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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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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中央关于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依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 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 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经一定程序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包括竞争性项目和政策性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管理的市科技计划中竞争性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终止、监督评估等环节的管理以及政策性补助的管理。

科技部和省科技厅赋予市科技局管理职责,由广州地区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科学公正、公开透明、放管结合、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五条按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其中,一般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重大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按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分为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

第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八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服务机构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或提供服务。

项目组织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项目组织

单位包括广州市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经市科技局同意作为项目组织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集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除经市科技局同意或科技计划类别另有规定的外,项目组织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内以及港澳地区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

项目合作单位是与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合作、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各类创新主体。

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

评审专家是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评价或咨询活动的专家。

第九条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经费;

(三)充分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过程管理自主权,组织项目实施关键节点和阶段性成果的考核管理;

(四)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组织实施科技报告制度;

(五)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第十条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工作制度;

(二)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或提供服务,及时、客观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是:

(一)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和推荐工作;

(二)审查拟立项项目合同书并作为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和经费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四)按相关规定审查或办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验收、终止等申请;

(五)接受市科技局的委托,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受理、立项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一)作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并作为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组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履行合同各项条款,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自我监督,自

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按规定履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为科研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负责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和办理成果登记,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进行项目终止。

第十三条项目合作单位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管理制度,按进度要求完成约定的科研任务,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二)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和项目验收、合同终止、科技报告、绩效评价、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绩效评价等工作,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推动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增强科研

伦理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从科研伦理道德。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的职责是:

(一)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评价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履行广州市专家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义务。

第三章项目征集

第十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根据分类原则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目标明确、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采用定向组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有条件的科技计划类别常年征集项目。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强度、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等。

第十八条竞争性项目申报指南应充分吸收相关部门、行业以及产业界、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必要时咨询征求专家意见,经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决定后向社会发布。每年定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

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或港澳地区相关机构,或符合政策条件的其他相关机构。科技计划类别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过去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和成果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一)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科技计划类别对申报限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符合市财政部门关于项目查重有关规定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申请材料,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查后推荐提交。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对项目申请材料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政策性补助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和发布申报通知,其申报不受本办法第二十条关于申报限制条件的约束。

第四章评审立项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专家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形式。探索“以赛代评”、“以投代评”等评审方式,探索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项目的非常规评审机制。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具体按广州市科技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可按一定程序聘请库外专家。专家名单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通讯评审或网络评审是指以查阅项目材料的方式,主要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以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需要进行财务评审的,同时对申报单位财务状况、经费筹措能力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

第二十八条重大项目在行政决策前组织专家论证,进入专家论证环节的重大项目数量根据网络评审分数和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决定。专家论证以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包括技术论证和预算评审,专家论证可以安排答辩或现场考察环节。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具体评审方式及评审专家遴选方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行政决策过程包括责任处室审查、局务会审议。

(一)责任处室审查。市科技局项目责任处室结合网络评审分数、专家论证结果、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

项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

(二)局务会审议。市科技局局务会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决定拟立项项目。

第三十条对局务会决定拟立项的项目予以公示。项目拟立项公示至合同书签订期间发生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考核指标等变化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任何时间发现存在项目申报材料造假、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违规申报情形的,不予立项或取消立项。

第三十一条对已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三方签订《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完成合同书签订的项目视为已立项。立项结果予以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实施项目的,应主动向市科技局提交放弃签订合同书申请。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定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三十二条政策性补助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和申报通知有关规定对拟补助事项和补助金额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核实或现场考察,拟补助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编入预算,无需签订项目合同书。补助结果予以公开。

第三十三条根据部门预算批复,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经费或补助。财政科技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第三十五条项目组织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市科技局针对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制订实施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自由探索类项目、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及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三十七条项目过程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和市科技局抽查相结合,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不通过,限期整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检查不通过的项目合同终止。

第三十八条项目合同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程序对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重大变更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其他变更属一般变更。验收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经费变更按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重大变更应及时办理,原则上应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以前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必要时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十条一般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执行期内在市

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自行办理变更。项目合同期需延长的,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以前办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十一条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通过市科技信息管理系统自主调整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

第六章验收终止

第四十二条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可实施合同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执行实际情况提前申请验收。

第四十三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根据专家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一般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并提出验收结论建议,由市科技局作出验收结论。

第四十五条验收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书及其他附件材料。其中,一般项目应提交项

目经费决算表,重点项目应提交由承担单位自主委托具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重大项目在验收评审前由市科技局委托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六条专家验收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应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或现场测试。

第四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已使用财政科技经费的,根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收回使用不符合规定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

(一)项目已完成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且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为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评审后1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资料归档,由市科技局发放验收证书;

(二)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应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履行勤勉责任义务作出评价,对未履行勤勉责任义务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三)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未完成,但已履行勤勉义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八条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实施合同终止。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实施合同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二)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或拒不配合项目验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市,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五)发现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六)存在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九条合同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市科技局强制实施,拟终止的项目经市科技局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实施终止。

第五十条对拟终止的项目,需要专家作出专业判断的,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包括终止原因、履职情况、责任判定、处理建议等。对已使用财政科技经费的,由市科技局委托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一条对合同终止的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经费的不予拨付。

第五十二条对因未履行勤勉责任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或合同终止的,取消相关责任主体5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对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验收不通过或合同终止,但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责任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继续申报项目资格

第五十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合同书有特别约定的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五十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当成果发生技术转移时,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五十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项目管理各环节信息可通过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重要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六条竞争性项目立项、政策性补助结果及立项评审专家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七条拟立项项目、拟补助名单和拟终止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同一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

第五十九条市科技局收到复核申请后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受理的复核申请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需更正的项目予以更正。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章监督评估

第六十条市科技局建立健全科技计划监督与评估体系,推进科研诚信建设,根据职能对在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各个环节中相关单位的科技计划执行和资金管理等情况开展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

第六十一条监督工作遵循权责对等,分级监督的原则;各相关责任主体应落实监督职责,加强有机协调,将监督要求寓于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全过程;充分尊重科研规律,既坚持监督的刚性要求,又发挥监督的督导和服务功能;强化监督结果运用,精准监管。

第六十二条监督工作一般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财务审计、绩效评估评价等方式。监督主要包括对服务机构和项目组织单位协同管理履职尽责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治理、内部管理以及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情况,项目实施的绩效情况,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专家在履责过程中的公正、廉洁、保密和回避等规定执行情况等。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六十三条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限期整改、约

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管理或评审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对存在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失信行为记入市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五条市科技局对科技计划制定绩效目标并开展绩

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科研管理机制的衔接,充分发挥绩

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六十六条市科技局根据监督和评价结果优化项目管理,将监督、绩效评估评价和科研诚信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和专家遴选等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七条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九章其他

第六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方面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估,作为其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九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情形和回避要求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当年不能作为该项目所属科技计划类别的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承担项目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权限下放的除外),不能提供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

(三)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七十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整理形成科技报告并按规定提交。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发现或取得重大进展的,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第七十一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和科研伦理承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还应当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不签订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七十二条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申请材料、合同书、经费下达文件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文档资料管理,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与项目验收证书一并作为项目档案资料保存。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第三、四、五、六章中的“项目”,特指竞争性项目。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规〔2017〕3号)同时废止。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XX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XX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9〕4号)、《XX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冀科资〔2018〕36号)等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科学、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省级科技计划是为更好发挥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发展战略需要,由省级财政资金资助,旨在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加快推进新时代创新型XX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XX省省级科技计划主要包括: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五类。 第三条XX省省级科技计划,原则上按照“专项—项目”两个层级设置和管理,不同类计划,根据支持对象特点和资金用途可相应调整。专项是科技计划组织的载体,专项设置以目标为导向,聚焦科技创新的重大任务、重大需求,注重全

链条设计和组织实施;项目是专项实施的基本单元,按照专项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专项目标。 本办法适用于基础研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三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管理。技术创新引导和创新能力提升两类科技计划中,按照“专项—项目”两个层级设置,以项目为基本单元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项目管理要以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方式为主线,坚持科学规范、职责清晰、公正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着力完善以诚信自律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实现从科研管理到创新服务的转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省科技厅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下同)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评估评审专家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简称专业机构)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实施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 (二)组织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的规定和规范;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1、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福建省各厅局、厦门市各局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入账经费的

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院系所项目负责人出差的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科技处或社科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五条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八条纵向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 2.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

中石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以实现科技项目的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科技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引入课题制,实行科技项目合同管理。突出经济效益,强化用户管理和科技经费投入回报。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内容包括: (一)集团公司科技开发计划项目 (二)集团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计划项目 (三)集团公司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 (四)集团公司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 (五)集团公司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六)集团公司中青年创新基金计划项目 (七)集团公司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八)集团公司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计划项目 第四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一般分为项目、课题两个层次。科技项目管理原则上以课题为基本单元。

第二章立项程序 第六条科技项目立项是在集团公司五年科技计划、年度计划以及科技项目指南的指导下,根据年度生产经营中突出的技术问题,以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和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组织科技项目立项。 第七条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论证、审查、签定合同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科技项目申报在集团公司年度科技计划发布后,由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直属院所等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通过网络等方式申报。申报项目材料为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 第九条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科技项目的研究范围、性质、规模、目标等,确定科技项目论证或招标方式,对于市场急需、效益很大的申报项目报科技发展部审查后,可以直接签订合同。 第十条确定进行论证的科技项目,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关键技术、攻关内容、创新点、计划进度、技术经济指标及依托工程等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确定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内部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通过论证的科技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供合同文档材料,报送科技管理部门审查。项目合同文档包括科技项目合同书、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知识产权报告、用户合同、科技经费投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 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实施效果,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获得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立 项,由在厦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前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 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及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 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接 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引导申报和主管部门策划主题招标 相结合的体制。 3 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和发布的年度《厦门

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或者由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和科技发展需要,组织策划科研任务主题,引导申报。 第六条所有本市科技计划项目都应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 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七条项目管理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 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咨询专家的回避。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 象因正当理由而正式提出要求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受托机构的回避。受托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评审或监 理等工作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或被__________监理项目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应逐步实施信息化管理,保证 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管理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除《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要求外,应面向社会公布各类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正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司科研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研项目经费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纵向经费是审批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是指来源于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如以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参照科技部印制的合同样本),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所有合同必须在公司部备案。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都全额进入公司帐户,由公司财务部管理核算,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订。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管理制度和预算执行,横向科研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 第六条科研经费按项目实行编号、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达公司后,由财务部开具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项目合同书” 及“到款通知单位”,开具“入账建卡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凭“入账建卡通知单”到财务部办理建卡手续。 第七条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组成员科研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报销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一)业务费:指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分析测试费等,下列支出可在科研业务费据实列支: 1、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论著出版费、文献检索费等。 2、通讯费、网络维持(服务)费; 3、办公用品费、工作服等; 4、市内交通费、长途租(包)车费;汽车租赁费须提供汽车租赁公司 发票和租车合同,并经公司负责人签批。 5、车辆维修费:指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 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 (二)仪器设备等费用:指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购置等。 (三)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需的费用。 (四)科研材料费:指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电脑耗材、仪器修理材料费。 (五)科研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聘用人员、临时工工资;本科生、研究生助研津贴;课题所需聘请的校外专家津贴;其他科研必需的辅助人员(非课题组成员)津贴等。科研劳务费按照合同预算执行。(六)业务招待费:指科研过程中必需的业务招待费用。纵向经费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除外),横向经费按照合同列支业务招待费。 (七)成果验收费:指科研成果在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国家、省(部)级项目可以从公司配套经费列支课题费,用于奖励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标准 1 目的为加强科技项目的管理,加快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的步伐,提高河南分公司技术装备水平,实施科技兴企战略,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适用于河南分公司。 3内容 3.1 科技项目开发资金 3.1.1科技项目开发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1)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的,河南分公司每年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2)河南分公司用于技术改造或更新改造的资金; (3)按财务制度允许在管理费用内支付的资金。 上述三方面的资金总量按不低于河南分公司年销售收入的1%掌握使用。 3.1.2 河南分公司科技项目开发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仅限于由河南分公司财务部进行统一经济核算的河南分公司直属生产、管理及科研单位。 3.1.3 科技项目开发资金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管理,每月河南分公司由技术开发部根据年度科技计划,编制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经批准后,由河南分公司由技术开发部根据科技项目轻重、主次和进展情况,统一安排使用。 3.2 科技项目的立项申请 3.2.1 凡属于能够促进河南分公司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降低能耗及其他消耗、降低生产成本,有利于加强河南分公司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且在河南分公司范围内尚未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都可以作为科技(含新技术开发、科研和成果应用)项目立项。 3.2.2 科技项目原则上由河南分公司直属的某项新技术的使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科技项目立项申报表》。 3.2.3 对于总经费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大中型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事先进行预可研,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发展方向和河南分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上级资助经费,并使其得到合理使用,从而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 第一条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以及国际合作经费等。 (一)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1、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2、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三明市政府等规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 (三)国际合作经费为国际学术机构间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 (四)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五)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六)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服务所获经费等。 二、开支范围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二)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三)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四)科研业务费: 1、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食宿费。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医院自选课题经费除外)。 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6、交通费:用于科研业务的市内交通费,但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 (五)科研劳务加班费:在经费剩余情况下产生,且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六)实验室改装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三、管理办法 第三条科研经费采取专款专用,财务科单独设帐核算。 (一)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由科教科统一管理,院财务科进行核算及监控,违反规定者不得享受医院科研奖励及优惠政策,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二)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周密计划,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完成。

42-关于发布2013年广州市第一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关于发布2013年广州市第一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来源: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日期:2012-03-31 【字体:大中小】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科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十次党代会重要工作部署,围绕我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核心任务,着力加快智慧城市建设,以推动“三个重大突破”、“四个转型升级”和“五个全面推进”为指导,坚持低碳经济、智慧城市、幸福生活三位一体的城市发展理念,以实施科技创新工程为战略突破口,坚持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智慧广州两大主题,根据《广州市“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广州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2011年11月广泛征集我市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单位重大科技需求建议的基础上,经专家论证,编制本申报指南,现予以发布,同时开展项目的征集工作。 本次发布的第一批指南包括珠江科技新星专项、软科学研究专项、科普专项、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专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企业科技攻关难题招贤专项、对外科技合作专项8个专项,请各单位按照科技计划申报指南进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原则 (一)优先支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展低碳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起关键支撑作用的重大技术项目。 (二)优先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强化官产学研用结合,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 (三)优先支持各单位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和创业活动的项目。 (四)优先支持国际科技合作中预期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平台和项目。 (五)优先支持研究开发过程中预期能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创名牌产品及取得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项目。 二、支持重点 (一)加快智慧广州建设。支持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发展智慧产业,加快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管理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支持创建智慧城市试点示范。 (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集中力量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前瞻布局一批产业关键技

2018年度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申报条件、时间、流程、奖励标准

2018年度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申报条件、时间、 流程、奖励标准 申报对象 2018年度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第一批)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企业; 2.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在库企业; 3. 未曾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支持方式与经费额度 对纳入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的比例(按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担比例确定),给予每家总额为20万元的经费补贴,专项用于企业开展研发、创新能力提升等活动。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申报程序与时间安排 1、企业申报。 企业通过广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申报系统于2018年11月9日9:00起开放,2018年11月19日17:00关闭申报。申报项目获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申报企业应于2018年11月26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2份)提交至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受理点(见附件1)。 2、各区核实推荐。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不需组织专家核实评审,汇总企业名单后按上述时间正式函送至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并同时完成网上推荐操作。 3、市科创委复核。 市科技创新委(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推荐的全部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复

核,确定入库企业名单。 4、行政审议与公示。 市科技创新委委务会审议拟入库企业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企业名单,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立项并纳入财政经费预算支持范围。公示有异议的,按《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7〕3号)有关规定处理。 5、下达经费。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市本级财政支持经费,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区财政支持经费。 申报材料 提交获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生成带水印的《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申请书(2018年度)》(申请书模板见附件2),下载打印并签章(一式2份),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网络系统填报内容一致且签章齐全。 注意事项 1、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若2017年及以前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再纳入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可另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 2、申报企业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资格,且今后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申请。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1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科技部和湖北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地方财政支持,原则上由在武汉市地域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 (一)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础前沿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科研项目要聚焦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产业类项目要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二)项目采取前资助、后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各类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评审评

估、公示、中期检查、合同制、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回避、监察审计等制度。 (一)评审评估。所有前资助项目立项都必须经过评审或评估。对申报项目的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二)公示制度。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支持项目应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三)中期检查制度。市科技局应在项目执行期间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和有关报表。 (四)合同制度。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前资助项目签订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市科技局可以根据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情况,委托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 (六)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 构在评审、评估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监察审计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部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和审计。项目承担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调动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和审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即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校内科研基金项目经费。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1.国家级项目经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等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 2.省部级项目经费。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部门下拨的科研经费。 3.地厅级项目经费。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自设项目的经费和本市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4.校级项目经费。我校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培育经费。 第二章责任与监督 第三条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包括申请书、立项书、预算书、项目合同、中期检查报告、变更材料、项目最终成果、结项证书等;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审核;跟踪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审核科研外拨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科研经费到账后,会同科技处按项目单独建账;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会同科技处及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项审计。 (三)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二级单位(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审计处会同科技处和财务处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

XXX研究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XXX研究院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项目工作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流程,明确项目各方的责任,从根本上保证我院所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圆满完成,提高我院承接国家、地方及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的能力与科技信誉,使我院、学校以及企业更多的好项目得到国家各级政府的支持,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包括政府项目(纵向项目)、企业合作项目(横向项目)、自主立项项目三种类别,部分项目同时为几种类别的,根据具体情况合并进行管理。政府项目工作主要分为项目申报与管理、项目合作与管理两大部分。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三条项目申报工作流程 项目申报工作流程详见图2-1。

图2-1 项目申报工作流程图

第四条项目申报、立项、验收(成果鉴定)、成果报奖等资料管理 所有项目申报资料、相关文件、中期管理资料以及验收资料等均归口项目部管理,以项目名称为单位分类管理,同时每个项目分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类。 1、纸质文件:每个项目所有纸质文件统一归档,附有“目录”标示其内文件名称。 2、电子文件:除在相关人员电脑上有存储外,还应分年度刻录成光盘统一保存。 3、项目信息汇总:所有项目申报、立项、验收(成果鉴定)、成果报奖等,各事业部可按年度,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等类别进行汇总归档保管,可表2-1。 表2-1 项目汇编汇总表 第五条项目日常管理 1、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各项目组成员可以交叉。跨部门的科研课题,可采取双向选择,自由组合的方式进行。 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行全面负责,具有管理权。全面负责项目的进度、经费、人员调配、物资领取、研发设备合理使用、项目奖金分配等项工作,按项目进度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XXX研究院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考核。 3、项目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进度计划及经费预算一经确定,项目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上报院领导审批,并交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4、研究工作中形成的所有资料不得短缺,不得据为已有。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摘抄和发表。 5、由XXX研究院成员独自研发工作中形成的成果归XXX研究院拥有,所有成果申报专利、鉴定需经院领导审核后方可申报。 第六条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合同书及其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严格组织管理。 2、专项资金与其它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3、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财务部门负有监督检查权利和义务。

科研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司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司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部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中心财务部的科研专户,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2、我司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司的经费; 3、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5、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 6、其它经费。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科研项目给定的计划限额内,合理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的制度。 第八条科研经费记入中心财务部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后,负责项目执行的科研部按项目经费

计划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第十条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第十一条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和专用软件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 第十三条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第十四条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第十六条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部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第十七条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十九条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我局)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加强我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项目是指(以下简称公司)项目中安排,由我局组织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我局项目的宗旨是保证安全稳定运行,解决我局发展、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推动和促进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经济效益的增长,为我局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第四条我局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部门为生产技术处。 第五条项目费用支出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处。 第六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局项目申请立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选题 第七条我局拟申请公司立项的科技项目应符合我局的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为我局建设、生产、经营、信息化、重大工程技术和中长期发展服务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关键技术; 2、对我局发展具有全局性的关键技术的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3、生产、建设中涉及安全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亟待解决的重大技术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的工程试验和实用化示范项目; 4、解决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共性技术难题; 5、先进、成熟、适用,应用对象明确,有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各单位在启动项目申请前,应根据我局战略和近期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领域、技术方向、研究框架以及先进适用技术进行科技计划项目上报资料编制。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包括部门申报、内部评审、向公司申报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我局项目的申报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也可以由我局管理部门提出。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承担项目的负责人应由我局正式在职员工担任,并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对其研究项目涉及领域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较强的研究与开发能力,能保证足够的精力投入; 2、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下文是,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经费来源 第二条科研经费来源: 一校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及各学院所、中心等划拨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章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 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 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 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九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 费用。 十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 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 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 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四管理费:是指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 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学校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1]56号文件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21]11号以及地方各级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规定。 第五条学校年度科研经费收支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预算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纳 入学校总体财务预算。 第六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其经费必须全额划入学校 银行账户,按项目管理。 第七条科研经费实行责任制管理。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 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管理工作效率,促进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由区科委立项,并由区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是指在我区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区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由区科委具体负责。 第七条区科委对项目管理承担下列职责: (一)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

(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销; (三)按《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付科技经费; (四)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六)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 (七)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招标和验收。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怀柔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较为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有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队伍。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年向区科委提交《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随时报告与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

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

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校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研处是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学院财务处的科研专户,进行归口管理,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的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分纵向、横向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 2、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3、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 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5、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 6、其它经费。 第四条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立项的纵向课题经费在5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学院按1:1经费配套资助;大于5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学院按1:0.6经费配套资助;大于10万元以上的部分,学院按1:0.2经费配套资助。 若有特殊情况的经费资助可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科研管理费;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其它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20%提取科研管理费。 为了引进高端人才,并且调动他们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对新引进人才的各类立项课题,在两年内免收管理费。从第三年开始,新立项的课题按学院上述管理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科研经费记入学院财务处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后,课题组可向科研处申请借支项目启动周转金,启动周转金的数额是:自然科学项目为总经费的20%,但总金额最高控制在2万元以内。人文社科项目为总经费的30%,但总金额最高控制在5千元以内。

2015-2020广州科技项目申报政策汇编

广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汇编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6年

前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为企业服务的理念,广州市制定实施科技创新“1+9”系列政策,并在科技计划体系中对应政策规定设置相应的专题计划,确保科技创新政策落地。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对现有市科技创新政策文件进行梳理、汇总,对应科技计划专项及专题,分为创新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科技金融、创新服务和其他五大方面,重点以科技计划切入,按政策意图、资助条件、资助方式和申请渠道等方面对政策内容进行整理,汇编成《广州市科技创新政策简明手册》,便于企业及各界人士直观、全面了解市科技创新政策与措施。

目录 一、广州市科技创新政策体系简介 (1) (一)已出台创新政策主要内容 (1) (二)其他配套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4) 二、广州市科技计划体系简介 (7) 三、广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简介 (10) (一)创新企业 (10) 1、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 (10) 2、培育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 (11) 3、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12) 4、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 (14) 5、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16) (二)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17) 1、众创空间 (17) 2、孵化器专项 (19) (三)科技金融 (22) 1、引入投资补贴 (22) 2、投资机构中长期股权投资补贴 (22) 3、科技信贷贴息 (23) 4、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23) 5、科技企业上市(挂牌)补贴 (24) 6、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补贴 (25) 7、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25) (四)创新服务 (27) 1、科技创新券 (27) 2、科技成果交易补助 (29) 3、新型研发机构(正在制定中) (30) (五)其他 (32) 1、珠江科技新星 (32) 2、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正在制定中) (33) 3、产业技术研究 (34) 4、民生科技研究 (35) 5、对外科技合作 (36) 6、产学研协同创新 (37) 7、科学研究专项 (38) 四、附录(申报流程、常用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39) (手册所列的各政策措施资助条件是参考往年项目申报指南整理的,具体资助条件请留意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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