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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领域监督问责业务指导书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领域

监督问责业务指导书

(2017版)

2017-04-06 发布2017-04-06实施

前言

为落实《关于印发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健全大监督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电党〔2016〕90号)要求,在公司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落实安全生产领域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督问责工作,根据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南方电网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业务指导书。

本业务指导书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业务指导书主要起草部门: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管部。

本业务指导书主要起草人:王世文、孟凡强。

本业务指导书主要审核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本业务指导书由汪际峰批准。

本业务指导书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领域监督问责业务指导书

1范围

本业务指导书旨在贯彻落实公司大监督体系工作方案,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督问责工作职责、对象、监督问责工作范围、监督问责方式、工作质量事件分级及问责标准,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质量事件进行调查、问责、改进的工作程序和要求,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党组织,公司本部各部门、中心及公司系统各单位,公司全体党员、员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令》

南方电网公司党组《<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及工作指引》(南方电网党〔2016〕65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Q/CSG210005-201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Q/CSG210020-201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Q/CSG 210002-20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Q/CSG 510001-20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督工作规定》(Q/CSG 210006-2014)

《云南电网公司员工惩处实施细则》(Q/CSG-YNPG215019-2014)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健全大监督体系工作方案(试行)》(云电党〔2016〕90号)

3术语和定义

3.1公司系统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的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

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2生产经营单位指公司系统内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的直属机构、以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为主要业

务的分子公司、相关分子公司直接管理的独立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县级单位(含分子公司直属的基建工程项目部)。各级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分析、问责、统计、监督的责任主体,并根据管理隶属关系进行自下而上归并统计和逐级管理。

3.3本业务指导书中“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电力人身事故事件”、“电力设备事故事件”、“电

力安全事故事件”、“有责任的事故事件”、“人身死亡”、“人身重伤”、“恶性误操作”等引自《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3.4本业务指导书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等

引自《云南电网公司员工惩处实施细则》。“约谈”、“说清楚”、“通报批评”、“中断安全记录”、“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等引自《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黄牌”处罚、“红牌”处罚,是指达到相应事故等级采取的其它问责形式。

3.5本业务指导书中有关纪律,一、二、三、四级工作质量事件,“红线”“黄线”“底线”的表述

引自《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健全大监督体系工作方案(试行)》(云电党〔2016〕90号)。

3.6本业务指导书中未作特别说明的问责、处置方式引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南方电网公司党组《<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及工作指引》、《云南电网公司员工惩处实施细则》。

4职责

4.1公司安委会

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质量事件进行定性;负责对违反行政纪律、党纪纪律的安全生产工作质量事件提出行政问责、党纪问责及其它问责建议。

4.2公司分管领导

对安全生产领域监督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对监督问责工作亲自领导、亲自布置、亲自协调、亲自督促。审批分管部门提出触碰“红线”“底线”(一至三级)工作质量事件的问责建议;负责本业务领域工作质量事件处级、副处级领导干部的提醒谈话。根据委托开展处级、副处级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

4.3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各专业管理部门实施约谈、说清楚、通报批评等。负责监督本级及上级行政问责决定的执行完成。

4.4公司监察部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质量事件调查结果和安委会提出的行政问责、党纪问责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提交问责建议至党组织审批后,实施党纪问责、行政问责;负责督促本级及上级党纪问责决定的具体执行。

4.5公司企业管理部

按照组织绩效安全考核标准,负责对有关责任单位、部门进行组织绩效考核。

4.6公司人事部、人力资源部

按照问责决定,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按照问责决定,依据人员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停发部分工资、用工管理、教育培训等。

4.7公司专业管理部门

负责配合安全生产工作质量事件调查;负责组织实施本专业约谈,参与说清楚工作。

4.8公司安全监管部

负责对触碰“黄线”、“红线”、“底线”的工作质量事件组织调查、明确责任;负责配合安委会研究提出对触碰“黄线”、“红线”、“底线”工作质量事件的行政问责、党纪问责、其它问责建议;负责将安委会提出的行政问责建议、党纪问责建议提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中断相关责任单位的安全记录、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提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建议等。

4.9公司工会办公室

负责依法参与相关单位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4.10公司本部(中心)、地市级供电单位和专业分子公司

负责对管理权限内工作质量事件报告、调查、分析、问责、统计、监督,并根据管理隶属关系进行自下而上归并统计和逐级管理。

4.11县级供电企业

负责对管理权限内工作质量事件报告、调查、分析、问责、统计、监督,并根据管理隶属关系进行自下而上归并统计和逐级管理。

4.12各级党组织、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领域内监督问责工作中职责未在本业务指导书中作特别说明的,按照《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健全大监督体系工作方案(试行)》(云电党〔2016〕90号)履行职责。

5监督问责的总体要求

5.1监督问责的对象

5.1.1各级党组织。

5.1.2各级部门(中心)、单位。

5.1.3全体党员和干部员工。

5.2监督问责的工作范围

5.2.1安全生产领域发生触碰“黄线”、“红线”、“底线”的工作质量事件,实行安全生产业务监督问责。

5.2.2触碰“黄线”对应四级工作质量事件,包含以下情形:

(1)有责任的四级电力事件。

(2)不安全事件、未遂事件;

(3)性质恶劣的五级电力事件;

(4)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与控制落实不到位;

(5)未按公司要求完成布置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5.2.3触碰“红线”对应三级工作质量事件,包含以下情形:

(1)有责任的二级事件;

(2)有责任的三级事件。

5.2.4触碰“底线”对应一、二级工作质量事件,包含以下情形:

(1)一般以上电力事故;

(2)恶性电气误操作事件;

(3)有责任的一级事件;

(4)对社会及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且有责任的一、二、三级事件;

(5)对社会及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重复性原因且有责任的一、二、三级事件;

(6)对公司有重大不良影响且有责任的其它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

5.3监督问责的基本原则

5.3.1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5.3.2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5.3.3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认真、依法依规、依责论处。

5.3.4坚持警示教育与问责惩处相结合、逐级问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单位问责与个人惩处相

结合;

5.3.5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对担任党、政职务的有关责任人实

施同等问责。

5.3.6根据工作质量事件调查认定结果,同步实施行政、党内问责。

5.3.7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南方电网公司及公司有关制度要求遵循的原则。

5.3.8同一工作质量事件适用于多条问责条款时,按最重问责条款进行问责。

5.3.9同一单位同年度内发生性质严重的重复性工作质量事件,实施提级问责。

5.3.10对于被给予其他问责的有关人员,可同时结合绩效管理予以考核。

6监督

6.1监督的主体和权限

6.1.1各级安监部门是本级安全生产领域监督问责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的归口管理职责,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各级业务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专业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专业管理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

6.2监督的方式和周期

6.2.1例行检查。每年春季安全大检查、秋冬季安全大检查、迎峰度夏暨防风防汛安全检查和重要保供电安全检查等。

6.2.2专项检查。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基于重大安全风险问题开展的同类设备、环境和人员的安全检查,以及根据特殊时期政府部门、上级及本单位的工作要求,不定期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基建安全检查、抗雨雪和冰冻灾害、防雷、防污闪、防山火、防爆炸、防台风、防小动物、防恶性误操作、防外力破坏、安全隐患治理、“两措”执行情况、用户安全用电、消防和交通检查等。

6.2.3安全督查。根据季度、月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现场作业风险的评估,现场风险控制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的落实和现场违章作业行为的纠察等的随机抽查。

6.2.4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事故事件发生后,根据事故事件分层分级调查原则开展。事故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等有关法规制度执行。

7问责

7.1问责的主体和权限

7.1.1行政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安委会,追究的是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失责的行政责任,包括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等。

7.1.2问责范围是公司各级应当受到行政追责本部各部门、中心,公司各单位,问责对象是应当受到行政追责的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公司负责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在电力生产工作中,从事电网运行维护、设备检修和施工作业的一线人员、从事班组管理和职能管理的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管理专责、部门负责人等)、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管理专责、部门负责人等)及公司本部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管理专责、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

7.1.3确定问责人员的依据

(1)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是指未执行安全生产规程、规定,未执行作业指导书、工作方案等有关安全措施、作业流程、操作步骤,违反劳动纪律等,对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有关人员。

(2)主要、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管理人员责任,是指该部门管理人员未执行反事故措施计划,未制定现场作业指导书和工作方案或有关内容不具体、不切合实际,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危害

辨识并制定危险点控制方案,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部署和要求,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或完善现场工作规程规定,未确保电网设备运行维护和缺陷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3)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人员责任,是指该管理部门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责,未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事故事件预防对策,未及时补充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4)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责任,是指该单位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落实上级下达的事故防范措施,未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运行维护规程规定有效完善,未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未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消除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5)管理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司本部有关管理人员责任,是指公司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未监督检查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成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一般人身事故或恶性误操作事件频发、对公司有较大不良影响的其它电力生产安全事件的重要原因。

7.1.4党纪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及党员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7.1.5问责范围是公司各级应当受到党纪追责的党组织,问责对象是应当受到党纪追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党员。

7.2工作质量事件分级及问责标准

7.2.1对安全生产领域内各项业务,根据造成的损失、影响、后果对工作质量事件进行分级,并按照相关人员在事件中的责任大小进行问责和处置,行政问责、党纪问责按《安全生产领域工作质量事件分级及问责标准》执行(见附录a)。

7.2.2工作质量事件其它问责标准

7.2.2.1“黄牌”处罚

7.2.2.1.1发生下列事故事件,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处罚:

(1)一般电力人身事故;

(2)一般电力设备事故;

(3)一般电力安全事故;

(4)恶性误操作事件;

(5)对公司有较大不良影响的其它电力生产安全事件。

7.2.2.1.2“黄牌”处罚规定:

(1)全公司通报批评;

(2)“黄牌”警告期为半年或一年,期满后,经事故单位申请,由公司组织检查合格后摘牌;

(3)“黄牌”警告当年度不得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评比。

7.2.2.2“红牌”处罚

7.2.2.2.1发生下列事故事件,对责任单位给予“红牌”处罚:

(1)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事故;

(2)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

(3)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7.2.2.2.2“黄牌”处罚期间发生下列事故事件,对责任单位给予“红牌”处罚:

(1)一般以上电力人身事故;

(2)一般以上电力设备事故;

(3)一般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4)恶性误操作事件;

(5)对公司有较大不良影响的其它电力生产安全事件。

7.2.2.2.3“红牌”处罚规定:

(1)全公司通报批评。

(2)“红牌”警告期为 1-2年,期满后,经事故单位申请,由公司组织检查合格后摘牌。

(3)“红牌”警告1年的当年度不得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评比,“红牌”警告2年的当年度及下年度不得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评比。

7.2.2.3约谈

发生有影响的电力事件、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等情形,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专业管理部门根据要求,组织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约谈(规定要求见附录e)。对触碰“黄线”、“红线”、“底线”的工作质量事件,可结合行政问责、党纪问责同步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实施约谈。

7.2.2.4说清楚

(1)发生触碰“红线”“底线”情形,达到行政问责的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说清楚”,由安委会负责人主持或委托安委会成员主持实施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说清楚”,具体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相关成员部门参与(规定时间要求见附录d)。

(2)安全生产状态评估等其它达到“说清楚”的情形,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说清楚或通过调度早会、书面检查等形式“说清楚”,由安委会负责人主持或委托安委会成员主持实施责任单位“说清楚”,具体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相关成员部门参与(规定要求见附录e)。

7.2.2.5通报批评

(1)发生事故事件未达到行政问责标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等情形,且性质严重、有不良后果的,可对相关单位或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发生触碰“黄线”、“红线”、“底线”的工作质量事件,可结合行政问责、党纪问责、约谈、“说清楚”等问责形式,同步对相关单位或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2)通报批评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提出,报安委会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实施。

7.2.2.6中断安全记录

(1)发生《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规定中断安全生产记录的事故事件,给予责任单位中断安全记录。

(2)公司、分子公司应及时通报事故事件责任单位中断安全记录的情况。

7.2.2.7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

(1)因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系统管理不到位,导致安全生产存在突出问题(见附录f),给予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

(2)涉及取消或降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认证、复审成绩、钻级或星级的,经公司安全监管部审核,报南方电网公司实施。涉及体系“红牌”、“黄牌”警告的,可由公司实施。

7.2.2.8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1)发生安全绩效考核的安全生产工作质量事件,对责任单位在组织绩效中予以考核。

(2)各级安全监管部依据考核标准提出绩效考核建议,提交至各级企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7.2.2.9承包商人身事故问责

在外包工程中发生的承包商人身事故,依据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对认定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公司业主项目管理单位、直属施工总包和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问责:

(1)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业主项目管理单位、直属施工总包和监理单位,按照公司系统同等级事故安全绩效考核及问责标准执行;

(2)对于负有同等责任的业主项目管理单位、直属施工总包和监理单位,按照公司系统同等级事故安全绩效考核标准的50% 进行考核,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对于负有次要责任的业主项目管理单位、直属施工总包和监理单位,按照公司系统同等级事故安全绩效考核标准的20% 进行考核,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7.3从重、加重问责处置的情形

7.3.1违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禁令》的;

7.3.2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未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的;

7.3.3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的;

7.3.4未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相应安全管理人员的,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工器具,未按规定落实劳动技术保护措施的;

7.3.5未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

7.3.6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7.3.7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整改指令的;

7.3.8拒绝、阻碍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安全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7.3.9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7.3.10因违法、不当管理行为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3.11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7.3.12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未积极抢修和安置伤员,未及时恢复电网和设备运行,未能防止事故事件扩大的;

7.3.13隐瞒不报、谎报(指个人或组织有意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事件的行为)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毁坏或隐藏有关证据的;发生隐瞒重要情节、提供伪证、隐藏证据、干扰阻挠调查等情形,导致事故事件调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法得出正确结论,以隐瞒、谎报论处,发生事故事件隐瞒、谎报情形,由所在单位发现并按本业务指导书问责的,不追究所在单位的责任;

7.3.14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事件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3.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云南电网公司员工惩处实施细则》规定应予从重、加重问责处置的情形。

7.4从轻、减轻问责处置的情形

7.4.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积极抢救和安置伤员,及时恢复电网和设备运行,有效防止事故事件扩大的;

7.4.2主动反映事故事件真相,积极配合原因分析和问题查找,使事故事件调查顺利进行的。

7.4.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云南电网公司员工惩处实施细则》规定应予从轻、减轻问责的情形。

7.5问责的工作流程

7.5.1对触碰“黄线”(四级)工作质量事件的问责

7.5.1.1发生触碰“黄线”(四级)工作质量事件,涉及组织绩效考核的,安委会办公室根据质量事件调查结果,提出问责建议,提交公司安委会审议通过后,由企管部门按要求对有关责任单位、部门进行组织绩效考核。涉及约谈、说清楚等其它问责的,由各业务部门根据质量事件定性结果,组织开展专业约谈、说清楚。需要谈话的,由分管领导本人或委托本部业务部门主任(支部书记)实施;公司本部业务部门对基层单位其他人员提出问责要求的,由基层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执行,结果报公司本部业务部门备案。

7.5.1.2发生触碰“黄线”(四级)工作质量事件,由各级安监部门填写《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四级工作质量事件问责备案统计表》(附录c),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报上级安监部门汇总,并向本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7.5.2对触碰“红线”“底线”(一至三级)工作质量事件的问责

(1)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含3人以下重伤一般人身事故),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行政正职停职配合调查,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以责论处。

(2)发生触碰“红线”、“底线”(一至三级)工作质量事件,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规定层级,组织开展事故事件调查。

(3)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事故事件的调查结论和责任认定,按照责任人员的人事管理权限,组织相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健全大监督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填写《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问责建议情况表》(附录b),并同时与确定违纪违规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进入纪检监察案件工作程序。

(4)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安委会提出的党纪问责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提交党组织审批,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由各级人事部门执行;涉及薪酬待遇的,由各级人资部门执行;涉及党纪处分的由各级党组织执行。

(5)公司分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分别在事故调查结束后的10天、20天,监督行政问责决定的执行完成。

(6)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改进

8.1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根据国家和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回顾、总结与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工作。公司安委会办公室部按照上级及公司制度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对本业务指导书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其适宜性。

8.2各单位针对本业务指导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反馈意见和建议。

8.3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回顾、总结党纪问责执行情况。

8.4为了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以及红脸出汗的效果,依据问责处分结果,开展以下警示、反思教育:

8.4.1受到诫勉谈话和党政纪处分的人员,要在所在党组织范围内作书面检查。

8.4.2单位、部门分管领域发生触碰“红线”“底线”的工作质量事件,落实“一岗双责”要求,被问责领导在所在党组织范围进行检讨。

8.4.3单位、部门发生触碰“底线”的工作质量事件和一些重复性、普遍性的问题,单位、部门党组织要组织全体党员、员工开展专题反省。

8.4.4对公司系统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由发生安全生产工作质量事件的公司归口业务部门组织问题涉及的本级、下级业务人员进行专题反思。

8.5安全生产问责记录应由相关部门保存10年以上。

9附则

9.1本业务指导书未尽事宜按照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南方电网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9.2本业务指导书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一年内”是指至事故事件发生之日

起至下一年同期的前一日。

9.3本规定中问责规定的“警告至记大过”等表述,是指根据事故事件调查责任认定,给予相关

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种惩处方式之一,其它同类情形以此类推。

9.4本业务指导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原则上由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公司安委会研究决策。

9.5本业务指导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2016年9月发布的《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

问责管理业务指导书》(Q/CSG-YNPG4SP0002-2016)同时废止。

附录a:

安全生产领域工作质量事件分级及问责标准

2.以上问责、处置方式可根据情节进行单处或并处。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一级、二级、三级工作质量事件问责建议情况表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四级工作质量事件问责备案统计表

(20 年季度)

部门(公章):填报人:

附录d说清楚事故事件类型和时限

附录e 其它说清楚及约谈类型和时限

附录f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调降标准

(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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