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68云南电网公司供电局电费收费管理标准(试行)

68云南电网公司供电局电费收费管理标准(试行)

ICS QB/YW

云南电网公司供电局电费收费管理标准

(试行)

云南电网公司发布

目 次

前言 (1)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职责 (2)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3)

6 检查与考核 (5)

7 记录 (5)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云南电网公司标准化工作的需要,为规范供电局电费收费管理工作而制定。本标准由云南电网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云南电网公司电力营销与交易部归口。

本标准由云南电网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易志生统一编号。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电网公司电力营销与交易部、玉溪供电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育鉴、廖平、王奎华、李国平、罗征洋、赖樱、王军丽、向以俊、 贾元波、马红英、尚卫东、蒋云霞、沈德鸿、张沥文、张岚、李亚林、李俊松

审核:于培双、李绍祥、华擎炬、张云虎、熊峻、何涛

批准:廖泽龙

本标准由云南电网公司电力营销与交易部负责解释。

云南电网公司供电局电费收费管理标准(试行)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供电局电费收费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1.2 本标准适用于供电局电费收费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5)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96)第196号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04年3月26日

供电营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96)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城市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标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农村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标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费核算手册暨相关文件汇编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供电营业职工文明服务行为规范 云南电网公司

云南电网公司电价执行管理行办法云南电网公司 QG/YW-JY-13-2007

云南电网公司营业抄核收工作管理规定 云南电网公司

云南电网公司标准化工作导则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 QB/YW205-05-2007

3 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电力营销部

4.1.1 负责对电费回收考核指标实施管理。

4.1.2 负责制定并修编本局电费回收的管理制度。

4.1.3 负责监督、实施电费催收工作。

4.1.4 负责审批权限内的电量、电费退、补申请。

4.1.5 负责对电费回收渠道进行监督管理。

4.1.6 负责对电费回收工作进行考核。

4.2 配电管理部门

4.2.1 负责实施所管辖客户电费催收工作,完成电费回收率指标。

4.2.2 负责审批权限内的电量、电费退、补申请。

4.2.3 负责对供电所电费回收工作进行考核。

4.3 财务部

4.3.1 负责月末未达帐率指标统计。

4.3.2 负责电费票据的管理、使用。

4.3.3 加强电费帐龄管理,及时对电费帐龄进行分析排查。

4.4 稽查中心

4.4.1 负责实施电费回收业务的稽查工作。

4.4.2 负责处理电费回收业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并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4.4.3 负责对重大电费收费差错进行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总体要求

规范电费收费管理,实现电费按时足额回收。

5.1.1 电力营销部、财务部、配电管理部门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电费缴费方式,加强电费风险控制与管理,缩短电费资金在途时间,提高电费回收工作效率。

5.1.2 电费回收工作应做到日结日清,编制“电费实收日报表”,不得将未收到或预计收到的电费计入电费实收。

5.1.3 加强电费帐龄管理,及时对电费帐龄进行分析排查,在收取电费时,首先确保不发生当期欠费,然后按照发生欠费的先后时间排序,先追缴早期的电费,最大限度地降低三年以上欠费帐龄的风险。

5.1.4 建立电费回收工作质量考核制度。

5.2 电费结算方式

5.2.1 电费结算方式可以有多种,如:预存电费、分次付费、银行代扣等。

5.2.2 根据客户经营和历史缴费情况,按下列规定采取不同的电费结算方式:

a)对经营情况不佳、缴费记录差,存在电费回收风险的客户应采取预收电费方式。

b)对变压器容量100kVA以下经营情况良好、缴费记录良好的客户可采取抄表后一次性付费方式。

c)对变压器容量100kVA及以上的客户,可以采取分次付费方式。

d)鼓励居民客户采用预存电费结算方式。

e)鼓励客户采用代收机构代收电费结算方式。

f)其他结算方式

5.3 电费收取

5.3.1 电费收取方式有

a)柜台收费(现金及票据、委托收款、客户直接付款)。

b)供电所现场收费(走收或设点坐收)。

c)电费代收:现金代收、批量代扣、银行自助终端收费、网上银行缴费等方式。

d) 三方代扣:本局、法人客户、银行三方签定“电费联网划拨协议”进行电费代扣。

e)其他收取方式

5.3.2 收费渠道管理

a)建立营业厅收费动态管理和突发高峰应对预案。

b)建立收费系统的监控和维护制度。

c)建立对银行、邮政局、续费卡等代收机构的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5.3.3 规范客户缴费到期日管理,严格执行电费违约金制度。缴费到期日应在双方签定的供用电合同或电费结算协议中约定。缴费到期日按下列规定执行:

a)低压客户为次月5日。

b)高压客户为抄表后第15天。对采用分次付费的高压客户,其抄表前的分次付款到期日为双方约定的每期款项的付款日。

5.3.4 对到期后仍未交纳电费的客户应立即进行电费催收。

a)对欠费客户停电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1)将停电的客户、原因、时间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2)在对客户实施停电时,应提前7天送达“欠费停电通知单”。

3)在停电前30分钟再电话通知客户停电的具体时间,才可按规定的时间实施停电。

4)在对重要客户依法实施停电催费时,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充分估计停电对客户的影响,督促客户及时调整用电负荷,对停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和汇报。

重要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后将造成人身伤亡、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产品大量报废、对环境严重污染及在政治上、经济上有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客户,对中断供电可能造成重要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聚众闹事的客户也按重要客户对待。

重要客户包括:政府机关、医院、军事机关、采矿业、城市公共交通业、电信和其它信息传输业、民航业、银行业等。

b)确认停电客户缴清电费及违约金后,电力营销部、配电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对客户的正常供电。

c)在采取停电措施后,客户仍未付款的,电力营销部、配电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查客户的相关情况,积极采取措施追缴欠费。

d)电力营销部、配电管理部门加强对电费催收执行中产生的催收文书管理。高压客户的“催缴电费通知单”、“欠费停电催缴通知单”一式两份,在客户签章确认后,一份客户留存,一份作为营业档案保管。

5.4 电费退还

5.4.1 所有退费手续只能在所付款项已到达银行电费专户,经电力营销部主任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退费应通过本局基本帐户退还,禁止从电费专户或当天收取的电费资金中直接退还。

5.4.2 对于客户的退费需由大客户经理、供电所出纳到本局财务部办理并退还客户。

5.4.3 对于法人客户退费用一律由财务部开具支票退还;个人客户退费需由基本帐户备用金退还。

5.4.4 对一个客户单笔退费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当天所有退费总金额超过供电局基本帐户核定余额的大额退费,由电力营销部将退费书面申请上报局领导审批,经审核同意后,交财务部将应退电费退还客户。

5.4.5 财务部应根据当天所退电费金额,从电费专户将款项划转到基本帐户。

5.5 电费回收考核管理

5.5.1 电费回收目标为:当年不发生新欠电费,应收电费余额完成省公司指标。

5.5.2 电力营销部应建立电费回收考核管理制度,并对电费回收工作实施考核。

6 检查与考核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

1 电费回收率 95% 每月一次

2 电费达帐率规定要求每月一次

3 应收电费余额规定要求 每月一次

4 报表数据准确100%每月一次

7 记录

7.1 电费实收月报表(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7.2 电费票据使用统计表(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7.3 银行进账单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