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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试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

目录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 (3)

4.总则 (6)

5.供配电系统 (7)

6.小区配电室 (13)

7.低压配电系统 (6)

8.过电压保护与接地 (15)

9.计量装置 (20)

10.配电室综合环境监控系统 (34)

11.配电自动化系统 (39)

12.安全用具配置标准 (39)

1.范围

1.1.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的配电系统(以下简称配电系统)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

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1.2.配电系统中的电气建设范围:

1.2.1.电源点至配电室的电气建设;

1.2.2.配电室内的电气建设:配电室内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屏等电气建设;

1.2.3.配电室至集中表箱的电气建设:由配电室低压出线电缆为始端,多层住宅或别墅一般采用放射式接至一户一表电缆分支箱,然后出线到单元集中表箱;高层住宅单元接至单元的母线连接箱,通过母线供电至楼层集中电表箱。集中电表箱的出线不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每户的分户配电箱的总进线开关不在工程建设范围内,但是在工程的验收范围内。

1.3.供电设计和建筑电气设计范围及建筑电气设计提资要求:

建筑电气完成配电室低压柜出线开关后的所有内容,包括电缆T接箱,一户一表部分,及所有末端配电系统。建筑电气须提供配电室低压出线回路表,变压器建议安装容量,变电所至电缆T接箱,集中表箱的线路通道走向等内容给供电设计方。低压配电系统中的电力土建及电气建设范围则为供电设计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201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2013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0-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年版)

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 12326-2008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T 12325-2003

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2-2008

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3-2008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27-2008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60-2013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 50065-2011

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37-2001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DL/T825-2002

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Q/CSG 10012-2005 110kV及以下配电网装备技术导则 Q/CSG 10703-2009 配电变压器能效标准及技术经济评价导则 Q/CSG 11624-2008 电气设备装备技术导则 QB/YW110-01-200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50-2006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 GB/T 17468-2008 干式电力变压器 GB 1094.11-2007 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GB/T 10228-2008 3.6kV~40.5kV 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 3906-2006

3.6kV~40.5kV 高压交流负荷开关 GB 3804-2004

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DL/T 404-2007

高压交流高压断路器参数选用导则 DL/T 615-2013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GB 7251-2013

低压抽出式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T 24274-2009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和35kV配网标准设计 V1.0版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2014版)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技术导则(2014版)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

南方电网公司10kV预装式变电站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公司10kV箱式固定式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技术规范

云南电网35kV及以下配电网设备装备技术原则QG/YW-SC-05-2009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第39号

一户一表用户侧受电装置技术装备标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05-25发布400V用户侧受电装置技术装备标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05-25发布

35kV及以下用户侧受电装置技术装备标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05-25发布

3.术语

本技术导则中所用的其他术语、符号、代号和定义与所引用的文件一致:

3.1. 配电室中低压配电网中,用于变换电压、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的供电设施。一般是将6~20kV电压变换为0.4kV。

3.2. 户表部分开关柜用于设独立计量户表的住宅和商铺等分配电力的低压开关装置。

3.3. 公共部分开关柜用于安装向住宅小区内的公用电力负荷分配电力的低压开关装置。公用电力负荷一般包括车库、给排水设施、水处理设施、通风排烟设施、电梯、景观照明、公共通道照

明等。

3.4. 附设配电室配电室的一面或数面墙与建筑物的墙共用,且配电室的门和通风窗向建筑物外开。

3.5. 建筑物内配电室位于建筑物内部的配电室。

3.6. 独立配电室配电室为一独立建筑物。

3.7. 室内配电室附设配电室、独立配电室和建筑物内配电室的总称。

3.8. 接地在系统、装置或设备的给定点与局部地之间做电连接。

3.9. [电力]系统接地电力系统的一点或多点的功能性接地。

3.10. 保护接地为电气安全,将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或多点接地。

3.11. 雷电保护接地为雷电保护装置(避雷针、避雷线和避雷器等)向大地泄放雷电流而设的接地。

3.12. 防静电接地为防止静电对易燃油、天然气贮罐和管道等的危险作用而设的接地。

3.13. 接地极埋入土壤或特定的导电介质(如混凝土或焦炭)中与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部分。

3.1

4. 接地导体(线)在系统、装置或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线)。

3.15. 接地系统系统、装置或设备的接地所包含的所有电气连接和器件。

3.16. 接地装置接地导体(线)和接地极的总和。

3.17. 接地网接地系统的组成部分,仅包括接地极及其相互连接部分。

3.18. 集中接地装置为加强对雷电流的散流作用、降低对地电位而敷设的附加接地装置,敷设3 根~5 根垂直接地极。在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则敷设3 根~5 根放射形水平接地极。

3.19. 工频接地电阻根据通过接地极流入地中工频交流电流求得的电阻。

3.20. 冲击接地电阻根据通过接地极流入地中冲击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接地极上对地电压的峰值与电流的峰值之比)。

3.21. 地电位升高电流经接地装置的接地极流入大地时,接地装置与参考地之间的电位差。

3.22. 接触电位差接地故障(短路)电流流过接地装置时,大地表面形成分布电位,在地面上到设备水平距离为1.0m 处与设备外壳、架构或墙壁离地面的垂直距离2.0m 处两点间的电位差。

3.23. 最大接触电位差接地网孔中心对接地网接地极的最大电位差。

3.2

4. 跨步电位差接地故障(短路)电流流过接地装置时,地面上水平距离为1.0m 的两点间的电位差。

3.25. 最大跨步电位差接地网外的地面上水平距离1.0m 处对接地网边缘接地极的最大电位差。

3.26. 转移电位接地故障(短路)电流流过接地系统时,由一端与接地系统连接的金属导体传递的接地系统对参考地之间的电位。

3.27. 外露可导电部分设备上能触及到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会带电。

3.28. 外界可导电部分非电气装置的,且易于引入电位的可导电部分,该电位通常为局部电位。

3.29. 中性导体电气上与中性点连接并能用于配电的导体。

3.30. 保护导体为了安全目的设置的导体。

3.31. 保护中性导体(PEN) 具有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两种功能的导体。

3.32. 等电位联结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间的电连接。

3.33. 等电位联结系统(EBS) 为实现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等电位联结而将这些部分相互连接。

3.3

4. 保护总等电位联结系统(PEBS) 用于保护的等电位联结系统。

3.35. 配电自动化系统配电自动化系统是应用现代电子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将配电网实时信息、离线信息、用户信息、电网结构参数、地理信息进行安全集成,构成完整的自动化及管理系统,实现配电网正常运行及事故情况下的监测、保护、控制和配电管理。它是配电自动化与配电管理集成为一体的系统。

3.36. 配电主站配电主站是整个配电自动化系统的监控、管理中心。

3.37. 配电子站配电子站或称配电自动化系统中压监控单元,是为分布主站功能、优化信息传输及系统结构层次、方便通信系统组网而设置的中间层,实现所辖范围内的信息汇集、处理以及故障处理、通信监视等功能。

3.38. 配电远方终端配电远方终端是用于中低压电网的各种远方监测、控制单元的总称。包括配电开关监控终端FTU、配电变压器监测终端TTU、开闭所、公用及用户配电所的监控终端DTU 等。

3.39. 供电方案电力供应的具体实施计划。供电方案包括: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

线路敷设,供电回路数、走径、跨越、客户进线方式、客户受(送)电装置容量、主接线、继电保护方式、电能计量方式、运行方式、调度通信等内容。

3.40. 供电方式电力供应的方法与形式。供电方式包括供电电源的参数,如频率、相数、电压,供电电源的地点、数量、受电装置位置、容量、进线方式、主接线及运行方式,供用电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供电时间的时限等。

3.41. 配置系数配置系数是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数、设备负载等因素影响后,得出的数值。如:住宅小区的配置系数的计算方法可简化为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与住宅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3.42. 双电源由两个独立的供电线路向一个用电负荷实施的供电。这两条线路是由两个电源供电,即由两个不同的变电站或一个具有多回电源供电、有多台变压器运行的变电站中的两段母线分别提供的电源,其中一个电源故障时,不会导致另一电源同时损坏。

3.43. 双回路由一个独立的供电电源以两回线路向一个用电负荷实施的供电,即两条线路是由变电站同段母线供电。双回路供电不能等同于双电源。

3.4

4. 保安负荷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最小电功率为保安负荷。

3.45. 应急电源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情况下,保证对保安负荷连续供电的电源。应急电源必须是与其他电源无联系而能独立存在的电源;或与其他电源有较弱联系,当其中一个电源故障时,不会导致另一个电源同时损坏的电源。应急电源与其它电源之间必须设置可靠的机械式或电气式联锁装置。

3.46. 电能计量方式根据计量电能的不同对象,以及确定的供电方式,确定电能计量点及电能计量装置的种类、结构及接线等的方法。

3.47. 电能质量供应到客户受电端的电能品质的优劣程度。通常以电压允许偏差、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三相电压不平衡度、频率允许偏差等指标来衡量。

3.48. 谐波源向公用电网注入谐波电流或在公用电网中产生谐波电压的电气设备。如:电气机车、电弧炉、整流器、逆变器、变频器、相控的调速和调压装置、弧焊机、感应加热设备、气体放电灯以及有磁饱和现象的机电设备。

4.总则

4.1. 为提高云南省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质量,建设安全可靠、运行灵活、信息畅通、技术先进、经济高效的配电网,满足云南省新建住宅项目用电的需求,制定本技术导则。

4.2. 为规范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促进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了工程建设前期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的项目管理行为,明确相关项目供电管理部门涉及工程管理阶段的职责和工作关系,保证工程建设规范有序的进行制定本技术导则。

4.3.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云南省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的设计,扩建或改造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的设计可参照执行。

4.4. 云南省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积极稳妥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4.5. 云南省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应积极采用节能、降耗、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先进技术和产品。

4.6. 云南省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的设计除应执行本技术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现行有关标准有关的规定。

5.供配电系统

5.1. 负荷分级原则及供电要求

5.1.1.根据居住区内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性质,可将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的负荷等级按表5.1.1

分为一、二、三级。

5.1.1.1.一级负荷是指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负荷:

直接引发人身伤亡。

发生中毒、爆炸、火灾等事故。

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例如:重大设备损坏且难以修复、重大产品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生产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5.1.1.2.二级负荷

a)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环境污染者。

b)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者。

c)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d)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5.1.1.3.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电力负荷。

表5.1.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负荷分级表

类别用电设备(或场所)名称负荷等级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

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

泵、生活水泵

一级负荷

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

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

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二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三级负荷

注:本条规定不包括居住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的用电负荷,其负荷分级参照《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执行。

5.1.2.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一类高层、二类高层、低层住宅建筑供电电源的配置规定。

5.1.2.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由来自不同变电站的两个电源供电,应采用全供全备方式,客户应自备应急电源保障保安负荷用电。

5.1.2.2.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应由具有两回及以上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不同母线分别提供的电源供电。应采取全供全备方式,客户应自备应急电源保障保安负荷用电。

5.1.2.3.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应由同一变电站内两段不同母线分别提供的电源供电,应采取全供

全备方式,客户应自备应急电源保障保安负荷用电。二级负荷不大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10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客户应自备应急电源保障保安负荷用电。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路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引自《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当配网线路具备100%转供电能力时,亦可采取单电源供电方式;同时,客户应自备应急电源保障保安负荷用电。

5.1.2.4.低层住宅建筑:根据客户供电可靠性要求选择与之相对应的供电方式,一般采用单电源供电。

5.1.3.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一般原则

a)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必须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b)启动时间满足安全要求。

c)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5.1.4.自备应急电源的种类

a)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b)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c)UPS不间断供应电源(或其它新型电源)。

d)蓄电池。

e)干电池。

f)其它新型自备应急电源技术设备

5.1.5.自备应急电源的选择

a)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秒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b)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线电路。

c)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5.1.

6.自备应急电源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由用户自行完成。

5.2.电能质量及电压选择

5.2.1.小区配电室供电采用10kV电压供电。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受电变压器容量

在5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供电。小区配套的商场(超市)、会所、幼儿园及学校等采用独立回路供电,按照电价类别独立安装电表计费,用电容量在100kW及以上的,应单独设置专变供电。

5.2.2.用电单位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a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0~+7%;

b 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4%、一4%;

5.2.3.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b 应降低系统阻抗;

c 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

d 应使三相负荷相对平衡。

5.2.4.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 220V或380V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应使三相负荷相对平衡;

b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50A或10kW时,应采用220V 单相供电;大于50A或10kW时,应采用220/380V三相供电。

5.2.5.应采取抑制措施,将用电单位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限在规定范围内。

5.3.供电方案

5.3.1.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计供电方案供配电设施的设计以供电企业正式答复的供电方案作为设计依据。

5.3.2.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计供电方案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相关要求。

5.4.负荷计算原则

5.4.1.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应按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最新规定及客户需求进行计算。

表5.4.1新建住宅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

居民用户类型用电功率供电方式备注

户建筑面积户建筑面积S<90 m2 4kW 单相供电

户建筑面积户建筑面积90 m2≤S<

120 m2

6kW 单相供电

户建筑面积户建筑面积120 m2≤S<

150 m2

8kW 单相供电

户建筑面积户建筑面积S≥150 m2 10kW 单相供电

注:本标准取自《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第39号》文件,若地方负荷配置有另行规定的按照地方标准执行,高于上述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5.4.2.对于住宅建筑的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应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

5.4.3.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 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5.4.4.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住宅需要系数可取下表:

表5.4.4住宅需要系数

单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按三相配电计算时

所连接的基本户数

需要系数

通用值推荐值

3 9 1 1

4 12 0.9

5 0.95

6 18 0.75 0.8 8 24 0.66 0.

7 10 30 0.5

8 0.65 12 36 0.5 0.6 14 42 0.48 0.55 16 48 0.47 0.55 18 54 0.45 0.5 21 63 0.43 0.45

24 72 0.43 0.45

25~100 75~300 0.4 0.45

125~200 375~600 0.33 0.35

260~300 780~900 0.26 0.3

注:1、表中通用值系目前采用的住宅需要系数值,推荐值是为计算方便而提出,仅供参考。

2、住宅的公用照明及公用电力负荷需要系数,一般可参照建筑电气设计中数据选取。

5.5.无功补偿

5.5.1.一般规定

5.5.1.1.应采用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线缆及敷设方式等措施,减少线路感抗以提高用户的自然功率因数。

5.5.1.2.无功补偿应采用分区和就地补偿与集中补偿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动态补偿方式。

5.5.1.3.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大于或等于100kVA 时,应配置无功补偿装置。

5.5.1.4.10kV及以下无功补偿应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变压器的无功补偿装置容量可按变压器最大负载率为75%,负荷自然功率因数为0.85考虑,补偿到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高压侧的功率因数指标,应符合相关供电局的规定。当不具备计算条件时,应按配电变压器容量的20%-40%进行配置。

5.5.1.5电容器分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b 适当减少分组数量和加大分组容量;

c 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d 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

5.5.2.电容器

(1)电容器应满足高海拔地区要求。应采用自愈式电容器。

(2)装设于屋内的电容器,应选用难燃介质的电容器。

(3)电容器额定电压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电容器接入电网处的运行电压进行计算。

b电容器应能承受1.1倍工频过电压。

5.5.3.投切装置

(1)并联电容器装置应具备根据功率因数可自动分组投切的功能,采用可控硅或晶闸管投切方式。(2)并联电容器装置严禁设置自动重合闸。

5.5.4.其他规定

(1)保护装置: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应有短路保护、过电压保护、失压保护、谐波超值保护。

(2)控制回路、信号回路和测量仪表:并联电容器装置,应具有电容器投入和切除的信号,具有电流表、电压表及功率因数表。

(3)通风:并联电容器成套装置需要装设风扇等排风设备。

5.5.5.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功能。

5.5.

6.无功自动补偿应采用功率因数调节原则,并应满足电压调整率的要求。

5.5.7.补偿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电抗率取值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仅用于限制浪涌时,电抗率取0.1%~1.0%。

(2)用于抑制谐波时,为防止谐波放大,并考虑到住宅的负荷特性,电抗率取5.0%。

6.小区配电室

6.1.所址选择

6.1.1.配电室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确定:

(1)接近负荷中心。

(2)具有高压进线和低压出线通道。

(3)接近电源侧。

(4)设备运输、装卸及搬运方便,具有满足最大设备搬运的永久性通道。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6)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7)不应设在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不应设在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8)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如果贴邻,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处理。

(9)应避开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等位置。

(10) 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地下不应有其他管道或埋藏物。

(11) 当配电室设在住宅建筑内时,不应设在住宅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当只有地下一层时,应抬高配电室地面标高,使配电室室内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小于100mm。

(12)不宜设在对防电磁干扰有较高要求的设备机房的正上方、正下方或与其贴邻的场所,当需要设置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防电磁干扰的措施。

(13)配电室设应优先设置为地上配电室。

(14) 当配电室设在住宅建筑外时,配电室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配电室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

6.1.2.低压配电线路的供电半径(配电室至客户电表的电气距离)应满足:市中心区、繁华地段不大于150m,其他地区不大于250m,供电半径应满足电压降小于额定电压的±4%。超过时应有相应措施解决供电质量问题。

6.1.3.配电室宜单独设置,没有条件时可与建筑相结合。配电室宜设置在地面以上,如受条件所限,可设置在地下,但必须做到:如果有二层以上的地下室时,配电室不应设置在最底层;配电室地面高度应比配电室外地面高0.1m以上,且地下层内应有排水设施。

6.1.4.配电室净空高度(主梁底距地)最小不应小于3.4m,且应考虑现场电缆敷设方式、电缆进出线形式、开关柜及变压器设备情况等,应能满足安全距离。其荷载要求须满足国标及南方电网企业标准的相关要求。

6.1.5.配电室内应设置送排风专用轴流通风机,送风机安装高度距地面400mm,排风机安装孔顶齐梁底。风机内侧配防虫网,外侧加装防火风口。送风机处的防火阀长期开着通风,着火时才自动关闭,起火灾关断作用,烟感超过70度时阀门关闭。排风机处的防火阀,长期开着通风,着火时才自动关闭,烟气温度超过280度时自动熔断关闭。

6.1.6.配电室应按“小容量,多布点”的原则,在满足电压质量和可靠性的条件下,应因地制宜设置。

6.2.配电变压器的选择

6.2.1.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负荷情况、环境条件确定,并应选用10型及以上

节能型变压器。

6.2.2.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应大于85%。

6.2.3.变压器的接线应选用D,yn11型。

6.2.4.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变压器。

6.2.5.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应大于1250kVA。箱式配

电站内单台容量不应大于800kVA。

6.2.6.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配电室,当其中任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能

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

6.2.

7.变压器满足2000m海拔高原特性。

6.2.8.变压器主要技术参数

6.2.9.变压器主要参数见表6.1。

表6.1变压器主要技术参数

名称技术参数

额定容量≤1250 kVA

电压比10.5(10)±2×2.5%/0.4kV

接线组别D,Ynll

冷却方式强迫风冷或自冷

调压方式无励磁调压

绕组绝缘耐热级别F、H 级

6.2.10.在采用预装式变电站比常规变电站更合理的低密度住宅区内可采用预装式变电站

(不含地埋变)。

(1)预装式变电站中采用的配电变压器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南方电网公司10kV预装式变电站技术规范》的要求。

(2)预装式变电站应选择紧凑型、全封闭、全密封、全绝缘结构。外壳应满足正常户外使用条件,选择不锈钢或防腐外壳材料。箱体内应有安全可靠地防护性能,防护等级不低于GB 4208中IP33要求。(3)高压配电装置应选用10kV箱式固定式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其技术参数应满足《南方电网公司10kV箱式固定式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技术规范》

(4)低压配电装置所选的电气产品,其技术性能应满足有关的国家标准,并且是通过国家3C认证的定型成套产品。

(5)预装式变电站的接地系统应符合GB/T 50065的要求。

(6)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大于800kV A 。

6.2.11.配电变压器应配置配变监测终端。

6.3.开关设备选型

6.3.1.10kV开关柜

6.3.1.1.选型原则及技术要求

1)开关柜内的电气设备应选用无油化的产品。

2)开关柜应满足“五防、全工况、海拔2000m”的要求。

3)中压开关柜的型式,应根据负荷及使用环境,采用固定式开关柜或移开(中置)式开关柜。开关柜应为柜前操作、柜后维护。

4) 开关柜应配置电动和手动操作机构。

5) 开关柜应配置加热器和带电指示器,并应能提供二次核相功能。

6)开关柜应根据需要装设接地开关。接地开关应加装机械闭锁装置。

7)断路器开关柜宜选用真空断路器。断路器宜配弹簧操作机构。

8)负荷开关柜宜选用小型化负荷开关。

9) 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柜的负荷开关应采用三工位开关。

10) 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柜应配置电缆故障指示器。

11) SF6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应带气体压力计。

12) 10kV封闭母线桥外壳应有防涡流措施或采用非导磁材料。

13) 10kV开关柜中一次设备应能满足配电自动化的技术要求。如通讯、测控、遥信、远控、开关量接口等。具体可参见本规范第11节“配电自动化系统”。

6.3.1.2.主要技术参数

1) 断路器开关柜主要参数见表6.2。

表6.2 断路器开关柜主要技术参数表

名称技术参数

额定电压12kV

额定频率50Hz

额定电流630A/1250A 额定短路开断电流25kA

额定短路关合电流63kA

额定动稳定电流63kA

额定热稳定电流(4s)25kA

额定绝缘水平

雷电冲击耐受电压

对地、相间75kV(峰值)

断口间85kV(峰值)一分钟工频耐压

对地、相间42kV(有效值)

48kV(有效值)

断口间

二次回路一分钟工频耐压2kV

外壳防护等级IP4X

不同相的导体之间的空气净距、导体至接地之间的空气净距不小于125mm,若采用复合绝缘应不小于60mm,且应由厂家提供凝露试验报告(应按实际海拔进行修正)

2) 负荷开关柜主要参数见表6.3

表6.3 负荷开关柜(含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柜)主要技术参数表名称

技术参数

负荷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组额定电压12kV 12kV

额定频率50Hz 50Hz

额定电流630A 200A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有效值(kA/s)20 /3 20 /3

额定峰值耐受电流(kA) 50 50

额定闭环开断电流(A) 630 200

额定有功负载开断电流(A) 630 200

额定转移电流 (A) - ≥1750

接地故障电流(A) 95

熔断器预期短路开断电流有效值(kA) ≥20

接地开关2S短时耐受电流(kA) 17.4

额定短路电流关合次数≥20

操作机构手动/电动

二次回路一分钟工频耐压2kV

外壳防护等级IP67(SF6气箱);IP40(外壳)

6.3.2.低压开关柜

6.3.2.1.选型原则及技术要求

(1)宜采用外形紧凑可节省占地面积的开关柜。各功能室固定分隔,开关元件插拔式安装。开关柜应为柜前操作、柜后维护。

(2)开关柜应满足海拔2000m的要求。

6.3.2.2.低压开关柜主要参数见表6.4

表6.4低压开关柜主要技术参数表

名称技术参数

额定电压660V

额定频率50Hz

额定电流与变压器容量相匹配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有效值(kA/s)主母线80/3,支母线50/3

额定峰值耐受电流(kA) 主母线176,支母线105

工频耐压(kV) 2.5

冲击耐受电压(kV)8.0

外壳防护等级IP40

降容系数0.8

6.3.2.3.低压断路器选型原则及技术要求

(1)应根据实际使用环境条件及具体要求选择低压断路器脱扣形式,现使用的低压断路器脱扣形式主要有磁脱扣、热磁脱扣和电子脱扣形式。不同脱扣形式的性能及应用区别如表6.5:

表6.5 低压断路器脱扣形式

低压断路器脱扣形式的性能及应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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