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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尔泰与现代解释学

狄尔泰与现代解释学
狄尔泰与现代解释学

狄尔泰与现代解释学

在西方解释学的发展过程中,狄尔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他不仅充分

认识到施莱尔马赫的解释学在哲学研究中的重要性,而且把解释学由单纯的文

本研究扩展到对现实世界中的人(Mensch)的研究,创造了所谓“生命解释

学”(die Hermeneutik des Lebens)。狄尔泰因此不仅赋予了解释学以方法论

的意义,而且还承认解释学就是哲学的过程,从而使解释学具有了认识论的意义。正是在狄尔泰的努力下,解释学才由传统解释学进展到当代的伽达默尔的

所谓哲学解释学。

作为施莱尔马赫的再传弟子,狄尔泰的哲学生涯开始于施莱尔马赫研究。还是

在读书期间,他撰写的《施莱尔马赫的解释学的独特贡献——与以往这门科学

所做的工作之比较》探讨的就是解释学在施莱尔马赫那里的重要意义。在这篇

论文中,狄尔泰第一次注意到施莱尔马赫的解释学思想,着重研究了施莱尔马

赫用解释学的方法探讨基督教思想的问题。他发现,施莱尔马赫运用了分析和

解释柏拉图的方法去考察基督教的理念,对世界采取浪漫主义的解释,尤其是

在解释新约保罗书信上,这点表现得尤为明显。该论文1860年获得施莱尔马赫

基金会颁发的双倍奖金,狄尔泰不仅借此完成学业,而且从此开始编辑施莱尔

马赫书信集,并且撰写他的早期主要著作《施莱尔马赫传》。对狄尔泰来说,

这篇论文获奖并不是重要的,真正重要的,这是他的哲学生涯的真正开端。他

自己在获奖15年以后曾说过,他就这篇论文所做的工作引导他构造自己的基本思想。

如果说狄尔泰早期对解释学的重视还不是自觉的,那么,从19世纪60年代中

期开始,他在建构自己的精神科学体系时则有意地把解释学当做精神科学的最

重要方法。特别是在他把“体验”、“表达”和“理解”当做精神科学的核心

内容予以诠释时,解释学在他那里就作为全部精神科学的重要方法而得到彰显。这时,“理解”概念获得进一步的阐明,“理解”不只是帮助我们对理应认识

的内容的把握,而且还涉及有关这个内容的普遍有效性。“表达”在他那里也

得到严格的规定,它与生命内容应当有内在的逻辑关系。狄尔泰以为,正是通

过对这些概念加以规定并形成特定的方法,“解释”作为一门学问才得以确立,并且经过体系化,它在本质上真正成为对“确定的生命表现进行理解的学问”。

①“解释”这个概念现在不只是解释的艺术,而且还是理解的科学,认识生命

的方法。这样,解释学就是作为“对在文字上固定下来的生命表达进行理解的

技巧学。”②它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施莱尔马赫对它的认识。

1900年,狄尔泰受到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之启发,开始了由精神科学到解释

学的“转向”。他在《解释学的兴起》中着重从语文学上讨论解释技巧的历史,同时关注解释过程的本质。他在这里赋予了解释学更加重要的意义。概念和范

畴现在不只是被应用在说明生命事实之中,而且还在这种说明之中反过来对概

念和范畴进行考察;解释不再像它原初那样仅仅是对某个人的个性或某部重要

的历史著作的特点加以挖掘,而是发展为对一切“精神创造”(Schoepfung des Geistes)加以阐释,并且直接深入到人类生命本质。

现在,对狄尔泰来说,原先把解释学当做一种方法去探讨“精神世界”已经过

于狭小了,他主张建立一种“系统组织的解释学”,要把应用于生命理解的概

念和范畴扩展到对它们所包含的整个世界的理解,通过对生命世界的分析和阐

述来说明人类生命的本质和意义。他还强调,语言原来就是生命的一种表达,

现在语言还应当是解释世界和解释生命的工具,我们通常所说的“世界观”也

受到语言解释的影响,因此,世界观也从属于这种系统的解释学。正是在这个

意义上,狄尔泰是从广义的语言应用上探讨了解释学的作用和意义,从而把解

释学当做了哲学本身的一个过程。很显然,狄尔泰已经把解释学从施莱尔马赫

那里大大地推进了一步,并使自己成为现代解释学的开创者。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尽管伽达默尔对狄尔泰一般解释学的克服、并由此进展到

哲学解释学是因为海德格尔把理解与人的存在同一起来的观点才得以实现的,

但如果没有狄尔泰把施莱尔马赫的以避免误解为核心的传统解释学发展为哲学

意义上的解释学,那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则是不可想像的。

正如伽达默尔所说,尽管狄尔泰“全力反对把概念的必然性当做一切事件的历

史哲学,但他仍然没有避免让精神史作为历史的最高形式”。③而这方面最典

型的表现,就是狄尔泰对“体验”、“表达”和“理解”这三个核心概念的分析、挖掘和解释上,解释学恰恰是由于狄尔泰对几个概念的阐述才具有了全新

意义。

下面我们着重探讨这三个概念。

对狄尔泰来说,“只有当我们体验到人的状态,让这些状态在生命显示中(Leben sauesserungen)表达出来,并且理解这些表达,人类才成为精神科学的对象”。④由此来看,这三个概念在狄尔泰的思想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我们要想从生命去认识生命,必须对它们进行重新解释,并要赋予它们哲学内涵。

在狄尔泰看来,“体验”(Erlebnis)从经历而来,它不仅与经历一样具有直接性,而且还表明,从直接性中得到的收获是直接性留下的结果。由此来看,体

验是从过去的经历中获得延续和意义的。狄尔泰在《体验和文学创作》中“首

先赋予这个词以一种概念性的功能,这个词随即就发展为一个受欢迎的时新词,并且发展为一个如此显然的价值概念,以至许多欧洲语言作为外来语而采用了

这个词。”⑤

狄尔泰最初在使用体验这个概念时候有些摇摆不定。它在布雷斯劳时期把体验

又称之为“内在经验”(die innere Erfahrung)或“内觉”(das Innewerden),他说:“体验或内在经验的存在是不可怀疑的。因为这种直接的知识就是经验

的内容,而对它进行的分析就是关于精神世界的知识和科学。”⑥到了晚期,

狄尔泰很少用“内在经验”这个概念,几乎只用体验这个词,并且还对这个概

念做了新的规定。但不论是在早期还是在晚期,狄尔泰都认为,体验是获取认

识的第一步,它是直接的感受,全部认识就建立在这个基石之上。我们从中可

以看到体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体验不仅仅是个体性的,而且更具有社会性。虽然狄尔泰常说,体验由

个体出发,心理和生理的个体是社会和历史真实性的最终成分,但是,我们不

能因此就把他的思想说成“个体主义的思想方式”。⑦事实上,这是不符合狄

尔泰思想的基本倾向的。狄尔泰从一开始就强调,“个体是社会交互作用中的

一个要素,同时也是这种交互作用的各个不同体系的交会点”。⑧这就是说,

人是社会的基本元素,社会则是人与人之间,乃至人与外在世界交互作用的结果。为了防止别人的误解,他还特别做了说明,“即使像善意、诚意、合理倾

向这样单纯的‘内容关系’也决不能通过心理学的方式,奠定一种永恒的重要

因素。因为从这种关系的内容和张力来看,这种关系与其说是个别精神的产物,毋宁说是人类社会及其发展的产物”。“这些内容虽然进入个体之中,但也是

在个体所在的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下,才得以在个体中发展、改造出来”。⑨狄

尔泰这里显然是在强调人的社会性。社会是由人组成和创造的,同时反过来也

影响生活于其中的人,这是社会与人的交互作用。因此,人的认识,首先是体验,然后包括认识意识、价值评判、道德选择等,不是单纯地由个体的心灵中

产生的,而更多的是社会的产物,它们不具有任何观念上的独立有效性。它们

是在社会群体的历史演变过程中产生的群体意识,它们的延续及转变,也将在

社会的历史中进行。所以,体验在这个意义上讲,是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的。

其次,体验概念包含时间性。狄尔泰曾对体验下过这个定义,“即使是时间进

程的最小部分,也还是有一段时间过程。‘现在’渺小得几乎为无,我们所体

验到的‘现在’,总是包含着对刚刚过去的‘现在’的记忆。在其他时间里,

‘过去’就像力量一样,仍然对现在有影响、有意义。”“凡是在时间过程中

由于具有统一的意义而在‘现在’形成一个单位,就是最小的单位,这种单位

可以称为‘体验’。进而言之,由许多生命部分所构成的范围较广的单位,只

要这些部分对生命进程具有共同的意义,我们也称之为‘体验’,哪怕这些部

分因为穿插进来的活动而分裂,也算是一个体验。”⑩意识活动与意识内容在

这里得到区分,是否是体验,关键在于对生命有无共同的和统一的意义。但是,由于体验是时间进程中一个非常短暂的瞬间,在它尚未构成思想的清晰的对象

之前,就已经随着时间之流(狄尔泰又称之为生命之流“Fluss des Leb ens”)成为过去,所以,这样的体验是思想无法直接把握的。因为根据生命本身的法则,我们所观察到的每一个生命瞬间,都是我们注意力所固定下来的记忆的瞬间,而不再是时间之流或生命之流本身,思想对它是不可能直接穿透的,狄尔

泰把这种情况称为“二律背反”。体验的这种时间性,使其具有这样一个特性。“体验不是作为一个对象站立于认识者的对面,对我来说,体验的此在(Dasein)与体验中所包含的内容是没有差别的”。(11)这句话告诉我们,对认识主体来说,体验没有主体与客体的分别,是个体在生命之流中由内在与外在共同组成

具有统一意义的实在。所以说,人生活在体验中,并且通过体验而生活。正是

在这个意义上,狄尔泰说,体验是精神科学的细胞。

再次,体验概念包含直接的给定性。人们通过直接的经历而在自我意识获得直

接给定的东西,并把这些东西当做一切想像的材料,这种直接的经验内容最后

就发展成为明确的认知。从这种给定性出发,过去发生的事情就被唤醒,以前

的精神创造物——历史、艺术等不再是不言而喻的事情,而是属于所给定的认

识对象。这样,体验概念就构成了一切对客体之知识的认识论基础。

由此来看,狄尔泰把生命当做精神科学的出发点比康德的先验哲学和经验主义

者前进了一大步,它的出发点是活生生的人,是一个拥有知、情、意,并且不

能将它们进行分割的整体,而不像后者那样只是偏重于某一个孤立的侧面;此外,他还把外部世界看做一个独立的实在,是与我们的生命同样确定的。狄尔

泰在这里似乎站在客观的实践哲学立场上,他感觉到,只有通过实践的道路才

能解释人与客观世界的关系,他的感觉是正确的。更重要的是他强调体验的时

间性,对后来的哲学家大有启发,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因此总是把时间性与人

的存在及其解释联系在一起。

关于“表达”,狄尔泰认为,人类精神生活十分丰富多彩,人的体验最终会以

各种方式表现出来,而表达则是反映人类内心世界、表现人的体验的必不可少

的手段,只有表达才能使人类精神生活成为可能和可知,因为“人通过某种内

省的默想认识不到他自身,这种内省的默想只能产生出尼采式的、过分夸大主

观性的强烈痛苦。”(12)所以,狄尔泰从一开始就反对叔本华和尼采的独自冥

想的方式,主张表达方式应当与丰富多彩的人类精神生活相符合,使人们能够

逐渐意识到自己判断善恶的能力,进而认识社会和历史的真实性。

表达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狄尔泰赋予这个概念新的意义,他说:“在体验里,

我们既不能在自我的发展形式中,也不能在自我的深处认识我们自己。因为就

像一个小岛一样,意识生命的这个狭小范围,是从生命的深渊中浮现出来的。

表达把某些东西从这个深处挖掘出来。表达是具有创造性的。这样,我们才能

在理解中接近生命本身——通过创造活动再现和接近生命本身。”(13)我们可

以看到,狄尔泰确信,表达可以把体验无法表现的内容显现出来,展示了生命

的内容,从而使人们有可能进行交流,人们只能通过理解他们自己的表达以及

彼此间的表达,才能逐渐地彼此认识,并进而认识自身;而且表达还是我们接

近生命的重要途径,是我们关于人的知识的最重要来源,我们可以通过再现或

模仿表达,换言之,就是通过探讨和研究表达,去认识和理解生命。

在狄尔泰看来,表达的最典型和最明确的特征是,它意味着某种东西,体现或

者涉及某种与我们自身不同的东西。表达使我们不仅在观察表达,而且去注意

超出表达本身以外的、它所表明的东西。比如,某人用手指出某个方向,我们

不仅看他的手,更重要的是,我们去看他的手所指的方向和东西,才能明白他

的意思。由于表达涉及我们身外的东西,所以它具有另一种特征,这就是它可

以显示它所表达内容的双重性质,区分纯粹的物理对象和精神对象。比如,微

笑不只是嘴唇的一个运动,它还反映了微笑者的愉悦。表达的第三个特征是,

在大多数情况中,表达与关联相关,或者在关联中出现,表达是全部的一个部分,它的意义受到全部的影响,对表达的了解也应该注意整体中的关联关系。

由此来看,表达不只是口头和书面的“讲述”,它还有不是用讲述、而是通过

其他方式表现的东西,如动作、表情等,所以,表达的内容和含义比表述广泛

得多,它更接近于历史和社会的真实性。狄尔泰对表达进行了分类,并将这些

类型加以划分。狄尔泰本人对表达类型的划分也不尽相同。最初,他主要提及

这几种表达类型:有意交流的表达和无意交流的表达;简单的表达和复合的表达;短暂的表达和永久的表达;习俗的表达和自然的表达。

但是,在《精神科学导论》中,他又把表达分为语言的表达、生命的表达和行

为的表达这三种独特的类型。他认为,我们可以理解语句,也可以用同样的方

式理解有意的行为和无意的姿势,它们都是精神科学的原始材料。由于表达是

我们认识社会和历史真实性的桥梁,语言在这方面起到独一无二的作用,所以,狄尔泰特别重视语言的表现形式,他说,“只有在语言里,人的内在生命才找

到了完全、彻底、客观和可供理解的表达”。(14)因为语言具有复杂的规则体系,可以通过复杂结构来传递各种复杂的意义,同时语言还能达到高度精确性

的程度。所以,语言表达的长处是,表达明晰精确,内容丰富,可以传递许多

细节和微妙的差别,明确地表明所指事情的本质。同时,由于语言表达的明确性,它就可以长期留在人的记忆之中。当然,狄尔泰也看到文字表达的另一面,他坦率地承认,语言表达可能是完全没有人格的,如果一本书的作者不诚实,

语言表达就可以被他用来进行欺骗。同时,语言表达经常依赖于一定的规则和

习俗,不同地区的人们对语言表达有时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语言表达也会

造成误解。狄尔泰并未创造一种详尽的语言哲学,但他关于语言表达的观点对

现代哲学的影响却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生命的表达,在狄尔泰这里也被称为生命的显示,它们是指人的面部表情、人体姿势、手势、声调,以及诸如耸肩、惊叫、微笑、眨眼等无意识的自发行为。人们通过自己有意或无意的行为和语调表现了他们有意识的思想和感情,

甚至揭示他们自己也不曾意识到的精神状态。这正如狄尔泰所说,表达把某些

东西从生命深处挖掘出来。换句话说,无意识的东西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让人理解。这类的表达由于发自生命的深处,所以,它常常不受习俗和规则的支配,

比如,脸红是我们不可能控制的,笑和哭是人类真情的表现,经常是难以约束的。生命的表达与语言表达相比,其结构简单得多,它们不能传递复杂的信息。但是,它的明显长处是,它直接而且自发地来自心灵,与其他任何表达相比,

包含着更多的个人体验。“这种表达方式具有展开心灵之隐秘的惊人力量,具

有揭示真相的惊人力量,因为它们是自发的,是不易伪装的”。(15)但是,这

种表达的明显短处在于,它们都是转瞬即逝的行为,虽然人们可以在瞬间凭直

觉理解它们的含义,但此后决不可能再对它们加以复制、比较和考察。

关于行为表达,狄尔泰认为它与第二类表达有很相近的地方,但它与第二类表

达的区别在于,这些行为都是有目的的。人举起锤子是为了敲击某个东西,出

门是想到外面去。在这里,行为也是表达,它反映了行为者的精神生活的某些

内容。一般而言,这类表达服从于习俗和规则,并且受到环境的限制。常识告

诉人们,在不同的场合应当有不同的举止,比如,在歌舞厅的行为当然就不同

于在教室里。当然,行为本身并非必然传递什么东西,从人的一些复杂行为中,我们常常并不能揣测和琢磨到人的目的和动机。我们由此看到行为表达的长处

和短处,其长处是明确地指示行为所指出的那个目的,其短处是行为在一定程

度上由环境所决定,因此可能并不揭示行为者的本质和动机。

狄尔泰曾经认为,文学表达是做得最好的,在他看来,歌德的作品不仅具有文

学和美学意义,而且还是时代的呼声和日尔曼精神的再现,具有重要的社会意

义和历史的真实性。晚年的狄尔泰在这方面有所变化,他不仅坚持表达是连接

体验和理解的桥梁,而且强调要使一般表达不只是便于人们之间的交往,更要

变成普遍永久的真理,就必须使表达具有理论所特有的普遍性和恒常性的特点,也就是说,理论的表达更重要,因为这种表达侧重于思想内容,它们并不会因

为生活方式或社会制度的变化而变化,对人类的影响更久远。

狄尔泰探讨表达的巨大功绩在于,他提醒我们,人们可以用许多不同的方式表

达自己,促进人与人的交往和人与人之间的理解。但由于这些表达方式的不同,我们必须对它们加以仔细的考察和鉴别,我们从中得到的教益是:“接受人们

所说的东西,而不去寻找他们在隐秘的动机上可能说谎和欺骗的证据,这是靠

不住的;而完全无视人心之中明白无误的东西,那又是不明智的。”(16)

关于“理解”,狄尔泰认为,理解虽然平平常常,司空见惯,但在人类生活中

却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根本性的。没有理解,人类生活是不可想像的。家庭

的和谐、工作中的合作、各种形式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都依赖

于人与人之间的理解。在这里,理解被提高到这样一个高度:人不仅具有发明、发展和使用系统复杂的语言能力,人还有创造、传递和理解各种纷繁复杂信息

的能力,它是人区别于宇宙间一切其他事物的显著特征,并使人类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等各方面的成就成为可能。观察和探讨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各样的表

达和理解的过程,进而理解人的体验,把握世界的真实,是精神科学的重要任务。

在狄尔泰看来,哲学家的工作不是去发现新奇和陌生的事物,而是去探索我们

认为平淡无奇的事物的先决条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狄尔泰倾注很大精力去

探索理解,并把它当做一个重要的认识过程。尽管狄尔泰在不同时期对理解做

过不同的解释和定义,但他的基本思想则是:理解不是一种简单的、理智上的

辨别力,而是我们认识自己和自己所创造的社会和历史的能力。精神科学的真

正认识论之基础是体验,是由生命的整体内在对社会和历史真实性的体验。理

解就是通过对体验的再现而认识和把握生命,因为人类具有“同类性”,可以

通过再现相同的情感、意志、目标、价值取向的过程而再进行体验,进而达到

理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狄尔泰断言,因为我们能够再体验,所以我们能理解。

狄尔泰所谓的理解主要具有这三个特征:首先,理解不仅包括形式的关系,还

包含理解对象的内容;其次,理解的实现不仅需要体验,而且还需要心灵的表

达和解释;再次,理解不分归纳和演绎的过程,也不分特殊与普遍,而只表现

出普遍界限中的主体化。这就表明,狄尔泰的理解活动并非是一种单纯的心理

活动,而是包括概念和判断在内的认识对象的过程。这样的认识过程是独立的,而且是其他认识过程所不能消除和替代的。我们从狄尔泰的理解概念可以得出

这些结论:理解的不同方面使理解与不同的关联结合起来,理解的过程不是单

向的,而是复合的;理解与感觉、知觉、想像、记忆等其他的一般认识过程互

相依赖,并且对它们予以了理智的扬弃和综合;理解与精神科学和自然科学共

同具有的认识过程结合在一起,并且影响这些认识过程。

狄尔泰对理解的这种解释,说明在他那里理解不仅是狭义上的个人之间的沟通

和了解,而且也是广义上的对社会和历史的把握。狄尔泰在《精神科学中历史

世界的建构》中说,“对一个时代的某一个社会的法律做出历史理解,在于从

外在的机构回溯到由集体意志促成和贯彻的‘法律命令的精神系统’,这个外

在的机构就是此系统的外在存在。”“这种理解乃是要追溯一个具有自己的结构、并且有法可寻的精神产物”。(17)这就意味着,理解就是通过人类历史中

可以观察到的事实,达到感官所不及的地方,由外在的客观实在去探究内在的

精神世界,从而认识由人类自己创造的社会和历史的本质——这就是狄尔泰经

常说的“历史理性”。

理解是相对于体验和表达的一种能力,这三者联系在一起,理解是这个关联的

核心。由于我们从一出生就生活在一个缤纷复杂、千变万化的现象世界中,只

有我们的体验、表达使我们有可能互相交流,达成我们的互相理解,最终才使

我们有能力认识这个大千世界和我们自己,所以,“精神科学就这样奠定于生命、表达和理解的基础之上。到这里,我们才获得一个完全清楚的标志,它使

我们可以明确地划出精神科学的范围。当我们把生命、表达和理解的关联作为

基本态度去把握一门科学的对象时,这门科学就是精神科学。”(18)我们由此

清楚地看到,狄尔泰对体验、表达和理解及三者之间的关系所做的考察和研究,不仅对达到他本人所企盼的从生命去认识生命具有核心意义,而且对哲学学科

建设、尤其是对解释学在以后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狄尔泰对现代解释学的影响和贡献是非常明显的。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

和《150年后的狄尔泰——在浪漫派与实证主义之间》中对狄尔泰学说有很多

评说。表面上看,伽达默尔最初也批评狄尔泰学说的不彻底性,认为在狄尔泰哲学观中存在着唯心主义与经验主义、个体的心理学基础与整体的历史主义观念的冲突,但是,伽达默尔仍然承认狄尔泰对现代解释学的杰出贡献,尤其是在《150年后的狄尔泰》中对狄尔泰的评价相当高。这里主要提及以下几点:首先,伽达默尔与狄尔泰一样,深切感到现代自然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对传统的哲学和人文科学的冲击,这种危机感迫使他在继续思考人类存在这个时代命题的同时,必须思考以研究人类精神生活为己任的精神科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伽达默尔在分析狄尔泰与新康德主义的论战时明确地说,狄尔泰没有忘记经验在精神科学中是某种根本不同于自然认识领域内的经验,自然认识领域所涉及的只是通过经验而产生的可证实的观点,而承担历史世界构造的东西并不来自于经验,历史世界的基础其实是那种属于经验本身的内在历史性。伽达默尔与狄尔泰一样,重视精神科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反对科学主义和实证主义。他直截了当地说,我们的时代受到社会一体化以及主宰这种一体化的科学技术的制约,科学对知识概念和真理概念的哲学解释和论证占有统治地位,但这并不能证明这种科学主义的解释和论证方式就具有合法性。“即使在科学领域内,这一问题也是完全不可避免的。理解的现象不仅遍及人类世界的一切方面,而且在科学范围内也有一种独立的有效性,并反对任何想把它归为一种科学方法的企图。”(19)伽达默尔的这番话显然来自狄尔泰,但比狄尔泰明确和深刻得多,这与他接受海德格尔反对人类中心论、关心我们这个星球和人类未来命运的思想有关,同时更与他看到自然科学在20世纪给人类带来的负面效应有直接关系。

伽达默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强调解释学的普遍意义,强调“理解即存在”,并以此为出发点去探索和追求知识和真理问题,其中既包括哲学和其他人文科学的知识,也包括自然科学的知识,从而使解释学成为阐述人类存在之本真性的学问,进而上升到哲学本体论的高度。

其次,伽达默尔非常看重狄尔泰从历史的视野去考察和研究人类的生命世界,他甚至把狄尔泰的解释学称做“历史解释学”。在考察解释学的发展历程时,伽达默尔充分肯定了狄尔泰的历史主义为解释学所做的贡献。他认为,施莱尔马赫在解释文本时提出应当历史地、从撰写者的角度去理解古代文献,开创了近代解释学的先河。狄尔泰不仅接受了施莱尔马赫的思想,而且还把新兴的心理学应用到解释学中,强调要理解生命关联及其结构,因为生命本身是由于肯定自身而发挥效用的原始现象,它既有解释学结构,又有历史意义,所以“结构”一词的逻辑特征就在于它意指一种关系的、历史的整体。这里的关键是要把在此基础上的“理解”当做全部精神科学的一个重要范畴,这是现代解释学的关键。“理解从来就不是一种属于某个被给定的‘对象’的主观行为,而是属于效用历史(Wirkungsgeschichte),这就是说,理解属于被理解东西的存在。”(20)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伽达默尔把海德格尔的“此在”概念与“理解”结合在一起,说“理解就是此在本身的存在方式”。(21)

为了让人们认识这种历史主义在解释学中的重要性,伽达默尔特意说,狄尔泰所说的历史生命性的概念是我们理解历史与现实世界之关系的关键。狄尔泰曾举例说,当人们在美术馆里欣赏绘画时,随着时间的绵延,不仅欣赏者的理解会不同,而且这些艺术品本身的生命、意义也会提升,狄尔泰以此来强调,我们要从具体时间的效用关联和结构关联来理解生命、目的、结果、意义等。伽达默尔认为,狄尔泰的这个观点已经揭示了存在与理解是相互统一的,它对现

代解释学是完全不可或缺的,因此,伽达默尔十分中肯地说:“正是解释学问

题的普遍性才会对所有的历史兴趣提出深刻性的问题,因为这种普遍性总是涉

及到‘历史问题’的根本性的东西。”(22)

当然,伽达默尔也注意到狄尔泰的“历史解释学”中存在的问题,这就是狄尔

泰晚年接受了黑格尔的影响,把历史的客观性与人类精神史混淆在一起,这当

然是狄尔泰思想内在的悖论。对此,伽达默尔不无遗憾地说,狄尔泰试图开启

的以解释学为基础的认识论尝试,因为其晚年追随黑格尔的历史主义而告失败。为了使自己不犯同样的错误,伽达默尔强调,他所说的整体概念本身只是得到

相对的规定,在历史意义中,理解的整体并不是指历史整体的意义,当它们尚

未构成历史哲学的对象时,它们只是事物自身存在的原素。人们只有认识自身

理解的局限性,才能真正理解历史的事实。

再次,伽达默尔注意吸收狄尔泰精神科学中的一些成功的理论,尤其是关注

“表达”、“体验”和“理解”这三个核心概念。

关于“表达”,伽达默尔认为,无论是狄尔泰、胡塞尔,还是海德格尔,他们

都非常注意表达与意义本质的内在的逻辑联系,他们的工作成功地揭示了人类

存在的本真性,对艺术和其他人文科学都具有不可忽视的表率意义。关于“理解”,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伽达默尔把它视为是与此在的存在方式相统一的

东西,由于此在所构成的历史性和普遍性,就使得理解成为无所不包、无所不

在的东西。理解在伽达默尔这里已经不只是具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意义,而是

上升到本体论的层面上。很显然,对伽达默尔的解释学来说,理解这个概念是

至关重要的,没有理解的意义提升,就没有现代解释学。伽达默尔也同样重视

狄尔泰关于“体验”的论述,因为“精神科学就建立在体验、表达和理解三者

的关系基础之上”,(23)而体验则是把人的内在意识与外在事实、个体与社会

结合起来的关键,此外,体验的时间性还凸显了生命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

结合。从解释学上说,我们只有经过“体验”才能达到“理解”。所以,伽达

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用了很多篇幅专门研究“体验”,他认为体验是通过

其意义而得到建构的,反过来它对解释学又具有建构的意义。(24)但伽达默尔

与狄尔泰也有不同,他并不赞同狄尔泰过分依赖心理学去解释“体验”的做法,认为这样做夸大了个体性在理解中的作用。于是,在狄尔泰那里与生命关联紧

密联系在一起的体验,在伽达默尔这里就得到延续和扩展,体验不只是心理学

中的东西,而且还获得艺术和美学的意义,这就是伽达默尔的“审美体验”和“体验艺术”。

与《真理与方法》相比,伽达默尔在《150年后的狄尔泰》中对狄尔泰学说的

评价有所改变。伽达默尔坦承,“今天的任何人都不可能与狄尔泰相比较。在

历史学上,在批判的全面性上,在表达的技巧上,他都是一个巨人——一个真

正的划时代人物。”(25)尽管伽达默尔这时还坚持认为,狄尔泰的哲学不像海

德格尔那样具有“概念的力量”,但他也承认,新出版的《狄尔泰全集》第19

卷或许将改变他以前对狄尔泰所做的评价。

伽达默尔在这里提出要注意吸收狄尔泰晚年思想,他举例说,“‘自省’或许

是让我最费力的一个概念”,(26)他通过对“自省”概念的研究得到一些新的

看法。他认为,“自省”在晚年狄尔泰那里得到高度重视,对他来说,“自省”是对全部生命和意识事实进行描述和分析,是在与意识事实相关的联系中发现

和研究对象的关键,它具有普遍意义的特征,所以,“自省”不仅是他的描述

心理学和认识论的基础,最终也是精神科学的基础。伽达默尔发现“自省”本

来就是实践哲学的一个由来已久的命题,当苏格拉底提出“善”的问题时,“自省”就不是一个纯粹理论问题,而是涉及具体对象。狄尔泰晚年张扬“自省”,并把它当做精神科学的一个核心概念,这既是因为他受到新教影响,在钟爱浪漫主义和施莱尔马赫的情愫下而做出的选择,而更重要的原因则在于,他已经意识到,精神科学没有这样的形而上学的基础就不可能成立,他于是就像同时代的洛采或费希纳那样,企图以此给精神科学罩上一层目的论式的形而上学的外衣,为精神科学构造基础。这说明,狄尔泰的“自省”不再像心理学那样只注重心灵生命的形式和规律,而是在努力认识和把握心灵关联的同时,通过客观精神、社会、历史和艺术使其得到内容上的丰富。这样,伽达默尔实际上承认,狄尔泰在事实上仍然秉承了实践哲学的传统,为后来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形而上学典型特征的现象学创造了条件。

由此来看,这时伽达默尔对狄尔泰的讨论仍然是不全面的。狄尔泰与解释学的关系,尤其是他对伽达默尔的启迪和影响可能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其中许多地方还有待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

【注释】:

①②④⑤⑧(14)《狄尔泰全集》第5卷,Vandenhoeck & Ruprecht, Goettingen, 1990,第332页;第 332页;第86页;第87页;第63页;第319页。

③(19)(20)(21)(22)(24)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第10~11页;第17页;第6页;第4页;第40页;第77~105页。

⑥《狄尔泰全集》第1卷,Vandenhoeck & Ruprecht, Goettingen, 1990,第136页。

⑦M.霍克海默:《一个新的意识形态的概念?》,载《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批判与认知社会学》,1967,柏林,第289页。

⑨《狄尔泰全集》第18卷,Vandenhoeck & Ruprecht, Goettingen, 1977,第53页。

⑩(11)(13)(17)(18)(23)《狄尔泰全集》第7卷,Vandenhoeck & Ruprecht, Goettingen, 1992,第194页;第139页;第220页;第85页;第85页;第131页。

(12)《狄尔泰全集》第3卷,Vandenhoeck & Ruprecht, Goettingen,1992,第210页。

(15)(16)里克曼:《狄尔泰》,殷晓蓉吴晓明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第185页;第194页。

(25)(26)伽达默尔《150年后的狄尔泰——在浪漫派与实证主义之间》,载《现象学特刊》,卡尔·阿尔贝出版社,弗赖堡/慕尼黑,1985,第157页;第172页。

(来源:《哲学动态》2006年03期。编辑录入:齐芳)

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解释学方法论

第34卷 第2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34 No.2 2013年3月Journal of Jis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Mar.2013 DOI:10.3969/j.issn.1007-4074.2013.02.001 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解释学方法论* 王向清,黄玉兰 (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冯友兰先生的中国哲学史著作不但继承了儒家经典的解释学思想和方法,而且有所发展和创新。对孔子“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的儒学经典解释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了冯友兰从“照着讲”到“接着讲”的解释学思想和方法的转变。对孟子“知人论世”历史解释学方法论和“以意逆志”的心理解释学方法论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了冯友兰的具有“设身处地”之了解及哲学史家之见的“释古”的解释学思想和方法。 关键词:冯友兰;中国哲学史;解释学 中图分类号:B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074(2013)02-0001-06 作者简介:王向清,男,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玉兰,女,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 冯友兰对中国哲学史的研究,可以说是贯穿于其整个的学术生涯。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哲学史》上、下卷的问世,到四十年代《中国哲学简史》的出版,再到生命临终时的《中国哲学史新编》七册的完成,冯先生的中国哲学史研究可谓是硕果累累。而冯先生之所以终其一生,对中国哲学史史料进行不断挖掘,逐层深究,对自己的哲学史著作不断调整、改写和升华,这都源于他对“哲学史”的理解。冯友兰在《中国哲学史新编》中说:“历史有两个意义。……一是本来的历史,即人类社会在过去所发生的事情的总名。一是写的历史,即以历史家对人类社会过去所发生的事情的研究为根据,把过去本来的历史描绘出来,把已经过去的东西重新提到人们的眼前。……本来的历史是客观存在的,写的历史是主观的认识。……主观的认识总不能和其所认识的客观对象完全符合。所以,……写的历史也不能与本来的历史完全符合,……写的历史永远要重写。”[1]1-2哲学史是哲学的历史,因此哲学史也要不断地重写,这在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有明确的表述:“历史有‘历史’与‘写的历史’之分;哲学史亦有‘哲学史’与‘写的哲学史’之分。写的历史,与历史既难符合,则写的哲学史,亦难与哲学史相符。……则所谓写的历史及写的哲学史,亦惟须永远重写而已。”[2]14而且由于写的历史是主观的认识,哲学史是有关哲学的历史,那么写的哲学史也是主观的认识。主观的认识就必然参杂了个人的思想和见解,所以,写的哲学史其实是对本来的哲学史的一种重新理解,重新阐发。一部哲学史著作的完成就是哲学史作者对哲学的历史的解释过程,反映了作者的解释学理念和方法的形成过程。三个版本的中国哲学史著作,反映了冯先生解释学思想和方法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冯先生解释学的思想和方法主要是对儒学文化经典解释学思想和方法的继承和发展。对孔子“述而不作,信而好古”(《论语·述而》)的儒学经典解释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了冯友兰从“照着讲”到“接着讲”的解释学思想和方法的转变。对孟子“知人论世”(《孟子·万章下》)历史解释学方法论和“以意逆志”(《孟子·万章上》)的心理解释学方法论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了冯友兰的具有“设身处地”之了解及哲学史家之见的“释古”的解释学思想和方法。 *收稿日期:2012-11-06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试谈狄尔泰的生命解释学

【论文关键词】:生命;表达;理解;解释【论文摘要】:生命解释学历来是狄尔泰解释学理论研究的重点。纵观他的所有理论著作,我们发现他主要是从这样几个方面来论述生命解释学的:一,表达;二,理解和解释。正是从这些论述中,狄尔泰的生命解释学得到了充分地展现。狄尔泰是二十世纪德国生命哲学的集大成者,也是二十世纪重要的解释学家。他认为理解就是对"一直固定了的生命表现的合乎技术的理解。"[1]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固定了的表现对其中生命的领会。在狄尔泰的生命解释学中,表达、理解和解释是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作者接下来就对这三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以期获得对狄尔泰生命解释学的进一步认识。一、表达(一)生命表达:理解的直接对象狄尔泰在其理论中提出理解和解释活动的直接对象是生命表现或表达,这是狄尔泰生命解释学的基础。他在早期认为,通过体验和反省固然可以实现自我认识,但是心理事件是不断变化的,生命是无法直接观察的,如果不借助某种表现或表达,我们就不能准确的体验。事实上,每一种体验、每一种认识和意志活动都倾向于产生一种表达,特别是那些潜藏于内心的意识需要通过表达或表现才能被我们认识到。所以,如果没有对表达的理解,反省是一个迟钝的工具。只有建立在表达之上,对自己和他人的认识和理解才能更清晰、稳定和有深度。所以,狄尔泰特别注重表达对于理解、对于整个精神科学的作用。(二)精神表达:生命表达的普遍特征接着,狄尔泰又提出"生命表现出现于感觉世界,同时又是一种精神性东西的表达。因此,生命表现使我们能够对这种精神的东西有所认识。" [2] 这里,狄尔泰向我们展现了一切表达或生命表达的普遍特征,即它们都意谓着什么,它们都代表或指向在它们自身之外的东西。就是说,一切表达都有所表达,一切表现都有所表现。于是表达和表现就有了双重特征,它们既不是纯物理现象,也不是纯心理现象,而是二者的混合物。微笑的背后传递的是一颗愉悦的心,有形的符号后面是作者思想、情感、意志的流露。表达的这一特征为理解的可能性奠定了初步基础,它构成了精神解释精神的中介,构成了理解自己和他人内心经验的中介。因此,狄尔泰大大拓宽了生命表现的范围,人类的一切活动,一切作品甚至人类历史本身都是作为精神的客观化,作为生命表现而存在的。(三)表达的类型可见,狄尔泰的表达概念蕴藏着丰富的内涵,表达作为理解和解释活动的基础,不仅在于表达是理解的直接对象,还在于理解的不同方式和结果取决于表达的不同类型或等级。因此,狄尔泰根据生命表现的不同等级,把表达分为三个类型:第一个类型是语言表达,它包括约定俗成、以语言文字出现的一切。它的优点是可以精确地把一个人的思想传递给另一个人。"仿佛通过搬运,判断毫无改变地从作出判断的人的所有物转变为理解判断的人的所有物。这就为每一个逻辑上完善的思想关系确定了理解的基本特征。" "在这里,理解只涉及思想内容,而这一内容在每一关系中都是自身等同的。"[3]这类表达构成了人类及其作品的大部分内容,也是传统认识和理解活动所关注的一种表达类型。但在狄尔泰看来,这类表达也有不足之处,它没有表达出心理生命的丰富性和特殊性。因为狄尔泰认为,心理生命是流动的,而概念、判断和推理则是凝固的;内心体验是唯我独有的,语言则是交流思想的工具,一旦通过概念和判断将人的体验纳入到语言中,这个体验已是经过"剪裁"的体验了。 [!--empirenews.page--] 第二个类型是行为表达。他谈到人们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为了传达什么而去行动,但是大多数行为都是有目的的行为。对于一个外在的观察者来说,可以通过行为来推知另一个人的精神内涵。比如,在通常情况下,拿着锯子向一棵树走去的人是想伐木,举起锤子的人是想钉钉子。这里,表达与被表达者之间的关联往往是约定俗成的,而且,与第一类表达相比,它更能表达一个人的意图。但是行为并不能表达心理的全貌,狄尔泰把行为中的意图和动机区分开来。拿锯子的人意图是想把树放倒,但动机可能极为不同,伐木可能是为了要木材,可能是为了锻炼身体等等。意图是行为者的直接目的,而动机是行为者实施该行为的原因。所以,面对行为这类表达,我们也必须谨慎从事。这就构成了行为表达的一个不足之处,即行为不仅受动机支配,还受外在环境制约。

狄尔泰与现代解释学

狄尔泰与现代解释学 在西方解释学的发展过程中,狄尔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他不仅充分 认识到施莱尔马赫的解释学在哲学研究中的重要性,而且把解释学由单纯的文 本研究扩展到对现实世界中的人(Mensch)的研究,创造了所谓“生命解释 学”(die Hermeneutik des Lebens)。狄尔泰因此不仅赋予了解释学以方法论 的意义,而且还承认解释学就是哲学的过程,从而使解释学具有了认识论的意义。正是在狄尔泰的努力下,解释学才由传统解释学进展到当代的伽达默尔的 所谓哲学解释学。 一 作为施莱尔马赫的再传弟子,狄尔泰的哲学生涯开始于施莱尔马赫研究。还是 在读书期间,他撰写的《施莱尔马赫的解释学的独特贡献——与以往这门科学 所做的工作之比较》探讨的就是解释学在施莱尔马赫那里的重要意义。在这篇 论文中,狄尔泰第一次注意到施莱尔马赫的解释学思想,着重研究了施莱尔马 赫用解释学的方法探讨基督教思想的问题。他发现,施莱尔马赫运用了分析和 解释柏拉图的方法去考察基督教的理念,对世界采取浪漫主义的解释,尤其是 在解释新约保罗书信上,这点表现得尤为明显。该论文1860年获得施莱尔马赫 基金会颁发的双倍奖金,狄尔泰不仅借此完成学业,而且从此开始编辑施莱尔 马赫书信集,并且撰写他的早期主要著作《施莱尔马赫传》。对狄尔泰来说, 这篇论文获奖并不是重要的,真正重要的,这是他的哲学生涯的真正开端。他 自己在获奖15年以后曾说过,他就这篇论文所做的工作引导他构造自己的基本思想。 如果说狄尔泰早期对解释学的重视还不是自觉的,那么,从19世纪60年代中 期开始,他在建构自己的精神科学体系时则有意地把解释学当做精神科学的最 重要方法。特别是在他把“体验”、“表达”和“理解”当做精神科学的核心 内容予以诠释时,解释学在他那里就作为全部精神科学的重要方法而得到彰显。这时,“理解”概念获得进一步的阐明,“理解”不只是帮助我们对理应认识 的内容的把握,而且还涉及有关这个内容的普遍有效性。“表达”在他那里也 得到严格的规定,它与生命内容应当有内在的逻辑关系。狄尔泰以为,正是通 过对这些概念加以规定并形成特定的方法,“解释”作为一门学问才得以确立,并且经过体系化,它在本质上真正成为对“确定的生命表现进行理解的学问”。 ①“解释”这个概念现在不只是解释的艺术,而且还是理解的科学,认识生命 的方法。这样,解释学就是作为“对在文字上固定下来的生命表达进行理解的 技巧学。”②它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施莱尔马赫对它的认识。 1900年,狄尔泰受到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之启发,开始了由精神科学到解释 学的“转向”。他在《解释学的兴起》中着重从语文学上讨论解释技巧的历史,同时关注解释过程的本质。他在这里赋予了解释学更加重要的意义。概念和范 畴现在不只是被应用在说明生命事实之中,而且还在这种说明之中反过来对概 念和范畴进行考察;解释不再像它原初那样仅仅是对某个人的个性或某部重要 的历史著作的特点加以挖掘,而是发展为对一切“精神创造”(Schoepfung des Geistes)加以阐释,并且直接深入到人类生命本质。 现在,对狄尔泰来说,原先把解释学当做一种方法去探讨“精神世界”已经过 于狭小了,他主张建立一种“系统组织的解释学”,要把应用于生命理解的概 念和范畴扩展到对它们所包含的整个世界的理解,通过对生命世界的分析和阐

解释学与荣格心理分析

收稿日期:2006206212 基金项目:广东省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E BA030412) 作者简介:赵冬梅(1975—),女,博士,华南师大教育科学学院讲师;申荷永(1959—),男,博士,华南师大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7年1月第1期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anjing Nor 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Jan .,2007No .1 解释学与荣格心理分析 赵冬梅,申荷永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广东广州510631) 摘 要:分析心理学在许多方面方都受到了实在论的困扰,而解释学的方法却克服了这个困难。 如荣格虽不是一个实在论者,但他仍不能超越他那个时代世界观的影响,认为自己理论的主要概念是不依赖人类解释过程的实体。因此,分析心理学一直未能摆脱实在论本身的问题,而这些又恰恰制约了分析心理学临床应用。解释学从分析心理学获得启发,如果分析心理学与后现代主义的若干要素的相融合,将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性别、神话和欲望的实质。同时通过对深度心理学的普遍性问题的研究,大幅度地推进我们关于人的成长和人类解释过程的认识。 关键词:心理分析;解释学;原型;集体无意识 中图分类号:B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4608(2007)0120099204 一、解释学的基本假设 解释学(Her meneutics )又称诠释学或释义学, 是当今西方最有影响的哲学流派之一,作为与实证主义哲学对立的思潮,经狄尔泰引入心理学后,对西方心理学尤其是人文科学心理学、存在心理学和心理学的后现代转向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西方心理学寻求独立的科学地位的过程中,实证主义和现象学方法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纵观西方心理学的百年发展史,特别是自精神分析学创立之后,解释学方法论则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也被称为西方心理学方法论的“第三势力”。哲学解释学经过伽达默尔(H.G .Gada mer )和利科(P .R icoeur )的进一步发展,由古典解释学发展为现代解释学,特别是利科将其与现象学、结构主义、日常语言哲学和精神分析学融合了起来,使之与现象学一起构成与实证 主义方法论的对立[1]80286 。 解释学又称诠释学或释义学,在古希腊是指阿波罗神庙中对神谕的解释,在中世纪则是用以对圣经或古典文献进行诠释或注释的具体方法。18世纪上半叶,德国宗教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将其转变成 研究统一的、一般性的理解问题的哲学认识论和方法论。另一位哲学家狄尔泰将解释学推广到历史领域,认为,解释的对象不只是典籍文献,更主要的是人类的实际生活和历史过程,因此,被称为生命解释学。古典解释学向现代解释学的转变始于海德格尔(M.Heidegger ),他认为解释学应研究“只有通过理 解才存在的那种存在者的存在方式是什么。”[2] 但是伽达默尔和利科对此加以纠正,认为解释学不仅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本体论,同时也是认识论和方法论,因为理解问题是一切知识领域的共同问题。因而现代解释学是认识论、方法论和本体论的统一体。 解释学的基本假设是:1.“文本”(Text )的理解问题[3] 。“文本”是指人类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所 形成的语义形式,如一首诗、一个梦、一次对话、一本书等等。它是有内在结构的整体,不能分解为构成它的元素。2.解释学达到的是对意义的理解,意义的理解遵循整体性原则。狄尔泰的古典解释学强调理解生命的意义,即理解生命各部分对于生命整体的关系。现代解释学则强调理解“文本”的意义,并认为构成“文本”的个别符号的意义只有在“文本” — 99—

西方哲学史学派及代表人物

西方哲学史书目分类的学派及代表人物 1. 古代哲学 (1)古希腊早期 泰勒斯 巴门尼德(爱利亚派,存在论) 赫拉克利特(辨证法创始人之一) 毕达哥拉斯(哲学家,数学家) (2)古希腊中期 普罗泰戈拉(智者) 高尔吉尔(智者) 苏格拉底 柏拉图《苏格拉底德申辩》《巴门尼德》《理想国》《智者》亚里士多德 《工具论》《物理学》《形而上学》《尼各马可伦理学》《政治学》 (3)古希腊晚期 伊壁鸠鲁(幸福主义伦理学) 芝诺(斯多葛派) 普罗提诺(新柏拉图主义) 2. 中世纪哲学与文艺复兴时期 (1)基督教神学 拉克坦修《神圣的原理》 奥古斯丁《忏悔录》《上帝之城》 (2)天主教哲学与经院哲学 达米安 贝伦迦尔 安瑟尔谟 高尼罗 阿伯拉尔 《是与否》《基督教神学》《神学导论》《我的苦难史》 托马斯.阿奎那《反异教大全》《神学大全》 (3)英国经院哲学 罗吉尔.培根《大著作》 司各脱(实在论)《牛津评注》 (4)文艺复兴时期 伊耶 乔尔丹.布鲁诺(自然哲学家) (5)宗教改革 马丁.路德 加尔文《基督教原理》3. 近代哲学 (1)英国经验论之萌芽 弗兰西斯.培根《新工具》《经验论》 马基雅维利《君主论》《绝对君主制》《论李雅的罗马史前十卷》 霍布斯(机械唯物主义、经验论) (2)法国唯理论 笛卡尔《方法论》《第一哲学思维集》《哲学原理》 斯宾诺莎《伦理学》 莱布尼茨《单子论》《人类理智新论》 (3)英国经验论 约翰.洛克《政府论》《教育漫话》《人类理智论》 贝克莱《人类知识原理》《希勒斯和菲洛诺斯的三篇对话》休谟《人性论》《人类理解研究》 (4)法国启蒙运动 皮埃尔.贝尔 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论法的精神》 伏尔泰《哲学通信》 卢梭《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尔》《忏悔录》 现代西方哲学的开端是以黑格尔终结西方传统哲学为标志的。 近代哲学被康德和黑格尔结束。 4.德国古典哲学 康德(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 黑格尔(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 孔德(实证主义)《实证哲学教程》 约翰.穆勒(实证主义)《孔德与实证主义》《逻辑的体系》《功利主义》 费尔巴哈(青年黑格尔派,古典哲学唯物主义)《关于死亡与不朽的思想》《黑格尔哲学批 判》《未来哲学原理.》

尼采道德哲学的现代阐释_何仁富

[收稿日期]2003-03-25 [作者简介]何仁富(1966-),男,四川平昌人,四川宜宾学院政法系副教授。 §哲学·美学§ 尼采道德哲学的现代阐释 何仁富 (宜宾学院政法系,四川宜宾644007) [摘 要]尼采的道德哲学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道德哲学或者伦理学,它是一种本体意义上的生命意义哲学。尼采整个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和目的,便是为生命赋予意义,他是站在生命立场上否定旧的道德价值,而又站在生命立场上呼唤新的道德价值。这样一种以生命意义为核心的道德哲学,剥离了道德价值对生命价值的“遮蔽”,生命价值获得了“澄明”和“敞亮”,确定了生命价值的一阶地位。这一思路对现代哲学,尤其是存在主义哲学以极大的启发。 [关键词]尼采;道德哲学;生命价值;强力意志 [中图分类号]B51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03)06-0052-07 尼采的道德哲学是关于道德与生命的形而上学。尼采整个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和目的,便是为 生命赋予意义。一方面,他站在生命立场上否定旧的道德价值;另一方面,他又站在生命立场上呼唤新的道德价值。由此形成了他道德哲学的破和立两个方面:在破的立场上,他基于自然生命对传统道德(主要是基督教道德)的反生命性质进行了系统的批判;在立的立场上,他又基于自然生命及其本质对善恶彼岸的生命道德进行了新的建构。尼采道德哲学的破和立,都源于他对世界、生命以至道德的基本的形而上态度。 一、尼采对传统善恶道德的批判 尼采自称:“我是第一位非道德论者,因此,我是地道的破坏者”,而“从根本上说,我说的非道德论者这个词有两个否定。一方面,我否定以往称之为最高尚的人,即好人、善人、慈悲人;另一方面,我否定那种作为自在的、流行的、普遍认可的道德──颓废的道德,更确切些说,基督教道德。”因为基督教道德是“对生命 的犯罪”,“它使人类堕落”[1](100页) 。 (一)道德是一种有用处的错误:保护弱者 在尼采看来,自柏拉图以来,生命一直处在道德的统治下。即使在柏拉图的先行者那里, “道德解释也扮演了主角” [1](412页) 。而当基督教和 柏拉图主义勾结以后,基督教的道德价值就成了 两千年来西方人的命根子。那么,基督教道德的这一“伟大胜利”是如何取得的呢?尼采的回答是非常明确的:“道德理想的胜利就像任何胜利一样,乃是通过非道德手段取得的:诸如暴力、 谎言、诽谤和非正义性等等”[1](664页) 。尼采认为,道德价值取得统治地位的“非道德性”手段主要有这样几种: 一是“道德的伪造”。即“道德佯称知道某些事情,即知道`善与恶'。这就是想知道,人生于世乃是为了认识自己的目的和使命。即想知道,人是有某种目的,某种使命的……”[1](570页) 。道德的这种虚妄的许诺,以一种非道德的方式把“民众”集合在“目的”、“使命”之下,使他们在这种伪造的“真实”面前不得不带上道德的紧箍咒。在这一伪造行为中,诸如“主体”、“灵魂”、“自由意志”等都被捏造出来。 二是“非道德的暴力”。尼采在《道德的谱系》中详细分析了“惩罚”的效用问题,使我们清楚地看到,道德在其“伪造”不能达到目的时,便会借助暴力这种残酷的手段强行达到自己的目的。正因为有惩罚,人们才把那指向外部的本能调转枪口对准自己,从而形成良心、负罪、 2003年第6期No .6 2003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 总第129期 Sum No .129

解释学与中国哲学

解释学与中国哲学 景海峰 随着解释学(Hermeneutics,又译诠释学)在中国的传播和研究的日益深入,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文本诠释的方法,它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极大重视。除了译介和阐发伽达默尔、利科尔等解释学大师的理论之外,海内外学者也试图在普泛化理解的背景下,把解释学和中国传统思想的研究结合起来,并尝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诠释论体系和诠释学方法。下面我们以傅伟勋、成中英、黄俊杰、汤一介等4位先生的工作为例,来看一下这股趋势的一般状况和可能发展的前景。 一、傅伟勋的“创造的诠释学” 在华人学者当中,傅伟勋教授(1933—1996)是最早将解释学理论引入中国哲学研究和中西哲学比较的先驱之一。早在1972年,他因探讨老子之“道”所蕴含的哲理而首次触发诠释学的构想。1974年,在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俱乐部宣读《创造的诠释学:道玄与海德格》。1983年,在长篇学术自传《哲学探求的荆棘之路》中首次用简易的文字记述了“创造的诠释学”的架构。1984—1988年间,在海峡两岸多次以“创造的诠释学”为题发表正式演讲。1989年,撰成《创造的诠释学及其应用——中国哲学方法论建构试论之一》,为此说最具系统之长篇。随后,应用创造的诠释学方法于大乘佛学及儒学的研究,先后发表了多篇论文。傅伟勋的“创造的诠释学”方法论建构,具有十分广阔的学术背景,除了对现象学、辩证法、实存分析、日常语言分析、解释学等现代西方哲学方法论的一般化吸纳之外,还结合了中国传统的考据学和义理之学的方法,对大乘佛学教相判释、胜俗二谛、言诠方便等种种教理方法亦有融汇。 创造的诠释学(Creative Hermeneutics)共分为5个层次。第一是“实谓”层次,探讨原典实际上说了什么。这一层面的核心是原初资料,从版本考证、原文校勘到语词定夺、文法疏通,均属纯粹客观的校雠工作,不涉及到“创造”。“实谓”的寻考是诠释的基础和起点,但非重点,它只是为诠释的展开提供较为真实可靠的材料。第二是“意谓”层次,探问原典想要表达什么(或它所说的意思到底是什么)。这一层面开始发生主体移位,研究者的诠释意向初步显现,进入狄尔泰所谓“随后体验”的状态。通过语义澄清、脉络分析、前后文意的贯通、时代背景的考察等等功夫,尽量“客观忠实地”了解并诠释原典和原思想家的意思,探问其意向、意指如何。第三是“蕴谓”

梁惠星教授“民法解释学”课件

梁惠星教授《民法解释学》简介 第一讲:民法解释学的方法的概述 这是一个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民法解释学这一概念,20世纪后期,在德国称法学方法论,日本叫民法解释学,台湾叫民法方法论。主要是法官如果操作。不单指民事,刑事、行政都是一样的运用他。这套方法,为什么叫民法解释学呢?是因为民法学者最早运用。所以叫民法解释学。在刑事、行政上,某些方法受到限制。 主要讲民法解释操作的方法。 一、法官怎么样裁判案件 英美,首先要查清案情,英美法官不是翻法律规定,首先翻历史上存在的判例,判例包括事实和判决,如果找到了,就作为一个样板,按照那个判决来判。从事实—判例—事实—判决。英美教的是什么呢?不教理论的,教怎么样分析判例,怎么分析出规则来,教学生从判例中寻找规则。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是法官制造的,这些规则没有加以整理,存在于许许多多的判例当中。有些教授分门整理。 大陆法系的法官首先要查清案情,我们翻法律文件,如果是合同,就翻合同法…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由议会制定的。把法律关系编排成文件,民法典制定后,少则1500,多则2000多条。我们找到法律规定后,规定怎么判就怎么判。从规则—事实—事实—规则—判决。 以上就是两种法官的办案的规则做的比较 T->R 表示法律规则,T是构成要件(刑法:假定),R法律效果(刑法:制裁) 民法通则92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没有法律规定,得到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害,法律效果:是要返回。任何法律规则都可以用这个来表示 S=T S指本案事实,T与第一个公式是一样的,当这个事实和某个法律构成是一致的时候,就相等。被告张三,取钱1000元,银行给了他10000元,多得了9000元,银行发现了,要求返还。法院查清了本案事实,法官对照民法通则92条,和这条的法律构成是完全一致的,这样就形成了这个等式。属于不当得利。 S->R 表明的是一个判决。S是本案事实,R是判决,判决被告张三返还原告9000元。 以上指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官都在不自觉的运用这个逻辑公式。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一段是大前提,二段是小前提,三段是推论。按照逻辑三段论的公式推出判决。 如:人都要死是一个判断,作为大前提,张三是人作为一个小前提,这样就得到推论:张三也要死。 在我们的裁判案件中,我们作为一个法律规则来判断。首先把不当得利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本案事实作为小前提,这样推出这个判决。 这个逻辑公式的重要意义,任何判决都要符合这个逻辑公式。判决书上:本院审理查明,指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然后,详细的陈诉。再根据法律的规定,刚刚的案子就是根据民法通则9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如下,就得到判决。与上面的差别是,事实摆在前面,法律规则在中间,判决在最后。是否是相反的呢?是不相反的。法官裁判案件首先要查证事实,然后再寻找法律规则,我们在这个思路和顺序上,事实在前,法律规则在后。我们找到后,就从规则,再到事实,推出判决的结果。判决不能重复来写,判决书把这个推论过程省略了。当然,判决书上面没有必要这么写。但在法官的头脑里面,是这么思考的。任何法官裁判任何案件,都要遵循这个逻辑公式。任何裁判都是根据这个公式作出的。也是衡量法官是否合格的标准。如果一个判决上,没有这个逻辑公式的表现,就是不合格的。北京曾经有一个案件,心脏起搏器金属线掉出来了,起诉厂家后,判决说,产品合格,使用也没有错误。

关于狄尔泰生命解释学

关于狄尔泰生命解释学—生活、体验、时间的读书报告 一、历史理性批判草稿 1、觉识、实在性:时间 狄尔泰将精神世界在主体中的建构如何使关于精神实在的知识成为可能作为历史理性批判的任务,为了表明体验中被体认到的事态的实在性,我们必须说明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范畴”一词。“我们归之于客体的各种谓词包含着不同的体认模式。指谓这些模式的概念,我称之为范畴。”1形式范畴是关于一切实在的陈述的形式,真实(实在)范畴包括的成员被用于整个实在,它们起自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体验,实在范畴缘起于我们的生命。生产关联体、力量和价值都被用来描述精神生活。“生活中的时间性是生活的第一个范畴规定物,也是一切其他范畴规定物的基础,‘生命行程’一词已经指明了这种时间性。时间通过我们的意识的综合整体,而为我们存在着。”2体验概念包含时间性,体验是一段时间序列,关于人类精神世界的知识起源于体验,体验是一切知识的前提。狄尔泰在这里用了很多句子描述时间,时间概念是通过体验而最终形成的,时间被经验为现在的无休止的前移,在同一瞬间,将来变为现在,又没入过去,现在是一个满含实在内容的时间因素,我们通过各种表象而拥有过去和将来,这些表象之所以为我们存在着,仅仅因为我们生活在当下。从现在回顾过去,是记忆中的图景,根据它们对于我们意识的价值,我们对其进行排列,时间越加流逝,我们的记忆越加模糊,而将来的图景也是不确定的。当回顾过去时,我们是很矛盾的,人们为过去所决定,但又否定它,幻想着它本来可以是另一个样子,而面对将来时,由于现在的实在性范畴与可能性范畴结合,我们觉得未来具有无限的可能性。“思维在对于时间的体验中所遭遇的矛盾产生于知性的非穿透性。甚至时间进展中的最小部分也仍然涉及时间的流逝。现在从来都不存在,我们经验为现在者总是包含着对于刚才的现在者的回忆。”3过去在现在领域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这是通过记忆实现的,过去被包容进现在,时间之流中构成了一个现在性的统一体者,这是体验的一种最小单元。 “由于体验是时间进程中一个非常短暂的瞬间,在它尚未构成思想的清晰的对象之前,就已经随着时间之流(狄尔泰又称之为生命之流‘Fluss des Leb2ens’)成为过去,所以,这样的体验是思想无法直接把握的。因为根据生命本身的法则, 我们所观察到的每一个生命瞬间,都是我们注意力所固定下来的记忆的瞬间,而不再是时间之流或生命之流本身,思想对它是不可能直接穿透的,狄尔泰把这种情况称为‘二律背反’。”4关注破坏了体验,但是体验、表现和理解之间的关系使我们有可能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抓住一种心理活动的表现,我们再体验这种活动。我们必须找到一种既出现于时间之中,又不为外物所扭曲的表现。 2、生活、时间、生活关联体 由于意识的统一性,我们体认到关联体,生活本身是一种结构关联体,这种关联体得到体认,乃是因为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这就是解释学循环。“一切理解方式所共有的内容是,从对于确定—非确定的部分的体认出发,尝试把握整体的含义,然后再回过头来,更准确地规定各个部分。”5整体和部分的同一。生活 1《精神科学中历史世界的建构》,狄尔泰文集第3卷,安延明译,人大出版社,2010年,第178页 2同上书 3同上书,第179页 4<狄尔泰与现代解释学>,谢地坤,《哲学动态》2006年第3期 5《精神科学中历史世界的建构》,狄尔泰文集第3卷,安延明译,人大出版社,2010年,第207页

[现代文学]现代文学的当代阐释探析

现代文学的当代阐释探析 一、现代文学的概述 到目前为止,我们对于现代文学的领域的划分是不明确的,对现代文学的界定仍然还不够清晰。而且现代文学从“五四运动”发展到现在,其发展时间也就是八九十年,各方年的积累还远远不够。即便是一些知名的大文学家像郭沫若、鲁迅等,一些比较重大的事件像新文化运动等,人们对于他们的认识及评价还是存在着很多的差异。就目前而言,人们群众对于新文化传统的认识还不够深入,还是一种极端的片面的认识。在有些人眼里,将现代的传统文化看作就是激进主义的传统,五四的新文学形式也被其用“反传统”来诠释,“反传统”用在新文学上,已经不再是一个褒义词了。加之最近几年,国学的一种虚热现象的出现,很多东西都会与国学搭上关系,那么,现代文学的处境就显得有些尴尬了,甚至有时候因为人们不能全面正确的认识现代新文学,也会使得其在有些方面受到社会群众的攻击谴责。关于“传统”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传统就是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方法,它是能够在人类代代之间传承的,它有能力调节社会行为和诉求,并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并且它已经对社会生活的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文学传统就是伴随着时间的积累,人类的创造性想象逐渐演变成一种思维方式,同时它也是民族语言想象的共同体。不同于其他的传统方式,文学传统的传承过程更具复杂性,因为在每一代人的继承和发展过程中,都会对现有的文学传统进行改造或者删减的处理工作,使得现代文学成为了一种不断发生和改变的“变体”。传统就是一种时间性的概念,文学传统的形成也是必须要具有一定时间长度的积累的。因此,当代中国的现状发展对于现代文学传统的形成来说已完全具备了时间条件。 二、对于现代文学传统的研究 对于当今文学传统的研究,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摆脱横贯在研究工作面前的两大障碍———“绝对论”和“本质论”。绝对论和本质论存在着共同点就是:他们错误的将传统看作是永恒不变的一种事物存在,而且对于传统可以进行原封不动的整体统一的把握。然而,现代的文学传统并非是整一的,固定的存在,而是包含了复杂的多元化的因子。传统文学的研究要取得更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就要走出“本质论”,要充分考虑到现代文学在传承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对其在各种时期做出的各种选择进行考察,使得传统文学在当代也得以更新。 三、现代文学传统的形成 现代文学传统的形成是一个极为复杂和极具挑战的过程,虽然之前的很多文学史对于文学传统的形成有了一个比较详细的介绍,但是现代文学的形成相比其书面的叙述是复杂的多。在19世界20年代左右,因为文学革命和新文化运动的兴起原因,导致了新文学这一具体概念的产生,新文学的兴起也使得广大学者开始了以白话文为主要书写方式的新文化发展形式,当时的人民提倡新文学的白话文形式并反对旧文学的文学文形式,他们渴望得到新的文化传统的同时与旧的文化传统宣告决裂。在那个时期,所有的一切都是需要重新进行价值估定的,而最终使得新文学的规范体系和价值得以建立是在五四新文学革命时期。 四、现代文学的当代阐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 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 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 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 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 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 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 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 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 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 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 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 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 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 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 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 事后公正。 13、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 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14、法治:是指依法治理的原则。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 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 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 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 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 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 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 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 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 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 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 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 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 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 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政策:是一定阶级处理国家 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国家各种 关系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措施 的统称。 23、习惯:就是一定事实关系的 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 而形成的社会规范。 24、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 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 义务的调整方式。 25、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赋 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 整方法。 26、禁止的调整方式:是要求人 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 整方法。 27、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 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 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 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 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 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 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 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 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 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 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 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 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 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 的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 法律实践都体现一定的法律文 化。 3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 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 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3、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 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 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4、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 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 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 动。 35、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 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 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 36、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 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它指 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才可 以适用。 37、处理:就是行为本身,即法 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 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 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 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 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 性命令,一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 规范。 40、保护性规范:则是维护已被 调整好的社会关系,制裁违法、 犯罪,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 41、 b: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 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 范。 42、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 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 调整的规范。 43、情况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 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 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44、以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 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须适用规 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 45、任选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 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 外,也规定了任选方案。 46、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 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 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7、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 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 方法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48、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

解释学

解释学 解释学,又称诠释学(hermeneutics),是一个解释和了解文本的哲学技术。它也许被描述作为诠释理论并根据文本本身来了解文本。 “文本”的概念“文本”的概念被扩展为书面文件。例如:讲话、表现、艺术作品和事件。因此,任何一个人都在细说或者诠译“社会文本”。 西方哲学、宗教学、历史学、语言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文艺理论中有关意义、理解和解释等问题的哲学体系、方法论或技术性规则的统称。有关解释学的研究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它作为一种哲学学派形成于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西方学术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释义学" 早在人类远古文明时期就已存在如何理解卜卦、神话、寓言意义的问题。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已涉及理解和解释的问题。“解释学”一词的词根hermes就来自古希腊语,其意为"神之消息"。当时,人们已把如何使隐晦的神意转换为可理解的语言的研究看作一门学问。中世纪的A.奥古斯丁、卡西昂等哲学家在对宗教教义进行新的解释时,逐步把以往对解释问题的零散研究系统化。16世纪的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提出如何直接理解圣经本文的原则与方法的问题,对解释学研究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此外在法学、历史学、语言修辞学等传统研究中也一直涉及解释学的问题。“解释学”一词于1954年首次出于J.丹豪色的著作中。但在18世纪以前,有关如何正确理解文意内容的研究往往被称作"释义学"。这类研究往往从实用性出发,实际上是一些零散解释规则的汇集。亦泽“阐释学”、"释义学”、“诠释学”。广义指对于文本之意义的理解和解释的理论或哲学。涉及哲学、语言学、文学、文献学、历史学、宗教、艺术、神话学、人类学、文化学、社会学、法学等问题,反映出当代人文科学研究领域的各门学科之间相互交流、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既是—门边缘学科和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又是一种哲学思潮。狭义指局部解释学、一般解释学、哲学解释学等分支、学派。局部解释学泛指任何本文注释(包括备往今来的法律、《圣经》、文学、梦和其他形式的本文解释的规则和方法的理论体系。从古希腊人解释荷马的史诗和其他诗作开始.欧洲的古典学者就有注释古代文献的传统。中世纪后期形成了有关《圣经》经文和法律条文解释的“古典注释学”和考证古代典籍的文献学。一般解释学是对本文的理解和解释的—般方法论研究。它不同于各种局部形式的解释学,其目的在于建立以连贯—致的理解哲学为基础的一般而普遍的方法论。代表人物为施莱尔马赫、狄尔泰和意人利哲学家埃米里奥·贝蒂。埃米里奥贝蒂为了响应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发表《作为精神科学的普遍方法的释义学》和《普遍解释是人文科学的方法》(1967)两书,试图建立以考察多学科中解释的模式为基础的普遍“理解”方法,规定一套解释的标准。哲学解释学泛指对理解和解释的现象的各个层次和各种情况的研究,它不是一种方法论,而是对方法沦、对理解中意识形态的作用以及对不同形式的解释的范围和假定等的哲学“反思”。哲学解释学有两种形式;(1)分析的解释学。涉及理解和解释、思维机器和日常语言等问题。它均一般解释学不问,虽然也涉及方法论,但是主要属于哲学性质。(2)人文主义的哲学解释学。其代表人物包括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利科和德里达等人。他们根据现象学的传统及其对客观知识的批判,对本文解释的条件进行反思。伽达默尔和德里达根据海德格尔对存在——神学传统的批判研究,力图在形而上学问题的具体情况中理解解释。利科与前两入不同,试图调和德国的解释学传统和语言分析哲学、心理分析学、结构主义思潮,认为本休论只存在于解

现代地理学名词解释

【现代自然地理学】名词解释集合(A-K) 分类: 地理学 | 标签: 自然地理, 名词解释, 地理 A 岸礁(fringing reef) 又称“裾礁”。一种与海岸相连、宽度不等的珊瑚礁平台。珊瑚向上生长以低潮位为准,故其表面大致与低潮潮位高度相当,外缘向海洋方向倾斜。我国台湾恒春半岛、海南岛东岸都有分布,最阔处可达千米。[10] B 半岛(peninsula) 伸入海洋或湖泊中的陆地,三面环水,一面同陆地相连。如我国的辽东半岛、山东半岛、雷州半岛等[10] 饱和带(saturation zone) 地下自由水面以下被水充满的地带。由于自由水面以下的岩石处于大于大气压条件下,岩石的空隙几乎被水充满。储存在饱和带第一无压含水层中的潜水,以及充满两相对隔水层之间的承压水,是地下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14] 堡礁(barrier reef) 又称“离岸礁”。有泻湖同陆地隔开的珊瑚礁。成堤状,而多数成不连续的岛状,围绕着海岸延伸,距海岸十数千米至二百千米不等。最长的如澳大利亚东海岸的大堡礁,延伸达2000千米以上。[10] 暴雨径流(storm flow) 由暴雨产生的水流。包括坡面流和河槽流。因历时短而强度大,故陆地水文学研究中比较核心的问题。古算其大小的标准一般用重现期或频率概念,如百年一遇,千年一遇。[12] 雹灾(hail damage) 雹是发展得特别旺盛的积雨云的产物。直径往往大于5毫米。由于从几千米的高空降落,冲击力极大,往往会损坏房屋庄稼人畜造成灾害。[12]

北半球(northern hemisphere) 赤道以北,夏至日(6月22日)白昼最长,冬至日(12月22日)白昼最短的半个地球。[15] 北回归线(Tropic of Cancer) 太阳光线在地球上的直射点在一年内可能达到的最北点所在的纬线。。[11],[12] 北极(North Pole) 轴北端与北半球表面的交点。[11],[12] 辫状河(braided stream) 河流纵横交错,形似鱼网的水系。常出现在土质疏松的河漫滩和河流三角洲上。河道易淤易冲,变化频繁。如广东省珠江三角洲上发育的这种水系。[10] 滨(shore) 是陆地面与海水面的交界处。由于潮位的升降、风成增水、减水和海面上气压的急剧变化等作用,滨线随时移动。通常把多年平均高潮位的滨线作为海岸线。[10] 冰擦痕(glacial stria) 刻在暴露出石上的窄槽或划痕,它们是由嵌在滑移冰川底部硬石块的磨蚀作用而形成的。擦痕可为我们提供以前冰川作用地区冰快运动方向的有用线索。[23] 冰川(glacier) 覆盖在地面或接近地面的有明显运动迹象的大规模冰体。[23] 冰川学(glaciology) 研究所有天然冰及各式天然冰体的形成、分布及演化规律的科学。它以冰为研究对象、自成体系;内容涉及冰体的理化特性、成因与分布、冰川流动及与其有关的力学和热学,冰体变化与气候地貌间的关系等方面。[15] 冰斗(cirque) 冰斗是分布普遍而明显的一种冰川地貌。三面为陡壁所围,朝向下坡的一面是个缺口,外行呈围椅状。它是由冰斗壁、盆底和冰斗出口处的冰坝所组成。[7] 冰斗冰川(cirque glac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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