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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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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

题的批复

【标 签】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1284号

【发文日期】2004-11-16

【实施时间】2004-11-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辽国税

发[2004]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沈阳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5亿欧元,其中外方投资7500万欧元(已全部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国发[1988]21号)规定,同意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减按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整理)国内汽车品牌企业各省分布情况.

国内汽车品牌企业各省分布情况2008.09.05 北京汽车: 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一汽华利(天津)汽车有限公司 天津天汽集团美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汽车: 河北红星旅行车制造厂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长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汽车: 山西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汽车: 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丰联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汽车: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沈阳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农机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汽车: 吉林通田汽车有限公司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长春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汽车: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上海汽车: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万丰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江苏汽车: 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南京菲亚特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南汽集团无锡新雅途分公司 常州长江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汽车: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郴州吉奥南燕驰峰汽车有限公司 安徽汽车: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芜湖一汽扬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汽车: 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福建新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福建漳州三龙工业有限公司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江西汽车: 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说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业务需求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际税收司二○○九年二月

需求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的规定,就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及其其他相关业务编制本次业务需求。 一、本次业务需求的主要内容 本次业务需求需调整修改、新增综合征管软件的业务内容涉及系统参数、管理服务、征收监控、查询统计、新旧数据衔接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系统参数部分。主要新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对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强制监控(Y/N)”的系统参数,用于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监控。 (二)管理服务部分。主要新增“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业务处理功能,调整“协定税率维护”、“退税申请审批表”的业务内容,为后续非居民企业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业务处理作铺垫。 (三)征收监控部分。主要根据国税函〔2008〕801号的文件要求,新增适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的季度申报表、年度申报表、更正申报表、补充申报表,以及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的业务处理功能,并与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信息相关联。 (四)查询统计部分。主要对“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扣缴企业所得税”等情况,以及非居民企业认定信息、核定征收方式、申报表明细、应征税款、应缴税款、提退税款等信息查询明确统计项目和取数要求。 (五)新旧数据衔接部分。根据国税函〔2008〕801号文件对各种申报表的启用日期要求,对综合征管软件现有管理服务、征收监控功能进行分析,就亏损信息弥补、预缴税款取值口径、申报表所属时期的监控等进行明确,达到新旧数据衔接正确,模块替换启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填报说明 一、本表及附表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正常经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报送本表和相关资料。 二、企业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可以适当延期。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会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税务主管 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六、本表是在企业账载会计利润总额核算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相关项目后申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本表及附 表的账载金额是指企业根据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在相应报表、总账、明细账上的汇总或明细金额;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 七、本表用中文填写。 八、本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企业,填写公历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 至同年12月31日;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填报公历1月1日至实际终止经营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或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临时纳税人纳税识别号。 3.金额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纳税人名称: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中文名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中文名称。 5.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 称和代码。 6.营业收入:分别填写附表一第1行对应栏目数据。 7.营业成本:分别填写附表一第9行对应栏目数据。 8.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企业经营业务实际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已经计入期间 费用的税金及附加不得重复填列。 9.营业费用:分别填写附表一第14行对应栏目数据。 10.管理费用:分别填写附表一第30行对应栏目数据。 11.财务费用:分别填写附表一第46行对应栏目数据。 12.营业外收入:填写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总额。 13.营业外支出:填写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总额。 14.利润(亏损)总额:亏损以负数表示。 15.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填写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其他应税项 目的数额。已通过相应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及其他损益等项目下进行调整的,不在本栏反映。调增时,用正数表示,调减时,用负数表示。 16.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填写附表二中第6行第8栏数据。 17.实际征收率:本表的实际征收率是指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税收优惠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 不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填写本栏时数据应与“法定税率”栏相同。 18.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填写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规定的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当期准予抵免限额后实际应补缴的所得税。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当期准予抵免限额为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大于抵免限额的,当期准予抵免限额为计算的抵免限额。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9.本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写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本年的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20.以前年度损益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填写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的因以前年度损益发生调整而导致的应补(退)所得税的数额。 应补时,以正数表示;应退时,以负数表示。 21.声明人签字:由设立企业的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 22.申报日期:填写实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当日。 九、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2011-06-28 10:44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2008年新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这样能消除重复征税。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生产经营所得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环境信息发布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环境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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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环境信息发布 1.企业基本情况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即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与宝马(荷兰)控股有限公司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法人代表吴小安。合资公司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山嘴子路14号,主要生产宝马3、5系列的高档轿车,并销售这些轿车产品及其备件,其生产能力为年产轿车3万辆。 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和各级政府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有关措施,做到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项目建成后,公司积极开展排污申报工作,落实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制度,依法缴纳排污费。2004年我公司荣获沈阳市最佳环保守法企业。 3.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有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严格控制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排放。 1)废水排放情况 废水总排口的废水中总铅、总铬、总镍、总镉均未检出;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石油类、六价铬、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生化需氧量、氰化物、总铜、总锌等11项污染物的一次值及日均值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的要求,达标率100%。 2)废气排放情况 涂装车间烘干装置废气中烟尘、SO2、NOx、苯、甲苯、二甲苯及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三级标准的要求,达标率100%。塑料喷漆车间喷漆装置

个税常见问题及解答(客户端)

个人税收管理 1.个税客户端申报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时,提示无税种资格认定。 解决方式: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检查税种认定时,是否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认定为自行申报,应为代扣代缴。 2.新办的机关事业单位纯扣缴义务人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 解决方式:分以下几步进行操作。1、登陆金三系统,“管理服务—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管理—纯扣缴义务人登记”,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登记;2、“管理服务—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管理—扣缴税款登记”,对需要扣缴的税种进行登记;3、“管理服务—认定管理—税(费)种认定”,进行扣缴的税种认定。完成上述三个步骤,即可进行申报。 3.本地的单位,财务人员在外地,需同时申报两个省份的个人所得税,如何避免出错问题? 解决方式:登陆不同省份的客户端下载地址,下载不同的客户端,分别进行申报(哪个省的企业,登陆哪个省的客户端操作,不要弄混)。 4.纳税人采用介质申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导入时提示征收品目不正确。

解决方式:由于纳税人无网络,则在第一次登录时未能下载基础设置,造成此错误。解决办法是,纳税人到办税厅,请办税厅工作人员将自己企业的初始化文件导出到U盘,纳税人在个税客户端的“基础设置-信息获取-介质导入”功能里导入初始化文件,将已经做好的报表先导出,并“清空数据”,再导入先前导出的申报表,或“清空数据”后重新制作申报表,然后进行申报缴款。 5.税务机关局操作人员如何对纳税人客户端重置密码? 解决方式:操作路径为“个人税收管理”-“申报”-“代扣代缴申报”-“个税代扣代缴申报密码发放”。 6.申报个税工资薪金税费种认定有哪些要求? 解决方式:管理服务——认定管理——税(费)种认定,需要检查的有以下几个:①征收代理方式必须是“代扣代缴”,不能是“自行申报”或者“代收代缴”②征收项目为“个人所得税”③认定有效期起止为税款所属期,因此至少要比当前月份早一个月(提前时间过长也不可行,会产生欠税记录)。比如当前月份为2015年11月,有效期起至少是2015年10月之前;认定有效期止,必须大于当前月份。④征收品目:默认已经认定了工资薪金所得。如果要申报软件中包含其他所得项目,则需要分别进行认定⑤如需进行更正申报,则需要确认税费种认定的有效期起是否早于需要更正的月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有如下规定: 一、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综合以上规定,读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上述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以收入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应将收入全额扣除已实际缴纳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流转税、费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与所得税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释义」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英文版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of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by Assessment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Issue: June 2010 CLP Reference: 3230/10.02.20 PRC Reference:国税发 [2010] 19号 Promulgated: 20 February 2010 Effective: 20 February 2010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and effective as of, February 20 2010.) Guo Shui Fa [2010] No.19 Article 1:These Measures have been formulated pursuant to the PRC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its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and the PRC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and Collection of Taxes (the Tax Collection Law)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assessment and levy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国家税务总局于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日发布施行。) 国税发 [2010] 1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Article 2:These Measures apply to the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specified in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3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means for assessing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of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provisions.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Article 3: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shall keep account book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ax Collection Law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keep its accounts and do its accounting based on lawful and valid documents, accurately calculate its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matching of the functions it actually performs and the risks that it bears, and truthfully file and pay enterprise income tax.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 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rticle 4:If 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has incomplete account books, there are gaps in its documentation that make the checking of its accounts impossible or the accurate calculation and truthful filing of its taxable income is not possible due to another reason,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have the authority to assess its taxable income by one of the following methods.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 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otal revenue: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income or deduce their total revenue by reasonable mean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 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revenue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costs and expens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of costs and expenses ÷ (1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revenue converted from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and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桥架车间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试行) 项目名称: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桥架车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15年7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 作一个汉字)。 2. 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 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 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 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 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 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项目名称: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桥架车间建设项目文件类型:环境影响报告表 委托单位: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评价单位: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公章)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名章)

项目名称: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桥架车间建设项目委托单位: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主管院长:崔涤尘 室主任:王承宾高级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王承宾 A1504013698.810 技术审核人:刘皙皙 A 报告编写人员

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及纳税申报方法

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及纳税申报方法 个人所得税简介 定义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征收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

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5、经营所得 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汇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目录 国税函〔2009〕50号 (1) 国税发〔2009〕11号 (2) 国税发〔2009〕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7) 国税发〔2009〕3号 (1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一) (1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二) (16)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三) (18)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四) (20)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五) (2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六) (2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七) (25)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八) (27)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九) (29)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十) (31)

国税函〔2009〕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成文日期:2009-0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二、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税发〔2009〕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 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 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九日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宣传辅导。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企业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应组织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职责。汇算清缴工作应有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必要时,应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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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税务规划}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 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告(通告2010年第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20年整理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doc

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参考): 租赁业 1.50% 专用设备制造业 2.00% 专业技术服务业 2.50% 专业机械制造业 2.00% 造纸及纸制品业 1.00%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1.00% 饮料制造业 2.00% 医药制造业 2.50% 畜牧业 1.20%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00% 塑料制品业 3.00% 食品制造业 1.00% 商务服务业 2.50% 其他制造业--管业 3.00% 其他制造业 1.50% 其他建筑业 1.50% 其他服务业 4.00% 其他采矿业 1.00%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00% 批发业 1.00%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0% 农、林、牧、渔服务业 1.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0% 零售业 1.50% 居民服务业 1.20% 金属制品业--轴瓦 6.00% 金属制品业--弹簧 3.00% 金属制品业 2.00% 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 2.00% 建筑材料制造业 3.00% 建筑安装业 1.50% 家具制造业 1.50% 计算机服务业 2.0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0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 4.0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5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5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00% 纺织业--袜业 1.00% 纺织业 1.00%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0% 房地产业 4.00%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00%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50%

道路运输业 2.00%

国内汽车品牌企业各省分布情况

国内汽车品牌企业各省分布情况北京汽车: 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一汽华利(天津)汽车有限公司 天津天汽集团美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汽车: 河北红星旅行车制造厂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长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汽车: 山西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汽车: 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丰联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汽车: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沈阳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农机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汽车: 吉林通田汽车有限公司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长春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 一汽马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黑龙江汽车: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上海汽车: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万丰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江苏汽车: 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南京菲亚特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南汽集团无锡新雅途分公司 常州长江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汽车: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郴州吉奥南燕驰峰汽车有限公司 安徽汽车: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芜湖一汽扬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汽车: 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福建新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福建漳州三龙工业有限公司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江西汽车: 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江铃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 江西华翔富奇汽车有限公司 江西英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消防车辆制造厂 江铃陆风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汽车: 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 烟台汽车制造厂 淄博汽车制造厂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汽车: 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湖北汽车: 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公司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汉阳特种汽车制造厂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公司 东风神宇车辆有限公司 东风客车底盘有限公司 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中誉汽车有限公司 湖南汽车: 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湖南省汽车制造厂

2017年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2017年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下面是YJBYS小编整理的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欢迎参考! 2017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一、征收范围: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二、所得税的申报方式:上门申报(包括:自助机,无CA)、网上申报(CA)、微信申报(国税核定征收) 三、征收方式有两种: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四、申报期限:按季申报 五、区别(税率:10%、25%) 一般企业(25%)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超过100人,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超过80人,资产总额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10%)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计算方式;查账征收的计税依据是应纳所得额(利润总额),不是净利润,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是收入的本年累计数。查账:(不含税收入-成本费用)*税率 核定:(不含税收入*核定率)*税率 注意:企业所得税在国地税都会有的,看税局核在哪里,看行业,现在营改增之后的企业所得税是在国税了; 各行业企业所得税预警税负率参考 1 餐饮业2.00% 2 道路运输业2.00% 3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1.50% 4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2.00% 5 房地产业4.00% 6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0% 7 纺织业1.00% 8 纺织业--袜业1.00% 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00% 1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1.50% 1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50% 1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4.00% 13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00% 14 计算机服务业2.00% 15 家具制造业1.50% 16 建筑安装业1.50% 17 建筑材料制造业3.00% 18 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2.00% 19 金属制品业2.00% 20 金属制品业--弹簧3.00% 21 金属制品业--轴瓦6.00% 22 居民服务业1.20% 23 零售业1.50% 24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1.00% 25 农、林、牧、渔服务业1.10% 26 农副食品加工业1.00% 27 批发业1.00% 28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00% 29 其他采矿业1.00%

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预警参考值

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预警参考值 1 餐饮业 2.00% 2 道路运输业 2.00% 3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50% 4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00% 5 房地产业 4.00% 6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0% 7 纺织业 1.00% 8 纺织业-- 袜业 1.00% 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00% 1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50% 1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50% 1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 4.00% 13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00% 14 计算机服务业 2.00% 15 家具制造业 1.50% 16 建筑安装业 1.50% 17 建筑材料制造业 3.00% 18 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 2.00% 19 金属制品业 2.00% 20 金属制品业--弹簧 3.00% 21 金属制品业--轴瓦 6.00% 22 居民服务业 1.20%

零售业 1.5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0% 农、林、牧、渔服务业 1.10% 26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0% 批发业 1.00% 28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00% 其他采矿业 1.00% 30 其他服务业 4.00% 31 其他建筑业 1.50% 其他制造业 1.50% 其他制造业 --管业 3.00% 其他制造业 --水暧管件 1.00% 商务服务业 2.50% 食品制造业 1.00% 塑料制品业 3.0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00%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0% 畜牧业 1.20 医药制造业 2.50% 饮料制造业 2.00%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1.00% 娱乐业 6.00% 造纸及纸制品业 1.00% 专业机械制造业 2.00% 专业技术服务业 2.50% 23 24 25 27 29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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