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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广东基准地价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2006)

广州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注:带*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深圳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注:带*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珠海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注:标注*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佛山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注:带*表示为楼面地价。

中山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汕头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江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注:带*表示为楼面地价。

肇庆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注:鼎湖区商业用地:A类指商场、酒店、金融等纯商业用地;B类指商住综合楼用地(主要指首层及二层为商业,三层以上为住宅类等);

C类指商业写字楼用地(主要指各类经营性公司办公的商业写字楼等用地;首层和二层为A类的,该用地按A类用地标准执行)。住宅用地

A类指别墅住宅用地;B类指商品房住宅用地;C类指行政企事业单位住宅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用地。

韶关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注:1、带*表示为楼面地价。; 2、始兴县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为首层平均价;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住宅各楼层平均价;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地面地价;

阳江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茂名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清远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湛江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潮州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注:表中商业代表商业用地(含商场、酒店、金融等);住宅(A类)代表商住综合用地(首层或二层为商业,二层或三层及以上为住宅),住宅(B类)代表住宅用地

揭阳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云浮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汕尾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梅州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宗地)管理,积极破解土地碎片化历史遗留问题,提高存量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分割(以下简称建设用地合并分割)的管理实施及监督检查,因办理房屋权属分割涉及以土地分摊面积登记的除外。 第三条建设用地合并是指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相邻的、同一类型的、同一用途的若干宗地并为单宗用地。 建设用地分割是指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的单宗建设用地分为若干宗独立的用地。 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应当出具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明

确规划指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四条建设用地合并分割以“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严控分割、鼓励合并”为原则。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申请办理合并分割: (一)不符合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要求的; (二)按规定需接受闲置处置但未处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四)纳入市“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黑名单,失信行为未消除的; (五)建设用地已以分摊面积登记到其他买受人名下(含预告登记)的; (六)合并分割后的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突破出让合同约定的。 第六条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均须对合并分割前后的土地分别进行评估,当合并分割后的土地价值高于合并分割前土地价值的,其差额应由土地使用权人补交,工业用地按规定无需补缴差额的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合并

全国城市土地等级划分表

全国城市土地等级划分表,看看大家都在哪个级别<18554>字节 中新网1月8日电国土资源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通知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通知还指出,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 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 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 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 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 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 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 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 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 深圳市宝安区 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 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

中山市空地买卖税费项目及标准2009-12

空地买卖税费项目及标准 转让方:(属出让地的,免征1、2、3、4项) 1.征地管理费:0.75元/平方米 2.出让金:(详见注释①) A.住宅用地: a.国有:189元/平方米(城区) 45元/平方米(镇区、西区沙朗及南区105国道以南) b.集体:69元/平方米(城区,本村村民) 30元/平方米(镇区、西区沙朗及南区105国道以南,本村村民) B.商住、商业、经营性办公用地:234元/平方米(城区) 45元/平方米(镇区、西区沙朗及南区105国道以南) C.工业用地:39元/平方米(城区) 15元/平方米(镇区、西区沙朗及南区105国道以南) 3.补出让契税:基准地价×土地面积×3%(由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窗口核收,咨询电话:88880463) 4.土地出让合同印花税:出让金×0.05% 5.土地增值税:请到地税部门申请据实清算,不能据实清算的,按3%核定征收(城区由国土部门代征 \镇区由地税部门征收)。(详见注释②) 6.营业税:5% (详见注释②、③) 城市建设税:营业税×7%(镇区、南区5%)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7.堤围防护费:0.1%(详见注释②) 8. 个人所得税:请到地税部门申请据实征收,不能据实征收的,按3%带征(城区由国土部门代征\镇 区由地税部门征收)。(详见注释②) 9. 合同印花税:合同金额×0.05% 10.企业所得税:3%(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详见注释④) 11.交易手续费:300元/宗 受让方:1.契税:3%(由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窗口核收,咨询电话:88880463) 2.合同印花税:合同金额×0.05% 3.交易手续费:300元/宗 4.工本费:国有土地使用证20元/本集体土地使用证5元/本 5.印花税:5元 6.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A.党政机关:2000平方米以下2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25元/宗,最高不超700元。 B.企业: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40元/宗,最高不超40000元。 C.事业单位:5000平方米以下3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25元/宗,最高不超10000元。 D.城镇居民:100平方米以下13元/宗,每超50平方米加5元/宗,最高不超30元。 E.农村居民生活用地: 200平方米以下5元,200平方米以上10元。 7.房地产产权证明费: A.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30元 B.90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以内:50元 C.150至800平方米(含800平方米)以内:100元 D.800平方米以上:200元 注释: ①村个人宅基地补出让的出让金标准:产权人是村民的(户口簿是农业户口),城区出让金按69元/平方米计 收,镇区、西区沙朗及南区105国道以南出让金按30元/平方米计收;产权人是非村民的(非农业户口),城区出让金按189元/平方米计收,镇区、西区沙朗及南区105国道以南出让金按45元/平方米计收。 ②对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若其适用营业税差额征税条件且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可视情况 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如能提供购入土地原值的合法有效凭证的,可按转让收入全额减去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但必须按转让所得依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且必须按据实清算方式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2)纳税人如不能提供购入土地原值的合法有效凭证的,必须按转让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可按转让收入全额依3%税率带征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收入全额依3%税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参照执行) 堤围防护费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计征。 ③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港、澳、台比照)个人不征收城市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④金融、保险企业、三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央预算级次的企业、国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的其他企业,不代

13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307号)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 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中山市地价管理办法

中山市地价管理办法(中府[1998]118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健全地价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土地价格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和交易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不同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地产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正常经营条件下根据基准地价为基础制定的具体宗地价格。 出让底价是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地块应达到地价水平而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 交易地价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市场中实际达成的成交价格。 基准地价是以土地完成三通一平为计价前提,包括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用、三通一平费用等在内的土地熟地价格。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土地开发、利用、经营,进行地产交易,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中山市基准地价是政府进行地价管理的依据。 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我市的基准地价,且在必要时对基准地价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基准地价立即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底价均以基准地价为基础,按照土地出让方式和用途,根据市场行情、国家产业政策、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地块的设施状况确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出让城区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根据该地块的用途、容积率等规划建设要点以及市场的情况等条件,评估出具体的出让底价,报市招标拍卖领导组同意后,再按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协议出让的出让底价,非经市政府同意,不得低于该地的标定地价; (二)出让城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一律不得低于该镇所属地价类别的同用途土地的基准地价的下限。 第七条出让商业、住宅、工业以外的其他性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一律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后确定其出让底价,报市招标拍卖领导组审定。 第八条经批准改变原建设用地性质的,申请者应根据该地前后两种不同性质的基准地价的差价,补交地价款。改变性质后的基准地价比改变前低的,不需补交地价款。 第九条对旧城改造使用街巷等零散城市空地建设的,应根据新批准的土地用途,按整块用地标定地价的60%为单价向政府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条在城区范围内,经批准超过标准容积率或改变原批准的各种用途建筑比例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其超容建筑面积,按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补交增容地价款,补交地价款后方可进行报建和申领房产证。 对过去没有建设规划要点的用地,一律以建筑密度30%、多层建筑容积率1.5、别墅容积率0.4为标准;对过去已批准的商住用地、商品住宅用地,一律按商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5%,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85%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建立土地使用权交易申报制度。土地使用权转移双方成交后,受让方应在交易30天内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同时申报交易地价,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申报交易地价。交易地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移,须按有关规定缴交地产交易的税费。 第十三条地价评估涉及下列情况的,其评估结果须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件的;

土地购买意向书

土地购买意向书 篇一:土地使用权认购意向书 土地使用权认购意向书 经本公司董事全一致同意,本公司拟向权利人(转让方)受让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十四村连仕围总面积约453亩国有商 住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为“本地块”),受让单价为人民币万元/亩(包填土、包过户税费;转让方提供基准地价数额土地交易发票,不足部分提供工程类发票),容积率2.5。 本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中山市********有限公司作为 我方委托代理人,为本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本公司愿意在条件适合且互惠的情况下说本地块的转让事宜与转让方展开洽淡并最终以合法方式取得本地块的使用权。请转让方及受委托方予以配合及协助。 附:本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资金证明各壹份。 此致 认购方(盖章): 认购方法人代表(签名): 日期:2013年月日

篇二:土地转让意向书 土地转让意向书 甲方(土地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正、互利的原则,就A120-0098、A120-0088、A120-0019、A120-0047、A120-0018五宗地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甲方现有五宗地A120-0098、A120-0088、A120-0019、A120-0047、A120-0018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广深公路右侧西部开发区,现状为平地。 2、根据资料显示,甲方五宗地连成一片,于1991年10月11日已在深圳市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为“深规土规许字 [1997]0052号,容积率1.6(见附件)并分别办理了房产证、深房地字第5000076803号,总面积22485平方米(见附件)。 3、因地方欠下债务该土地所有手续已被法院查封,作为抵押债务。 4、法院已委托其律师事务所办理该土地转让事宜。 二、转让条件 1、土地一口价为3000元/平方米,共

中山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

中山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政策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可实施点状供地。 第三条点状供地适用以下乡村产业项目: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 第四条选址位于相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商品住宅和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均不适用点状供地。 第五条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2公顷。点状供地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各镇区原则上每年不得申请超过1个项目,全市每年可批准实施不超过10个项目,额满为止。

第二章规划点状供地项目 第六条点状供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点状供地项目原则上应已编制村庄规划。 第七条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点状供地项目确需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由属地镇区政府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实施相关规划的调整。 第八条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并于项目批准后再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数据库。 第九条对暂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形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视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管理,通过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的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布局。 (二)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未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可通过对项目地块编制或调整村庄规划的方式,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要求。 (三)涉及相关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的,应严格评估论

广东基准地价参考06年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 基准地价表(2006)

广州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行政区域  土地用 途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商业 7289 6972 6489 5666 4024 2561 1510 886 571 171  住宅 10152 7552 5651 3491 2203 1312 761 545 —— ——  1 广州市区  工业 1289 871 528 324 171 —— —— —— —— ——  商业 3701* 2617* 1357* 758* —— —— —— —— —— ——  住宅 389* 339* 264* —— —— —— —— —— —— —— 2 从化市区  工业 447* 347* 220* —— —— —— —— —— —— ——  商业 1234-3354* 743-1234* 525-743* 422-525* 270-422* —— —— —— —— ——  住宅 516-731* 413-516* 340-413* 309-340* 232-309* —— —— —— —— —— 3 增城市区  工业 263-487* 173-263* 143-173* 105-143* 81-105* —— —— —— —— —— 注:带*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深圳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行政区域 土地用途 价格范围 平均地价  商业 1357-8160* 2197*  1 经济特区  住宅 820-3500* 1559*  工业 354-1130* 574*  商业 770-2822* 1123*  2 宝安区  住宅 572-1780* 798*  工业 227-441* 286*  商业 638-2736* 865*  3 龙岗区  住宅 526-1727* 639*  工业 223-413* 271*  注:带*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

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旧厂房,是指城乡建成区内建成较早的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用房和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以及工业物资存储用房等。旧厂房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 第三条【工作原则】旧厂房改造应当有利于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完善公共服务,为人才创新发展提供动力;有利于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有利于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有利于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有利于全面提升社会服务和管理水平。 旧厂房改造以低效工业园区升级改造为重点,实行连片策划、分类实施。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政策拟订、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简称镇街政府)开展工业信息普

查、低效工业园区范围划定,建立工业园区信息平台等工作;市商务主管部门明确准入产业和标准;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各镇街政府统筹组织本辖区工业信息普查、划定改造范围,单元计划编制以及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片区策划 第五条【调查基础数据及工业片区划定】各镇街政府对辖区拟改造范围内土地产权、建筑现状、功能用途及进驻企业等情况,以0.5平方公里以上的连片街区为标准,以工业用地亩均税收贡献为主要参考,兼顾产业类型、年产值、从业人口、建筑现状等情况,统筹划定拟改造片区。 第六条【编制单元计划】单元计划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衔接周边区域的城市功能,整体自主平衡经济指标,研究确定片区功能定位、管控要求、开发强度、交通组织、公共服务、生态空间等。编制单元计划应同步编制城市设计方案。 单元计划由镇街政府组织编制,进行社会公示不少于15日。公示期间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部门联审。公示结束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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