津98住-4 1998.12.14 9 多层住宅厨房卫生间排风道DBT29-8-2001 津2001J101 2001.09.01 10 供热锅炉运行调节技术DBJT29-30-2001 津2001N901 2001.08.03 11 防空地下室工程图集DBT29-31-2001 津01防-1 2002.02.18 12 钢绞线预应力长向圆孔板DBT29-32-2001 津01SG401 13 PVC塑料门窗DBJT29-33-2002 津02SJ601 2003.3.12 14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DBT29-34-2002 津02SG402

15 GQ塑合中空内模水泥墙建筑构造DBT29-39-2002 津02SJ105 2002.9.23 16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DBT29-40-2002 津02D601 2002.10.11 17 3E轻型高强方孔墙板建筑构造图集DBJT29-43-2002 津02SJ106 2003.03.12 18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DBJT29-44-2002 02G10 津10G306 2010.12.27 19 02系列结构标准设计图集津G303号DBJT29-45-2002 02G01-1~02G09 2003.04.01 20 无障碍设施(标准设计图集) DBJT29-56-2003 津03J901 2003.11.01 21 页岩多孔砖墙体结构构造(KPI) DBJT29-60-2003 津03SG605 2004.02.01 22 页岩多孔砖建筑构造建筑图集DBJT29-60-2003 津03SJ107 2004.02.01 23 炉渣混凝土聚苯板复合保温外墙构造图集DBJT29-29-2004 修编津01SJ104 2005.03.01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